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政府采购邀请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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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邀请招标公告
【篇一: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一)招标
1、招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必须在政府及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
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2)招标项目的名称、工程概况等;(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的资格要
求及属于资格预审的必要合格条件;(4)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及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方法等。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应当在政府及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
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
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照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
明文件。招标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5家以上的
投标人,并向其发布投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邀请;(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5)投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
废标条款;(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0)工程报价方式、投标担保金额、招标文件售价、履约担保金额等其他事项。投标人应
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
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
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
他内容。投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3、招标文件发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
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
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二)投标
1、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并应当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文
件载明的标的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
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投标文件送达的撤回。投标人的投标时间,由招标人根据编制投
标文件的需要合理确定。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之后
送达的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人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联合投标。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
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
合《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
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
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
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
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
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投标要求。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
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
标人不得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
段谋取中标。
(三)开标
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参加人。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
表参加。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纪检部门及有关部门,财
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3、唱标。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
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
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
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人指定专
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确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
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
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
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评标
1、评标机构。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人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投标文
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
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
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4)向招标人或
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
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
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招
标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
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
保密。
招标人应当请纪检部门派员从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设立的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人对技术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