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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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出台最新司法解释 (2)

《买卖合同解释》出台首次规定电子交易支付方式 (4)

买卖合同纠纷解释7月1日施行收货有瑕疵可究责 (8)

最高法出台“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将于下月实施 (10)

最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 (12)

买卖合同纠纷出台最新司法解释

2012年06月06日

电子产品给密码即算完成交易,一物多卖以交易次序认定归属,明知所售商品有瑕疵却依然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为由企图免责的伎俩约定将在立法上不予认定……

针对当前买卖层面出现的新问题,最高法昨日公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损毁面积、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宣布将于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首次明确电子商品给付认定

针对电子信息产品交易方面存在的问题,昨日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交付方式,一种是交付权利凭证,比如访问或使用特定信息产品密码,就可以作为一种权利凭证来对待。二是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

近年来电子产品,如杀毒软件、各种电脑应用程序,以及一些在网上传输、可以下载的音频、视频等交易频频发生,但由于此类商品虽然看得见、听得见,但是摸不着,使用后也没有损耗,且本身是易于复制并会迅速传播的,和传统买卖的产品明显不同,所以在实际交易中经常会因是否完成交易而产生纠纷。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宋晓明认为,传统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要向买受人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电子信息产品交付方式显然与此不同,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双方在没有约定、又没有补充协议、也无法按交易习惯确定交付的,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以在线接收或者网络下载的方式实现交付的,因此上述认定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也认为,此次颁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电子信息产品交付的方式,这样对于在电子信息产品买卖过程中产生交付的争议问题基本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利于减少这方面的纠纷。

一物多卖以交易次序认定归属

在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经常出现出售方在出售过程中“一物数卖”的情形,并与多位购买方签订合同,产生合同履行纠纷。例如此前被媒体曝出的个别开发商为了骗取房款,将一套商品房多次卖给不同的业主,造成纠纷。

对此,昨日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提出,一般动产和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应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为合同履行顺序,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如果各买方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出卖人自主选择买家的权利将被剥夺。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以交付先后顺序为准。不过在此前,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的情况下,一物数卖情形的合同判定就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通过司法解释的进

一步明确,在没有有效监督的基础上,能够尽可能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能有效减少司法腐败等‘主观案’。”尹富强表示。

出售明知有瑕疵物品的免责约定无效

明知所售商品有瑕疵,打着“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口号出售时的免责约定将在立法上不予认定,顾客购买了“特价商品”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将有权利照常退换货。

“虽然买卖双方可以通过特约减免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卖方明知所出售物有瑕疵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告知买方时,就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这种特约的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

去年,罗小姐在某品牌鞋店以13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双高跟靴,当时该品牌店正在做特价活动,每款参与特价活动的靴子上都贴有“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标签。罗小姐购买的这款也是属于特价款之一。购买时,罗小姐也担心质量的问题,但是导购员告诉她特价鞋就是款式有点过时,质量方面跟新的一样。可让罗小姐没想到的是,一周之后,罗小姐在正常下楼梯的过程中,靴子的跟直接从底部断掉了。罗小姐当即找到该品牌鞋店,要求退款,但是被拒绝,理由是:已经明确说明了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并称购买特价鞋子,本来消费者就应该预料到有某种问题。

“我购买时商家只是告知是特价商品,并没有说明可能有质量问题,但是很明显,这鞋子有质量问题,而且他们知道这其中是有问题的。”罗小姐颇为气愤。

在业内人士看来,《买卖合同解释》关于出卖明知有瑕疵物品的特约效力的规定,意味着对于有些商店明知有质量问题喊出的“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等约定不予支持,顾客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将有权利照常退换货。

“《买卖合同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瑕疵告知义务,而且明确了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能够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更好地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尹富强表示。商报记者齐琳吴园园

《买卖合同解释》出台首次规定电子交易支付方式

时间: 2012-06-05 15:46:25 来源:

新闻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人民网北京6月5日电(记者李婧)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在该司法解释中,最高法首次对电子信息产品买卖合同支付方式作出规定。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 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91425件,审结594404件;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51395件,审结555553件;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买卖合同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电子信息产品交付以权利凭证为准

《买卖合同解释》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宋晓明介绍,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具有显著区别于传统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例如不以实物承载为必要、使用后无损耗、其本身易于复制并可迅速传播等等。因此,对于标的物是无实物载体的信息产品买卖合同而言,其法律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交付问题而言,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交付方式的规定均以有体物的交付为原型,但信息产品已经逐步脱离了实物载体的束缚,更多的是以电子化的方式传送,以在线接收或者网络下载的方式实现交付,买卖双方都不接触实物载体,这与传统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有较大差异。

《买卖合同解释》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对交付问题有约定的,遵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换言之,《买卖合同解释》根据电子信息产品的特点,确定了两种具体的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权利凭证,二是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

法官可调整过高违约金

《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宋晓明介绍,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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