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育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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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育保险制度

(1)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

①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把“女工人与女职工”纳为保障对象。

②195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使“机关女工作人员”也有了基本相同的制度保障。

③1986年印发《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在此基础上,1988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别是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

④199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⑤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规定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在生育情况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⑥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它标志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中国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根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

②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

女职工生育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③生育保险的给付待遇和标准

a.产假

正常产假为90天,分产前假和产后假两个部分。

b.孕期和产假收入待遇

孕期收入待遇主要指,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必须按照原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等。

c.医疗服务及其费用

女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享有一切所必需的医疗服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用、接生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和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d.职工的孕期劳动保护

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保护是为了解决女职工因孕期生理变化而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特殊困难,保障在职母亲的健康和母、子生命安全。

(3)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①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不足

a.生育保险制度覆盖面较低;

b.生育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呈多样性;

c.生育保险统筹各地差异较大。我国生育保险统筹工作发展很不平衡;

d.生育保险金不足额发放,待遇给付出现空缺;

e.生育保险收大于支问题突出;

f.生育保险立法滞后;

g.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尚在探索中。

②健全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a.充分保护女性工作者的特殊权益,充分体现生育保险制度保证劳动力再生产,促进经济社会再生产的目标;

b.加快生育保险的立法工作,使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得以实现;

c.遵循国家、企业、个人共担责任的保险原则,最大化地实现社会保险的功能;

d.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设应与国家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相结合,并逐渐考虑把计划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制度内,促进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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