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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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制度
信息公然保密审查制度第1条为规范信息公然保密审查工作,增进信息公然有序进行,根据《x守旧国家秘密法》《x守旧国家秘密法实行办法》《x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青山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对拟公然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3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内蒙古青山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然工作机构(包括党务公然和企务公然)对本公司拟公然的信息在公然前,对其内容是不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公然后是不是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不是公然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动。
第4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守“谁公然、谁审查、谁负责”和“1事1审”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然的信息能够顺利公然,又要确保涉密信息不公然、公然信息不涉密,切实加强保密防范。
第5条公司党务(或企务)公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信息公然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公司保密委员会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拟公然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6条审查触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根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权利人的事前声明;认为需要公然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7条保密审查应按要求填写《信息公然保密审查表》并妥善保存。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内容摘要、不公然信息的根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第8条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由信息产生的部门经办人员提出是不是公然的初步意见,并注明其根据和理由;(2)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不是公然的审查意见,信息内容触及其它部门的,应征求相干部门意见;(3)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信息公然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党务公然和企务公然)提出审查意见;(4)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批准。触及到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
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是拟公然信息保密审查的第1责任人,要切实实行保密审查的责任和义务。
第9条经保密审查的公然信息,由公司相干信息公然工作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外公然。
第10条在保密审查中有以下情形之1的信息不得公然或暂缓公然:(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2)虽未标识,但内容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然,而未获批准的;(4)公然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信息。对触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在保密审查进程中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所有权人的意见。
第101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份内容触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然。
第102条各部门在保密审查进程中,对是不是公然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信息,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按规定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在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时,应当提供申请
肯定信息的文本、不明确或争议事项的文字说明。
第103条有以下情形之1的,应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罚:(1)各部门履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2)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然信息的;
(3)未实行保密审查义务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的;(4)违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动。违背前款规定,导致国家秘密泄漏或公然了不宜公然的信息,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4条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