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科斯定理的几种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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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的几种版本

其一:科斯的四种阐述。

其一

1、《联邦通讯委员会》:“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最终结果是(产权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

2、《社会成本问题》:“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3、《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在零交易费用条件下,产值将最大化”;

4、斯德哥尔摩“新制度经济学年会”上:“在一个私有的自由经济中,资源将被运用到其产品具有最大价值的地方”。

其二:产权学派的“科斯权利中性定理(Liability Neutrality Theorem)”,即“只要产权清晰,交易费用为零,资源配置的最终结果与权利的初始配置无关”,或“只要产权清晰,资源配置将达到最优状态(Dahlman, 1993,P47)”

其三:霍温坎普提出的“新古典科斯定理”(Hovnkamp,1996,P341)。他认为新古典科斯定理包括三部分:(1)习惯法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体系;(2)市场是有效的;(3)在习惯法约束条件下的市场机制是有效的。

其四:法雷尔的三种版本。

(1)强科斯定理,即自由契约导致产出的最优化;

(2)最优科斯定理,即在产权清晰的条件下,自由契约满足帕累托最优条件;(3)次优科斯定理,即在不满足帕累托条件的各种资源配置方式中,在有私人信息的条件下,私人交易将导致资源的相对最优配置(Farrell,1987,P115)。

其五:政治自由主义学派的“科斯自由交换定理”(Free Trade Theorem),即“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不论如何选择法规,只要交易自由,资源配置总会达到最优状态”。该定理是和政治科斯定理相对应的。

维拉总结的“政治科斯定理(Political Coase Theorem)”:“在给定的诸如投票权、游说权等政治权利的初始配置下,并在给定宪法框架中,如果政治交易费用为零,最优的制度产出将会出现,并与政治权利的初始配置无关。”(Vira 1997,P78)

其六:法和经济学学派的版本,分为两个部分:(1)实证的科斯定理,即“当双方能够一起谈判并通过合作解决争端时,无论法律的基本规则是什么,其行为都是有效率的”;(2)规范的科斯定理,即“建立法律有助于消除私人进行合作谈判中的各种障碍,促使效率的改进”,或称“交易费用为正时,权利的初始配置与资源配置的效率有关”。

其七:阿罗的概率型科斯定理,又称事前科斯定理。即“及时交易的信息不完全,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成本为零,每个人的效用可根据客观概率分布得出(预期效用),那么竞争的产出是事前有效的。”后来,阿罗又将不完全信息限定为非合作博奕过程中关于由于外部性引致的损失,进一步推广概率型科斯定理,即“私人谈判通常会导致资源的最优配置”(Arrow, 1969,1979)。

其八:杨小凯和张五常等人的版本。即“当交易费用为零时,所有权结构对效率没有影响,而当交易费用为零正时,所有权结构可能对效率有影响,但市场竞争会选择最优所有权结构将内生交易费用最小化,以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佳状态。”(杨小凯,1998,P211-212)。

以上各版本的综合,选自刘元春博士著《交易费用分析框架的政治经济学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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