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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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笔记(精)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公室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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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历史记录。
它包括了中国古代和现代的法律体系、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的变迁与演进。
中国法制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进行解释:
1. 古代法制:古代中国法制以封建王朝为特征,主要包括了夏、商、周、秦、汉、唐等不同朝代的法律体系。
例如,周朝的《周礼》和秦朝的法统一法律标准,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封建法制:封建法制是指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法律制度。
这个时期,封建王朝通过颁布各种法令、律例来管理国家和社会。
例如,明朝的《大明律》就是一部重要的封建法典,规定了当时社会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制度。
3. 近代法制:近代法制是指清朝末年到20世纪初中国法制的发展阶段。
在这个时期,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思想开始传入中国,对中国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1904年清朝颁布的《大清民律》是一部受西方法律观念影响较大的封建法典。
4. 现代法制:现代法制是指20世纪初至今的中国法制发展阶段。
在这一时期,
中国经历了辛亥革命、国共内战和新中国成立等重大历史事件,法制建设也经历了深刻的变革。
例如,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为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以上是对中国法制史的简要解释,每个时期的法制发展都有其特点和影响,对于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质剂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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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剂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古代及近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古代王朝法制:古代中国的法制起源于早期王朝时期,例如夏、商、周等。
这些法制主要体现在君王的法律权威和礼法制度上,重视以法治理国家,强调君主的威权和社会等级秩序。
2. 秦汉法制:秦朝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变法措施,包括统一法律规范。
汉朝延续了秦朝的法制,加以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以律令为主的法律体系,并建立了丞相、御史台等机构监督法律实施。
3. 隋唐法制:隋唐时期,建立了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如隋朝的《大业律》和唐朝的《唐律疏议》。
法制的内容包括刑法、刑名制度、地方行政法以及司法制度等,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4. 宋元法制:宋朝和元朝时期,继承了前代的法制基础,并有所发展。
特别是宋朝,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全国性法典《大宋律例》,并推行了许多创新的法律制度,如科举制度、官署制度等。
5. 明清法制:明朝时期,继承和发展了宋朝的法制,建立了一整套明代的法律制度体系。
清朝时期,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颁布了《大清律例》,在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上有所调整和完善。
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史经历了中华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中华民国时期进行了一系列西方法制的引进和改革,为中国近代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推行了社会主义法制,建立了全面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与演变,反映了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变迁,也是中国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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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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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 处理。
(1)“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缓决”,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 再行审理。
5.《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6.《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总则。 二、历史意义 1.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 法典,标志着中 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与定罪量刑。 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避免重复与抵牾。 4.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 实践活动。 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五)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制度表现(举例说明) 1.皇帝的诏令体现儒家思想。 2.“王杖主”制度体现儒家“尊尊”思想 3.董仲舒“春秋决狱”。 4.“引经决狱”制度:汉代儒家士大夫根据儒家经典断狱。 5.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 6.法律原则:尊老怜幼原则、亲属容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 则。 (六)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1.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2.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日趋严谨合理。 3.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4. 法典的条文向简要发展。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曹魏《新律》 2.“官当”制度
唐律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成为许多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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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1、昏墨贼杀:昏是指“恶而掠美”,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
墨是指“贪以败官”,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是指“杀人无忌”,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2、圜土:周代监狱名称,一种用土墙围起来的圆形建筑物,用以关押劳役刑徒的监狱。
3、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4、质剂、傅别: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币。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上恶疾。
但是,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一般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出现,况且还有三不去的限制条件。
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妒忌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妒忌。
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中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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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作为一个广阔而复杂的领域,涉及到许多重要的名词和概念。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一些关键的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和演变。
1. 法中国法制史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法”。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法”通常被解释为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它是一种被制定、宣布和执行的规则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2. 律中国法制史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是“律”。
在古代中国,律通常指的是一套严格的规则和规定,其中包含了不同的罪名以及相应的刑罚。
律制作为古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对社会的秩序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 宪法宪法是现代法制中的核心文件,也是一项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权力的分配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在中国,宪法在20世纪初开始出现,经历了多次修订和演变。
现今的中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
4. 典籍中国法制史的研究离不开古代典籍的参考。
典籍是保存了中国古代法律和法规的文献资料,如《周礼》、《大宗法》和《唐律令》等。
这些典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精神。
5. 刑法刑法是法制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定义,以及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古代中国的刑法体系相对严格,采取了以律为基础的刑罚制度。
而现代中国的刑法体系则更加注重刑罚的个别化和人权保护。
6. 法治法治是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个重要理念。
它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正执行,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治观念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也是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7. 司法司法是中国法制史中的核心领域之一。
它指的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和裁决权的机关和程序。
古代中国的司法系统相对封闭和专制,而现代中国的司法改革致力于提升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
8. 立法立法是法制史中重要的一环。
它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的过程。
在中国,立法权通常由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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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一、法制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以及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综合体系。
它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秩序的基石,反映了社会规范的制定、执行和维护过程。
二、法律法律是指国家根据一定的程序和形式,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三、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范来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原则和制度。
它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确保国家的治理合法化、有序化以及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刑法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以及量刑、刑罚等刑事制度的分支法律。
它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和制裁。
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五、民法民法是指调整个人、家庭、财产关系等民事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民事权利的确立、转让、保护以及民事纠纷的解决等方面。
民法在维护公平性、保护私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六、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维护公正、合法和高效的行政管理。
七、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各级政府的职责。
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承载着国家的根本价值观和政治制度。
八、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作规律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史、法律逻辑等方面的研究内容。
法学的发展有助于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适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九、法官法官是负责审理案件、依法裁决判罚的司法人员。
他们以法律为准绳,按照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官是法律实施的主体,其公正、专业的判断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十、律师律师是代理和辩护当事人利益的法律专业人士。
他们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
大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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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古代至现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它涵盖了从古代封建时代到现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整个过程。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于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最早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商代的商鞅变法,其中包括了刑法和律法的制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秦朝统一中国后,实行了以法律为基础的中央集权制度,并颁布了著名的《秦律》。
汉朝时期,中国出现了多种法律文献,其中最重要的是《汉律》和《汉制》。
这些法律文献规定了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内容,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中国历史的演进,唐朝和宋朝时期也出现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创新。
唐朝实行了法官制度,并编纂了《唐律疏议》,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宋朝时期,颁布了《宋律》和《宋刑统》,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明清时期,中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出现了一系列刑律和民律的编纂和修订。
尤其是清朝时期,《大清律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中国法律制度的整体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受到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清朝末年,中国开始学习西方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以适应现代化的需要。
中华民国成立后,通过颁布《中华民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法律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法制史的一个新的时代。
在中国法制史的不同阶段,法律的角色和地位也有所变化。
古代中国法律主要是为了维护君权和社会秩序的需要,而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仅可以揭示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还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历程和特点。
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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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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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名词解释中国古代的法制历史悠久,几千年的历史积淀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和法制思想。
本文将针对中国古代法制史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
一、律令制度律令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核心制度之一。
律令是指君主下达的行事规范和约束性规定。
有古代官署编纂的法律典籍和具体命令构成,主要通过发布制订法令来实施。
而且律令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几经变迁,由封建王朝推行而来,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发展。
不同王朝的律令制度,其内容和形态也有所不同。
二、官府法与乡村法官府法指的是国家中央政权颁布和执行的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
而乡村法则是指对于一些地方性的纠纷和犯罪行为所制定的地方性法律。
中国古代官府法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是统治者对于全国性问题的解决方案。
而乡村法则则在乡村中实施,是地方社会自己的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部性。
三、德治与刑治德治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个人德行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传统上,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鼓励人们通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德治注重个人道德伦理的培养,通过个人榜样来引领整个社会。
而刑治则注重利用刑罚来实施法律约束和惩罚犯罪行为。
刑法制度是官府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刑罚制度的实施来维护社会秩序。
四、朝廷刑狱朝廷刑狱是中国古代政府管理刑罚和罪犯的机构。
作为朝廷刑狱的核心,御史台是中国古代监察处理官员违法行为的机构,同时也承担着司法监察的任务。
在朝廷刑狱下,有专门负责刑事审判的法官和书记官,他们负责处理犯罪案件,量刑和判决。
另外,朝廷刑狱中也设有狱吏来负责犯人的管理和看管。
五、科举制度科举制度也被称为科场制度,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员的重要制度。
科举制度起源于唐朝,经过宋朝、元朝、明朝、清朝等王朝的发展演变而成熟。
科举制度通过参加考试,通过文、武、乡试和举人、进士等不同层次的考试选拔出合格的人才。
这个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长期存在,对于形成法治社会、培养人才和提高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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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过程。
以下是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1. 法律法律是国家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而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至关重要,它规定了权力的来源、行使和限制,保障了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2. 律令制律令制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形式,始于汉代,盛行于隋唐时期。
它通过制定法律条文,以律令的形式强制推行,规范了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起到了统治者维护政权稳定的作用。
3. 六法六法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形式,盛行于明清时期。
六法分别是刑律、律令、御制、案牍、格致和格物。
这些法典体系以刑法为核心,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法规和法律手段。
4. 私法私法是指以保护个人和私人财产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私法最早可以追溯到秦代的《律历》和汉代的《鞠诸法式》。
私法的核心是保护个人权益,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5. 公法公法是指以调整国家和个人、国家和国家之间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公法主要由刑法、宪法、行政法等组成。
公法的核心是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社会秩序。
6. 法官法官是司法机关中负责审理案件、解释法律、作出裁决的职业人员。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法官的地位和权力逐渐得到提升和确立,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角色。
7. 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对于各种案件进行审理、裁决和执行的过程。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司法制度经历了从吏治时期到律令时期、法官时期的演变,逐步走向独立公正、专业化和现代化。
8.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范行事、依法办事的原则。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法治观念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
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权力合法、公正和公平。
9.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的干涉和影响。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司法独立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关键要素。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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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 夏商周时期:指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夏、商、周三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时期。
2. 周宪:周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最早法典。
3. 大秦法: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律统一。
4. 法家:战国时期的一个学派,提出法治的观念,主张以法律来治理国家。
5. 司法: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制裁的行为。
6. 罪状:犯罪行为的具体描述,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内容之一。
7. 刑罚: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手段或方式,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等。
8. 阵法:民国时期的一部法典,是中国最早的现代法典。
9. 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刑事追究的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内容。
10. 治安法:规定了国家对治安问题进行维护和维稳的法律制度。
11.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职权等的最高法律法规。
12. 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3. 人权: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言论自由等。
14. 国家救济机构:为了保障公民权益而设立的机构,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服务。
15. 二审:刑事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6. 三审:刑事案件经过二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三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7. 财产权:指个人或组织依法享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
18. 行政许可:国家行政机关对具有特定事项的法律手续进行审批和许可的行为。
19. 合同法:调解和保障市场经济中各方利益的法律。
20. 特赦:国家根据特定情况对知法犯法的罪犯实施宽恕,免除刑罚的行为。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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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6篇,汉律60篇,曹魏律18篇,晋律(泰始律)20篇,北齐律12篇,北魏律20篇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贞观律12篇500条,永徽律12篇502条中国法制史概念:中国历史上发生的法律事件,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发展的学科,是法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1.法制史研究对象:立法、司法、法制状况、法律思想、法律文化2.先秦时期:先秦不是秦,是指秦朝以前和秦朝的时期3.学习法制史意义:(1)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2)丰富知识结构(3)以史为鉴4.夏:禹刑商:汤刑、官刑5.西周中央司法官员:周王大司寇、司寇、地方司法官员西周民事案件为讼、刑事案件狱6.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7.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01年郑驷颁布竹刑8.秦代法制的特点:(1)坚持法治,重法轻儒(2)法网繁密与行政主义风格(3)过渡性色彩9.秦代中央司法机关: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秦开创了监察制度10.公室告:对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的控告非公室告:父母控告子女及子女控告父母,官府不予受理,且告知者有罪11.奴隶制五刑: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
即墨、劓、剕、宫、大辟这五种刑罚。
西周《九刑》还有鞭、扑、流、赎之刑12.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3.简述西周主要刑法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4)宽严适中 P4314.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b开始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成熟。
国家和法产生于夏朝,经过商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大变革,成文法的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再经汉代三国两晋,到隋唐,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成熟了,且自成体系c、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d、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曾经对中国古代社会以及亚洲邻国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华法系15.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将家庭统治与政权相结合,维护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制度原则:嫡长子继承、大宗率小宗16.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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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资料1、神权法思想它是流行于我国夏、商、西周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
奴隶主阶级大力宣扬他们的统治权力是由上天(神)所赋予的。
人们既要服从上天的意志,就要服从们们统治者的意志,始有违抗,他们就代表上天予以惩罚,“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这种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2、“天罚”它是奴隶主阶级以神权法思想为指导的刑罚观。
奴隶主阶级为了把对统冶者的刑罚镇压合法化,将他们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旨意,是秉承神的指令,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他们就要“致天之罚”。
这样,他们就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者进行欺骗。
3、氏族制度它是以血缘关系结成的原始社会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
初为母权制,在氏族内部,生产资料公有,集体生产,平均分配,没有剥削,也没有阶级。
公共事务由选出的氏族首领管理,重大问题由氏族成员会议决定。
我国传说中的炎帝、黄帝时代大体相当这一时期。
在我国,大约从五千多年以前开始,黄河和长江流域的一些氏族,先后由母系氏族社会逐步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
这就是传说中的尧、舜时代。
这一时期的生产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逐渐出现了剩余产品。
两氏族首领乃利用职权侵占剩余产品,积聚财富,于是出现了私有制,出现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对抗的阶级。
夏禹就是拥有大量财富和奴隶的多族贵族,掌握了整个氏族和部落的统治权。
他还把占有的部位当成私产传给自己的后代,于是,氏族、部落的管理机构逐渐变为国家的统冶机构,作为阶级统冶的工具——国家也就产生了。
4、种族奴隶制由一个氏制的奴隶主贵族组成统治机构的制度。
在我国古代历史上,夏朝是由夏族的姒姓奴隶主贵族建立起来的奴隶制王朝。
当时,所有的奴隶属于这个统治氏族所有,而被征服的氏族则整族地沦为统治氏族的奴隶。
在种族奴隶制下,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公社形式被完整地保存下来,血缘关系十分浓厚。
这是我国奴隶制的一个重要特点。
5、卜筮古时占卜,用龟甲称卜,用蓍草称筮,合称卜筮。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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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中国的法制史可以追溯到夏商时期。
在这个时期,封建五刑被广泛使用,其中包括大辟、宫刑、髌刑、劓刑和墨刑。
此外,神判和天罚也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之一。
神判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而天罚是奉天罚罪。
在西周时期,XXX罚成为了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XXX,XXX,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慎罚则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XXX中有五礼,包括XXX、凶礼、宾礼、军礼和嘉礼。
九刑是XXX旧有的九篇刑书,分为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和扑九种刑罚。
西周后期的一部重要刑书是吕刑,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刑法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核心内容是赎刑。
XXX规定的是和刑法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
质剂是西周买卖契约制度,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作为凭证。
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为“质”,小宗买卖用短券,称为“剂”。
六礼是西周的婚姻仪式,包括采纳、问名、XXX、纳征、请期和亲迎。
七出是西周时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借口,包括XXX、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嫉妒和恶疾。
在西周的诉讼中,诉讼双方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诉讼费,刑事诉讼中称“入钧金”,即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民事诉讼中称“束矢”,即交纳一百支箭的诉讼费。
西周的审问方式是五听,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
秦朝时期,《封诊式》成为了法律文件之一,规定了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序。
法律答问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做出的权威性解释,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廷行事则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
在秦朝,玩忽职守罪之一是犯令和废令。
废令是指法律要求做的不做,犯令是指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
具五刑是秦朝死刑之一,先对受刑者施以黥、劓、斩趾等肉刑,然后笞杀,最后将首级砍下悬于竿,并将其尸身砍碎置于街市的一种酷刑,适用于被处族刑之犯罪者本人。
需要经过皇帝的审批和批准才能执行。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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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研究中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赎刑:是一种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
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
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因“乱政”而作,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其内容已不可考,据《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
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
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2)《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3)《汤诰》: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
刑名从商: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各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主要有哪些?(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坠入炭中烧死。
(3)醢:也叫“菹醢”。
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它是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
商朝的监狱:(1)圜土(2)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
“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明德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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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笔记(精)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四、中国历史上的各类法律形式(主要介绍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一)习惯法(二)刑、辟、法、律、条画、条例(可以归到法一类)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时用“辟”,还有时“刑辟”连用;春秋时期用“法”;战国商鞅时,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称为“条画”;明清时期把单行的法称为“条例”。
(三)誓、诰、命、遗训、令、制、诏、敕、条格、谕(属于令的一类)(四)课、科、格(指具体的法律形式)如牛羊课,讲如何养牛羊的具体规定。
秦有课,汉有科条,南北朝时期有麟趾格。
(五)程、式战国时秦国和秦朝时开始有,如《工人程》、《封诊式》,也是官府的具体法规。
(六)典、会典、则例(属于行政法一类)(七)故事、廷行事、比、例、断例、判例(指的是各个时期对判例的不同称谓)西周称故事,秦称廷行事,汉朝称比或决事比,例是泛称,宋朝称为断例,近代称判例。
(八)法律解释秦有法律答问;汉朝的大杜律,小杜律,郑氏章句;晋朝的张杜律;唐朝称为律疏。
这个作为知识,一般掌握。
掌握几个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如汉朝的律、令、科、比;唐朝的律、令、格、式;宋朝的敕、令、格、式。
五、中国历史上的立法机关(一)古代法自君出(二)近代南京临时政府的参议院一、单项选择题:1、所谓的”禹刑”,最先见于:《左传》2、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是:夏。
3、在商朝,参与司法伪托神意断罪的是:卜者。
4、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西周5、“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文出自:《礼记.典礼》6、“八辟励邦法”最早规定在:周礼。
7、春秋时期最先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
8、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的是:赵鞅。
9、楚国最高司法官叫:廷理。
10、提出”行刑,重其轻者”的是:商鞅。
11、战国时期制定并颁而布”分户令”的是:商鞅。
12、秦《田律》规定不准砍伐林木的时间是:二月。
13、“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
14、秦朝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县一级的行政机构叫:道。
15、秦朝地方上最小的行政管理单位是:里。
16、汉立法活动始于:约法三章。
17、汉代向成人征收的算赋制度,始自:高祖。
18、汉代最初下诏”除肉刑”的皇帝是:文帝。
19、“八议”制入律是在:《新律》。
20、《麟趾格》制定于:东魏。
21、“重罪十条”载于:《北齐律》。
22、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晋律》。
23、中国古代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是:晋律。
24、北周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叫:秋官大司寇。
25、“户调之式”制定于:晋代。
26、唐朝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大理寺。
27、格的法律形式始于:东魏。
28、“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始于:《贞观律》。
29、最早规定新的封建五刑制的法典是:开皇律。
30、唐律规定”阑遗物”认领期限是:三十日。
31、“十恶”的罪名最早载入:开皇律。
32、系统地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叫做:《唐六典》。
33、唐律令”埋藏物”为:”宿藏物”。
34、宋代正式的刑律是:《宋刑统》。
35、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法典是:《宋刑统》。
36、异姓养子在财产方面与亲子享有同等继承权,始于:南宋。
37、宋朝最高军事行政机关是:枢密院。
38、宋代有关市舶方面的法律制度总称为:市舶条法。
39、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是:《洗冤集录》。
40、元朝把人民分为四个等级,地位最高的是:蒙古人。
41、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中书省。
42、元朝对外贸易的《市舶则法》共:二十二条。
43、蒙古政权的第一次”汉化”的立法是:《条画五章》。
44、在元朝由地方官吏编制的法律汇编是:《元典章》。
45、元代的科举每三年进行一次,其乡试的时间是:八月。
46、元朝建立以前,成吉思汗制定了一部简单的成文法是:《大札撒》。
47、掌管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务及有关僧侣的诉讼事务机构是:宣政院。
48、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个有“令”作为法典名称的王朝是:明。
49、明代最高学府国子监的学生名称是:监生。
50、在明代主要负责一省民事诉讼的审判事务机构是:理问所。
51、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型律典是:《大清律例》。
52、某一政府部门或某项政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在清朝称为:则例。
53、在我国清朝特别创立的一项刑罚是:发遣。
54、在清明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是:理藩院。
55、清代的重案复审机构是:刑部。
56、清代京城的满人司法机构是:步军统领衙门。
57、清律明确规定抢劫案的破案期限是:四个月。
58、清朝第一部颁行全国的法典是:大清律例集解附例。
59、清代的行政法规汇编叫:《大清会典》。
60、清初的中枢决策机构是:五大臣会议。
61、清代统辖一地区的行政长官叫:总督。
62、在清代经科举考试入仕称为:正途。
63、清代监察机构的名称是:科道。
64、太平天国审判活动所采取的方式一般是:公开审判。
65、在太平天国初期起钢领性法律文件的是:《天朝田亩制度》。
66、太平天国时期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纲领性文件是:《资政新篇》。
67、在太平天国地方官吏选拨制度称为:乡官保举制。
68、清末设立资政院,其长官称为:总裁。
69、清末最早颁行的带有商法总则性质的法规是:《商人通例》。
70、最早确立外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平等条约是:《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71、最早在中国领土上获得“观审”权的国家是:英国。
72、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是:《大清新刑律》。
73、临时政府负责重要法令起草的机构是:法制局。
74、《临时约法》规定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是:法院。
75、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的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76、《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政体是:责任内阁制。
77、《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的规定机关是:参议院。
78、在“袁记约法”中参政院是一个:咨询审议机构。
79、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是:大理院。
80、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宪法”是:“贿选宪法”。
81、国民党政府统治下实施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文献是:《训政时期约法》。
82、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中,所占比重最大的法律是:行政法。
83、国民党立法体制中具有最高权威的机构是:国防最高委员会(中央政治会议)。
84、国民党时期将最高法院的第三审称为:法律审。
85、国民党时期把设于法院之中的检察机关称为:检察署。
86、清代重案的中央复核机构是:刑部。
87、唐律中的“谋危社稷”是指:谋反。
88、中国宪政运动史上劳动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89、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确立于:解放战争时期。
90、元朝笞杖刑的尾数为:七。
91、清末最早颁布的带有商法总则性质的法规是:《商人通例》。
92、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军法。
93、古老的五刑是:大辟,膑,宫,劓,墨。
94、西周的刑罚除古老的五刑以外还有:鞭刑、扑刑、流刑、赎刑。
95、西周的婚姻成立的“六礼”条件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96、西周法官审讯案件时的五听是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97、楚国在春秋时期制定了两部法律是:《仆区法》和《茆门法》。
98、秦常用的死刑方法有:具五刑、族诛、枭首、弃市。
99、秦律诉讼分为:“公室告”、“非公室告”。
100、《九章律》在法经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户律》、《兴律》和《厩律》。
101、两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集中在:《九章律》、《户律》和《杂律》中。
102、汉代官吏选任制度有:选拨、培养、征召、辟举、察举。
103、北朝的立法主要有: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和北周的《大律》。
104、唐律中的五刑是指: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105、唐律中对婚姻的成立项有:“报婚书”、“有私约”和“受聘财”。
106、唐律中对婚姻的解除项有:离和断离。
107、宋代在不动产买卖契约中的要件是:“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和“原主离业”。
108、建元以后的立法主要有:《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经世大典》和《元典章》。
109、元代科举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
110、明朝的审判制度主要有:“热审”、“朝审”,“大审”和"圆审"。
111、清朝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有:《回律》、《蒙古律》、《苗律》和《西宁番子治罪条例》。
112、清朝将真的犯死罪按是否秋后处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和斩立决。
113、《大清民律草案》共分为五编,即: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
114、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化的主要标志是: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115、南京临时政府在保障民权方面有:“权利平等令”和“禁止买卖人口令”。
116、南京临时政府在社会改革方面主要有:禁烟法令、禁赌法令、剪辫法令、劝禁缠足令和改革称呼旧制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