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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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印花税,税款征收,纳税申报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税稽﹝1988﹞41号

【发文日期】1988-10-17

【实施时间】1988-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按照国务院决定,我省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开征印花税。现就开征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税款征收。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征收方式:

1、自行售花。由税务机关指定专人设点出售印花税票。

2、委托代售印花。为方便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各地可选择一些信誉可靠,具有一定保存条件,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和个人[如工商行政管理、保险公司、银行等]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税务机关应与代售方签订合同[附式样一,各市统一印制,下同]明确代售现任和税款入库限期限额以及存花的最高限额。

3、汇总缴纳。对一些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等],可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发给汇缴许可证[附式样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二、缴纳方法:

1、纳税人采取自行完税办法的,须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的规定,自已计算应纳税额,自己购买印花税票,自己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同时在印花税票和应税凭证的交接处加盖私章或公章、印花税注销章,[或用钢笔[圆珠笔]在印花税票与凭证交接处画几条横线]以示注销。

纳税人购买印花的财务报销凭证,按苏税计[88]42号通知办理。

2、纳税人采取汇总缴纳方法的,应按期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宜,以开据通用缴款书代替贴花纳税。汇总缴纳的凭证只限于同一种类的应税凭证,不可把不同种类的应税凭证汇在一起;汇总缴纳的期限由各市、县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凡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应编号装订成册,在其封面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式样按苏税

计[88]42号通知办理,下同],保存备查。3、对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

花的资金帐簿或一次贴花数额超过500元[在50元、100元面值的印花税票未印制前,可暂按100元]的应税凭证,可由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并同时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三、纳税申报:

为便于掌握企业资金变化情况,纳税人应于每年年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手续。具体控管办法由各市、县税务机关确定。为保证印花税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还应做好印花税的纳税鉴定和纳税检查工作。

附件:

1、《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书》(略)

2、《印花税汇缴许可证》(略)

关联知识:

1.省税务局关于开征印花税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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