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科斯定理的几种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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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1_2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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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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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按每立方米 % 元的价格从附近居民手中购买 % 立方米空气污染权。在 在图 12 中, 获得 % 立方米空气污染权以后, 企业将污染 % 立方米空气而放弃污染剩下的 ’ 立方米空气。 在 图 1/ 中, 企业将按每立方米 % 元的价格从附近居民手中购买 ’ 立方米空气污染权。在获得 ’ 立方米空气污染权以后, 企业将污染 ’ 立方米空气而放弃污染剩下的 % 立方米空气。 支付的价值是 0+ 元, 消费者剩余是 / 元。 附近居民 企业污染空气获得的价值是 /0+ 元, 出售清洁空气的收益是 0+ 元, 完全能弥补企业空气污染强加给他们的福利损失 + 元, 他们的 供给者剩余是 0 元。 现在, 假设政府把污染权判定给企业, 只要它们愿意, 就可以自由地出售这些权利。 如果附 近居民想降低空气污染, 他们必须从企业那里购买清洁空气。 当附近居民从企业那里购买了清 洁空气, 实际上就否定了企业的污染权。 竞争的力量再次使附近居民对清洁空气的需求曲线与企业对清洁空气的供给曲线相交。 在图 12 中, 附近居民购买 ’ 立方米清洁空气。 在图 1/ 中, 附近居民购买 % 立方米清洁空气。 在 12、 附近居民购买清洁空气的价值是 ,-. 元, 支付的价值是 -. 元, 消费 / 两个图中, 者剩余是 , 元。 企业出售清洁空气的收入是 -. 元, 完全能弥补它们因放弃污染而丧失的潜在 利润 . 元。它们的供给者剩余是 - 元。 在图 12 中, 最优空气污染量是 % 立方米, 最优清洁空气量是 ’ 立方米。在图 1/ 中, 最优 空气污染量是 ’ 立方米, 最优清洁空气量是 % 立方米。 并且, 无论从什么地方开始, 得到的结论 完全一致。 由于无论从什么地方开始得到的结论完全一致, 并且也是一个最优结果。因此, 这个结论 ( ) 引起了经济学家们的极大重视。乔治・斯蒂格勒 3456789: (;&& 最先把这个结论称作科斯定 理。本文称它为科斯第一定理。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目录什么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由得主(Ronald H. Coase)命名。

他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科斯定理是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的论断。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

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

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会自动使达到。

在大于零的现实世界,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的选择将会对产生影响。

科斯定理的构成科斯定理由三组定理构成。

的内容是:如果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会自动达到。

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么它所揭示的经济现象就是: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经济活动的效益总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安排总是最有效的,因为任何交易的费用都是零,人们自然会在内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实现的最优配置,因而,没有必要存在,更谈不上产权制度的优劣。

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在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和一切活动中,交易费用总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因而,是建立在绝对虚构的世界中,但它的出现为科斯第二定理作了一个重要的铺垫。

通常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其基本含义是: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

资源协调科斯定理ppt

资源协调科斯定理ppt
资源协调: 资源协调:科斯定理 1960年科斯在《社会成本》一文中指出:如果交易成本为 年科斯在《社会成本》一文中指出: 年科斯在 那么自愿的市场交易必然达到资源最优配置的结果。 零,那么自愿的市场交易必然达到资源最优配置的结果。这 就是科斯定理。 就是科斯定理。 通常人的思维是:一个人的行为给另一人带来伤害, 通常人的思维是:一个人的行为给另一人带来伤害,那么 害人者应该对受害者应给予赔偿。但科斯的这篇文章却表明, 害人者应该对受害者应给予赔偿。但科斯的这篇文章却表明, 也许应该是受害者赔偿受益者。 也许应该是受害者赔偿受益者。问题的关键是受益者是否有 权害人。如果有权的话, 权害人。如果有权的话,如果要让害人者不继续侵害受害人 的利益,就必须给害人者相应的报酬或补偿;相反, 的利益,就必须给害人者相应的报酬或补偿;相反,如果受 益者无权损害受害者,那么要到害人者停止损害行为, 益者无权损害受害者,那么要到害人者停止损害行为,要么 受益者给受害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受益者给受害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科斯认为,就外部性而言,谁赔偿谁并不重要, 科斯认为,就外部性而言,谁赔偿谁并不重要,只要交易 费用为零, 费用为零,相关各方之间的讨价还价总是可以得到最有效的 结果的。 结果的。
结论是,只要有人分配到产权, 结论是,只要有人分配到产权,有效的解决方案 与谁获得产权无关。这意味着产权一旦确立, 与谁获得产权无关。这意味着产权一旦确立,就不需 要政府干预来处理外部性问题。但是, 要政府干预来处理外部性问题。但是,至少有两个原 因使得社会不能总是依靠科斯定理来解决外在性问题: 因使得社会不能总是依靠科斯定理来解决外在性问题: ① 定理要求交易成本为零,不会阻碍双方协商以 定理要求交易成本为零, 找出有效率的解决方法。但是, 找出有效率的解决方法。但是,像空气这样的外部性 牵涉到成百万的人, 牵涉到成百万的人,很难想象能以足够低的成本让他 们理

科斯定理_合成谬误与囚犯难题

科斯定理_合成谬误与囚犯难题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双月刊)2007年第1期收稿日期:2006-12-25作者简介:谢作诗(1964-),男,沈阳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穆怀中(1957-),男,汉族,内蒙赤峰人,辽宁大学副校长、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科斯定理、合成谬误与囚犯难题谢作诗,穆怀中(沈阳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沈阳110034;辽宁大学校长办公室,辽宁大连110036)摘要:科斯的工作决不仅仅是对于社会成本问题的一个解答,更为重要的,是他为我们提供了一种透视经济现象的新方法、新视角。

这集中地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用一般均衡的观点看世界;其二,重视约束条件。

在一般均衡框架下,在理想的没有“摩擦”的经济环境中,不可能有“对个人来说是对的”,也不会有“对社会整体来说是对的,但对个人来说却不对”的事情。

这是科斯定理的另一种表述了。

“合成谬误”的传统分析不仅与科斯的新的方法、新的视角相背离,也与科斯定理的基本内涵相矛盾。

而“囚犯难题”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相冲突的传统分析同样也与科斯的新的方法、新的视角相背离,并与科斯定理的基本内涵相矛盾。

关键词:科斯定理;合成谬误;囚犯难题中图分类号:F0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01(2007)01-0006-05理论经济学2007年1月第28卷第1期河北经贸大学学报JournalofHebeiUniversityofEconomicsandTradeJan.2007Vol.28No.1一、引言科斯定理是人们对科斯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一种概括,流行有三种版本。

其一,清楚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条件。

这是科斯定理的奈特版本。

其二,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权利界定又是清晰的,那么由交易各方一致同意而从事的创造价值的活动将不取决于权利的初始配置。

这是科斯定理的斯蒂格勒版本①。

其三,如果交易费用为正,那么权利的初始配置就是至关重要的。

这被叫做科斯反定理。

无疑,科斯定理的每个版本都从某个侧面揭示了社会成本问题的本质。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一)从这一讲起,就从传统经济学领域进入新制度经济学的范畴。

传统的经济学着重于关注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缺少了制度安排这重要的一环,这是因为忽略交易费用的存在——《交易费用》一讲已解释了广义的交易费用就是制度费用。

其实即使在前面的讲义中,交易费用已频频亮相,所以要把新制度经济学与传统经济学完全地割裂开来是不可能的,只是传统经济学一般将从这一讲开始的内容归入新制度经济学的范畴而已。

但另一方面,“现代”的经济学教科书往往都会在所谓的微观部分也涉及一些新制度经济学的内容,却是把它划入“福利经济学”之内。

《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一讲的最后已经批判过福利经济学的问题所在,在后面的具体分析中还会再次提到。

此外,新制度经济学的名称来自于它关注制度安排,而所谓制度,说得更具体就是合约,因此所谓制度安排就是合约选择。

这样,广义地看,“合约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是同一回事。

同样广义地看交易费用就是制度费用,所以交易费用经济学也与新制度经济学是同一回事。

还有一个“产权经济学”的范畴,则是专注于产权界定与保护。

产权有足够清晰的界定,并得到足够有效保护时,就可以使用价格准则来决定竞争的胜负,可以消除租值消散所带来的交易费用增加。

当然,要界定与保护产权,也要付出交易费用的代价。

这样来看,“产权经济学”是新制度经济学或合约经济学或交易费用经济学的一个子集。

科斯定理的第一个版本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础是交易费用的概念,而在交易费用概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重要理论,是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其实有三个版本,教科书通常教授的是第三个版本。

下面逐一介绍。

第一个版本,是科斯在《联邦传播委员会》(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的文章中提出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

(The delineation of right is an essential prelude to market transactions.)中国的经济学界在引入新制度经济学时曾有过一场争论:是先有产权界定、再有市场交易,还是先有市场交易、再有产权界定。

第四章 科斯定理

第四章  科斯定理

实例分析
假定一个工厂周围有5户居民户,工厂的烟囱排放 的烟尘因为使居民户晒在户外的衣物受到污染而使 每户损失75美元,5户居民总共损失375美元。解 决此问题的办法有三种: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 一个防尘罩,费用为150美元;二是每户有一台除 尘机,除尘机价格为50元,总费用是250美元;第 三种是每户居民户有75美元的损失补偿。补偿方是 工厂或者是居民户自身。假定5户居民户之间,以 及居民户与工厂之间达到某种约定的成本为零,即 交易成本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 享有排污权(这就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居民 户会选择每户出资30美元去共同购买一个防尘罩安 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每户拿出50元钱买 除尘机,或者自认了75美元的损失来说,这是一种 最经济的办法。
交易成本论角度
威廉姆森等认为,纠纷解决的结果如何取决于火车 主和农场主的交易成本比较,如果火车主是一个人, 而铁路沿线的农场主有很多个,那么农场主之间达 成协议的交易成本便会远远高于火车主进行谈判的 交易成本,这样纠纷就难以得到合理的解决,外在 性无解。相反只有在农场主个数减少,使得双方的 交易成本相当时,才可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克服外 在性。在这里,产权界区的明确,法律的制定和实 施,体制的完善与政策的推行等等,都是以降低成 本为目标的。换言之,产权界区的明确等措施是降 低交易成本的基础,也是减少交易摩擦的润滑剂。
需要注意的是, 产权清晰有利于提高资源配 置的效率,而不是有利于交易的双方。 所有 的产权清晰过程,都是权利再分配的过程, 因此,必定是有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 而不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如产权清 晰不利于造污者,婚前财产公证不利于没有 钱的一方,国企私有化不利于工人。
科斯定理Ⅲ
科斯定理Ⅲ:指当交易费用大于零时,产权 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 的成本,改进效率。

科斯定律的三个版本

科斯定律的三个版本

科斯定律的三个版本“科斯定理”最早是由 G. Stigler 在1966年提出的。

科斯本人始终拒绝清楚地表述这个定理。

科斯定理的最早形式出现在他1959年写的《联邦通讯委员会》,它可以表述为:市场交换的前提是产权的界定。

科斯说这个思想由来已久,在亚当·斯密那里就能找到。

但是,科斯的贡献在于,只有他才清楚地指明了可操作的交易所必须满足的约束条件。

长期以来,经济学家设想的理想社会中,任何交易都是在无阻碍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样构造起来的经济学体系,与现实生活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为了将这些差别合理化,为了保护理论免于被现实推翻,经济学家不得不引入了“长期”和“短期”、“均衡”和“不均衡”这些概念。

只有到了科斯,才有力地指出,足够清晰界定的产权和足够低廉的交易成本,是市场达成交易的前提条件。

他的洞察力,促使一代经济学家放弃了“黑板上的经济学”,投身到真实的经济生活中,对在千变万化的约束条件下达成的交易作研究。

科斯定理的第二种表述方式出现在他后续的一篇论文《社会成本问题》里。

它可以表述为:假如产权被清楚地界定以及交易费用为零的话,不管谁拥有资源,那么资源的利用方式都是不变的。

交易费用为零的社会是一个怎样的社会?如果真是可以想象的话,那应该是一个一刹成永恒的社会。

那里不存在新的情况、新的需要、新的知识。

企图以不存在交易费用为零的社会这个理由来否定科斯定理,是捉错用神的。

科斯当然知道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科斯真正关心的是降低交易费用可以纠正资源的错误配置,使总产出逼近最优的极限。

高鸿业在《私有制、科斯定理和产权明晰化》中列举科斯定理错误的第一点理由,就是说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

我认为这不成为理由,否则我们同样可以因为不存在不受外力的物体而指责惯性定律是错误的。

高鸿业列举的科斯定理错误的第二点理由是,“即使交易费用为零,也还存在‘策略性行为’的情况(即有人出于自私而搭顺风车的行为)……”。

我认为这再一次反映出高鸿业对“交易费用”概念的误解。

科斯定理文献总结1科斯定理3

科斯定理文献总结1科斯定理3

科斯定理文献总结MIT-Plato 团队[1] 科斯定理1-2-3美约瑟夫·费尔德李政军译内容提要:可以把科斯定理划分为三个层次,或称三个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的实质是,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界定不重要;第二定理认为,当交易成本为正时,产权的初始界定有利于提高效率;科斯第三定理的结论是,通过政府来较为准确地界定初始权利,将优于私人之间通过交易来纠正权利的初始配置。

主要内容:与科斯原文一样,本文考察每个案例时落脚点都在一种简单的比较上:哪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将提供最大的社会福利或最小的社会福利损失?在此,没有必要区分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因为,涉及的所有成本都是私人成本。

政府在这里发挥的作用就是它在日常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即分配和界定产权。

权利一旦得到界定,外部性问题就可以通过大家熟悉的类似于商业活动中采取的交易来得到解决。

就像直接参加交易的各方看到的情况那样,交易活动只取决于各种选择的成本和收益比较。

权利的初始界定重要吗?如果交易成本等于零,回答是否定的。

权利的任意配置可以无成本地得到相关主体的纠正。

这就是科斯第一定理的实质。

如果交易成本为正,正如它的典型情况一样,那么,回答是肯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科斯看到了通过产权的初始界定来提高效率的可能性,也看到了相关经济主体通过产权交易来提高社会福利的限制条件。

这是科斯第二定理的实质。

科斯还认为,初始产权的明晰界定和分配可以节约、甚至消除纠正性交易的需要。

他认为,通过政府来较为准确地界定初始权利,将优于私人之间通过交易来纠正权利的初始配置。

这是科斯第三定理的实质。

交易成本是科斯理论的核心。

这种看法并不让人感到意外。

毕竟是科斯把交易成本嵌入了他的企业理论并使其处于中心地位。

在谈到这一点时,科斯.*#++/ -明确地指出了其中的联系:“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我指出当不存在交易成本时,企业的存在就失去了经济基础。

在《社会成本》一文中,我表明当不存在交易成本时,法律为何物(即可交易权利的初始界定如何)这个问题并不重要”。

科斯定理的三个版本与权利界定

科斯定理的三个版本与权利界定

科 斯 定理 第 一 个 版 本 所说 的 “ 权 利 界 定 是 市 场 交 易的 前 提 ” ,其 实就 是 张 五 常 所 说 的 游 戏规 则 是 协 助 竞 争 准 则成 立 的观 点 应 用 于 市 场 经 济 ( 价 格 准 则 )的 表 现 。 “ 权利界定”与 “ 保 护 产 权 ” 的 区别 在 于 ,保 护 产 权 只
是探 究科斯 定理是 否存在着 错误 的文献 ,也 都只集 中于第 三个版 本 。如 N i c o 1 6 s C c h a n o s k v( 2 0 1 3 )f T I 都
只是 质疑 如果是 一般 均衡 的话 ,即使交 易费用 为 零 ( 即第 三个 版本 的科 斯定 理 的前 提 成立 ) ,法 官 的判 决也 未必是 中性 的。此外 ,虽然科斯 定理有 三个版本 之多 ,内容 不尽相 同 ,但 它们 都始终 围绕 着两个 关 键词 展开 ,即 “ 权 利 界定 ”与 “ 市场交 易 ” 。本 文 的创 新 点之 二 :着重分 析科 斯定 理 中所说 的 “ 权利 界 定” 的概念 ,并 探究其应 用 。之 所 以着 重于权 利界定 ,是 因为 目前中 国的学术 界基 于科斯定 理 而研究权 利界定 的文献都 有两个 问题 。其一就是 前面提 到过 的 ,只着 眼于有 问题 的科斯 定理第 三 一 个版 本 .其二就 是 这类研 究都 由法律 学方 面 的学者进 行 ,他 们 对经 济学 理论 理解 不深 而对 科斯 定理 多有误 读 ( 莫志 宏 ,
作 者 简 介 李 俊 慧 ,佛 山科 学技 术 学 院经 济 管 理 学 院讲 师 ( 广 东 佛 山 ,5 2 8 0 0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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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择 ,也 是第 三个版 本 的科 斯定 理结合 经 济学 的 自私 ( 理 性 )假设 而 导 出的推论 ,与 科斯定 理 的第一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中却将产权制度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混 在一起。(P293-294)
§3科斯定理的基本缺陷之二——缺乏有效的分配理 论的支持
• 一、效率、公平与产权 △效率与公平——经济学的永恒难题。 △两种观念: 一是,人们认为是公平的不一定意味着 对自己是有利的或最有利的,而是对一种 财富分配状况的内心认可。 二是,人们接受某种分配状况并不一定 就认可其公平。
四、科斯第二、第三定理忽视正交易费用下, 产权安排与公平和效率相关
(一)正交易费用的产权安排与财富分配
第一,法律上不同的产权安排,除了自身界定了不同的分配格局外, “安排”本身的成本也会导致分配格局变化,因为法律上对产权的初 始安排本身也是一种交易.[第三定理] 第二,对产权初始安排的调整,除了会改变原有分配格局外,“调整” 即制度变革本身的成本也会导致财富分配变化,因为能否调整产权实 质上是各方力量较量、谈判的结果,“调整”本身是一种交易,存在 交易成本。[第三定理] 第三,产权安排调整后,在新的产权规则下,从事具体交易的各方所支 付的费用很可能不同于在原有产权规则下从事同类交易所支付的成本, 可能更多也可能更少,这也导致分配格局改变。[第二定理] 第四,在任何既定产权格局,无论初始界定还是调整后的格局下交易各 方的交易成本支付额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必然影响财富在交易各方 之间的分配。[第二定理]
○科斯第一、第二、第三定理的综合考察
首先,方法论上既一致又不一致的矛盾。 第一定理在零交易费用下,其方法论使用正统经济学的方法或可理 解,但是,在第二第三定理下,已经是正交易费用,则应该按照科斯 的宣称,采用逻辑实证主义的方法论,然而,除了基本假设条件(交 易费用为零或为正)的不同,三个定理却都采用了帕累托效率标准、 以及数学逻辑方法来推导产权安排对配置效率的影响。 其次,如果第二、第三定理与第一定理的方法论完全一致,也存在方法 论矛盾,以为第一定理的方法论基础是正统经济学的,与它完全一致 就是与科斯等宣称的逻辑实证主义方法论完全矛盾。 再次,如果第二、第三定理的方法论始终是逻辑实证主义的,可以实现 与科斯等宣称的方法论一致,但是与第一定理的方法论则完全矛盾, 即变得完全不一致。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科斯定理第一定律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

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

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定理内容(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累托最优)。

科斯定理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当然,在现实世界中,科斯定理所要求的前提往往是不存在的,财产权的明确是很困难的,交易成本也不可能为零,有时甚至是比较大的。

因此,依靠市场机制矫正外部性(指某个人或某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人或者其他企业造成了影响,但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得到收益)是有一定困难的。

但是,科斯定理毕竟提供了一种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美国和一些国家先后实现了污染物排放权或排放指标的交易;关于科斯定理,此定律与我们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它不仅适用在狭小的范围,在我们生活中的诸多社会现象都可以用科斯定律来解释,他的出现为我们的生活添了光,使我们对社会的解释更加深刻。

定理精华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浅谈科斯定理

浅谈科斯定理

浅谈科斯定理一、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

罗纳德·科斯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

但“科斯定理”这一概念并非由科斯本人提出,1966年,斯蒂格勒在教科书《价格理论》中加入了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内容并第一次使用了“科斯定理”这个名称,科斯定理有三种不同的版本。

根据张五常的总结,第一种是标准意义上的科斯定理,是科斯于1959年在“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中提出的,表述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

第二种版本也称为无相关性定理。

是从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中引申出来的。

它表述为:如果产权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产权无关。

这是最流行的有关科斯定理的一种说法。

第三种版本表述为:如果权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将能够实现。

大多数的研究者都以第二种版本为科斯定理的原型。

它包括两个核心概念,一为交易成本,另一个是产权。

二、产权经济理论对科斯定理的深化科斯之后,在阿尔钦、德姆塞茨、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等一大批杰出的产权经济学家的推动下,产权经济理论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本文将他们的进展视为对科斯定理的深化。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最后一节“方法的改变”中提倡将生产要素视为权利。

他认为人们拥有生产要素实际上是拥有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不是无限的,对个人权力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力的制度。

科斯在这里的分析实际上已开创了产权经济学的先河。

产权的涵义是什么?德姆塞茨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

”…… “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和受损的权利。

……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

”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在对产权文献所作的一篇综述中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二)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二)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二)科斯定理的第二个版本第二个版本的科斯定理,也是科斯在《联邦传播委员会》一文中提出的,其内容是:有了明确的权利界定,在市场交易下资产的使用会带来最高的资产价值。

然而,这个定理其实是个套套逻辑。

那是因为在“自私”的假设之下,人的一切行为在目前的局限条件下必定已经达到最优。

这“一切行为”当然也一般化地包括“在市场交易下资产的使用”这一种行为。

所以在“有了明确的权利界定”这局限条件下,资产的使用当然一定是带来最高的资产价值的,否则就没有达到最优,违反了自私的假设。

所以这定理是个套套逻辑,在“自私”这基本假设之下,在经济学的领域里不可能是错的。

但另一方面,既然“自私”的假设限定了一切行为在目前的局限条件下已达到最优,那么即使权利没有得到明确界定,不通过市场交易来使用资产,还是带来最高的资产价值——哪怕这时的资产因为没有权利界定而发生租值消散,其价值下降为零(!),它依然是最高的!跟负值相比,零就是最高的嘛。

这是因为“权利没有得到明确界定”无非是另一种局限条件而已。

当然,科斯想说的意思可能是,在“权利没有明确界定”这种局限条件下的资产价值,会低于上述那种“权利有明确界定”的局限条件下的情况,但问题是权利界定本身是需要支付交易费用的,如果因此而导致的交易费用增加高于不明确界定权利导致的资产价值下降(即租值消散),把交易费用也考虑进来之后的资产净值,未必能高于权利没有明确界定时的情况。

说到这里,就要顺便介绍一个“福利经济学”中很热衷的概念“帕累托最优”(Pareto-optimality),因为“福利经济学”都以是否达到这个状态来定义“有效率”。

《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一讲的末尾已经提到过,“福利经济学”以有效率或无浪费作为判断“好不好”、“对不对”或“应该不应该”的标准是有问题的,因为在“自私”的假设之下是不可能出现“无效率”或“浪费”的现象或行为的,这些行为是与自私的假设有冲突的。

科斯定理详细分析

科斯定理详细分析
广义动量定理与系统思考——战争、管理学与经济学通论
4.3 科斯定理
4.3.1 科斯定理的内容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 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 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 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 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 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 雷托最优。 (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 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 配置; (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 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累托最优) 科斯定理表明,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有了产权,人们自 然会“议出”合理的价格来。 但是,明确产权只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一个必要条件,却 不是充分条件。另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不存在交易成本”。 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 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 有效的方法。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的观点,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 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变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 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变更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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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科斯定理的著名案例
科斯在文章《社会成本问题》提出了牛吃小麦的著名例子,由于该例子内 容较多,此处引用张五常在《经济解释》中的简化版本。 “那所谓「不变定律」 ,是从六○年文内的畜牧与种植的例子推出来的。有 相连的甲乙两块地,甲地用作养牛,乙地用作种麦。甲地的牛群跑到乙地吃麦, 吃得胖胖的,但不付费,在边际上牛肉的增值一定会低于麦的损害,而麦的损 害是社会成本的一部分。这样,社会成本(养牛的成本加麦的损害) ,就会高于 私人成本(养牛的成本) 。二者有分离,无效率,传统之见是政府要抽养牛者的 税。高斯问:牛吃麦的权利谁属?他先假设麦是种植者的私产,未经许可牛群 不能侵犯。这样,如果所有交易费用是零,牛群吃麦若能使牛的增值在边际上 高于麦的损害,养牛者就会出一个价给种麦者,让牛吃麦去也。种麦者乐于收 费而让牛群吃麦,直至麦的损害在边际上与牛群的增值相等。维护产权的费用 (交易费用)是零,养牛者或种麦者会建造一栏杆,位于麦的损害等于牛的增值 的边际界线上。另一方面,在竞争下牛吃麦的收费,在边际上会与麦的损害与 牛的增值相同。这结论不奇怪,奇怪的是高斯跟把权利倒转过来,竟然得到同 样的结果。他转过来,假设吃麦的权利是养牛者所有,牛可以大吃特吃,权之 所至,种麦者不能反对。这样,在交易费用不存在的情况下,吃麦的损害在边 际上若高于牛群的增值,种麦的人就会出价给养牛者约束牛群。在竞争下,种 麦的人所出的价是麦的边际损害,而若这价高于牛群吃麦在边际上的增值,养 牛者就乐于收价而约束牛群了。栏杆建造的位置,会与种麦者有权禁止牛群吃 麦的位置相同。这就是今天家喻户晓的高斯定律:权利只要明确地界定为私产, 不管产权谁属,交易费用不存在,市场就会以交易的方法使麦的损害与牛的增 值在边际上相等。畜牧与种植的私人成本也会与社会成本相同。这版本被称为 「不变定律」 ,是因为不管产权谁属,栏杆的位置都是一样,不变。 ”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1-3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1-3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1-32012-07-26 13:58:48| 分类:李俊慧|字号订阅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一)从这一讲起,就从传统经济学领域进入新制度经济学的范畴。

传统的经济学着重于关注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缺少了制度安排这重要的一环,这是因为忽略交易费用的存在——《交易费用》一讲已解释了广义的交易费用就是制度费用。

其实即使在前面的讲义中,交易费用已频频亮相,所以要把新制度经济学与传统经济学完全地割裂开来是不可能的,只是传统经济学一般将从这一讲开始的内容归入新制度经济学的范畴而已。

但另一方面,“现代”的经济学教科书往往都会在所谓的微观部分也涉及一些新制度经济学的内容,却是把它划入“福利经济学”之内。

《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一讲的最后已经批判过福利经济学的问题所在,在后面的具体分析中还会再次提到。

此外,新制度经济学的名称来自于它关注制度安排,而所谓制度,说得更具体就是合约,因此所谓制度安排就是合约选择。

这样,广义地看,“合约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是同一回事。

同样广义地看交易费用就是制度费用,所以交易费用经济学也与新制度经济学是同一回事。

还有一个“产权经济学”的范畴,则是专注于产权界定与保护。

产权有足够清晰的界定,并得到足够有效保护时,就可以使用价格准则来决定竞争的胜负,可以消除租值消散所带来的交易费用增加。

当然,要界定与保护产权,也要付出交易费用的代价。

这样来看,“产权经济学”是新制度经济学或合约经济学或交易费用经济学的一个子集。

科斯定理的第一个版本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础是交易费用的概念,而在交易费用概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重要理论,是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其实有三个版本,教科书通常教授的是第三个版本。

下面逐一介绍。

第一个版本,是科斯在《联邦传播委员会》(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的文章中提出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

(The delineation of right is an essential prelude to market transactions.)中国的经济学界在引入新制度经济学时曾有过一场争论:是先有产权界定、再有市场交易,还是先有市场交易、再有产权界定。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目录[隐藏]∙ 1 什么是科斯定理?∙ 2 科斯定理的构成∙ 3 科斯定理的精华∙ 4 科斯定理的前提条件∙ 5 科斯定理的不足[1]∙ 6 科斯定理的实际应用[2]∙7 科斯定理的案例分析∙8 案例一:科斯定理在水环境保护的应用[3]∙9 参考文献[编辑]什么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命名。

他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交易费用的论断。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科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乔治·史提格勒(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

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

科斯第一定理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

[编辑]科斯定理的构成科斯定理由三组定理构成。

科斯第一定理的内容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雷托最优。

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么它所揭示的经济现象就是: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经济活动的效益总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产权制度安排总是最有效的,因为任何交易的费用都是零,人们自然会在内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因而,产权制度没有必要存在,更谈不上产权制度的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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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的几种版本
其一:科斯的四种阐述。

其一
1、《联邦通讯委员会》:“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最终结果是(产权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
2、《社会成本问题》:“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3、《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在零交易费用条件下,产值将最大化”;
4、斯德哥尔摩“新制度经济学年会”上:“在一个私有的自由经济中,资源将被运用到其产品具有最大价值的地方”。

其二:产权学派的“科斯权利中性定理(Liability Neutrality Theorem)”,即“只要产权清晰,交易费用为零,资源配置的最终结果与权利的初始配置无关”,或“只要产权清晰,资源配置将达到最优状态(Dahlman, 1993,P47)”
其三:霍温坎普提出的“新古典科斯定理”(Hovnkamp,1996,P341)。

他认为新古典科斯定理包括三部分:(1)习惯法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体系;(2)市场是有效的;(3)在习惯法约束条件下的市场机制是有效的。

其四:法雷尔的三种版本。

(1)强科斯定理,即自由契约导致产出的最优化;
(2)最优科斯定理,即在产权清晰的条件下,自由契约满足帕累托最优条件;(3)次优科斯定理,即在不满足帕累托条件的各种资源配置方式中,在有私人信息的条件下,私人交易将导致资源的相对最优配置(Farrell,1987,P115)。

其五:政治自由主义学派的“科斯自由交换定理”(Free Trade Theorem),即“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不论如何选择法规,只要交易自由,资源配置总会达到最优状态”。

该定理是和政治科斯定理相对应的。

维拉总结的“政治科斯定理(Political Coase Theorem)”:“在给定的诸如投票权、游说权等政治权利的初始配置下,并在给定宪法框架中,如果政治交易费用为零,最优的制度产出将会出现,并与政治权利的初始配置无关。

”(Vira 1997,P78)
其六:法和经济学学派的版本,分为两个部分:(1)实证的科斯定理,即“当双方能够一起谈判并通过合作解决争端时,无论法律的基本规则是什么,其行为都是有效率的”;(2)规范的科斯定理,即“建立法律有助于消除私人进行合作谈判中的各种障碍,促使效率的改进”,或称“交易费用为正时,权利的初始配置与资源配置的效率有关”。

其七:阿罗的概率型科斯定理,又称事前科斯定理。

即“及时交易的信息不完全,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成本为零,每个人的效用可根据客观概率分布得出(预期效用),那么竞争的产出是事前有效的。

”后来,阿罗又将不完全信息限定为非合作博奕过程中关于由于外部性引致的损失,进一步推广概率型科斯定理,即“私人谈判通常会导致资源的最优配置”(Arrow, 1969,1979)。

其八:杨小凯和张五常等人的版本。

即“当交易费用为零时,所有权结构对效率没有影响,而当交易费用为零正时,所有权结构可能对效率有影响,但市场竞争会选择最优所有权结构将内生交易费用最小化,以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佳状态。

”(杨小凯,1998,P211-212)。

以上各版本的综合,选自刘元春博士著《交易费用分析框架的政治经济学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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