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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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效裁定和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在不⼀样的国家就会有不⼀样的法律规定,不⼀样的规章制度。

对于属于不同的国家就具有不⼀样的法律法规,那么对于在他国的宣判在本国适⽤吗,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效裁定和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的相关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家可以有所了解。

外国法院作出的⽣效裁定和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外国法院作出的⽣效裁定和判决并不能⾃然地在中国发⽣法律效⼒,更不能未经任何程序直接在中国得到执⾏,⽽必须经过法定的司法协助的程序。

所谓的司法协助程序是指1、由当事⼈直接向中华⼈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民法院承认和执⾏;2、中国法院对当事⼈的申请或者外国法院的请求进⾏审查,如认为外国裁判不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需要执⾏的,发出执⾏令,依照中国法律执⾏,如认为外国裁判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

3.该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不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院对于承认或者执⾏外国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申请或者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不违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可以以裁定的形式承认其效⼒,并发出执⾏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执⾏程序执⾏。

这样执⾏的内容虽是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但由于⽤我国法律⽂书确认了它的效⼒,所以从⼀定意义上讲,⼈民法院执⾏的是⾃⼰法院的法律⽂书,⽽不是外国的法律⽂书。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作出之⽇起发⽣法律效⼒。

任何⼀⽅当事⼈不履⾏仲裁裁决的,另⼀⽅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张建【摘要】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首先取决于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历经换代更新后,对运用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接受度明显提升,这有助于扩张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范围.对于非ICSID项下的投资仲裁裁决,其在中国法院的执行难度要高于ICSID项下的仲裁裁决,这主要是基于相应规范基础的缺失.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的同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该项通知并不构成中国承认与执行投资仲裁裁决的障碍.中国政府与投资者对国际仲裁程序的参与度不高,且中国内地所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不适用港澳特区,这将限制相应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wards depends on the juristiction of arbitral tribunal. After the reform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signed by China, the acceptance degree of investment arbitration is improved, which is beneficial to enlarge the scope of awards. For the non-ICSID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wards, the difficulity of recogniton and en-forcement is more than ICSID awards. When acceding to Washington Convention, China sent ICSID a notice to restrict the subject mat-ters that can be arbitrated, but this is not the obstacle to recogniton and enforcement of investment awards for China. Chinese govern-ment and investors do not participate in investment arbitration quite often, and the BIT signed by mainland government do not apply to Hongkong and Macao, which will restrict the scope of awards that can be recognized and enforced in China.【期刊名称】《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18)002【总页数】6页(P121-126)【关键词】投资仲裁;《华盛顿公约》;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双边投资条约【作者】张建【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74;D997.4自由和权力必须通过法律加以保护和规范[1]。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习题与答案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习题与答案

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1.我国加入《纽约公约》的保留(1)互惠保留:我国只对在作出的适用该公约。

(2)商事保留: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

2.执行机构被执行人或的。

3.程序当事人,内裁定,裁定承认的,内执行完毕。

裁定不承认的,报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

【注意】中国法院的仲裁裁决而不能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的仲裁裁决只能。

答案「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1.我国加入《纽约公约》的保留(1)互惠保留: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

(2)商事保留: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

2.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3.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承认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

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最高法审查。

【注意】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而不能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的仲裁裁决只能作出不予执行的决定。

4.受理法院①被执行人或其的;②被申请人及,受理或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

5.期间:2年①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提出,也可以提出;②只申请承认的,法院;③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法院起重新计算。

【注意】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我国法院都有权撤销,但撤销的法定理由不同。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

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是相同的。

答案4.受理法院①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院;②被申请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或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

5.期间:2年①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②只申请承认的,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③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浅析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裁决的法律性质

浅析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裁决的法律性质

浅析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裁决的法律性质
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性质。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国际公约,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通常可以享受到与国内仲裁机构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境内可以被承认和执行。

这就意味着,一旦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符合法定条件,我国境内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承认并执行该裁决。

根据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规定,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应该受到承认和执行的保护。

根据《纽约公约》第3条的规定,签约国应当对于在其领土内根据仲裁协议进行的裁决,给予与国内仲裁裁决同等的对待。

我国作为《纽约公约》的签约国,对于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给予承认和执行的保护。

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境内的法律效力也受到一些限制和条件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济合同法》第29条的规定,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等方面的事项,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处理。

这就意味着,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境内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和适用。

ICC在中国作出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ICC在中国作出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ICC在中国作出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一、ICC国际仲裁院的介绍作为非政府组织国际商会的下设机构,ICC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2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截至2007年3月,其成立八十多年来,受理了约*****件国际仲裁案件,涉及180个国家和地区。

ICC 国际仲裁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该院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实施,并监督仲裁庭的工作。

ICC国际仲裁院是国际商会一个独立的附属机构,行使职权时完全独立于ICC及其他相关机构。

任何国家的当事人,都可以根据他们之间的约定,将争议提交该仲裁院解决。

在仲裁院每年所受理的案件中,大约只有1/3在其所在地巴黎审理;为了方便双方当事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审理事项中的规定,也可以在巴黎以外的四十多个国家或地区审理。

ICC国际仲裁院的裁决属于《纽约公约》项下的裁决,受裁决作出地所属国法院和裁决执行地所属国法院的监督。

二、我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ICC在中国作出的裁决的实践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更加密切。

然而,中国经济实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过程中,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实体之间的贸易争议也在所难免。

当双方不能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时,通过提交仲裁来解决争议成为经济实体的选择之一。

根据ICC国际仲裁院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巴黎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审理,中国也因此成为了当事人接受审理的地点之一。

自中国加入《纽约公约》以来,我国法院已经处理过几起ICC仲裁院在我国所做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案件,但是不同法院对ICC裁决的做法并不一致。

1.旭普林公司案在旭普林公司案中,其裁决是ICC仲裁庭在我国上海作出的裁决。

然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民事裁定书中,一方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将ICC仲裁庭在我国上海作出的裁决认定为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另一方面又将其视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ICC仲裁院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认定与理解是模糊的。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我国的仲裁法律体系在相关领域的现状争端解决机制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而前进的。

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凭借其本身的特性往往适合特定的历史阶段。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效率的要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仲裁成为了现在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比较热门的手段。

然而仲裁的体系离不开一个国家的司法支持,在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尤其明显。

我国仲裁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构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基于互惠原则受理决定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故此,1958年的《纽约公约》成了该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的时候做出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互惠保留”是我国政府仅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

“商事保留”明确了可仲裁事项范围为契约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

由于起步较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所建立的仲裁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规范过于简单,同时一些相关的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可操作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交往中,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争议的重要方式,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至关重要。

当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国落地生根、得到执行时,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就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外国仲裁裁决。

一般来说,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

但具体的界定并非如此简单,还需要考虑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等多种因素。

中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为《纽约公约》)。

这一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在各成员国之间的流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在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方面,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裁决的有效性、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等。

那么,哪些情况下中国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呢?常见的情形有: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裁决违背我国公共政策等。

其中,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具有一定弹性的概念。

它并非泛指一切的公共利益,而是指那些关系到国家和社会根本利益、基本道德和法律基本原则的重大事项。

例如,若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会严重损害我国的法律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那么法院就可能以此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而在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如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等。

这些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申请的成功与否有着重要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采取的是较为谨慎和尊重的态度。

一方面,要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尊重国际仲裁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此外,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可能会寻求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这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使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仲裁与判决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仲裁与判决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

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和执行。

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区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仲裁与判决的区别是什么
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采取法律手段予以维护,基本上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到仲裁委员会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我国有这样一些仲裁机构:1、人事仲裁机构;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3、根据《仲裁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

他们受理的仲裁申请范围不尽相同:人事仲裁机构主要受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的程序比法院的简单,一裁生效,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所以为了避免出现错误,又规定了一些补救措施。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而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就是说二审判决是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论国外仲裁机构在中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论国外仲裁机构在中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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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程橡胶有 限公司 ( 下称 沃可公司 )签订 了一
份建筑工程合 同,约定 由旭普林公 司总承包 沃可 公司在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的工业 厂房
解决 ,应提交位于 中国的国际商会按 照 《 联合 国
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 》仲裁 ” 。后 双方在合 同履行
过 程 中发 生 争 议 ,20 年 杜 弗 克 公 司将 争议 提 交 05
认与执行 问题 ,使得香 港和台湾地 区所作 出的仲 裁裁决在 内地可望得到有效的执行。 《 纽约公约 》第 1 条第 1 款规定 ,外 国仲裁裁 决是指 “ 申请承认及执行地 国之外 国家领土 内 在 所作 出之裁决 ”以及 “ 申请承认及 执行 仲裁裁 被 决地所在 国认为属非 内国裁决者” 。该条在对仲裁 裁决 的性质认定上提供了一个复合标准 ,即地域 标准 和非 内国标准 。从地 域上看 ,只要仲裁裁决 作 出国与被请求执行 国为不 同的缔 约国,则该仲 裁裁决应被视 为外 国仲裁裁决。另一方 面,根据
查; 赋予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审理案件时所作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效力。
[ 关键词 ] 国际商事仲裁 ; 国外仲裁机构 ; 承认 与执行 ; 法律完善 [ 中图分类号 ]D 9 F7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10.492 1)500 —5 0 438(0 0.19 1 0
定 的不予执 行 的情形 。【 3
பைடு நூலகம்
非 内国标准 ,即使仲裁裁决作 出地 国与被请求执
行 国为同一 国家 ,只要根据该 被请求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 国家的 国内立法 ,该裁决并非其 国内裁 决 ,而是非 内国仲裁 ,则 其承认 与执行仍适用公 约 。该条款作 为地域标准 的补充 ,解决 了各 国对 于仲裁裁决性质存在的不 同规定而引起 的法律 冲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跨国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

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且具有国际认可度的争议解决方式,在解决跨国商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在相关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国际商事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是指一国法院认可外国仲裁裁决在其境内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则是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实现裁决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首先,国际公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国际标准和规则,目前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批准和加入。

根据《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并在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然而,公约也规定了一些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如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

其次,各国国内法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有着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复杂性。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对仲裁裁决的形式要件、证据要求等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更注重审查裁决的实质性内容。

此外,公共政策也是影响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公共政策通常是指一国的根本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等。

如果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会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法院有权拒绝执行。

但公共政策的适用应当谨慎,以免被滥用成为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借口。

在实践中,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等。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跨国商业纠纷也随之增多。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逐渐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也对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是指在一国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认可和执行。

其承认与执行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国际公约以及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等。

首先,法律制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基础。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较为开放和包容,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设置的条件相对宽松;而另一些国家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在国际层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是规范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在缔约国之间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规则和框架。

根据《纽约公约》,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存在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这些情形通常包括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各国对于公约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这也给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司法实践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起着关键作用。

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等。

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可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约条款进行审查;而在另一些案例中,法院可能会考虑更多的政策因素和公共利益。

例如,在涉及公共政策的问题上,不同国家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有些国家认为,只有当外国仲裁裁决违反本国的根本公共政策时,才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而有些国家则可能对公共政策的范围作较为宽泛的解释,从而增加了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

此外,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也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产生影响。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投资仲裁作为解决跨国投资争议的重要机制,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不断扩大。

然而,由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以及公共政策等多个方面,因此,各国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态度各异。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重要的投资目的地,其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具有特殊的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分析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以及面临的挑战。

文章首先将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一般性的介绍,包括其定义、性质以及国际层面的相关规则与标准。

随后,文章将重点分析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包括中国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框架、典型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进一步探讨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如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冲突、司法资源的配置、公共政策的考量等。

文章将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增进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理解,推动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完善,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提供更加明确和稳定的法律环境。

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概述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领域,涉及跨国界的法律互动与协调。

简言之,当国际投资仲裁庭作出裁决后,败诉方可能需要在其本国执行该裁决。

这一过程涉及裁决的承认(即确认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和执行(即实际执行裁决的内容,如支付赔偿金等)。

在中国,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受到特定法律和条约的规制。

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规定了成员国间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同时,中国还通过其《民事诉讼法》等国内法,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框架。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纠纷也随之增多。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成为了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外国仲裁裁决,顾名思义,是指在一国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认可和执行。

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实际操作的困难。

首先,要明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重要意义。

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是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

经过漫长的仲裁程序,如果裁决无法在相关国家得到执行,那么当事人的努力将付诸东流,权益也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从国际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有效的承认与执行机制能够增强国际商事交易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然而,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障碍。

各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这导致了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不尽相同。

一些国家可能会对仲裁裁决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严格审查,例如仲裁程序是否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仲裁员的资格是否合法等。

而另一些国家可能更关注裁决的实质性内容,如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是否正确。

此外,公共政策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当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结果可能违反执行国的公共政策时,执行国可能会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但对于公共政策的界定,各国往往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也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增加了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做出了诸多努力。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的制定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成果。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国际规则,大大简化了这一过程。

根据《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但同时也规定了一些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如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

在具体的实践中,各国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通常会遵循一定的程序。

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向执行国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等。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和中立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事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仲裁裁决的效力并非在所有国家都能自动得到承认和执行,这就涉及到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这一重要问题。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法律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认可,并赋予其与本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允许在本国境内执行该裁决的程序。

这一程序对于维护仲裁的权威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个重要的公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范,即 1958 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 1965 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

《纽约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具影响力的公约,截至 2023 年 7 月,已有 170 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为各国之间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框架。

《华盛顿公约》则主要针对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规定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除了国际公约,各国国内法也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了规定。

一般来说,各国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时,会依据本国的法律和公共政策来判断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

例如,在一些国家,如果仲裁裁决违反了本国的公共政策或者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那么,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是什么呢?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

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商事交易而产生的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仲裁。

“外国仲裁裁决”,指的就是外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条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大多数仲裁裁决是能够得到自动履行的,但是也存在着败诉方不愿履行裁决的情形,此时胜诉方除了对败诉方施加商业上或其他方面的压力以促使其履行裁决外,还可通过求助于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手段迫使败诉方履行裁决义务。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在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程序问题里,我们主要是讨论各国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方式的不同规定。

综观各国立法,这些方式大致有以下四种:1.将外国裁决当做外国判决,一般只审查裁决是否违反了法院地的法律原则,如无此情形即发给执行令予以执行,如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墨西哥等国。

2.将外国裁决视为本国裁决,按执行本国裁决的程序予以执行,如法国、德国、日本、希腊、比利时等国。

3.将外国裁决作为合同之债,使之转化为一个判决,再按执行本国判决的程序执行,但也仅是对裁决所构成的新契约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一些普通法国家。

4.区分《纽约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裁决和其他外国裁决,对前者适用简便程序,如英国、美国、瑞典、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1958年《纽约公约》第3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本国仲裁裁决附加之过苛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纽约公约》规定关于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裁决之执行的程序规则适用被请求执行国的法律,但要求各国依自己的程序规则执行公约裁决时,不应较执行国内裁决附加更苛刻的条件或征收过高的费用。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在许多方面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类似之处,因而在某些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中,甚至将两者一并作出规定,或作类推适用的规定。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数 量 不 少 .但 每 部 解 释 仅 涉 及 或 处 理 外 国仲 裁 裁 决 承认 及 执 行 践 中任 由受 理 法 院 自行 把 握 对 于 外 国仲 裁 裁 决 承认 与 执 行 的 中 的 个 别 问 题 , 此 , 体 上 显 得 较 为 零 散 、 乏 统 一 性 , 至 个 申请 . 因 总 缺 甚 实践 中存 在 书 面 审 查 和 听 证 两 种 做 法 . 国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我 别 规 定 不 尽合 理 明确 指 出 开庭 没有 法 律 依 据 ① 。但 是 , 于 如何 进行 书 面 审查 、 对 法
f 我 国《 事 诉讼 法 》 主 要 为 第 三 编 “ 行 程 序 ” 第 四编 二1 民 : 执 及 “ 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涉 .规 定 执 行 具 体 程 序 及 涉 外 民 事 诉 讼 的 特 别 程 序 f ) 国《 事 诉 讼 特 别 程 序 法 》 该 法 第 1 三 我 海 : 1条 对 管 辖 问 题 规 定 . 当事 人 申请 执行 海 事 仲 裁 裁 决 .申请 承 认 和 执 行 外 国 法 “ 院判 决 、 定 及 国外 海 事 仲 裁 裁 决 的 . 裁 向被 执 行 的财 产 所 在 地 或
试 论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在 中 国 的 承 认 与 执 行
蔡 佳 钰
( 西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广 西 桂 林 广
5 10 ) 4 0 6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20 — 0 0 0 1 0 — 2 X 2 1 )1 0 6 — 2
法 律 法 规 、 法 解 释 空 白的作 用 , 较 高 的 指 导 意义 和 参 考 价 值 , 司 有 f 1 理 法 院 审查 时 间规 定 较 短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批 复 时 间 三受 而 未 见 规 定 。我 国最 高人 民 法 院 规 定 , 理 法 院 审查 后 . 外 国仲 受 对 裁 裁 决决 定 予 以 承认 和 执 行 的 .应 在 受 理 申请 之 日起 两个 月 内 作 出 裁定 . 定 不 予 承 认 和执 行 的 . 在 受 理 申请 之 日起 两 个 月 决 应 内 上 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②. 南最 高 法 院 审 查 后 批 复 决 定 由于 外 国 仲 裁 案 件 一 般 影 响 大 、 业 性 强 . 理 法 院通 常均 组 成 合 议 庭 进 专 受 行 审 查 .考 虑 到 要 给 当事 人 必 要 的举 证 时 间 及 有 关 证 据 还 可 能 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 两个 月 的 时 间相 当 短 暂 . 至 短 于 采 用 甚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在涉外商事海事司法中,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承认与执行属于前沿性业务领域。

根据我国海关总署的统计,2007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排名居世界第三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纠纷选择了在境外仲裁解决的处理方式。

相应地,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涌进国门,要求我国法院依法予以承认和执行。

而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却东鳞西爪,残缺不全,有些问题甚至不得不通过缺乏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解决,以济一时之急,明显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求,亟待完善。

一、我国目前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有我国加入的公约及包括诉讼法、司法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程序法规定。

(一)国际公约:即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因1958年缔结于美国纽约,所以习称1958年《纽约公约》。

该公约对保留事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条件、拒绝承认及执行的事由等作出规定,是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为第三编“执行程序”及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及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三)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第11条对管辖问题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该法第七章“送达”的规定也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四)司法解释: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的各项具体问题。

这些司法解释虽然数量不少,但每部解释仅涉及或处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中的个别问题,因此,总体上显得较为零散、缺乏统一性,甚至个别规定不尽合理。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及到跨国的商业纠纷也逐渐增多。

在解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且具有保密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受到了广泛的应用。

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则成为了保障仲裁结果得以有效落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得到认可和执行。

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它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司法体系以及公共政策等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重要性。

对于当事人而言,仲裁裁决如果不能在相关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那么他们通过仲裁所期望获得的权益就无法实现,仲裁的价值也将大打折扣。

从国际商业秩序的角度看,有效的承认与执行机制能够增强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公信力,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那么,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需要遵循哪些原则呢?其中,最主要的原则之一就是“公约优先原则”。

这意味着,如果相关国家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那么应当按照公约的规定来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纽约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国际法律框架,极大地促进了国际仲裁的发展。

另一个重要原则是“互惠原则”。

有些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会考虑本国与裁决作出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

如果存在互惠,通常会更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接下来,我们看看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如果仲裁协议本身存在瑕疵或无效,那么基于该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难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是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这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是否合法、仲裁程序是否符合当事人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等。

三是裁决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

裁决应当是明确、具体的,并且不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兼论中国根据《华盛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兼论中国根据《华盛

第36卷第2期V ol.36,N o.2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hua University(Philosophy &Social Sciences)2017年3月M ar.2017■法学研堯■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兼论中国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4款所作通知的性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国际投资仲裁能否有效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裁决是否得以执行。

而仲裁裁决得到法院执行的前提之一是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国际仲裁庭取得管辖权需满足双重同意。

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对该项通知是否构成条约的保留及其效力,学理上争执激烈。

2007年“Saipem诉孟加拉国”仲裁案对中国缔结投资条约中“保护伞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华盛顿公约》;通知;保留中图分类号:DF9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672 -8505(2017)02 -0050 -06On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Investment Arbitral Awards in China—With Additional Discussions on Nature of China*s Notification Under WashingtonConvention Article 25(4)Z H A N G Jian(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100088, China) Abstract:The key of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the foreign investors and the governments depends largely on the enforceab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that mediate the disputes. And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arbitration is the prerequisite to enforce the awards. According to Washington Convention Article 25,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arbitration tribunal relays on the agreement of both sides of the disputed. When signing the Washington Convention,China also sent a notification to ICSID to exclude issues out of arbitration, which is hugely controversial in academics of its qualification as a reservation of the Treaty and its efficacy.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case of Saipem litigate. Bangladesh in 2007 can serve as a precedent for China to interpret the so-called “Umbrella Clause”.Key words:investment arbitration;Washington Convention;notification;reservation_、问题的提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简 称“ICSID”)是由世界银行集团根据1965年《解决 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国际公约》(简称《华盛 顿公约》)而成立的专门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机构,其旨在为海外投资 者与投资东道国提供一套高效的仲裁与调解机制。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间的商业往来日益频繁,纠纷的解决也变得越发复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成为了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是指在一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对于中国而言,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既涉及到国际条约的义务,也关乎国内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国际条约。

中国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这是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为重要的公约之一。

根据《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并在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这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依据。

然而,要在中国获得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还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

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如果仲裁协议不符合中国法律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定,例如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的形式不符合要求等,那么基于该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难以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此外,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仲裁程序违反了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规则或者仲裁地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例如,在仲裁过程中没有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或者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等。

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中国法院还会考虑公共政策的问题。

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抽象和灵活的概念,一般包括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等。

但需要指出的是,公共政策并非是一个随意可用的拒绝理由,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例如仲裁裁决违背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才会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

从司法实践来看,中国法院在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时,通常会秉持着尊重国际仲裁、支持仲裁裁决执行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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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在纽约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

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除非有该公约所列举的有限度的拒绝执行裁决的理由,各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和执行法院都有义务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纽约公约》是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国际条约。

目前已有120多个缔约国。

但由于各国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法律体系的不同,各国在实施《纽约公约》的具体做法上也不是千篇一律的。

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依照我国参加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承认和执行,二是依据我国缔结的双边协定的规定进行,三是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由于我国参加的1958 年《纽约公约》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因而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主要依据该公约进行。

但是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法院对仲裁制度的审查已由严格的监督走向更多的支持与协助,这种趋势在承认执行裁决阶段表现得十分突出。

所以制定于上世纪50年代的《纽约公约》已逐渐显现出与实践的不适应性,对其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因其程序的繁杂和磨合的困难,目前并未被提起。

各国对该公约修订的冷漠,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公约本身在具体条款上留有的空间和自由。

从各国目前对公约的执行情况来看,这种自由和空间被广泛利用。

这种趋势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

第一章国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基本情况概述1.1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的基本内涵众所周知,仲裁裁决得到司法承认和执行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价值所在。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中国的快速发展及更加积极地走向世界,中国面临着对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为了促进和保障各国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联合国于1958年制定通过了著名的《纽约公约》。

另外,我国还在与一些国家的双边经贸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

这些公约和条约成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1]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粗到细,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

在1982年颁布《民事诉讼法(试行)》以前,中国基本上以行政措施执行仲裁裁决。

事实上,只要外国仲裁是公正的,并且不违反中国的法律和政策,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请示中国政府部门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来促使当事人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依照法律执行裁决书。

另外,一些政府间的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中也有一些关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

1982年颁布的《民诉法(试行)》标志着中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立法方面的实质性的进展。

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并同时声明:(一)中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公约;(二)中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根据公约的生效程序,《纽约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规定了具体实施要求。

加入《纽约公约》后,1991年修订《民诉法》和1994年通过《仲裁法》时,中国立法机关都相应考虑了与公约的衔接问题。

《民诉法》第269条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没有条约的,人民法院按照互惠的原则办理。

由于《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很多,因此绝大多数在中国申请执行的外国裁决都属于公约项下裁决。

实践中,中国已承认和执行来自英国、瑞士、瑞典、法国等缔约国的仲裁裁决,而中国的仲裁裁决,也已得到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承认或执行。

无论是老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还是新兴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及广州仲裁委员会等,都有裁决在外国依《纽约公约》得到承认和执行。

1.2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基本现状简介从1990年至1997年8月,有14件外国裁决提交中国法院确认和执行。

其中有10件得到了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有3件尚未得到执行。

未执行的理由,一件是由于被执行人不存在,另外两件是由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其它执行上的困难,而此处的其它执行上的困难是由于执行互惠原则暂未执行此裁决。

所以,基本上是全部执行了的,这种成功取决于相关规定。

如"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诉法》第260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这一举措经实践证明极为有效。

[2]今天在中国对外国仲裁承认和执行的障碍,主要是来自司法人员对于《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缺乏足够的了解;另外的原因是经过法律训练的人员的匮乏;当然来自立法缺乏,或不明确的障碍更不容忽视。

一部有关执行仲裁裁决的详细的法律规则在未来是极有必要的。

它应对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的期限作出规定,并对社会性公共利益等关键性法律词汇作出明确解释等等。

中国的《仲裁法》应根据时代的发展更加适应时代的要求,并起到促进仲裁发展的作用。

注释:[1].《纽约公约》第7条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影响缔约国订立的有关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多边或双边协定的效力,也不剥夺任何利害关系人在被请求承认或执行某一裁决的国家的法律或条约所许可的方式和范围内,可能具有的利用该仲裁裁决的任何权利。

”参见李双元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中册(程序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243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章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存在的问题2.1 我国依照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范围和程序2.11 承认和执行裁决的范围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作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标准,二是可仲裁性问题。

根据互惠保留声明,我国只承认和执行在该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

而对于在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依《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

如果需要承认和执行的,应按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办理。

[3]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在申请承认及执行地国之外国家领土内所作出之裁决”以及“被申请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地所在国认为属非内国裁决者”。

其结果是使公约在一个很广泛的范围内适用,而不只局限于公约的缔约国之间。

在某种意义上,纽约公约对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同样适用,其规定的领域标准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这一点与一般的国际条约规定不同。

一般国际条约的适用范围通常仅局限于缔约国之间,而《纽约公约》则将申请承认与执行地国领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作出的裁决一概识别为外国仲裁裁决,依据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

这种在承认执行上的国际主义立场值得称道。

但《纽约公约》的此项标准是非强制性的,其第1条第3款规定准许国家在加入公约时,对公约此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作出保留。

该条规定:“任何国家得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于本公约第10条通知推广适用时,本着互惠原则声明该国适用本公约,以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之裁决为限。

”这就是所谓的对等或互惠保留。

根据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代理、信贷、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

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2.12 申请承认执行的程序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纽约公约》做了统一规定,为了获得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要求申请人提供: (1)经正式认证的裁决书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2)属公约范围的仲裁协议正本或经证明的副本; (3)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被请求承认和执行所在国的正式文字作成,请求的当事人应为这些文件提供被申请国正式文字的译本。

译本应由官员或经宣誓的翻译人员或外交、领事代表证明。

对于进行认证和证明的手续在何地办理,依何国法律办理,公约均未作规定。

对此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也未作规定。

2.2 可拒绝执行的程序性条件及其法院的审查关于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国际公约及各国的国内法通常都是以否定的方式加以规范,即规定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一项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和条件。

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需由被申请执行人证实的理由,主要包括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仲裁协议无效;仲裁违反正当程序;仲裁员越权;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当事人的协议或仲裁地法;裁决尚无约束力以及裁决已经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二是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而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主要有两项,争议事项不具有可制裁性,承认和执行裁决将违反法院地的社会公共利益。

2.21 可拒绝承认执行的理由依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法院在被申请执行人提出有关下列情况的证明时,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项外国仲裁裁决。

(1)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和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如果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为无行为能力,或者依仲裁协议选定的准据法,或者在未指明以何种法律为准据法时,根据仲裁地所在国法律,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则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有关裁决。

[4]而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与公约相比,显然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够周延。

在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上,应当依据纽约公约予以审查,而不是民事诉讼法。

(2)未给予被申请执行人适当通知或其未能提出申辩。

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如果对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被申请执行人)未曾给予有关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由于其他情况未能提出申辩,则可拒绝承认与执行该项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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