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全文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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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全文及案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21
【摘要】<正>(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
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
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
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2012年6
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
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
【总页数】4页(P8-1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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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面向社会征求修订意见 [J], 凤鸣
2.规范处置程序,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访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
守智 [J], 林风鸣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J],
4.对土地闲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J], 王达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后评估的实践与探索 [J], 张易;李资华;李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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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的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
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
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因政府原因闲置⼟地处理办法在我们国家,有很多的⼟地属于闲置⼟地,如果我们能够很好利⽤闲置⼟地的话,那么是能够创造很多财富的,那么如果是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地被闲置应该怎样进⾏处理?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因政府原因闲置⼟地处理办法处理办法如下:《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地,是指国有建设⽤地使⽤权⼈超过国有建设⽤地使⽤权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开发⽇期满⼀年未动⼯开发的国有建设⽤地。
已动⼯开发但开发建设⽤地⾯积占应动⼯开发建设⽤地总⾯积不⾜三分之⼀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百分之⼆⼗五,中⽌开发建设满⼀年的国有建设⽤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地。
第三条闲置⼟地处置应当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闲置⼟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地⼯作进⾏监督管理。
第⼋条有下列情形之⼀,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为造成动⼯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地使⽤权⼈应当向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条和第⼗三条规定处置:(⼀)因未按照国有建设⽤地使⽤权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地交付给国有建设⽤地使⽤权⼈,致使项⽬不具备动⼯开发条件的;(⼆)因⼟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地使⽤权⼈不能按照国有建设⽤地使⽤权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修改的;(四)因处置⼟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法动⼯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物保护等⽆法动⼯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为。
因⾃然灾害等不可抗⼒导致⼟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闲置土地的管理与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闲置土地认定第四条闲置土地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规定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或连续停止开发满一年的土地。
第五条土地闲置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处置原则第六条闲置土地的处置应遵循促进土地利用、保护耕地、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的原则。
第七条对于闲置土地,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开发利用,防止土地长期闲置。
第四章调查和认定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疑似闲置土地进行调查,并在确认土地闲置后依法进行认定。
第九条调查和认定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处置方式第十条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处置方式:(一)限期开发;(二)临时使用;(三)土地置换;(四)土地使用权交还;(五)其他依法合规的处置方式。
第六章延长开发时间第十一条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开发时间的,用地单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七章临时使用安排第十二条闲置土地在限期开发前,可安排临时使用,但不得影响土地的原定用途和规划条件。
第八章土地置换或拍卖第十三条对于长期闲置且无法开发的土地,可采取土地置换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九章土地使用权交还第十四条用地单位无法继续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应将土地使用权交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发布前已闲置的土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注:本办法仅为参考模板,具体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解读: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解读: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以第53号部令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称“新《办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是在1999年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称“旧《办法》”)的基础上作的修订。
新《办法》就闲置土地处置相关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明确了政策界限和要求,为闲置土地的处置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一、此次修订的背景和原则(一)背景旧《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1、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
2、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处置难度较大。
3、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
(二)原则1、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
强调对闲置土地财产权处置的相关政策设计,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处置主体、程序、方式必须与旧《办法》颁布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最新要求相衔接,并在处置过程中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的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
2、坚持以用为先和惩防并重原则。
在符合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灵活的处置政策,建立积极的预防机制和相应的惩戒措施,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3、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原则。
突出发挥协商处置和依法处理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
二、此次修订新增的主要内容(一)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旧《办法》对于闲置土地的定义为“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正版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正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正版)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公布,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修正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国土部出新规打击“囤地”闲置两年将无偿收回解读2022版闲置土地处置措施2021年6月7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新修改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施行。
新《办法》对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等环节做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强,加大了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避免地方政府“玩猫腻”。
一、明确闲置土地的“政府原因”,防止地方政府滥用权力“豁免”闲置土地。
新《办法》将闲置土地归为两种:政府原因导致开工延迟的和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
其中,政府原因导致开工延迟的包括:政府未按约定交付土地、规划修改、相关群众信访、国家出台新政策、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造成无法动工的情形。
如果闲置土地是政府造成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协商,选择处置方式。
处置方式包括:延长建设开发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整土地利用和规划条件,根据新的用途重新办理相关土地利用手续;政府安排的临时使用;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土地置换等。
二、明确“动工开发”、“投资额度”的定义,统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一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但是之前的《办法》没有明确“动工开发”、“已投资额”、“总投资额”的定义,导致地方政府执行标准不一,损害了国家政策的严肃性。
新《办法》明确规定:。
开工建设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要挖深基坑的工程,完成基坑开挖;对于采用桩基的工程,驱动所有基础桩;对于其他工程,三分之一的基础施工完成。
2.投资金额及投资总额: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及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三、土地闲置信息应当在国土部门门户网站长期公开,处置完毕后才能撤下。
新《办法》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颁发闲置土地认定证书后,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姓名、闲置时间等信息。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缝变更 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 为造成土地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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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2012年第06期总第194期 万方数据
封面报道
(一)土地权利清晰l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
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 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
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 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 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士地交 付给固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 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 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入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 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 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 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 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
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 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 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档2篇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档2篇Idle land disposal method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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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预防监管并重 促进节约集约——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就《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发布答记者
下 ,制 定 灵 活 制 和
相应 的惩戒 措施 ,促进 已有 闲置土地 的盘 活利用 , 尽量 避免产生新 的闲置 土地。三是坚持适 用可行 和
操 作 具 体 原 则 。突 出发 挥 协 商 处 置 和 依 法 处 理 的作 用 ,进 一 步 明确 处 置程 序 。 记 者 :从 管 理 上 来 说 , 闲 置 土 地 是 否 应 重在 预 防和 监 管 ,尽 量 避 免 新 的 闲置 土 地 产 生? 王 守 智 :是 的 。 闲置 土 地 处 置 重 在 预 防 ,这 次
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19 年的5 99 号令在执行过程 中
遇 到 一 些 新 的 情 况 和 问 题 ,主 要 表 现 为 :闲 置 土 地
处 置 涉 及 当事 人 重 大 财 产 权 益 ,但 现 行 处 理 方 式 缺 少 与 当 事 人 协 商 环 节 ,处 置 难 度 较 大 ;闲 置 土 地 的
的 土 地 闲 置 。规 定 市 、县 政 府 供 应 的 土 地 应 当是 土
地权利清晰 ,安 置补 偿落实到位 ,没有法律经济 纠 纷 ,地块 位 置 、使 用性 质 、容 积率 等规 划条 件 明 确 ,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 《 办法 》明确了 出让合 同和划 拨决定书应 当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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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 资 源 部 政 策 法 规 司 司 长 王 守 智就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修订发布答记者 问
日 前处源,号1施。 地 资》5月起闲 土 土法第7日《 , 办以3令 行 国 部并部 布 置 置 于发
《 办法 》就闲置土地处 置相 关热点 、焦点 、难 点问
土地 闲置 ,对 此 采 取 协 商 方 式 处 置 。 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最新修订)-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文日期:2012年06月01日生效日期:2012年07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三章处置和利用第四章预防和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国土资源部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马会军1于达2□背景2012年5月22日,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国土资源部第一次部务会议中通过,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就如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修订前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存在哪些主要问题?《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问题?修订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开发商、抵押权人和投资者有哪些影响?□事件链接✓1999年4月26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于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上通过,并于同日生效。
✓2008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对严格闲置土地处置提出了明确要求;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推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上述政策是促成《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的重要契机。
✓2011年12月2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
□案例启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1999年起生效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情况。
本节以两个案例来说明旧《办法》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琼行终字第92号判决——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与海南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及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该案中,茂龙公司与原琼山市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约定支付了包括市政费在内的全部款项,受让取得涉案土地。
茂龙公司在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该地块不具备开发条件,之后,政府也未对该地提供开发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房地产及基础设施部合伙人。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房地产及基础设施部助理。
地块出让4年之后,原琼山市人民政府在《海南日报》上刊登《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预先通知书》,以茂龙“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开发使用,致使土地闲置已满二年以上”为由,拟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的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国土资源部:介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情况
中共 中 央政治 局 常委 、国务 院副 总理 李克 强 日
境 、促进 反腐 倡廉 以及 推 动实 现 国家经 济社 会 目标
发挥 着 重要 的作 用 , 显 了制度 的先进 性 和蓬勃 的 彰
面对 要 前在 全 国保 障性 安居 工程 工作 会议 上 强调 ,要 继 续 生命 力 。他 强调 , 新形 势 新要 求 , 进一 步统 一 坚 继 在 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 实现保质按期竣工, 确保 思想 , 定信 心 , 续 深入 贯 彻 落实 科 学 发展 观 , 分配公 开 公平 公正 ,使 建设 成果 惠 及更 多 中低 收入 住房 困难 群众 , 好 地发 挥保 障房 建设 对 改善 民生 、 更
安 出席 活 动并讲 话 。
地权利清晰 ,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没有法律经济纠
纷, 地块 位置 、 用性 质 、 积率 等规 划 条件 明确 , 使 容 具
6月 2 9日, 纪念《 政府采购法》 颁布十周年暨系 备 动 工开 发必 需 的基 本条 件 。 《 办法 》 调政 府 与土 地使 用权 人 在 民事合 同关 强 系 中的平 等地位 。 因政 府 原 因导 致 的闲置 土地 , 对 明
不平 衡 , 进一 步落 实建 设条 件 , 多 吸引社 会 资金 要 更 参与 , 计 划任务 按 期完 成 。更加 注重 抓 竣工 、 配 使 抓
法》 下称《 ( 办法》新 闻通气会。 ) 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司
长王 守智 介绍 《 办法 》 订相关 情况 。 修 王守 智说 , 随着近 年来 我 国经 济快 速发 展 , 地 土 管理 形势 发生 了较 大变 化 , 原来 的 《 闲置 土地处 置 办
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
闲置⼟地的处理办法世界上的⼟地本来就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必须要好好管理⼟地的使⽤,才能不浪费,能够最⼤限度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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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地的处理办法第⼀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闲置⼟地,规范⼟地市场⾏为,促进节约集约⽤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地,是指国有建设⽤地使⽤权⼈超过国有建设⽤地使⽤权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开发⽇期满⼀年未动⼯开发的国有建设⽤地。
已动⼯开发但开发建设⽤地⾯积占应动⼯开发建设⽤地总⾯积不⾜三分之⼀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百分之⼆⼗五,中⽌开发建设满⼀年的国有建设⽤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地。
第三条闲置⼟地处置应当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闲置⼟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地⼯作进⾏监督管理。
⼆、闲置⼟地处置办法是什么《闲置⼟地处置办法》经1999年4⽉26⽇国⼟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22⽇国⼟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2012年6⽉1⽇国⼟资源部令第53号发布。
该《办法》分总则、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预防和监管、法律责任、附则6章32条,⾃2012年7⽉1⽇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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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20修正)
郑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20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郑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08年5月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 2020年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盘活存量、以用为先、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负责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协调机制,依法批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城市管理、文物、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和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闲置土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跟踪监督闲置土地利用情况。
市、县(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与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文物等部门有关闲置土地信息的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闲置土地认定第七条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未完成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未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未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土地使 用者协商 ,共 同拟订 闲置 土地处置方案 ,报
本级 人 民政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
权 或 者被 司法 机 关采 取查 封 等 限制 土地 权利 措施
的 ,县级 以上地方 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应 当书面通知
相关抵 押权人参与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的拟订工作 ,
并征求 有关司法机关 的意见 。就处 置方式 ,修订草
而 目前 规划 中包括 地面开发和 地下抽采 等几大 重 点 项 目 的建 设 投 资 将 达 到 l166亿 元 ,将 重 点 集 中 在 山 西 、辽 宁 等 几 大 产煤 省 份 。
对于 山西省 ,东南 部的晋城市 将成为主要受 益 对 象 。 山 西 省 煤 化 工 协 会 副 秘 书 长 王 乐 意 对 记 者 指 出 ,最 近几年 山西 省政府 ,尤其是 晋城市为 了获得 煤 层 气 开 采 权 费 了 不 少 周 折 ,若 国 家 重 点 开 发 煤 层 气资源 ,兰花集 团和晋煤集 团将会 受益较 多。而对 于潞安环 能 、西 山煤电以及北部 的 同煤集 团 ,因其
根 据 修 订 草 案 规 定 ,对 于 “因 政 府 调 整 城 乡 规 建 设 用 地 计 划 指 标 ,暂 停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农 转 用 审
பைடு நூலகம்
划 ,造成 土地使用 者不能按 国有建 设用地有 偿合 同 批 。
和划 拨 决定 书 约定 的用途 、规划 和 建设 条 件开 发
修 订 草 案 只适 用 于 闲置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 对 闲
据 悉 ,煤层 气的温室效应 是二氧化碳 的2l倍 , 每 利 用 1亿 立 方 米 相 当 于 减 排 二 氧 化 碳 15O万 吨 。 (证 券 日报 ) 圈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刘振国【摘要】国土资源部近日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草案明确,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因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义务或者违法行政行为造成项目动工迟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期刊名称】《国土资源》【年(卷),期】2012(000)001【总页数】1页(P49-49)【关键词】修订;社会;处置;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有偿使用;建设用地【作者】刘振国【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1.1国土资源部近日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草案明确,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因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义务或者违法行政行为造成项目动工迟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修订草案规定,对于“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等几种属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延迟的情形,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15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属实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向土地使用者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对于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土地处置程序,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限制土地权利措施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参与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并征求有关司法机关的意见。
就处置方式,修订草案提出,可以选择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
修订草案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闲置土地利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地区,适度核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农转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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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文日期:2012年06月01日生效日期:2012年07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三章处置和利用第四章预防和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国土资源部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
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
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
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预防和监管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
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
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