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律管理之保护国际投的法律管理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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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国际投资的法律规制ppt-前言

第10章国际投资的法律规制ppt-前言

三、保护国际投资的多边公约
国际上关于国际投资保护的多边公约主要有三个:《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公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及《关于解决一 国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根据该公约建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简称MIGA。1985
年10月11日,在汉城(首尔)召开的世界银行年会上正式通过
(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简称TRIMs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属于WTO协定附件1A“多边货物贸易 协议”之一,旨在保护外国直接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利益。
1.TRIMs协议的适用范围

TRIMs协议第1条规定:“本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
三、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解决
(3)在更多情况下,对于投资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对于东道国政 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的解决在双边投资协定中都作出 具体的规定。
(4)在国际条约中加以规定。
二、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政治方法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政治方法主要包括斡旋、调停、调解及外交 保护等。
1.斡旋(good offices)与调停(mediation) 2.调解(conciliation)
前言
国际投资是国际经济的极其重要的部分,可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 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投资法是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一般指调整国际间私人 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总和。
从广义上来说,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生产要素流动的各 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总称;狭义的国际投资法研究侧重于外 国直接投资的各种法律制度,它主要包括外国资本的进入、对外 资的管理与监督以及对外资的法律保护三方面的内容。

国际投资法中的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研究

国际投资法中的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研究

国际投资法中的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研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投资在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与国际投资的增加相伴随的是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其中包括与国内法律制度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的研究成为了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投资法中的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并探讨其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一、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的定义和意义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是指各国采取的措施,旨在保障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并防止国际投资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

这些保护措施可以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司法制度的建设、行政管理的规范等。

其意义在于维护国家的法治原则,保护国内市场秩序,促进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际投资法对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的要求国际投资法对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国际投资法要求各国尊重和保护国内法律制度,并确保其适用于国际投资的相关方面。

此外,国际投资法还要求国家为投资人提供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司法程序,以保护其在国内的权益。

三、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对国际投资的影响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对国际投资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这些保护措施可以增强投资人对国内投资环境的信心,促进对该国的外国直接投资。

其次,这些措施可以建立起投资人与国家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还可以帮助国家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也可能对国际投资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滥用法律制度,以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歧视性待遇。

这种情况下,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可能会阻碍国际投资的正常进行,降低该国的国际竞争力。

四、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的改进与完善为了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各国需要对其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进行改进与完善。

首先,各国应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国际投资在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权益。

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一、投资形式
• (六)风险合营(joint venture) 风险合营是基于合同所建立的投资形
式。风险合营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其性质 彼此有别。下述两种风险合营,有时被外 国投资者所采用。
(六)风险合营(joint venture)
• 第一种,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各自的名义, 根据他们之间的风险合同所从 求必须以当事人各自的名义进行。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 怎么样来规范国际投资行为? 目的: 1.要把投资行为纳入自己的法律轨道。 2.要给投资者以适当的保护。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对于什么是国际投资,人们的理解不尽相同, 表述亦不尽相同。 • 首先,国际投资应当包括资本跨过一国边界,并 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这是构成投资国际 性的最常见的情况。 • 第二,国际投资也应当包括资本虽未跨过一国边 界,但却是来自于外国所有者的投资。 • 第三,就中国的现实而言,那些来自台湾、香港 和澳门的投资亦被视为国际投资。
•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的国内法规范引国际法规范的总和。 这个定义缩小了国际投资法的范 畴,——它将那些调整国际间接投资、国 际公共投资和灵活方式国际投资的法律规 范全部排除在国际投资法之外。
第二节 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
• 一、投资形式
外国投资者在有了到其他国家投资的 意向后,应当采取适当的投资形式来实施 其投资。外国投资在东道国须采取什么样 的商业形式,这一般是东道国的商法典、 公司法、企业法或外国投资法上规定的事 项。
• 第二种,是由一个公司和其他公司或个人等共同 建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风险合营。在美国,此 种风险合营通称“风险合营公司”(joint venture corporation)。
一、投资形式

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

其中,投资者权益保护是国际投资法的核心议题之一,对于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国际投资法中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首先体现在对投资者财产权的保障。

投资者在进行国际投资时,往往会投入大量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等财产。

这些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确保其不被非法征收、国有化或被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剥夺。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会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进行征收,但这种征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如出于公共目的、遵循非歧视原则、给予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补偿等。

知识产权保护也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

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和创新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可能会带来先进的技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国际投资法应当确保这些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防止被侵权和滥用。

否则,投资者的创新积极性将受到打击,国际投资活动也会受到阻碍。

除了财产权和知识产权,投资者的经营管理权同样应受到保护。

这包括投资者自主决定投资项目的经营策略、管理方式、人事安排等方面的权利。

一些国家可能会通过不合理的政策干预外国投资者的经营管理,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违背了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国际投资法确立了一系列的争端解决机制。

其中,国际仲裁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方式。

当投资者认为其权益受到了东道国的侵害时,可以依据投资协定中的仲裁条款,向国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这种仲裁机制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等特点,能够为投资者提供相对公平和有效的救济途径。

然而,在国际投资法中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兼顾东道国的公共利益和发展权利。

东道国在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需要维护自身的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健康等重要利益。

因此,国际投资法应当在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东道国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第十章 国际投资法律管理

第十章 国际投资法律管理

(二)优惠的金融政策
• 金融优惠政策和法规是各国十分重视的一 种投资促进政策。金融优惠政策和法规主 要包括,政府对海外投资企业提供资金支 持、政府补贴、股本融资和贷款担保。
• 1.资金支持 • 2.股本融资 • 3.贷款担保
• (三)信息、技术和人才援助的政策 • 1.信息服务 • 2.技术和人才支持
三、投资国的管制性政策法规
• (一)对外直接投资的流量与流向限制 • (二)限制高新技术的输出 • (三)对海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制 •
第三节 东道国的吸引外资法律管理
• 在国际Leabharlann 产折衷理论中,邓宁将区位优势 分为要素禀赋性优势和制度政策性优势。 制度政策性优势的重要一项就是对外资的 优惠条件。
考核要求:

熟练掌握投资国和东道国的鼓励性政策法规;了解各
大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对外投资
和对外引资政策的科弊。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整个国际投资运作
的基础。随着国际投资的蓬勃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对其进行规范 的法律管理。通常来讲,国际投资法是针对国际直接投资而言的,因 此本章也沿用此定义来介绍国际投资法。
• 其二,财政优惠政策实施的成本较大。 • 其三,各国竞相出台政策吸引外资,必然造成国家、
地区间争夺外资的过度竞争,结果将削弱优惠政策 的实施效果,产生市场扭曲和不公平竞争。
• 二、东道国管制性的政策法规 • 由于外国直接投资者与本国经济利益存在一定
差距,因此各国往往出台一些限制措施,引导 外商直接投资行为向增进本国国内经济利益的 方向发展,并尽可能地减弱外商直接投资的负 面影响。
(二)国际法规范
• 调整国家间国际投资关系的国际规范也是国际投 资法的重要渊源。国际直接投资的国际规范包括 两个方面: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详述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详述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的背 景
•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 投资担保业务
•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与组织
形式 • 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
第二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的背景 •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投资担
保业务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职能 • 其宗旨:鼓励在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与 组织形式
• (四)机构的组织管理机构
• 理事会为机构的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由每一会员国的 一位理事及其副理事组成,理事副理事由会员国按其自行 确定的方式指派。理事会推选一名理事为主席。理事会至 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也可由理事会或董事会在任何其他 时间召集。
• 董事会事实上是机构的执行机构,负责机构的一般业务 ,负责机构一切有关政策和法规的事项。董事会应由不少 于12名董事组成,其人数由理事会决定。董事由理事会选 举。
• 适用范围:第一条规定: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 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TRIMS )。
二、 TRIMS协议
• (二)禁止实施的TRIMS • 第二条规定:任何成员不得实施与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一般取消 数量限制)不符合的TRIMS。 • 1、不符合国民待遇的TRIMS • (1)当地成分要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 中使用一定价值的当地投入,其生产的最终产品 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从东道国当地购买 或当地生产的;不论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的产品 、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该企业生产 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投 资担保业务
• (四)合格的投资者
• 公约第13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 法人都有资格取得机构的担保:

08国际投资法律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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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国的鼓励性政策法规
(一)优惠的税收政策
1、税收抵免
2、税收饶让
3、延期纳税
4、免税
(二)优惠的金融政策
(三)信息、技术和人才援助的政策
.
18
二、投资国的保护性政策法规
(一)海外保险制度的由来
(二)海外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 1、保险人 ➢ 2、被保险人 ➢ 3、投保范围 ➢ 4、保险期限 ➢ 5、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 6、赔偿与救济
.
15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Trade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简 称TRIMs)
4、《服务贸易总协定》
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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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投资国的对外投资法律管理
▪ 投资国的鼓励性政策法规 ▪ 投资国的保护性政策法规 ▪ 投资国的管制型政策法规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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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三、投资国的管制性政策法规
(一)对外直接投资的流向与流向限制 (二)限制高新技术的输出 (三)对海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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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东道国吸引外资的法律管理
▪ 东道国鼓励性的政策法规 ▪ 东道国管制性的政策法规 ▪ 东道国保护性的政策法规
2、双边性规范的类型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2)双边投资保证协议
(3)双边促进和保护投. 资协定
5
双边投资保证条约的基本内容
1、关于受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 2、关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3、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
(1)关于征用、国有化的规定
(2)关于货币自由汇转的规定
4、关于代位权的规定
第八章 国际投资法律管理

国际投资法与中国对外投资

国际投资法与中国对外投资

国际投资法与中国对外投资在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背景下,投资已成为各国之间经济联系的重要方式。

国际投资法是指各国政府为吸引外资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约,也是保护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的投资利益和权益的重要法律框架。

而中国的对外投资也在近年来快速增加,成为了全球最大的对外投资国之一。

本文将探讨国际投资法对中国对外投资的影响,以及如何加强对外投资国的合法权益保护。

一、国际投资法对中国对外投资的影响国际投资法是保护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的投资利益和权益的重要法律框架。

中国的对外投资也在快速增加,成为了全球最大的对外投资国之一。

在此背景下,国际投资法对中国对外投资的影响不容忽视。

首先,国际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经营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包括在本国境内行使与国有企业一样的权益、享有公平待遇、拥有完全投资自由和保护投资的随时被移除的权利等。

同时,外国投资者也有一定的义务,如必须遵守本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社会文化、遵守所签署的协议等。

这些规定对中国的对外投资也是有着一定的影响。

其次,国际投资法规定了各国政府在批准外国投资时的义务和程序。

例如,在国际投资法中有一些强制的投资审查制度,当外国投资者拟在某个国家投资时,该国政府有权审查其投资拟议以及购买股份的意图。

这种制度对于中国出境投资者来说较为重要,因为它意味着中国投资者在海外进行投资时必须遵守当地政府的审查程序。

最后,国际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面对投资框架变化时的维权途径。

当投资框架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有权利提出行为违规等措施向国际法庭提起诉讼。

这对于中国对外投资者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该规定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应对外国政府的投资政策更改的途径。

二、加强对外投资国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国已成为了全球最大的对外投资国之一,但在此过程中,也面临着各种投资风险。

因此,加强对外投资国的合法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投资法的标准和规范,在国际社会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力。

第十章 国际投资法规管理

第十章 国际投资法规管理

CASE
Nick供职于万宝路药草公司,职务是公司的新 闻发言人。任务就是处理媒体与公众对于烟草 的批判,应付随时发生的危害企业利益的反烟 草联盟的狙击。总之说服人们吸烟就是工作的 最终目的。
一日,反烟草联盟要求国会立法,要求烟草企 业更换标识,将警惕性图片印刷到烟草包装上。 公司面临一次巨大危机,Nick会代表公司出庭 答辩。
美国英国法规 近期法规
3.国际期权与期货投资法规管理
政府机构管理 期货期权交易法规 行业自律管理
案 案例例-主角徐工收购看FDI
末路徐工的选择
历史负担严重 徐工机械难以存留 管理成本 竞争力弱 投资不足
Carlyle Group
凯雷的收购
允诺
品牌基地、产地、品牌永久保留、工资 持股比例 50~85%
(a)国家安全
(b)航空
(c)海运
(e)金融
(f)原子能
美国的对华出口管制
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最早可以追溯到1949年, 这50多年来,虽有调整,但本质未变。
1949年,美国制定了《1949年出口管制法》, 防止对共产主义国家出口能用于军事的产品 与技术,并根据不同国家与美国的关系和实 力等因素,按管制的宽严程度将世界上的国 家分为7组。朝鲜战争爆发后,中国被列入 全面禁运的Z组。1980年,卡特政府单独为 中国建立一个组,以示与苏联有所区别。
国家间的国际投资争端
税收管辖权争端 司法管辖权冲突
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
非司法解决
谈判或磋商 调停 调解
准司法解决-仲裁
仲裁
司法解决-诉讼
国际司法解决 提交各国法院解决
第二节 国际间接投资法规
1.国际证券投资法规
国际证券发行法规管理 国际证券流通法规管理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4、从法的渊源看,国际投资法包括国内立法,即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本国国民海外投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和 资本输入国为保护、鼓励与限制引进外资和技术的外国投资法以及有关的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也包括国际 法规范,即调整两国间或多国间私人投资关系的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制度,如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处理投资争 议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等。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第1版第282—307页
国际投资法是当代国际经济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它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以及保护外国投 资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表现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之间订立的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协定、 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的多变协定以及国际公约等国际法规范。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00—210页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调整 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广义的国际投资关系,包括各国政府之间或者国际金融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也 包括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即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投资法调整对象限于后者。(2)调整国际私人直 接投资关系。国际私人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私人简介投资关系,一般由国际金融法和各国证 券法等调整。(3)不仅调整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也调整外购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或海外投 资者与其母国的关系。
国际投资法
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01 对象和特点
03 资本输出国 05 图书
目录
02 资本输入国 04 法律定义
国际投资法是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2、公约的基本情况:
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1966 年生效
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该公约,1993 年2月6日对我国生效
中心内容: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心”(ICSID),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 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 资争端
3、中心管辖的条件
(1)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 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 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 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 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 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案例一:“玛芬兹尼诉西班牙”(Maffezini v. Kingdom of Spain)
阿根廷Maffezini
西班牙
投 资
西班牙:化工厂
受理争端
ICSID中心
1991年西-阿BIT:“投资争端必须先寻求当地救济,只有在当地法院 作出裁决后或18个月仍没作出裁决时方可向ICSID提起仲裁。”
主张管辖:(1)西-智利BIT:“争端方经过 6个月的磋商无果后,缔约 一方投资者即可将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诉诸 ICSID”;(2)西-阿BIT最惠国待遇条款: “在本条约项下的所有事项,……”
A.准入后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依据东道国法律 规定,在东道国设立了投资企业后,在从事经营 活动中与东道国投资和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利和 义务。
表现:我国“三资企业法” 采用的“审批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合营 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 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 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 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四、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 的影响

国际投资中的政策与法律环境

国际投资中的政策与法律环境

国际投资中的政策与法律环境第一章国际投资的政策概述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国际投资逐渐成为各国之间互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各个国家和地区来说,如何制定有效的投资政策,吸引外资进入本国市场,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在制定国际投资政策时,政府需要考虑到各个领域的利益,包括环境保护、劳工权益、产业政策等。

同时,政府还需要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市场需求,制定相应的规定,以保障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

然而,对于投资者来说,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也是极为重要的,因为他们需要对未来市场进行预判和安排。

因此,政府需要制定长期稳定、可预测的政策,以吸引外资进入本国市场,增强本国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

第二章国际投资的法律保障在国际投资中,法律保障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投资权益,确保投资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回报。

在制定国际投资法律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政府需要通过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等方式,吸引外资进入本国市场。

同时,政府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止投资纠纷的发生。

在国际投资中,各国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因此,投资者需要了解本国法律和外国法律之间的异同,并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和法律保障措施。

同时,政府也需要推进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改革,提高政府对外投资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第三章国际投资的投资形式和渠道在国际投资中,投资形式和渠道多种多样。

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直接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进行投资。

不同的投资形式和渠道,风险和回报也不尽相同。

股权投资是指通过购买股票来参与公司的所有权和盈利权。

债权投资是指通过购买债券等金融工具来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直接投资于企业或项目,参与经营和管理,并分享盈利。

并购重组是指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来快速扩大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

不同的投资形式和渠道,并不是自身存在优劣之分,而是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安排。

国际投资多边法制研究论文

国际投资多边法制研究论文

国际投资多边法制研究论文关键词:国际投资迅猛发展放松体系法制引言:美国研究国际投资法的著名学者范德菲尔德认为,目前是自20世纪70年代讨论国际经济新秩序以来,国际投资法的黄金发展时间。

其观点基于以下三个事实:目前已有1000多个双边投资条约,大部分是在过去几年的时间内缔结的,这些双边投资条约涵盖了全球所有地区的160多个国家;一系列区域性或部门性国际投资条约纷纷签订,诸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NAFTA)、欧洲能源宪章等都是在90年代达成;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出台第一个综合性、全球性多边投资条约,该综合性条约从1995年开始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成员国谈判草拟,〔1〕到1998年4月已出台了三个谈判文本。

事实上,国际投资法近年来的迅猛发展不仅仅表现在范德菲尔德指出的上述三个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尤其是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都对它们的外资法作出了重大改革,都朝着放松管制、减少障碍、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提高政策法规透明度的方向大步迈进着。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更是首次将国际投资问题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调整范畴,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等寥寥几个,而且,上述条约中没有一个是全面规范投资待遇、投资保护、投资争议解决等所有有关国际投资的重要问题的综合性条约,这无疑是国际投资法律保障体系的一个欠缺,也是与国际投资进一步全球化、自由化的要求不相符的。

调整国际投资的普遍性实体法律规范之所以难以确立,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各国对于什么是管理国际直接投资的最佳方法一直存在着严重分歧;其二,依据习惯国际法,国家有管理外资的排他性权利,一个约束国家外资管辖权的国际条约的产生需要艰苦谈判和尊重各国自愿的原则;其三,南北经济差距的存在和不断扩大,使得两类国家对于普遍性国际投资条约的价值取向、实施条件、规则的制订机构和场所、对外资管辖权进行约束的范围和程度等基本问题认识不一。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ppt 42页)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ppt 42页)

B、私营企业融资、建设项目; C、经营项目,回收投资。
专营权
投资回报率
D、项目公司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
其特点有四:
——其一,具有特许协议的性质。 ——其二,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投融资方式。
投资主体、经营主体、责任主体均由一元转为多元;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结合;投资与项目融资的结合。
——其三,资本结构的特殊性。 ——其四,建立在多项协议的基础上。
合作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 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平等互 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实体。
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
设立的具体法律依据不同 合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 合营企业必须是法人企业,合作企业没有要求 出资方式不同 投资的回收方式不同
——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
法律性质:股份式合营企业 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二、合作经营企业
(1)合作经营 一般属于国际合作生产的范畴,不组成实体。
(2)合作经营企业 属于契约式合营的一种类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
三、外资企业
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 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我国外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 法律性质:法人实体或非法人实体
第八条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 法人资格。——外资企业法
组织形式: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
包括:
①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合作关系; ②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管理关系; ③ 外国投资者与其本国政府之间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 ④ 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促进、保护或协 调投资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 国际法关系。

国际投资之11国际投资法律管理

国际投资之11国际投资法律管理
国际投资法律管理 第十一章 国际投资法律管理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投资国对外资投资的法律管理 东道国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保护国际投资的多边条约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的内容 国际投资法的内容 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 基于投资,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 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投资关系,仅限于国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体系 )国际直接投资的形式; 关系; 关系; (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国际直接投资的形式;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投资关系,仅限于国 一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形式 外国投资法、合营企业法、 外国投资法、合营企业法 资本输入国法制 (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 际私人投资关系 关系。 际私人投资关系。 外汇管理法、 外汇管理法 国 2)国内法规范 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及内容 、涉外税法等 际 理与保护关系; 资本输出国法制 理与保护关系; 海外投资保险法等 投 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直接投资关系 (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资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3)鼓励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 (3)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促进与保 双边投资条约 1、)鼓励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法 区域性双边投资条约 护投资关系; (3)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 )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 既包括国内法规范 的 护投资关系; (4)管理或管制国际私人投资的法律制度 2、)管理或管制国际私人投资的法律制度 体 、国际投资法的内容 世界性多边公约 (4)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与保 )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 系 国际法规范,两者相互补充,构成统一的 国际法规范 国际法规范,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两者相互补充, (5)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制度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制度 护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 护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 (二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国际惯例 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体系。 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体系。 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 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

国际投资法规管理

国际投资法规管理

受保护的投资
基于对资本输入国国家主权的尊重,只有被缔约一方东道国所接受的投 资才能受到条约的保护。条约规定的投资定义既广泛又详细,通常包括: (1)动产、不动产和任何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等等。 (2)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或该公司财产中的权益,以及其他形式的 参股。 (3)对金钱的请求权或通过合同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4)著作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 (5)根据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提炼、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一)鼓励性措施
1、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和法律
双重课税 ——税收管辖权: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A国 到 B国投资 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Double Taxation
(1)实行税收抵免政策 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
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 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 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限制对外投资的流向和流量 限制高新技术外流 保护国内就业机会
二、东道国吸引外资的法律管理
(一)鼓励性措施 1 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和法律
发达国家:国民待遇 发展中国家:非洲〉亚洲〉拉丁美洲
2、设立引进外资的特殊区域 3、其它鼓励性措施
鼓励利润再投资 给予外资国民待遇 允许外资企业加速折旧 廉价提供土地 适当放宽外汇管制 提供融资便利和政府津贴 鼓励技术人才向外资企业流动
(二)保护性措施
1 对外资进行必要的审查
发达国家
美、日、加
发展中国家
印度:审核监督+ 外资审批(实质审查与程序审查)
2 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美]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 [日]外资审议会
3 制定对外国投资的保护条款

法律知识:国际涉外投资法律问题的研究

法律知识:国际涉外投资法律问题的研究

法律知识:国际涉外投资法律问题的研究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涉外投资已成为了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然而,在跨国投资过程中,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很容易出现法律纠纷的情况,因此国际涉外投资法律问题的研究至关重要。

一、国际投资法律问题的现状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投资的企业,需要面对各国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刑法、民商法、劳动法、环境法以及海关法等。

这些法律制度的不同会对跨国投资企业的运营和经营产生直接影响,引发不同的法律纠纷。

比如,在跨国投资市场中,常常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纠纷、环保治理、税务问题等,都是跨越国界的涉外投资纠纷的重要方面。

并且,尽管许多国家已经签署了许多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权益,但在投资争端的解决方面,相互民事协助之间完全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二、国际涉外投资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为了解决跨国投资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业界普遍采取以下解决途径:(一)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处理跨国投资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它是一种独立的、非官方的、不受某一国管辖的争端解决机制。

它本着自愿、公正、迅速、简便和高效的原则,解决斯柏球经济领域所涉及的争端。

国际仲裁还可以根据党双方的需要进行程序和规则的选择,以满足党双方的快速、高效或低成本等特定要求。

这种解决方式尤其适合于商业纠纷和投资仲裁等争端的处理。

(二)法律审判在一些国家中,法律审判是解决国际涉外投资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如果国际投资者需要保护其投资权益,他们可以通过一些国内法院途径进行投诉和调解。

这些案件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劳工和社会关系等问题。

(三)国际协商在解决国际涉外投资问题时,国际协商是另一种解决方式。

在国际协商过程中,各方可以通过交流和谈判来解决争端。

仲裁和诉讼方式具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则,协商方法更加灵活,可以考虑解决方案的情况和特点。

它适用于一些特殊的、需要寻求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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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前国民待遇
– 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 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 负面清单制度 – 发达国家态度:美国(赵玉敏,2012) – 发展中国家态度:印度(张竟文,2014) – 案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与准入前国民待遇?(胡
加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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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
– 两难境地:外商投资收益的汇出将诱发国际收支危机 (毛中根,2005);禁止外资原本和利润汇出,就等 于将外资拒之门外
– 发展中国家有限制的允许汇出,而发达国家则采取开 放性态度。 中亚五国(于飞,1999) 缅甸(郑国富,2014) 菲律宾(罗刚,2005) 柬埔寨(漆思剑,2008)
(二)国际法渊源
1、国际惯例 2、国际投资条约 多边投资条约
–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 约》)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 多边 投资担保机构,MIGA
–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Ms协议) –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商业存在”
裁决: 美国败诉。
(一)外国投资的待遇标准
国民待遇
– GATT的定义:不应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 – 国内外学界的理解分为两派:
包含“超国民待遇”(姚梅镇,1987) 强调只享有同等待遇(朱东海,2012) – 发达国家一般采用国民待遇原则 美式BIT 欧式BIT 韩国的外资待遇(新兴工业化国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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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
– GATT1994第1条的定义 – 王楠(2010):一旦一国给予另一国投资者以更高的
待遇,与该一国订有MFN条款的其他所有第三方国家投 资者均将有权获得同样待遇。 – 发展中国家则一般采用这一原则。 – 我国:对方投资者的待遇不得歧视,不得低于现时或将 来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张莉,1997)。
双边投资条约 区域性投资条约 3、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守则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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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从国际投资法律实践来看,当国际投资争端既涉 及国内法,又涉及国际法时,国际仲裁庭倾向于 抑制国内法援用,而扩大国际法的适用。
著名案例:Wena v. Egypt 投资争端法律使用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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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a Hotel v. Egypt 投资争端法 律使用案
这一标准对外国炼油商采取了歧视政策,造成 市场竞争的不均衡,从而引起一场贸易纷争。 委 内瑞拉在给WTO的诉状中强调,美国石油标准违 背了GATT中的最惠国待遇,因为它对从某一第 三国(加拿大)进口的石油采用了“独立底线” 方案。同时,美国也违背了国民待遇,因为对美 国国内石油公司采取了更优惠的待遇。
Presentation:新兴湄公河国家投资法律环境的比较及启示
English Lecture: Sustainable Economic Growth Trade and Innovation in the Asian Emerging Mark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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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律管理体系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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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律管理体系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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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资本输入国(东道国)鼓励外国 投资的法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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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措施的主要表现
税收优惠
– 国民待遇 – 最惠国待遇 – 超国民待遇
财政优惠 其他优惠
– 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问题 – 国有化(或征收)的补偿问题 – 对外国投资者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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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惠
东道国政府通过降低或免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或其他税种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为此,发展中 国家往往有专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法规定 ,以与其他纳税人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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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资本输入国(东道国)保护外国 投资的法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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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措施的主要表现
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 国民待遇 – 最惠国待遇 – 准入前国民待遇
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诉权
– 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问题 – 国有化(或征收)的补偿问题 – 对外国投资者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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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石油歧视案
1991年,美国环保局提出了对于国内和国外 炼油商不同的标准,他们认为国外炼油商缺乏 1990年检测的、足以证明汽油质量的真实数据, 只能通过一个“法令的底线”显示他们汽油的质 量。而国内炼油商可以通过3种可行方法制定“独 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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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化(征收)及补充
– 发达国家:充分、及时、有效 美国(Czinkota,M. R., 2014)
– 发展中国家:适当、合理 中国( 秦特,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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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投资者诉权的保护
– 诉讼和仲裁是最常用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分为三大类:
全球性的WTO和ICSID 区域性的NAFTA、CAFTA和EU 东道国当地救济(张皓丹,2012) – 各国的实践: 中国 柬埔寨(漆思剑,2008) 印度(任会中,1990) 泰国(才员,1990)
理论教学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渊源 第二节 资本输入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管理 第三节 资本输入国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管理 第四节 资本输入国管制外国投资的法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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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
Case Study: United States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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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法渊源
1、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律 外国投资法典 专门的外国投资法律 2、资本输出国的外国投资法律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 提供保证或保险,如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损失,则由国内保 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反垄断法、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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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NT是否适用于公正与公平待遇?
• 反对方: ADF v. USA 案 • 支持方: MTD v. Chile 投资待遇案
国民待遇适用的例外
• 经典案例: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精炼汽油与 常规汽油标准案
• 注意在此案中把握国民待遇一般原则与例外之 间的关系。
• 提示: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中专 家组对GATT第3条第4款的解释以及上诉机构对 GATT第20条g款的解释为WTO成员正确理解和 运用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一般例外提供了可资参 考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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