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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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书)补充条款

一、本补充条款是《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的一部分。

二、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书(责任书)。乙方要按照本合同书(责任书)的要求,及时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乙方不移交工程档案将影响竣工备案。

三、工程竣工后,乙方将资料归集齐全,并按规定的立卷顺序整理(暂不装订、附资料清单),提请甲方对工程档案资料进行预验收。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合格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不合格的整改合格后再予出具。

四、已经预验收并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后,乙方应按照规定的立卷顺序和城建档案立卷质量标准要求(参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14)、《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准》(CJJ/T187)、《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建办[1995]697号)、《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建办档[1993]103号)、《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城办字[1988]第29号)等),将档案资料装订成卷。

五、已经装订成卷的工程档案,乙方应提交到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符合城建档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的,甲方予以办理档案移交手续。不符合的,重新装订合格后再予办理移交手续。

六、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以下分类和顺序装卷。

注:以上未尽事项执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238-2014)、《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2007)、《城市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 158-201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等相关规定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编号:鲁建档责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

责任书

(补充条款)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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