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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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创新案例

社会保障创新案例

社会保障创新案例1. 案例背景社会保障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民生领域,旨在为公民提供基本保障和福利。

然而,随着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因此,社会保障创新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介绍两个具有代表性的社会保障创新案例,旨在探索如何解决现有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问题。

2. 案例一:全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随着人均寿命的增加和老龄化问题的凸显,养老保障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关注焦点。

某国为了解决养老金缺口和养老保障不平等的问题,创新推出了全民养老保险制度。

该制度采取了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政府补贴的模式,形成了一个全民参与的社会保障体系。

该制度的创新之处在于,它充分利用了市场力量,将养老保险外包给专业的保险机构运营管理,提高了养老保险运营的效率和安全性。

另外,该制度还采用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了不同人群的养老需求。

通过该制度的实施,养老保障的普及率大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显著改善。

同时,养老保险基金的健康运营也为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3. 案例二:灵活就业社保创新随着新经济形态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灵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兼职工作者等。

然而,传统社会保障体系往往无法覆盖这部分人群,导致他们在福利保障方面存在较大的缺失。

某国为解决这一问题,创新推出了灵活就业社保制度。

该制度的创新之处在于,它将社会保障从企业和职业解放出来,实现了个人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覆盖。

该制度允许个人按照自己的收入状况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这一创新促进了灵活就业的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人能够在自由职业和兼职工作中享受到社会保障的权益。

个人灵活就业者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提升,同时也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4. 案例总结与启示以上两个案例体现了社会保障创新的重要性和价值。

通过创新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可以解决现有体系存在的问题,并提高保障水平和效率。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首先,社会保障创新需要根据国家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定制化设计,不能照搬照抄他国经验。

社会保障学——案例

社会保障学——案例

一、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例】李某是阳光化工厂采购员,一日李某在外出购买原材料的途中被一交通肇事车辆撞倒,致使腹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

李某与肇事司机,私下商定,由肇事司机补偿了李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5000元。

事后李某并未将这一事件告知厂方,而是提出因身体原因病休两个月,厂方同意了李某的病休申请,并支付其两个月的病休工资。

两个月后李某康复,可是并未上班,而是一纸诉状将化工厂告上法庭,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厂方支付李某医治期间的医疗费等项费用。

法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李某故意隐瞒了具体的受伤情节,使被告化工厂无从知道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伤害,没有及时向本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申请,且李某及其亲属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交通肇事的司机已经补偿了原告的医疗费等项费用。

因此,法院按照《工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讨论]:是找出法律依据证明为何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医保待遇?二、失业保险费应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案例】在一次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某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与其工资总额存在很大的差距。

劳动保障部门询问其原因,企业解释说,该企业是按支付给本企业所招用的城镇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未包括支付给农人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了该企业的错误,并作出了责令其补缴应缴而未缴的失业保险费的决定。

3、[案例]李某是某私营运输企业领导,赵某是其聘用的司机。

1998年 9月,李某的朋友张某请李为其运输一批货物,李便指派由赵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时间可以由赵某看着办。

为了尽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务,赵某捐躯“十·一”放假休息时间,加紧运输。

10月1日晚九点多,在运输途中,由于路况不好和连日劳累,不幸撞车,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指派专人到医院照顾赵某,主动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和赵某住院医治期间的全数工资,还特别赠送赵某家5000元作慰问。

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955年10月出生,原系某市某国有企业职工。

根据企业改制政策,张某某于2008年12月办理了内退手续,并与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签订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

协议约定,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其原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社保局负责审核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

2019年,张某某发现其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与协议约定不符,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符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2.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应当由社保局负责审核和发放?3.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仲裁委员会依法向张某某、社保局及原企业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张某某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企业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凭证等。

2. 庭审查明:仲裁庭组织了庭前会议,明确了庭审程序和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各自的主张,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3. 证据分析: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逐一审查,并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张某某与社保局签订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低于协议约定的金额,且低于相关规定。

(3)社保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审核和发放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

4. 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认为:(1)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且低于相关规定。

(2)社保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案例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案例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案例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案例1. 引言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社会成员提供经济安全和社会福利保障。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相关的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概念和实践。

2. 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2.1 社会保险的定义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通过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为参保人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和福利补偿。

2.2 社会保险的分类社会保险可以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不同类型。

3. 养老保险案例3.1 张先生的养老保险领取问题张先生于1990年参加养老保险,满足退休条件后,却发现无法领取退休金。

经调查,发现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未正确缴纳。

3.2 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处理方式某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逐渐不足,无法满足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需求。

政府部门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包括提高养老保险费率、延迟退休年龄和增加财政补贴等。

4. 医疗保险案例4.1 王女士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王女士患有一种罕见病,需要进行昂贵的治疗。

然而,她的医疗保险只能报销一部分费用,导致她无法负担全部的治疗费用。

她向医疗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剩余费用,但遭到拒绝。

4.2 医疗保险范围的调整为了控制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某地区决定调整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一些药品和治疗项目从报销范围中被剔除,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讨论。

5. 工伤保险案例5.1 李先生的工伤认定问题李先生在工作中意外受伤,需要进行治疗和休假。

然而,他所在的公司却未按规定为他进行工伤认定,导致他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的相关权益。

5.2 工伤赔偿金额的争议某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机构认定赔偿金额较低,引发了工人的不满和维权行动。

最终,通过协商和仲裁,达成了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赔偿方案。

6. 失业保险案例6.1 小张的失业保险申领问题小张在公司工作多年后被解雇,准备申领失业保险金。

然而,他却被告知他没有满足申领条件,因为他的离职不属于经济性失业。

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争议的案例

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争议的案例

社会保险争议案例1. 概述社会保险是国家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而在实际落实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争议问题,特别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的争议,并提出解决的思路和建议。

2. 争议案例一:社会保险待遇计算问题某公司员工小李在退休后申请社会保险待遇时发现,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与实际待遇有所差距。

小李认为公司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退休后享受的待遇受到影响。

而公司方面则声称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小李的投诉予以否认。

分析:此案例中存在明显的社会保险待遇计算问题。

对于员工个人来说,社会保险是其一生的积蓄,直接关系到其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而在实际操作中,缴纳和计算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导致员工体验不良。

解决思路: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检查和核实,确保缴费和待遇的公平合理。

3. 争议案例二:社保基金管理不当问题某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社会保险基金被用于非法投资或被挪用,导致一定的经济损失。

相关责任人被追究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保障权益的问题依然存在。

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而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挪用和非法投资问题,严重损害了人民裙众的权益。

解决思路: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审计工作,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加强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4. 争议案例三:社保待遇标准不公问题一些地区存在着不同岗位、不同单位的员工,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存在差异大的情况。

同样是缴纳了社会保险,部分员工却因单位性质、地区差异等原因导致待遇水平存在差异,引发了一定的社会不公问题。

分析: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差异化不仅是制度本身的问题,更是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

在同一职业领域内、同等缴费条件下,员工应当享有相同的保障和待遇。

社会保障学案例1养老保险案例

社会保障学案例1养老保险案例

社会保障学案例养老保险案例案例一:62岁老人遭遇暴露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憾【案例描述】“我该到哪里领养老金?”6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蒋乃群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案败诉。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37年。

可为什么我就领不到养老金呢?现在法院也判我败诉了。

我在哪里才能领到养老金?难道我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老无所养‟?”两年来,60多岁的蒋乃群一直在为自己的养老金苦苦奔波于深圳、南京和北京三地。

而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两地“踢皮球”2002年4月7日,年满60周岁的蒋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

蒋乃群本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老有所养”的悠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

很快,深圳市社保局又通知蒋乃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

因此,他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蒋乃群的户籍在江苏南京,他1962年起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

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

1992年,50岁的蒋乃群从南汽办理离职手续,南下深圳,应聘于一家外企。

同时,他的档案也从南汽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深圳有关地方法规的规定,蒋乃群从1995年6月开始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直至2002年4月正式退休。

“我在南汽工作的30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是…视同缴费‟,再加上在深圳缴费7年,累计37年,现在却领不到养老金!这晚年生活怎么过呢?”为争取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蒋乃群开始一次次到深圳市社保局上访、求情,希望该局能“网开一面”,让他“老有所养”。

但深圳市社保局始终没有“松口”。

不过,该局给蒋乃群指出了一条“生路”:按照有关规定,蒋乃群可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退休,而其在深圳缴纳的社保金积累额可全部转往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社会保险案例分析:探讨参保人的权益与保险公司的责任社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障。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社会保险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保险公司的侵权行为、参保人的权益受损等。

本文以一起社会保险案例为例,分析参保人的权益与保险公司的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案例描述:某公司为员工小张购买了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2019年,小张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需报销医疗费用。

在申请医疗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小张的医疗费用,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小张医疗费用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保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保险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参保人的医疗费用,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该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小张的医疗费用是不合法的。

2、保险公司应对小张的损失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赔偿义务。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将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公司还应对小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小张在此事件中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诉,要求支付医疗费用;(2)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3)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结论与建议:本案展示了社会保险运行中可能出现的侵权问题。

为了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建议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加强监管,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

参保人也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社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和参保人应该共同努力,确保社会保险的平稳运行,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社会保障制度创新案例

社会保障制度创新案例

社会保障制度创新案例社会保障制度创新一直是各国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通过引入新的政策和措施,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满足人民的不断增长的需求。

本文将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创新案例,从中可以看到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和改革路径。

案例一:丹麦的灵活退休制度丹麦作为一个福利国家,致力于为居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

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丹麦的一个创新之处是灵活退休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丹麦居民可以选择在60岁至70岁之间任何时间退休,而不受法定退休年龄的束缚。

这一制度的好处在于,它允许个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规划退休时间,提高了退休的弹性和灵活性。

案例二: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制度新加坡是亚洲地区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其医疗保障制度备受瞩目。

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制度基于三个支柱:个人医保账户、中央医疗保险和公共医院。

每个新加坡公民都有一个个人医保账户,政府每年会向其注入一定的资金。

该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例如购买医疗保险或支付医疗账单。

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制度对于提供个人医疗保障,减轻医疗负担,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有着积极的作用。

案例三:瑞典的家庭政策创新瑞典是欧洲福利国家的代表,其在家庭政策方面的创新备受赞誉。

瑞典实行了一系列的家庭政策,包括产假、父亲假和与孩子相关的福利。

瑞典的产假和父亲假都非常长,允许父母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孩子,并在孩子生命早期提供照顾。

此外,瑞典还提供免费的幼儿教育和托儿服务,帮助父母在孩子的早期教育中得到支持。

这些家庭政策的创新为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增添了更多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案例四:中国的养老金制度改革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养老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中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养老金制度改革政策,旨在解决养老问题。

其中,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职业年金制度的推行。

职业年金是指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款项,用于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发放。

通过推行职业年金制度,中国力图平衡养老金负担,确保养老金的可持续发展,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社会保障案例14个

社会保障案例14个

案例1 从社会保障角度分析公务员热根据初步统计,2009年中国有104万大学生报考公务员,最热门职位有超过4000人同时竞争。

“将公务员考试称之为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再形象不过。

与考大学、考研、留学热相比,考公务员热更甚。

”“在目前的社会中,公务员属于优势群体。

”多种因素促成考公务员热,公务员岗位的吸引力是其中之一。

目前,中国正进入高风险社会,人们对职业、生活都感到不稳定,最明显的就是下岗失业现象;而公务员工作、收入稳定,社会保障健全,公务员身份也得到社会认可。

“社会保障的差异性和不完善是导致人们向公共资源集中行业倾斜的内因所在”,就目前情况而言,政府机关和企业相比,纳入政府体系的公务员拥有更多社会保障,从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到住房公积金,还有生育保险、各类津贴,所有保障体系一起为公务员筑起了牢固屏风。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市场经济浪潮中涌现的大小企业,无法给刚刚走出校园的学生们提供足够完善的社会保障。

尽管中央及各级政府出台各种政策,要求企业为员工提供福利保障,但仅仅依靠企业本身去实现这个目标,漫长而艰巨。

案例分析:请从社会保障角度分析当前公务员热现象。

(要求结合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分析)案例2 事业单位下调养老金公平吗?(公务员社会保障改革单轨制合理吗)2009年1月2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人保部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省市认真做好启动准备工作。

日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接受采访时称,国务院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省市今年正式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而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基本一致。

一位接近决策层的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中央下决心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是财政负担问题。

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是国家公务员的4.3倍,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近80%。

法律社保类问题案例(3篇)

法律社保类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男,45岁,某市某工厂职工。

2018年3月,李某某在工厂工作时不幸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腿部骨折,住院治疗两个月。

在此期间,李某某花费医疗费用共计5万元。

出院后,李某某向其所在工厂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工厂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2018年5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认定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李某某随后向所在工厂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工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工厂以李某某已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了部分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其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工厂支付其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工厂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2. 工厂与李某某之间的赔偿关系如何处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四、案例分析1. 工厂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至七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李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厂应当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工厂拒绝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工厂与李某某之间的赔偿关系如何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社会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社会保险法律案件逐渐增多,涉及面广泛,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以一起养老保险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社会保险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45岁,某国有企业员工。

被告某市社会保险局。

张三于2000年进入该国有企业工作,2008年离职。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张三在离职时,应当将其养老保险账户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或个人账户。

然而,张三离职后,其养老保险账户一直未得到转移,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张三多次向某市社会保险局申请转移养老保险账户,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

张三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2.被告拒绝转移养老保险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3.张三能否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同时,《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离职后,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本案中,张三离职后,其养老保险账户未得到转移,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被告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

(二)被告拒绝转移养老保险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社保案例(3篇)

法律社保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0岁,某市人。

2010年1月,李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施工现场的钢筋工。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并约定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然而,在李某入职后的第三个月,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李某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予理睬。

2012年5月,李某因工地事故受伤,治疗期间产生了大量的医疗费用。

由于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李某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当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2. 李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其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的损失?3. 李某受伤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案件分析1. 关于公司是否应当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在李某入职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应当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

2. 关于李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其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的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由于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李某在受伤后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其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的损失。

3. 关于李某受伤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由于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受伤后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障概论3案例

社会保障概论3案例
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经济发 展水平不同,导致社会保 障负担和保障水平存在差 异。
制度设计不合理
原有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存 在缺陷,如养老保险的“ 双轨制”等,需要进行改 革。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措施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保障制度建设, 同时发展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补充保障。
社会信任
社会保障政策有助于建立社会信任,增强社会凝聚力。例如,医疗保险政策可 以使人们相信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从而增强社会信任感。
社会保障政策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生活质量
社会保障政策可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例如,医疗保险政策可以减轻医疗费用 负担,养老保险政策可以提供退休后的经济保障,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美国医疗保险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公共医疗保险和私人 医疗保险,覆盖不同人群。
美国工伤保险
美国工伤保险制度由各州自行管理,旨在保 障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和抚恤。
02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案例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
社会保险税
缴费制度
通过征收社会保险税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确保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企业与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作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
国际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教训
01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 度需要政府、市场和社 会共同参与,实现多元 化保障。
02
社会保障制度需要适应 经济发展水平,避免过 度保障或保障不足。
03
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注重 公平和效率的平衡,既 体现公平又促进效率。
04
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持续 改革和创新,以适应社 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等 挑战。
政府财政补贴

社会保障法案例

社会保障法案例

社会保障法案例社会保障法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通过法律手段规定的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总称。

社会保障法案例是指在实践中,各国政府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而制定的具体案例。

以下将以几个典型的社会保障法案例为例,分析其对社会成员的保障作用。

首先,以美国《社会安全法》为例。

该法案于1935年通过,建立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该法案规定了社会保险和福利计划,包括退休金、失业救济、医疗保险等。

通过该法案,美国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帮助他们应对退休、失业、疾病等风险,提高了社会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其次,以中国《社会保险法》为例。

该法于2010年通过,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的种类和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该法案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为我国社会成员提供了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服务,有效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

再次,以德国《社会保险法典》为例。

该法典包括了德国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该法典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纳和享受条件,保障了德国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为他们提供了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服务。

最后,以日本《社会保险法》为例。

该法案规定了日本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该法案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了日本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提高了社会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各国的社会保障法案例都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而制定的具体案例,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为社会成员提供了经济保障和社会保障服务,提高了社会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同时也为各国社会保障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社会保险案例

社会保险案例

社会保险案例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案例一,小明的医疗保险。

小明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他每个月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某一天,小明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受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小明参加了医疗保险,他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的理赔服务,大大减轻了他的经济负担。

这个案例说明了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它可以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给予参保人及时的经济援助,保障了参保人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案例二,张老太的养老保险。

张老太是一名退休教师,她在工作期间按照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

如今,她已经年过七旬,生活需要得到保障。

由于参加了养老保险,张老太每个月都可以领取到养老金,这笔养老金成为了她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保障了她的基本生活。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养老保险对于退休人员的重要意义,它可以在老年时期给予参保人经济上的支持,让他们安享晚年。

社会保险案例三,王先生的失业保险。

王先生是一名企业职员,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不得不进行裁员,王先生也因此失去了工作。

幸运的是,王先生在工作期间参加了失业保险,失业后可以领取一定期限内的失业救济金,这让他在失业期间减轻了经济压力,有了更多的时间去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失业保险的重要性,它可以在参保人失业时,给予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援助,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对于保障参保人的基本生活,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上述案例的描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社会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社会保险制度,提高参保意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

社 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 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从而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下面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社会保险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问题。

案例一:养老保险纠纷姓名在一家企业工作了 20 多年,临近退休时发现企业在其工作期间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导致其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远低于预期。

姓名多次与企业协商未果,遂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足额缴纳是保障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的重要前提。

在这个案例中,企业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是违法的。

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对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企业补缴所欠的养老保险费。

如果企业拒不执行,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对于姓名来说,他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与企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正确的选择。

同时,他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要求企业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医疗保险报销问题姓名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

然而,在办理医疗保险报销时,却发现部分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原因是所使用的药品和治疗项目不在医保报销目录范围内。

分析: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通常只有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才能报销。

在这个案例中,姓名所使用的部分药品和治疗项目不在目录范围内,导致无法报销。

这也反映出医保制度在保障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患者在就医时可以提前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中所涉及的药品和项目是否在医保报销范围内,尽量选择可报销的方案;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当不断完善医保制度,扩大报销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以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

社会保险法律的案例题(3篇)

社会保险法律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不大,员工人数约50人。

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未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甲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对甲公司进行检查。

二、案情简介2018年10月,甲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甲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甲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一直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核实,甲公司自2005年至2018年10月,共拖欠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遂依法对甲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责令甲公司补缴2005年至2018年10月期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2. 对甲公司处以拖欠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的罚款,即罚款50万元;3. 责令甲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甲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罚款的义务;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四、法院判决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本案中,甲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一直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甲公司拖欠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拖欠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社会保障法律的案例(3篇)

社会保障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男,1955年1月出生,系某市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

2018年,李某某退休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然而,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过程中,李某某发现其待遇金额与预期不符,经核实,发现其养老保险待遇被错误计算。

李某某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要求重新核算其养老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应当依法重新核算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案件事实1. 李某某于1975年参加工作,在国有企业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2. 2018年,李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 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过程中,李某某发现其待遇金额与预期不符,经核实,发现其养老保险待遇被错误计算。

4. 李某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要求重新核算其养老保险待遇。

5.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了李某某的投诉,并组织调查。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3.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4. 《社会保险经办规程》五、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不符合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重新核算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

2. 法院判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核算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并赔偿李某某因错误计算待遇所造成的损失。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社会保障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养老保险待遇计算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重要性:养老保险待遇是退休职工的重要经济来源,其计算准确性直接关系到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

本案中,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被错误计算,导致其生活水平受到影响。

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待遇的核算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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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老无所养’?”6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蒋乃群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案败诉。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37年。

可为什么我就领不到养老金呢?现在法院也判我败诉了。

我在哪里才能领到养老金?难道我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老无所养’?”两年来,60多岁的蒋乃群一直在为自己的养老金苦苦奔波于深圳、南京和北京三地。

而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一、两地“踢皮球”2002年4月7日,年满60周岁的蒋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

蒋乃群本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老有所养”的悠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

很快,深圳市社保局又通知蒋乃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

因此,他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蒋乃群的户籍在江苏南京,他1962年起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

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

1992年,50岁的蒋乃群从南汽办理离职手续,南下深圳,应聘于一家外企。

同时,他的档案也从南汽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深圳有关地方法规的规定,蒋乃群从1995年6月开始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直至2002年4月正式退休。

“我在南汽工作的30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是‘视同缴费’,再加上在深圳缴费7年,累计37年,现在却领不到养老金!这晚年生活怎么过呢?”为争取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蒋乃群开始一次次到深圳市社保局上访、求情,希望该局能“网开一面”,让他“老有所养”。

但深圳市社保局始终没有“松口”。

不过,该局给蒋乃群指出了一条“生路”:按照有关规定,蒋乃群可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退休,而其在深圳缴纳的社保金积累额可全部转往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2002年5月份,蒋乃群找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解决其退休养老的问题。

但得到的答复竟是“无法办理”。

该局养老处负责人告诉蒋乃群,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说法,在哪里缴纳社保金就应该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所以他应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因为南京没有他的社保号。

二、“皮球”又被“踢”回了深圳无奈之下,蒋乃群所能做的就是把南京市劳保局的答复意见反馈给深圳市社保局。

同时,他还向深圳市社保局表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他此前在南汽工作的30年应视为“视同缴费30年”,这已大大超过了深圳方面缴费15年的规定。

但深圳市社保局答复蒋乃群,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未在深圳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

因此,他不符合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如果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不接受其所缴保费的积累额(即个人账户),就一次性全部退还给本人,就此结束社会保险关系。

蒋乃群7年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大约有1万多元。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蒋乃群当然无法接受。

他告诉记者:“我参加社会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退休后能老有所养,现在如果一次性退还社保金,不但违背了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初衷,而且也令养老保险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何况,1万多元怎么解决我在深圳的养老问题?”“深圳社保局不承认我在南京的视同缴费年限,那南京市劳保局总该承认了吧?”2002年6月,蒋乃群又找到南京市劳保局。

这一次,南京市劳保局告诉蒋乃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2002年5月30日给上海社保部门的一份《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中有关于他这种情况的明确答复:一、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处,其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拿到这份“红头文件”,困扰已久的蒋乃群如获至宝。

时隔两年后,他仍清晰地记得自己当时喜悦的心情,“我以为有了劳保部的文件,我的问题应该不难解决了。

”然而,残酷的现实再一次击碎了蒋乃群短暂的喜悦。

当蒋乃群拿着上述文件再次来到深圳市社保局讨要自己的养老金时,该局工作人员却说,该文件发出日期是2002年5月30日,而他的退休日期是2002年4月7日,文件内容对其不发生效力。

当年11月,深圳市社保局在《关于蒋乃群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答复》中更进一步表示,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直接相冲突”,“按照《立法法》第65条规定,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适用”,而该文件“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上海社保部门发出的一个复函,并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在法律效力上远远低于作为特区法规的《条例》”。

因此,对于蒋乃群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只能适用《条例》,而不能适用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件”。

绕了一大圈,蒋乃群的养老金问题又回到了原地。

两地社保机构都引法据规,而个人的无奈和愤懑,在政策法规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但蒋乃群还是要问:“那我该去哪里领养老金呢?”三、被逼上法院多次碰壁之后,蒋乃群想到了仿效上海市社保部门的做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反映自己的问题,并咨询处理意见。

2002年7月18日,蒋乃群将反映自己情况的材料发往国务院法制办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同时,在南京市社保局养老处单副处长的要求下,蒋乃群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专家田春润。

这位专家告诉蒋乃群:深圳特区有法规规定,他的户籍在南京,个人缴费不足15年,不符合在深圳退休的条件。

看来在深圳退休已是“此路不通”,蒋乃群只得又把希望寄托到了南京方面。

当年9月12日,一直关注此事的《深圳特区报》刊载《南京市社保局解决蒋乃群老人养老金问题》一文,称“南京的社保机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可以解决蒋乃群的养老金问题”,由于“蒋乃群来深前已在南京汽车制造厂工作30年,来深后其档案一直托管在南京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因此,蒋乃群只要将档案从劳动人事部门转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并补齐从南京汽车厂工作30年后至退休前这段时间的社保费,就可以在南京取得社保号并享受养老待遇”。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蒋乃群以为这一次自己的问题总算可以解决了。

2004年1月20日,蒋乃群将上述报道先后传真给南京市劳保局和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并于2月8日再次来到南京,与市人才服务中心的郑科长一起会见了市社保局的单处长。

没想到,单处长只是重申了根据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件的精神,强调蒋乃群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就应该在深圳办理退休养老。

单处长还告诉蒋乃群:“你在南京没有社保号,现在已超过了退休年龄,我们不好给你办退休养老。

你应该向国家劳动保障部写信反映。

你要到书面回复后,我们才能按批示办理你的退休手续。

”2月10日,蒋乃群上访到南京市劳保局监察室。

该室的金主任要他去南汽“把参加统筹的证明开出来”。

2月16日,南汽向南京市社保局开出证明称,“蒋乃群自1962年10月至1989年4月期间任南京汽车制造厂全民固定工,1992年9月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并强调,南京市1987年起实施企业养老统筹时,南汽“同步加入,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拿到这个证明,蒋乃群才知道,他早在1987年就已参加了社保,应该属于“在南京确有社保关系”,而且作为全民固定工有视同缴费30年,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完全可以在南京办理退休。

因此,他再次要求南京市劳保局为他解决养老金问题。

面对蒋乃群的质问,南京市劳保局这回祭出的法宝是《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39号令)第20条的规定:“参加我省养老保险规定的职工在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该局认为蒋乃群于1995年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一直缴费到退休年龄(2002年4月),不符合在南京市办理退休的条件。

这个回复,让蒋乃群刚刚燃起的希望又一次像肥皂泡一样破灭了。

“难道我真的领不到养老金了吗?”蒋乃群愤懑地对记者说,“看来只有通过法院来讨回我的权益了。

这是我最后的希望了,希望我能在有生之年看到问题的解决。

”四、意料中的败诉今年3月29日,蒋乃群向南京市白下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起诉南京市劳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

同时,他还将市人才服务中心作为第三人起诉到法庭,认为“当年人才中心和其签订的托管合同中有‘代办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

但10年来,该中心只管每年收取管理费,没有尽到通知义务,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在深圳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因此,该中心对他领不到养老金的问题应负主要责任。

蒋乃群要求法院判决南京市劳保局立即为他办理在南京的退休手续并按月计发养老金,同时补发拖欠的养老金本金和利息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4月,白下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6月9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蒋乃群的诉讼请求,因为他没有证据证明他及相关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

“我预料到自己会败诉。

但是,我就是要这个判决,要这个书面的证据。

”蒋乃群告诉记者,“两年来,南京劳保局话说了一大堆,但始终不给我任何书面回复。

有了判决,即使输了,我还可以上诉,还可以上访。

总会有地方讨回公道啊!”目前,蒋乃群已提出了上诉。

他在上诉书中写道:“按照国务院决定,我有视同缴费年限30年,个人缴费年限7年,累计满37年,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员工退休养老的条件。

我的退休养老问题直接关系到我的生存,南京政府主管部门必须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出发,为我解决退休养老问题。

”5月底,记者在深圳再次见到蒋乃群。

距今年1月初次见面仅过了几个月,他又憔悴了很多。

蒋乃群的代理人徐小芬告诉记者:“蒋乃群是高级工程师,上个世纪80年代是南京汽车制造厂常驻意大利业务代表,负责南汽依维柯有关技术引进项目;2000年作为中方首席设计师,负责上海APEC会议主会场的照明工程。

现在,由于退休养老没有解决,他不得不继续工作,参加西部开发建设,2003年全年长期出差。

就这样还要到北京去上访,身体受损很大。

谁不想有个安闲的晚年,但他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还是老无所养啊!”问题:1、分析出现蒋乃群现象的原因2、蒋乃群现象反映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哪些问题?3、你认为杜绝蒋乃群现象的前提是什么?4、说说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其他问题5、如果你是将乃群,在同样背景下你将怎样回避“将乃群”式风险?6、查看《社会保险法》有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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