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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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补助资金。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至2022年。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申请资金时要同步填报绩效目标,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年度终了进行绩效自评,定期开展外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推动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地方申请资金、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时,应当同时抄送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宝山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宝山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宝山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加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办〔〕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万元人民币,街镇、园区按有关规定予以匹配。

专项资金列入专户管理,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一)用于节能环保行业和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

重点支持节能环保行业的发展;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可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

(二)推广节能减排新机制。

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三)支持服务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减排改造;加强对上述场所的节能减排管理。

(四)支持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节能的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试点示范工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诊断及节能改造、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等。

(五)支持交通能源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以压缩天然气作为车辆燃料动力的示范项目。

(六)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和清洁生产。

重点用于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鼓励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电厂脱硫废渣等资源化、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等;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审核等。

(七)用于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重点支持实施节能减排政策和标准;节能减排的统计、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对节能减排工作成效进行奖励。

(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号)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号)要求,用于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xx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xx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xx县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县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xx县“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府字〔2011〕139号),根据“统筹存量、扩大增量、支持重点”的原则,设立xx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把政策聚焦在节能和减排的增量上,用于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资金来源专项资金在统筹存量资金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一)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实施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三)县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三、支持范围(一)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

重点用于支持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能源储备、电力迎峰度夏等。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

重点用于支持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应用,鼓励支持新能源的应用.(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本县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实施。

(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五)合同能源管理。

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六)建筑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节能65%的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试点示范工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等。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财税[2015]91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5.10.20
【实施日期】2015.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10月20日财建[2015]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地方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而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
(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三)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包括相应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2月21日)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2月21日)

附件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补助资金。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至2022年。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申请资金时要同步填报绩效目标,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年度终了进行绩效自评,定期开展外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推动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地方申请资金、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时,应当同时抄送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结转结余资金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第四条规定予以支持的,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办理清算手续。

节能减排资金管理办法

节能减排资金管理办法

博爱县新开通运输有限公司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加强节能减排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资金由财务部门专项安排,用于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问题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节能减排资金作为对原有资金列支渠道的重要补充,针对节能减排中的突出问题及有关工作的特点,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四条节能减排资金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财务部负责节能减排资金的预算安排、确定资金支出结构、资金拨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节能减排计划,确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

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

第六条支持节能减排效果奖励工作。

对节约能源消耗、减少资源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辆的车辆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支持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支持公司节能减排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节能减排统计、节能减排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对于节能减排方面资金的使用,财务部门应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九条节能减排资金应按照轻重缓急和投入预期效果的大小和时效进行排序。

第四章监督核查第十条公司特别成立监察部门,对节能减排资金的动向和取得的成效进行监管,并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挪用节能减排资金,否则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三年四月。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视情况予以配套。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

具体如下:(一)工业节能减排。

支持产业园区、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含重点耗能设备改造、替代)项目。

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品和落后工艺。

(二)服务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三)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项计量、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能源审计等。

支持市下达的目标分解项目。

(四)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的项目。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五)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区级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

支持分布式供能项目。

支持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支持“互联网+”智慧能源建设。

(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五)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六)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以奖代补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配;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64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8号)同时废止。

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范县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范政〔2008〕8 号),做好我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加大节能减排投入,促进我县“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我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资金。

第三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由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负责。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监督项目实施,并在项目建成后开展绩效评估;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督资金使用.第四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用于经县发改委批准的节能减排项目建设、节能减排工作奖励和节能减排管理技术服务等。

第二章节能减排项目补助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用于经备案或核准的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项目。

第六条申报节能减排项目补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独立法人单位;(二)银行信誉在A级以上;(三)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项目总投资不超过企业净资产;(四)企业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并按照规定实施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则.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优先支持纳入县政府考核的年综合能耗在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和已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第七条申报的节能减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发改委备案或核准;(二)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COD和S02减排明显;(三)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具有先进性,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示范效果。

第八条在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项目中,优先安排以下项目:(一)当年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节能减排能力;(二)年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三)项目实施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第九条节能减排项目补助标准由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当年可供资金量综合考虑确定。

第十条申请节能减排项目补助需提供下列资料;(一)项目备案表或项目核准文件;(二)企业资金申请文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报告;(四)项目资金证明;(五)能源审计报告;(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七)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八)需新征土地的项目须提供用地证明材料;(九)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求,落实《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保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专项资金聚焦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

专项资金原则上只用于节能减排降碳的奖励和补贴,不用于直接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市原存量资金已明确规定的用途不变。

第三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主要来源为:(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实施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下达本市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可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支持范围)(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重点用于支持本市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实施。

(二)工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工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三)合同能源管理。

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四)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立体绿化、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试点示范工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

(五)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尾气处理项目,鼓励应用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求,落实《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保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聚焦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专项资金原则上只用于节能减排降碳的奖励和补贴,不用于直接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市原存量资金已明确规定的用途不变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主要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实施差别电价电费收入;市*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下达本市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可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四条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本市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实施工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工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建筑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立体绿化、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试点示范工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交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交通运输工具,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尾气处理项目,鼓励应用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应用支持分布式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大气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燃煤、燃油设施清洁能源替代,燃煤、燃油、燃气设施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和提前减排,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控制扬尘污染等水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污水管网完善、主要水污染物超量减排和提前减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工作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开展工业、农林、城建、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深入推进垃圾分类,提高资源回收和利用率,推进再制造和园区循环化改造等试点示范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用于支持低碳城市建设试点示范项目支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碳捕集利用封存工程示范、碳汇以及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提升等节能低碳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高效、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推广支持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广等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对标达标、能耗监测监控、碳排放交易和管理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用于支持国家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配套的节能减排低碳事项及市*确定的其他用途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信用状况良好是指申请单位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严重失信记录的事项范围及其处理措施,由项目管理部门在有关实施细则中明确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降碳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相关补贴第七条上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和市*明确的其他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别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市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的节能减排低碳项目,须由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其中,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循环经济发展、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新能源汽车推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广、节能低碳能力建设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业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推广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住房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建筑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交通委牵头负责交通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大气污染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水污染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农委牵头负责农业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绿化市容局牵头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实施细则应明确具体支持范围、认定条件、支持方式、扶持标准、申报要求、操作流程、监督管理、实施期限等内容牵头制定实施细则的部门要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报请市*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对政策到期或需要修订的,由牵头部门研究修改,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报请市*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第九条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本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需求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市人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额度,研究提出本年度资金预安排,并印发各相关部门第十条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各项目管理部门确定拟扶持的具体项目及扶持金额后报市节能减排办,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节能减排降碳量、总投资及扶持金额,以及审核意见等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节能减排办在收到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项目和扶持金额后,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加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及北京市节能减排政策,鼓励对节能减排增量的挖潜和提高,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支持力度不够或问题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作为对原有资金列支渠道的重要补充,针对节能减排领域重点项目和突出问题及有关工作的特点,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第四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资金拨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节能减排政策规划和年度节能减排计划,确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节能减排项目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规划计划先行,确保当期工作重点,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项目。

重点用于支持北京市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关键环节和共性问题试点、示范项目。

(二)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

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如高效电机、高效照明产品等)。

(三)推广节能减排新机制。

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和《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宝府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视情况予以配套。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

具体如下:(一)工业节能减排。

支持产业园区、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含重点耗能设备改造、替代)项目。

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品和落后工艺。

(二)服务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三)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项计量、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能源审计等。

支持市下达的目标分解项目。

(四)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的项目。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五)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区级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

支持分布式供能项目。

支持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节能减排相关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二、补助资金来源及用途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技术研发、政策宣传、能力建设等活动。

三、补助对象及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节能减排效果。

2. 项目实施单位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和实施能力。

3. 项目实施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 项目符合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

四、申请与审批1. 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节能减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地方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

3. 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

4.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公示无异议后,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1. 财政部根据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的评审结果,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地方财政部门。

2. 地方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3.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4.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1. 地方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2. 财政部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3.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期向所在地节能减排管理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4.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区节能减排工作,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以桂政发〔2007〕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5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有关业务主管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厅关于成立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17号)确定的职责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节能减排资金来源:(一)中央财政下达我区的各项节能减排资金。

(二)自治区本级预算内专项资金。

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三)历年结转或取消的项目收回的节能减排资金。

(四)按规定其他可用于节能减排的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原则第四条节能减排资金的使用遵循如下原则:(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节能减排资金在对各行业、各领域统筹兼顾适当支持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技改节能、淘汰落后产能、建筑节能、二氧化硫减排、COD减排以及节能减排监测能力建设等。

(二)整合资金,倾斜安排。

整合现有涉及节能减排的企业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环境保护、城镇建设、墙改节能、科技成果转化等专项资金,将资金倾斜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项目,使资金形成合力,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考核确认,以奖代补为主。

实行财政补助资金量与节能减排量挂钩,节能减排量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予以考核确认,并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对部分节能减排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或前期经费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提高项目单位开展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

节能减排资金的分配,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第五条节能减排资金的支持范围:(一)中央财政下达我区各项节能减排资金明确的支持范围;(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明确的支持范围;(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范围,第六条节能减排资金的支持重点:(一) 重点行业节能减排;(二) 重点企业节能减排;(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污染小企业;(四) 建筑领域节能减排;(五) 主要污染物减排;(六) 节能减排监测能为建设。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和《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宝府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视情况予以配套。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

具体如下:(一)工业节能减排。

支持产业园区、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含重点耗能设备改造、替代)项目。

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品和落后工艺。

(二)服务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三)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项计量、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能源审计等。

支持市下达的目标分解项目。

(四)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的项目。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五)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区级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

支持分布式供能项目。

支持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支出管理,支持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于近日正式印发,其全文如下: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支出管理,支持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是节能减排的主体.中央财政通过节能减排资金,鼓励中央企业节能减排,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减排机制。

第三条节能减排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第四条节能减排资金安排采取资本金注入、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第五条节能减排资金申报范围:(一)《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中确定的关停小火电机组(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873号)规定,已享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除外)及经国家批准的电力行业“上大压小”项目。

(二)《“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节约和替代石油、余热余压、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项目(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规定,已享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三)循环经济项目,包括共伴生矿及副产物回收利用、废物循环利用项目.(四)《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明确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项目.(五)中央企业实施的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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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新开通运输有限公司
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加强节能减排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资金由财务部门专项安排,用于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问题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节能减排资金作为对原有资金列支渠道的重要补充,针对节能减排中的突出问题及有关工作的特点,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四条节能减排资金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财务部负责节能减排资金的预算安排、确定资金支出结构、资金拨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节能减排计划,确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

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

第六条支持节能减排效果奖励工作。

对节约能源消耗、减少资源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辆的车辆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支持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支持公司节能减排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节能减排统计、节能减排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对于节能减排方面资金的使用,财务部门应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九条节能减排资金应按照轻重缓急和投入预期效果的大小和时效进行排序。

第四章监督核查
第十条公司特别成立监察部门,对节能减排资金的动向和取得的成效进行监管,并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挪用节能减排资金,否则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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