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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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草原防火工作,规范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的管理,根据《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以下简称物资库)是用于储备草原防火专用车辆、灭火机具、野外生存装备、观测设备及通讯器材等物资设备的场所。

第三条物资库储备的物资设备是用于扑救草原火灾的专用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改变其用途。

第四条物资库所在地的地级或省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负责物资库的日常管理、保养和维护,建立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物资库中的物资设备调用应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

(一)调用风力灭火机100台(含)以上的,或野外生存装备100套(含)以上的,或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复。

(二)调用风力灭火机30台(含)以上100台以下的,或野外生

存装备30套(含)以上100套以下的,或跨地区的,由地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复。

(三)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之外的物资库中的物资设备调用,由物资库所在地的地级或省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条物资库中的物资设备调用申请和批复应以文件形式或加盖单位公章的传真件为准。如情况紧急,可电话申请或直接调用物资库设备。调用后必须在火灾扑灭后2日内补报调用情况,包括调用的物资设备数量及理由。

第七条火灾扑灭后,调用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所调用的物资设备如数归库封存,登记入册。入库前应做好设备检修,对损坏严重,确实难以修复的设备作报废处理。

第八条物资库中物资设备的报废处理,每个物资库一次或年累计报废物资设备价值达到50万元的,应逐级上报,由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查验批准后,根据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作报废处理;报废物资设备价值达到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由省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组织查验批准后,根据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作报废处理。

第九条省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省(自治区)物资库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表Ⅰ),在每年12月份,向农业部草原防

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物资库物资设备年度变动情况。

第十条物资库的物资设备出入库,严格执行审批登记制度。出库必须由物资库所在地的地级或省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库管员负责做好出入库物资设备的登记(物资库物资设备出库、入库登记表见附表Ⅱ)。

第十一条物资库所在地的地级或省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年物资设备损耗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补库申请和方案。

第十二条物资库所在地的地级或省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管理规范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物资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物资库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范执行,如发现违规现象,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范由农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Ⅰ:

物资库情况年度统计表

物资库名称:

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

附表Ⅱ:

物资库物资设备出库登记表

物资设备名称:

注:物资库设备的出库必须有防火办负责人的签字或防火办的批准证明。

物资库物资设备入库及报废登记表

物资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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