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蜜蜂现场检疫监管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6.12.02•【文号】国务院令[第206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6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各物,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一)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四)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收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负责国际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合作与交流。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第四条国(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紧急预防措施:(一)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三)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对可能受病虫害污染的本条例第二条所列进境各物采取紧急检疫处理措施;(四)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应急方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报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根据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9年12月23日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以下简称“指定监管场地”)。
第三条指定监管场地包括:(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八)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九)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第四条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除外)。
在同一开放口岸范围内申请设立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的,原则上应当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设立为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行集约化监管。
第五条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或企业,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
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规范
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规范(公示稿)一、总则(一)目的为了规范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浙江局”)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进境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副产品及其衍生物、加工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包括动物皮张、毛类、纤维、骨、蹄、角、油脂、明胶、标本、工艺品、内脏、动物源性肥料、蚕产品、蜂产品、水产品、奶产品等(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除外h(三)职责分工1.浙江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处(以下简称'浙江局动植处”)主管浙江局辖区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1)根据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及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制修订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规范;(2)负责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初审以及经质检总局授权的部分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对委托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办理检疫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3)负责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指定企业(以下简称指定企业”)的批准;(4)负责对分支局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2.各分支局负责本辖区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办理浙江局委托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申请的受理、初审和证书打印;(2)负责办理浙江局委托的指定企业申请的受理、评审;(3)负责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4)负责指定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进境存放、加工企业的指定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要求,划归I级风险级别的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境后应当运往指定企业检疫。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72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条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级别。
产品风险级别及检疫监督模式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第七条海关根据企业诚信程度、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等,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采取相应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八条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的通报以及国内外发生的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决定采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限制进出境和暂停进出境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检疫准入第九条海关总署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十条海关总署对首次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检疫监督管理
注册饲养场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时, 必须及时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并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检验检 疫机构报告。 注册饲养场不得饲喂和存放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 长剂。对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要遵守国家 有关药物使用规定,特别是停药期的规定,并须将所使用药 物和动物促生长剂的名称、种类,使用时间、剂量、给药方 式等填入《管理手册》。 注册饲养场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切实做好日常防疫消毒 工作,定期消毒饲养场地和饲养用具,定期杀虫、灭鼠、灭 蚊蝇。进出注册饲养场的人员、车辆和笼具必须严格消毒。
隔离检疫和抽样检验
1、隔离场所
2、动物挑选
3、临床检查
4、采样
5、实验室检验
6、加施标志
7、出证
隔离检疫
出境动物的隔离检疫场所一般由货主自行提供,使 用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并接受其监督检 查; 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挑选 健康无临床症状、符合相关要求的动物进入隔离场 集中饲养 ;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场的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和观察, 按规定进行采样和实验室检验; 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并根据需要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动物检验检疫处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概述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 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过境动物检验检疫 检疫结果判定 检疫处理
概
述
动物检疫的起源 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
动物检疫的法律框架
动物的分类及其实施检疫的范围
动物检疫的起源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强制性检疫标准或 其他必须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准。 中国与动物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1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水生动物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物是指来自人工养殖的活的鱼类(包括其精液、卵)、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检验检疫、疫病控制等有关信息资料,开展进境水生动物风险分析工作。
第六条输入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三章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第七条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和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生动物疾病。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摘要:一、引言二、入出境集装箱除虫方法1.检疫审批2.熏蒸处理3.喷洒农药4.生物防治5.检查验收三、出境集装箱货物除虫要求1.货物检验2.植物检疫证书3.货物包装要求4.防止疫情传播措施四、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的重要性1.保障国家生态安全2.维护国际贸易顺畅3.预防疫情传播五、结论正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集装箱运输成为了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方式。
然而,集装箱运输过程中也带来了植物疫情传播的风险。
为了防止疫情传播、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维护国际贸易顺畅,制定并执行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显得尤为重要。
一、引言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是为了防止植物疫情传播,确保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福祉。
本文将对入出境集装箱除虫方法及出境货物除虫要求进行详细介绍,以指导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规范操作。
二、入出境集装箱除虫方法1.检疫审批:在集装箱出境前,需向相关部门申请检疫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2.熏蒸处理:采用熏蒸方式对集装箱内部进行消毒处理,有效杀灭虫害。
熏蒸方法有使用磷化氢、甲醛等熏蒸剂,操作时需严格遵循安全规程。
3.喷洒农药:对集装箱外部及货物表面进行喷洒农药,以杀灭潜在虫害。
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确保虫害防治效果。
4.生物防治:引入天敌昆虫或其他生物防治措施,控制集装箱内虫害种群密度。
生物防治方法具有环保、可持续等优点。
5.检查验收:除虫处理结束后,需由专业人员对集装箱进行检查验收。
合格后,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三、出境集装箱货物除虫要求1.货物检验:在货物出境前,应进行植物检疫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2.植物检疫证书:货物出境时,需提供植物检疫证书。
证书表明货物符合国际贸易植物检疫要求,有利于顺利通关。
3.货物包装要求:货物包装应符合国际标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虫害侵害。
4.防止疫情传播措施: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要加强监控与管理,防止疫情传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13•【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4年11月13日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级别。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0•【文号】质检办动〔2016〕827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质检办动〔2016〕82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贸易健康发展,现就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便利化措施通知如下:一、授权检疫审批按照稳妥推进、过程可控原则,各局应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和《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和以下有关要求开展经总局授权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工作。
(一)制定工作规范。
各局应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局授权检疫审批工作规范,包括辖区内授权审批非食用动物产品正面清单。
有关工作规范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函报总局动植司备案。
未报备的,不予以授权审批。
(二)提高审批效率。
检疫审批全部通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完成,分为受理、审核、终审3个环节,终审须由直属局业务管理处室完成。
同一环节限一人完成,不可设置同环节多人审核,同一人不可担任2个及以上环节工作。
各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
(三)加强人员管理。
从事检疫审批人员应熟悉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和检疫审批业务,具有签证兽医官或动物检疫现场查验岗位资质。
应加强检疫审批人员培训,确保工作质量。
(四)严格审核审批。
各局要严格对照《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验方式》(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和《允许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质检总局动植司网站热点关注栏目)认真做好授权检疫审核,重点审核运输路线、指定企业是否明确标注,以及申请产品是否来自疫区、是否完成检疫准入和是否暂停审批、进口等情况。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指在国境线内外进行检验检疫工作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旨在保障国家的动植物卫生、环境卫生、公共卫生以及人身安全。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根据不同的物品、不同的出入境场所和不同的检验检疫要求,程序也会有所差异。
下面则是一个基本的程序介绍。
一、物品情况了解及文件准备在实际进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首先需要拜访当事人或补充相关信息,了解其所携带的物品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手续的准备程度。
同时,针对所携带的物品准备相关的检验检疫文件,如检疫证明、证明书、卫生证明等,以便于在进出境时进行验放。
二、正式检疫1. 监管员核实信息监管员根据当事人或物品出入境的国别、品种、数量、运输方式等信息,对物品进行预先核实。
2. 现场检查检验检疫人员现场察看物品,如摆放位置、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异味、以及数量、重量、规格等情况。
同时,对物品制品外观、洗刷消毒情况等进行检查。
3. 抽检化验对大型的物品或是随身携带的食品、药品等在口岸进行临时抽检,以防止携带疾病的生物、危险物质或违禁品进入国家境内。
4. 结果判定根据检验检疫人员的数量、外观、洗刷消毒情况以及化验结果,判定所检查物品是否达到国家法规、标准的其它要求。
三、检索试算对已经验放的物品进行计算,以保障监管的公正性和完整性。
比如,对消费者携带的进境肉制品、乳制品、海产品等进行核查是否超过了日每人限量;对运输商进入不同岸线之间携带的动植物制品、植物种子、饲料、有机物、农药、化肥、销售化学品等进行保释、商检等办事。
四、签证批准如果所携带的物品经过检查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会对相关文件进行签证批准,允许其正式进入或离开国家。
五、对违禁品的处置当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所携带的物品中存在违禁品时,需要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对于危险的贸易物品,可以终止其出入境申请或相关文件;对于不安全的转账或交易行为,还需要将其加入黑名单,进行长期追踪监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2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1月21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农业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及其采样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及其采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8.27•【文号】[1992]农[检疫]字第15号•【施行日期】1992.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标准)农业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及其采样标准的通知((1992)农(检疫)字第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现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和采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采样标准。
因检疫特需增加采样量时,需向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获准后方可施行采样。
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采取样品后必须出具采样单证,一式两份,一份留本单位存查,一份交货主;货证要相符。
三、本通知自发文日期起施行。
附件:、1.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2.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1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统一采样标准,规范样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依照本规定采样。
货主或代理人应当配合做好货物移动、开启、复原和动物保存工作。
第三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采样,必须配备采样工具和盛装样品的容器。
采样必须注意防止污染,采样后应向货主出具采样凭证。
第四条特殊情况下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可由货主或代理人采样和送样,必要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采样复查。
进境禽鸟类现场检疫监管规程
进境禽鸟类现场检疫监管规程
首先,规程通常包括对禽鸟类动物进口前的检疫要求。
这可能
包括出具健康证明、接种疫苗、进行血清学检测等。
进口禽鸟类动
物需要符合出口国和进口国的检疫要求,以确保其健康状况良好,
没有携带传染性疾病。
其次,规程还涉及到进境禽鸟类动物的隔离和检疫程序。
一旦
禽鸟类动物抵达进口国,可能需要进行隔离观察和检疫检查,以确
保其不会传播疾病。
在隔离期间,动物可能会接受进一步的检测和
监测。
此外,规程还可能包括对禽鸟类动物进口后的监管要求。
这可
能包括定期的健康检查、疫病监测、疫情报告等。
进口禽鸟类动物
的饲养管理和环境卫生也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
最后,规程还会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禽鸟类动物进行处理的程序。
如果发现有禽鸟类动物携带疾病或未能符合检疫要求,可能会采取
隔离、治疗或者销毁等措施,以防止疾病传播。
总之,进境禽鸟类现场检疫监管规程是保障国家禽类养殖业健
康和安全的重要举措,通过严格的检疫程序和监管措施,防止疾病的传入和传播,维护国家禽类产业的良好状态。
蜜蜂检疫规程
蜜蜂检疫规程展开全文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蜜蜂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蜜蜂的检疫。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蜂群蜜蜂的社会性群体,是蜜蜂自然生存和蜂场饲养管理的基本单位,由蜂王、雄蜂和工蜂组成。
2.2 蜜粉源地能提供花蜜、花粉,进行养蜂生产的蜜、粉源植物生长地。
2.3 巢房由蜜蜂修造的,供蜜蜂栖息、育虫、贮存食物的六角形蜡质结构,是构成巢脾的基本单位。
2.4 巢脾是蜂巢的组成部分,由蜜蜂筑造、双面布满巢房的蜡质结构。
2.5 子脾存在蜜蜂卵、幼虫或蛹的巢脾。
3.检疫对象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蜂螨病。
4.检疫合格标准4.1 蜂场所在地县级区域内未发生本规程规定的动物疫病;4.2 蜂群临床检查健康;4.3未发生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及其它规定的疫病,蜂螨平均寄生密度在0.1以下;4.4 必要时实验室检测合格。
5.检疫程序5.1检疫申报蜂群自原驻地起运前和自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货主应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2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蜂场所在地县级区域内蜜蜂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3 临床检查5.3.1 检查方法5.3.1.1 蜂群检查5.3.1.1.1 箱外观察调查蜂群来源、转场、蜜源、发病及治疗等情况,观察全场蜂群活动状况、核对蜂群箱数,观察蜂箱门口和附近场地蜜蜂飞行及活动情况,有无爬蜂、死蜂和蜂翅残缺不全的幼蜂。
5.3.1.1.2 抽样检查按照至少5%(不少于5箱)的比例抽查蜂箱,依次打开蜂箱盖、副盖,检查巢脾、巢框、箱壁和箱底的蜜蜂有无异常行为;查看箱底有无死蜂;子脾上卵虫排列是否整齐,色泽是否正常。
5.3.1.2 个体检查对成年蜂和子脾进行检查。
蜂蜜进口的检疫标准
蜂蜜进口的检疫标准
一、产地
1.蜂蜜中不得检出动物疫情相关项目。
2.产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食品安全卫生
1.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不得检出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
3.不得加入国家禁止使用的添加剂。
三、境外生产企业
1.对我国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在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可以采取紧急预防控制措施。
2.境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注册,并取得注册编号。
四、检验检疫要求
1.如首次进口,应提供由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检疫证书。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通过疫情国或地区,并做好防疫工作。
3.进口蜂蜜应当在入境口岸进行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4.在入境口岸发现不合格的进口蜂蜜,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情况严重的,予以退货或者销毁。
五、其他事项
1.进口蜂蜜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
2.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进口蜂蜜及时进行检验检疫,并按照规定出具检验检疫证明。
蜜蜂检疫规程
– 蜜蜂孢子虫病又名微粒子病,是由蜜蜂微孢子虫引发一个成年蜂消化道 传染病。临床特征:感染成年蜂;腹部末端暗黑色;黄棕色粪迹。
– 蜜蜂白垩病病原为蜜蜂球囊菌,白垩病又名石灰子病、石灰质病,临床 特征: 幼虫尸体白垩状。
蜜蜂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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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知识
• 蜂群 蜜蜂社会性群体,是蜜蜂自然生存和蜂场喂养管理 基础单位,由蜂王、雄蜂和工蜂组成。
– 一个蜂场大约有30-40个蜂箱(蜂群),规模较大有100多个蜂箱, 每个蜂群由1只蜂王、数百只雄蜂和2-4万只工蜂组成,大蜂群有 3-4万只工蜂,小蜂群有1-2万只工蜂。
蜜蜂检疫规程
– 蜜蜂孢子虫病、螨病感染成年蜂。
• 子脾:每群蜂取封盖或未封盖子脾2张以上,主要 检验子脾上未封盖幼虫或封盖幼虫和蛹情况。
– 子脾是检验重点,因为美州腐幼病、欧洲腐幼病、白 垩病主要感染幼虫。
蜜蜂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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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检测
•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要求疫病或临床检验发觉其它 异常,应进行试验室检测(《蜜蜂检疫规程试验 室检测方法》见附录)。
第二款要求:“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该及时清洗、消 毒。”并无要求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
蜜蜂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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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汇报
• 发觉蜜蜂疫病呈暴发流行或新发生蜜蜂疫病时, 按要求程序汇报疫情。
– 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要求程序汇报疫情。 即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 及动物喂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单位和 个人,发觉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应该马上向当地兽 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机构汇报,并采取隔离等控制办法,预防动物疫情 扩散。
蜜蜂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本细则适用于进出境蜜蜂及其产品(以下简称蜜蜂)的检疫工作。
2. 蜜蜂检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保障蜜蜂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检疫对象和范围1. 检疫对象:蜜蜂、蜂群、蜂产品、蜂具、蜂药等。
2. 检疫范围:进出境蜜蜂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三、检疫程序1. 进出境蜜蜂及其产品应当实施检疫。
2. 进出境蜜蜂及其产品在检疫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疫机构申报。
3. 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蜜蜂及其产品进行现场检疫,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
4. 检疫合格的蜜蜂及其产品,检疫机构应当签发检疫证书。
5. 检疫不合格的蜜蜂及其产品,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四、检疫措施1. 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蜜蜂疫病的监测和预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2. 对进出境蜜蜂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时,检疫机构应当采取隔离、消毒、灭虫等防疫措施。
3.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配合检疫机构实施检疫,遵守防疫规定。
五、法律责任1.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申报或者隐瞒、谎报的,由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2. 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概要,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如需详细了解,请咨询当地检疫机构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蜜蜂产地检疫规程
蜜蜂产地检疫规程一、引言蜜蜂作为重要的传粉昆虫,在农业生产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保障蜜蜂产业的健康发展,避免疾病的传播和入侵物种的引入,蜜蜂产地检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蜜蜂产地检疫规程,以确保蜜蜂产业的健康与安全。
二、蜜蜂产地检疫的意义1. 防止疾病传播:蜜蜂可能携带病原体,通过产地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和防控潜在的疾病威胁,确保蜜蜂的健康。
2. 防止入侵物种的引入:一些外来的蜜蜂种类可能对本地蜜蜂种群造成威胁,产地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并阻止这些入侵物种的传播。
3. 保护蜜蜂产业:通过产地检疫,可以有效控制蜜蜂疾病的蔓延,保护蜜蜂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蜜蜂产地检疫的主要内容1. 检疫区划划定:根据蜜蜂疾病的分布情况和防控需求,将蜜蜂产地划分为不同的检疫区域,对不同区域的蜜蜂进行不同程度的检疫管理。
2. 检疫条件规定:制定蜜蜂产地检疫的标准和要求,包括蜜蜂的养殖环境、饲养管理、病虫害防控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蜜蜂产地的卫生和健康。
3. 检疫证书办理:蜜蜂产地需要办理检疫证书,证明蜜蜂产地符合检疫要求,并能够出栏健康的蜜蜂。
4. 检疫检测方法:对蜜蜂进行常规检疫,包括对蜜蜂病害的检测和鉴定,以及对蜜蜂病虫害的防控措施的检测和评估等。
5. 检疫监督和执法:建立健全的蜜蜂产地检疫监督体系,加强对蜜蜂产地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蜜蜂产地的规范运行。
四、蜜蜂产地检疫的实施步骤1. 制定检疫计划:根据地方蜜蜂疫情和检疫需求,制定蜜蜂产地的检疫计划,明确检疫的范围和目标。
2. 开展检疫工作:按照检疫计划,对蜜蜂产地进行检疫工作,包括对蜜蜂病害的调查和监测,对潜在入侵物种的防控等。
3. 办理检疫证书:对符合检疫要求的蜜蜂产地办理检疫证书,确保蜜蜂产地的合法经营和出栏蜜蜂的健康。
4. 加强监督执法:建立健全的蜜蜂产地检疫监督体系,加强对蜜蜂产地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确保检疫工作的有效实施。
如何对蜜蜂进行现场检疫
如何对蜜蜂进行现场检疫对蜂群进行现场检疫时,先观察蜂箱周围或蜂场上有无不正常的死蜂。
然后按抽样比例,39蜂疗网随机抽查蜂群或逐群检查,看有无患病症状。
1.检查有无蜂虱每群随机抽取2~3脾蜜蜂,注意观察有无骚动不安的成蜂,进而拧其翅认真观察它们的头部、胸部和腹部的绒毛间有无蝇类成虫(蜂虱特征:体为1.5×1.0毫米,红褐色,有稠密黑色绒毛,无翅仅有平行棍),再抽取将要封盖的蜜脾,仔细观察半封盖蜜房盖下或巢房壁,有无乳白色的卵和幼虫。
2.检查有无孢子虫病开箱前注意观察是否有蜜蜂被驱出巢外,并匍匐爬行于巢口附近。
开箱观察框梁、箱壁、箱底和箱角有无行动迟钝甚至丧失飞行能力的蜜蜂,或者是腹部膨胀,或者是体色油光透明头尾部变暗黑的蜜蜂。
如有的话,去掉头部,轻轻地拉出中肠观察,若中肠暗灰色且较膨胀松软,容易破裂,则可基本断定蜜蜂为孢子虫寄生。
3.检查有无欧洲幼虫腐臭病随机抽取幼虫脾,观察有无典型的虫、卵、蛹空房相间的“花子”,有无发现2~4日龄幼虫变色,有无虫体组织化解并发酸味的幼虫。
4.检查有无美洲幼虫腐臭病随机抽取幼虫脾,观察有无典型的虫、卵、蛹空房相间的“花子”,有无发现2~4日龄幼虫变色,有无虫体组织化解并发酸味的幼虫。
注意观察封盖子脾上有无“花子”和封盖子房的房盖有无下陷色深、润湿或有小孔洞,临封盖或已封盖的大幼虫有无变成咖啡色,用镊子或小棍触碰,是否能拉成长丝,是否有鱼腥味道。
5.检查有无壁虱病开箱前先观察被驱赶的或已死亡的蜜蜂中,在翅基部有无淋巴液外渗,翅态是否不正常,或上翘或呈“K”形甚至自行断落。
6.检查有无大、小蜂螨捕捉雄蜂,检查胸、腹部体节间有无大、小蜂螨寄生;或选取蜜蜂封盖子脾,抖落成蜂后,仔细观察封盖子脾上有无小蜂螨造成的的房盖破孔和成螨进出;或随机抽取蜜蜂封盖房20~30房,观察蜜蜂虫、蛹体壁上,巢房底有无大小蜂螨或它们的若虫。
若见到蜜蜂封盖子脾成片腐烂,呈乳黄色无味,或封盖的房盖凹陷不整,并见少数封盖带有小孔洞,或非严寒酷暑季节,巢门口见有出房不久残翅的幼蜂爬行,说明蜂螨危害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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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蜜蜂现场检疫监管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蜜蜂现场检疫监管的内容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蜜蜂(包括整群蜜蜂、蜂王)的现场检疫和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088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GB/T19168 蜜蜂病虫害综合防治规范SN/T2123 出入境动物检疫实验样品采集、运输和保存规范NY5027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5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蜜蜂honeybee蜜蜂总科,蜜蜂科中能筑造带六菱柱柱形巢房的巢脾并在其中育子、贮存蜂蜜和蜂花粉的一个属,是呈群体性生活的社会性昆虫,包括很多种、亚种、小种及亚小种,能适应不同环境。
3.2蜂群honeybee colony蜜蜂的社会性群体,是蜜蜂自然生存和蜂场饲养管理的基本单位。
3.3全面检查overall inspection对蜂巢内巢脾及蜂箱四壁、巢框、箱底等逐一检查,全面了解蜂群内的蜂王、幼虫发育、蜜粉储存和病虫害等情况。
3.4巢脾comb由蜜蜂筑造,双面布满巢房的脾状腊质结构,是蜂巢的组成部分。
3.5核群nucleus colony指一般由1只蜂王、不多于5张巢脾和约1000只工蜂组成的小蜂群。
4 进境检疫4.1 风险分析首次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境蜜蜂,或首次引进某个蜜蜂蜂种时,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应涵盖蜜蜂疾病、拟引进蜜蜂对本地蜂群的影响以及可能因花粉传入植物病害和转基因等风险因子,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检疫管理措施。
输出国家或地区发生蜜蜂疫情时,应组织专家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并调整检疫监管措施。
4.2 隔离场使用批准在蜜蜂进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准备好隔离场,隔离场建设应符合附录A《进出境蜜蜂隔离检疫场动物卫生条件》要求,隔离场使用批准按照《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办理。
4.3 检疫审批进境蜜蜂应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境。
4.4 产地预检依照我国与出口国或地区签订的双边议定书(检疫协定、谅解备忘录、会谈纪要)等进行产地预检。
4.5 进境现场检疫4.5.1现场检疫核查4.5.1.1核查是否有《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主管机构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等单证,并审核《动物健康证书》是否与相关检疫要求一致。
4.5.1.2核查货证是否相符(包括品名、蜜蜂蜂种、数量、目的地等)。
4.5.1.3核查蜜蜂的运载情况,如装运日期、启运口岸、途经国家和地区等是否符合《检疫许可证》要求。
4.5.1.4 检查外包装及标识: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有无蜜蜂逃逸;检查使用的蜜蜂装载容器是否为经过消毒除害处理的包装或为全新包装;含木质包装的,是否有明显清晰的IPPC 标识且无活虫。
检查蜜蜂装载容器是否有说明内有活蜜蜂的明显警示标识。
4.5.1.5检查进境蜜蜂健康状况和死亡等情况。
4.5.2 检疫调离经进境口岸现场检疫合格后,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入境货物通关单》,同意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和装卸场地进行有效消毒。
检验检疫机构派员随车押运进境蜜蜂到指定的隔离场。
4.5.3现场检疫处理4.5.3.1发现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主管机构签发的有效《动物健康证书》、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货物与官方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检疫许可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5.3.2装载容器破损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
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4.5.3.3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而擅自卸离运输工具的、未按《检疫许可证》指定的路线运输入境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处理。
4.5.3.4 发现疑似感染传染病或者出现大量死亡的情况,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4.6 隔离检疫4.6.1 隔离检疫期限隔离检疫期限按照双边协议、议定书或备忘录和我国有关规定执行。
4.6.2 隔离检疫准备4.6.2.1 蜜蜂进场前,按GB/T19168对隔离场进行消毒、灭蝇,搜寻并捕杀隔离场周围3Km半径内的野蜂群。
4.6.2.2 进口蜂王时,用于组成核群的蜂群应来源于蜂病非疫区,经检疫合格,并经灭螨处理。
4.6.2.3 隔离场地使用的巢脾、蜂箱等蜂具,需提前进行消毒、散气处理,并记录药物名称、剂量、消毒方式。
4.6.3 进境蜂王检疫4.6.3.1 进场时,对蜂王及伺喂的工蜂进行体表寄生虫检查。
4.6.3.2 将蜂王置于新的隔离王笼内,用隔离场内年青工蜂替代原伺喂工蜂。
杀死原伺喂工蜂,并进行寄生虫检查,同时检查原装载容器并作无害化处理。
4.6.3.3 10天后,杀死工蜂并进行寄生虫检查,对隔离王笼进行检查并作无害化处理。
蜂王诱入本地蜂组成核群。
4.6.4 进境蜂群检疫4.6.4.1 到达隔离场2天内,将其过箱到隔离场准备的蜂箱内。
过箱时,发现疑似病群,采集特征病样送检。
蜂箱应分散排列,各群巢门方向尽量错开。
对原蜜蜂装载容器、饲料作无害化处理。
4.6.4.2 到达隔离场后3~7天,对蜂群逐箱全面检查,查看蜜蜂有无死亡、行为异常及蜂箱内有无外来生物等,对疑似病群采样送检。
4.6.5 蜂种鉴定对进境蜂王、工蜂及幼虫等进行蜂种鉴定。
4.6.6隔离检疫监管4.6.6.1 监督对原蜜蜂装载容器、饲料作无害化处理。
4.6.6.2 定期检查隔离场动物卫生防疫制度落实情况。
4.6.6.3 定期临诊观察:每周1~3次对蜜蜂进行全面检查,抽检蜂群比例见表1。
发现疑似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或非正常死亡蜜蜂,应立即隔离该蜂群并抽样送实验室检疫。
同时检查蜜蜂巢脾是否正常(有无霉变、虫蛀、被染病)。
4.6.6.4 监督隔离场定期清洗、消毒蜂具。
4.6.6.5 监督对死亡蜜蜂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送实验室进行剖检和检测,分析查明死亡原因。
4.6.6.6 监督隔离场如实记录蜜蜂隔离饲喂情况、饲料消毒情况、健康状况、疾病防治和防疫消毒等情况(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D)。
4.6.6.7 检疫监管人员应及时记录隔离检疫监管情况(记录内容参见附录B)。
4.6.7采样送检4.6.7.1 按《检疫许可证》、相关检疫议定书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列明的检验检疫要求确定实验室检疫项目。
在隔离检疫期间,发现上述检疫项目以外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可疑迹象的,应进一步实施检疫。
4.6.7.2 采样对象根据不同检疫项目确定不同采样对象(幼虫或工蜂)。
4.6.7.3 抽检蜂群比例见表1。
发现可疑情况增加抽检比例。
4.6.7.4 采样量按照GB/T18088的规定,实验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按照SN/T2123进行。
4.6.7.5 取样工具和容器必须清洁并经消毒,每个样品标记报检号、样品编号、样品名称、采样蜂群号、采样日期等内容。
采样完成后填写《抽/采样凭证》和《委托检验检疫协议》,将样品及时送实验室检疫。
4.6.7.6 蜂王如需采集粪便等排泄物时,应在诱入无王群前进行。
4.6.8实验室检疫按照相关检疫议定书确定的检验方法,或国家有关标准、OIE标准实施实验室检疫,并出具检测报告。
4.6.9检疫放行与不合格处理4.6.9.1 隔离检疫期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允许进口单位投放养殖环境或者销售。
4.6.9.2 隔离检疫期满,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动物检疫证书》(格式9-4),对患病蜂群作扑杀、销毁处理。
4.6.10后续监管4.6.10.1 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掌握蜂场繁殖蜂王及蜂群的销售去向。
4.6.10.2 检验检疫机构应监督进境蜂场记录每年的放蜂路线,并针对不同季节所特有的疾病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5 出境检疫5.1 检疫要求的认可5.1.1 确认输入国家或地区提出的检疫要求,按要求实施检疫。
5.1.2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检疫要求的,按我国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5.2 蜂场注册/出境蜜蜂指定隔离场使用批准5.2.1 出境蜜蜂应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蜂场。
输入国家或地区对蜂场有注册登记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其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注册登记证。
5.2.2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蜜蜂出境前进行隔离检疫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供符合输入国或地区要求和兽医卫生要求的隔离场所,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
输入国家或地区对隔离场所无特定要求的,按照《进出境蜜蜂隔离检疫场动物卫生条件》(附录A)对临时隔离场进行考核,合格的颁发《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
5.3 受理报检5.3.1 预报检和报检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蜜蜂计划离境前60天预报检,提交与该批蜜蜂有关的资料(出境蜂王应注明亲代品系、出房日期、开始产卵日期等内容)。
蜜蜂隔离检疫前10天,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报检。
5.3.2 审核报检资料5.3.2.1 审查报检单所填内容是否完整准确,重点关注HS编码和蜂场注册号是否正确,报检出境蜜蜂品种是否为注册登记品种。
5.3.2.2 审查随附单据是否齐全、有效,重点审查如下单证/内容:《出口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并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内;注册蜂场出具的《出境蜜蜂供货证明》;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是否在贸易合同中注明。
5.4 现场检疫5.4.1 首先核查确认蜜蜂的品种是否为出口注册品种,确保不带其它蜂种。
5.4.2 箱外观察:对待检的所有蜂群进行箱外观察,观察蜂群的行为是否异常、箱外是否有不正常的虫尸和有残翅的幼蜂爬行等,从中把可疑有病的蜂群挑出来,进一步进行箱内检查。
5.4.3箱内检查:提脾观察,主要查看箱内有无异常的拖弃物,蜜蜂是否有行为、形态等方面的异常,封盖是否异常,巢脾上幼虫是否有病态表现及是否有死幼虫,幼虫或成年蜂身上是否携带有寄生物等。
5.4.4 检中肠:抽检蜂箱内蜜蜂及巢门前的死蜂,拉出中肠检查是否有病变症状。
5.4.5 现场检疫发现患病或疑似患病的蜜蜂,及时把患病或疑似患病的蜂群隔离,并采样送实验室进一步确诊,采样送检要求见4.6.7.3~4.6.7.5。
5.5隔离检疫出境前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蜜蜂,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隔离场所隔离检疫。
5.5.1 隔离检疫期限隔离检疫期限按照双边协议、议定书或备忘录的规定/经国家局审核认可的进口国官方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