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稳性规则修正案
中文IMO resolution (2010-1-1 to 2010-7-1) list
MSC.270(85)
MSC.201(81)
1974 SOLAS公约修正 案 ADOPTION OF AMENDMENT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S AMENDED MEPC.184(59) 经修订的废气清洁系统 导则 2009 GUIDELINES FOR EXHAUST GAS CLEANING SYSTEMS MSC.207(81) LAS规则 ADOPTION OF AMENDMENTS TO THE 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LSA) CODE MEPC.181(59) 经修订MARPOL附则VI 的2009年港口国检查导 则 2009 GUIDELINES FOR PORT STATE CONTROL UNDER THE REVISED MARPOL ANNEX VI MSC.201(81) 1974 SOLAS公约修正 案 ADOPTION OF AMENDMENT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S AMENDED MSC.269(85) 1974SOLAS公约修正 案 ADOPTION OF AMENDMENT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S AMENDED MEPC.185(59) VOC管理计划制定导则 GUIDELIN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 VOC MANAGEMENT PLAN
客滚船总体研发设计的关注点简介
-4-作者简介:王静(1984--),女,工程师,总体研发设计。
客滚船总体研发设计的关注点简介王静(广船国际技术中心)摘要:本文阐述了一些近年来在客滚船研发中碰到的有关总体设计方面的情况变化,以及客滚船研发过程中总体设计方面发现的问题和技术特点,以及应对措施,希望可以给以后的客滚船研发设计提供一点参考建议。
关键词:船东意向变化;主尺度考虑;分舱设计;重量重心控制DOI :10.3969/j.issn.2095-4506.2020.04.0020前言随着船舶运营市场的风云变幻,以及目前国际组织对绿色环保的注重,传统的货船建造市场渐显低迷,船舶建造行业逐渐转向潜力更大的客船市场。
其中客滚船就是其中一个分支,客滚船的研发技术也就随之发展开来。
本文介绍近年客滚船研发中总体设计方面的情况变化,以及客滚船研发过程中总体设计方面发现的问题和技术特点以及应对措施,希望给予以后的客滚船研发提供一点参考建议。
1客滚船船东意向的变化2010年以前,无论是国外船东还是国内船东对客滚船的要求重点,除了推进效率和载货量以外,对于乘客体验区域也有重点关注。
内装装饰要求可能局限于国内航线以及市场的基础,国内船东对于内装装饰要求大多仅停留在大方、简洁、易于维护方面,内部分隔也往往是方方正正的形式,即使部分处所要求做艺术设计,但大多仅是舱室内部的装饰,如果航程需要设置乘客住舱的话,乘客住舱大多会要求分3至4个等级,从6人间到单人间不等,设公共的盥洗室。
国外船东对于上建的安排则往往摒弃超过4人的住舱,且大多会在住舱内设独立卫生间,乘客公共区域的设计会要求做出各种不同的分隔,区别出不同的公共区域等级和类别,适应于不同人群的需求。
2010年以后,随着规则规范的不断变化和EEDI 的逐渐焦点化,国际市场的船舶对于节能减排的关注逐年增加,国外船东出于对船舶未来营运成本的考虑,大多开始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初期就开始考虑各种措施进行节能减排,比如新能源的使用,更高效的线型和附体等。
CCS船舶设计建造标准一览表
2008修正案(以MSC.260(84)决议通过,2010年1月1日生效)
2008 Amendments(by MSC.260(84),effective date on 1January 2010)
2006Amendments(by MSC.201(81),effective date on 1 July 2010)
10.2
2006修正案(以MSC.216(82)决议附件3修改,2010年7月1日生效)
2006 Amendments (by MSC.216(82) annex 3,effective date on 1 July 2010)
12.1
1981修正案
1981 Amendments
12.2
1987修正案
1987 Amendments
12.3
1989修正案
1989 Amendments
12.4
1993修正案
1993 Amendments
12.5
2001修正案(以A.910(22)通过)
2001 Amendments (by A.910(22))
2008修改通报
2008 Amendments
7
CCS 2009浮船坞入级规范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of floating docks 2009,CCS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99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The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statutory survey of international seagoing ships 1999, Register of shipping of the P. R. China and its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0月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0月修正案(附英文)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88.10.28•【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0月修正案(签订日期1988年10月28日生效日期1988年10月28日)目录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8条修正条款客船破舱稳性增加新的第20-1条装货门的封闭性第22条修正条款客船和货船的稳性资料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海安会以决议MSC.12(56)于1988年10月28日通过)1第Ⅱ-1章,第8条客船破舱稳性下列内容插在标题之后:“(本条之2.3、2.4、5和6.2适用于1990年4月29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而本条之7.2、7.3和7.4适用于所有客船)”本条之2.3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2.3破舱后最终状态时所需的稳性,以及平衡以后的稳性(如能提供),应由如下情况决定:2.3.1正值剩余复原力臂曲线应超出平衡角至少15°范围。
2.3.2复原力臂曲线下的面积至少为0.015m-rad,该区域从平衡角量至下列的较小值:.1发生进一步浸水的角度;.2一舱浸水时为22°(从正浮位置量起),或者相邻两舱或两个以上舱同时浸水时为27°(从正浮位置量起)。
2.3.3考虑到下列倾侧力矩中的最大值,计算出本条之2.3.1所规定范围内的剩余复原力臂:.1所有旅客集中一舷;.2在一舷降落所有满载的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筏;.3由于风压力。
上述力臂可按下式计算:倾侧力矩GZ=----+0.04(m)排水量但在任何情况下,该复原力臂不得小于0.10m。
2.3.4为计算本条之2.3.3中的倾侧力矩,应作如下假定:.1旅客集中一舷而引起的力矩:.1.1每平方米4个旅客;.1.2每个旅客重75kg;.1.3分配旅客到可到达的甲板区域时,应在集合地点所在的甲板上向船舶一舷布置,使之产生最不利的倾侧力矩。
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9届会议(MSC99)要点快报
10 MSC.445(99)
11 MSC.446(99)
12 MSC.447(99)
13
N/A
14 MSC.448(99)
15 MSC.449(99)
16 MSC.450(99)
17 MSC.451(99)
18 MSC.452(99)
表 1 MSC99 通过的决议
决议名称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 SOLAS)修正案 2010年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 FTP规则)修正案 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1994 HSC规则)修正案 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 HSC规则)修正案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GC规则)修正案 现有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的构造和设备规则(EGC规则)修正案
修订后的防止偷渡及寻求其解决方案的职责分配指南 船载印度区域导航卫星系统(IRNSS)接收设备性能标准
Inmarsat公司提供的海事卫星业务认可的声明 认可铱星公司提供海上移动卫星业务的声明
MSC99 通过的决议见表 1,批准的决议草案见表 2。
序号
决议编号
1 MSC.436(99)
2 MSC.437(99)
3 MSC.438(99)
4 MSC.439(99)
5 MSC.440(99)
6 MSC.441(99)
7 MSC.442(99)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8 MSC.443(99)
9 MSC.444(99)
除全会外,会议还成立了 3 个工作组(MASS 工作组、非 SOLAS 船舶极地水域航行工作组和 GBS 工作 组)和 1 个起草组(强制性文件起草组)。
IMO最新公约规则修正案简介
·IMO最新公约规则修正案简介 (2002)2001 - 2010生效第一部分 2001年1月1日生效1. SOLAS公约1999年5月修正案海安会决议MSC.87(71)第VII章危险货物的运载新增加了D部分 -- 船舶装运密封辐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的特殊要求。
使《国际安全装运密封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规则(INF规则)》成为强制性要求。
2. 国际船舶装运密封装辐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规则(INF规则)海安会决议MSC.88(71)INF规则根据船上装运放射性核燃料的放射性程度将INF船分为三级:1级—发予证书装运货物其总计放射强度小于4000TBq的船舶。
2级—发予证书装运总计放射性强度小于2X10TBq的辐射性或强放射性废料的船舶和发与证书装运钚,总计放射性强度小于2X10TBq的船舶。
3级—发予证书装运辐射性核燃料或强放射性废料的船舶和发与证书装运最大总放射强度不受限制的钚的船舶。
规则包括对破舱稳性、消防安全措施、货物处所的、供电电源、放射保护设备、船上应急计划、管理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INF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INF货物运输船舶,包括小于500总吨的船舶。
规则不适用于军舰,军用补给船或其它仅用于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舶,但是希望主管机关能够使这些船舶符合该规则。
说明: 1. 1993年11月IMO第18届大会大会决议A.748(18)批准INF 规则为建议性规则。
2. 1997年11月IMO第20届大会决议A.853(20)通过了对A.748(18)的修正案。
参考文件:1. CCS出版物《IMO第71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与第21届大会通过的部分决议及通函》(中英文合订本)2. CCS出版物《IMO第二十届大会部分决议》(中英文合订本)3. MARPOL 73/78公约1999年修正案环保会决议MEPC.78(43)附则I第13条防止现有油船油污染的措施附则I第13条防止现有油船油污染措施的修正案将本条规则原适用于20,000载重吨以上原油油船和30,000载重吨以上成品油油船的范围扩大到20,000载重吨以上装运燃油、重柴油或滑油的油船。
1第一节 SOLAS公约
第I章 总则
题目
SOLAS公约规定,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应接受下列那 几种检验? Ⅰ初次检验 Ⅱ换新检验 Ⅲ期间检验 Ⅳ定期检验 Ⅴ年 度检验 A. Ⅰ Ⅱ Ⅳ Ⅴ B. Ⅰ Ⅱ Ⅲ Ⅳ C. Ⅰ Ⅲ Ⅳ Ⅴ D. Ⅰ Ⅱ Ⅲ Ⅴ
答案:( A )
第Ⅱ章 构造
破损控制 货船的分舱和破舱稳性控制 应急拖带装置 应急电源 机器控制 消防
第I章 总则
2.船舶检验与证书
(7)除客船安全证书外,如果所发证书的有效期限少于5年,在 进行相应检验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延长证书的有效期至其 最长期限。 (8)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检验的港口,在正当合理 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期,但此项展期仅 以能使船舶完成其驶抵上述港口航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 船舶抵达后必须换妥新证书方可驶离。换新检验完成后, 新证书的有效期应以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开始计算。 发给短途航行船舶的证书未按规定展期的 , 主管机关 可给予自该证书期满之日起至多1个月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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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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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海事公约 SOLAS
目 录
第三章 国际海事公约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二节 国际载重线公约 第三节 国际吨位丈量公约 第四节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第五节 港口国监督程序 第六节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第七节 国际卫生条例 第八节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九节 国际航行船舶要求随船携带的证书和其他文件
第Ⅱ章 构造
SOLAS74 通过对: 分舱、 防撞舱壁、 水密舱壁、 水密门、 双层底、 舱底排水
2.水密舱壁与破损控制
SOLAS_2009分舱与破损稳性要求实施指南[1]
(1) B-1部分第5、5-1条;
(2) B-2部分第 9 ①、10、11、12、13-1、15、15-1、16、16-1条;
(3) B-4部分第19、22、24、25 ②条。
第 4.4条
见本指南第 7-2.2条的内容。
2 对各种情况要求如下:
2.1 可以通过详细计算说明新造姊妹船与首制船的空船重量与重心纵向位置的偏差,若不
需要做倾斜试验,则需要通过空船重量检验验证计算的准确性。若该偏差不超过相关标准,则可
以免做倾斜试验,但需要根据空船重量检验所获得的空船重量与重心纵向位置更新稳性资料,此
时重心高度应采用计算值与首制船之较高者。
SOLAS 2009分舱与破损稳性
要求实施指南
2009
生效日期 2009年 1月 1日
北
Beijing
京
出 版 说 明
自 2005年以来,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对 1974年 SOLAS公约第 II-1章
进行了多次修订,尤其是第 80届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案的决议MSC.194(80),该决议的附
3 本条“重大修理、改装、改建”包括以下情况:
(1)实质性改变船舶尺度,比如,通过增加新的舯体而增加船长。新增的舯体应满足 SOLAS
II-1章的要求。
(2)改变船舶类型,比如,油轮改为散货船。任何增加或改建的结构、机械和系统应满足
SOLAS II-1章的要求,并考虑 IACS UI SC 226对 Reg.3-2.2和 Reg.3-2.4的解释。
量、空船 LCG与空船VCG。
2.3 对所有客船,应在每个不超过 5年的周期间隔内进行空船重量检验以确定空船重量与
ccs培训教程--船舶稳性
.1 简述油船 MARPOL 公约按船长的分舱要求 .2 简介化学品船与液化气体船按船长与货物对
环境安全的危险程度决定分舱水平 .3 简述近海供应船一舱制分舱要求 .4 简述特殊用途船概念与按船长与特殊人员数
量决定分舱水平的要求 .5 SOLAS 对装载高密度货物的散货船破损稳
性要求 .6 简述国内航行客船、双体客船与高速船分
R7-Chpt.12/ Reg.4
R3-Part 4 Chpt.II-1/Reg.
1.6,1.7 Part 6 Reg.6 R14/Reg.27
P2 T1-Chpt.7
/Par 简介单体高速船破损稳性 .2 简介双体高速船破损稳性
-8-
课程要点
IMO、 IACS---
-3-
题目 8 确定性方法的分舱、破损稳性要求 8.1 客船 8.2 货船 8.3 国内航行海船 8.4 高速船 9 概率方法的分舱、破损稳性要求 9.1 破损稳性规则的历史演变 9.2 SOLAS 2009 概率破损稳性规则计算要求 10 破损稳性的审核 10.1 破损稳性的审核 10.2 横管浸水平衡装置 11 复习
舱要求
.7 简述载重线公约对 A、B-100、B-60 干舷的破 损稳性要求
R6-Chpt.II-1 Reg.4,5,6
R6-Chpt.II-1 Reg.8
R6-Chpt.II-1 Reg.8-2,3
R6-Chpt.II-1 Reg.8-1,2
R6-Reg.25 R8-Reg.2.8 R9-Reg.2.8 R10-Reg.3.2 R11-Reg.2.2
.1 确定性分舱、破损稳性的审核 -根据船型与航区,检查适用标准,确定 分舱标准 -检查稳性最差的装载工况 -检查进水点、风雨密开口(对客船,检 查限界线)、渗透率 -检查破损舱室组合是否满足破损范围要 求 -检查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衡准要求
2020年1月1日生效SOLAS公约重要修正案和强制性法规
2020年1月1日生效SOLAS公约重要修正案和强制性法规据悉,有关《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的一系列重要修正案和按该公约规定的各种强制性法规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它们包括以下方面:一、海安委(MSC)第96届会议通过的修正案有关SOLAS公约第III / 3和III / 20条款修正案,使有关救生艇和救助艇、下水设备和释放装置的维护、全面检查、操作测试、大修和修理事项成为强制性要求。
有关SOLAS公约第II-2/13条款修正案,将疏散分析(evacuation analysis)要求扩大到所有客船,不仅对滚装客船。
(有关新的和现有客船疏散分析的修订指南也获得批准)。
有关防止喷头内腐蚀和堵塞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第8章修正案和包含有关直升机设施泡沫灭火设备强制性要求的FSS规则新第17章。
二、海安委第97届会议通过的修正案SOLAS公约关于防止噪音第II-1/3-12条款、关于消防第II-2/1和II-2/10条款以及关于对不受制于国际检验散货船和油轮期间强化检查项目规则(ESP 规则)货船有关协调检验时期的新XI-1/2-1条款的修正案。
2008年完整稳性国际规则(IS 规则)修正案,其有关从事锚泊处理作业和从事拖牵包括护航拖牵和吊升作业的船舶。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其为计算阶梯宽度明确了船员在公共场所分布事项。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其使IGC规则中有关驾驶室窗户防火等级要求与SOLAS公约第II-2章中相关要求相协调。
三、海安委第98届会议通过的修正案有关SOLAS公约第II-1章节的一套修正案,其有关分舱和破舱稳性。
继对SOLAS公约第II-1章节作实质性审核后,制定了这些修正案,尤其侧重于新客船事项。
海安委通过了SOLAS公约有关分舱和破舱稳性第II-1章节的修订注释和有关客船水密门航行期间可予开着的修订指南。
SPS2008-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
C C S通 函Circular 中国船级社技术处(2008年)通函第055号总第329号2008年12月30日(共2+44页)发:本社验船师,有关设计单位和船东关于执行《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2008的通知2008年5月13日IMO以MSC.266(84)决议通过了《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2008(以下简称SPS规则)。
该规则系对原《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A.534(13))的全面修订,其中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新的SPS规则适用于自通过之日起500总吨及以上且载有12名以上特殊人员的新建船舶。
二、重新定义了“特种用途船舶”和“特殊人员”,对特殊人员数量的界定也改为对船上乘员数量的界定;三、完整稳性要求应满足《2007年完整稳性规则》B部分第2.5节的规定;四、按核准载运人数满足不同的破损稳性要求;五、将“爆炸品的储存”改为“危险货物”。
由于MSC.266(84)决议本身为非强制性的要求,且没有明确具体的生效时间,需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生效的有效日期。
而目前我们尚未收到船旗国主管机关有关实施MSC.266(84)决议的通知。
因此,我们特将MSC.266(84)决议英文原文和翻译稿附后,供大家参考。
在主管机关没有明确实施该决议的具体日期之前,可按MSC.266(84)决议之前的原SPS规则及修正案执行,船东也可自愿实施MSC.266(84)决议。
如果我们接到船旗国主管机关有关实施MSC.266(84)决议的通知,将会及时转发。
本通函将在网上发布(网址:)。
请我社当地机构通知有关船东与设计单位。
附件1:《特种用途船安全规则》2008版与前SPS规则(见《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08)国际航行篇第4A分册)的主要内容对比附件2:《特种用途船安全规则》2008(中文版)附件3:《特种用途船安全规则》2008(英文版)附件1 :《特种用途船安全规则》2008版与前SPS规则(见《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08)国际航行篇第4A分册)的主要内容对比章节主要变化1、第7章标题“爆炸品的贮存”改为“危险品”2、第11章增加新的一章“保安”3、前言1、新增第1条的内容2、删除原第5条有关对近岸航程的放宽要求3、新增第8条的内容4、第1章,第1.2条适用范围1、增加“适用于所有在2008年5月13日或以后发证”2、增加“不适用于符合MODU规则的船”3、增加“不适用于用以运输和装载不在船上工作的工业人员的船舶。
2012年5月MSC90届会议通过的决议和通函概要
2012年5月MSC90届会议通过的决议和通函概要一、通过的SOLAS公约修正案MSC90届会议通过了下列SOLAS公约修正案,这些修正案按照默认接受程序将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1.修订规则II-1/8-1条,要求新造客船配备船上稳性计算机或由岸基支持,在船舶发生浸水事故安全返港期间为船长提供操作性信息。
2.修订规则III/20.11.2款,要求抛投式救生艇释放系统的操作性测试的实施应采用在只携带船上操艇人员的情况下抛投式释放的方式,或通过模拟释放的方式。
同时还发布了一份旨在鼓励尽早实施该规定的通函。
3.修订规则V/14条(船舶配员),要求主管机关参照IMO通过的指南(A.1047(27)-最低配员原则),遵循公开的程序为每艘船舶建立适当的最低安全配员人数,并签发可作为最低安全配员必要证据的适当最低安全培训文件或等效文件。
14.在第VI章中增加新VI/5-2条,规定禁止在航行中混合散装液体货物,还禁止在船上进行的生产过程。
5.替代了第VII章原第4条,要求提供与包装危险品货物运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集装箱/车辆装箱证书。
6.修订第XI-1章规则XI-1/2(加强检验),明确《2011年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查程序国际规则》(2011年ESP规则-A.1049(27))为强制性文件。
二、关于载重线公约的修正案MSC90届会议通过了下列载重线公约的修正案,这些修正案按照默认接受程序将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通过了对载重线公约(1966年LL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第47条的修正案,将冬季季节区域从非洲的最南端向南移50海里。
三、关于SOLAS公约附带的强制性规则的修正案MSC90届会议通过了下列SOLAS公约的强制性规则修正案,这些修正案按照默认接受程序将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1原条文只强调每艘船舶要具备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主管机关是否需要针对每艘船舶确定最低配员标准不明确。
修订的条文强调针对每艘船舶制定最低配员人数。
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修正)
《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 年议定书附件 B 修正案
附件 B 附则Ⅰ的现有文字由以下内容取代:
附则Ⅰ
载重线核定规则 总则
第Ⅰ章
本规则假定货物的性质和装载、压载等可以保证船舶有足够的稳性,并避免过度的结构 应力。 本规则还假定,如果有关于稳性或分舱的国际要求,这些要求已得到遵守。 第 1 条 船舶强度与完整稳性
(3)
船舶应符合主管机关可接受的完整稳性标准。 第 2 条 适用范围
(1)
机动船舶或港驳、运输驳船或其他无独立推进装置的船舶,应根据第 1 条至第 40 条 的各项规定核定干舷。
(2)
运载木材甲板货的船舶,除第(1)款规定的干舷外,还应根据第 41 条至第 45 条的各 项规定核定木材干舷。
(3)
设计带帆(不论是作为唯一的推进方式还是作为辅助的推进方式)的船舶和拖船都应 根据第 1 条至第 40 条(含第 40 条)的各项规定核定干舷。按主管机关的决定可要求 附加干舷。
(c)
如干舷甲板为阶梯形且此甲板的升高部分延伸至超过决定型深的那一点, 型深应量至从该甲板较低部分延伸且与升高部分相平行的基准线。
(6)
计算型深(D) (a) (b) 计算型深(D)是船中处型深加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 对于圆弧形舷缘半径大于宽度(B)的 4%或上部舷侧为特殊形状的船舶, 计算 型深(D)取自一船中截面的计算型深,此截面两舷上侧垂直并具有同样的梁 拱,且上部截面面积等于实际的船中截面的上部截面面积。
的甲板部位。 第 4 条 甲板线
甲板线系长为 300 mm、宽为 25 mm 的一条水平线。甲板线应标志在船中处的每侧,其上 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甲板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体外表面之交点(如图 4.1 所示),如果在干舷 经过相应校正的情况下,甲板线也可以参照船上另一确定点来划定。参考点的定位和干舷甲 板的标定,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国际载重线证书》上写明。
船长面试知识开卷测试题(答题参考)
船长面试知识开卷测试题(答题参考)船名:___________ 船长姓名:__________ 得分:______1、目前关于海船完整稳性规范和主要内容有哪些?你船的稳性计算书中GM的要求是多少?依据是什么?答题参考:目前关于海船完整稳性规范和主要内容有:IMO.A.749(18)号决议关于船舶完整稳性规则其第三章是《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设计衡准》3.1节---对所有船舶的一般完整稳性衡准建议的一般衡准:(1) 复原力臂曲线下的面积,在倾角θ= 30︒时,应不小于0.055米-弧度;倾角θ= 40︒或进水角θf(如θf小于 40︒)时,应不小于0.09米-弧度。
此外,倾角在 30︒和 40︒之间或30︒和θf(如θf 小于40︒)之间时,复原力臂曲线(GZ曲线)下的面积,应不小于0.03米-弧度。
(2)倾角等于或大于30︒时复原力臂应至少为0.20米。
(3)最大复原力臂应最好在倾角大于30︒,但不小于25︒时发生。
(4)初稳性高度GM.。
应不小于0.15米。
3.2节--强风和横摇(气象)衡准本衡准补充3.1节中规定的稳性衡准。
建议的气象衡准每一船舶承受横风和横摇的综合效应的能力应按下述每种标准装载状况参阅决议中的图示予以证实。
1.使船舶承受到垂直作用于中心线的稳定风压,产生稳定风倾侧力臂(l w1)2.假定由于波浪的作用使船舶从合成平衡角(θ0)迎风横摇至横摇角(θ1)。
应注意到稳定风的影响,因此要避免过大的合成横倾角;*(*稳定风(θ0)作用下的横倾角应限制在令主管机关满意的某个角度。
一般而言,建议使用16︒角或甲板边浸水角的80%,取其小者。
)3.然后使船舶受到一阵风压力,产生阵风倾侧力臂(l w2);4.在这些情况下,“b”区域应等于或大于“a”区域;5.在所有情况下,初稳性高度和稳性曲线应根据规定,进行自由液面效应修正。
(计算方法及公式详见决议)目前所有船舶包括集装箱船舶在内,实际营运中均采用上述标准(船用配载电脑中已列出,供船员与实际情况比对)。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颁发部门:伦敦发布日期:1974-11-01生效日期:1980-05-25目录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定义等第二节检验与证书第三节事故第二章甲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分舱与稳性第三节机电设备第二章乙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一节通则第二节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三节载客不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四节货船的消防措施第五节油船的消防措施第六节现有客船的特殊消防措施第三章救生设备等第一节通则第二节限客船适用第三节仅适用于货船第四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第一节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二节值班第三节技术要求第四节无线电日志第五章航行安全第六章谷物装运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第三节谷物装置及其固定第七章危险货物装运第八章核能船舶附录证书格式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特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公约的一般义务一、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第三条法律、规则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秘书长保存:一、受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二、就本公约范围内各种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三、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第四条不可抗力情况一、在出航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并不因天气恶劣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偏离原定航线而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96
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96一、总体情况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6届会议(MSC96)于2016年5月11 日至20日在伦敦召开。
本次会议共有25项议题,主要包括GBS新船建造标准、国际航行船舶载运超过12名工业人员的安全标准、强制性文件修正案、各分委会报告、工作计划等议题。
除全会外,会议共设置了三个工作组(GBS工作组、载运工业人员工作组、海上保安工作组)、一个起草组(强制性文件修订起草组)和一个专家组(能力建设需求分析专家组)。
本次会议共形成了 67份技术文件,包括决议、通函、统一解释和修正案草案。
二、重点讨论议题(一) 、GBS新船建造标准(议程5)该议题的焦点是如何看待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的共同送审文件中共同结构规范的不合格项,以及本次会议是否正式批准各船级社的规范。
IMO秘书长在开幕式上做了非常积极的发言,肯定了长期以来船级社规范在支撑国际海事组织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方面的重要作用,表达了应以持续改进的态度来看待这次GBS审核的不合格项和观察项,希望通过审核达到强化IMO公约与船级社规范的联系,强化IMO与IACS合作的最终目的。
IACS的代表在全会上作了详细的工作进展介绍,显示了对纠正不合格项的负责态度与承诺,也对会上成员国的评论意见予以了积极回应。
会议决定中国船级社(CCS)和IACS其他11家成员船级社送审的散货船与油船结构规范符合IMO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GBS)的目标和功能性要求,并以MSC.1/Circ.1518号通函通告所有IMO 成员国与相关方。
会议还成立了工作组讨论了后续工作时间表和任务安排,进一步完善了制定IMO 目标型标准安全水平方法的临时指南的草稿,就如何制定SOLAS公约第三章功能性要求向SSE通信工作组提出了一些建议,并就下届会议正式开始的审议IMO验证导则工作进行了初步的沟通与交流。
(二) 、船上载运超过12名工业人员的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标准(议程7)全会经过激烈讨论,决定成立工作组制定临时性的决议草案和长期解决方案(即新建SOLAS第XV章“载运工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附则II及IBC规则介绍讲义
第12A条的统一解释
意外泄油性能的解释性注释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23条-意外泄油性能 的解释性注释(MEPC.122(52))的修正案 (MEPC.146(54)) 删除对“个别条款指导”部分。
实质性修订条款
MARPOL附则I/30(7)条(泵系、管路和排放 布置-海水箱): 适用范围:2010年1月1日或以后交船的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要求:如果设有永久连接于货物管系的海 水箱,应设置海水箱阀和舷内隔离阀,并且 在两个阀间设置一适当装置(法兰、盲管、 真空装置等),以防止货油的泄漏。
修订原则
• 编辑性修订: -删除在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生效时过期的 要求; -将硬件要求与操作要求分离开; -确定需要纳入附则正文的统一解释; -寻求新的格式,将对新、老船舶的要求清晰地 界定。 • 实质性修订: -泵舱底部保护; -意外溢油性能。 • 现行附则I的新通过修正案内容纳入修订文本
实质性修订条款
MARPOL附则I/39(3)条(固定和移动式平台的特 殊要求-对FPSOs/FSUs要求) 要求:应符合IMO制定的《MARPOL附则I要求适 用于FPSOs/FSUs导则》 导则指导原则要求:将FPSOs/FSUs定义为平 台,而非油船,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应视为油 船。 上述导则以MEPC.139(53)决议通过,并经 MEPC.142(54)决议修正。 在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生效后执行。
新载重线公约 中文版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件B修正案(已于2005年1月1日生效)1 附件B附则I的现有文字由以下的内容取代:附则I 载重线核定规则第1章 总 则本附则假定货物的性质和装载、压载等可以保证船舶有足够的稳性,并避免过度的结构应力。
本规则还规定,如果有关于稳性或分舱的国际要求时,这些要求已得到遵守。
第1条 船体强度与完整稳性(1) 主管机关应肯定,船舶在相应于核定干舷的吃水状态具有足够的总结构强度。
(2) 如果船舶的设计、建造和维护符合包括船级社在内的主管机关根据第2-1条的规定认可的组织的要求或主管机关适用的国家标准,可认为其强度已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上述条款使用于本附则中涉及的、没有明文规定强度和构造的所有结构、设备和属具。
(3) 船舶应符合主管机关可接受的完整稳性标准。
第2条 适用范围(1)机动船舶或港驳、运输驳舱或其他无独立推进装置的船舶,应根据第1条至第40条各项规定来核定干舷。
(2)运载木材甲板货的船舶,除按本条(1)规定外,尚应根据本附则第41条至第45条的各项规定来核定木材干舷。
(3)设计带帆(不论是作为唯一的推进方式还是作为辅助的推进方式)的船舶和拖船都应根据本附则所列第1条至第40条(含第40条)各项规定核定干舷。
按主管机关的决定可要求附加干舷。
(4)木质或混合结构船舶,或经主管机关批准采用其他材料建造的船舶,或由于其结构特点以致使用本附则各项规定为不合理或不切实际的船舶,应按主管机关的决定核定干舷。
(5)第10条至第26条(含第26条)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核定最小干舷的每艘船舶,对于所核定干舷大于最小干舷的船舶,如果主管机关对所具备的安全性条件满意,则这些要求可以放宽。
(6)如果核定的夏季干舷增至使最终吃水不超过同一船舶相应于最小夏季干舷的吃水,且假想干舷甲板的位置在该船实际干舷甲板的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以下,则按照第12条、第14-1至第20条、第23条、第24条和第25条对实际干舷甲板适用的核定条件可与对上层建筑甲板的要求相同。
IMO-最新公约规则修正案简介
IMO-最新公约规则修正案简介IMO 最新公约规则修正案简介(2005)——2005 - 2010 生效(摘自CCS网站)编者按:《IMO 最新公约规则及修正案简介》,收录了IMO 在2003、2004 年度通过的有关公约修正案及其新的强制性规则,其中包括第77、78、79 届海安会(MSC)通过的SOLAS 公约修正案及1988 年载重线公约议定书的修正案,还有第50、51、52 届环保会(MEPC)通过的MARPOL 公约修正案和油船状况评估计划(CAS)的修正案,以及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大会通过的《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等。
按每项修正案生效的时间(或修正案实施的最后期限)顺序排列,并给出下述信息:1. 修正案生效日期;2. 通过该项修正案的决议号;3. 内容简介。
在此提请各船舶主管注意及时学习贯彻,并在应用公约修正案时,要按照规则的完整条文及时通告管理船舶所属船东做好履约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一部分2005 年1 月1 日生效1. SOLAS 公约2002 年12 月修正案海安会决议MSC.134(76)第II-1 章(构造–结构,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第3-6 条-- 油船和散货船货物区域的检查通道为保障在船舶使用的时间内能有效地开展各种检验,要求在船舶设计和建造的过程中考虑合适的检查通道。
新的第3-6 条适用于2005 年1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500 总吨以上油船和20,000 总吨以上的散货船。
该条规则中还引入了强制的“检查通道技术规定”。
该条要求所有货物区域都应配备合适的检验通道,使得在船舶的整个使用年限内,主管当局、船公司和船上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可开展船体结构的总体检验、近观检验和测厚。
同时,还要求船上保存经批准的检查通道的手册。
2. 检查通道技术规定海安会决议MSC.133(76)检杳通道的技术规定的制定,旨在为根据SOLAS 公约第II-I 章第3-6 条规定,对要求设置的油船、散货船货舱区域的检查通道提供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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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引言和A部分目录引言1 宗旨2 定义A部分-强制性衡准第1章总则1.1 适用范围1.2 波浪中的动态稳性现象第2章-总体衡准2.1 总则2.2 关于复原力臂曲线特性的衡准2.3 强风和横摇衡准(气候衡准)第3章-某些类型船舶的特殊衡准3.1 客船3.2 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3.3 载运木材甲板货的货船3.4 散装运输谷物的货船3.5 高速船引言1 宗旨1.1 本规则旨在提出强制性和建议性的稳性衡准及其他确保安全操作船舶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这些船舶、船上人员以及环境构成的风险。
本引言和规则的A部分涉及强制性衡准,B部分包含建议和附加的导则。
1.2 除非另行说明,本规则载有适用于长度为24 m及以上的以下类型船舶和其他海上运载工具:.1 货船;.2 运输木材甲板货物的货船;.3 客船;.4 渔船;.5 特种用途船舶;.6 近海供应船;.7 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8 平底船;及.9 甲板上装载集装箱的货船和集装箱船。
1.3 主管机关可以对新颖设计的船舶或本规则未作规定的船舶做出设计方面的补充要求。
2 定义就本规则而言,下述定义适用。
所用术语如未在本规则中定义,则经修订的《1974年安全公约》中的定义适用。
2.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国家的政府。
2.2 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2条所定义的载运12名以上旅客的船舶。
2.3 货船系指除客船、军事船舶和运兵船、非机动船、原始方式建造的木船、渔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以外的任何船舶。
2.4 油船系指主要为了在其货物处所散装油类而建造或改造的船舶,包括混装船和《防污公约》附则II中定义化学品船(当其载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为散装油类时)。
2.4.1 混装船系指设计成既可散装运输油类又可散装运输固体货物的船舶2.4.2 原油船系指从事原油运输的油船。
2.4.3 成品油船系指从事原油以外油类运输的油船。
2.5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海豹、海象或其它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2.6 特种用途船舶系指《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第MSC.266(84)号决议)中定义的特种用途船舶。
2.7 近海供应船系指主要从事向近海设施运输补给品、材料和设备,为了在海上装卸货物,居住舱室和驾驶台建筑物设计在船舶前部,后部设有露天货物甲板的船舶。
2.8 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MODU或钻井装置)系指能够为勘探或开采液态或气态的碳氢化合物、硫或盐等海底资源而从事钻井作业的船舶。
2.8.1 柱稳式钻井装置系指用支柱或沉箱将主甲板连接到水下船体或桩靴上的钻井装置。
2.8.2 水面式钻井装置系指具有单体或多体结构的船型或驳船型排水船体,用于漂浮状态下作业的钻井装置。
2.8.3 自升式钻井装置系指其活动桩腿能将船体升至海面以上的钻井装置。
2.8.4 沿岸国系指对装置的钻井作业行使管理控制的国家政府。
2.8.5 作业模式系指钻井装置在就位或转移过程中可能作业或工作的状态或方式。
.1 作业状态系指一钻井装置为开展钻井作业而就位,并且环境和运行的组合荷载处于为该种作业所确定的设计限制之内的状态。
装置可以处于漂浮状态或处于被支撑在海床上的状态,视具体情况而定。
.2 抗强风暴状态系指一钻井装置可能受到该装置的设计最重环境荷载的状态。
假设钻井作业由于环境荷载的严重性已被中断,装置可以处于漂浮状态或处于被支撑在海床上的状态,视具体情况而定。
.3 转移状态系指一钻井装置从一个地理位置移动到另一个地理位置的状态。
2.9 高速船(HSC)1系指能够以等于或大于米每秒(m/s)的最大航速行驶的船舶:3.7*▽0.1667其中▽为对应于设计水线的排水量(m3)2.10 集装箱船系指主要用于运输海运集装箱的船舶。
2.11 干舷系指勘定载重线与干舷甲板之间的距离2。
2.12 船舶长度。
长度应取为量自龙骨上边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边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
对于设计成有倾斜龙骨的船舶,计量本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2.13 型宽为船舶的最大宽度,对于金属船壳的船舶,从船中量至两舷肋骨型线,对于任何其他材料船壳的船舶,从船中量至船体两舷的外表面。
2.14 型深为从龙骨板顶部量至干舷甲板舷侧处横梁顶部的竖直距离。
对木质和混合材料构造船舶,该距离从龙骨槽口的下边缘量起。
如船中剖面下部的形状是凹形,或如装有加厚的龙骨翼板,此距离从船底的平坦部分向内延伸线与龙骨侧边相交点量起。
对于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型深应量至甲板和船侧形线延伸的交点,即将舷缘当作方角设计。
如干舷甲板为阶梯形且此甲板的升高部分延伸至超过确定型深的一点,型深应量至从该甲板较低部分延伸且与升高部分相平行的基准线。
2.15 近岸航行系指在一国海岸附近的航行,由该国主管机关确定。
2.16平底船通常被视为:.1 非自航;.2 无配员;.3 仅载甲板货物;.4 方型系数为0.9或以上;.5 宽/深比大于3;1《2000年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年HSC规则)是在对《1994年高速船安全规则》(1994年HSC规则)进行全面修订后制订的。
1994年HSC规则源自以前国际海事组织于1977年通过的《动力支持艇筏安全规则》(DSC规则),认识到与特定航线上的定期服务有关的基础设施能够显著提高船舶的安全水平,而传统的船舶安全理念依赖于船舶通过船上携带的所有必要的应急设备来使船舶自行维持。
2就《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或经修订的1988年议定书附件I第I和II章的适用而言,对于敞口集装箱船,“干舷甲板”为根据《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或经修订的1988年议定书规定的干舷甲板,如同舱口货物围板顶部装有舱口盖一样。
.6 除了用密封盖封闭的小的人孔外,甲板上没有舱口。
2.17 木材系指锯成的木料或木材、木方、原木、木柱、纸浆木材或其他类型的松散或包装木材。
本术语不包括木纸浆或类似货物。
2.18 木材甲板货物系指在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无遮盖的部分载运的木材货物。
本术语不包括木纸浆或类似货物3。
2.19 木材载重线系指为符合《国际载重线公约》所规定的若干与其结构有关的条件的船舶所勘定的,在货物符合《1991年载运木材甲板货物船舶安全操作规则》(第A.715(17)号大会决议)的积载和系固条件时使用的特殊载重线。
2.20 倾斜试验压重发证系指对试验压重上标出的重量进行验证。
试验压重应采用经核验的磅秤予以证明。
称重应尽可能在时间上接近,以确保所测重量的精确性。
2.21 吃水系指型基线至水线的垂直距离。
2.22 倾斜试验涉及到移动一系列已知重量的压重,通常是横向移动,然后测量由此造成的船舶平衡倾角的变化结果。
通过使用这些信息和应用基本造船学原理,确定船舶的垂直重心(VCG)。
2.23 空载状况系指船舶的各方面均完备,但船上没有消耗品、物料、货物、船员及其个人物品,除营运所需数量的机器和管道液体如润滑剂和液压剂外,船上没有其他任何液体的状况。
2.24空载检验涉及在倾斜试验时应对船上增加、减少或重新定位的所有物品进行审查,以便能将观察到的船舶状况调整到空载状况。
应对每一物品的重量、纵向、横向和垂向位置做出准确测定和记录。
使用这些信息、在船舶倾斜试验时通过测量船舶的干舷或经核证的吃水标志所确定的船舶静浮水线、船舶的水静力资料和海水密度,可确定空载排水量和纵向重心(LCG)。
对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MODU)和水线不对称的其他船舶或其内部布置或舣装的偏心重量会造成固有横倾的其他船舶也可测定其横向重心(TCG)。
2.25 服役中倾斜试验系指为验证预先计算的GMC和实际装载状况下的载重重心而进行的倾斜试验。
2.26 稳性仪系指安装在某一特定船上的一台仪器,通过该仪器能够确定该船舶在稳性手册中规定的稳性要求在任何营运装载条件下均满足。
稳性仪包括硬件和软件。
3按适用情况参见《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或经修订的1988年议定书的第42(1)条。
A部分强制性衡准第1章-总则1.1 适用范围1.1.1 本部分第2章下所规定的衡准给出了一系列最低要求,适用于长度为24m及以上的货船4和客船。
1.1.2 第3章下规定的衡准为某些类型船舶的特殊衡准。
就A部分而言,引言中的定义适用。
1.2 波浪中的动态稳性现象主管机关应意识到,某些船舶在风浪中更容易遇到严重稳性状况的危险。
为解决此现象的严重后果,在设计中可能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下文确定了航行中可能引起较大横摇角和/或加剧的现象。
考虑到本节所描述的现象,主管机关可以对某一艘或一组特定船舶适用能表明船舶充分安全的衡准。
适用此种衡准的任何主管机关应将有关细节通报给本组织。
本组织认识到,需要制订和实施以表现为目标的针对本节所列的已确定现象的衡准,以保证国际统一的安全水平。
1.2.1 复原力臂的变化任何在波谷和波峰状态时复原力臂变化大的船舶可能会出现参数横摇或单纯失去稳性或者出现两种情况的组合。
1.2.2 死船状态下的共振横摇失去推进和操舵能力的船舶在自由漂浮时可能会受到共振横摇的危险。
1.2.3 横转侧面受风和其他与操纵有关的现象船舶在顺浪或尾浪时可能无法保持稳定的航线,尽管使用最大操舵,此情况可能会导致最大横倾角。
4对于长度为100m及以上的集装箱船,可适用B部分第2.3章的规定,代替适用本部分第2.2章。
不要求近海供应船和特种用途船舶符合A部分第2.3章的规定。
对于近海供应船,可适用B部分第2.4章来代替适用本部分第2.2章。
对于特种用途船舶,可适用B部分第2.5章来代替适用本部分第2.2章。
第2章-总体衡准2.1 总则2.1.1 所有衡准均应适用于B部分第3.3和3.4中所列的所有装载状态。
2.1.2 在B部分第3.3和3.4中所列的所有装载状态下均应考虑到自由液面效应(B部分3.1)。
2.1.3 如果船上装有防摇装置,主管机关应确认在防摇装置工作时衡准能够得以维持,在供电故障或装置故障时不会导致船舶无法满足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2.1.4 许多因素,例如水线以上结冰、甲板上存水等,对稳性有不利影响。
建议主管机关将这些影响考虑在内,只要认为必要。
2.1.5 在航行的各个阶段均应做出安排保持稳性的安全余度,注意到重量的增加,如因吸水和结冰(关于积冰的细节见B部分第6章—对冰的考虑)以及重量的减少,例如由于燃油和物料的消耗而造成的重量减少。
2.1.6 应为每艘船舶提供一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稳性手册,手册中载有能使船长按照本规则的适用要求操作船舶的充足信息(见B部分,3.6)。
如果使用稳性仪作为稳性手册的补充,为确定其符合相关稳性衡准,该稳性仪应经过主管机关批准(见B部分,第4章-用稳性仪进行稳性计算)。
2.1.7 如果使用最小营运稳心高度(GM)或最大重心高度(VCG)曲线或图表来确保符合相关的完整稳性衡准,那些限制曲线应延伸到营运纵倾的全范围,除非主管机关同意纵倾的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