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doc 5页)优选文档
某公司诉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某公司诉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中国**公司上海进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告中国**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发⽣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把从上海运往圣彼得堡的9127箱玩具向被告投保了⼀切险和战争险,责任期间是仓⾄仓。
货物运抵⽬的地后,由于客户迟迟不付货款,原告遂持正本提单到圣彼得堡提货,却提货不着。
这是保险合同约定的⼀种风险,为此向被告索赔,遭被告拒绝。
请求判令被告按约定赔偿原告的货物损失550508美元和延迟理赔期间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1、所谓“提货不着”,是指“整件提货不着”,⽽且必须伴有偶然的、意外的保险事故发⽣,否则保险⼈⽆赔偿责任。
本案货物已经运抵⽬的地并被收货⼈清关提⾛,去向是明确的。
这个事实说明,不存在“提货不着”的问题。
2、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责任期间是仓⾄仓。
圣彼得堡没有原告的仓库或储存场所,只要货物运抵圣彼得堡的仓库或储存场所,就应当视为运抵原告指定的仓库或储存场所。
收货⼈是在圣彼得堡的储存场所提⾛本案货物,提货时没有提出货物索赔。
这个事实说明,本案货物安全运抵。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标的是运输中的货物。
只有货物本⾝在保险期间由于外来原因,造成形体上的损坏或发⽣了费⽤,才可以向保险⼈索赔。
3、在本案中,收货⼈是凭填写着⾃⼰名称的⼆程海运正本提单和铁路运单提货,提取的是其购⼊并已⽀付了部分价款的货物,并通过正常渠道报关完税,不是⾮法提货。
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仓⾄仓条款,只要是向合法的、贸易合同预定的任何⼀个收货⼈(包括买卖合同买⽅、提单或运单上指定的收货⼈、被保险⼈)安全、合法地交货,保险⼈的保险责任就终⽌了。
4、作为收货⼈的买⽅提货后不付货款,是出⼝信⽤保险的承保范围,不属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原告把买⽅提货后不付货款的商业信⽤风险当作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向被告索赔,混淆了保险标的的类别,于法⽆据。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2023范文免修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案情概述该案是一起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件。
原告为货主,被告为船东,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背景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被告将原告的货物从始发港运送至目的港,并按照约定的运输价格进行结算。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出现了损坏。
原告认为损坏是由被告的过失造成的,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则辩称货物损坏是由原告自身原因引起的,拒绝承担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几个方面:1. 运输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运输细则和标准,争议在于被告是否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2. 责任归属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认为损坏是由被告的过失造成的。
被告则辩称货物损坏是由原告自身原因引起的,存在过错。
3. 损害赔偿数额:在确定责任归属的基础上,如何计算货物损坏的损害赔偿数额也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四、法律分析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应当保证货物的完好运输,并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货物的损坏赔偿。
同时,原告作为货主也有义务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货物,并对货物的包装、标识等进行合理安排,以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运输细则和标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根据约定行事。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裁决本案时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货物损坏的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因素,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判决。
五、案件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了货物的损坏。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货物实际价值和损害程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六、案件启示该案例提醒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阅合同条款,特别是运输合同中约定的细则和标准。
合同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如发生纠纷,应及时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通用范文(正式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案件概述本文档旨在分析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涉及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约问题。
该案件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等相关问题,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纠纷案件。
案情描述合同签订原告为货物发货人,被告为货物承运人。
双方于年月x日签署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从装运港运送至目的港,合同金额为万元人民币。
货物属于类别,具体描述如下:。
合同履行按照合同约定,货物于年月x日装船,并按时运抵目的港。
然而,在目的港卸货时,被告发现部分货物受潮、损坏,并提出索赔要求。
纠纷产生原告对于货物的受潮、损坏情况提出质疑,并拒绝承认自己存在任何责任。
被告认为货物损坏是原告在包装、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并提出索赔要求。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原告认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了不当处理,导致其受潮并损坏。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在发货时是完好无损的。
被告主张被告称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是完好无损的。
被告认为货物损坏是原告在包装和装卸过程中的不当操作造成的,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运输费用和货物损失。
法律解析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对于货物运输的履行义务,承运人应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港,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般来说,承运人需要对货物的包装、装卸等环节进行合理的安排,并尽力保证货物的完好无损。
在本案中,双方约定了货物的装卸港口和时间,并且确认货物在装船时是完好且符合合同约定的。
因此,被告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货物免受损坏。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是由发货人或托运人的责任造成的,则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分析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作为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安全负责。
虽然原告在装船时确认货物无损,但被告在卸货时发现部分货物受潮、损坏,这表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一定的损失。
原告对货物的损坏情况提出质疑,并表示自己没有进行任何不当操作。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案件概述本案是一起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件。
甲方作为出口货物的货主,与乙方作为承运人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问题,导致货物受损。
甲方认为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乙方则主张免除责任,认为货物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
因此,本案涉及到以下几个主要争议点:违约责任、证明责任、损失计算及赔偿等。
二、合同约定1.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于xxxx年xx月xx日。
2. 货物描述:合同约定的货物为xxxx。
3. 起运地及目的地:货物的起运地为xxxx,目的地为xxxx。
4. 运输方式:合同约定采用海运方式进行货物运输。
5. 运输期限:合同约定的运输期限为xxxx。
6. 运输费用:合同约定的运输费用为xxxx。
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甲方主张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货物受损。
甲方提出以下几点违约主张:1. 运输延误:甲方指称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期限进行运输,造成货物滞留,导致货物受损。
2. 货物损坏:甲方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责任在于乙方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 无法交付:甲方指称货物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地交付,责任在于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四、证明责任在纠纷的争议中,乙方主张免除责任,认为货物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
因此,证明责任成为了本案的焦点之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免除责任的证明责任,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货物损失与其不可抗力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损失计算及赔偿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损失的赔偿。
在计算损失及赔偿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货物的实际价值: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损失的额度。
2. 运输费用:考虑已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因货物损失所导致的增加的运输费用。
3. 利润损失:根据甲方的营业状况及相关证据,计算因货物损失所导致的利润损失。
4. 其他直接损失:如包装费用、维修费用等与货物损失直接相关的费用。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为A公司,被
告为B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一批货物,但在运输过
程中发生了一系列问题,导致货物损坏。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B公司是否履行了运输合同的义务?
2. 货物损坏的原因是什么?
3. 谁应承担货物损坏所引发的损失?
主要事实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以下为本案的主要事实:
1. A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一批价值巨大的货物,在装运货物之前,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了运输方式、运输期限、运输费用等合同条款。
2.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严重,导致无法正常交付。
3. 原告认为,货物的损坏是由于B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按照合
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运输,属于违约行为。
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运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
2. 运输合同的履行责任问题;
3. 货物损坏及损失的赔偿责任问题。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法院
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1. 认定运输合同成立并有效;
2. B公司未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运输,构成违约行为;
3. B公司应承担货物损坏所引发的损失,并赔偿A公司相应的
经济损失。
该案件中,B公司因未履行运输合同的义务,导致货物损坏,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赔偿。
这个判决对于其他类似合同纠纷案
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也提醒了企业在签订合务必明确条款,以避
免纠纷的发生。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背景与目的a. 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海上保险合同的签订达成一致意见。
b.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海上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
c. 双方同意,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b. 被保险船舶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名称、船籍、船舶类型、船舶吨位等,具体信息详见附件一。
c.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具体金额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a. 乙方同意对被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① 碰撞、触礁、搁浅、火灾、爆炸等;② 海盗、、盗窃等;③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① 甲方故意造成的损失;② 战争、军事行动、叛乱等;③ 被保险船舶的磨损、锈蚀、腐蚀等自然损耗;④ 被保险船舶的维修、保养、改造等。
第四条保险期间与保险费a.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b. 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第五条保险赔偿a.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多条款多场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多条款多场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原告):_______乙方(被告):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背景和纠纷概述1.1甲方为货物的托运人和保险单的持有人,乙方为保险人。
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2甲方将一批货物委托给乙方进行海上运输,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损失,甲方依据保险合同向乙方提出索赔。
1.3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对损失进行了调查和评估,但双方在赔偿金额和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分歧,因此甲方提起诉讼。
二、和解条款2.1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以解决双方的纠纷。
2.2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该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损失、利息、诉讼费用等甲方因本次纠纷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3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赔偿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4甲方在收到赔偿金后,应立即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收据,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索赔权利。
三、保密条款3.1双方同意对本次和解协议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2除非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法院、仲裁机构的指令,双方不得在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中引用本协议的内容。
四、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4.1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4.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其他条款5.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原告):_______乙方(被告):_______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相关证据材料========本合同更广泛的场景,特设场景及条款========特殊应用场合及增加条款:1.特殊货物(如危险品、易腐品等):增加条款:1.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货物的性质、类别、数量、价值等信息。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正文:一、案件背景该纠纷案涉及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
原告为公司,被告为公司。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约定由被告运输原告的货物。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问题,导致货物损坏和延迟送达,引发了本次合同纠纷。
二、案件主要争点⒈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坏责任归属问题:原告主张货物损坏是由于被告在运输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货物所致,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则主张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要求免责。
⒉延迟送达责任归属问题:原告指责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送达目的地,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则辩称延迟送达是由于航线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应免责。
三、案件相关事实⒈合同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原告委托被告运输货物,约定运输期限、运输方式、运输费用、责任归属等内容。
⒉货物损坏情况: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具体损坏的货物种类、数量以及损失程度等情况。
⒊延迟送达情况: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送达目的地,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的具体情况。
⒋航线情况:相关航线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如天气、地理等。
四、证据材料⒈合同正本及副本⒉货物损坏照片及证明材料⒊延迟送达证明⒋航线相关证据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⒈被告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支付原告相应的损失赔偿款项。
⒉被告支付违约金,作为延迟送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⒊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法律分析根据X法律(法律名词及注释参见附件1),对该案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解析,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问题:⒈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内的因素?⒉货物损坏责任的归属问题。
⒊延迟送达责任的归属问题。
⒋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区别与适用。
附件:⒈法律名词及注释列表(参考附件1)⒉其他附件(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如证据材料)。
某公司诉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范本
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存在着承运人无单放货和收货人无正本全程提单而提货的事实均无异议。
在正本全程提单转让前,原告抽纱公司自己即是收货人,“仓至仓”条款所指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是指抽纱公司在目的地的最后仓库、储存处所。
本案货物由不是正本全程提单持有人的人提走,因此即使提货时没有提出货物索赔,也不能说明本案货物已安全运抵,不存在形体上的损坏或发生了费用等问题。
合法、安全地交货,是指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货,并非向任何人交货都是安全的、合法的。
原告抽纱公司持有正本全程提单,有权根据贸易合同的履行情况,通过控制提单而控制货物的所有权。
抽纱公司既可以通过转让提单而实现向贸易对方交货,也可以自提,都是合法的、正常的贸易做法。
买方无正本全程提单而提走了货物,即使经过清关,也不能认为货物被“安全”、“合法”地提走和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的“仓至仓”保险责任并未终止,抽纱公司有权凭正本全程提单向保险人索赔。
出口信用保险,只适用于货物合法地交付给贸易买方而买方不付款的情况。
本案的货物没有合法交付,致使原告抽纱公司持有正本全程提单却提货不着。
抽纱公司遭受的这个损失,不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围。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贸易条件或相关的价格术语只涉及货物风险的转移,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本案货物按照商定的贸易条件装船,只是转移了货物风险,并不转移所有权;货物交到船上,只是交给承运人,而不是交给买方,货物所有权仍然在提单持有人手中,不存在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关于“财产所有权自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的问题。
原告抽纱公司作为持有正本全程提单的被保险人,当然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保险利益。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抽纱公司对本案货物没有保险利益,是对法律的误解。
银风公司在本案所涉提单上的身份是国际货运代理人(FORWARDERS),可以从事包括海运在的多式联运,从而具有承运人资格,并可签发全程提单。
即使银风公司未在中国合法注册而在中国承运货物,也只是违反了行业管理和市场准入的行政管理规定,不能据此否定其在民事活动中签发的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效力。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贸易公司,叫阳光贸易(咱就随便取个名哈)。
他们要从A国进口一大批超级炫酷的电子产品,通过海运运到自己的国家。
为了以防万一,他们就很明智地和一家保险公司,就叫安心保险吧,签订了海上保险合同。
这船呢,在海上漂啊漂,就像一片小树叶在大海这个大池塘里晃悠。
按照计划,几个月后就应该到达目的地港口了。
可是左等右等,船没按时来,等来的是个坏消息:船失踪了!阳光贸易公司一听就懵了,这一船的货物价值不菲啊。
他们赶紧去找安心保险,说:“哥,咱们签了合同的,这船货没了,你们得赔啊。
”安心保险这边呢,也不是那么好糊弄的,就开始调查。
他们发现阳光贸易公司在申报货物价值的时候,有点小猫腻。
原来,阳光贸易公司为了少交点保险费,把货物的实际价值稍微报低了那么一点点。
安心保险就说:“你们这可不行啊,没如实申报价值,我们不能全赔。
”阳光贸易公司当然不服气啦,说:“那也只是少报了一点点,而且船失踪又不是我们的错。
”于是,这事儿就闹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就跟辩论赛似的。
阳光贸易公司的律师先说:“尊敬的法官大人,虽然我们有少报价值的情况,但是这和船失踪没有关系啊。
我们按照合同交了保险费,保险就应该生效,保险公司就得赔我们损失。
”安心保险的律师也不甘示弱:“法官大人,海上保险合同的基础就是诚信。
他们少报价值,这是对我们的欺骗行为,我们如果按照全额赔,那以后大家都这么干,保险行业就乱套了。
”法官呢,那可是相当睿智。
他仔细研究了双方的证据和合同条款,最后做出了判决。
法官说:“阳光贸易公司,你们少报价值确实是不对的,但是安心保险呢,也不能因为这一点就完全不承担责任。
根据公平原则,安心保险要按照阳光贸易公司申报价值与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赔偿货物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在海上保险合同里,双方都得讲诚信。
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找个理由就不赔,而投保人也不能想着占小便宜,耍小聪明。
只有大家都遵守规则,才能在海上贸易这个大风大浪的世界里,保障好各自的利益。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1. 案情概述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一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涉及多方当事人及其权益,案件的争议焦点,相关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以及最终的解决方式。
2. 案件背景2.1 当事人介绍本案中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原告):公司,一家中国进口商,业务范围涵盖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被告):YY航运公司,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提供国际类货物运输服务;•第三人:ZZ保险公司,被委托人的保险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保险服务。
2.2 争议的起因本案的争议起因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物破损的情况。
原告认为货物破损是由于被告在运输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妥善保管货物所致,因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被告则主张货物破损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免除承担责任。
3. 合同条款与争议3.1 合同条款概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委托人与承运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货物的运输方式、运输费用等关键要素。
3.2 条款争议本案中,争议集中在几个合同条款上:•责任限制条款:合同中是否对承运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承运人是否可以免责;•装卸责任条款: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装卸责任由哪一方承担;•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中是否包含了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
4. 法律适用与解决方式4.1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销售合同纠纷具有指导性作用;•《海商法》:对涉及海运事务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4.2 解决方式在本案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几种解决方式:•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5. 结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之间对于货物破损的责任承担存在争议。
根据合同条款和适用法律,解决此类争议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
考虑到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复杂性,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式,以达到公平公正的结果。
A单位与B单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
A单位与B单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案件背景A单位与B单位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后来,在运输期间,货物因未知原因造成损坏,A单位要求B单位进行赔偿。
然而,B单位拒绝进行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双方意见分歧A单位主张A单位认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规定,因未知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B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申报,并与保险公司共同处理赔偿事宜。
B单位拒绝进行赔偿,违反了合同规定,并致使A单位遭受经济损失。
B单位反驳B单位认为,根据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只负责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坏。
而此次货物损坏的原因未知,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范围内。
因此,B单位有权拒绝进行赔偿,且不构成合同的违约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未知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保险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对受保险人进行赔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此次货物损坏的原因未知,既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范围内,也无法判定是否构成合同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裁定:B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A单位自行负担该笔损失。
在类似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当仔细了解合同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争取自身权利。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范本.docx
原告:华联粮油贸易公司(简称“华联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简称“华安公司”)【案情简介】一、具体案情1997 年 10 月 27 日,华联公司与瑞士迪高谷物(DECOM S.A)签订买卖合同,向后者购买12,000 吨(可增减 10%,由卖方选择)散装黄豆粕,约定货物价格为中国蛇口或赤湾港CFR FO(成本加运费,不负责卸货)每吨 280.6 美元,加开立信用证期间的利息后,每吨286.6 美元;装运期限为 1997 年 11月 6 日至 12 月 6 日。
豆粕的蛋白质含量以45%为基准;含水量最多12%。
之后,华联公司按发票单价每吨286.6美元计付了货款。
1997 年 11 月 25 日,华联公司为上述进口豆粕与华安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单,该保险单正面记载:运输工具为“仁达思”轮(M.V. “RAMDAS”) ;起运日期为1997 年 11 月 26 日,自印度至中国蛇口;保险货物为散装印度产黄豆粕12,000 公吨( 10%增减);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1/1981 )承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包括短量险;货物计重以中国蛇口码头地磅电子秤重为准,以与提单数量差额计短重。
如出现短重,则免赔数量(包括正常途耗)为0.5%;该保险单背面印备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一切险”保险责任围为:“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
背面条款还规定,“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离开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地、河和驳船运输在,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如在上述六十天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合同文档示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双方为解决纠纷,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1.1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第二条合同内容2.2双方在履行原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具体纠纷事项如下:(1)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时间和方式运输货物,导致甲方遭受损失;(2)乙方认为甲方未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输费用,给乙方造成了损失。
第三条解决方案3.1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并签订本合同。
3.2甲方同意支付原合同约定的运输费用,乙方同意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时间和方式运输货物。
3.3双方同意在解决纠纷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配合,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四条违约责任4.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2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下:(1)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输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原合同约定的运输费用作为违约金;(2)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运输货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原合同约定的货物价值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5.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如果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六条合同效力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6.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1.原合同副本;2.运输费用支付凭证;3.货物运输单据。
========本合同更广泛的场景,特设场景及条款========特殊应用场合及增加条款:1.特殊货物(如危险品、易腐品)运输:增加条款:a.甲方必须提供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货物的性质、类别、数量、体积、重量等信息。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被告海南XXXX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XX海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诉被告海南XXXX有限公司、宁波XX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XX年8月15日提起诉讼,以被告承运造成货主货损,原告在理赔后代位求偿为由,请求判决: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损失XXXXXX 元;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公估费XXXX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海南XXXX 有限公司辩称,货损已发生,宁波XX海运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应对此负责。
被告宁波XX 海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其求偿请求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货损与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作为甲方,被告海南XXXX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宁波XX海运有限公司作为丙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藴华
审判员胡春妮
人民陪审员陈齐有为
二0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苏圣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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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正文:一、引言本文档是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的范本,旨在为相关参与方提供参考和指导。
以下是针对该案的详细信息和程序规定。
二、案件背景1·案件描述在本案中,合同乙方通过与合同甲方签署的一份海运运输合同约定,合同甲方将承担运送合同乙方的货物(具体描述请见合同附件)的责任。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导致货物丢失。
合同乙方要求合同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货物丢失而遭受的损失。
2·相关文件本案所涉及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附件:●合同甲方与合同乙方签署的海运运输合同(附件A)●快递单据、运输记录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附件B)三、法律分析本案可涉及以下法律名词及其注释:1·海商法:海商法是指管辖国家的海上运输法律体系,包括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
2·海洋运输法:海洋运输法是规范海洋运输行为的法律法规,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费支付、货物损失以及海上货物运输纠纷解决等内容。
3·承运人:指承担运输合同中物流服务的实体或个人。
4·托运人:指委托承运人承担货物运输的实体或个人。
5·货主:指货物的所有人或合法代表。
6·运输风险: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灭失或延误。
四、纠纷解决方案1·协商解决首先,合同双方应尽力以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并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双方可以通过会谈、调解等方式进行协商,并在达成协议后签署书面协议。
2·仲裁如果协商解决未果,合同双方可以选择提交争议给独立的、公正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程序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仲裁结果将具有强制执行力。
3·法院诉讼如果仲裁未能解决争议,合同双方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作出适当的判决。
五、附件1·附件A:合同甲方与合同乙方签署的海运运输合同2·附件B:快递单据、运输记录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六、结论综上所述,本文档提供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的范本,介绍了案件背景、法律分析和纠纷解决方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引言】本文档详细记录了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各方当事人、合同内容、争议事项、法律依据以及最终解决方案等内容。
【一、案情背景】1.1 当事人介绍1.2 合同缔约过程1.3 货物描述及运输要求1.4 运输期限及费用【二、争议事项】2.1 运输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运输2.2 货物损毁及延误2.3 运输公司未按合同期限送达货物2.4 违约责任和赔偿问题【三、法律依据】3.1 出运合同法律条款3.2 适用国际海商法规3.3 相关国际公约与合同条款【四、证据调取与分析】4.1 合同及相关附件4.2 货物运输记录4.3 交往函件和电子邮件4.4 目击证人证言4.5 鉴定意见和专家报告【五、法律分析及解决方案】5.1 运输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5.2 货物损毁及延误的责任归属5.3 合同条款解释和适用法律5.4 可能的法律后果及赔偿金额5.5 解决方案的研究和建议【六、最终结论】6.1 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6.2 解决争议的具体方案6.3 进一步的法律程序和诉讼风险6.4 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和执行方式【七、附件】1. 合同正本及补充协议2. 运输记录和货物跟踪信息3. 相关函件和电子邮件往来4. 鉴定意见和专家报告5. 相关法律文件和公约【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违约责任: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赔偿金额:指因违约或其他责任行为导致的损失,需支付给受损害方的金额。
3. 出运合同:指货物运输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约定货物运输条件的合同。
4. 国际海商法规:国际海事领域的法律规定和惯例,包括国际海商法、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等。
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2024新整理
合同文档示例:合同编号: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委托方):________公司乙方(受托方):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海上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信息1.1 货物名称:__________1.2 货物数量:__________1.3 货物包装:__________1.4 货物价值:__________1.5 货物保险:__________二、运输信息2.1 起运港:__________2.2 目的港:__________2.3 船名:__________2.4 航次:__________2.5 预计起运时间:__________2.6 预计到达时间:__________三、运输费用及支付方式3.1 运输费用:__________3.2 支付方式:__________四、双方权利义务4.1 甲方权利义务:(1)按照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单证;(2)按照约定支付运输费用;(3)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损失或损坏,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4.2 乙方权利义务:(1)按照约定负责货物的海上运输;(2)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确保货物安全,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3)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损失或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运输费用,应按照逾期支付的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2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完成货物运输,应按照实际损失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6.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附件7.1 货物清单7.2 运输费用明细7.3 其他相关单证八、合同生效及终止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货物到达目的港并交付完毕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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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鲁民四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西区南堀江一丁目10番11号。
法定代表人:西谷幸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正江,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中华,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22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海林,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称西谷会社)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称青岛人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2000)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西谷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刘正江、王中华,被上诉人青岛人保的委托代理人朱海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1月20日,西谷会社与北海船厂签订合同,约定由北海船厂为西谷会社制造一套土石装船输送设备。
日本东京三菱银行向北海船厂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上面载明货物为一套土石装船输送设备。
6月20日,该套设备被拆分成塔架、支架、伸缩架和转台四大部分,然后在驳船“HANG BO 5001”的甲板表面焊接楔入角铁,将上述部分固定在驳船甲板上由拖轮“HANG TUO 2001”拖带运输(中国船级社出具了检验报告和适拖证明,认为在不超过6级风的情况下,“HANG BO 5001”可由“HANG TUO 2001”拖带从中国青岛至日本玉野从事一个航次的运输)。
此前,北海船厂开具了商业发票,出具了装箱单。
该发票载明:买方西谷会社,海运船舶“HANG TUO 2001”,运输始发地青岛,目的地日本冈山县玉野,装船日期1998年6月20日,货物为一套土石装船输送设备,货物毛重524.805吨,净重524.805吨,CIF日本冈山县玉野,总价1309326.59美元。
该装箱单载明,体积6400立方米。
北海船厂作为被保险人,并就上述土石装船输送设备海上运输,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青岛人保)投保,根据北海船厂具体经办人胡德吉向法院提交的书面证言,其当时向青岛人保经办人员赵斌提供了信用证和发票(赵斌只要求其提供信用证和发票),未将上述运输情况(即将土石装船输送设备装载于驳船甲板上由拖轮拖带运输至日本这一情况)告知青岛人保。
青岛人保签发了TO05/986300074号正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一式二份,该保险单载明:保险货物项目、包装、数量为一套土石装船输送设备,保险金额为1440337美元,装载运输工具为“HANG TUO 2001”,开航日期为1998年6月20日,自中国青岛至日本冈山县玉野,承保险别为根据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的一切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北海船厂向青岛人保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34172.84元。
上述保险单背面仅盖有北海船厂的印章,并已为西谷会社持有。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承运人上海东方疏浚工程公司发给胡德吉(其又转发给西谷会社)关于航程中情况的传真若干,其中有“偏东风7至8级,大至巨浪”的记载。
1998年6月26日,“HANG TUO 2001”船到达日本玉野港。
该船船长出具了《土石装船输送设备运抵日本玉野港损坏报告》,该报告记载:6月26日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进行了勘验,关于水平伸缩梁,输送带头部滚筒架断落,主架H型支柱变形,涂层脱落,其中一个回转托辊脱落;关于塔架,连接在甲板作为定位之角铁套支架焊接损坏,而因定位之角铁支架脱落引至塔架移位及在定位支架附近之涂层脱落;因塔架移位,导致定位木头倒下及破裂;部分加固钢索脱落;因定位加固钢索脱落,定位角铁套损坏,木头倒下而导致塔架与甲板碰撞,塔架保护钢环弯曲,涂层脱落;部分楼梯扶手断落弯曲及变形;焊接在甲板定位之钢架用作承托塔架头部之支柱弯曲及折断;关于回转台,共有8套螺丝脱落,内部结构不清楚。
1998年7月14日,日本海事检定协会检验了上述土石装船输送设备,后出具了检验报告,确认该设备产生了凹痕、弯曲和脱落等损坏,认为总计为12055000日元的维修成本和费用是合理的,符合日本目前的成本和费用标准,同时认为,货物的损害并非仅由单一原因造成,而是由以下列出的几个原因共同造成的:船长在遭遇声明中所述恶劣天气时未能作出合适的判断;在恶劣天气下,船长未能对船舶进行合适的操纵。
原审法院还查明,1998年6月17日《青岛日报》第二版刊登了消息--《北船土石运送机启运日本》,北海船厂党委宣传部证明上述报道还曾在1998年6月19日的青岛电视台1945时、青岛电视二台2225时的新闻节目中播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出口货物保险费率表》规定一般货物(不指明货物)自中国出口至日本,承保海运一切险的费率为0.25%,战争险并包括罢工险的费率为0.03%。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涉外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海事(商)案件专门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又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住所地、海上保险合同签订地所在的国家,本案纠纷的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
本案中北海船厂与青岛人保之间的海上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北海船厂在上述保险单上作“空白背书”,现该保险单已由西谷会社持有并凭以向青岛人保索赔,北海船厂与青岛人保之间的海上保险合同已发生转让,西谷会社作为该保险合同受让人,已获得北海船厂在该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青岛人保的抗辩主张若成立,必须以如下两点为依据:第一,被保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第二,未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
针对第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规定的被保险人在海上保险中承担的是无限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是被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方面。
法院已查明的货物装载于驳船甲板上由拖轮拖带运输的情况,对于一个合理谨慎的保险人来说,在其考虑是否接受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的高低时,是绝对有影响的,所以可以认定该情况为《海商法》规定的“重要情况”,由于北海船厂在国际贸易中负责货物运输事宜,所以其对该重要情况是实际知道的。
从被保险人订立合同前仅向保险人提供的材料(信用证和商业发票)看,对于信用证和商业发票上的记载,即使再加上装箱单上的记载,都无法使保险人真正了解上述所说的“重要情况”。
虽然从材料上的若干记载,比如“ONE SET OF SHIP-LOADER CONVEYOR”、海运船舶“HANG TUO 2001”、净重“524.805吨”、体积“6400立方米”等,似乎可以看出一些与“重要情况”的联系,但很显然,这是人们在事后了解了全部情况之后才可能自然引起的某种“联想”,而且,法律并没有要求海上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有对被保险人提供材料中的所谓蛛丝马迹进行询问的义务。
本案货物海运日本的情况曾在当时当地的报纸、电视等媒体上报道过,但这并不能证明本案货物海运日本(包含上述重要情况)已成为公众关注的事件,所以也不能因此认为保险人应该知道该重要情况。
因此,在保险人未真正了解某一“重要情况”之前,是不能认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这一“重要情况”的。
由于青岛人保主张北海船厂未在海上保险合同订立前将土石装船输送设备装载于驳船甲板上由拖轮拖带运输至日本这一情况如实告知,其主张的是一否定事实(消极事实),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理,其对此不承担举证责任。
西谷会社在北海船厂投保时是否将上述运输情况如实告知青岛人保方面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其应该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因此,北海船厂投保时未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青岛人保(青岛人保提交其计算本案海上保险费所依据的保险费率,也从一方面说明不知道上述情况,因而其按照一般货物的普通费率计收保险费),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同时,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北海船厂系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所以可以认定北海船厂在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方面不存在故意。
对于青岛人保提出的未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主张,根据西谷会社提交的上述有关货物损坏的证据(上海东方疏浚工程公司发给胡德吉的传真、“HANG TUO 2001”船船长出具的《土石装船输送设备运抵日本玉野港损坏报告》、日本海事检定协会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胡德吉的证言,上述重要情况确实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因果上的牵连,因此可以认为被保险人未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
本案中青岛人保主张合同无效,可以达到法律规定的其选择合同解除的后果。
所以青岛人保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主张成立。
由此亦不再确定本案保险标的具体损失数额;西谷会社在保险标的损失之外请求的所谓工期延误损失,不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也并不属于本案保险承保范围之内的损失,要求青岛人保承担其为这次事故及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鉴定、差旅、律师及诉讼等费用)的请求,由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25元,由(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负担。
上诉人西谷会社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根据本案事实,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将其知道的有关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知道或者业务中通常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原审判决认定被保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与事实和法律不符。
2.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既然被上诉人认为被保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被上诉人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对此不承担举证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
3.根据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的关键证据--实际进行投保业务的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而法院却以该证人的证言作为认定被保险人是否已尽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甚至是唯一证据,这种证据取得和认定方法与证据规则不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判处被上诉人赔付货物损失及其他损失共计226100美元及利息,并承担为此支付的鉴定、差旅、律师及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青岛人保答辩称:1.本案事实是北海船厂在投保时,经办人胡德吉只提供了信用证和发票,未将本案所涉的货物装在驳船甲板上运输这个重要情况如实告知被上诉人,被保险人违反了《海商法》的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