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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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俗读本 第十四讲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民法通俗读本 第十四讲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意义、两个之间的关系公民如果下落不明,时间短了没问题,时间长了怎么办?有些一年两年,甚至五年十年,他的财产怎么办?他的家庭怎么办?发生一系列问题。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造成权利长期不确定的状况,对这个问题所做的规定。

宣告公民失踪就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失踪,使他人管理其财产的一种制度。

宣告失踪有什么好处呢?一般下落不明四年才宣告死亡,那么不到四年有些人下落不明一段时间了,他的财产谁管理?他的债务谁来清偿?如果他有近亲属给他代管当然没问题了,如果没有近亲属怎么办?或者近亲属不管又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宣告失踪比较好。

如果近亲属不管的是偶,或者没有近亲属的时候,利害关系人提出来,法院可以宣告失踪,指定人管,来清偿债务。

宣告失踪跟宣告死亡不一样,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跟自然死亡是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了,他的财产称为遗产了,由继承人继承,配偶可以另行结婚。

宣告失踪没有这个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没有变,只是有人代管他的财产,用他的财产来还债务。

所以,我们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都需要。

宣告公民死亡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死亡,以结束其原来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制度,但是并未规定这两种制度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所以这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没有必然联系的制度。

对于一个下落不明的人宣告他失踪之后,即使满了四年期间,也不一定需要宣告他死亡。

对于一个具备了宣告死亡条件的人,可以不经过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他死亡,也就是说,宣告死亡并不以宣告失踪为前提。

二、宣告失踪《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是说对于他原来居住的地方的人或者对于他的家庭,他的住所不明。

两年的期间应该从上述的人们最后知道失踪人的音信时算起,不过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这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采用比较法,对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制度进行逐一的比较,找出异同点,同时结合小型案列分析,掌握撤销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现代民法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但是两种制度却有异同点,现在我们就来比较一下他们的异同点。

1、两种制度的意义不同,宣告失踪制度是由于战争自然灾变及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航海、航空、探险等活动,使人们遭遇各种危险致失踪的,是经常发生的事。

其他的原因,如一些居民盲目流动或者外逃,也常导致一些人下落不明。

失踪人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的关系长期的存在,将不利于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和利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和持续的发展,还会损害和失踪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从社会利益考虑,与失踪人有关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应该尽快的决定。

但是假如仅以失踪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根据,又势必损害失踪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且造成社会关系的紊乱。

于是有了宣告失踪制度。

宣告死亡则是指依照法定的程序,指定的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够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保护问题,但不能解决因失踪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于是就有了宣告死亡制度。

2、两种制度的申请条件异同:相同点在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是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需经过法院的宣告。

不同点在于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宣告死亡的时间期限是普通期限为4年,特别期限为2年。

3、两种制度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是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而宣告死亡则是不仅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4、两种制度下利害关系的顺序问题不同: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关系。

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

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3篇)

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宣告死亡的法律程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失踪人作出的宣告其死亡的判决。

第三条宣告死亡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三)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第五条宣告死亡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申请宣告死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写明失踪人的基本情况、失踪原因、申请宣告死亡的事实和理由;(二)失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证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有关证据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宣告死亡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应当依法公开进行。

第二章审理程序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应当依法进行以下程序:(一)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二)审查证据;(三)询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四)调查取证;(五)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应当审查以下证据:(一)失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证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有关证据材料;(三)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取证:(一)询问失踪人的亲属、朋友、同事等;(二)查阅失踪人的户籍登记、居民身份证、护照等;(三)调查失踪人的财产状况;(四)查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应当依法认定以下事实:(一)失踪人下落不明的事实;(二)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期间;(三)失踪人下落不明的原因;(四)失踪人的财产状况。

法律规定失踪人口(3篇)

法律规定失踪人口(3篇)

第1篇一、引言失踪人口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涉及法律、伦理、道德等多个层面。

在我国,失踪人口问题日益凸显,对家庭、社会稳定以及国家治理都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研究我国法律规定失踪人口及其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失踪人口的定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失踪人口的定义1. 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失踪人是指因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自然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对失踪人口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即失踪人口是指因各种原因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

2. 现实定义在实际生活中,失踪人口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生理性失踪,如老年人、儿童、精神病患者等因生理原因失踪;二是非生理性失踪,如因家庭矛盾、经济纠纷、犯罪等原因失踪。

三、我国法律规定失踪人口的相关制度1. 失踪宣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代管。

同时,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的继承、赠与、担保等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 失踪宣告撤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后,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证明其仍然生存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3. 失踪人口查找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亲属、监护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查找失踪人。

4. 失踪人口救助制度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失踪人口救助工作,建立了完善的失踪人口救助体系。

失踪人口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安机关开展失踪人口调查,查找失踪人员;(2)民政部门负责失踪人口救助站的设立和管理,为失踪人员提供临时生活照料、心理疏导等服务;(3)医疗机构为失踪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5. 失踪人口案件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亲属、监护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失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1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需要采取弥补措施,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或宣告对方死亡。

那么,什么是宣告失踪?什么是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本文将解析这些问题,为读者们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导致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受到限制,甚至受到损失,因此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对方当事人失踪。

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为:(1)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2)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宣告失踪的法律作用为:(1)宣告以后,起诉人可以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取得与失踪人有关的物权、债权等法律权利;(2)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继承人或人民法院代管;(3)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继承失踪人的财产,并由代管人或继承人支付义务;(4)宣告以后,失踪人有出现的,法律效果自行消除。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依法宣告原被告人已死亡并确定死亡时间的过程。

被宣告死亡的人不一定已经死亡,但在人民法院的认定下,他已经死亡,并被视为死亡。

宣告死亡的基本条件为:(1)申请人已经失去与被宣告死亡的人联系的机会;(2)被宣告死亡的人失踪超过两年,或者因发生事故,自碰撞、漂流、脱落、坠落、掉入水中、失踪、火灾等原因致使现场难以勘察的,已经过了一年而未发现。

宣告死亡的法律作用为:(1)可以确定死亡时间;(2)可以确定被宣告人的继承人,并进行财产继承;(3)对于被宣告人的合同、法律关系等具有终止作用。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区别虽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条件不同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是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 概念的区别: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持续下落不明满两年,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持续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为意外事故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一般为一年,意外事故的为3个月。

2. 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婚姻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开始。

3. 申请人的顺序性
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

4. 撤销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撤销后,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消失,他要将其代管的财产权和收益都要还给被宣告失踪的人。

宣告死亡的撤销后,被宣告人能取回其的财产权,但是如果其配偶已经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也受到法律保护,还有如果其子女已经被人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5. 法院判定方式不同
宣告失踪是法院从法律上决定的。

宣告死亡是法院从法律上推定的。

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宣告死亡公告期多久)

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宣告死亡公告期多久)

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宣告死亡公告期多久)宣告死亡应具备哪些条件法律主观:一、宣告死亡的条件要具备哪些宣告死亡的条件要具备有: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

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

4.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野搜,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丛饥,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

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宣告失踪制度仅仅带来了失踪人财产管理关系上的变化,而宣告死亡制度则不仅带来了财产关系的变化,更使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关系发生了变化。

前列得以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中,因被申请人的死亡宣告引起人身关系变化的,主要是被申请人的配偶。

依据《民法典》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颂郑历宣告之日起消灭。

以这一规定为前提,意味着可以由其他人决定被申请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的存续,这是明显不妥当的。

因此,较为妥当的做法是配偶以外的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不导致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

在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关系才归于消灭。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

而在未成年人或成年的精神病人,法律己为其设置了监护人制度,即使其失踪,监护人即可担负财产代管责任,无须再另设财产代管人。

如照此推理,宣告失踪,仅对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才有意义。

宣告失踪是对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其制度价值在于救济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

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可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保管失踪人财产、处理应了结的债权债务,维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

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生者的利益(包括配偶的再婚权、继承人的继承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

由于宣告死亡要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法律对此慎之又慎。

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要比宣告失踪条件严格得多。

一、利害关系人:1、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通则意见》第24条)。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之分,即当存在在先顺位人时,在后顺位人就无申请权。

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顺序限制(《民法通则意见》第24条)。

3、值得注意的是(《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民法(宣告失踪与原告死亡)

民法(宣告失踪与原告死亡)

(2)宣告失踪的条件
1. 必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1)下落不明: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
何音讯。 (2)法定期限: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3)2年期限的起算点:应当从最后获得自然人消息
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战争期间从战争 结束之日起算。
(2)宣告失踪的条件
(3)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名达到法律期限。 (1)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 (2)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
时限只要求2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
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 亡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
(3)条件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和目的
1.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 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 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主体制度。
2.目的: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 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 的非正常的状态,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人关系的利益, 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 月。 (3)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 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财产继承关系开始。
2.婚姻关系终止。
(5)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 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 力。
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有监管职责的人 (2)其他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注意: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

(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包括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限制)和由法院宣告。

(2)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负保管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可从代管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要负侵权之民事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3)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区域的生存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1)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包括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限制)和由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空间上仅及于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

亦即若其实际未死亡,在其他地区活着,民事权利能力仍不消灭,而且民事活动也不受影响。

而在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3)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

在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

宣告死亡若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要负赔偿责任。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意见 第二十六条】
二、宣告失踪旳法律后果
失踪人旳财产由他旳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 者关系亲密旳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旳, 没有以上要求旳人或者以上要求旳人无能力代管旳, 由人民法院指定旳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旳其他费用,由 代管人从失踪人旳财产中支付。
【民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应该根据有 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旳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 十一条要求旳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 者不宜作代管人旳,人民法院能够指定公民或者有关 组织为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旳 ,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意见 第三十七条】
被宣告死亡旳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 被别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旳人在死亡宣告被撤 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旳, 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旳除外。
【意见 第三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别人被宣告死亡而 取得其财产旳,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 成旳损失予以补偿。
【意见 第三十条】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旳“其他费用” ,涉及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 旳管理费等必要旳费用。
【意见 第三十一条】 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旳税 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旳,人民法 院应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旳债务人要求偿 还债务旳,能够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旳案件,应该查清被申 请宣告失踪人旳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用诉 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旳公告,公告期间为 六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
人 失踪旳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旳判决或 者终止审理旳裁定。假如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该 同步指定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死亡的法律后果(3篇)

宣告失死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两种法律制度,旨在解决因公民下落不明而引发的法律问题。

当一个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法律将对其采取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措施。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具有重大法律意义,涉及到财产、婚姻、继承等方面。

本文将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出发,探讨其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财产关系(1)失踪人财产的代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代管。

代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2)失踪人债务的履行:失踪人的债务由代管人代为履行。

代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婚姻关系(1)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一方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经审理,认定一方失踪满四年,另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2)重婚:失踪期间,失踪人的配偶与他人结婚的,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3.继承关系(1)遗产继承:失踪人失踪期间,其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2)遗产分配:失踪人的遗产,由代管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财产关系(1)遗产继承:被宣告死亡的人,其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2)遗产分配: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遗产,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

2.婚姻关系(1)婚姻关系终止:被宣告死亡的人,其婚姻关系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2)再婚:被宣告死亡的人,其配偶在宣告死亡期间与他人结婚的,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3.继承关系(1)遗产继承:被宣告死亡的人,其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目录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十个可放弃的点民法重点、难点辨析遗赠与遗嘱继承从几道真题中把握民事法律关系司法考试民法命题基本规律司法考试复习笔记:民法“除外”事项汇总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虽都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宣告,且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两者仍然存在着以下区别:(1)设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比宣告失踪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要长。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方可申请其死亡。

(3)申请人不尽相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限制。

(4)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为3个月以外,公告期为1年。

(5)法律后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等法律后果;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

此外,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十个可放弃的点司法考试作为一种通过性考试,考360和考560的效果完全一样,但是,后者可能比前者要多付出数倍的努力,这多出来的数倍的努力如果放到其他领域,会取得比考个560更大的成就,所以,从时间利用的性价比来看,也不值得去看那么多的内容。

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该如何选择放弃,以下为笔者总结的司法考试民法复习10个可放弃的知识点。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定义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定义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定义1.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4.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6.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7.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8.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9.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10.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1.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宣告死亡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依法宣告自然人已经死亡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宣告死亡是法律上认定死亡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当一个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后,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人死亡。

本文将详细阐述宣告死亡案件的法律程序。

二、宣告死亡案件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适用于以下情况:1. 自然人离开住所地后下落不明满四年;2. 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人不可能生存,满二年;3. 因战争原因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满四年。

三、宣告死亡案件的申请条件申请宣告死亡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申请人须是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2. 申请人须有确凿证据证明失踪人已经下落不明;3. 申请人须有确凿证据证明失踪人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

四、宣告死亡案件的法律程序1.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3)申请宣告死亡的事实和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

2.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1)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2)人民法院应当对被申请人的下落不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被申请人是否确实下落不明;(3)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宣告死亡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3.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如果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2)如果不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4. 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送达判决书。

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申请书

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申请书

失踪弟弟申请宣告失踪
尊敬的受理单位:
我是[姓名],男,出生于XXXX年X月X日。

在此,我申请宣告失踪。

我与我的弟弟[弟弟姓名],女,出生于XXXX年X月X日。

自XXXX年X月X日起,他失去联系,且我们无法找到他的下落。

我们在XXXX年X月X日已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能寻得其踪迹。

由于失踪原因不明,我们怀疑可能由于家庭矛盾、感情问题、工作困扰等原因导致。

他的最后一次已知的联系是在XXXX年X月X日晚上X点,地点为[具体地点]。

为了证明弟弟的失踪情况,我们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记录、监控录像等。

我们希望能证明弟弟失踪的事实,以及我们家庭对于他的下落无法知晓的情况。

我们诚恳地请求贵单位协助调查弟弟的失踪原因,并尽快采取措施宣告他失踪。

我们也愿意提供联系方式以便后续沟通交流。

我们深知这可能会对贵单位带来一定的负担和压力,但我们相信这能够为我们家庭解决当前的困境提供有效的帮助。

在结束申请前,我承诺将尊重并遵守法律程序,并承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我们都将遵守法律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感谢贵单位对我申请的关注和处理。

期待能尽快得到您的回复和协助。

此致
敬礼!
[你的名字]
[日期]。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本文概述《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这篇文章旨在对法律领域中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法律对于失踪人口和死亡人口进行法律认定和处理的两种方式,它们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首先概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和适用条件,为后续分析奠定基础。

本文将阐述宣告失踪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

宣告失踪是指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宣告失踪的适用条件包括失踪的时间要求、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及法院的审查等。

本文将探讨宣告死亡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解决因死亡而产生的财产继承和债务清偿等问题。

宣告死亡的适用条件包括失踪的时间要求、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的审查以及必要的证据等。

本文将对比分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在适用条件、法律效果以及法律实践中的差异和联系。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旨在揭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在保护失踪和死亡人口权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过本文的论述,旨在提高公众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认识和了解,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宣告失踪制度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它是人民法院在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后,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判决的方式宣告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一种法律推定和拟制,其目的是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代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它既不消灭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也不产生失踪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或限制,只是导致失踪人财产管理权的转移。

民法典中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民法典中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第四⼗条 ⾃然⼈下落不明满⼆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然⼈为失踪⼈。

第四⼗⼀条 ⾃然⼈下落不明的时间⾃其失去⾳讯之⽇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战争结束之⽇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起计算。

第四⼗⼆条 失踪⼈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的⼈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或者前款规定的⼈⽆代管能⼒的,由⼈民法院指定的⼈代管。

第四⼗三条 财产代管⼈应当妥善管理失踪⼈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所⽋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由财产代管⼈从失踪⼈的财产中⽀付。

财产代管⼈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失踪⼈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四条 财产代管⼈不履⾏代管职责、侵害失踪⼈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的,失踪⼈的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

财产代管⼈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

⼈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五条 失踪⼈重新出现,经本⼈或者利害关系⼈申请,⼈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六条 ⾃然⼈有下列情形之⼀的,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然⼈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然⼈不可能⽣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七条 对同⼀⾃然⼈,有的利害关系⼈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视为其死亡的⽇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之⽇视为其死亡的⽇期。

第四⼗九条 ⾃然⼈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

宣布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3篇)

宣布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失踪死亡是指失踪人下落不明,经过法定期限后,法律推定其已经死亡的一种法律状态。

在我国,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较为复杂,涉及到继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就宣布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进行详细阐述。

二、宣布失踪死亡的法律程序1. 申请宣告失踪失踪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2. 申请宣告死亡失踪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3. 法院受理与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4. 法院判决公告期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判决。

三、宣布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1. 继承(1)财产继承权:失踪人死亡后,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分配。

(2)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 债权债务(1)债权:失踪人死亡后,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主张债权。

(2)债务:失踪人死亡后,其债务由遗产清偿。

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 婚姻家庭(1)婚姻关系:失踪人死亡后,其配偶有权申请离婚。

(2)子女抚养:失踪人死亡后,其子女的抚养问题由法定监护人负责。

4. 名誉权失踪人死亡后,其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名誉权。

四、宣布失踪死亡的影响1. 社会影响(1)维护社会秩序:宣布失踪死亡有助于消除失踪人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2)保障合法权益:宣布失踪死亡有助于维护失踪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2. 家庭影响(1)缓解家庭矛盾:宣布失踪死亡有助于缓解失踪人家庭因失踪产生的矛盾。

(2)保障家庭生活:宣布失踪死亡有助于保障失踪人家庭的生活。

五、结论宣布失踪死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宣布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较为复杂,需要我们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应对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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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失踪和死亡”法律条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节有关规定: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1、【求助】民法案例分析,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2010年案例)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到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己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和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消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赵甲和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周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作为养子。

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

这件事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

不久周死亡。

2001年,原来赵某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问题】: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对赵甲的监护权?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最佳答案】:1、首先是监护权问题,如果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的确对赵甲不利时,赵某的父亲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钱某对赵甲的监护权,由法院指定其他监护人。

2、其次如果赵某回来并撤销宣告死亡,那赵某有权要求父亲返还所继承的一间房屋。

3、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撤销不影响第三人效力,所以赵某无权向孙某返还摩托车。

4、根据宣告死亡的效力,赵某在被宣告死亡之后,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自动消除,当赵某出现时,可自动恢复婚姻关系,但是,根据你的描述,钱某在赵某宣告死亡期间,与同村周某结婚,而在结婚之后,周某又死了,这时赵某在出现时,钱某与赵某要想恢复婚姻关系,需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5、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撤销不影响第三人效力,赵某无权向李某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

二、自然人——宣告失踪或死亡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限,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失踪的事实。

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音讯渺无,下落不明,生死不明。

如果自然人因客观原因(如旅居海外)或主观原因(如畏罪潜逃)而与家人暂时中断联系,不构成民法上的失踪。

2.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自然人因一般原因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自然人失踪以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其失踪。

如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失踪宣告。

4.须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宣告。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收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的自然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半年。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的自然人失踪的事实,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同时,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

人民法院在宣告自然人失踪以后,应指定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其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享有代管权,有权保管和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扶养费用等,有权以代管人身份行使失踪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及参加民事诉讼等。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依法履行其代管职责,不得滥用代管权,恶意损害失踪人的利益。

如果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人的利益,代管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换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财产代管人的代管权即归于消灭。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人已经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对失踪人死亡的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其推定的根据是通常的生活经验和自然人长期失踪的客观事实,即通常情况下,自然人失踪时间过长,其死亡的可能性极大。

为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保护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法律有必要通过死亡宣告,确定失踪人已经死亡的法律状态,从而使失踪人失踪前所在地与之有关的法律关系获得稳定。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失踪的自然人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失踪的事实。

2.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因一般原因失踪和在战争中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须失踪人失踪达四年。

因意外事故失踪的,申请宣告死亡须失踪人失踪达两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3.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应依以下顺序行使申请权: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应当注意的是,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即自然人失踪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可以先申请宣告其失踪,然后再申请宣告其死亡,或直接申请宣告其死亡。

如果在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问题上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以前顺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准。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中,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例如,对于是否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失踪人的配偶与失踪人的父母意见不一致,这时,应当以其配偶的意见为准。

如果对这一问题失踪人的父母和子女意见不一致,其子女要求宣告死亡,但其父母不赞成,这时,应当以子女的意见为准。

但对于上述司法解释,有民法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这样规定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因为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而利害关系人不论是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其债权人,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不应有先后之分。

例如,在实际生活中,有的配偶基于感情或有其他不正当的目的,不提出申请,使得失踪人无法被宣告死亡,使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

应当说,这种观点是很有道理的。

因此,将来制订的民法典,有可能对此作出新的规定。

4.须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死亡宣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

公告期满后,如仍未获得失踪人的消息,人民法院可用判决的方式宣告该失踪人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在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对于失踪人失踪前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其财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婚姻关系归于消灭。

但是,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具有相对性:一方面,宣告死亡只是法律对于失踪人已经死亡的一种推定,并不意味着失踪人确定死亡。

如果失踪人事实上并未死亡,则有关其已经死亡的推定可以被推翻;另一方面,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并未死亡,则其在生存地仍然有权实施民事行为。

(三)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是对失踪人已经死亡的一种推定。

通常情况下,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已经死亡,只是无法证实。

但在特殊情况下,被宣告死亡的人也可能并未死亡。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切知道其下落,则宣告死亡的推定即被推翻,可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亦即被宣告死亡的人自始没有丧失其权利能力;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其生存地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仍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事后查明,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死亡(自然死亡)的时间与宣告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例如,某失踪人于宣告死亡后死亡,查明事实后,尽管其实际死亡时间晚于宣告死亡的时间,但宣告死亡时即发生的继承关系等法律后果不受影响。

但是,如果该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实际死亡之前依照法律规定设立了一份有效的遗嘱,则根据宣告死亡而已经分配的遗产,应当按照该遗嘱的指定重新分配。

4.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人(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接受人),应当返还原物。

原物已被转让、消费或损害的,应予适当补偿。

但在死亡宣告后,通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从被宣告死亡的人的继承人等处取得财产的善意第三人,有权不予返还。

例如,某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房屋被继承人继承,在其生还时,有权要求继承人返还房屋。

但是,如果该房屋已经被继承人合法出卖给他人,则不能要求他人返还房屋,而只能要求继承人返还卖房的价款。

如果价款已经被继承人使用,则继承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如果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即明知或应知失踪人并未死亡)而使他人被宣告死亡的,在返还财产时,原物存在,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原物不存在,应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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