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的法律属性分析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07•【文号】发改投资[2008]295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2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我委制定了《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附件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阳府[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0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有政府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农业、水利、林业、铁路、交通、通讯、电力、市政设施建设;(二)国防、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政法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三)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建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建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建资金,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基建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对阳江市追加的基建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据“规划一批、论证一批、批准一批、开工一批”的思路,设立阳江市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根据阳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经筛选、审查或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抢险救灾应急等临时项目除外)。
第五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南府办发〔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0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三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市级财政性资金项目(项目审批权国、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四)对政府的捐赠款和援助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包括下列投资项目:需争取国、省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国、省对审批权以及程序的规定报批。
涉及地方需落实财政性配套资金的项目,市级有关部门上报时应有财政部门的承诺意见,否则不予上报。
需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投资项目必须是经有权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分别采取直接投资、参股资本金注入等投资方式。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长政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和结算进行审计,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审批法律性质分析
建设项目审批法律性质分析2016-03-16 10:43:47 来源:7天论文网作者: 【大中小】浏览:1次评论:0条摘要: 自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以来,投资体制改革再度成为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焦点。
探讨自2004 年投资体制改革以来,建设项目审核的三种主要形式———审批、核准、备案的法律性质,在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今天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
从历史的角度分析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作为内部决策行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作为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性质,并给出了完善社会投资备案制度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建设项目; 审批; 核准; 备案; 法律性质一、引言自“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 颁布实施以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别投资项目的不同性质,对投资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登记备案制。
其中,政府直接投资( 或资本金注入) 项目仍实行审批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三者除法律性质的不同外,审核程序也不尽相同。
审批制一般要经过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和“竣工验收”四个环节; 核准制仅需要审核“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备案制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后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登记确认。
所谓“投资项目”,不是明确的法律概念,仅在学理上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
“其他投资项目”概念过于庞杂,一般认为应包括金融工具类投资在内,由金融监管机构加以规范,不属于投资主管部门监督的范围,也不属于本文所研究的范畴。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定义也不明确,一般认为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和“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但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物资、货物、设施、设备、工具、器具”等。
本文主要研究需要土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审批的法律性质。
所谓建设项目,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1978〕计基234号) 可知,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邵市政办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4日邵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政府安排政府性资金(含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央及省级投资补助、市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市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市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
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一)已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二)已列入国家或省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四)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滨政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滨政发〔2009〕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和管理原则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政府利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和政府融资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筹措的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主要安排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计生、民政、体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和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重大产业结构调整项目;(五)国家和省建设资金安排的需市财政配套地方建设资金的项目;(六)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七)其他需要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其中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不足50万元的另行制定管理意见。
对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合理分工,协同共管,权责明确;-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审批程序;-坚持以可研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严格预算管理和执行,最终控制决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科学合理安排工期,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原则。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四政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四政发〔2018〕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8日四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行为和实施程序,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发挥政府性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吉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3〕2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是指在四平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基)金;(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四)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举借国内债务筹措的资金;(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根据发展需要,可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澄迈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澄府〔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澄府〔2017〕6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有关单位:《澄迈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十三届六次常委会议、县政府十五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澄迈县人民政府2017年1月25日澄迈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确保项目建设的依法顺利进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地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设施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
其主要类型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等。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汕府办〔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6〕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杜绝政府投资项目出现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超(估)概算投资、违规招投标等问题,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切实做好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论证(完成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好项目规划、用地、环境保护、节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审查等前期有关工作,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项目基本建设条件。
(二)按照《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和《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或者市政府融资投入3000万元以上,且占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应执行市政府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决策程序,经市政府同意之后才可实施。
(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向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市发改局根据上报的计划,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
市财政局根据上报的计划,结合财力情况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预算。
未上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政府年度预算支出。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边”工程。
(四)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审批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
2017年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
2017年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一般不再审批()。
A.项目建议书B.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C.初步设计D.开工报告【参考答案】D【题目解析】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除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外,一般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2.九力模型综合评价的方法可以采用()。
A.德尔菲法B.专家评分法C.综合评价法D.加权平均法【参考答案】B【题目解析】九力模型综合评价是指将企业能力按外部属性竞争力和内部属性竞争力分类成九种能力,分别对九种能力进行加权评价,以表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九力模型综合评价的方法可以采用专家评分法,一般邀请10名左右对企业熟悉的专家进行评价打分,以体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对专家评分结果进行分类加权平均,得出某企业各项得分。
也可以请专家同时对九力权重进行评分,加权平均后可以得出各项权重。
将各项得分与权重相乘,即得到企业综合竞争力数据。
3.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必须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编制()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A.1B.2C.3D.4【参考答案】C【题目解析】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必须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并明确计划内的重大项目,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建立覆盖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
4.关于社会评价作用的表述,错误的是()。
A.有利于经济发展目标与社会发展目标的协调一致B.有利于项目所在地区利益协调一致C.有利于避免或减少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社会风险D.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参考答案】D【题目解析】社会评价是对建设项目中的社会因素、社会事项及其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的一种方法,其目的是判断投资项目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可行性,评价项目建设和运营活动对社会发展目标所做出的贡献和影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的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漳政综[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的意见(漳政综〔2009〕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管,严格施工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在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施工合同应使用国家合同范本,合同必须约定的条款应填写齐全,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中标人降低中标价格,不得强迫中标人签订违反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任何形式的补充协议。
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1、在漳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分包必须根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合同应在签订后七日内到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违法行为。
中标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违法行为。
3、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因不可抗力确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本投标人单位的人员,且其资格、职称等资格条件不得低于中标时已承诺的条件,并经业主同意。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海府[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8月9日十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各类建设资金(含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资金、转让和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涉及楼堂馆所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气象、海洋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三)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一)对于市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25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25号)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7日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政府融资全额或部分投资的,且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
投资的重点是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制度。
项目备选库分为市级部门项目备选库和市财政项目备选库。
市级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
市级部门项目备选库,由市级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时从中选取。
市财政项目备选库,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市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五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申请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从市财政项目备选库中选取。
每年第四季度,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并结合财力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预案,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特别重大的项目应报市委常委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7.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14日政府投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09.14•【文号】国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法制办、电监会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2010年4月,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组成中央检查组,分赴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部分中央企业,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情况表明,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为了从源头上规范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重点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问题(一)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则和程序。
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咨询评估,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当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宁政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9)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对相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本款所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对象、标准进行监管,会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及暂停手续。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比选制度的法律分析
作 甩 。在此 背 景下 ,四川 省 创 立 了 政府 投 资 工 程 建 设项 目比选 制度 ,但对 该 新 兴 事 物及 其 在 实 践
中产 生 的问题 ,还 缺 乏 专 门的研 究 。本 文 拟 从 政
府 投 资工程 建 设 项 目比选 制 度 的形 成 、概念 、性 质 与特 征 以及其 合 法 性 进 行理 论 论 证 ,以实 证分 析 的方 法对 比选 制 度 在 实践 中 出现 的 主要 法 律 问
第 3卷 20 0 9年
第 3期 6月
云南农 业大 学学 报
Ju n l f n a rc l rlUnv ri o ra o Yu n n Agiut a u ies y t
Vo _ No 3 l3 .
Jn 0 9 u .2 0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项 目 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制 度 的 法 律 分 析 水
在此背景下2007月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比选文件2007年版在比选办法的原则指导下确立了比选保证金报价方式合理低价中选和差额履约现金担保制度以及对标准以上项目比选实行更严格的监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参选人中选人上述违规现象的发生但还存在比选人强制中选人垫资滥扣保证金监管混乱不力等行为需要对比选文件作进步完善深化对比选过程中各方行为的管理
Go en n ’ Iv s n o s u t nP oet v r me t n et ti C n t ci rjcs S me n r o
XI - , ZHANG n AN De qi Yi g
( au yo a F cl L w,S h a oi o ee uhu6 6 0 ,C i ) t f i u nP l eC l g ,L zo 40 0 hn c c l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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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的法律属性分析
作者:张昭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18期
摘要:由于我国投资立法相对滞后,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的法律属性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诸多模糊地带,导致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和困惑。
本文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的法律属性角度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完善相关立法和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法律属性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普遍增多。
这一现象在主管政府投资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感受尤为明显,大量遭遇房屋拆迁的民众由于拆迁补偿诉求得不到满足,在专业维权律师的指导下,通过信息公开从发展改革部门获取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再从批复文件中搜寻程序和实体上存在的“瑕疵”,进而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要求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确认建设项目批复文件违法或者直接撤销项目批文,按照“审批是因,拆迁是果”的认识逻辑否定当地政府的拆迁行为。
这也是近年来政府投资管理行政争议高发的社会根源所在。
矛盾和纠纷的化解离不开法律原则的科学把握和法律规则的正确运用,但是由于我国投资立法相对滞后,导致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
在此,笔者结合一起具体案例阐析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及此类案件涉及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政争议案件的基本案由。
以一起典型案件为例,原告某市某区居民杨某等三人,在该区某地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3年12月3日,原告上述房屋被政府部门强制拆迁。
2015年2月11日,原告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获得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作出的《关于某市新区北区(一期)对外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原告遂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提起行政复议,省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某市发展改革委作出的《批复》。
原告以某市发展改革委作出的《批复》和省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没有说明具体违法事实和理由)且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将两级发展改革委共同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某市发展改革委作出的《批复》和省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现行投资管理体制,投资项目管理(核心是投资项目审批)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
也就是说,目前行政机关针对投资项目采取审批制、核准制或备案制三种管理方式,这三种方式(表现为三种不同类别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也有区别,受到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的程度也大不相同。
审批制针对的是政府投资项目,依旧按照过去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照项目进度依次审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等。
核准制针对的是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并受《行政许可法》规范。
备案制是针对适用核准制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和内容相对比较简化和便捷,约束条件较少。
所以,在诸多投资管理类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特别注重上述管理方式的认定,将是否适用了法定的投资管理方式作为认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的重要内容,在很多情况下将投资管理方式错误作为判定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事由。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法律属性的判定。
从外在的表现形式来看,有人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认定为行政许可,但是仔细分析其内在属性并对照《行政许可法》中关于行政许可的界定不难发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并不具备行政许可必备的法定要件。
《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3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在实践中,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是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下级行政机关的项目建设申请作出的批复,属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审批行为,明显不是《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对象。
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就明确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定性为区别于行政许可行为的“非许可审批事项”。
1随着各界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法律属性认识的变化,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又将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明确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并强调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
由此可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从其法律属性来看并非行政许可行为,不受《行政许可法》的规范和约束,《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许可行为的程序和实体性要求不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
在前文案例中,原告及其代理律师曾用《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告知义务、法定期限规定、听证义务等质疑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这种错误的认识有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的思维产生一定的误导,甚或导致错误的认定和裁判,危害不可谓不大。
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将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明确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并强调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
但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明确提出,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进行审批。
对比上述两个文件,前者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作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后者却指出政府投资项目依据项目单位申请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照前者规定,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作为一种政府内部行政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依据后者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虽然不是法定意义上的行政许可行为,但是从性质上讲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作出的项目审批行为,对外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也
就是项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接受司法审查。
可见,上述规定让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所措,造成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的混乱。
尽快对相关文件进行修订,从立法层面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的属性、依据和程序进行科学界定和规范,实现法律规定的统一是加强投资体制改革和投资管理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解决途径在于通过制定和颁布政府投资基本法实现对政府投资管理的顶层设计和立法规范,现实中将游离于《行政许可法》规范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先是界定为非许可审批事项,进而又界定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这种花样翻新的概念游戏缘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推进和落实不到位,《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明确提出,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进行审批。
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却只在“体内循环”,由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向下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没有按照规定直接批复给项目单位,将本能“体外运转”的行政程序通过相同层级的文件纳入“体内循环”,损害的是法制的统一,造成认识和操作上的混乱。
所以,全面清理现行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颁布统一的政府投资基本法,建立规范一致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体系,或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纳入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畴,是解决上述一系列矛盾和问题的根本出路。
参考文献:
[1]徐炎泽,建设项目审批法律性质分析[J],《经济问题》,2016年第3期。
[2].林孝文,论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法律属性[J],《求索》,2015年第8期。
[3].程文浩,国家治理过程的“可视化”如何实现——权力清单制度的内涵、意义和推进策略[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4年第9期。
[4]王春业,论地方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及其法制化[J],《政法论丛》,2014年第6期。
5].孙洪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框架及其构建[J],《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3期。
作者简介:
张昭(1978年—),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博士,研究方向是法经济学、宏观经济管理。
1所谓非许可审批事项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为了保留那些不属于行政许可或者不具备行政许可设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实务界首先提出并被广泛应用的权宜概念,被有些学者称为行政许可的“制度后门”和“灰色地带”,这种审批概念的出现和存在,是法律对现实的迁就,本身就不符合法律精神和法治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