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门诊部诊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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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 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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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
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 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一) 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呼吸机 心脏除颤器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胃肠减压器 万能产床
手术器械 各类针具
妇科检查台 干燥箱
电针仪 涡轮机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杀菌灯
电冰箱 离心机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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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中医诊所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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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中医诊所设置标准精品文档--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中医诊所设置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docl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单位地址许可证号:人员至少有,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
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法人/负责人:电话号码备注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药房、诊室必须独立。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灭菌剂、消毒剂浓度和配置更换记录标识准确,高压灭菌符合要求,治疗室、处置室空气消毒落实,并有详细记录。
2、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医疗废物,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分类存放,统一集中处置。
3、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要求报告传染病疫情,并一律不准接诊传染病患者。
设备消毒隔离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处方、门诊登记记录完整、规范,消毒记录完整准确、传染病登记记录准确及时。
注册资金到位,各类收费标准上墙公示。
1、1 / 56精品文档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临时性任务。
2、按时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组织召开的培训和专题会议。
医疗文书资金情况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任务医庁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巾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2/56精品文档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张以下的乡、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至,,张的纟、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3/56精品文档普通专科门诊部第五部分第六部分第七部分第八部分第九部分第十部分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基本标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护理院、站基本标准卫生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张以上。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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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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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
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
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
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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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的设置标准————————————————————————————————作者:————————————————————————————————日期: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ﻫ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ﻫ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ﻫ(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ﻫ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ﻫ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ﻫ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ﻫ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ﻫ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ﻫ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ﻫ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ﻫ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ﻫ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 超诊断仪。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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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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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
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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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创作者:别如克*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50a2a92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0a.png)
门诊部和诊所是医疗机构中提供非住院医疗服务的单位。
虽然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和机构而异,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门诊部和诊所的基本标准:
1. 设施和环境:门诊部和诊所应具备清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包括适当的室内空气质量、良好的照明和通风系统,以及满足残疾人士和老年人的无障碍设施。
2. 资质与执业许可:门诊部和诊所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专业医疗人员的执业许可证,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专业性。
3. 医疗设备和设施:门诊部和诊所应根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保证能够提供基本的诊断、治疗和急救服务。
4. 卫生控制与感染预防:门诊部和诊所应制定卫生控制和感染预防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医疗废物的处理、手卫生、器械消毒和灭菌等。
5. 医疗文书和记录管理:门诊部和诊所应确保医疗文书和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包括病历、医嘱、诊断报告
等。
6. 应急准备与管理:门诊部和诊所应具备应急管理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或疾病暴发时能够有效应对。
7. 专业人员和培训:门诊部和诊所应拥有合格和经验丰富的医疗专业人员,并提供持续的培训和教育,以确保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
请注意,具体的门诊部和诊所的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拥有组织的规模和特殊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当地法规和医疗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操作规程。
诊所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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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诊所基本标准诊所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二、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三、设备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口腔诊所一、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二、人员一医师;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二护士;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三、房屋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四、设备一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所室、医务室的基本标准参照诊所的基本标准执行;。
卫生部 诊所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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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诊所基本标准诊所是卫生部门服务的基础单位,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标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规范诊所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诊所的服务质量,卫生部制定了诊所基本标准,以确保诊所能够提供安全、有效、合理、方便和经济的医疗服务。
首先,诊所的基本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卫生部门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诊室、候诊区、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存储等。
诊室应当保持整洁、明亮,医疗设备应当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安全可靠。
候诊区应当设置合理,保证患者的隐私和舒适度。
其次,诊所的医疗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包括医生、护士、药师等。
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护士应当具备护士执业资格,药师应当具备药师执业资格。
他们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更新医学知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此外,诊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病历管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管理等。
诊所应当建立病历档案,妥善保存患者的病历信息,确保医疗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诊所还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最后,诊所应当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提倡健康生活方式,预防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诊所应当定期组织健康体检活动,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健康评估和指导。
同时,诊所还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总之,诊所是卫生部门服务的基础单位,其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诊所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诊所能够按照规定提供安全、有效、合理、方便和经济的医疗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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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标题】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940902【实施日期】940902【文号】卫医发(1994)30号全文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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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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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199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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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将我部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目录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26981 6965 楥 25026 61C2 懂24133 5E45 幅26534 67A6 枦24302 5EEE 廮25110 6216 或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卫生标准》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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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 部门确定。
诊所
一、科室设置
㈠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室㈡可选设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药房。
三)其他设备 有与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施。六、管理Βιβλιοθήκη 容(一)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二)医疗质量监控制度
(三)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四)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五)中华口腔医学会制定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 口腔诊疗指南/口腔诊疗技术操作规范
(六)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七)传染病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㈡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5名注册护士, 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 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 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净使用面 积、公用面积及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同综合门诊部。
(二)医师
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 临床工作的口腔医师。每增设两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 加1名口腔医师。 具备4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 至少有1名 口腔主治医师。有与所开展诊疗项目相符合的相关专业口腔 医师。口腔综合治疗台超过4台的,每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 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六、管理内容
(一)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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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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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门诊部综合门诊部、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 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 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 B 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人员㈠至少有7 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 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 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 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 1 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1、X 光室不少于60 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 平方米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 、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 、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X 光室:X 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急诊室: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脏体外起搏器。
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设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药房: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㈢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普通专科门诊部、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设有一个一级诊疗科目或2 个以上二级诊疗科目的专业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 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科目,可选设B 超室、心电图等检查室、门诊手术室、换药室。
每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人员㈠至少有3 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医师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㈡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 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5 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 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净使用面积、公用面积及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同综合门诊部。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 1 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氧气瓶。
㈡科室设备X 光室:X 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设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药房: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㈢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门诊部、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必设医疗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可设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麻醉科。
㈡医技科室必设手术室、药房、化验室、X 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根据开设的科目,可选设B 超室、心电图等检查室。
每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人员㈠至少有6 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主诊医师。
㈡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 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5 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 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净使用面积、公用面积及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同综合门诊部。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氧气瓶、抢救车、雾化吸入器、无影灯。
㈡科室设备美容外科: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护仪、体外除颤器、麻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 1 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醉机、自动血压监测仪、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双极电凝器。
美容牙科:超声波洁牙机、光固化机、牙髓活力测定仪、牙齿漂白治疗仪、高频电刀治疗仪、比色仪、口腔内窥镜、X 光牙片机、口腔全景X 光机、牙科种植机、清洗设备、牙科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激光治疗仪(包括激光色素病治疗仪、激光血管病治疗仪、激光脱毛仪、激光除皱仪)光子治疗仪、射频治疗仪、电离子治疗仪或微波治疗仪或高频电治疗仪或超高频电治疗仪中具备一种以上、液氮冷冻治疗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超声波美容治疗仪。
X 光室:X 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设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调剂台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有口腔综合治疗台10 台。
、科室设置:一)能开展牙体牙髓病、牙周病、儿童口腔病、口腔粘膜病、口腔外科、口腔修复以及口腔预防保健等专业的诊治工作。
至少应当分设两个专业科室,其他可分设专业组。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其他口腔诊疗项目口腔正畸、口腔种植等专业)o三)有与上述诊疗项目相适应的放射、化验、药剂、消毒供应等设施和条件(药剂与化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
三、人员:一)人员与口腔综合治疗台配置每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配备1.1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医师至少有5 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 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医师,有与所开展诊疗项目相符合的口腔主治医师。
医生与口腔辅助治疗人员之比不低于1:1.5。
三)其他至少有5 名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
从事放射、消毒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所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要求。
四、房屋:一)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建筑面积不少于30m 2。
二)诊室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m 2。
三)其他消毒室应当独立设置并符合有关要求。
X 线机房应当独立设置并符合有关要求。
开展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口腔诊 疗项目应当符合有关专业对房屋的设置要求。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 X 线牙片机曲面体层 X 线机 光固化灯 超声洁治器空气消毒器材高温高压消毒灭菌设施急救设施及药品二)单元设备 /每口腔综合治疗台三)其他设备有与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施。
六、管理内容一)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二)医疗质量监控制度三)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四)医疗技术准入制度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 1 个、痰盂 1 个、器械盘 1 个)1 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 套吸唾装置 1 套三用喷枪 1 支医师座椅 1 个病历书写桌 1 张口腔检查器械 1 套诊疗器五)中华口腔医学会制定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口腔诊疗指南/口腔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医疗价格公示及告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义齿加工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部门管理要求七、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诊所、科室设置㈠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室。
㈡可选设化验室、B 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药房。
㈢开展简单局麻手术项目的还需设手术室、换药室。
、人员㈠至少有 1 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 5 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㈡至少有 1 名注册护士; ㈢每医技科室至少有 1 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 80 平方米。
每增设一个诊疗科目增加10 平方米。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化验室、 B 超检查室、 心电图检查室、 换药室均不少 于 10 平方米;4、手术区域不少于 40 平方米,其中手术室 (间 )不少于 20 平方米。
5 、消毒室不少于 4 平方米。
四、设备品柜、血压计、吸引器、出诊箱、紫外线消毒灯、体温计、 污物桶、 高压灭菌设备、 压舌板、 处置台、 注射器。
1、 诊室、治疗室、 处置室均不少于 10 平方米;2、 观察室不少于 15 平方米。
3、㈡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基本标准、口腔综合治疗台:口腔综合治疗台1-9 台。
、科室设置:一)能开展牙体牙髓病、牙周病、儿童口腔病、口腔粘膜病、口腔外科、口腔修复以及口腔预防保健等专业的一般性诊疗项目。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其他口腔诊疗项目(口腔正畸、口腔种植等专业)三)有与上述诊疗项目相适应的放射、消毒供应等设施和条件。
、人员:一)人员与口腔综合治疗台配置台口腔综合治疗台,人员配备不少于2 人;两台口腔综合治疗台,人员配备不少于3 人;三台口腔综合治疗台,人员配备不少于5 人。
二)医师至少有1 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 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医师。
每增设两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 名口腔医师。
具备4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 名口腔主治医师。
有与所开展诊疗项目相符合的相关专业口腔医师。
口腔综合治疗台超过4 台的,每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配备1.1 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其他至少有1 名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
每增加三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 名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
从事放射、消毒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所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