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格式银行保函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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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索赔纠纷谈银行保函的风险及对策

从一起索赔纠纷谈银行保函的风险及对策

从一起索赔纠纷谈银行保函的风险及对策案情介绍案例评析担保银行:甲银行保函申请人:乙公司保函受益人:丙公司(一)2009年10月28日,甲银行根据其优质客户乙公司的申请出具了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00万元的动员预付款保函,约定保函自丙公司将700万元动员预付款支付给乙公司之日起生效,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副本)说明上述动员预付款已经完全扣减时失效,最迟不超过保函开具之日起12个月;并有“我行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任何证明或陈述理由”以及“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和补充都丝毫不能免除我行应承担的义务,有关上述修改或补充无须通知我行”等表述。

甲银行与乙公司另行签订了《开立国内保函协议》,乙公司提供了10%的保证金。

(二)2010年9月13日,丙公司对甲银行发出《收回动员预付款的通知》,称因乙公司违约停止供货,要求甲银行履行扣减10%比例动员预付款后的保函赔偿义务。

甲银行将索赔事实函告了乙公司,乙公司提出:一是根据其与甲银行签订的《开立国内保函协议》第四条规定,当受益人向担保人索赔时,担保人应当审查有关单据,确认是否符合索赔条件。

故在丙公司未提交相关单据前,甲银行应当引以抗辩;二是其自身并未违约,相反因丙公司工期进展缓慢,迟迟未对其已供货进行确认并支付货款,不得已才停止供货;且认为原700万元动员预防款已经扣减完毕,甲银行对索赔已无支付义务,甲银行应当拒绝丙公司的赔偿请求。

(三)2010年10月8日,甲银行向丙公司发函告知了上述乙公司的异议内容,丙公司回函称根据保函约定甲银行应无条件履行保函赔付义务,乙、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应由其双方解决,与甲银行无关。

(四)此时,乙公司在甲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远大于丙公司的索赔金额。

乙公司一方面致函甲银行,要求不得直接根据《开立国内保函协议》约定,借记其账户存款赔付丙公司,或擅自赔付丙公司后扣划其账户存款,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该法院裁定冻结了丙公司可从甲银行获取的担保赔付款项700万元,并向甲银行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支付依据银行保函可支付给丙公司的700万元担保金6个月。

保函的基础法律关系及风险防范

保函的基础法律关系及风险防范

保函的基础法律关系及风险防范保函的基础法律关系及风险防范近期,各类保函业务量增加,在接受与办理申请方非制式保函的过程中,经办人员要在明确保函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各种基础资料,不要仅凭申请单位总体上具备授信资格,而放松警惕。

保函的概念与基础法律关系(一)保函的概念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华夏银行人民币非融资类保函业务管理办法》对保函的定义是“本办法所称人民币非融资类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是指我行应贸易项下或工程投标等非融资类交易中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向交易的另一方担保该交易项下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做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二)主要当事人申请人(Applicant)受益人(Beneficiary)担保人(Guarantor)(三)基础法律关系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我们行称为开立保函协议)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

《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

《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

因此,银行经办人员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即基础合同)。

保函业务风险特征及防范对策

保函业务风险特征及防范对策

保函业务风险特征及防范对策作者:徐敏来源:《时代金融》2017年第33期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开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近几年来,银行依托良好的客户结构,大力发展投标、履约和预付款等保函品种,取得较好的综合效益,为表内业务发展提供了必要的配套服务。

同时,在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下,保函业务发展和管理仍处于粗放状态,风险敞口大、经济资本占用高,不仅涉及信用、操作和市场风险,还涉及流动性、法律、声誉等其他风险。

现就保函风险特征及防范对策进行阐述。

一、风险特征从保函当事人来看,申请人违约风险成为主要风险。

来自保函受益人的风险主要取决于受益人经济实力和品行等因素,来自反担保人的风险主要取决于第三方担保人的信用和支付能力。

担保银行若尽可能将上述因素调查清楚,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可在较大程度上避免保函业务发生索赔的可能性。

由于保函的背后总有相应的基础合同存在,保函对申请人的履约行为进行担保,所以,申请人对于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保函的索赔风险。

目前,外部市场环境复杂多变,申请人容易因应对措施及经营决策不当而无法履约,可能导致保函业务出现一些垫款乃至索赔事件。

因此申请人违约风险成为当前保函业务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及时有效地预警、识别和缓释申请人违约风险,成为保函业务风险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从风险类别来看,保函业务风险更多地表现为综合性风险。

以往保函业务审计结果表明,每笔保函业务若出现违规问题,均可能不同程度地引发合规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国别风险等多方面的风险,业务风险表现为各种风险的叠加总和,只不过风险类型的权重系数不同。

一种风险类型的出现,往往连带产生另外一种或数种风险类型,情况严重时导致重大风险事项发生。

因此,保函开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建设银行规章,否则就会产生合规性风险;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应该正确履行相应角色的规定义务,否则就会给银行带来信用风险;办理保函业务应严格遵守授信管理、抵质押物管理、收费管理、会计凭证管理、操作系统管理、合同档案管理等相关操作办法,否则就会导致操作风险;审批条件落实、保证金管理、文本管理等方面必须依法操作,否则就会导致法律风险;国际经济政治环境以及市场变化可能导致基础合同履行的变化,如价格变动、经济环境迥异、政治动荡等,导致涉外保函的基础合同难以履行,出现市场风险和国别风险。

关于银行保函诉讼案件的法律风险提示

关于银行保函诉讼案件的法律风险提示

于银行保函诉讼案件的法律风险提示来源:风险动态观察发布人:李军时间:2014-06-17 点击:103(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工委办公室《银行业法律风险提示》)关于银行保函诉讼案件的法律风险提示近期,各家银行因为对外出具保函而引发诉讼的案例不断发生,这些诉讼案件在起因、当事人的诉求、可资抗辩的理由等方面存在类同之处。

准确把握保函诉讼的法律要旨,及早制定应诉方案并有效落实,是妥善解决纠纷、维护银行权益的关键。

一、典型案例2008 年 6 月,某工程公司与某外国机械公司在北京签订了工程安装项目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000万美元,根据约定,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机械公司将向承包方工程公司支付15%的工程预付款,但工程公司需提供银行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

8 月,某银行根据客户工程公司的申请,向机械公司出具了一份预付款保函,金额为750万美元,生效条件为预付款汇入工程公司在该行所开立的账中,到期日为2011年10月31日,见索即付。

2008 年 8月末,预付款到账,保函正式生效。

合同履行期间,工程公司投入了巨大成本,后又垫付了数额较大的工程款。

但发包方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未能如期支付后续工程款,且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意图延期和转让工程,最终导致承包人撤回施工人员,工程半途而废。

2011年9月15日,银行收到机械公司的正式索赔文件,要求无条件支付保函金额。

同时,工程公司向当地中级法院提出保函止付申请,法院据此向银行发出止付令,禁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随即,工程公司又以工程承包项目存在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外国公司赔偿损失且宣告保函无效,该银行被列为共同被告。

机械公司因向银行索赔未果,在其所在国法院另案起诉,要求其本国法院判决该银行无条件履行保函付款义务并且赔偿损失。

二、保函诉讼案件中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在上述案例中,国外的机械公司之所以惘顾事实,在发生纠纷时直接向银行索赔,甚至在境外起诉,是因保函的特性使然。

银行应注意保函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银行应注意保函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银行应注意保函业务中的风险防范2009年12月22日 11:34:28 来源:中国金融界网保函业务是客户利用银行信用为其某事项担保,是银行经常办理的一种保证业务。

具体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银行按照保函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业务。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出具保函时应选择偿债能力较强的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递交全额保证金或充分有效的反担保,对受益人的信誉情况也应注意提前斟别,同时银行更要注意做好对保函条款的业务性审查和法律形审查等相关基础工作,以免银行在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债务后,与申请人发生争议无法追偿。

笔者认为,实际中银行应注意做好以下风险把控工作。

一是注意实际出具的保函内容应与出具保函协议书约定的保函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申请人申请银行出具保函时,先与银行签订出具保函协议。

银行在出具保函时,应尽可能严格依照与申请人签订的出具保函协议的约定内容为客户出具保函,以防止双方发生争议,在银行赔付受益人后款项后向申请人追偿受阻。

为避免实际出具的保函可能与协议约定的保函内容不一致,在出具保函协议中双方可提前约定:如本协议约定的保函与实际出具的保函不一致,则以实际出具的保函为准,申请人不得以此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二是注意对受益人名称、保函出具的基础交易或基础合同等基本信息进行明确表述。

注意对受益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对受益人用全称表述,具有唯一性。

对基础合同的名称、合同号等基本信息应详细具体,以明确银行的担保责任范围,规范受益人的索赔范围。

三是注意明确表述保函的有效期。

尤其对保函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进行明确,有的保函以某事件的发生做为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容易使保函有效期出于不确定状态,甚至无限期延长,增加银行的风险。

四是注意对索赔条件进行明确。

保函中应明确受益人索赔时应确定是基于申请人违背了哪种义务,约定受益人必须在保函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且索赔通知应符合相关要求,在有效期内送达保函确定的索赔地址,否则银行有权拒绝赔付。

论银行保函业务中的风险及控制

论银行保函业务中的风险及控制

银行保函业务中的风险主要包括担保责任风险、债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担保 责任风险是指银行作为担保人需承担申请人未履行约定义务时的赔偿责任。债 务风险是指申请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银行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法律风险 主要来自于保函条款的不明确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银行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
为了有效控制银行保函业务中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提高法律法规意识
商业银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重视法律风险。保函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较为 复杂,商业银行应加强员工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同时,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为保函业务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确保业务 操作的合规性。
结论
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的风险防范对于银行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对借款人、 担保人以及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分析,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可以降低保函业 务的风险,保障银行的利益。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以及提高法律法规意识是关键的防范措施,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的稳 定性和可持续性。因此,商业银行应重视风险防范工作,不断提升风险管理水 平,以确保保函业务的健康开展。
一、加强风险意识
银行应提高对保函业务风险的认识,加强风险教育,使员工充分了解保函业务 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银行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每一笔保函业务进行 风险评估,确保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保函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的合规 性和稳健性。例如,建立严格的担保人资格审查制度、完善债务人信用评估机 制等,从源头上降低业务风险。
2、严格审查保函条款:该银行对保函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确保保函条款公平、 公正、明确,并符合国际惯例和法律规定。在确保条款无漏洞、无潜在纠纷的 情况下,方才签订保函合同。

商业银行涉外保函法律风险与对策探讨

商业银行涉外保函法律风险与对策探讨

商业银行涉外保函法律风险与对策探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也更加复杂,贸易风险也受到更多的关注。

由于商业银行所出具的涉外保函具有不可撤销性、单据性、独立性等一些特征,能够有效满足当事人以及国际经济贸易的需要,所以其在国际担保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涉外保函所引起的相关法律风险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它不仅严重影响到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的经济损失。

所以,加强对涉外保函法律风险的认识及防范意识,对于我国经济贸易健康、平稳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标签:商业银行;涉外保函;准据法;欺诈一、商业银行涉外保函法律风险1.准据法适用问题的风险由于涉外保函本身非常复杂,所以这也使得准据法变得更加难以确定。

第一,从本质上而言,涉外保函属于涉外合同,其种类多样,合同不同其适用的法律也有所不同;第二,就涉外合同的连接点而言,它也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

比如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等都属于相关的连接点,这些连接点可能所处的国家都各不相同,因而也就难以确定准据法;第三,在涉外合同的处理过程中,其依据多种多样,这也导致难以确定准据法。

不同的国家,其国家体制也不尽相同,处理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也各有差异,在不同法系之间,也更加凸显出这种差异。

比如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司法必须要以制定法为依据,而美国则属于判例法国家,在司法过程中,不仅要以制定法为依据,同时还要以判例、国际惯例等为依据。

对同一问题,如果各国所做的法律规定不同,而当某种事实又使得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相互联系时,此时就会发生法律冲突。

另外,法律冲突也有具有多样性,既有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也有一国同国际法之间的冲突,既有公法之间的冲突,还有私法之间的冲突。

对于对准据法的适用问题,在商业银行涉外保函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果出现涉外保函的法律纠纷,那么涉外保函就难以选择相应的准据法。

常用保函要点及风险分析

常用保函要点及风险分析
第十八页
防范风险应注意的要点
金额敞口风险:
赔付利率不明确、赔付币种与担保币种之间汇率 不明确、承担无上限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如:保证范围包括xxx(本金)及相关利息;一但发 生索赔,以美元支付相当于PHPXXX的金额)
第十九页
防范风险应注意的要点
索赔条款:
尽量避免索赔条款过于简单,给受益人不当索赔提供了便利。
承揽排水项目与业主签订合同,但仅仅是收取代理费, 不承担工程建造的实质性责任。
B为转嫁自身责任让A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业主开立 保函
我行按照上述方式委托当地G银行转开保函给业主 A和B合作矛盾激化,终止合作,A将B告上法庭 诉讼过程中B将工程转包给另一分包商,工程继续并
最终完成,业主签发了验收证书
原文: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XXX bank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the documents indicated below:(1)….
(2)…. (3) A copy of the written notice purportedly sent by the above beneficiary to xxx (applicant), dated no less than 30 days prior to the date of any drawing hereunder,substantially stating as well the nature of the default and the beneficiary’s intention to draw under our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umber:xxx if the relevant default is not corrected.

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

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

未到期保函提前注销流程和应附材料分别是什么?A:未到期保函可以提前办理注销,但应附保函正本原件、保函受益人出具的解除保函责任的声明文件,管户客户经理应将上述材料扫描并在信贷系统中上传,按正常流程在信贷系统中发起注销流程。

[转载]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克服(2011-08-24 08:55:53)原文地址: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克服作者:不会拱地的猪〔摘要〕当前,银行对于保函业务所蕴含的法律风险并未予以充足的重视。

本文以保函的法律理论为立足点,对保函与基础交易的关系、银行对外赔付时的审查义务、保函有效期及金额敞口、生效条件以及保函的撤销等业务操作环节中所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剖析,并进一步得出银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应当遵循“三个一致”的结论。

〔关键词〕保函;基础交易;审查;有效期敞口;生效;撤销;“三个一致”通常而言,保函系指银行应合同关系一方的要求,向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担保合同项下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做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作为银行中间业务品种之一,保函的开立在银行的实际业务叙做中相当常见。

但由于保函业务在客观上形成银行的或有负债,因此对于其中所蕴涵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而应当强调的是,目前业界对保函业务法律风险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譬如以全额保证金质押开立保函之情形,一旦银行对外付款时存在如未严格依照保函条款付款瑕疵,保函申请人(或保证金出质人)即可能对此提出异议而拒不承担相应债务,或是其他因素导致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法律效力存在瑕疵,全额保证金质押的担保条件因此亦可能无法落实。

有鉴于此,对于保函业务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显然应当充分警识并采取适当防范措施,从而保障银行权益的最大程度实现。

一、保函与基础交易的关系问题——以“代开保函”的法律效力为例目前银行所开立的保函大多属于独立保函。

独立保函又称见索(单)即付保函、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该类保函具有明显的单据化特征(即“一方对另一方负有的在其凭书面请求或规定的单据请求时,向其支付一定数额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款项的承诺”),与主合同(即基础合同)之间的关联性较弱,故而与从属性保函有所区别。

银行保函法律案例争议(3篇)

银行保函法律案例争议(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保函条款的不明确、保函义务的界定模糊等原因,银行保函法律案例争议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银行保函法律案例中的争议焦点,探讨解决争议的法律途径,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6年,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项贸易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口一批货物。

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甲方向乙方提供了由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保函条款规定,若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遭受损失,银行应在一定条件下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约行为,遂向银行提出索赔。

银行在审查保函条款后,认为甲方违约事实成立,但根据保函条款,银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不服,将银行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保函条款的效力本案中,争议焦点之一是保函条款的效力。

乙方认为,保函条款中关于赔偿范围、免责条款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银行则认为,保函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 保函义务的界定本案中,争议焦点之二是保函义务的界定。

乙方认为,保函义务应包括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遭受的全部损失,而银行则认为,保函义务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

3. 甲方违约事实的认定本案中,争议焦点之三是甲方违约事实的认定。

乙方认为,甲方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则认为,甲方违约事实不成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分析1. 保函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保函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2. 保函义务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应当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担保期间、担保责任等内容。

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概述银行保函是指银行作为担保人,为客户提供的一种承诺支付担保的业务形式。

银行保函在国际贸易、工程承包、土地拍卖、招标投标等方面应用广泛。

银行在提供保函业务时,需要详细审查客户的资信,以确认其能否履行合同。

但是,银行保函业务也存在着法律风险,该风险主要体现在担保金额风险、担保基础风险和违法风险等方面。

因此,银行应该通过做好内部管理、加强审查程序等措施防范这些风险。

银行保函业务风险1.担保金额风险担保金额风险是指在保函期限内,客户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且产生损失时,银行需要承担的赔付责任超过了银行的最高限额,从而导致银行经营风险的可能性增加。

银行在提供保函服务时,应该严格审查客户的信贷记录、资产负债状况和财务状况,并根据担保金额的大小设定适当的担保费用和保险措施,以降低担保金额风险。

2.担保基础风险担保基础风险是指在保函期限内,客户未能履行合同,但由于担保期限已经到期,银行无法取消保函,导致银行承担的赔付责任与客户实际还款能力不相符的情况。

银行在提供保函服务时,应该定期审核客户的资信,确认是否存在评级下降、经营不善等情况,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以降低担保基础风险。

3.违法风险违法风险是指银行在提供保函服务时,未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信和合同条款,导致银行承担的赔付责任与客户实际还款能力不符的情况。

例如,客户提供的合同条款存在漏洞或不明确,或者银行未确认客户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等。

银行在提供保函服务时,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客户资信并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降低违法风险。

银行保函业务风险防范措施1.加强内部控制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划分担保金额风险和担保基础风险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担保管理和资信评审制度;定期对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更新。

同时,银行应加强内部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隐患,确保银行保函业务运作安全可靠。

2.加强审查程序银行应根据风险等级和业务性质设定不同的审查程序,针对性地审查客户的资信、合同条款等,确认其能否履行合同。

保函适用境外法律的风险(2篇)

保函适用境外法律的风险(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信用担保工具,在跨境交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保函适用境外法律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从保函适用境外法律的风险分析入手,探讨如何降低这些风险。

二、保函适用境外法律的风险分析1. 法律冲突风险保函适用境外法律,可能导致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源于以下两个方面:(1)法律体系差异:我国法律体系与境外法律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如合同法、担保法等。

在保函条款的解读和适用上,可能存在争议。

(2)法律适用原则差异:我国法律在适用上遵循合同自由原则,而境外法律可能更注重法律适用原则,如最密切联系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

这些原则可能导致保函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出现分歧。

2. 法律效力风险保函适用境外法律,其法律效力可能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法律冲突:如前所述,法律冲突可能导致保函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出现分歧,进而影响保函的法律效力。

(2)司法管辖权:保函适用境外法律,可能面临司法管辖权的问题。

若保函争议发生在境外,我国法院可能无法对境外法院的判决进行执行。

3. 文化差异风险保函适用境外法律,可能受到文化差异的影响。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背景、商业习惯等存在差异,可能导致以下问题:(1)语言障碍:保函条款可能存在语言障碍,导致双方对条款的理解出现偏差。

(2)商业习惯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业习惯存在差异,可能导致保函条款的执行出现困难。

4. 法律变更风险保函适用境外法律,可能面临法律变更的风险。

以下情况可能导致法律变更:(1)立法变更:境外国家或地区可能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影响保函的法律效力。

(2)司法判例变更:境外法院的判例可能发生变化,对保函条款的解读和适用产生影响。

三、降低保函适用境外法律风险的措施1. 合理选择适用法律在签订保函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合理选择适用法律。

以下建议可供参考:(1)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法律体系: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法律体系。

保函业务下一步工作措施及风险化解计划

保函业务下一步工作措施及风险化解计划

保函业务下一步工作措施及风险化解计划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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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建设工程银行保函敞口担保业务风险初探赵学奎摘要:国际工程担保市场上有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模式和高保额有条件担保书模式两种不同的担保模式,银行保函多属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适应上称为独立保函。

担保公司对银行独立保函提供敞口担保留在风险,应注重风险防范。

主题词:工程担保银行保函敞口担保风险防范2006年以来,合胖市大力实施“大环境、大建设、大开展〞战略,取得了辉煌的业绩。

其中,“大建设〞方面,2006、2007年两年,共安排新建和扩建道路207条、桥梁90座,市政建设投资224亿元。

“三大推进〞激活了担保市场需求,其中我公司1-9月新批担保金额近14亿元,出保额达10.59亿元,比2006年全年增加4.09亿元,增长62%。

“三大推进〞也催生了一些担保新品种,今年以来,我公司先后为数家施工企业提供建设工程银行保函敞口担保,担保额超过1300万元。

笔者结合业务实践,对工程担保概况、银行保函敞口担保业务的风险及防范进行初步探讨,以就教于大伙儿。

一、工程担保概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担当代偿责任。

要紧品种有: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业主支付保证、付款保证、预付款保证、完工保证、分保保证、供货保证、维修保证、预留金保证等。

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公共工程必须实行担保。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米勒法案〞代替“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参与联邦公共工程建筑的承包商必须提供履约保证和付款保证;1942以来,各州又参照“米勒法案〞先后通过了所谓“小米勒法案“,要求州政府投资兴建的所有工程必须得到担保。

美国由此形成世界上最早、最大的工程担保市场。

目前,全球年担保费收进35亿美元,美国占20多亿美元,其中2/3来自工程担保。

国际工程担保市场上有两种不同的担保模式: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模式和高保额有条件担保书模式,二者的要紧区不是:担保书〔suretyBond〕保证的对象是工程合同的履行,保函〔letterofguarantee〕的保证对象那么是约定资金额度的违约损失补偿;担保书的担保额为工程的全部合同价格或合同价格的较高比例〔50%以上〕,而保函的担保额一般是工程合同价格的较低比例〔20%以下〕。

保函业务下一步工作措施及风险化解计划

保函业务下一步工作措施及风险化解计划

保函业务下一步工作措施及风险化解计划保函业务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银行的信誉、客户的利益以及风险的管理。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保函业务面临着各种风险,为了更好地推进保函业务的发展,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工作措施和风险化解计划。

本文将从保函业务的现状分析入手,就保函业务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及风险化解计划进行探讨。

一、保函业务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函业务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保函业务品种不断丰富,业务规模逐年扩大,已经成为企业间贸易往来、工程承包、融资租赁等领域的常用担保方式。

同时,保函业务也为银行业带来了丰厚的收益,成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保函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

1. 保函业务风险点(1)申请人的信用风险:申请人在保函业务中承担着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申请人违约或破产,银行可能面临无法追回担保资金的风险。

(2)受益人的欺诈风险:受益人可能会伪造贸易背景,恶意提出索赔,银行需审慎审核保函项下的单据,以防止欺诈行为。

(3)操作风险:保函业务的办理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如果管理不善,可能导致操作风险。

(4)法律风险:保函业务涉及多方主体,不同法律法规的适用可能给银行带来法律风险。

2. 保函业务现状总结当前,保函业务在业务规模、品种和应用领域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同时也面临着信用风险、欺诈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为了确保保函业务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和风险化解计划。

二、保函业务下一步工作措施1. 加强申请人信用评估:银行在开立保函前,应加强对申请人的信用评估,了解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信息,确保申请人的信用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2.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银行应完善保函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业务办理过程的监控和审查,防范操作风险。

3. 提高业务人员素质:银行应加强对保函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确保保函业务的顺利办理。

银行保函的法律效力(2篇)

银行保函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

它是由银行出具的,保证债务人履行特定合同义务的一种书面担保文件。

银行保函的法律效力是指其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即债务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在保函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从银行保函的法律效力概述、法律依据、效力范围、效力期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银行保函的法律效力概述银行保函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具有法律约束力:银行保函是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受益人有权要求担保银行履行保函约定的付款义务。

2. 独立性:银行保函是独立于主合同的一种法律文件,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即使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银行保函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3. 不可撤销性:银行保函一旦出具,即具有不可撤销性。

在保函有效期内,除非受益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担保银行不得擅自撤销保函。

4. 无条件性:银行保函的付款义务是无条件的,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担保银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三、银行保函的法律依据银行保函的法律效力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规定了担保合同、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为银行保函的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法律问题,为银行保函的独立性、不可撤销性和无条件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监管等法律问题,为银行保函的出具和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CP 600):该规则为国际银行保函的出具和履行提供了国际惯例。

四、银行保函的效力范围银行保函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付款范围:银行保函约定的付款范围包括债务人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害赔偿金等。

关于银行保函的法律责任(3篇)

关于银行保函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保函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工程承包、信用证业务等领域。

它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一种书面承诺,保证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银行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银行保函作为一种信用担保方式,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银行保函业务中,法律责任的界定和承担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银行保函的定义、种类、法律特征、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银行保函的定义与种类1. 定义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一种书面承诺,保证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银行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2. 种类(1)履约保函:为保证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而出具的保函。

(2)投标保函:为保证申请人参加投标活动而出具的保函。

(3)预付款保函:为保证申请人退还预付款而出具的保函。

(4)履约保证金保函:为保证申请人缴纳履约保证金而出具的保函。

(5)关税保函:为保证申请人缴纳关税而出具的保函。

三、银行保函的法律特征1. 书面性:银行保函以书面形式出具,具有明确的承诺内容。

2. 信用性:银行保函以银行信用为担保,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

3. 有偿性:银行出具保函需收取一定费用。

4. 绝对性:银行保函的承诺具有绝对性,即受益人只需证明申请人违约,即可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5. 无因性:银行保函的承诺与申请人是否违约无直接关系,即银行在申请人违约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

四、银行保函的法律责任1. 银行责任(1)保证责任:银行在保函有效期内,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赔偿损失:银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申请人追偿。

(3)抗辩权:银行在履行保证责任前,有权行使抗辩权,包括对受益人提出的违约事实进行核实。

2. 申请人责任(1)履行合同义务:申请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

(2)赔偿损失:申请人因违约导致受益人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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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格式银行保函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对策近年来,银行的保函业务增长迅速,有力地促进了中间业务的发展,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作为保函受益人的业主在日益激烈的市场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处于劣势地位的申请人为争取到业务,往往要求银行采用业主固定的格式;银行面临激烈的同业竞争,为吸引客户,只能根据客户要求采用业主格式。

一般情况下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条件比较苛刻,并且不允许更改,直接加大了银行的风险和责任。

本文从银行不可接受的条款类型、对于一些非原则性风险条款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两个方面对非格式银行保函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笔者认为,非格式银行保函要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及减少风险必须做到:对一些非原则性问题,则应坚持能修改的积极修改,如确属不能修改的而又属业务必需,应力求控制好操作风险,确保在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及时得到追索,化解风险。

关键词:非格式银行保函不可接受条款风险防范控制措施一、理论前提近年来,银行的保函业务增长迅速,有力地促进了中间业务的发展,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作为保函受益人的业主在日益激烈的市场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处于劣势地位的申请人为争取到业务,往往要求银行采用业主固定的格式;银行面临激烈的同业竞争,为吸引客户,只能根据客户要求采用业主格式。

一般情况下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条件比较苛刻,并且不允许更改,直接加大了银行的风险和责任。

如见索即付条款、不封口保证期限条款、无须通知银行合同修改条款等保函条款已经成为目前银行出具的非格式保函的常见条款,其间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为防范和化解保函业务合同文本使用中的法律风险,应当将这些条款加以分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银行不可接受的条款类型在开展保函业务中,既要坚持业务发展,又要防范风险,对一些违法、违规性条款应坚决否决,不予接受。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条款:1、保函合同中没有明确的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银行不宜接受没有明确限额的保函。

如果缺少保证责任金额最高限制条款,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往往就被推定为保函出具银行应对保函申请人所欠保函受益人的主债务的全部金额承担保证责任,尤其是见索即付保函之外的从属性保函。

这种情况下,保函出具银行的责任风险可能会失控。

如有的保函约定:保证范围包括xxx(本金)及相关利息。

这种情况下,由于利息的计算时间没有约定,实际上担保金额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是属于银行不可接受的条款2、保证范围涉及道德风险的条款。

一些投标保函中往往将“投标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中标”或“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第*条和第*条规定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银行将承担保证责任”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虚假内容,且性质恶劣”或“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的”等作为银行保证范围。

在保函业务中,银行承担的是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是属于民事责任范畴,而腐败和欺诈行为及虚假内容系道德风险,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银行对其风险也难以进行评估和预测,因此银行不应接受上述条款。

3、保函中约定保证期间起始日早于银行出具的保函日期的。

如银行出具的保函是2005年5月5日,而《出具保函申请书》、《出具保函协议书》及保函中约定的保证期间的起始日为2005年3月20日。

这种保函条款风险较大,而且可能保证责任实际已经先于保函出具日产生,对于此条款应要求受益人修改,如受益人不接受上述修改,银行不应接受该类保函。

4、保函中要求银行作为主债务人的。

一般表述为:银行不仅作为担保人而且作为主要债务人等条款内容的。

我认为银行在保函中承担的担保责任是第二性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自主性的履约责任,担保责任与主债务责任,是二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银行开立保函并不是替代保函申请人成为主债务人或基础交易的当事人,所以,银行不应接受上述条款。

5、保函单独转让条款。

即受益人要求保函项下的权利可单独转让的,我认为此条款是不能接受的。

因为此条款意味着银行基于保函所承担的义务将脱离主合同的债务独立转让。

而目前在我国,《担保法》虽然没有明确限制保证债权的独立转让,但是对抵押权的独立转让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因此,从法理让分析保证债权的转让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该转让条款是无效的。

但如保函是为在国外的受益人所出具的,则一旦接受此条款则可能是有效的。

但在这种情况下,将导致银行承担的风险和履行义务的对象处于一种不可预测的状态,对风险也难以进行评估和分析,无法确认应当向谁承担义务,容易导致争议的发生。

同时,也将可能由于保函的可转让性与《出具保函协议书》不一致而引起银行与申请人之间的纠纷。

三、对于一些非原则性风险条款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对一些非原则性问题,则应坚持能修改的积极修改,如确属不能修改的而又属业务必需,应力求控制好操作风险,确保在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及时得到追索,化解风险。

银行在接受除上述第一条规定条款以外的风险条款时,应确保《出具保函申请书》、保函内容、《出具保函协议书》及《反担保函》的内容相一致,必须做到四者相匹配。

这一类条款主要有如几种:(一)关于见索即付条款。

该条款一般表述为“银行在收到你方(受益人)以书面形式要求付款时,我行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银行将按买方的要求付给买方等。

”或“我行对你方的索赔不挑剔、不争辩,并将在—日内付款。

”等。

我国《担保法》没有确认“见索即付”这种性质的保函,但见索即付保函的出具是银行根据国际惯例的一种通行做法。

这种保函对受益人来说最为有利,也是受益人最乐于接受的一种担保方式。

根据保函的约定受益人向银行索赔时,只须凭一个书面通知,无须提供有关违约事实及证据,银行收到受益人的上述书面通知就必须付款。

对银行而言,见索即付的保证方式风险主要在于:第一,保证责任更加严厉。

见索即付保证是一种典型的独立担保,而独立担保所具有的索赔无需提供被保证人违约的证据,只有证明保函受益人的索赔是出于欺诈,保证银行才可以拒绝付款,保函的效力及抗辨权独立于基础合同关系等特点,使见索即付的保证责任远远严厉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严厉必将加大保函出具行的风险;第二,与《出具保函协议书》的内容不相匹配,例如:建设银行总行统一格式的《出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银行“在审查有关索赔文件或证明,确认符合保函约定的索偿条件后”对外付款。

两者之间约定不一致,可能会导致银行卷入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因履行主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之中;或导致在银行向受益人付款后,被保证人以银行未对索赔文件作审查即付款,违反《出具保函协议书》的约定,损害其利益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从而使银行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纠纷。

因此,如必须接受该类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1)《出具保函申请书》中的保证方式应填写为见索即付,而不应是连带责任;2)在《出具保函协议书》中保证方式项应填写为见索即付;3)在《出具保函协议书》中写明保函出具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所提供的索赔文件,并确定符合保函所约定的索偿条件后,无须受益人提供任何违约证明,也无须征得被保证人同意即可对外付款,且该付款行为不受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基础合同纠纷的影响,对于受益人的索赔文件是否符合保函的约定,银行有独立的判断权。

(二)关于不明确的保证期间条款。

银行格式的保函约定了明确的保证期间,但是受益人提供的保函大多都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难以明确界定,不利于银行控制风险。

如接受受益人的以上条款,银行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容易导致经办人员对银行实际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期间作出错误判断,不利于银行对保函管理。

依法律规定对于“不确定的保证期限”实际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期间一般要长于约定的期限一段时间,而经办人员往往容易保证期间误认为就是约定的期限。

二是向受益人赔款后,再向保函申请人追索时,保函申请人可能会以保证期间与《出具保函协议书》中的约定有差异为由拒绝付款,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

上述这种不明确保证期间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方式:1、保函的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

常见的表述如下:1)本履约保函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至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之日;2)本保函有效期至保函受益人签发最一期验收证书之日或工程竣工验收之日;3)本保函在工程验收合格之前一直有效等等;上述规定将保函有效期的长短决定权赋予保函受益人,银行处于被动地位。

同时上述约定使得约定的保证期间存在等于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按《担保法》第32条规定“保证期间短于或等于主合同期间,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

也就是说,在上述约定情况下,主合同期满后的6个月,银行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在前述1)的情况下,银行在质量保证期满之日后六个月内仍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为防范风险,银行应要求客户在《出具保函申请书》对保证期间的表述应与保函中对有效期的表述一致;在《出具保函协议书》保函保证期限填写“详见约定条款”,同时在“其他约定事项”中应增加约定,本合同项下保函的保证期间至《xx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满或保函受益人签发最后一期验收证书之日或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等等与保函中对保函有效期一致的表述;同时约定在保函项下主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应当督促受益人及时签发验收证书(质量保证书),甲方有义务将验收证书(质量保证书)的复印件及时交付乙方。

如属于上述情况的,在《反担保函》第3条保证期间应填写为:本反担保函签发之日至《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保函有效期届满后24个月。

2、有些保函约定有两个不同的保证期间或保函有效期。

如约定“本保函至投标截止期X 日后或开标后第X天失效等等” 或“本保函有效期至《XX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X 天或X年X月X日”或“《XX合同》项下项目试运行半年后失效,即X年X月X日”。

这就势必导致保函出现二个不同的保证责任期限,一旦引起诉讼,审判机关可能会以后到时间为准,这一点可能加重银行的责任。

为避免这种情况,我认为应要求受益人修改,选择其中一个作为保函期限,如果受益人不同意修改,在保函中应明确约定“二者以先到时间为准”。

同时经办人员还应当《出具保函申请书》、《出具保函协议书》、《反担保函》的填写事项根据保函的具体内容进行填写。

3、有些保函约定保函的有效期间或保证期间是一个可变期间,如约定“如果在本保函到期前,买方或卖方通知我行,本保函项下的法律诉讼程序正在进行,则本保函的有效期将自动延迟到最终仲裁结果或法院判决结果生效”或“如主合同条款允许履行期延迟,则本保函有效期可以延迟”或“保函于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得到充分履行且被贵公司(受益人)彻底解除义务后失效”等条款内容。

根据上述约定,该保函的保证期间可变的,即无论合同履行期限有多长,银行的保证责任都会延续到整个主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对受益人而言,这种方式是最有保障的,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如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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