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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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规定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所狱政
【发文字号】沪司发[2016]7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6.10.26
【实施日期】2016.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司发〔2016〕70号)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专门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各检察分院,各区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市监狱管理局,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各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社区服刑人员的收监执行工作,现将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2016年10月26日
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社区服刑人员的收监执行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以及《关于深入推进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经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经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缓刑假释收监条件)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同级社区矫正机构向原作出裁判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假释: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四)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电子实时监管规定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条件)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向批准或决定机关提请收监执行: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
(三)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四)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五)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本市,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六)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符合条件的新的保证人的;
(八)违反电子实时监管规定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脱离监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脱离监管: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自应当报到而未报到止日起,经查找下落不明达一个月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个人活动情况,自规定期限止日起,经查找下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