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公共供水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场制售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安全目标责任制,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抽检和水质监测经费的投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向全社会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的饮用水安全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引导和支持有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开展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及检测有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提高本地生活饮用水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供水单位在供水前,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
第九条供水单位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二)配置必要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四)使用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五)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使用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颁布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经建设部、卫生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侯捷卫生部部长陈敏章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总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的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计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黔人常备[2015]17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7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渔业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个人以及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水利、环保、质监、价格、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供水单位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阶段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审查合格的,发给卫生审查认可书;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按照书面意见的要求改进后,重新提出申请。
安徽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安徽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管理办法(1997年2月17日安徽省卫生厅)第—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徽省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或组织)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的供水单位,二次洪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或组织)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申请领取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集中式供水的水源选择及卫生防护地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二)集中式供水的制水生产区内环境整洁,便于卫生防护,有完善的饮用水净化、消毒设施,制水、贮水、给水过程中,所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有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文号,并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不得污染水质;(三)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四)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各类蓄水设施10米范围内不得有化粪池、渗水厕所、贮油池、污水管渠和垃圾堆等有碍卫生的建筑物,其溢水管、排水管不得与污水管连接,入孔应设密封盖并加锁;(五)集中式供水的出厂水、末稍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经卫生行政部门抽样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直接从事供、管水从业人员,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培训,体检合格证;(七)有完善的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第四条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或组织)卫生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发放。
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需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带平面图;(三)制水工艺流程图;(四)净水剂、消毒剂的名称、规格、用量、检验合格证;(五)从事制、管水人员名单、培训、体检合格证;(六)水质检验室专职检验人员名单;(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鲁卫监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监发〔2010〕9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卫生管理,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由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省对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第六条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七条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从事供水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申请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指标的要求。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0]114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0〕114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他有关单位:为保障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类供水设施的水质采样点位置、检验项目及监测频率等,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水质检验工作供水责任单位应定期检验水质并登记检验结果,做好水质档案管理工作。
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水质检验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自行检验水质;不具备条件的供水单位,可以委托本市具有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合法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办理卫生行政许可所需的水质检验工作,应当由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承担。
水质检验单位承担水质检验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1-5750.13)规定的有关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并对样品采集和水质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进行的水质检验工作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
二、供水设施的水质采样点位置、检验项目及监测频率(一)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城镇公共供水的采样点、检测项目及频率参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执行。
(二)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自备水源供水设施和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的农村简易自来水供水设施1、采样点设置在末梢水。
2、水质检验项目:参照水质常规检验项目执行。
(附件1、附件2)3、监测频次:每年检验一次。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操作标准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操作标准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治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申请办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集中式供水单位(1)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的审查:①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或卫生标准的要求;②水源的防护带应设置固定的通告牌;③地表水为水源水的一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之内)严禁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二级防护区(取水点上游1000米到下游100米)不得排放废水和污水,不得堆放可能污染水质的物品;④地下水为水源水的一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15米范围内)以20厘米以上的水泥硬化地面并设立隔离墙,在取水点建闭式取水屋;并设有排洪方法;二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30米范围内)用铁丝或刺槐树隔离,闲人不得入内,并设警示牌;(2)生活饮用水生产进程的审查:①制定有卫生治理制度并上墙;备有生活饮用水相关标准、标准和法规;②建设项目报本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③购买有与生产相适应的水处置、消毒设备设施并能正常运行;④生活饮用水的输水、配水、蓄水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饮用水管道相连;⑤采购和利用的涉水产品待有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并有验收和出入库记录;⑥水处置剂和消毒剂投加和贮存间应单独设置并通风良好,备有平安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置设施;⑦生产区应单独设置,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开放性污染源。
(3)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审查: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检查从业人员的卫生情形。
(4)污染事件报告处置的审查:制定有突发事件治理制度,备有突发事件水质查验记录和平过渡记录本。
《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8生活饮用水卫生
《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8生活饮用水卫生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8.1饮水卫生许可 8.1.1依据 8.1.2职责 8.1.3工作要求 8.1.4评价与考核8.2饮水卫生监督 8.2.1依据 8.2.2职责 8.2.3工作要求 8.2.4评价与考核 8.3饮水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8.3.1依据 8.3.2职责 8.3.3工作要求 8.3.4评价与考核 8.4饮水卫生行政处罚 8.4.1依据8.4.2案由及适用条款 8.5饮水卫生档案管理 8.5.1依据 8.5.2职责 8.5.3工作要求 8.5.4评价与考核 8.6用语解释222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8.1饮水卫生许可8.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8.1.2职责8.1.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全省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发放管理办法;? 负责开展省级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负责开展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初审;? 负责开展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的具体工作,并报卫生部备案;?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进行指导。
? 建立全省饮水卫生许可档案。
8.1.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管辖范围内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 负责辖区内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的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建立辖区内饮水卫生许可档案。
8.1.3工作要求:2238.1.3.1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1)申请资料的审查?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 生产场地布局、工艺流程和卫生防护设施的资料; ? 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验报告;? 供水单位所用的管材、滤材、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资料和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供水单位对饮用水水质自检和人员、仪器配备资料; ? 供、管水人员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有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还包括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监督[2014]2号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监督〔2014〕2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范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同时编制了《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河北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4月22日附件1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范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是指为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建成区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为其他区域供水的设计日供水量在一万吨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规范》(GB17051-) 本标 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从1998年12月1 日起实施
▪ 《包括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本规范自九月一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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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对卫生行政部门赋予职责:
①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第29条第2款); ②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监督检验(第53条); ③对违法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处罚(第73条); ④发觉被病原体污染水源,能够采取封闭公共饮
平面图、卫生防护图); ⒎ 水处理工艺设计图(制水工艺及设备清单); 8. 水质检验设备及拟开展检验项目; 9. 拟选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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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设计图纸审查
设计图纸很多,但以下列图纸必须要认真审查:
⒈ 水厂总体设计图:关键点:生活区与生产区分开 ⒉ 水处理设计图:关键点:污水排放口是否在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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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经常性卫生监督
⒈ 检验前准备:
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检验之前,要准备好各种 法律文书、取证工具、采样器材等,同时卫生监 督检验人员穿制服、带监督员证,监督检验人员 不得少于2人。
注意:卫生监督员 自己要明白此次去检 查什么?检验中要看 什么?怎样检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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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检验内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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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严重缺水
我国是一个人口 众多水资源缺 乏国家; 人均水量为世界 人均水量1/4; 全国约有4700万 人严重缺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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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饮用水监督法律法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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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水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几个: 《传染病防治法》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
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哪些?
⽣活饮⽤⽔供⽔卫⽣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哪些?对于⽣活饮⽤⽔供⽔卫⽣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哪些?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新办⽣活饮⽤⽔卫⽣许可1、申请集中式供⽔卫⽣许可(1)《湖北省⽣活饮⽤⽔卫⽣许可申请表;(2)《建设项⽬设计卫⽣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竣⼯卫⽣验收认可书;建设项⽬前期,到市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对选址与图纸设计卫⽣审查进⾏卫⽣学评价,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批⽂,并报市、区卫⽣局审查认可,⼯程完⼯后,报市、区卫⽣⾏政部门进⾏卫⽣⼯程验收;(3)⽔⼚净⽔、消毒等设施平⾯布局图、⼯艺流程图和⽔源卫⽣评价、卫⽣防护设施图及⽣产过程中可能产⽣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4)法定代表⼈或负责⼈职务证明和明复印件,如申请⼈委托代理⼈办理卫⽣许可事项时,应提供法定代表⼈或负责⼈委托书及受托⽅有效的⾝份证证明复印件;(5)所⽤输配⽔设备、防护材料、⽔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等涉及饮⽤⽔卫⽣安全产品的卫⽣许可批件复印件;(6)⽔质检验、⼈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检情况;(7)具有法定资格的卫⽣检验机构出具⽔质监测报告及卫⽣学评价报告复印件(申请时该项材料可暂不提供);(8)供⽔单位产权归属者的⼯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单位法⼈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9)直接从事供、管⽔⼈员(含检验⼈员)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卫⽣培训合格证明(从业⼈员50⼈以上的单位可⽤员⼯花名册代替,但须注明"健康合格证明"的发证单位、"健康合格证"编号、有效期及培训单位);从业⼈员健康合格证明必须到省、市、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办理,从业⼈员相关卫⽣法律知识和卫⽣知识培训由供⽔单位负责,并组织考核;(10)供⽔单位⼟地合法使⽤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地批准书、《国有⼟地使⽤证;(11)卫⽣管理规章制度(必须有的管理制度:⽔源卫⽣防护制度,⽔质检验制度,供、管⽔⼈员体检培训制度,⽔质资料上报制度,饮⽤⽔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岗位卫⽣责任制度,检查和考核制度)。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类别:□餐饮业□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填写须知1、本申请书一式二份,由申请者如实填写交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生,一份丰党,一份交申请者。
2、填写时要用毛笔或钢笔,文字要求简练、清清楚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3、“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申请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
4、在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业主一栏时,请直接在相应的称谓后的“□”打“√”5、在提交材料目录相应的“□”打“√”6、经济性质可分别填写国有、集体、个体、经营、肥分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7、地址:市区填写市名、路名、门牌号;农村与县(市、区)填写县(市、区)名、乡镇名、路名(或行政村名)门牌号(或自己的村名)。
8、应体检培训人数,按规定应当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负责人、卫生管理员、生产经营人员等的人数。
9、讲可项目:填写拟许可的品种或类别:生产经营方式:按生产加工、食品经营、餐饮服务业、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分类具体填写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审查审批意见附表2川()证字[ ]第号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成都市双流区卫计局制所附资料:1、卫生许可证原件;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3、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变更均需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的工商营业执照);4、路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路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5、企业地址变更和新增许可项目需按新办证要求提供资料。
6、申请单位承诺书,申请单位在申请时,郑重承诺本单位在申请变更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证明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可信。
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申办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须知
申办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须知一、设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卫监督发[2007]26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生产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二、受理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生产加工的企业。
三、审批条件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管理人员;2.具有专用的生产加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应与产品生产加工相适应,应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3.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5.具有能对产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6.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7.委托生产加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受委托方应当具备加工同类产品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卫生条件,委托加工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委托方应具备保证委托生产加工该产品的卫生安全保障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8.产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9.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合格;四、审批程序(一)新办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1.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场所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方案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竣工时提请进行卫生验收,领取竣工验收认可书。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生产卫生要求一、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制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和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二、健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卫生管理人员,按要求建立、健全卫生档案.三、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四、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五、健全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未稍应定期放水清洗.七、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八、必须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质卫生的设施和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九、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十、必须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一、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二、做好供水设施、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确保周围30米内无污染和污染因素.三、配备余氯比色计,随时对供水进行检测,发现余氯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补充.四、加强供水设施卫生安全防护,蓄水设施应加盖加锁,进水孔、溢水孔、排污孔等有密封防护设施.五、供水设施建设材料必须无毒无害,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年两次,建立清洗消毒记录.六、供水设施专人负责管理,从事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上岗.七、新建二次供水单位应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所用的涉水产品必须取得有效的产品批件.八、发现饮用水被污染或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供、管水人员体检培训及工“五病”调离制度一、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供管水工作.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佮直接供水管水工作.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状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生活饮用水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和活动.六、建立健全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档案.二次供水设施水池箱、水泵房管理制度一、由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负责水池箱、水泵房设备的监控、清洁及日常巡视管理工作.二、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三、水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箱入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四、水池箱每半年至少由水处理公司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五、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六、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七、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豄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涉及生活饮用水产品的采购索证制度一、采购饮用水消毒药品,必须索取商家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消毒药品的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二、新改扩建项目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索取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三、水厂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的净水剂、与水体接触的设备、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净水剂质量必须经过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四、采购所有涉水产品时,须认真仔细查看所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地址、注册商标、保质期限、标签等,禁止采购“三无”和伪劣产品.五、所有涉水产品索证材料应建立台帐、档案,以备查验.水污染事件报告处理制度一、供水单位成立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用水第一责任人.二、若发现饮用水的感官物理性指标温度、色度、嗅和味、浑浊度、透明度等发生改变蝗,供管水人员应即刻核查原因并报告单位领导,单位及时向供水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讲清污染事件发生地点、类型、可能的影响等.三、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单位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紧急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态蔓延和扩大.四、协助供水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六、出现饮用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性供水途径.七、饮用水污染事帮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的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八、因饮用相关饮用水出现不适的人群,应及时就医或观察登记、门诊随访;对接触过污染饮用水的茶具、容器进行彻底清洗和有效消毒.九、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完成调查、控制、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故经过、现场调查检测结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经过、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按时逐级上报.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处罚.水质检验消毒制度一、供水管理严格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配置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人员,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规定.二、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三、集中式供水单位质检员每月应对出厂水、管网末端水的浊度、Ph值、余氯指标进行自检.四、无水质检验室的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应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按国家规定对水质进行定期检测.五、二次供水设施每年至少清洗消毒四次,清洗消毒后恢复供水前对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六、建立清洗消毒档案,详细记录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清洗时间、地址、容积,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使用消毒剂的名称.七、在水质检测中发现水质突然变化或污染,除加强对水源保护管理外,应及时查找原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查找原因,消除隐患,进一步加强监测,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八、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水质检验报告、水箱清洗记录给卫生监督部门.九、如实记录消毒检测记录.供、管水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一、负责协调集中供水单位、城市节水办等外部机构,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正常供应.二、定期检查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等设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联系维修、更换.三、经常巡检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的操作标志,保质正常状态.四、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垵标准对细菌指标超标的自备水进行严格的消毒,并做好相应记录.五、按要求对净化处理设备、细菌指标设备的操作,保证设备对水质的净化、消毒效果.六、负责水源地的卫生安全,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水源地、机房,负责锁好井盖、机房、水池水塔.七、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换衣、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洗头.。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河北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该委员会设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处,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要求1.生活饮用水源–饮用水源应取自符合水质卫生要求的水体。
–饮用水源周边不得有可能污染水源的污染源。
–对于存在污染风险的饮用水源,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生活饮用水处理–生活饮用水处理厂应采用合理、科学的处理工艺,确保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对于特定污染物如重金属等,应加强相应处理工艺的投入。
3.生活饮用水管网–生活饮用水管网应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材质,并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
–对于老旧、破损的管道,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4.生活饮用水供应–生活饮用水供应企业应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供应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水质安全。
四、监督措施1.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将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源、处理厂、管网和供应企业进行检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监管部门将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进行督促检查。
2.抽检监测–监管部门将不定期对生活饮用水进行抽检,检测项目包括水质、污染物含量等指标。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监管部门将要求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或停止供应。
3.公众参与–监管部门将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加强与居民、社区的沟通与合作。
–公众发现问题可通过举报渠道向监管部门反映,监管部门将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改的,经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以上为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确保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学校及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学校及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学校和托幼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XX 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的第二十九条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的第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XX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集中式供水(含管道分质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管理及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按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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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申报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1、工商营业执照/工商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页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资料 □页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页
□4、方位示意图;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周围环境)平面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页
□5、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3个月内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合格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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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卫生计生部门核发的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复等资料(如: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 □页
□7、检验室建设及开展水质自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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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改、扩建供水工程的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认可书
□页
□9、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页
□10、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页
承诺书
本申请书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或侵权行为,本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