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行社管理条例》(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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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行社管理条例》(doc 7页)

云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2日云南省旅游局第四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期施行

云南省旅游局

2005年11月21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旅游条例》以及国家旅游局公告(2004年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州、市、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旅行社招徕游客并提供旅游咨询、宣传服务的网点。

第三条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其名称应采用规范的表述。门市部名称由旅行社名称加设立地址,再冠以“门市部”组成,依次组成为:“设立社全称+地址+门市部”。

第四条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其业务范围在设立社业务经营范围内核定为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其中:

国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国内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

国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国内、入境、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其中有出境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在其核定业务范围时增加“出国旅游、港澳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在核定业务范围时增加“边境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

第二章门市部的设立

第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国际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到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预先备案登记,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提出意见。

国内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到拟设的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预先备案登记,由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提出意见。

第六条旅行社申请设立门市部应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门市部备案登记表;

(二)门市部经营场所有效使用证明;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

(四)门市部工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五)旅行社制定的门市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七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提出意见:

(一)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营业场所一般应设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一楼临街铺面,星级酒店大堂,大型商场一楼,主要景区门口,机场、车站、码头的显要位置;

(二)门市部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某种原因旅行社发给劳动报酬、办理社会保险;

(三)旅行社门市部应至少配备一部直线电话、一部传真机和一台与社本部联网的电脑;

(四)国际旅行社上一年度接待旅游者达一万人次的可以设立一个门市部,每增加一万人次可增设一个门市部;国内旅行社上一年度接待旅游者达五千人次的可以设立一个门市部,每增加五千人次可增设一个门市部。

第八条旅行社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门市部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时,应当出具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行社应当在办理门市部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到同意设立该项门市部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备案。

第三章门市部的管理

第九条旅行社门市部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旅行社对其所属门市部负有管理职责,并承担该门市部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禁止旅行社通过设立门市部名义以承包、交纳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属租赁他人物业的,应由设立社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租金。

第十一条设立社应当加强对门市部的管理,并制定门市部管理的制度。旅行社对所属门市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应当体现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的要求。

第十二条门市部应当将门市部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悬挂在醒目位置,便于旅游者、检查人员等识别和查验。

旅行社应当对所属门市部实行统一标牌,统一形象;应当为门市部工作人员办理统一的工作胸牌;门市部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胸牌上岗。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门市部的监督管理。门市部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各项检查。

第四章门市部业务规范

第十四条门市部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展业务:

(一)门市部收客时必须由旅行社统一与旅游者签订加盖旅行社印章的旅游合同,并出具相关票据;

(二)门市部应当与设立社实现计算机联网,通过设立社网络平台实现统一计调、统一团队操作;

(三)门市部应当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并将由设立社统一存档;

(四)旅游产品由设立社统一策划制定和发布;

(五)门市部应当将旅行社制作,载明游客须签订旅游合同、索要发票等有关注意事项的《告游客书》,和门市部登记证一起悬挂于醒目位置。

第十五条门市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和私自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

(二)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三)不得以门市部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得与设立社以外的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不得私自聘用、委派导游运行旅游团队;

(四)不得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

(五)不得以门市部的名义招聘员工;

(六)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旅行社所属的门市部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项对设立社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旅行社以设立门市部的名义,通过承包、交纳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的,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三项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旅行社拒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门市部监督检查的,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旅行社门市部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旅行社撤消该门市部,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告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云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发布实施之前已经设立的旅行社门市部,设立社应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定,应当限期整改,并重新规范门市部的管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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