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的死刑
[死刑,制度]论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影响
论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影响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流变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体现出中央集权统治,也是从另一侧面也是防止滥杀无辜,维护人生命权利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西周“明德慎罚”的原则为后朝代的死刑复核的产生奠定基础,是死刑复核的渊源。
真正的死刑复核制度自汉朝萌芽,对于疑案、重案、两千石以上俸禄官吏的案件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
此后,三国鼎立,国家未真正统一,难以统治,中央机构为集中地方权力,对判处的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采取逐级上报制度,最终须由中央审议后才干够执行。
死刑复核制度得以确立。
(二)隋唐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隋朝增加了死刑复奏制度,规定在对罪犯执行死刑之前,将案件呈报皇帝最后进行“三复奏”后才可施行死刑处决。
唐朝为防止战乱遗留下来的破坏局面,休养生息,建立和制定了独立的死刑复核机构以及复核程序,贞观年间将“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决前日进行二复奏,处决日还要进行三复奏;成立了“三司推事”及“九卿会审”来复核重大、疑难案件:三司推事指由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职能部门共同研究重大案件;“九卿会审”指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共同商议审理案件。
死刑复核制度于唐朝成熟。
(三)宋元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宋朝在唐之上细化,以“三复奏”代替“五复奏”,将案件分为有疑难案件和无疑难案件以提高死刑复核程序效率。
而元朝,因少数民族掌握中央政权,中央机构设置繁冗杂乱,在此制度方面并无特殊之处。
(四)明清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明清时期,死刑复核制度发展的更为全面。
明朝设立“会审”和“朝审”:“会审”指对于重大、疑难、再次翻供的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尚书和通政史九卿共同审理案件后再交由皇帝亲自勾选审核批准,史称“三司会审”。
“朝审”指由朝廷最高级的官员一同会审将于秋后执行死刑处决的犯人和案件,但只进行书面审理,认为案件有疑点或者隐瞒的情况则待细细审理问询,无疑问的秋后执行死刑的制度。
古代哪种罪会判死刑?盘点古代十种死刑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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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哪种罪会判死刑?盘点古代十种死刑的类型
导语:我们常说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貌似合理合法,其实是个伪命题,因为古代死刑的判决,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律意虽远,人情可推”,相
我们常说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貌似合理合法,其实是个伪命题,因为古代死刑的判决,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律意虽远,人情可推”,相当于今天的“视情节”而判。
“十恶”大罪判了死刑杀“无赦”
古代在许多情形下,杀人是不偿命的,如老公捉奸杀死奸夫,无罪,义勇者杀死劫盗之人,亦无罪,等等。
古代称死刑为“大辟”,即大罪的意思,秦汉时期乃至先秦,判死刑的一般是“十恶”重罪。
隋唐《开皇律》与《唐律疏议》对死刑犯的判决做了进一步的修订,正式出现了“十恶不赦”之罪。
如谋反、谋大逆(毁坏皇室宗庙、陵墓)、谋叛(背叛朝廷)、恶逆(殴打和谋杀尊长)、不道(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大不敬(冒犯皇帝)、不孝、不睦(谋杀亲属)、不义(官吏间互杀,士卒杀官,学生杀老师等)、内乱(亲属通奸或强奸等)。
由于“十恶”危害了封建专制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自隋唐后,历代封建法典都视为不赦重罪。
但其量刑标准主观且弹性很大。
比如,南宋岳飞案是众所周知的千古奇冤,给岳飞定的罪名,其中有一条“指斥乘舆”,凭据只是一人的供述,但这种罪名可大可小,大者即为“大不敬”。
另外,隋代以后,历朝历代也有对强奸、强奸幼女者判处死刑的,但这些死刑不在不赦之列。
生活常识分享。
历史趣闻古代残酷死刑“凌迟处死”的演变历史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古代残酷死刑“凌迟处死”的演变历史导语: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
凌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凌迟本意为:“缓缓的山丘”。
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
凌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凌迟本意为:“缓缓的山丘”。
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
1905年4月,清朝两位大臣伍廷芳和沈家本联合署名,向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提交《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请求从《大清刑律》中永远删除凌迟。
这是伍廷芳和沈家本汇合后做出的第一个惊天之举,是现代法理与古代酷刑传统的第一个较量,两位修律大臣拉开架势,高屋建瓴,以仁政为坐标系,说明刑法“裁之以义”,终极目标却是“推之以仁”。
又说——参诸前人之论说,既多议其残苛,而考诸今日环球之国,又皆废而不用,且外人訾议中法之不仁者,亦惟此数端为最甚。
这是中国呼吁改革的老办法:首先,把自己要干的事说成上溯3000年来无数先烈一直想干而代代未竟之事,要继承先烈遗志,把他们不可能做成的事做成;其次,说美国就是这么干的,美国的今天,就是俺们的未来;最后再补充一点,说美国人早就对俺们这么落后有意见了!这种写法,可能是官牍习惯,也可能确是沈家本如临大敌,把改革的困难想得太充足,必及古今中外,否则无法说服圣上。
沈家本有一得力助手,叫“董康”,其回忆说,司法改革刚开始时,海归大臣伍廷芳尚在美国出使,作风谨慎的本土大臣沈家本不敢贸然制新法,所以只是“荟萃同治以来章程,详看编辑”,做一些筹备工作,生活常识分享。
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
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中国古时的死刑,除了用他杀的形式执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杀的方式,即所谓赐死。
∙以他杀方式执行——由刽子手或其他人施刑o凌迟(寸殛)o殊死o菹醢o脯刑o劓殄o烹刑o浸猪笼o剥皮o骑木驴o腰斩o炮烙o车裂(五马分尸)o坑杀o枷项、立枷o绞刑o斩首、枭首o杖毙∙以自杀方式执行——只提供所需刑具,由受刑者自己施刑o自缢(刑具:白绫)o自鸩(刑具:毒酒)o自刎(刑具:利剑)执行范围刑罚理应由犯罪者自行承担,但在历史上,当罪名属于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死刑的执行范围往往扩大至犯人的亲属、朋友、邻里,甚至互不相识的人也有可能受牵连,最有名的例子非文字狱莫属。
而按牵连的范围大小,有族诛(诛三族、诛九族、诛十族)、诛连等称呼。
据史书记载,“族诛”在商朝时已有,当时称为“刑殄”[1]。
死刑执行方式断头台、断头机∙缳首死刑、绞刑、绞杀、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项∙枪决、炮击∙电椅∙毒气室∙毒针注射∙碾刑∙火刑、水煮、油炸、烤刑、炙刑∙毒药、鸩杀、吞金∙溺刑∙活埋、坑杀∙饿刑、幽死、恐怖梨、饥饿面具∙钝击、杖毙、扑杀、金瓜击顶、石刑∙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桩刑、贯穿刑∙剥皮∙肢解、大卸八块、碎身刑、锯刑∙虿盆、猛兽吃人∙割喉刑剖腹∙投掷刑∙车轮刑死刑存亡争议罗马共和国最后100年,法律上虽有死刑,但实际上并未执行;在747年至759年,中国历史上唐朝曾经废除过死刑;此外,日本在724年,开始实际废除死刑,在日本历史上留下了347年没有死刑的奇迹。
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法》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
受此书影响,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此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
法国大革命以后,在不能无视人权的社会风潮中,于是开始了有关死刑的妥当性的议论。
某些人提出,犯罪者也有人权;死刑本身是残虐的刑罚;死刑无异是国家杀人等等作为应该废除死刑的论据。
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刘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学期论文科目:中国法制史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摘要: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 能够彻底消灭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具有不可纠正性。
本文在本文中尝试从文化视角,从死刑的特征、古代死刑的罪名、执行方式、复核制度及死刑存废争议等方面解读中国古代的死刑问题。
关键词:死刑、犯罪、死刑复核、死刑废除引言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也叫生命刑,它是历史上最古老、性质最严厉的刑罚。
从古老状态到中世纪一直被任意的使用着,同时也受到各代统治者的青睐,成为他们维护权力的最高法宝。
而现今世界上,已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还有数量的国家虽未废除但也对其进行了限制—或从法律上,或从实践上。
废除死刑制度已成为全世界死刑政策的趋势。
在此背景下,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于2010年8月28日至9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首次减少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本文在本文中尝试从文化视角解读中国古代的死刑问题,立足中国国情阐述死刑是当代中国的必然选择。
一、死刑概述1.1死刑的由来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应用以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
《说文解字》释“死”为“澌也,人所离也”;“澌,水索也”。
《方言》释“澌”为“尽也”;《辞源》释“澌”为“解冻时流动的冰,事物破灭溃散也称作澌灭”。
死刑的产生有可能与原始的活人祭祀、血亲复仇等活动有关,它可能用来处罚那些触犯了传统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灵的愤怒;或被用作复仇手段,以安定社会秩序,等等。
1.2 死刑的特点作为刑罚方式中最古老的一种,死刑具有许多其自身特有的特点。
1.2.1死刑剥夺的权利具有平等性。
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
生命是每个人都平等拥有的,生命对每个人都只有一次。
执行死刑都会导致犯罪人生命的消灭。
对不同的犯罪人执行死刑不会因为财富占有或者其他原因而产生不同的效果。
陈侃理丨弃市新探——兼谈汉晋间死刑的变迁
陈侃理丨弃市新探——兼谈汉晋间死刑的变迁弃市是秦汉法定死刑中最常用的基准刑罚,其处刑方式旧有斩首、绞首二说,聚讼不决。
传世文献中的证据显示,秦汉弃市之法使用刀刃,但不导致身首分离,应是以锋刃割颈而致死。
新近公布的益阳兔子山秦牍将弃市的处死方式记作“刑杀”,其中的“刑”字从“幵”不从“井”。
此字在秦及汉初简帛中的用法与表示罪刑的“㓝”字泾渭分明,在《说文》中则与“刭”互训,是分化出来表示“割颈”的专字。
由此,可以确证秦汉弃市的处死方式,还可重新认识魏晋时期死刑趋于宽简的变化。
* 文章原刊《文史》2022年第1辑,感谢作者授权“三联学术通讯”刊布。
作者简介陈侃理,浙江海宁人,南京大学历史学学士,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
现为北京大学历史系暨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秦汉魏晋史、中国古代政治文化及出土文献,著有《儒学、数术与政治:灾异的政治文化史》。
弃市新探兼谈汉晋间死刑的变迁文丨陈侃理汉代的法定死刑有腰斩、枭首、弃市三种,在汉景帝中二年(前148)以前还要加上磔[1]。
腰斩、磔、枭首各自对应特定类型的极重罪[2],弃市则适用于极重罪的从犯或犯罪情节较轻而入于死罪者。
尽管秦汉时期的死刑体系有小幅调整,弃市作为基础的常规死刑的地位始终未变,对于厘清秦汉刑罚体系至关重要。
但弃市刑罚的具体内涵如何,以何种方式处刑,至今仍存疑问。
古代的死刑不仅重视死的结果,也看重处死方式和死后尸体的状态[3]。
秦汉死刑的命名或有侧重,但其内涵都应包括这两个方面[4]。
“腰斩”顾名思义是以斧钺斩腰处死,不仅造成巨大的临终痛苦,而且已经包含尸体断绝的状态。
“磔”“枭首”“弃市”都偏重尸体状态:磔是张开尸体以示众[5],枭首是割下死者的头颅悬挂示众,弃市的字面意思是弃尸于市集众人之中。
但在处死方式上,三者应该都有默认的常规,而这个常规很可能是基于弃市的[6]。
因此,要厘清秦汉死刑体系,进而认识汉魏间死刑的变迁,探明弃市的处死方式是关键。
中国古代刑罚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摘要: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经历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
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
随着时代演进,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代刑罚制度变革。
关键词: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发展改革导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
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
基本维持了:笞、杖、徒、流、死五刑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
依据如下: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
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
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还有凌迟、髡、髌、炮格、刵二、黥刑与劓刑:2.1黥刑:黥面就是墨刑,周代五刑的第一种。
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
同劓、宫、刖、杀相比,显然是最轻微的。
但是,这种刑罚也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
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
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
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
一是因为城市偏向,削弱了农业自身积累能力和再生产能力。
据统计,1959—1978年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一项就“掠夺性”地转移农业积累4075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1.3%。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继续为工业输血……电视剧《末代皇帝》里的小皇帝溥仪经常念叨的“祖训”估计大家都还记得,“黎明即起,万机待理,勤政爱民,事必躬亲,子子孙孙,不可忘乎!”可见,古时皇帝要亲自处理的事情很多。
而死刑复核就是其中之一,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包括死刑复核和死刑复奏。
死刑复核是指对那些拟判定为死刑的案件,先由国家有关部门复查,然后,在最终定判之前报请皇帝裁定。
而死刑复奏则是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在行刑之前必须再次奏请皇帝进行核准。
这样,皇帝可以通过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直接干涉死刑案件。
当然,这一制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汉代年薪二千石以上官吏被处死前皇帝要复核隋唐初行科举,曾产生过抑制门阀、奖拔寒庶的进步作用,同时也导致举子趋附奔竞的风气。
这种风气随着全国吏制的普遍趋向败坏而日益严重。
甚至发生过漏泄考题、冒名顶替的科场舞弊现象。
虽历朝历代为克服此弊绞尽脑汁,但仍不绝于世。
汉代以前,并不存在死刑复核制度。
自汉代始,皇帝对官吏犯死罪的案件开始予以重视。
当时,曾经对一些年薪二千石(音同“但”)以上官吏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二千石以下官吏的死刑案件则不需经皇帝复核就可执行。
依汉制,郡守俸禄为二千石,所以有时也直接称郡守为“二千石”。
可见汉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只是在小范围内适用,官员的品级决定了其死刑案件有没有可能得到皇帝的复核。
汉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尚处于萌芽阶段,没有形成必须适用的固定制度,当时的死刑复核主要是皇帝为了慎重决定高官的生死而出现的。
魏晋南北朝死刑复核制逐步确立地方死刑案要报国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割据,国家分裂,但仍有一些皇帝强调杀人须奏闻,对死刑案件进行干预。
论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论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作者:杨文义王双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1期摘要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从建立到不断的发展、完善,成为古代的慎刑制度之一。
本文认为无论是统治者的统治需要,还是为了缓和阶级对立和社会矛盾,死刑复核制度的确立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死刑复核制度在客观上体现了儒家所强调的民本思想,而这种思想,又与现代社会强调的人权理论相契合。
关键词死刑复核慎刑人权作者简介:杨文义,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王双利,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法律诊所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26-02死刑复核制度是我国古代对死刑的特别救济制度,主要是指对于死刑案件,经过普通程序审判结束之后,在刑罚执行之前由中央司法机关对其进行重新审判或者奏请皇帝裁决。
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过程(一)西周“三宥”制度体现了古代的“慎刑”思想西周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要求统治者自我约束和克制,修身养德;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明德慎罚”。
《礼记·文王世子》载:“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
公曰:…宥之‟。
有司又曰:…在辟‟。
公又曰:…宥之‟。
有司又曰:…在辟‟。
及三宥,不对,走出。
”“三宥之法”不是死刑复核制度,但西周的统治者已经注意到审慎的适用死刑。
(二)汉代奠定了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基础西汉时期中国法律的儒家化特征开始逐步形成。
汉武帝年间,儒家思想成为国家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儒家思想甚至成为司法裁判的依据。
儒家强调“德治”、“仁政”,表现在司法实践中,皇帝一反秦代“以法为尚、不赦不宥”的作法,频繁的大赦天下。
(三)南北朝时期死刑复核制度正式确立在南北朝时期,儒家化的法律不断发展,死刑复核制度正式确立。
公元236年,魏明帝下诏:“廷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
浅析中国古代“死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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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说 如 果 部 下 服 从 命 令 .就 在 祖 庙 前 予 以赏 赐 ,否 则 就 予 以处 死 , 把 其 妻 . 作 为 祭 祀 祖 宗 的 贡 品 。在 西 周 时 , 确 称 之 为 并 子 明 “ 王 命 ” 就是 违 抗 王 命 罪 。《 犯 , 国语 ・ 语 上 》 载 :犯 王命 必 诛 , 周 记 “ 故 出 令 不 可不 顺 也 。 ” 抗王 命 就 是 死 罪 。 此 全体 臣 民必 须 遵 违 因 行 。秦 朝时 . “ 敬 国君 罪 ”凡有 不 遵诏 书 , 敬命 书 的行 为 , 有 不 。 不 都 要予 以严 惩 。 两汉 时期 , “ 有 废格 ” 罪 , 就 是 违 反 诏 令 罪 或 称 之 也 拒不 执行诏令 罪 。汉景 帝 曾下 诏 :敢有 议诏 及不如诏 者 , “ 皆腰斩 。” 在《 唐律 》 当中 , 将这 一行 为称 为 “ 大不 敬 ” 同时将 其 归 入 “ 恶 ” , 十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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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迟处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凌迟处死的起源与发展1. 起源凌迟处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刑罚以肉刑为主,如斩首、剕刑(剁去手脚)等。
到了汉代,肉刑逐渐演变为凌迟的前身——五马分尸。
唐代以后,凌迟逐渐成为一种正式的刑罚,并在宋代得到广泛运用。
2. 发展宋代以后,凌迟逐渐成为一种固定的刑罚体系,分为凌迟、斩首、绞刑等。
明清两代,凌迟处死成为死刑中的最高刑罚,适用于谋反、大逆不道、杀人越货等重大罪行。
二、凌迟处死的法律规定1.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唐代的一部法典,其中对凌迟处死的规定较为详细。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凌迟适用于以下罪行:(1)谋反、大逆不道、谋叛、背叛国家者;(2)杀害皇帝、皇后、皇太子、亲王、公主、驸马者;(3)杀害五品以上官员者;(4)杀人越货、抢劫、盗窃、强奸等重大罪行。
2. 《宋刑统》《宋刑统》是宋代的一部法典,对凌迟处死的规定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
此外,《宋刑统》还规定,犯人凌迟处死前,必须先行杖责、枷号等刑罚。
3. 《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的一部法典,对凌迟处死的规定更为详细。
根据《大明律》的规定,凌迟适用于以下罪行:(1)谋反、大逆不道、谋叛、背叛国家者;(2)杀害皇帝、皇后、皇太子、亲王、公主、驸马者;(3)杀害五品以上官员者;(4)杀人越货、抢劫、盗窃、强奸等重大罪行。
4. 《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是清代的一部法典,对凌迟处死的规定与《大明律》基本相同。
此外,《大清律例》还规定,犯人凌迟处死前,必须先行杖责、枷号等刑罚。
三、凌迟处死的执行方式1. 执行前的准备凌迟处死前,犯人必须先行接受杖责、枷号等刑罚。
此外,犯人还需在刑场接受公开审判,以示警戒。
2. 执行过程凌迟处死的执行过程分为多个步骤,具体如下:(1)将犯人绑在刑架上;(2)用利刃将犯人的皮肤割开,露出肌肉;(3)将犯人的肌肉分割成若干部分,使犯人在极度痛苦中缓慢死去。
3. 执行后的处理凌迟处死后的犯人,其尸体一般会被焚毁,以示警戒。
死刑制度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一、死刑观在死刑演进演变过程中,对死刑的价值取向经过了由报复主义(也称为报应主义,其主要功能是威慑和惩罚)、功利主义与人道主义并存和完全的人道主义三个阶段。
在近代资本主义前的社会,报复主义作为死刑的目的性价值是法律报应的一条基本原则,因为如果没有了死刑,社会将感觉到它对犯罪人没有获得充分的报复。
(一)中国古代死刑观念1、报复刑是中国古代死刑的立论根据。
“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死刑源自一种原始、素朴的公平、正义观念的报复刑,即一个人故意伤害别人,就应该受到同样的对待。
再例如杀人者死也是最好的例证。
荀况:“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李离:“失刑则刑,失死则死。
”报复刑是在表达一种原始、素朴的公平、正义观念。
在中国古人看来在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存在着和谐的秩序。
人类的任何犯罪行为——尤其是杀人行为——都是对宇宙间和谐秩序的破坏。
而要恢复宇宙和谐秩序,只能通过对等性偿还的方式,才能达到——以命偿命,以牙还牙。
抵即“以命抵命”。
这种观念反映了古代中国人的一种基本价值。
这一传统观念认为,若一个人的生命被他人剥夺,那么,人类社会及整个宇宙的和谐秩序就会被破坏;而要恢复原先和谐的秩序,就必须将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在法律上说就是犯罪的生命也剥夺。
犯罪行为是对整个宇宙和谐的破坏。
要恢复这种和谐,就必须通过惩罚来谋求一种新的平衡。
由此形成中国特有的冤报观念:中国人以为不应有冤,这涉及到中国人对天人关系的理解。
报应是公平的,冤报反映了鬼厉与刑官是平等的(有能力还报即平等),中国人看中司法上的枉杀伤。
在一定意义上,公平与平等也是报应说的特征。
刑官报应构成了一种正义观念——正义与否取决于对法律的依违。
报应要有冤方可。
在历史发展的那一阶段,报复被理解为是刑罚的本质特征,刑罚之报复就在于恢复被犯罪破坏了的公正关系,惩罚就是使不均等均等,或者剥夺其利得。
(二)西方不同的死刑观念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行罚的延续性。
古代刑罚的发展历程
官当即以官职抵徒刑,五品已上犯罪者,一官当徒二年; 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以官 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仍各解见任。除名者,比徒三 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
十恶
十恶不赦,十恶为谋反、谋大逆(毁坏宗庙、陵寝等)、 谋叛、谋恶逆(殴打尊亲属)、不道(残忍杀人)、大不 敬(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不睦(亲族互戕)、不 义(冒犯长官或夫权)、内乱(亲族内通奸)。
南 北 朝
南朝
死、髡、完作、赎、罚金
南朝宋、齐沿用晋律;南朝梁死刑去掉斩杀,只剩枭首和弃市,新 增鞭刑和杖督;南朝陈基本沿袭梁律。
北朝
北魏(周):死、流、徒、鞭、杖 北齐:死、流、刑、鞭、杖
隋
死、流、徒、杖、笞
死刑
绞刑斩刑
流刑
流放一千里(居2年)、流放一千五百里(居2年半)、 流放两千里(居3年)
徒刑
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杖刑
杖五十、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
笞刑
笞一十、答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
除正五刑外,还有赎刑,规定应赎者,皆以铜代绢。
唐
笞、杖、徒、流、死
笞刑
笞一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
杖刑
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
徒刑
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磔刑
活活将人分裂而死,比车裂更加残忍
汉
死、宫、刖、劓、黥
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用城旦春代替髡刑(剃发),用髡钳(剃 去头发,用铁箍束缚脖子)城旦春代替黥刑,用笞三百代替劓刑, 用笞五百代替斩左足,用弃市代替斩右足及自首、受贿、盗窃并犯 有笞罪的人。规定完城旦春的刑期为四年,鬼薪、百粲(令罪人精 选米以供祭祀)刑期为三年,隶臣妾(亲属罚作奴隶)及司寇(关 押在监牢中)的刑期为两年。
中国古代的死刑演变
中国古代的死刑演变在中国古代,死刑与其他刑法一样,是古代巩固统治、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惩罚手段。
死刑也称极刑、大辟,汉代又称“殊死”。
秦汉及以前,死刑罪的一大特点是条文繁多,数量大。
据《周礼·秋官司寇》“司刑”条记载,在上古周朝,初有“杀罪五百”,即死刑条款500种。
死刑最少的竟是元朝汉成帝时有1000余种死刑,创了中国死刑之最在汉代以前,不仅死刑多,行刑的方式也多,且极残酷。
据《周礼·秋官》所记,司法已比商朝文明得多的周朝,处决死囚的方式仍有斩(腰斩)、杀(杀头)、膊(赤身支解)、辜(支解)、焚(惩治杀害父母者)等。
在中国历史上,死刑条款最多的是西汉。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武帝刘彻即位后,汉初的“慎刑”立法原则均被调整。
汉武帝时期的死刑条款有409条之多,死刑的判决为13472件。
因死刑案太多,连放卷宗的地方都没有了。
比起汉武帝,汉成帝刘骜更甚,“大辟之刑千有余条”。
1000余种死刑,创了中国死刑之最。
清末著名刑法专家沈家本,曾就古代的“刑法之数”做过专门的统计。
几个有代表性历史时期的死刑数量变化如下:■宋朝男死牢东汉和帝时期死刑610种北魏高祖死刑235种唐朝死刑233种宋朝依唐刑律,死刑总数比唐朝多出近百种元朝死刑135种明朝死刑249种,死刑总数量多于唐朝,而少于宋朝清朝初承明律,晚清死刑减少从上述统计可以看出,自北魏以后,中国的死刑数量虽然增减反复,但大趋势在减少。
中国历史上死刑最少的时期,竟然是执政者文明程度相对较低的元朝。
“替用刑”尊重生命权中国最早的大法官说过,与其错杀无罪之人,不如违反法律。
其核心与现代司法精神几乎完全一致“慎刑”思想一直存在于中国各个历代时期。
远在上古夏代,就出现了“慎杀”思想。
传说中的中国最早的大法官、刑法制订者皋陶就说过:“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大概意思是,罪行轻重有可疑时,从轻处置,功劳大小有疑时,从重奖赏。
论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复核制度
论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复核制度[摘要]: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个刑种。
因此,为了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
而死刑复奏复核制度在中国古代就已出现。
死刑复奏复核制度萌芽于汉代,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
死刑复奏复核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儒家的“恤刑慎杀,先教后刑”思想。
这样一种“慎杀”“慎刑”的思想对现代的法律文化仍有着远大的影响。
[关键词]:死刑复奏死刑复核现行程序不足一、典型案例——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大家所熟知的一个死刑复奏案件就是清朝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清末光绪年间,余杭县仓前镇的葛小杜以卖豆腐为生,其童养媳毕秀姑,貌美出众,绰号“小白菜”。
“小白菜”与邻居杨乃武相识有情,与葛小杜圆房后,虽与杨乃武断了往来,但两人仍然旧情难忘。
余杭知县刘锡彤之子觊觎秀姑将其诱奸,并毒死其夫。
案发后,刘锡彤因与杨乃武有仇,愚骗“小白菜”诬陷杨“谋夫夺妇”,将其屈打成招。
该案发生于1873年10月,1876年2月审结。
1873年12月12日就作出了第一次判决,即从案发到第一次判决作出仅用了2个月时间,而复核该案则费时两年多,历经杭州府、浙江按察司、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刑部、浙江巡抚,几番周折,最终在三司会审后推翻原判,并在报请两宫皇太后与光绪皇帝后,最终定案。
这起冤案历经三年又四个月,案情曲折,轰动朝野。
若没有逐级上报、逐级审核的死刑复奏程序,杨乃武与小白菜只怕早已成刀下冤魂了。
二、死刑复奏复核制度的定义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它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惩罚犯罪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个刑种,具有不可挽救的特点。
国古代对死刑的特别救济制度包括两种:一是死刑复核,二是死刑复奏。
所谓死刑复核,是指对死刑案件,在普通审判程序结束后,由中央有关机关甚至皇帝对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制度。
所谓死刑复奏,是指死刑案件在复核之后,执行之前,要奏请皇帝进行最后审查,并考虑是否给予宽宥的一种制度。
中国死刑的种类包括哪些
中国死刑的种类包括哪些死刑是一种直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的处罚,目前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然而在我国仍保留了死刑制度,不过相比从前已经大大减少了死刑的罪名。
那究竟中国死刑的种类还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中国死刑的种类有哪些▲1、现代:枪决、注射▲2、古代:斩首、断头台绞刑、绞杀、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项踏刑磔刑、车裂、五牛分尸、五马分尸碾刑火刑、烹刑、油炸、炮烙、点天灯、烤刑、炙刑毒药、鸩杀、吞金溺刑活埋、坑杀饿刑、幽死、恐怖梨、饥饿面具钝击、杖毙、扑杀、金瓜击顶、石刑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桩刑、贯穿刑剥皮肢解、大卸八块、碎身刑、锯刑虿盆、猛兽吃人割喉刑腰斩、剖腹投掷刑车轮刑凌迟处死、戴火项链虫噬、象刑▲二、死刑适用的条件《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三、死刑适用的标准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本体论解析
d e s t r o y i n g h u ma n s ’ l i v e s , i n c l u d i n g p u b l i c a u t h o r i t y e x c e p t t h e p e r p e t r a t o r h i m s e l f o b j e c t s . T h e r e a r e s e v e r a l c h a r a c t e i r s t i c f e a t u r e f o r
中 国 古 代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刑 制 度 的 本 体 论 解 析
高吉见
( 潍 坊 市 寒 亭 区人 民检 察 院 ,山 东 潍 坊 2 6 1 1 0 0)
摘 要 :死 刑 在本 体 论 上 的含 义 是 掌 握 公 权 力 的主 体 以公 共 利 益 或 他 人 的利 益 受到 损 害 为 名 义 .而利 用 其 掌握 的公 权 力 实
G A O J i - j i a n
‘ o p l e ’ s P r o c u r a t o r t a e o f H a n t i n g D i s t r i c t , We f i a n g c e 洳 2 6 1 1 0 0 , C h i n a )
施 的、 对 造 成 公 权 力 主体 自认 为 除行 为人 本 人 以外 的其 他 客 体 具 有 严 重 威 胁和 破 坏 的人 剥 夺 其 生命 的 一 种 极 端 的 手 段 。 中 国 死刑 制度在静态 、 动 态 上各 具 特 色 。 中 国古 代 死 刑 制 度 “ 经久不衰” 的 原 因是 生产 力 发 展 水 平 低 下 。 阶级斗争的残酷性 。 中 国 古代 对 “ 人 性” 认识的局限性, 自原 始 社 会 末 期 至 今 的血 族 复仇 思想 的影 响。 关 键 词 :死 刑 ;本 体 论 ;静 态特 点 ;死 刑制 度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我国古代对死刑的特别救济制度包括两种:一是死刑复核,二是死刑复奏。
所谓死刑复核,是指对死刑案件,在普通审判程序结束后,由中央有关机关甚至皇帝对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制度。
所谓死刑复奏,是指死刑案件在复核之后,执行之前,要奏请皇帝进行最后审查,并考虑是否给予宽宥的一种制度。
1复奏中又有“三复奏”和“五复奏”之分。
我国早在汉代就已经出现了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但正式的死刑复核制度到隋唐时期才确立,据《隋书·刑法志》记载“三复奏”起源于隋朝。
“五复奏”则产生于唐朝。
实际上,这“五复奏”主要适用于那些在京师里发生的死刑案件。
司法官违反了复奏制度,还会受到处罚。
2宋元时期,死刑仍需经中央有关部门统一核准。
《元史·刑法志》载:“及中原略定,州县长吏,生杀任性,甚至没人妻女。
耶律楚材奏请:‘囚当大劈必待报,违者论死。
’从之。
”明清时期,死刑复核制度进一步完备并出现了会审制度。
会审制度是会官审录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由中央司法机关或中央司法机关与行政等其他机关定期、不定期,共同审理以死刑案件为主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
明朝的会审分为“三法司会审”、“圆审”、“热审”“大审”等。
清朝的会审则有“秋审”、“九卿会审”、“三法司会审”等。
这些特殊的审核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滥行死刑。
明清时期的死刑分立决和秋后决两种。
秋后决的案件则要进行秋审和朝审。
由于秋审和朝审都是事关人命的重大活动,因而在清朝被称作“一朝之大典”。
清代的秋审制度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的历朝的精华而建立起来的最完善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议制度。
31陈永生,《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检讨——以中国古代及国外的死刑救济制度为视角》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2《后汉书·后汉书》转引白:王立民,《古代东方死刑论》,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3《清史稿·刑法志三》转引自:王立民,《古代东方死刑论》,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从历朝的规定来看,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4第一,死刑的最后决定权由中央统一控制。
论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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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 是我 国最古老的刑罚之一 。早 在夏 复奏即可。 唐律疏议》 到《 制定时 , 又法定为三 复 实行 , 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者的慎刑思想 , 另 王朝时期 , 就存在着墨 、 、 、 、 劓 刖 宫 大辟五 种刑 奏 , “ 如果 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 流二千里 ” 。死 方 面,维护和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才是这 罚。其 中, 大辟即为死刑 。 刑复奏 制度反 映 了初 唐统治 者慎 刑省罚 的思 制度 的根本 目的。 隋唐以后 , 主专制 中央集 君 想 , 唐代死刑制度的完善 , 以及 同时说 明唐代 皇 权得 到不断强化。 在司法上 , 则表现为封建统治 1我 国古代死刑 复核制度简介 11三国时期 以前 . 帝对死刑权 的控制又有明显的加强 。 者加强对司法审判 的直接控制 ,而死刑复核制 度就是这一表现的具体内容之一 。 对 于死刑案件 的决定权 , 国以前并 没有 三 1 宋 明清 时 期 . 4 至宋代 , 朝死刑仍然 须经皇帝核准 。宋 宋 2. . 2死刑复核制度体现 了我国古代法律 2 特别的规定 。如清人赵翼在其《 陔余丛考》 卷十 六中记载 : 汉代“ 守令杀人 , 不待奏报” 可见 , 。 汉 太祖时诏令 : 自 “ 今诸州大辟 , 闻奏, 录案 付刑部 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封建君主垄断 了最高司法 代郡守县令有权审决死刑案 件并 执行死刑 , 无 复视之。” 朝继续实行死刑复奏制度。只是在 权 , 宋 一切死刑案 件皆须 皇帝 裁决 、 批准 , 此时皇 也 需上报皇帝裁决。 复奏的次数上有所不同 , 京师死罪实行一复奏 , 帝可 以法外用刑 , 可法外施恩 ,赦免任何罪 1 .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地方死刑则不复奏 。 犯, 而不依律断 。 从三 国时期开始 ,上述情况发生 了变化 。 至明代 ,一切死刑 案件必 须上报 中央刑 2 . . 3死刑复核制度并 未得到严格贯彻执 2 如《 三国志 ・ 魏书 ・ 明帝纪 》 载 : 国时期 魏明 部 , 大理寺复核 , 记 三 再经 最后奏请 皇帝批准 。 行。 封建社会的人治性 , 决定 了法制随时都有可 帝青龙 四年 ( 公元 2 6 )诏 :廷尉及天下狱 3年 “ 至清代 ( 鸦片战争 前 , 同 )承 袭明代制 能遭 到践踏 。如隋朝在很 短的时 间内建立 了良 下 , 死刑 最后 但却没能保持始终 。 隋文帝统治后期 官, 诸有死罪狱 以定 , 非谋反及手 杀人 , 亟语 其 度 。 件应交大理寺复核 , 由皇帝批复裁 好 的法制 , 亲治 , 有乞恩者 , 与奏。” 使 又如《 宋书 ・ 武帝 决。 孝 以法坏法 、 有法不依 、 滥用酷 刑。 隋书 ・ 《 刑法志》 记载 : 开皇 十六年 , 隋文帝 令“ 盗边粮者 , 一升 以 纪》 记载 : 南朝宋孝武帝诏 : 其核制度的积极因素 上 皆死 , 口没官” 1我 家 。而后 又不断加重对“ 罪 盗” 如旧先须上报 , 司严加听察 , 有 犯者以杀人论 。 ” 再如《 魏书 ・ 刑罚 志》 载 : 记 北朝 北魏 太武帝 时 2. . 1死刑 复核制度体 现 了慎刑思想 。死 的处罚 。 命盗 一钱 以上 皆弃市” 甚至四人共盗 1 “ , 三人共窃一瓜 , “ 事发 即时行决 ” 。这 期, 北魏律规定 : “ 诸州 国之大辟 , 皆先谳报乃施 刑是剥夺人之生命的刑罚 , 一旦错 杀无辜 , 人死 根屋椽 , 行” “ ,当死者 , 部案奏 闻” “ ,狱成皆呈 ,帝亲临 不能复生。 为了减 少冤假错案 , 封建统治者对死 使刚刚颁布 的死刑执行之前 必须经过三复奏的 问, 无异辞怨言乃绝之 ” 。 刑的执行规定 了非常严格的程序 ,即死刑判决 规定也成为具文。 2 - . 4死刑复核制度存 在适用的例外 。死 2 由此看来 ,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开始将 必须奏报 皇帝核准 ;执行死刑必须得 皇帝许可 死刑权 收归于皇帝 , 即死刑须经皇帝批 准 , 才能 才可执行。对 于违反上述程序的主管 官吏还要 刑复核制度号称重视人命 , 但重大犯罪早 已决 唐六典》 付诸执行。自此 , 复核制度得以确立 。 刑 予以处 罚。死刑复核制度是封建统治者慎刑思 不待 时。如三 国时期魏明帝 的诏令和《 死刑 死 的规定都表 明谋反 、杀人等重大犯罪无须奏报 复核制度的确立 , 一方面体现了慎刑思想 , 对于 想在诉讼 审判方面的制度化。 减少冤假错案 , 减少错杀无辜有一定积极 意义 ; 2. .2死刑复核制度一 经确立 ,即死刑权 皇帝 。封建统治阶级对于危害其根本利益 的重 1 另一方面也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 的控制 。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收归 于皇帝后 ,直至清 大犯罪不会考虑人命至重 , 一死不可再生 , 而是 决不待时。 1 隋 唐 时期 . 3 代, 这一状况基本保持不变。当然 , 也有一些例 毫不姑息 , 如唐朝后期 , 由于藩镇割据 , 自为政 , 各 结束语 在隋唐时期 , 死刑复核制度又有 了深人 发 外情况 , 展。 他们在其势力范围 内任情刑杀,中央根本无力 我 国古代死 刑复核 制度 自三国两晋 南北 即被后世封建王朝所继承和发扬 , 对 至隋代 , 开皇十二年 , 隋文帝认为 , 由于各 过问 , 因此死刑复核制度遭 到破坏 。 但在三 国时 朝确立后 , 地官员执法水平不一 , 往往出现同罪异罚 。《 隋 期魏 明帝青龙 四年( 公元 2 6 ) 3 年 至清长达六百 后世王朝 的司法审判与刑 罚执行制度产生 了重 书・ 刑法志》 记载 : 隋文帝诏令 :诸州死罪不得 多年的历史长河 中,例外情况从来没有 占据过 大而深远 的影响。它的价值所在对于我们今天 “ 便决 , 大理寺案覆 , 悉移 事尽然后上 省奏裁 。” 主导地位 , 只是j 主流。宋太祖建 国之初 , 回 重建死刑复核制度仍具有 一定 的借鉴意义。 E 收 参 考 文 献 《 隋书・ 刑法志》 记载 : 十五年又定制 : “ 死罪 者三 了地方 的死刑判决权 , 复了死刑复奏制度 , 恢 直 【 叶孝信 . 1 】 中国法制史【 1 M. : 北京 北京大学 出版 奏而后决。”隋建立 了死刑 执行前三次复奏 制 至清代不复改变。 19 . 度, 以强调对死刑的慎重态度 , 同时加强 了皇帝 21 . 3死刑复核制度呈现 出由宽至严的发 社 . 9 6 . 对 司法权的直接控制 。 展趋势 。 早在三 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 刑案件一 【 张晋 藩. 死 2 ] 中国法制史【 】 M. : 北京 中国政法 大学 20. 至唐代 , 案件通 常先 由中央有关机关 律上报奏谳 , 死刑 经皇帝批准后 , 方能付诸执行 。到 出版 社 , 0 2 3曾宪裳. 中国法制史【 . M】 北京 : 北京大 学出版 审查后再奏报皇帝核准 。据 《 唐六典 ・ 刑部》 规 隋唐时期 , 死刑案件不仅要上报皇帝批准 , 而且 I】 定 :开元二十五年敕…… 自今 以后 , “ 有犯死刑 , 在死刑执行前还要奏请皇帝再次核准 ,以决定 社 、 高等教 育出版社 ,0 0 20 . 除十恶死罪 , 造伪 头首 、 劫杀 、 杀、 杀外 , 故 谋 宣 是否立 即执行。这种死刑执行前的复奏制度 曾 【1 4 陈永生. 对我 国死刑 复核 程序之检 讨—— 以 令 中书门下与法官等详所犯轻 罪, 具状 闻奏 。” 度被唐太宗定为五复奏 。虽然复奏 的次数在 中国古代及 国外的死刑救 济制度 为视 角 Ⅲ. 比 20( . 除此之外 , 于死刑 已定判的案 件, 对 行刑前必须 各朝代不尽相同 ,即使在 同一朝代有时也有所 较 法研 究 。0 24) 5杨 死刑复核程序 的应 有功能研 究『1 J 中 . 奏请皇帝再次 核准 。 死刑 的执行 , 必须经过三 复 变化 ,但复奏制度的实行无疑进一步加强了封 I] 立新 . 奏程序 , 即在对死 囚犯执行死刑之前 , 三次奏请 建统治者对死刑权的控制 ,同时体现 了其对死 国人 民公安 大学学报, 0 () 2 41. 0 。 作者 简介: 刘磊 (9 8 , , 族 , 北 省 17 ~)女 汉 河 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 。 后唐太宗 以“ 人命 刑案件 的慎重态度。 . 2 . 2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消极因素 石 家庄人 ,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 学院人 文社 至重 , 不可再生” 由,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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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的死刑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中国法制历史悠久,同样死刑历史也很悠久,其种类之多手段之残忍等都值得研究。
首先,死刑从何而来呢?《说文解字》解释“死”为“澌也,人所离也”;“澌,水索也”。
《方言》解释“澌”为“尽也”;《辞源》解释“澌”为“解冻时流动的冰,事物破灭溃散也称作澌灭”。
所以死刑的产生有可能与原始的活人祭祀、血亲复仇等活动有关,它可能用来处罚那些触犯了传统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灵的愤怒;或被用作复仇手段,以安定社会秩序,等等中国古代的刑罚体系惯称“五刑”,无论是奴隶制“五刑”还是封建制“五刑”中,死刑都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生命结束就是死,但致人于死的方法实在太多。
由于罪犯是在统治者的控制之下、掌握之中,所以,拥有刑罚权的人可以充分发挥想象,琢磨出各种各样的死刑方式。
人类自然本性中的野蛮、残忍、冷酷,于种种死刑手段中被展现得淋漓尽致。
中国古代的死刑究竟有多少种,恐怕没人能说清楚。
我国古代的死刑主要有十七大酷刑:包括剥皮。
车裂,腰斩,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刖刑,宫刑,插针,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梳洗。
当
然这十七种死刑可分为他杀和受刑者自杀两种。
通常只有士大夫,宫中嫔妃等有社会地位的人犯罪者采用自杀,如缢首,也叫赐死。
刑罚与犯罪是彼此对应的一对范畴,刑罚是以犯罪人为对象的制裁措施,刑源于罪,没有死罪,也就无所谓死刑。
我国古代刑法规定的死罪大致可以分这样几大类:政治性犯罪、违反伦常的犯罪、侵犯人身和财产的犯罪以及其他类型的犯罪。
所以从刑罚理论来讲,死刑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它避免了无节制的滥杀,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自从西汉文、景时期进行了以废除肉刑为主的刑制改革之后,在中国历史上开始不断发生主张恢复和反对恢复肉刑的争论,此起彼伏,形成了好几次高潮。
但是,关于死刑是否应当废除的争论,却几乎从来没有发生过。
死刑作为一种刑法现象,是与其他刑法现象相伴而生、相依而存。
死刑是一个国家基于其国情所做出的现实选择,因此不能脱离某一国家特定时期的具体国情而奢谈死刑的存废。
脱离一国的现实国情论及死刑存废,是不符合实际的非科学的观点,不联系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抽象地谈论死刑废除正是死刑存废争的最大的不足之处,也是盲目随从废除呼声行为的最大弊端。
今天,中国人的思想意识中,“杀人偿命”乃天经地义之举。
这无疑不利于废除死刑思想在中国的产生和传扬。
加之“兵刑合一”、“重典治吏”等传统观念在人们头脑中依然根深蒂固,赞同保留死刑的就会大有人在,这是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死刑的执行方式将会更讲文明,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