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际劳动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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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关于禁止工厂女子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两个公约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
19世纪下半叶,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为一些工人组织、社会团体所接受。1880年瑞士联邦谇责成联邦政府提出召开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国际会议的倡议。1889年现款与一些国家协商,建议于1890年5月在伯尔尼如开一次讲座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并于1890年3月在柏林召开了欧洲15年国家参加者的、世界上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派出代表参加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会议主要讲座保护工人问题。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1906年由瑞士政府召开有15个国家参加者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会上讲座通过了两个劳工公约即《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又称《伯尔尼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
二、国际劳工组织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至1939是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1940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作为一个杜丽的组织存在;1946年至现在,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特点、组织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由个会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的政府间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不用的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三)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44年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台湾国民党政府占据该组织席位。1971年10月联合国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同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1983年以来,截止2010年9月,中国陆续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有关劳动立法标准的公约,对批准其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国际劳工建议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有关劳动立法标准的建议书,建议书供各国在落实本国批准的劳动公约、制定本国劳动法律时参考。
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1944年6月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及其十项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他国际组织的特点之一,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
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员、工人三方代表组成。
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0、理事会(执行机构)各国际劳工局(常高秘书外)。
3、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主要是采取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国际劳动立法既有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也有来源于非国际劳工组织的(如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区域性有关文件以及有关双边条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