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doc 5页)优选文档

(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诉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鲁民四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西区南堀江一丁目10番11号。

法定代表人:西谷幸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正江,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中华,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22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海林,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称西谷会社)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称青岛人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2000)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谷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刘正江、王中华,被上诉人青岛人保的委托代理人朱海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1月20日,西谷会社与北海船厂签订合同,约定由北海船厂为西谷会社制造一套土石装船输送设备。日本东京三菱银行向北海船厂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上面载明货物为一套土石装船输送设备。6月20日,该套设备被拆分成塔架、支架、伸缩架和转台四大部分,然后在驳船“HANG BO 5001”的甲板表面焊接楔入角铁,将上述部分固定在驳船甲板上由拖轮“HANG TUO 2001”拖带运输(中国船级社出具了检验报告和适拖证明,认为在不超过6级风的情况下,“HANG BO 5001”可由“HANG TUO 2001”拖带从中国青岛至日本玉野从事一个航次的运输)。

此前,北海船厂开具了商业发票,出具了装箱单。该发票载明:买方西谷会社,海运船舶“HANG TUO 2001”,运输始发地青岛,目的地日本冈山县玉野,装船日期1998年6月20日,货物为一套土石装船输送设备,货物毛重524.805吨,净重524.805吨,CIF日本冈

山县玉野,总价1309326.59美元。该装箱单载明,体积6400立方米。北海船厂作为被保险人,并就上述土石装船输送设备海上运输,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青岛人保)投保,根据北海船厂具体经办人胡德吉向法院提交的书面证言,其当时向青岛人保经办人员赵斌提供了信用证和发票(赵斌只要求其提供信用证和发票),未将上述运输情况(即将土石装船输送设备装载于驳船甲板上由拖轮拖带运输至日本这一情况)告知青岛人保。青岛人保签发了TO05/986300074号正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一式二份,该保险单载明:保险货物项目、包装、数量为一套土石装船输送设备,保险金额为1440337美元,装载运输工具为“HANG TUO 2001”,开航日期为1998年6月20日,自中国青岛至日本冈山县玉野,承保险别为根据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的一切险、战争险和罢工险。北海船厂向青岛人保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34172.84元。上述保险单背面仅盖有北海船厂的印章,并已为西谷会社持有。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承运人上海东方疏浚工程公司发给胡德吉(其又转发给西谷会社)关于航程中情况的传真若干,其中有“偏东风7至8级,大至巨浪”的记载。1998年6月26日,“HANG TUO 2001”船到达日本玉野港。该船船长出具了《土石装船输送设备运抵日本玉野港损坏报告》,该报告记载:6月26日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进行了勘验,关于水平伸缩梁,输送带头部滚筒架断落,主架H型支柱变形,涂层脱落,其中一个回转托辊脱落;关于塔架,连接在甲板作为定位之角铁套支架焊接损坏,而因定位之角铁支架脱落引至塔架移位及在定位支架附近之涂层脱落;因塔架移位,导致定位木头倒下及破裂;部分加固钢索脱落;因定位加固钢索脱落,定位角铁套损坏,木头倒下而导致塔架与甲板碰撞,塔架保护钢环弯曲,涂层脱落;部分楼梯扶手断落弯曲及变形;焊接在甲板定位之钢架用作承托塔架头部之支柱弯曲及折断;关于回转台,共有8套螺丝脱落,内部结构不清楚。1998年7月14日,日本海事检定协会检验了上述土石装船输送设备,后出具了检验报告,确认该设备产生了凹痕、弯曲和脱落等损坏,认为总计为12055000日元的维修成本和费用是合理的,符合日本目前的成本和费用标准,同时认为,货物的损害并非仅由单一原因造成,而是由以下列出的几个原因共同造成的:船长在遭遇声明中所述恶劣天气时未能作出合适的判断;在恶劣天气下,船长未能对船舶进行合适的操纵。

原审法院还查明,1998年6月17日《青岛日报》第二版刊登了消息--《北船土石运送机启运日本》,北海船厂党委宣传部证明上述报道还曾在1998年6月19日的青岛电视台1945时、青岛电视二台2225时的新闻节目中播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出口货物保险费率表》规定一般货物(不指明货物)自中国出口至日本,承保海运一切险的费率为0.25%,战争险并包括罢工险的费率为0.03%。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涉外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海事(商)案件专门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又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住所地、海上保险合同签订地所在的国家,本案纠纷的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本案中北海船厂与青岛人保之间的海上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北海船厂在上述保险单上作“空白背书”,现该保险单已由西谷会社持有并凭以向青岛人保索赔,北海船厂与青岛人保之间的海上保险合同已发生转让,西谷会社作为该保险合同受让人,已获得北海船厂在该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青岛人保的抗辩主张若成立,必须以如下两点为依据:第一,被保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

务;第二,未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

针对第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规定的被保险人在海上保险中承担的是无限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是被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方面。法院已查明的货物装载于驳船甲板上由拖轮拖带运输的情况,对于一个合理谨慎的保险人来说,在其考虑是否接受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的高低时,是绝对有影响的,所以可以认定该情况为《海商法》规定的“重要情况”,由于北海船厂在国际贸易中负责货物运输事宜,所以其对该重要情况是实际知道的。从被保险人订立合同前仅向保险人提供的材料(信用证和商业发票)看,对于信用证和商业发票上的记载,即使再加上装箱单上的记载,都无法使保险人真正了解上述所说的“重要情况”。虽然从材料上的若干记载,比如“ONE SET OF SHIP-LOADER CONVEYOR”、海运船舶“HANG TUO 2001”、净重“524.805吨”、体积“6400立方米”等,似乎可以看出一些与“重要情况”的联系,但很显然,这是人们在事后了解了全部情况之后才可能自然引起的某种“联想”,而且,法律并没有要求海上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有对被保险人提供材料中的所谓蛛丝马迹进行询问的义务。本案货物海运日本的情况曾在当时当地的报纸、电视等媒体上报道过,但这并不能证明本案货物海运日本(包含上述重要情况)已成为公众关注的事件,所以也不能因此认为保险人应该知道该重要情况。因此,在保险人未真正了解某一“重要情况”之前,是不能认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这一“重要情况”的。由于青岛人保主张北海船厂未在海上保险合同订立前将土石装船输送设备装载于驳船甲板上由拖轮拖带运输至日本这一情况如实告知,其主张的是一否定事实(消极事实),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理,其对此不承担举证责任。西谷会社在北海船厂投保时是否将上述运输情况如实告知青岛人保方面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其应该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因此,北海船厂投保时未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青岛人保(青岛人保提交其计算本案海上保险费所依据的保险费率,也从一方面说明不知道上述情况,因而其按照一般货物的普通费率计收保险费),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同时,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北海船厂系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所以可以认定北海船厂在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方面不存在故意。

对于青岛人保提出的未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主张,根据西谷会社提交的上述有关货物损坏的证据(上海东方疏浚工程公司发给胡德吉的传真、“HANG TUO 2001”船船长出具的《土石装船输送设备运抵日本玉野港损坏报告》、日本海事检定协会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胡德吉的证言,上述重要情况确实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因果上的牵连,因此可以认为被保险人未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

本案中青岛人保主张合同无效,可以达到法律规定的其选择合同解除的后果。所以青岛人保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主张成立。由此亦不再确定本案保险标的具体损失数额;西谷会社在保险标的损失之外请求的所谓工期延误损失,不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也并不属于本案保险承保范围之内的损失,要求青岛人保承担其为这次事故及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鉴定、差旅、律师及诉讼等费用)的请求,由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25元,由(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负担。

上诉人西谷会社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根据本案事实,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将其知道的有关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业务中通常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原审判决认定被保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与事实和法律

不符。2.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既然被上诉人认为被保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被上诉人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对此不承担举证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3.根据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的关键证据--实际进行投保业务的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而法院却以该证人的证言作为认定被保险人是否已尽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甚至是唯一证据,这种证据取得和认定方法与证据规则不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判处被上诉人赔付货物损失及其他损失共计226100美元及利息,并承担为此支付的鉴定、差旅、律师及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青岛人保答辩称:1.本案事实是北海船厂在投保时,经办人胡德吉只提供了信用证和发票,未将本案所涉的货物装在驳船甲板上运输这个重要情况如实告知被上诉人,被保险人违反了《海商法》的诚信原则。2.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知或应知驳船的这一情况,根据“HANG TUO 2001”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已知或应知驳船运输这一情况。由于上诉人没有如实告知驳船的情况,从而严重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是否同意承保的判断,所以保险合同应无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院审理期间,西谷会社提交了中国海商法协会《关于T005/98630074号保险单下货损事故的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认为:1.“HANG TUO 2001”的记载表明被保险人已将拖驳运输方式如实告知保险人;2.鉴于保险人工作的专业性,本案甲板运输的情况属无需告知的情况;3.假设被保险人的未如实告知成立,从现有证据看,本案中采用的拖驳和甲板运输方式与货物的损害无因果关系,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有进一步的证据表明甲板运输与货损有部分因果关系,该部分因果关系及其比例应当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为外国法人,因此,本案系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住所地、海上保险合同签订地所在的国家,本案纠纷的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一、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青岛人保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即:1.本案中货物装载于驳船甲板上由拖轮拖带运输的情况是否是“重要情况”;2.被保险人是否将该“重要情况”如实告知青岛人保;3.青岛人保是否知道或者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该“重要情况”;4.该“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无影响。二、本案中西谷会社的货物在保险责任期间是否遭受了损失。

关于青岛人保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1.本案中的土石装船输送设备在运输时是被拆分成四大部分,在驳船“HANG BO 5001”的甲板表面焊接楔入角铁,将上述部分固定在驳船甲板上由拖轮“HANG TUO 2001”拖带运输,这种运输方式对于远距离的海上运输来说,风险明显要高于舱内货。而且,中国船级社的适拖证明认为,在不超过6级风的情况下,可以以这种方式从事运输,那么,在超过6级风时,其风险就明显加大,因此,货物装在甲板上并用拖轮拖带运输这种方式有自己特殊的风险,能够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是否同意承保的判断,构成《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重要情况”。2.青岛北海船厂的胡德吉提交了书面证言,证明其在当时投保时只向青岛人保经办人员赵斌提供了信用证和发

票,未将货物装载于驳船甲板上由拖轮拖带运输这一“重要情况”告知青岛人保。胡德吉作为北海船厂投保的经办人员,是证明当时投保情况的直接证人,虽然没有出庭作证,但其提交书面证言经过了原审法院的准许,不是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本院对其证言予以采信,西谷会社以证人没有出庭为由认为其证言不应采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查明北海船厂在投保时未将上述“重要情况”告知青岛人保,即被保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没有证据表明其系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可以认定北海船厂在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方面不存在故意),西谷会社关于被保险人已尽如实告知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亦不需要确认关于被保险人是否已尽如实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3.北海船厂在投保时向青岛人保提供了信用证和商业发票,根据信用证和商业发票上的记载,可以看出“ONE SET OF SHIP-LOADER CONVEYOR”、海运船舶“HANG TUO 2001”、净重“524.805吨”的信息,但是,“HANG TUO 2001”不是“航拖2001”,依一般人包括保险人的常识,要从以上零散的信息中得出货物装在驳船甲板上并用拖轮拖带运输的情况是比较困难的,而且,《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是用来约束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将所有“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如果是因为被保险人没有告知全部“重要情况”,而要求保险人从被保险人告知的部分信息就推定其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上述“重要情况”,那么此种义务对于保险人--本案中的青岛人保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在本案货物海运日本时,青岛当地的报纸、电视进行了报道,但这并不能推断出青岛人保以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重要情况”。因此,本院认定,该“重要情况”不属于青岛人保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被保险人应该告知。4.根据“HANG TUO 2001”船船长出具的《土石装船输送设备运抵日本玉野港损坏报告》和日本海事检定协会的检验报告,本案的保险标的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产生了损害。那么本案中的“重要情况”--货物装载于驳船甲板上由拖轮拖带运输对该保险事故的发生有无影响?首先,中国船级社的适拖证明说明了以本案中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的条件是不超过6级风,而本案货物的运输过程中,风力达到了7级以上,可以认定,在这种自然条件下,驳船由拖轮拖带运输是不适航的,这种拖带运输方式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其次,本案货物是用角铁、捆绑钢索固定在驳船甲板上运输,根据“HANG TUO 2001”船船长《土石装船输送设备运抵日本玉野港损坏报告》中“因定位加固钢索脱落,定位角铁套损坏,木头倒下而导致塔架与甲板碰撞,塔架保护钢环弯曲,涂层脱落”等损坏情况的描述,将货物装在甲板上并需要用角铁、钢索加以固定的运输方式对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因此,本院认定,上述“重要情况”对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青岛人保不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青岛人保不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本院不再确定西谷会社在本案中的损失情况。

综上,西谷会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25元,由上诉人西谷会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一、海上保险合同与保险单证 (一)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二)保险单证 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保险合同除包括保险单证外,还包括投保单、来往函电等。 二、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1、代位求偿权: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委付:当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选择按全部损失求偿时,应将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原告诉称,其与国外买方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为此与江苏太保签订海上货物出口运输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86,526美元。货物交由案外人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实际承运。2008年3月14日,原告被告知涉案货物因载运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而受损,涉案货物经检验构成全损。原告请求江苏太保支付其货物全损保险赔款。被告辩称,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物不具保险利益?法院认为,法律上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不仅仅是风险,而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利益可被理解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或经济上的联系,因保险标的受损而遭受经济损失后,权利人可以依法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涉案保险单、提单等单证现由原告持有,其系因发生涉案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人,不能仅凭货物过否船舷确定有否保险利益。据此,原告仍拥有涉案货物的全部利益,应认定原告在本案中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金风号货轮在装载货物启程前与我国某保险公司就货轮签订了碰撞险保险合同。金风号货轮在公海上,由于巴拿马籍货轮驾驶不当而遭到碰撞,受到损失。依据保险合同,我保险公司对金风号货轮所遭受的损失进行了理赔。 ?问: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何种权利?(三)绝对诚信原则: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告知;保证)(四)近因原则: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近因是指主要的、决定性的、直接的原因。 ?原告徐某将其所有的“浙普渔油31号”轮向被告投保,约定船舶保险种类渔油运,制造年份1994年,航行区域Ⅱ类,保险金额120万元,保险费率为1.1%,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险含同订立后,徐某按约缴纳保险费1.32万元。而该轮实际是1976年建造,1994年5月改建完毕。1996年5月1日4:10时,“浙普渔油3l号”轮在驶往山东烟台龙口港途中,被一艘横越的不明国籍的大轮碰撞右舷致船体破裂进水沉没,船舶和船载润滑油均全损,船员被救脱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向有关港监部门报告,同时向船舶保险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报案,要求保险人按全损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可采取何种做法?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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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航日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至 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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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方式体现的,因此,在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即平安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予以理赔。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 被保险火灾运输途中由于恶写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这五种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如霜冻等,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赔偿。 本条中恶劣气候是一种自然灾害,它不是一般的,常见的,可预测的气候条件,而是船舶在海上偶然遭受的不常见的、未能预测不可抗拒的气候条件,它足以使船舶破裂,倾覆,浸水,使货物潮淋,倒垛,散包。另外,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恶

劣气候的构成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在冬季的太平洋水域的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8级以上,浪高10米,此时的气候条件虽然恶劣,但确是可以预防的,也即不是一种自然灾害,故不构成本条款中所指的恶劣气候。如果被保险货物因此受损,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在春季的太平洋水域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2-3级,浪高2-3米,如果船舶在海上突然遭受风力8级,浪高10米的气候条件,则构成本条款所指的恶劣气候,因此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条款中的整批货物是指一张保单载明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一张保单项下分类保额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同一张保单承保了多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则每一张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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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协议书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总保险金额: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 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 保险有限公司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同范 本)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同范本)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_____ 保险单号次: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_____ 保险货物项目:_____ 保险金额: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 保费:_____费率:_____ 装载工具:____

开航日期:____自_____ 至_____ 承保险别:____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___ 出单公司地址: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产。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同大全—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同大全—陆上货物 运输保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大全一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似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 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率载工具航 日期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至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 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呆险公司赔款偿付地点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 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123

海上运输保险分析

复习思考题: 1.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项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上保险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③保险标的物;④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⑤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⑥保险期间;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⑧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⑩合同订立的时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 以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就与具体保险标的和保险风险的有关事项作出约定。 2.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哪些项目? 答:(一).海上风险与损失,其中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二)海上损失与费用,而海上损失又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以及部分损失中的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而海上费用又包括:施救费用,补助费用。还有就是外来风险与损失等,以上保险的原则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 3.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有几种险种? 答:“协会货物条款”主要有以下六种: (1)协会货物(A)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 ICC (A)); (2)协会货物(B)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 - ICC (B)); (3)协会货物(C)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 ICC (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 - 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 Cargo);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练习题与答案

第三章运输 填空: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和()两种方式。 答案:班轮运输(或提单运输);租船运输 2.《海牙规则》的全称为(),该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订立于布鲁塞尔,于1931年6月2日生效。 答案:《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 3.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问题,《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责任制。 答案:推定完全过失 4.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当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形非显而易见时,在货物支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交货则从次日起15日内,延迟交货则在交货日起60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时,则视为()。 答案:承运人已交付货物且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6.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是以()、()为基础,适当吸收了()的某些规定。 答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7.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当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指从装货时吊钩受力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脱离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当使用岸上吊杆装卸时,则货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答案:“钩到钩原则”;“舷到舷原则” 8.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将赔偿金额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为()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答案:10000;30 9.《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为()。 答案:《华沙公约》 10.我国《海商法》对每一件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答案:666.67特别提款权 单选 1.(A)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直达提单 2.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D)A.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D.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的责任义务。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保险合同文本模板(通用)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论文

成绩: 河北科技大学2015——2016学年第1学期《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结课论文 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学院: 班级: 姓名:张颖 学号:

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摘要】海上保险随着海运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被称为起源最早、历史最悠久的保险制度。海上保险条款是商人们从事海上保险业的惯例反应。保证国际海运买卖等国际货物买卖公平、安全、有序的进行,是世界各国立法及国际共同条约规范的重要任务。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贸易出口额和进口额包车逐年大递增。但由于中国保险业起步晚,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影响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的发展。而对中国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及现状分析,可以有利于我们走出一条更方便,快捷,高效,的道路,从而进一步促进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 关键字: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货物运输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itime trade and maritime insurance gradually formed, known as the earliest origin, the oldest insurance system. Clause of Marine insurance is the merchants engaged in Marine insurance practice of reaction. Guarantee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such as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de fair, safe, orderly, is the world of the important tasks of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specification togeth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our country and around the world contact more and more closely. Especially after China's entry in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hina's trade exports and imports of transporting large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But as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started late, so all sorts of problems appeared in practice, affect the development of Marine insurance. An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ternational ocean Marine cargo insurance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alysis, can help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合同范文频道为大家整理了《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供大家学习参考。 发票号码:_________ 保险单号次: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货物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率:

_________________ 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示范文本_1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示 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MARINECARGOTRANSPORTATIONINSURANCEPOLIC Y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InvoiceNo.PolicyNo. 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 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policyofInsurancewithessesthatthePeople"sInsura nce(Property)CompanyofChina(here- inaftercalled"TheCompany"),attheRequestof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hereinaftercalledthe"insured")andinconsiderationofth eagreedpremiumbeingpaidtothe companybytheInsured,undertakestoinsuretheunderm entionedgoodsintransportationsubjectto theconditionsofthispolicyaspertheClausesprintedoverl eafandotherspecialClausesattached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格式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格式正 式版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格式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格式:一、责任范围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

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148-45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

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80%以上的国际贸易标的是通过海上运输方式完成空间转移的。因此,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重点研究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主要是海上及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费用。正确理解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对于了解保险条款、选择投保险别以及一旦货物发生损毁和灭失时能正确处理索赔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保的是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和灭失的风险。这种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是运输保险的专门术语,一般指船舶在水上航行途中造成的货物毁损和灭失的可能性。海上风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运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洪水五种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一般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但在海运保险业务中,并不是泛指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我国海上运

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意外事故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海上风险之外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和灭失的可能性。外来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导致的偷窃、沾污、渗漏、破碎、串味、短量、碰损、钩损、生锈、雨淋、受热受潮等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是指由于社会动荡、政治、军事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战争、罢工、船舶被扣、货物被有关当局没收或拒绝进口等风险。 二、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的损失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风险真实发生了而导致的损失。根据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货物全部遭受损失或价值全部失去。全部损失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 是指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货物已不可能再归还给保险人或货物失踪达到一定期限。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其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 《保险法》第9条1款1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进出口商对进出口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铁路运输保险合同、国际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等。 (二)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绝对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保险法要求当事人应最大限度的诚信,善意从事。 《保险法》第16条。 (1)告知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保险人应应当将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 (2)陈述,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 (3)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明示或默示地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状态是否存在等。 2. 保险利益原则 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也是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就是赌博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可保利益成立的条件:一是合法的利益,二是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三是确定的利益。即确定性、合法性、有价性。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应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可保利益:1、对标的享有所有权、占有权;2、担保物权和债权;3、依法承担的风险和责任;4、因标的物的保全可得到利益或期得利益。 《保险法》第11条。 3、补偿责任原则 当发生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与被保险人以经济上的补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不得依据保险合同获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额外利益。 代位追偿权: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方的过失和疏忽引起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想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获得了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可以在支付保险金时将上述损害赔偿金额相应扣减。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近因原则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 货物损失的发生和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货物损失不是由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或属于承保免责范围,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 2)致损原因有多个,且相互独立: 例:货物先被雨淋,而后遭到海水浸泡 3)致损原因多个,连续发生,有因果关系: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020版)

YOUR LOGO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020版) The contract is the guarantee for both parties,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nd binding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020版) 导语:合同就是对签订双方的一种保障,如果发生了纠纷的话,可以凭借这个合同协议书,到这个法院去起诉,或者去申请仲裁,来解决双方的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只要条款没违反法律意思,是双方意思自治体现就是有效的。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_____ 保险单号次: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_____ 保险货物项目:_____ 保险金额: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 保费:_____费率:_____ 装载工具:____ 开航日期:____自_____ 至_____ 承保险别:____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

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___ 出单公司地址: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产。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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