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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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二、申请条件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
三、提交材料
(1)自然人纳税人应提供: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
——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无住所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8.6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事项事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