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及预付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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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文件
先锋制造字[2011] 号签发人:
个人借款及预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个人借款及预付款的管理,减少因此引起的资金占用成本或呆、坏帐损失,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个人借款分为因公借款和因私借款两种。
第三条预付款分为资产采购预付和费用预付两类。
第四条所有个人借款及预付款须合理、合法,其财务事项的审批根据本公司《分权手册》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各部门及国内营销公司、海外营销公司、产品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个人借款
第六条因公借款
1、因公借款:是指为办公事而需发生的借款,包括因公出差、承办各种活动、参加培训及其他因公事而发生的所有借款。
2、借款须按专项申请或报告预算审核确定的金额办理。所有借款都必须详细列明预算明细,不允许模糊超大额借支;承办大型活动、临时国外出差、中长期培训等大额专项费用借款应提供经批准的书面申请及费用预算明细,所有手续齐备后方可办理借款。
3、严格执行“专款专借、及时报账;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管理原则。旧款未能还清且无正当理由的,财务管理中心一律不予借款。
4、主任级以下员工办理任何借支,若借款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由所在中心负责人作为借款担保人,同时在经办人处签字,承担最终还款义务。
5、不允许代人借款,所有借款都需借款人经办,经办人必须根据有关申请
或报告填制统一的“借款申请单”,并注明还款日期和还款方式。财务人员将审
核后的“还款日期”备查登记,做为超期处罚的依据。
6、所有临时因公借款必须在该项费用发生或活动结束后一个星期内凭发票、合同文件等合理有效凭据一次报销冲帐,多退少补,并结清该项借款。冲
帐部分若小于本次借支款,则必须在报销时以现金补足结清借款,不允许挂帐
或挪作它用,一般规定当月借款当月结清,特殊情况除外,如月底借款可到下
月再还,超期未还,从工资中扣还,同时给予一定的处罚,罚款连同还款额一
并从工资中扣除。对于大额专项费用报销超出借款预算部分时应提供书面费用
申请,按原报告审批流程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因私借款
1、因私借款:是指根据事业部或本公司有关福利性规定或其他原因发生的非因公特别借款。包括应届毕业生生活费及发生重大困难原因等发生的私人借款。
2、应届毕业生生活费借支额度控制在300元以内,二个月内必须还清;因特殊原因需借支500元以上时,应书面提出申请(注明还款时间及方式)并经批准,将毕业证原件交营运管理中心抵押后方可办理。
3、其他私人借款,借款人提交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原因、还款方式及时间,由营运部审批,财务监督执行,借款申请必须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及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执行。此类借款不论金额多少,都必须由所在中心负责人作为借款担保人,同时在经办人处签字,承担最终还款义务。
4、借款人因各种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归还借款的,先扣中心负责人工资,再扣部门负责人→各单位负责人→营运部负责人,直到扣完为止。
第八条其他类型借款,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及报销。
第九条直接支付给外单位的劳务费、咨询费、广告费、材料费、货款等一律不能以个人借款的形式支付,须由财务统一对外转帐支付。
第三章预付款管理
第十条需要预付款的情况,应附经中心负责人审批的“预付款申请担保书”,同时需附能足够证明该预付款项合理、合法的合同性资料。
第十一条款项预付后,经办人必须在2个月内取发票冲帐。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取得发票的,从经办人及中心负责人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处罚管理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中心应定期清查个人借款及预付款,每月就清查结果向各中心及单位发出“个人借款及预付款明细表”。各中心信息员应把“个人借款及预付款明细表”通知到各经办人确认。经办人应及时按规定归还借款及冲销预付款,如有异议,应及时反馈到财务管理中心,无反馈的视同默认。
第十三条由于特殊原因造成个人借款或发票不能按期归还,经办人应于到期前以书面方式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经所在中心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报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而超期还款(或返还发票报账)的经办人,财务管理中心将对经办人进行通报处罚:
1、个人借款延迟报账处罚:欠款金额×0.5%×到期日至通报日间隔的天数,
最低处罚额不低于10元/天;
2、预付款延迟报账处罚:预付款金额0.2%×到期日至通报日间隔的天数,
最低处罚额不低于10元/天。
第十五条负责审核借款、预付款的财务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视情节严重罚款50—200元/次。
第十六条各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对因自身过失导致的借款和预付款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未涉及事项,财务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事业部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签发之日起严格执行。
附件一:预付款申请担保书
月份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