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新型墙材专项基金4月1日起取消
办下发 《 关于取消新型墙体材料 组织 领 导 , 确 保 工作 机 构 稳定 、
0
工 作 在 线
W or k Si t uat i on
新型墙材专项基金4 月1 日起取消
门要加 强政 策落 实情况 的监督 本刊讯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全 额 上缴 国库 或 多退 少补 。 3 月1 5 日, 财 政 部下发 《 关 于取 通 知 要 求各级 财政 部 门要 检查 , 对违反 规定的 , 应 当按照 预 算法 》 、《 财 政违 法行为处 消、 调整部分政府 性基金有关政 切实做 好经费保障工作 , 妥善安 《
通知规 定 , 全 省各市 ( 州) 、 县 ( 市、区 ) 从2 0 1 7 年4 月1 日起 , 取 消新型墙 体 材料专项基 金 。 4 月 专项 基 金 取 消 , 不是 否 定 墙材 革 型墙材 目录执 行 、 能 耗限额核查 、 淘 汰 新 事 业 的必 要 性 、重 要 性 和 紧 采 矿证 土地 证 换 发 等 工作 , 迫性 , 不 是 表 明墙材 革 新 工作 削 落 后 设备 和 工 艺 , 将 辖 区 内实 心
策的通知》( 财税 [ 2 0 1 7 1 1 8 号) , 体材料专项基金。
排相关部 门和单位预算 , 保障其 罚处分条例》 等法律 、 行政法规
1  ̄ 2 0 1 7 年4 月1 日起 , 取消新型墙 依法履行职责, 积极支持相关事 规定 予 以处 理 。 业 发展 。 各地 区、 有关部 门和单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位要严格 执 行政 府性基 金管理 委 关于 印发 < 新型 墙 体 材 料 专 通知要求 , 以前年度欠缴或 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 相关执 有关 规定 , 对公布取消 、 调整 或 项 基金 征 收使 用 管理 办法 > 的 收单位应 当足额征 收或 及时 清 减免 的政府性基金 , 不得以任何 通 知》( 财综【 2 0 0 7 ] 7 7 9) 同时 。 算, 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 理 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有关部 废 l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
征额的0 %比例, . 2 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 章 使
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五条 新犁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 一)
助:
体工程竣工后 3 0日内, 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 范围包括:
项目 资金。
新 型 墙体 材 料 目录
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 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 一) 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进行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 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 年 1 1日起执行,财政 08 月 《
( 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 二) 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
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 推J: 也不 ( 新犁墙体材料示范项 目 三) 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
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 发展新犁墙体材料的宣传、 四) 培训; (3 5 代征手续费; ( 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 六) 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
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 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 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
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附件1: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的要求,规范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范围内的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经费、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审核。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编制年度专项基金使用预算,组织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和验收。
市建委负责对各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本市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申办施工许可手续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依据本市施工许可的审批权限,市建委受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区(县)建委(含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受理开工的建筑工程,由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市和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七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通过非税收缴系统,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1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2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设 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
以及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 8 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 元 料专项基 金 。在 主体工程 竣工后 3 t 0 E 内,凭有关 部
负责监督 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新 型墙 体材料专 项基金缴入 国库 ,填列 “ 基金预 算 收入 ”科 目第 8 O类 “ 工业交 通部 门基金 收入 ”第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 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的 ,由地方墙 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 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 ,并 自滞 纳之 日起 ,按 日加收应缴未 缴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万 分 之 五 的滞 纳 金 。
第十 九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 面积 以及新型墙体
材料购进数量的 ,由地方墙 体材料 革新 办公室及其 委 托单位责令改正 ,并限期补缴应缴 的新 型墙体材 料专
门批准的工程决算 以及购进新 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
资料 ,经地方财政部 门和原预 收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 的墙体材料革新 办公 室核实无误后 ,办理新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实行 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不得 向施工单位重 复收取 ,也不得在墙体
81 0 9款”墙 体材料 专项 基金 收入” ;财政部 门拨 付
政 策法规
实际代征 缴入 国库 的 2 。 % 比例 ,由地方 同级 财政部 门 算拨付项 目资金 。
《 辽宁建 材 》2 0 . o4 0 2 N .
按规定计提和拨付 ,纳入地 方预算 管理 。
第四章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 八条
第 十 三 条 新 型墙体 材料 专项 基金 必须专 款专 o4 辽 0 2 N .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综[202x]760号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规定》(京财综〔xx〕1347号),规范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该规定第八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局、建委负责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和区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简称建筑节能墙改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专项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预算内个别项目的调整,由建筑节能墙改办报经同级财政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专项基金的使用应坚持重点使用,优选扶持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基金除按规定返还外,主要用于扶持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有关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业务类经费三个方面。
第七条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包括:(一)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编制发展规划和计划;(二)编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三)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中间试验、试点示范工程。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以下称:申请人)进行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申请使用专项基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科技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二)项目符合本市建筑节能墙改发展规划要求。
第九条区县企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基金可向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市企事业单位及专家学者可向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都须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设立事业单位的政府批件、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证明);(二)科研人员和设备设施情况;(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申请人向市或者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后,建筑节能墙改办应当在专项基金支出预算范围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合理高效、创新推广、支持研发和应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专项基金,具体实施范围和税款征收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科研项目支持、示范工程推广、行业培训、标准制定等方面。
具体使用范围和项目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第五条对于生产、进口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税额征收,并依法缴纳到国家财政部门指定的专项基金账户。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征收实行自愿申报制,纳税人应在生产、进口新型墙体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义务。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核实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出具税款通知书。
第七条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税款应在纳税申报后的一个月内缴纳,逾期缴纳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滞纳金计算并缴纳。
第八条对于故意违法申报、隐瞒申报、逃避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增加罚款等相应处罚。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规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应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行业建议,制定具体的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为核心,推动绿色建筑和低碳发展。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实施主体应建立专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规范,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一、废止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相关规定的通知,经过全面评估和与实际情况比较,决定废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77号)。
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与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税收政策调整等方面的需要不符,不再适应实际情况。
二、影响分析1.墙体材料市场:该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墙体材料市场的影响较大。
该基金的征收意味着墙体材料的成本会增加,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对墙体材料企业来说是一种负担。
废止该办法后,墙体材料市场的价格和竞争态势可能会发生变化。
2.税收政策调整:废止该办法反映了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化。
可能会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影响墙体材料企业的经营和税负情况。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新政策的内容,做好调整和应对措施。
3.环境保护问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是为了推动绿色建筑和环境保护。
废止该办法后,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和政策可能需要重新规划和落实。
墙体材料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环保政策变化,积极参与环保工作,提高产品的环保性能。
三、政府措施为了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政府可能采取以下措施:1.发布新的墙体材料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鼓励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环保性能。
2.减轻企业税负,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投入、增强竞争力。
3.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
四、企业调整策略鉴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墙体材料企业应及时调整策略,以应对市场变化和税收政策调整。
以下为一些建议:1.加强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提供高质量、环保和价格合理的墙体材料。
2.寻求合作伙伴,拓宽渠道和市场竞争能力。
3.关注环保政策和标准的变化,积极配合政府的环保计划和要求。
4.定期了解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合理规避税负风险,提高财务状况。
五、结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墙体材料市场和墙体材料企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 ]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缴库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的征收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推动墙体材料产业的发展,提升墙体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基金设立
三、基金筹集
四、基金管理
1.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由国家发展委员会负责。
2.基金的使用应当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拨款程序。
3.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科研项目资助、技术创新支持和示范工程资金拨款。
4.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用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项目。
五、项目申报和评审
1.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项目申报由相关单位提交申请,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科研目标、预算等内容。
2.申报的项目需经专家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是否获得资助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监督与评估
1.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进行定期评估,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不符合基金使用要求的项目,应及时追回资金并进行追责处理。
3.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监察。
七、附则
以上为《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总字数超过1200字。
详细内容以实际文件为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北京地产开发费用明细
前期费用 及相关行 政行为用
估算为20万元 估算为20万元 按1元/m2计,一般通过招拍挂的项目不需要交纳 估算为20万元 《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按3元/m2计算 《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按40元/m2计算 40 (含红线内综合管网、园林景观及竣工图编制) 《关于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根据坐标点数计算,每4个点收费 7 用地及建筑物钉桩防线费 (2594.32+648.5)/建筑面积 2594.32元/m2,每增加一个点收648.5元,此处按5个点计算。 8 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测绘费 50000/建筑面积 《关于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图测,5万元 《关于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住宅:1.36元/m2;商业用房: 9 商品房面积预测、实测费 2.72 2.04元/m2;多功能综合楼2.72元/m2 (建安成本+市政费用)*0.11%*60%/ 关于建设工程和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按工程中标价 10 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建安成本及大小市政费用之和)的0.11%收取。其中,招标方缴纳 建筑面积 60%,中标方缴纳40%。 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一)项目投 资额5千万元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每项5000元收费,5千万元至8千 万元(含8千万元)的按每项7000元收费,8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 11 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9000/建筑面积 元)的按每项80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按每项9000元 收费,3亿元以上的按每项15000元收费。(二) 以上收费中,招标方 交纳70%、中标方交纳30%。(三) 项目投资额是指该项目建筑安装 投资额,不包括土地费用、拆迁和各种补偿费用以及设备费用的投资 1、勘察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按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额5千万元 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每项12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 的按每项16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按每项2500元收 费,3亿元以上的按每项4000元收费。 12 勘察、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22500/建筑面积 2、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按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额5千万元 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每项60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 的按每项80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按每项20000元收 费,3亿元以上的按每项30000元收费。 13 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50000/建筑面积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招投标代理费用5万元/次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住宅:160元/m2;商 14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160 业按200元/m2收取。招拍诖项目已包含在政府土地收益中。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 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 15 10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二〔2009〕82 项基金 号),10元/m2 16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0.69 使用袋装水泥每吨3元,如按建筑面积计算0.69元/m2 17 施工图审查费 2 按2元/m2收取 18 建设工程监理费 15 按15元/m2收取 不固定,1996年北京市政府8号文件的规定,扰民费用标准为每户每月 19 施工扰民费 ---30-80元发放 1 土建工程 1200 2 3 4 5 6 给排水工程 装修工程 采暖与通风工程 电气照明工程 设备设施工程 130 300 150 100 120 为居住小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费用,包括教育、 (配套用房面积*建安成本)/社区建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 筑面积 市政公用设施;根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规 定,社区规模不同,所需建筑面积不同,成本也不同。 100元/米 200元/米 500 按150元/m2,建筑面积 红线内至建筑物外道路及管线建设费用 红线内园林绿化景观建设费用;按400元/m2绿化土地面积 (销售额*5%)/建筑面积 税率5% (销售额*0.35%)/建筑面积 税率0.35% (销售额*0.15%)/建筑面积 税率0.15% (土地成本+前期费用+建安成本+税 从事项目开发的部门的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人工费以及直接从 费)*4%/建筑面积 事项目开发部门的行政费;一般为成本的3-5%,取中间值4%估算 销售额*3% 策划、样板间、售楼中心建设、楼书、折页、模型等所有营销推广费 用;互联网、报纸、杂志、公交、电子屏、车站、路牌广告等;销售 代理服务费,销售收入的3%。
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与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的有关政策,实施可持续进展战略,保护环境与耕地,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财政部关于连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国发[2006]28 [2002]5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号)与《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7]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重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政府性基金(下列简称专项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列简称墙材节能办)负责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实施。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凡在XX省辖区内国有土地与国家与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筑)工程,应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向墙材节能办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预缴专项基金。
第五条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XX市(含区、县、乡、镇)规划区内均按每平方米8元预缴;其它市州所-1在框架结构及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中,全部使用新型墙材,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保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交的专项基金予以全额返退;新型墙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材80%下列的,或者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保护结构处理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在80%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保护结构处理的,按实际用量比例返退。
财综字【2007】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京建法[2002]165号•【施行日期】200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02〕165号)各处室、区县建委及直属单位: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京办发〔2001〕24号)的要求,我委对1980年以来颁布实施的263件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决定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停止执行文件目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停止执行文件目录1、《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京建工〔1994〕125号)2、《关于停建、缓建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办法及损失费用计算的暂行规定》(京建企〔1981〕95号)3、《北京市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试行材料节约奖的若干政策规定》(京建字〔1987〕27号)4、《关于转发〈停缓建工程结算工程款办法〉的通知》(京建定〔1988〕260号)5、《北京市中外合资建设工程概预算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试行)》(京建法〔1988〕48号)6、《关于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细则的补充通知》(京建法〔1997〕411号)7、《关于调整劳动保险基金标准和颁发〈北京市建筑行业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1991〕263号)8、《北京市工业企业优秀科技人员、先进科技机构奖励试行办法》(京建科〔1989〕81号)9、《北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实施办法》(京建法〔1992〕436号)10、《北京市建委系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励办法》(京建法〔1991〕249号)11、《北京市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管理规定》(京建监〔1994〕558号)12、《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京建法〔1993〕29号)13、《关于加强对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管理的补充规定》(京建综〔1989〕121号)14、《关于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补充规定》(京建综〔1990〕162号)15、《关于进一步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通知》(京建综〔1991〕428号)16、《北京市建委实施〈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细则》(京建企〔1995〕370号)1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京建法〔1990〕37号)18、《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企〔1988〕62号)19、《关于实行电梯安装许可证制度的通知》(京建企〔1988〕205号)20、《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企〔1991〕260号)21、《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京建企〔1994〕198号)22、《北京市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京建企〔1995〕610号)23、《关于对电梯安装、维修企业重新审定资质的通知》(京建企〔1995〕508号)24、《北京市送变电施工企业五级资质标准及营业范围》(京建企〔1995〕133号)25、《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办法(试行)》(京建外〔1991〕396号)26、《关于核发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进京许可证办法的通知》(京建外〔1993〕682号)27、《关于颁发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外地农民合同制工人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建外〔1993〕381号)28、《关于加强外地进京分包队伍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外〔1997〕404号)29、《关于实行建筑劳务限额卡和统一建筑劳务合同格式的通知》(京建外〔1988〕9号)30、《关于实行“外地在京施工人员跨区(县)流动转移单”的通知》(京建外〔1989〕74号)31、《北京市建筑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京建法〔1991〕80号)32、《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建法〔1992〕437号)33、《北京市〈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建法〔1992〕438号)34、《关于中央在京施工企业在我市办理备案手续的通知》(京建企〔1989〕212号)35、《建筑市政施工暂设电气工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京建企〔1984〕114号)36、《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和广泛开展施工现场管理达标活动的通知》(京建施〔1991〕98号)37、《关于转发〈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的通知》(京建施〔1989〕120号)38、《关于重申停止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桩的通知》(京建施〔1989〕12号)39、《关于实行人工挖、扩桩孔施工许可证的通知》(京建施〔1990〕136号)40、《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京建法〔1990〕55号)4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京建施〔1992〕423号)42、《关于颁发“人工挖扩桩孔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施〔1993〕67号)43、《北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规定》(京建施〔1995〕140号)44、《关于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京建施〔1997〕54号)45、《关于取消人工挖扩桩工艺,推行机械成桩的通知》(京建施〔1998〕290号)46、《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的紧急通知》(京建施〔1994〕159号)47、《关于建立因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重大机械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施〔1988〕102号)48、《关于在全市施工企业开展“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的通知》(京建施〔1988〕111号)49、《关于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大幅度减少因工伤亡事故的决定》(京建施〔1988〕140号)50、《北京市商品混凝土技术管理规定》(京建质〔1988〕248号)51、《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测量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京建质〔1988〕259号)52、《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考核办法》(京建质〔1988〕68号)53、《关于施工现场加工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暂行管理规定》(京建质〔1989〕155号)54、《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通知》(京建质〔1992〕238号)55、《关于对电梯安装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京建质〔1993〕539号)56、《关于转发〈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京建质〔1993〕491号)57、《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竣工“保修服务卡”制度的规定》(京建质〔1997〕92号)58、《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办法(试行)》(京建质〔1995〕311号)59、《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京建质〔1995〕313号)60、《关于加强节能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质监总站〔1997〕128号)61、《关于加强本市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质〔1999〕354号)62、《建立工程质量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质监总站〔1999〕26号)63、《关于工程检测资格管理的通知》(质监总站〔2000〕19号)6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基础与结构抽样测试工作暂行规定》(质监总站〔2000〕35号)65、《关于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京建质〔1986〕282号)66、《关于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改造管理的通知》(京建办〔1993〕578号)67、《关于城市居民住宅实行初装修竣工制度的通知》(京建法〔1994〕174号)68、《北京市建筑防水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京建法〔1991〕238号)69、《北京市住宅小区工程施工及验收管理规定》(京建法〔1994〕173号)70、《北京市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试行办法》(京建办〔1992〕511号)71、《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质监总站〔1995〕58号)72、《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质监总站〔1994〕38号)7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审和监督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质监总站〔1993〕19号)74、《〈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京建企〔1994〕198号)75、《〈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京建质〔1992〕189号)76、《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京建质〔1996〕418号)77、《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实施办法》(质监总站〔1997〕82号)78、《关于启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的通知》(质监总站〔1997〕100号)79、《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试行办法》(京建字〔1984〕379号)80、《北京市城市开发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补充规定》(京建招〔1988〕164号)81、《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1994本)〉的通知》(京建同〔1995〕446号)82、《关于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登记制度的通知》(京建同〔1995〕398号)83、《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的通知》(京建同〔1995〕445号)8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1999〕339号)85、《关于贯彻市政府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京建经〔1991〕147号)86、《关于在全市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法〔1992〕153号)8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京建法〔1996〕544号)88、《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1989〕147号)89、《关于市政拆迁房有偿使用的通知》(京建市〔92〕486号)90、《关于加强中央、国务院及部队在京单位基本建设宏观管理的通知》(京建计〔1994〕162号)91、《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字〔1985〕56号)92、《关于新建居住区配套邮电局、所分摊建设投资的批复》(京建开〔1988〕135号)93、《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细则》(京建开〔1991〕193号)94、《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开〔1988〕173号)95、《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建开〔1992〕349号)96、《关于在商品房购销活动中使用统一〈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通知》(京建开〔1994〕454号)97、《关于综合开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商业网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建开〔1994〕216号)98、《关于新建住宅商品房实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售价的通知》(京建开〔1996〕462号)99、《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开〔1997〕480号)100、《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1999〕130号)101、《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字〔1987〕22号)102、《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京建材〔1988〕152号)103、《关于采暖散热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88〕118号)104、《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联合通知》(京建材〔1989〕234号)105、《北京市塔式起重机拆装单位资质审查条件(试行)》(京建材〔1988〕226号)106、《关于供应重点、重要工程地材产品的经营销售企业实行定点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0〕115号)107、《关于供应北京市重点、重要工程地材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定点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0〕14号)108、《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达标、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材〔1991〕213号)109、《关于加强对外埠水泥进京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478号)110、《关于对建筑防水材料实行认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377号)111、《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351号)112、《关于对建筑防水材料实行使用认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116号)113、《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京建材〔1993〕312号)114、《关于对“收缴实心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修改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建材〔1993〕291号)115、《关于收缴实心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京建材〔1993〕179号)116、《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材〔2000〕760号)117、《关于修订返退实心砖限制使用费标准的通知》(京建材〔1998〕74号)118、《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材〔1995〕556号)119、《关于建筑钢材、水泥供应资格认证管理的补充的通知》(京建材〔1995〕307号)120、《北京市水泥使用认证实施办法》(京建材〔1995〕31号)121、《关于加强对全市建材工业发展少数行业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5〕272号)122、《北京市建筑门窗准用证管理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建筑门窗型材定点生产管理实施办法》(京建材〔1996〕383号)123、《关于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审批等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材〔1996〕599号)124、《关于对建筑结构工程混凝土外加剂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6〕303号)125、《关于对建筑砌块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6〕287号)126、《关于重申在围墙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砖的通知》(京建材〔1997〕81号)127、《关于印发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材〔1998〕82号)128、《关于扩大预拌混凝土的使用范围和在施工现场使用散装水泥的通知》(京建材〔1998〕107号)129、《关于加强北京市建材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8〕323号)130、《关于对建筑外墙涂料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9〕214号)131、《北京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规定》(京建材〔1999〕427号)132、《进一步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暂行规定》(京建材〔1999〕81号)133、《关于水泥产品准用证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9〕96号)134、《关于加强用水器具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8〕419号)135、《关于加强对混凝土和建筑砂浆防冻剂使用认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3〕507号)136、《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使用认证管理的补充通知》(京建材〔1993〕56号)137、《关于改进市财筹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材”供应和财务结算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京建材〔1992〕144号)。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 ]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缴库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的征收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 1 :
’ 型墙体 材 料 专项 基金征 收 使 用管理 办法 新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加 强 新 型墙 体 材 料 专项 基 金 征 收 使 用管 理 . 快 推 广新 型 墙 体材 料 . 进 节 约 能源 和 保 加 促 护耕 地 。 根据 《 国务 院 办公 厅 关 于进 一 步 推进 墙 体 材
财政 部 、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将 根据 技 术进 算 予 以核拨 , 得从新 型墙 体材料 专项基 金 中列 支 。 不
步 和 经济 社 会发 展 情 况 . 时调 整 《 型 墙 体材 料 目 适 新 第八 条 除 国务 院 、 财政 部规 定 外 。 何 地方 、 任 部
第 十 七 条 新 型 墙 体 材料 专 项 基 金 收支 预 算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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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 用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各省、 自治 区 、 辖市财 政厅 ( )发 展改 革委 、 委 ( 贸委 ) 直 局 、 经 经 :
为加 强 和改 进新 型墙 体 材料专 项 基金 征收 使 用管 理 . 快 推广 新 型墙体 材 料 . 加 根据 国务 院有 关 规定 . 政 财
制、 预决 算 管 理 和资 金 财务 管 理 . 照 同级 财 政 部 门 按 的规定执 行
门和 单位 不得 擅 自改 变新 型墙 体 材 料 专 项 基 金征 收
型墙体 材料专 项基金 第 九条 第十 条 征 收 新 型墙 体 材 料 专 项基 金 .应 使 用 建 设单 位缴 纳新 型墙 体 材料 专项 基金 . 新 型 墙 体 材料 专 项 基 金 由地 方 墙 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5•【文号】发改环资[2011]2437号•【施行日期】2011.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为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深入开展“十二五”时期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有效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我委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研究提出了“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工作以及政策措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关键时期,一方面固体废弃物大量排放和堆存占用宝贵土地,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另一方面城乡建设发展对建材产品需求急剧增加,资源环境的约束矛盾日益突出。
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是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措施。
为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十一五”墙体材料革新取得显著成效(一)城市城区“禁实”任务基本完成。
截至2010年底,全国600多个城市已基本实现城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
部分地区在完成城市“禁实”的基础上,开始向县城推进,已有16省(区、市)的487个县城实现“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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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的要求,规范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范围内的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经费、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审核。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编制年度专项基金使用预算,组织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和验收。
市建委负责对各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本市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申办施工许可手续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依据本市施工许可的审批权限,市建委受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区(县)建委(含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受理开工的建筑工程,由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市和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七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通过非税收缴系统,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市或区县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科目编码1030119)。
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上年实际缴入国库额2‰计算,用于支付代征单位的手续费,由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清算第十条对建设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符合《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1)要求,在清算过程中,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实际购进数量占招投标预算书中墙体材料总用量的比例实行清算,对使用了国家和北京市限制和禁止使用墙体材料产品的,不予办理清算手续。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将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十一条清算申请(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缴纳单位,在建筑工程墙体全部施工完毕,未抹灰前向市或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清算申请。
(二)清算申请应提供缴款原始票据。
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原件及复印件)、建筑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原件或复印件)、招投标预算书(复印件)、购买新型墙体材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填写《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及节能建筑情况核验表》(可从下载中心下载),按要求盖章后,一式二份送市或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第十二条清算办理清算申请截止日为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0日,逾期申请,延至下季度办理。
(一)提供的清算资料符合要求的,即受理清算申请。
市或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从受理之日起,可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申请清算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抽查,抽查量不低于当月受理项目个数的20%,并由办理人员签署抽查意见,申报单位应予配合。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每季度第二个月30日内申报同级建委 (其中,开发区报市建委)审核,建委审核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局以函告方式申报上一季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报表(附清算明细表、缴款原始票据,已实行非税收入改革的,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复印件),财政部门在收函一个月内将符合条件的清算款下达预算。
市建委每季度申请返退资金前须对上季度返退情况进行清算,对未支付的返退资金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核减预算申请。
(二)对于墙体已抹灰,造成现场核实困难的,按照所提供资料,清算额最多不超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额的50%。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扣除清算退费资金后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四章使用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当年使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实际上缴额的10%,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填补北京市空白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项目的补贴,补贴额不超过生产线设备价格的30%;(二)技术成熟但北京市建设市场短缺,且属于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的引进、新建、扩建、改造生产线设备投资的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三)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补贴额不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50%;(四)新建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补贴额不超过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价格总额的50%、其他新型墙体材料和技术推广应用的试点示范工程,补贴额不超过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价格总额的10%;(五)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试点示范工程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墙体节能改造使用材料价格的50%;(六)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政策研究、技术标准编制以及发展规划、会议、宣传、培训等费用;(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科研试点、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试点示范、技术改造项目应按项目承担单位的隶属,向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办理项目的立项手续。
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办理项目的立项手续。
(二)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的项目申报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的调研、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研究开发试点、技术改造试点项目,应按照项目归口和分类办理建设科技项目的立项手续。
(三)各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于自身申报的项目以及本区县项目承担单位所申报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认定其成果对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具有普遍推动作用的,由区县建委和区县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建委(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详见附2)。
第十七条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一)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项目,由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的项目,应在公众媒体或网上进行公示,并按照招投标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招投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由中标的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项目的审批(一)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将经专家论证的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汇总,并按照统一的项目文本,编制下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预算,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度(不含返退资金)不超过上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额度的10%。
项目经同级建委审核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所提供的项目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库”,按预算管理要求,将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名称函告同级建委。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库”中的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或由于不可抗力、企业自身原因致使在3年内未实施,该项目将从项目库中删除。
(二)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已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库”的项目申报单位签订由北京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统一编制的《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详见附3)。
第十九条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市或区县建委按项目的进度和《协议书》的约定将项目《协议书》和资金拨付函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审批通过后,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资金拨付方式、拨付时间,并根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项目的实际进度拨付资金。
(一)市或区县指导的科研项目,由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先行拨付5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的50%;(二)市或区县指导的试点示范项目,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的墙材用量、价格,由市或区县财政部门预拨50%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待项目完工验收后按本细则核拨剩余资金。
(三)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列设备清单提供购买发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本细则第十四条明确的比例一次性拨付资金。
(四)各区县确定的并纳入市级补助范围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先行拨付支持资金,市财政局在项目完成后拨付补助资金,给区县财政补助额不超过区县财政的支持额度。
第二十条项目的实施(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进度组织项目的实施。
与项目立项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按照进度计划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说明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原因,由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向同级建委提出书面建议,经同级建委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暂缓拨款,并可将该项目的专项基金支持计划延至下一年度。
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后,由于项目承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2年内未按计划实施,或者无特殊原因实施缓慢的,由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书面提出建议,经同级建委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审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渠道退回已下拨的资金,并在2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专项基金申请。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拨付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按照《协议书》约定,接受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书面的项目实施报告和申请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验收(一)项目验收应提供的资料1.科研、试点项目验收应提供的资料:《协议书》复印件;资金使用情况说明;项目成果报告。
2.技改项目验收应提供的资料:《协议书》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生产线试生产运行情况说明;技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产品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二)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设备和产品的购买、项目成果、资金使用等方面是否按《协议书》约定进行验收,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