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理论的广泛应用和不足(仅供参考)
5.5.证据理论
![5.5.证据理论](https://img.taocdn.com/s3/m/53f5fb70a26925c52cc5bf52.png)
5.1 5.2 5.3 5.4 √5.5
2014-4-9
概论 不确定性的表示与度量 主观 Bayes方法 可信度方法 证据理论
人工智能 丁世飞 1
5.4 证据理论
证据理论 (Theory of Evidence)也称为 D-S(Dempster-Shafer)理论。 证据理论(D-S理论)最早是基于德姆斯特 (A.P.Dempster)所做的工作,他试图用一个 概率范围而不是单个的概率值去模拟不确定 性。
2014-4-9 人工智能 丁世飞 15
例2---Pl(A)
以Ω={红,黄,蓝}为例说明。 Pl({红})=1-Bel(┐{红}) =1-Bel({黄,蓝}) = 1-(m({黄})+m({蓝})+m({黄,蓝})) =1-(0+0.1+0.1)=0.8 这里0.8是“红”为非假的信任度。 由于“红”为真的精确信任度为0.3,而剩下的0.80.3=0.5,则是知道非假,但却不能肯定为真的那部分。
对于上面给出的有限集Ω={红,黄,蓝}, 若定义2Ω上的一个基本函数m: m(φ,{红},{黄},{蓝},{红,黄},{红,蓝},{黄, 蓝},{红,黄,蓝}) ={0,0.3,0,0.1,0.2,0.2,0.1,0.1} 其中,{0,0.3,0,0.1,0.2,0.2,0.1,0.1}分别是幂集 中各个子集的基本概率数。显然m满足概率 分配函数的定义。
人工智能 丁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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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规则的不确定性
具有不确定性的推理规则可表示为: If E Then H , CF 其中,H为假设,E为支持H成立的 假设集,它们是命题的逻辑组合。CF为 可信度因子。 H可表示为:H={a1,a2,…, am}, ai∈Ω (i=l,2,…,m),H为假设集合Ω的子集。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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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目录论文摘要3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应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4二、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5(一)、宏观方面51、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52、证据理论研究匮乏53、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定位存在问题54、证据规则体系尚未形成6(二)、微观方面61、举证时限问题62、证明标准问题6三、完善我国证据制度之设想7(一)加强证据理论研究,培养人们证据意识7(二)加快我国证据立法的步法8(三)在证据立法中规定举证期限制度9(四)在具体证据规则中,规定诉讼证明的证明标准9结束语11注释11参考文献11论文摘要证据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内容。
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
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但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明显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要想使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取得进一步推进,必须对作为诉讼制度核心的证据制度进行改革,搞清楚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谋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为此,本文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宏观及微观两方面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问题从“加强证据理论研究,培养人们证据意识;加快我国证据立法的步法;在证据立法中规定举证期限制度;在具体证据规则中,规定诉讼证明的证明标准”等四个方面提出设想。
关键词: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宏观层次微观层次立法完善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
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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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证据,比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内容、网页记录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依赖数字化的沟通和交流方式,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其适用困难也日益突显。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适用困难原因、具体表现以及解决方法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电子证据的适用困难原因1. 技术特性与变化快速性电子证据具有技术特性,比如数据易于篡改、删除,存储格式多样化,且技术更新速度迅猛,这使得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完整性难以得到保障。
电子证据的取证、保全和审查也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这一点对法律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隐私保护问题在获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这就需要法律界和技术界共同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法律体系滞后司法实践中,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导致在电子证据的认定、取证和审查等环节出现法律适用空白和不足。
二、电子证据的具体表现1. 可信度难以保障在电子证据中,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来源可靠性等问题是电子证据遇到的主要挑战。
电子邮件和短信可以被轻易地伪造和篡改,网页记录可以被删改,这些都给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 取证与审查难度大电子证据的存储形式多样化,包括手机、电脑、云端等,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才能实现取证。
电子证据的大数据量也给审查和分析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
三、电子证据的解决方法1. 完善法律体系应当及时跟进科技发展的步伐,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和采信原则,增加对电子证据权威性和可信度的认定,从而解决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难。
2. 技术手段和规范化相关机构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取证和鉴定系统,提高电子证据的审查效率和准确度。
在电子证据的采集、保存和调取方面,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和规范化管理,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法律知识对策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应用困境分析和
![法律知识对策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应用困境分析和](https://img.taocdn.com/s3/m/ef413166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4c.png)
对策建议法律知识对策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应用困境分析和对策建议一、背景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的使用在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广泛。
电子证据具有形式多样、传输快捷、存储方便等优点,大大方便了民事诉讼的审判工作。
但是,电子证据的应用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困境,例如证据真伪难以确定,证据主体难以确认等问题。
这些问题对电子证据的使用造成了一定的困扰,需要通过加强法律知识对策,来化解困境、保障合法权益。
二、电子证据应用中的困境1. 证据真伪难以确定电子证据存在被篡改、伪造的可能性,很难确认证据的真伪。
虚假证据可能会误导法官的判断,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此外,由于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证据真伪的鉴定也变得愈发困难。
2. 证据主体难以确认在电子证据的应用过程中,常常出现证据主体难以确认的情况。
例如,网络环境中,许多人都能够获得同一份文件,而无法通过文件的发布者确认证据主体。
此外,如何确认证据主体的真实身份也是一个难题。
3. 确认证据取证合法性在电子证据的获取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是一个问题。
例如,在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通过黑客攻击获取网络攻击者的信息,企图作为侵权证据使用,但是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需要进行认真的探讨。
三、法律知识对策为了解决电子证据应用中的困境,需要加强法律知识对策,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法律知识对策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1. 建立电子证据鉴定机构为了解决证据真伪难以确定的问题,应建立电子证据鉴定机构。
该机构可以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提高证据的真伪性。
同时,在鉴定时,应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增强鉴定的准确性。
2. 确认证据主体的真实身份为了确认证据主体的真实身份,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公共信息发布管理机构。
公共信息发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认证身份、审核资质等方式,对发布信息的人进行管理,从而提高证据主体的可确认性。
3. 确认证据取证的合法性为了确认证据取证的合法性,应建立相应的立法规定,明确取证过程中的行为,要求取证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浅谈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定的改进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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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定的改进与不足【摘要】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健全发展,人们自身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新《民事诉讼法》的提出,大范围的改动了有关证据的内容,在原有证据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将“鉴定结论”变成“鉴定意见”,同时调整了传统的证据排列体系。
为规避诉讼突袭情况,明确提出证据要经相关程序审核证实后确定为事实根据。
改动是进步发展的证明,但具体规定在实施对过程中也存在一定不足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法律证据分类前瞻性薄弱。
【关键词】诉法;证据规定;证据;不足分析;种类在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新的《民事诉讼法》开始全面进行实施,本文笔者就,新民法中关于证据内容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具体内容均作出相关论述,内容均报告如下。
一、新《民事诉讼法》中证据内容改进对优势分析(一)开设电子数据类证据新《民事诉讼法》中,把电子数据列为证据八种类型的内容之一,也间接的成为了修改证据内容中最具特色的。
将原有的证据种类进一步丰富,直接完善了法律体系,同时打破了法律条文、司法实践二者不相连接的情况,法官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能够依法认定电子证据,无需存在理论界以及实务界的指责疑虑。
所谓电子数据,与常规认识的电子证据一致,其产生与网络技术的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最终成为新型证据种类。
电子证据,即以电子为表现,可以被认定为证据进而使用的证据统称。
具体分析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其种类繁多。
例如电子邮件-E-mail;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聊天记录-E-chat;电子公告牌记录-BBS等等[1]。
以上形式均成为日常常见形式。
近年来对于电子证据一直存在争论,其中表现最为明显的则为其定位情况,定位的主要内容包含归属书证、物证、资料以及最终的鉴定结论、最新的证据,即为以上内容的综合体。
在2013年所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已将电子数据列入法条内。
回望老旧的立法规定,就证据种类存在着一定的限制性列举,所以其覆盖范围相对薄弱,新法规中的电子证据以及审判笔录等均未入法,最终直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实情况的影响,所以无奈进行妥协处理,将其列入证据。
浅谈我国刑事证据的缺陷
![浅谈我国刑事证据的缺陷](https://img.taocdn.com/s3/m/41e8bdfa76a20029bd642d94.png)
浅谈我国刑事证据的缺陷摘要:从世界的视角看,“可采性”正逐渐成为各国刑事证据法的核心理念,“确立有限度的程序性裁判机制”也逐渐成为各国刑事证据法的实现方式,“彰显程序正义价值和证据法规则独立性价值”正渐趋成为各国刑事证据法理论的研究取向。
然而,我国刑事证据法的立法、实务及研究却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亟需反思。
关键词:刑事证据;缺陷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表达以证明性,而非以可采性为核心1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设定以积极的实体真实主义为认识论取向,缺乏“防止误判”与“价值权衡”等现代证据法理念。
由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受积极真实发现主义思想的影响,在规则设置上,不仅《刑事诉讼法》中很少规定关于证据能力的可采性证据规则,就连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中也很少涉及。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概念的界定停留于“先验”层面上,无助于建立一套旨在规制证据调查、帮助证据审查、避免证据误用的证据规则。
而这种先验假定实际上提出了两种非常难以操作的标准和要求:第一,案件事实是绝对客观的,也就是说,只要司法人员付诸主观努力就一定可以破案;第二,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是客观的,无需审核的。
既要破案,又无需过多审查,很明显,负责证据调查与审查的司法主体之偏见与误识根本无法避免。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为何我国司法人员总是徘徊于“破案”与“错案”之间的原因。
其次,《刑事诉讼法》中“证据”一章关于证据规则的设置也存在诸多缺陷,不仅缺乏对防止误判理念的体现,更缺乏对价值权衡理念的体现。
一方面,诸如特免权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一系列体现刑事证据法价值理性维度的、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证据规则均未能获得确立或尚未臻于完善。
另一方面,即使是那些体现证据法工具理性维度的、有利于防止误判发生的证据规则,如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等也未能获得确立。
可以说,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之王”——被追诉人的供述与证人的证言,还是现代意义上的“证据之王”——专家证据、电子证据与科学证据,均缺乏必要的证据规则予以规范。
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cd53e908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3b.png)
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我们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以下是一些意见和建议供参考:1.证据收集问题:•问题:证据的收集存在片面性,有时候只收集了有利于一方的证据,导致法院对案件的了解不全面。
建议:在证据收集阶段,应该尽量全面地收集证据,包括有利于和不利于各方的证据,使法院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问题: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手段,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这些证据在法庭上往往会被适度采信。
建议:加强对证据收集过程中合法性的监管,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2.证据固定问题:•问题:证据固定环节存在时间紧迫、程序繁琐等问题,导致证据固定的质量和准确性不高。
建议:完善证据固定程序,给予充足的时间和资源,确保证据固定的质量和准确性。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证据固定制度,提供更便捷和高效的证据固定环节。
•问题:目前的证据固定规定较为模糊,对于电子证据、视频证据等新型证据的固定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建议:加强对新型证据固定的规定和指导,明确电子证据、视频证据等的确切固定办法和要求,使证据固定制度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
3.证据采纳问题:•问题:在一些案件中,证据的采纳过程存在主观判断的成分较大,法官可能会受到外界压力或个人偏见的影响,导致对证据的采纳不公正。
建议: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培养,避免外界干扰和个人偏见的影响,提高证据采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问题:有时候证据在案件中的价值可能被高估,或者不同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没有得到充分的审查。
建议:加强对证据价值和关联关系的审查,确保对证据的采纳是基于充分评估和科学依据的,避免可能的错误判断。
总结: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我们应该加强管理和监管,提高证据的收集全面性和合法性,完善证据固定制度,明确新型证据的固定办法,加强对证据的价值和关联关系的审查,确保证据的采纳是公正、客观和科学的。
D_S证据理论的不足及其数学修正
![D_S证据理论的不足及其数学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587c8e6d58fafab069dc0260.png)
2010年第31卷第2期中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V o l.31 N o.2 2010 (总第130期)JOURNAL OF NORTH UN IVERSIT Y OF CH INA(NATURAL SC IENCE ED ITI ON)(Sum N o.130)文章编号:167323193(2010)022*******D2S证据理论的不足及其数学修正Ξ陈炜军1,景占荣1,袁芳菲2,朱安福1(1.西北工业大学电子信息学院,陕西西安710072;2.南昌市第十九中学,江西南昌330003)摘 要: 针对D2S证据理论对高冲突证据融合得到有悖常理的无效结果问题,研究了国内外典型文献提出的各种改进方法,从原理上对其进行了组合规则的修正和证据源的修正两大分类,并对各种方法的不足进行了数理分析和总结.在此基础上引入证据信息容量和证据间距离函数来对各传感器提供的证据信息进行预处理,再对得到的新的证据信息用证据可信度作为权重进行加权融合.数值仿真实验表明:这种新的修正模型不但比较好地结合了两类改进方法的优点,在形式上和D emp ster组合规则保持一致,而且能较好地处理冲突证据在信息交叉时的融合,取得了更加合理的效果,并且为D2S证据理论的完善提供了一个新的探索途径.关键词: D2S证据理论;信息融合;合成公式;多传感器;冲突中图分类号: T P301 文献标识码:A do i:10.3969 j.issn.167323193.2010.02.015Shortcom i ng of D-S Ev idence Theory andIts M athematic M od if icationCH EN W ei2jun1,J I N G Zhan2rong1,YUAN Fang2fei2,ZHU A n2fu1(1.Schoo l of E lectronics and Info r m ati on,N o rthw estern Po lytechnical U niversity,X i′an710072,Ch ina;2.N ineteenth H igh Schoo l of N anchang,N anchang330003,Ch ina)Abstract:In allu si on to coun terin tu itive conclu si on p roduced by D2S theo ry of evidence,w hen it deals w ith h igh conflicting evidence,it w as firstly studied the vari ou s i m p roved m ethods of dom estic and over2 seas typ ical docum en ts,and classified them by D2S com b inati on ru le and the evidence sou rce,analyzed and summ arized the sho rtcom ing of each m ethod.O n th is foundati on,“evidence info r m ati on capacity”and“evidence distance functi on”w ere in troduced in to p retreating evidence info r m ati on from vari ou s sen2 so rs,then“evidence credib le functi on”w as u sed as righ t2w eigh t to fu se these new evidence info r m ati on. T he num erical si m u lati on resu lt show s that th is new m odificati on m odel no t on ly com b ines the advan2 tages of the tw o i m p roved m ethods,bu t also can p rocess better the fu si on of conflict info r m ati on in cro ss.T h is com b inati on fo r m u la of the new m odificati on m odel reaches better resu lt and p rovides a new w ay to i m p rove D2S theo ry of evidence.Key words:D2S theo ry of evidence;info r m ati on fu si on;com b inati on fo r m u la;m u lti2sen so r;conflicts0 引 言传感器技术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多传感器信息融合技术的迅速发展,多传感器信息融合关键在于信息Ξ收稿日期:2009203215 基金项目:航天支撑技术基金资助项目(N7CH0004);航天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N7CH0003) 作者简介:陈炜军(19802),男,博士生.主要从事无源定位、多传感器信息融合研究.融合所处理的多传感器信息具有更复杂的形式,而且通常在不同的信息层次上出现.多传感器系统中,各传感器所提供的信息都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对这些不确定信息的融合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推理过程.不确定性推理逐渐成为信息融合的关键.D 2S 证据理论因其完备的数学基础,通过对事件的概率加以约束以建立信任函数而不必说明精确的难以获得的概率,能方便地处理由“不知道”所引起的“不确定”而成为不确定性推理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在多传感器信息融合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它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不仅体现在它对参与融合的各传感器所提供证据信息的独立性要求,更体现在它对相互冲突的证据信息进行融合出现违反直觉的悖论上.关于如何改进阻碍证据理论进一步广泛应用的证据独立性的条件,一些学者有专门的文献论及,这里不作讨论;而本文是从后面一点来论及D 2S 证据理论存在的不足,对证据理论的相应改进方法进行了有效的分类、归纳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的用于D 2S 证据理论的修正1 D 2S 证据理论及其存在的不足D 2S 证据理论是由D em p ster 于1967年提出的,他首先提出了上、下界概率的定义,后由Shafer 于1976年加以推广和发展,使之成为符合有限离散领域中推理的形式,并使之系统化、理论化,形成了一种不确定性推理的理论,即D 2S 理论[1].证据理论讨论一个识别框架(,它是关于命题的相互独立的可能答案或假设的一个有限集合.按传统方法可以把(的幂集表示为2(,它是(的所有子集的集合,D 2S 证据理论对这个识别框架(进行运算,并提供计算(中所有幂集元素的逻辑,然后使用这些计算结果完成对命题的高和低的不确定性表示[2].D 2S 证据理论的基本概念,文献[3]有详细的论述,本文不再赘述.其理论的核心是D em p ster 证据组合规则,现将其介绍如下.D em p ster 组合规则:设m 1,m 2,…,m n 是识别框架(上的基本概率分配函数(B PFA ),则多概率分配函数的正交和m =m 1 m 2 … m n 由式(1)表示m (A )=11-k ∑∩A i =A ∏1≤j ≤nm j (A i ) (A ≠ ),m ( )=0,(1)式中:k =∑∩A i = ∏1≤j ≤nmj(A i )称为不一致因子,用来反映融合过程中各证据间冲突的程度,0≤k ≤1,k 越大,证据间冲突越激烈,矛盾越明显;而1(1-k )是修正因子(组合规则的归一化系数),D em p ster 对它的引入完善了识别框架(的理论,是为了避免证据组合时将非零的概率赋给空集,把空集所丢弃的信度分配按比例地补到非空集上.但是,据此带来了D 2S 证据理论的一大不足无法处理高度冲突的证据.当k =1,即证据完全冲突时,无法使用D 2S 证据理论进行融合;而k 接近于1,即证据高度冲突时,组合结果又往往产生与直觉相悖的融合结论.例1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例1 设识别框架(={A ,B ,C },现有两条证据如下:m 1(A)=0.99,m 1(B )=0.01,m 1(C )=0;m 2(A )=0,m 2(B )=0.01,m 2(C )=0.99.根据D 2S 证据理论所得的数据如表1所示. 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不一致因子k =m ( )=0.0099+0.9801+0.0099=0.9999,接近于1,两条证据高度冲突,合成之后各命题基本概率赋值为:m (A )=0,m (B )=1,m (C )=0.可见,两条证据各支持A 和C ,但融合后的概率均为0,同时对B 的支持程度由融合前的0.01变为1,此后即使增加再多的证据,无论它们对A ,C 的支持率多高,对B 的支持率多低,融合结果A ,C 始终为0,产生与常理相悖的融合结论,出现“一票否决”现象.261中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年第2期出现该问题的原因是因为D 2S 证据理论规定m ( )=0,而在不同证据组合的过程中得到的空集 的概率事实上并不为0(如表1中数据所示);但在组合的过程中D 2S 方法却舍弃了这部分概率的值,只是通过乘以归一化系数1 (1-k )来对组合后的有效基本概率值进行补偿.2 D 2S 证据理论的相关改进针对上述悖论的出现,为了解决证据高度冲突情况下多传感器信息的有效融合问题,众多研究人员为此作了大量的分析研究,提出了不少改进方法,但这些改进方法无外乎两种思路,一种是对D em p ster 组合规则进行修正,另一种则是对冲突证据源进行修正.依据这两种思路可以把这些方法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认为D em p ster 组合规则有问题,需要修改组合规则,典型的如Yager [4]方法、L efevre [5]方法、孙全[6]方法、李弼程[7]方法、向阳[8]方法等;另一类则认为组合规则没有问题,而是给出的证据源需要修改,典型的如M u rp hy [9]方法、徐凌宇[10]方法、梁昌勇[11]方法、邓勇[12]方法等.而实际上,问题出现的关键原因是各证据源间冲突信息的存在,各种改进方法都是关于冲突信息的分配或预处理的方法.2.1 D 2S 证据理论的第一类改进组合规则的修正第一类解决方法的代表是L efevre 等人提出的统一信度函数组合方法.Yager ,L efevre 等人认为,证据理论对冲突信息组合出现悖论的原因就是D em p ster 组合规则本身不完善所导致的,对冲突信息必须按一定规则重新分配,这种分配又面临两种需要解决的问题[12]:①冲突应该重新分配给哪些子集;②在确定可接收冲突的子集后,冲突应该以什么比例分配给这些子集.事实上,D em p ster 组合规则不能处理高度冲突的信息的原因就是对冲突信息全部抛弃的结果.Yager 提出的改进方法[4]采用对冲突信息重新分配的原则,把支持证据冲突的那部分概率全部赋予未知领域,而对于不冲突证据仍采用D em p ster 组合规则的与运算方式进行合成.Yager 证据合成公式为m (A )=∑∩A i =A ∏1≤j ≤nmj(A i ) (A ≠ ,A ≠(),m (()=∑∩A i =(∏1≤j ≤nmj(A i )+k ,m ( )=0,(2)式中:k 与式(1)定义一样;(为辨识框架; 为空集.即把冲突认为是对客观世界的无知部分,将冲突信息全部划分给全域即未知项(,等待新的证据来临再做判断,符合认知逻辑,并且解决了高度冲突的证据的合成;但由于Yager 对冲突证据k 是全盘否定的,全部赋给了未知项,因而在证据源多于两个时,合成的效果并不理想(见本文例2).孙全针对Yager 合成公式的问题,在文献[6]中提出一种改进方法,认为即使证据间存在冲突,它们也是可用的,而不应全部分配给未知项,并通过引入了证据可信度Ε的概念,对冲突性证据k 采用加权和平均的形式进行分配.孙全证据合成公式为m (A )=∑∩A i =A ∏1≤j ≤nmj(A i )+k Εq (A ) (A ≠ ,A ≠(),m (()=∑∩A i =(∏1≤j ≤nmj(A i )+k Εq (()+k (1-Ε),m ( )=0,(3)式中:q (A )=1n∑ni =1m i (A ),但该公式中证据可信度Ε=e -k λ的定义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当Ε取为10-k λ或5-kλ或别的底数时,其计算结果差异有时十分明显,将导致最后的融合结果不一致.李弼程针对证据可信度Ε的主观随意性,在文献[7]的合成公式中废弃了证据可信任度的概念,把支持证据冲突的概率按各个命题的平均支持程度加权进行分配.其合成公式为361(总第130期)D 2S 证据理论的不足及其数学修正(陈炜军等)m (A )=∑∩A i =A ∏1≤j ≤nmj(A i )+kq (A ) (A ≠ ),m ( )=0,(4)式中:q (A )为各证据对命题A 的平均支持度,与式(3)定义一致.在对D 2S 证据理论的第一类改进(即对D em p ster 组合公式的改进)中,以上的式(2)~(4)都起到了较好的积极作用,能够较合理地处理高冲突证据的融合,但均未考虑对各证据交叉情况下融合作用的改进.向阳在文献[8]中提出了反映证据交叉融合程度的聚焦系数s 1的概念,根据所联合的集合的基数大小决定向下聚焦的程度,防止在大的子集上(携带确定信息不多)的基本概率分派函数聚焦在小的子集上.向阳的合成公式为s 1=‖A i ∩B j ‖‖A i ‖+‖B j ‖-‖A i ∩B j ‖;k ≠1,A i ∩B j ≠0时,m (A i ∩B j )=m 1(A i )×m 2(B j )×s 11-k,m (A i )=m 1(A i )×m 2(B j )×1-s 11-k ×m 1(A i )m 1(A i )+m 2(B j ),m (B j )=m 1(A i )×m 2(B j )×1-s 11-k ×m 2(B j )m 1(A i )+m 2(B j );k =1时,m (A ∪B )=m 1(A )×m 2(B ).(5) 但该合成公式只适用两路证据合成,对多路证据合成则无能为力,而且聚焦系数s 1等于证据集合基的比例,属于一种线性平均运算关系,违背了D 2S 证据理论不冲突性证据“与运算”的合成法则,因而这种合成法则同样也不完善.2.2 D 2S 证据理论的第二类改进证据源的修正第二类解决方法的代表是M u rphy 的方法.M u rphy ,H aenn i 等人认为,D 2S 证据理论有完善的数学基础,其组合规则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出在冲突的证据源上,需要通过修改降低冲突信息量后,再利用D em p ster 规则进行组合.更进一步,H aenn i [13]从工程实践的角度指出,各种对D em p ster 组合规则的改进并没有降低系统的计算量,且这些改进方法不满足结合律,将导致工业应用的困难;此外,当证据数量成百上千时,如何确定冲突分配的子集并不像理论分析那样简单.因此,以他们为代表提出了对证据源修正之后再利用D em p ster 规则进行组合的思想.M u rphy[9]基于对冲突证据源修正的思想,提出一种对证据源平均的方法,在证据组合之前,将所有证据进行平均,即系统有n 个证据时,直接将证据的基本概率指派进行平均后使用D em p ster 组合规则组合n -1次.该方法只修改组合证据源,而组合规则不变,保留了D em p ster 组合规则的交换律和结合律,且融合实验证明M u rphy 的方法所得的结果要好于直接运用D em p ster 组合规则所得到的结果,能够融合高度冲突的证据.但M u rp hy 方法只是一种朴素的平均思想,其将各个证据源等同看待,每个证据源的权重都是一样的,所以这种证据源信息分配的思想并不完全合理.针对这种现象,徐凌宇引入有效因子Κ[10]来衡量证据源的可靠性,并将其引进信任函数,所有的证据经过有效性评估后再进行组合.梁昌勇则引入专家的权威Α[11]的概念,Α通过已知的经验得到,各条证据通过乘以不同的权威系数Α1,Α2,…,Αn 进行折中.这两种方法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M u rphy 方法中各证据源权重分配一致的问题,但同时带来一个新问题Κ和Α的值都需要先验的知识来获取,这在专家系统中可以通过对专家的统计评价综合得出,但在多传感器系统融合中Κ或Α值的给出带有太大的主观随意性,因此他们的方法只是一种特定环境下证据源修改的思想,在普适意义上并没有解决M u rphy方法中存在的问题.邓勇在文献[12]中通过引入Jou ssel m e [14]等人定义的“距离函数”概念,来度量证据体间相似性程度,并进一步获得系统中各个证据被其它证据所支持的程度,通过对支持度归一化处理得到各条证据的可信度,作为证据的权重,对多源证据进行加权平均后再利用D em p ster 组合规则融合证据信息.该方法461中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年第2期不同于文献[10211],利用的是证据源本身携带的信息来确定各证据的权重,且继承了M u rphy 方法的所有优点,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源修改思想.但该方法从证据源提取特征信息之后,对原证据全盘抛弃,只对组合后得到的平均信息源进行操作,这样做虽然使得证据融合的收敛速度加快(朝证据支持的概率大的命题快速收敛),但并不妥当,容易造成弱势信息的丢失,对要求第二判决的应用不利,并且计算量较上述方法大.3 D 2S 证据理论的一种新的修正模型的提出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以Yager 为代表的D 2S 证据理论组合规则的修正和以M u rphy 为代表的D 2S 证据理论证据源的修正分别代表了D 2S 证据理论完善的两种方向.从哲学思维的观点来看,例1中证据理论出现的问题可以描述为用U 方法解决模型V ,得到了违反直觉的结果W ,Yager 等人认为方法U 出了问题,而M u rp hy 等人认为是模型V 出了问题.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解决.事实上,这恰恰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个不合常理的结果W 既有可能是方法U 不完善,也有可能是模型V 出了问题,还有可能是U 和V 都有问题,就像光的“波粒二象性”一样.因此,基于这样一种哲学认识,本文试着同时对方法U 和模型V 进行修正,并考虑证据交叉融合时的情况,在文献[7,12]的基础上引入证据信息容量e (E )的概念,提出了一种用于D 2S 证据理论修正的新模型.定义1[15] 一条证据E 的信息容量e (E )可以定义为e (E )=∑g (A I )i =1m (A i )‖A i ‖ (A i ≠ ),(6)式中:‖・‖表示集合的基数(即集合中元素的个数);g (A l )是焦元集A l 的个数.显然有0≤e (E )≤∑g (A I )i =1m (Ai)=1,当m (A i )=0时,e (E )=0;若m (A i )=1,且‖A i ‖=1时,则e (E )=1.定义2 证据源修正规则如下,即通过各条证据的信息容量对焦元交叉的证据作折扣.m ′j (A i )=m j (A i )e j (E ),m ′j (()=m j (()e j (E )+[1-e j (E )],m ( )=0.(7) 定义3[14] (为一包含N 个两两不同命题的完备识别框架;m 1,m 2为(上的两个基本可信度分配函数,则m 1,m 2之间的距离可表示为d (m 1,m 2)=12(m 1-m 2)T D (m 1-m 2)=12(〈m 1,m 1〉+〈m 2,m 2〉-2〈m 1,m 2〉),(8)式中:m 表示定义在幂集2(上的以m (A i )为元素的列向量;D 为一个2N ×2N 阶的矩阵,其中的元素为D (A ,B )=‖A ∩B ‖‖A ∪B ‖,〈m 1,m 2〉=∑2Ni =1∑2Nj =1m1(A i )m 2(A j )‖A i ∩A j ‖‖A i ∪A j ‖,A i ,A j ∈2(.定义4[12] 证据体m i 和m j 之间的相似性测度si m (m i ,m j )为si m (m i ,m j )=1-d (m i ,m j ) (i ,j =1,2,…,n ).(9) 定义5[12] 证据系统中证据体m i 的可信度为crd (m i )=sup (m i ) ∑ni =1sup (m i ),(10)式中:sup (m i )=∑nj =1,j ≠isi m (m i ,m j )表示整个证据系统对证据体m i 的支持程度.定义1指出了一条证据E 的信息容量与其焦元集中所含元素的个数有关,若该证据各焦元集均只含有一个元素,则该证据的信息容量e (E )=1,其所包含的有用信息最多.根据信息容量可以对焦元集发生交叉的各证据作折扣,进行证据源(合成前的各条证据)的修正,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焦元信息交叉的各条证据间的去相关问题.561(总第130期)D 2S 证据理论的不足及其数学修正(陈炜军等)定义2给出了一种新的证据源的修正规则,该规则通过证据体内在的信息容量对证据各焦元集的基本概率赋值进行重新分配,并保证了概率分派的完备性.定义3,4,5是根据文献[15]的方法,通过引入证据体间的距离函数实现各证据在证据系统中可信度的分配,解决了对D S 证据理论作第一类修正的各种方法对参与合成的各证据一视同仁的做法,使出现冲突的证据对整个证据系统信息合成的影响最小化.在定义1,2对证据源修正的基础上,考虑证据可信度分配的不同,提出如下新的证据合成公式m (A )=∑∩A i =A ∏1≤j ≤nm′j (A i )+k ′q ′(A ) (A ≠ ),m ( )=0,(11)式中:m ′j (A i )根据式(7)计算,k ′=∑∩A i = ∏1≤j ≤nm′j (A i ),q ′(A )=∑ni =1crd (m′j )m ′j (A ).在本公式中若各证据源中‖A i ‖=1(即焦元独立不交叉),且crd (m ′i )=crd (m ′j )(1≤i ≤j ≤n )(即视各证据具有相同的可信度1 n ),则本文的方法就变成了文献[7]的方法.4 数值实验及比较为了验证本文组合公式的融合效果,下面以两个数值实验进行仿真计算,并将仿真结果与几个典型文献的方法作分析比较.例2 设识别框架(={A ,B ,C },现有4条证据如下:E 1∶m 1(A )0.98,m 1(B )=0.01,m 1(C )=0.01;E 2∶m 2(A )=0,m 2(B )=0.01,m 2(C )=0.99;E 3∶m 3(A )=0.9,m 3(B )=0,m 3(C )=0.1;E 4∶m 4(A )=0.9,m 4(B )=0,m 4(C )=0.1.将6个合成公式的融合结果作对比分析,其融合结果如表2所示.表2 各论据公式融合结果对比表Tab.2 Contrast list of fusi on result fo r each evidence fo r m ula m 1,m 2合成kk ′m (A )m (B )m (C )m (()D 2S 公式0.9900.010.990Yager 公式0.9900.00010.00990.99李弼程公式0.990.48510.010.50490M urphy 公式0.50980.48980.00020.510邓勇公式0.50980.48980.00020.510本文公式0.990.48510.010.5049m 1,m 2,m 3合成kk ′m (A )m (B )m (C )m (()D 2S 公式0.999010010Yager 公式0.99901000.000990.99901李弼程公式0.999010.6260.00670.36730M urphy 公式0.70425130.832250.001020.166730邓勇公式0.31271860.9978930.0000060.0021010本文公式0.999010.8810.00510.1139m 1,m 2,m 3,m 4合成kk ′m (A )m (B )m (C )m (()D 2S 公式0.9999010010Yager 公式0.999901000.0000990.999901李弼程公式0.9999010.69490.0050.30010M urphy 公式0.75858680.9664475580.0000000030.0335524390邓勇公式0.33975130.9998936130.0000000010.0001063860本文公式0.9999010.89020.00340.1064661中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年第2期 从融合结果可以看出,本文方法优于D 2S 和对D 2S 理论做第一类改进的方法,因为本文方法按各证据在整个证据系统中的可信度对冲突部分的信息加权进行分配,取消了文献[6]中主观随意性大的证据可信度Ε的概念,且比文献[7]的方法更合理.该例中,各证据‖A i ‖=1,所以e (E j )=1,m ′j (A i )=m j (A i ),k ′=k ,所以当各证据焦元独立不交叉时,运用本文方法证据源无需修改,同时得到了与M u rphy 方法和邓勇方法相近的结果.尽管在证据系统中证据达到4个时,m (A )的收敛速度要慢于这两种方法,但没有丢失第二命题C 的信息.当识别框架所含焦元数较多时,在保证快速融合做出第一判决的情况下,对需要作出第二判决的应用更有利.再来看证据焦元的基数不全都为1的情况,与文献[8]中的方法进行比较.例3 设识别框架(={A ,B ,B C ,D },现有3条证据如下:E 1∶m 1(A )=0.9,m 1(B C )=0.1;E 2∶m 2(B )=0.1,m 2(D )=0.9;E 3∶m 3(A )=0.9,m 3(B )=0.1.现将本文方法和文献[8]向阳的方法进行证据间融合,结果对比如表3所示.表3 焦元基不为1的证据融合结果列表Tab .3 Fusi on result list of evidences w ho se aggregative cavdinal num ber isn ′t 1焦元证据ABB CD(m 1 2k 1 2=0.99向阳公式00.750.2500本文公式0.402060.061530.044670.468230.02351m 1 3k 1 3=0.18向阳公式0.987800.009150.0030500本文公式0.964550.023050.0081200.00428m 2 3k 2 3=0.99向阳公式01000本文公式0.44550.10900.44550m 3 3k 3 3=0.18向阳公式0.9880.012000本文公式0.9720.028 从上面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在证据冲突较小(k 较小)的情况下,本文修正模型所得融合结果和文献[8]的结果很接近,融合效果相当,具有相当“s 1”的向下聚焦的程度,只不过在证据焦元基数不为1时,本文公式把不属于证据信息量的那部分概率赋给了未知项,从融合结果看这样做也是合理的.而在证据冲突较大(k 较大)的情况下,本文方法所得结果和文献[8]的结果就截然不同了.尽管证据E 1和E 2对命题B 的支持率都非常低,文献[8]的合成结果支持B ,而对A 和D ,包括它们的并集却没有任何的支持;而文献[8]对证据E 2与E 3的合成结果更是只支持命题B ,这明显是有悖常理的既然两个证据几乎各支持一个命题,那么,这两个命题合成以后对该命题的支持率都应接近0.5.本文提出的修正模型合成公式更好地吻合了这个结论.5 结束语本文提出的D 2S 证据理论的修正模型是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得出的,在分析现有改进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引入证据信息容量和证据可信度来对各传感器提供的证据信息进行预处理,既包括了D em p 2ster 组合规则修正的思想,又包涵了证据源修正的思想,并将它们进行了较好的结合,是一种对D 2S 证据理论进行修正的新思路.由上面数值实验的融合结果比较可以看出,按照原始的D 2S 推理、几种典型的改进方法和按照本文修正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并不一样.本文公式方法不仅很好地解决了证据信息冲突情况下的信息融合,可以更好地剔除无效证据信息的干扰,融合结果符合常理和逻辑判断,在一定判决门限下可以使信息融合的结果更快速、更合理,而且较文献[8]更有效地解决了证据信息交叉(证据焦元基数不全为1)时的融合情况,是一种好的融合算法.这种证据的组合算法可以在决策支持、多传感器决策级数据融合等方面具有很好的应用前景.比如761(总第130期)D 2S 证据理论的不足及其数学修正(陈炜军等)861中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年第2期在多传感器数据融合中,来自不同传感器的可靠性存在很大差异,而这种可靠性又是在主观不可预知的情况下,运用该算法可以有效地降低和抵消个别传感器因偶然因素带来的“坏值”的影响,将引起冲突的证据信息(“坏值”)通过整个证据系统对其的支持程度(证据可信度)将其降到最小,从而有效地保证融合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但相比较而言,当一个稳定的证据系统有新的证据信息加入时,该算法需要重新计算各证据在整个证据系统中的可信度,所需的计算量较大,如何有效地简化计算量和提高融合速度需要今后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参考文献:[1] Shafer G.A M athem atical T heo ry of Evidence[M].P rinceton:P rinceton U niversity P ress,1976.[2] D ubi o s D,P rade H.A survey of belief revisi on and updating rules in vari ous uncertainty models[J].Internati onalJournal of Intelligent System s,1994(9):612100.[3] 康耀红.数据融合的理论与运用[M].陕西: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7.[4] Yager R.O n the demp ster shafer fram ew o rk and new com binati on rules[J].Info r m ati on Sciences,1987(41):932137.[5] L efevre E,Co lo t O,V annoo renberghe P.Belief functi on com binati on and conflict m anagem ent[J].Info r m ati on Fu2si on,2002,3(3):1492162.[6] 孙全,叶秀清,顾伟康.一种新的基于证据理论的合成公式[J].电子学报,2000,28(8):1172119.Sun Q uan,Ye X iuqing,Gu W eikang.A new com binati on rule of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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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据法现状及未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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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据法现状及未来分析
证据法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核心部分,是司法实践中对事实真相进行
查明和认定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证据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
的未成文规则到现在的比较完善的法律框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与此
同时,我国证据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我国证据法的
现状和未来进行分析。
然而,我国证据法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我
国的证据教育和培训相对不足,法官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能力有待提高。
其次,由于我国证据法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没有明确的标准,司法实践中
存在一些片面和随意的现象。
再次,我国的证据权利保障还不够充分,当
事人在证据收集和使用过程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后,我国证据法的配套
制度和机制有待完善,如公证机构的建设、鉴定机构的规范等。
未来,我国证据法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应加强
证据教育和培训,提高法官的证据实践能力和素质。
其次,应完善对证据
的收集和使用标准,明确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和规定。
再次,应加强对证据
权利的保护,明确当事人在证据收集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
应完善证据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机制,如加强公证机构的建设和规范鉴定机
构的管理。
总的来说,我国证据法的现状相对较好,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之处。
未来,我们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证据法,加强对证据的教育和培训,完善证据收集和使用的标准,加强对证据权利的保护,完善证据相关的配
套制度和机制,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
信任。
证据规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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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证据规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刘华举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证据规定),至今已执行三年多,在执行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公正、快速的审理案件。
一、举证阶段存在的问题1、举证期限到期之日不统一。
审判实践中,大量适用填充式举证通知书,只需填写当事人姓名及日期即可,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到庭时间不一致及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送达时间也不一致,就产生了同样是三十天的举证期限,因先给原告方送达举证通知,在原告方举证期限届满时,被告方的举证期限尚未届满。
一方面无法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另一方面易引发原告方的误解,认为我今天给你送证据,你说晚了,可你却照收被告方的证据,不是偏袒被告是什么?2、收取的证据不规范。
证据规定第1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法官未依此要求当事人,当事人仍象原先一样交几份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既不注明证据来源,又不注明证明对象,提交日期,在庭审时不得不由当事人补充陈述证明目的,浪费了时间。
另外,根据证据规定第10条,当事人提交证据应交原件,但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仍依旧例,在举证期限内只提交复印件,原件在庭审中才提交,或庭审中法官依旧习惯主动向当事人索要证据原件,这都是不规范的行为。
3、不出具收据或出具的收据不规范。
证据规定强调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时应出具收据。
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实践中,由于有的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较差,不主动索要收据,经办人便不向当事人出具收据,或出具的收据上证据名称、份数、页数、收到的时间四项应具备项目不完全具备,有的收据注明证据名称、份数、页数后有大量的空白地方,不用笔拉掉,给当事人留下可乘之机,便于其增加内容,而且大部分收据不留存卷联,让阅卷人搞不清这些证据是何时由何人收取的,是否是在举证期限内收取的,将来不易划分责任人的责任,也易引起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纠纷。
证据规则在诉讼中的应用与挑战
![证据规则在诉讼中的应用与挑战](https://img.taocdn.com/s3/m/6268a941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e0.png)
证据规则在诉讼中的应用与挑战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是法庭裁决的基础,因此,证据规则的正确应用至关重要。
证据规则所涉及的程序和标准,对诉讼的公平和正义都有着重要影响。
然而,证据的收集、保护和运用往往面临许多挑战和困难。
本文将探讨证据规则在诉讼中的应用,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
首先,证据规则在诉讼中的应用有助于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证人传唤、提供书证、鉴定物证等方式获取合法证据。
这些规则确保了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避免了单方面的不利对待。
当事人可以在严格的证据规则下,行使自己提供证据的权利,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证据规则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准确性。
合理的证据规则可以帮助法庭更好地管理和审查证据,减少冗杂的证据和无关的争论,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证据规则的正确运用可以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法官提供更准确的事实依据,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然而,证据规则在实际应用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证据收集的困难是一个重要问题。
有些证据可能难以收集,比如涉及商业机密的证据、跨国诉讼中的证据等。
如何获取这些困难证据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同时,证据的保护和保存也是一个挑战。
特别是在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的保护和获取面临着新的挑战。
法院和律师需要了解和适应最新的技术和手段,以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可靠性。
其次,证据规则的灵活性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的证据规则主要侧重于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物证等传统形式的证据,对于新兴形式的证据,如数字证据、社交媒体信息等,尚未有明确的规定。
这就使得一些新型证据的认定和运用存在较大的难度。
法律界需要积极推动对证据规则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证据的变化和发展。
此外,证据规则的正确运用也需要法律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
律师需要深入了解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掌握各种证据形式的特点和获取方式。
同时,法官也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灵活运用证据规则,确保其正确适用。
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逻辑问题及解决对策
![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逻辑问题及解决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8da99542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1e.png)
证据搜集中存在的逻辑问题及解决对策证据搜集中存在的逻辑问题及解决对策证据搜集在整个破案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论文联盟.Ll.。
该文从证据搜集的角度来讨论其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
证据搜集是侦查破案的开场,也是整个办案活动的开场。
证据搜集工作能否做到客观全面、认真、细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案件诉讼的走向。
该文阐述了从侦查、办案的理论看,在证据搜集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证据搜集;勘查现场;逻辑问题1.证据搜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勘查现场不迅速、不认真、不细致。
不少侦查人员仍然遵循旧的办案形式,把主要精力用于走访排查犯罪嫌疑人方面,认为只要抓到凶手一切不攻自破,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能科学全面地搜集证据。
因此,案发后往往不注意在第一时间内对案发现场进展深化细致的勘查、全面客观的描绘和记录现场情况,不能或不注意对细微的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搜集,使一些本来有可能搜集到的物证因忽略大意而遗漏或时过境迁而缺失。
侦查人员对血迹提取与鉴定都较为重视,但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留下的物证记录、指纹、唾液、毛发等其他细节物证的提取与鉴定重视程度不够。
这就要求我们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尤其在现场勘查中,一定要认真细致,凭着高度的责任心去发现提取一切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否那么时过境迁,一旦遗漏,证据的灭掉将不可防止。
提取物证送检不及时具有遗漏现象。
由于办案人员忽略、经费紧张等原因,有些已提取的物证未及时送检,人为造成物证证明力的丧失。
不便证据如凶器、血衣、痕迹等物证的特点决定了它不仅可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而且还可以印证犯罪的根本指向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局部特征,是证实犯罪的强有力证据之一,但在侦查中有时被无视,导致一些案件定罪证据不充分,而无法起诉,或判无罪。
例如,王某杀人强奸案,侦查人员于案发当时就从现场上提取了犯罪嫌疑人遗留的内裤,但因保管不善加之破案时间长,由于未及时送检,当找到犯罪嫌疑人时,再拿此内裤去检验已失去了检验条件和鉴定价值。
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bfbdd251f12d2af90242e6a6.png)
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的证据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理论基础,是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法学研究的广泛开展,我现行的证据制度越来越表现出与法制建设不相适应的一面,一些法学界人士对此也提出了诸多疑义。
笔者从事审判实务多年,在这其间对我国的证据制度感受颇深,我们现行的证据制度确有许多缺陷需要改进。
一、证据是诉讼灵魂。
证据是理所当然的诉讼的核心和灵魂。
所有的诉讼都应是围着证据展开的,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应是以证据为依据。
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整个诉讼活动不过是玩弄证据的艺术”,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过份。
所以谈到证据制度的改革,其实就是谈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
1994年笔者开始从事审判工作,这时法院的审判方式基本上表现为纠问式审判方式,审判员的庭审中法庭调查阶段的思路大致是: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向原、被告发问→原、被告举证→原、被告相互发问。
至于质证、辩证因大多数审判人员认为是属于法庭辩论而在调查阶段被忽略,对证据认定,在庭审中几乎是不多见的。
幸喜,随着我国这些年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法院的法官终于从纠问式审判方式中走出来,在庭审中更趋向于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法庭调查阶段的思路大致是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法庭认定→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庭认定→原、被告相互发问,而向原、被告发问原先必经的程序在庭审中已不常见。
现在看来无疑是一个大的飞跃。
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也终于走向正轨,证据制度也由审判制度的分支成为核心。
二、证据基本特性的划分。
谈到证据基本特性,无非是谈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也有的学者提法为客观性、因果性、合法性)。
笔者认为将证据基本特性归为这三性是混淆了证据的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证据三性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
证据的三性是指作为定案的证据要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一观点在审判实践中实在难以操作,在审判实践中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确是案件的主要证据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无效的合同因其内容不合法,而我们要否定它作为定案的证据,那我们应依据什么证据来判案,而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应由有过错方承担责任,但无效合同在诉讼过程中不作为定案的证据,要过错方承担责任也就变成无证据支持,因而过错方可以不承担责任,造成了审判陷入两难境地。
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与反思
![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与反思](https://img.taocdn.com/s3/m/50f50b2c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9f.png)
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与反思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刑事证据的使用既是维护公正正义的需要,也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行反思和改进。
本文将围绕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展开探讨,并分析其中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刑事证据是指为证明案件事实真伪或者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明材料。
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合法的证据是审判程序正义的核心保障,也是确保判决公正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运用中,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首先,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过度依赖口供的情况。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很大程度上依赖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审判决策的主要证据。
这种依赖口供的现象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被告人的证言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刑讯逼供、虚假供述等。
因此,过度依赖口供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正。
其次,我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机制尚未完善。
非法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包括非法拘禁、酷刑逼供、非法搜查等方式获得的证据。
在国际上,排除非法证据是普遍认可的原则,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机制相对薄弱。
这就导致了一些非法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仍然被使用,从而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中对于科技证据的规定相对滞后。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数字证据、网络证据等新型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在涉及到这些新型证据时,规定还相对滞后,导致对这类证据的采信存在问题。
这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真实情况的了解,也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反思和改进。
首先,应当加强对刑事证据的法律解释和适用,对于一些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敏感证据,应制定明确的规定,确保在其采信过程中符合法律的要求。
其次,应加强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尤其是对于科技证据,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手段和机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证据运用在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证据运用在诉讼中存在的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ca66f1d66c175f0e7dd137b7.png)
证据运用在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摘要:针对律师收集证据、证人作证、被告人翻供等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阐述其证据在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
关键词:证据;诉讼;问题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司法人员进行办案活动的核心和基础。
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
但实践中,在证据的应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仅就几个问题从理论上对其加以分析和阐释。
1 律师收集证据存在的问题诉讼过程就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过程。
在这一证明过程中,证据的收集、提供尤其显得重要。
在诉讼中,无论是公、检、法的作用,还是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作用,都是诉讼机制的基本组成部分,他们共同确保诉讼公正的实现,缺少或弱化任何一方面都会导致诉讼制度的不健全。
近几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强调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益,收集调查证据是实施辩护行为的主要内容之一。
但是,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实现其证据的收集调查权的过程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产生了诸多问题,急待解决。
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规定了当事人、律师收集调查证据、提供证据的权利,但如何实现这一权利,立法却无具体措施及程序加以保障。
纵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对当事人、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相应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有权庭外收集、调查证据;(2)代理人(律师)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及个人收集调查证据;(3)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律师)有权庭外收集证人证言。
但由于立法条文规定的粗泛,究竟依什么程序,如何收集,没有下文,给诉讼实践的操作上带来了诸多困难,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当事人、代理律师无法获取案件相关的证据。
我国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当事人、代理律师相应的调查、取证权,但缺乏可操作性,使得这一权利难以真正实现。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5篇)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5篇)](https://img.taocdn.com/s3/m/e9789d3f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e9.png)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5篇)第一篇: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以及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近几年来,各地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1999年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
又如1994年,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人佘祥林之妻失踪,后在一水塘发现女尸,当地司法机关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
然而,就在佘祥林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之后,被他“杀死”的妻子却突然归来。
这些人是幸运的,然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仍未出现清查案情的曙光。
其他没有得以报道的更是不计其数,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
早年的云南杜培武案、河北唐山李久明案等,莫不如此。
,在这些冤假错案的背后,到底是什么致使了这些悲剧的发生?究其原因,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占了很大一部分首先是疑罪从无的原则,在现实案件中,这项原则几乎得不到体现,对于一些案件,很多都是按照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态度来判,基本上刑事公诉案件很少有无罪判决的,疑罪从无成了一纸空文,这一做法一方面是由于上述原因受上级机关领导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一味要求办案效率,对于一些杀人,伤害案件,造成民愤极大,秉着命案必破的原则,为了平息民愤邀功求赏,有时没有确切的证据,就抓着一个嫌疑人顶包,草草结案,等到案件水落石出,才不得不承认,另一方面是因为长期的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着办案人员,因此也有学者推测宣布死缓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证据不足,不宜立即宣判死刑,根据疑罪从轻的原则来判缓期执行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诉中的疑罪从无原则,也是造成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冤假错案的原因,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不能为了盲目地追求破案效率而把公平正义弃之不顾其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证据法中,证据的证明力有较强的逻辑性,有的需要法官自己来判断,往往法官具有较大的自主裁量权,容易造成偏听偏信的局面,证据规则限制形同虚设,法官在法庭上对于证据问题几乎享有不受限制的自主裁量权,这是极其不合理的。
论我国证据法现状及未来分析
![论我国证据法现状及未来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60467cd1a1c7aa00b52acb52.png)
论我国证据法现状及未来分析[摘要]证据法作为专门规定诉讼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所形成的上层建筑。
目前,较为统一的证据法法典在我国并没有形成,它们只是散见于诉讼法、组织法、司法解释中,而且对于是否要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我国仍存在比较较多争议。
这对我国的司法正义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为深入了解我国证据法现存问题及未来的立法需求,本文对我国证据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且学习了国外各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证据法的精华部分,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为将来制定完善统一法典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证据证据法基本现状立法需求一、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种类一般来说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还未知的问题,证明的对象是未知问题,证据就是已知的事实。
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证据问题,所以我们可以说证据的搜集和运用基本就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全部,证据确定了诉讼活动基本也就可以完满结束了。
司法正义的基础就是证据,判决如果缺少证据,那么它的正义性和公平性将很难得到保障。
现在绝大多数的警匪片都有这么一句台词“人证物证俱在,看你还怎么抵赖”,这句台词就充分表现了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
(一)证据的概念证据是证据法的逻辑起点。
证据的定义和属性决定了举证、查证、质证和认证的范围、方向和标准①。
这属于证据法的主要原理。
目前,我国关于证据的学理定义不胜枚举,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学说。
在各种观点②中,影响较大的是“事实说”③、“根据说”④、“统一说”⑤等,“事实说”是多数派观点。
但在《证据法原理》一书中,对以上各种说法进行系统分析后发现,“统一说”应当成为学界有关证据定义的通说。
因为“统一说”具有更全面的代表性,更符合现行立法有关证据定义的本意,更有利于促成证据法基本原理的连贯性。
(二)证据的基本种类我国《行证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证据制度中的缺陷与改进
![证据制度中的缺陷与改进](https://img.taocdn.com/s3/m/0bfb96c5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35.png)
证据制度中的缺陷与改进2023年已经是一个高度数字化的年代,科技的蓬勃发展让人工智能在证据展示和识别方面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然而证据制度中还存在诸多缺陷,例如证据来源和真实性的保障、司法人员素质等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证据来源和真实性的保障仍有缺陷在很多案件中,证据的真实性是极其重要的。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我们会发现,证据往往容易被伪造或篡改,从而导致案件判决出现偏差。
尽管一些技术手段可以帮助我们判定证据的真实性,例如数字签名技术和保全技术,但这些手段并不能百分之百保障证据的真实性。
未来需要在证据来源、文件存储和传输方面采取更严格的控制和管理措施。
人工智能应用在证据展示和识别方面的成果相当不错,它可以很好地分析比对出证据的真伪,减少伪造情况的发生。
同时,数字签名、加密技术和交互式图像等技术也可以被广泛应用于证据真实性的等方面,从而提高对证据真实性的保障和识别能力。
二、司法人员的素质依旧存在短板当前,司法人员在采集证据这一环节中的素质问题仍然存在。
例如,涉及大量证据的案件,由于司法人员的手动操作个人体力和精力有限,在工作中容易出现疏漏和错误。
进一步地,由缺乏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导致的泄密、失误等问题,影响了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质量的高低。
未来,我们需要对司法人员的相关素养进行提高。
推动司法机关的专业化、精细化改革,注重对于基层的人员培训、学习和知识更新,也可通过教育提升技术员工的技能水平。
同时,特别是新生代法官、检察官,不论是他们的专业知识储备、案件应对方面还是庭审表现,都会需要市场经验的累积,这样才能更好的助力司法机构。
三、证据保管、保存等操作流程仍需要明确在证据存储方面,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也谓之为我们对于证据保管流程指导的不充分。
其实,证据管理要素是多方面的,对其进行更加细致的探究也是刻不容缓的。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很难保证所有的证据记录完整、及时和精准,这样就会给证据的保管和保存带来很大困难。
刑事证据应用中的问题与探讨
![刑事证据应用中的问题与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fb14e7ed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5c.png)
刑事证据应用中的问题与探讨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裁判的核心,是真实性、权威性和有力性的基石。
其在维护正义、惩恶扬善、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刑事证据的应用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证据的真实性是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
虚假证据或伪造证据会导致错判案件,给当事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针对证据真实性问题,法律规定了制订证据标准的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应根据证据标准的要求对证据进行审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把控。
同时,对于造假证据者应当采取严格的惩处措施,以保障证据的真实性。
二、证据的权威性问题证据的权威性是刑事诉讼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权威性不足的证据会影响庭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进而影响案件的审理效果和裁判结果。
在证据权威性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应当加强对证据来源的审核,特别是一些自媒体、社交媒体等在线渠道上的信息需特别谨慎审核。
二是加强对证人证言的审核,对证人的身份、证言的真实性等进行核实,避免伪证和虚假证言。
最后,应当加强对技术鉴定所出具的证据的审核,尤其是涉及高科技设备、软件的证据,更应严格审查。
三、证据的有力性问题证据的有力性是指证据对案件的证明力,是判决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基础。
正是因为有力性的问题,牵涉到很多无辜者受到冤狱,无法及时得到解决。
对于证据有力性的提高,除了加强证据的审核和保护外,更需要技术和法律基础的提高。
在现在社会中,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嵌入式系统技术等技术应用,都可为证据的有力性提供思路和方法。
比如,在指纹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技术等方面的应用,都可提供有力证据。
而在法律基础层面,也应当从现有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进行总结和优化。
推广口供法的实际应用,严格核实证人证言中的真实性,提供更多便捷的调查手段等,都有望提升证据的有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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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政府、企业和个人都离不开决策,决策是人类社会的
一项基本活动,小到个人选择上班路线,大到国家分配有限的社会资源,都是一
个决策的过程。
决策存在于社会经济系统、生产系统、工程系统,乃至生活的各
个方面,决策结果对于整个工作或全局行动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任何决
策都是人对事物的评价和选择,都是建立在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人类改造客
观世界的实践基础之上,由于客观世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变化性、多样性等,
导致人们主观认识上的种种不足与误差,加上决策过程中时间的有限性和决策者
认识的局限性,决定了决策的复杂性。
因此,在现实决策中,决策者获得的信息
往往是不完整的、不精确的,甚至是矛盾的。
根据人们获得的决策信息的完整性,
决策可以分为确定性决策和不确定性信息决策[1]。
证据理论是对概率论的一种扩展,在不需要得知先验概率分配的前提下,以
简单的形式推出较好的融合结果,因此采用证据理论进行决策的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构造一个合适的基本概率分配函数;而是选择一个合理的证据合成公式和方
案排序准则。
证据理论广泛的应用于不完全信息决策领
域,如图像识别、模式识别、故障诊断、专家系统、风险评估等。
国内外学者的
研究已经证明,证据理论能够有效地解决属性值不完全、属性权重信息不完全或
者效用函数未知的不完全信息多属性决策问题。
目前关于证据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理论研究,如冲突证
据的合成问题,相关证据的合成问题等;证据理论的扩展问题,主要是把证据理论引入不完全信息多属性决策中,如证据理论与其他决策方法的结合使用,如与
神经网络网络方法的结合使用,与AHP方法的结合使用等;实践应用研究,如
证据理论在面相识别、故障诊断、遥感分类、水质监测、决策评价、信用评估中
的应用研究等。
本文将重点研究冲突证据的处理问题和证据理论在不完全信息多
属性决策中的应用问题。
用基于证据理论的信息融合方法,进行目标识别、检测和分类有很多优点。
它不需要任何先验信息和条件概率,能成功地将“不确定”、“未知”等认知学
上的重要概念引入到融合模型中。
证据理论“将基本概率赋值分配给鉴别框架
中的命题,这和传统的概率分布有着本质的不同。
特别是,通过给整个鉴别框
架分配基本概率赋值,反映了缺少足够的可用信息来进行决策”[3]。
尽管利用证据理论处理不确定信息有着独特的优点,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组合条件苛刻,要求证据之间相互独立。
其
二,现有的证据组合规则无法处理冲突证据,且无法分辨证据所在子集的大小。
其三,证据理论会引起焦元“爆炸”,焦元以指数形式递增。
其四,
基本概率赋值获取困难,如何根据实际情况构造基本概率赋值函数,是实际应
用中的一难题川。
本章针对证据组合规则无法处理冲突证据的问题,在分析现
有的证据组合方法的基础上,对证据理论进行研究和改进,并将改进后新的证
据组合方法应用于工件类型的识别中。
基于证据理论的信息融合用于城市发展:
Dempster-Shafer证据理论是融合多源信息的最有前景的一个方法。
其在不确定性知识表
示方面具有优良的性能,这是近几年其理论和应用发展较快的原因。
但其中如何构造mass 函数仍然是理论和应用上的难题.本文在阐述证据理论的基础上,给出了基于Dempster-Shafer证据理论的多源信息融合方法,并尝试用最大似然分类斌值法构造mass函数的Dempster-Shafer证据理论的信息融合技术应用于城市发展。
证据理论在技术分析中的应用:
针对单一技术方法在证券投资中有被骗线的可能,提出采用多种技术分析方法判断证券未来的走势;对于不同分析方法所得结论的差异用证据理论进行处理;将不同的技术分析方法作为独立的证据源,利用D-S合成法则对各种方法的结果予以融合,从而提高分析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证据理论在最优路径规划中的应用
路径规划是车载导航系统的核心功能,其中最优路径规划功能最为常用。
在最优路径规划中,道路属性起着关键的作用。
目前道路属性的应用都是进行简单的加权求和,而这样道路属性不仅没有得到充分的应用,而且路径规划结果也不够理想。
将道路属性数据进行量化后,应用证据理论将每条道路的属性进行融合,融合后的数据作为道路权值。
这样不仅可以改善属性数据的应用效果,而且可以优化规划结果。
实验表明了改进后的算法在没有影响搜索效率的前提下,搜索结果得到了优化。
基于证据理论的高新技术企业核心能力度量模型研究
:高新技术企业核心能力的科学评价和考核,日益成为企业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核心能力度量中的不确定信息处理,运用证据理论量化并合成来自不同信息源的评价信息对提高决策准确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高新技术企业核心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基于证据理论建立了高新技术企业核心能力度量模型。
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该度量方法对高新技术企业核心能力的度量和评价更加有效。
采用该度量模型还可以对高新技术企业核心能力进行纵横向对比分析。
Dempster-Shaf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