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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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订至退休(无固定期限)
合同的条件
1、聘同合同:符合25年工龄或“双十”的人员 。
2、劳动合同:
(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双十”的人员 ;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含 试用期间不合格或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及 由单位安排工作)续订劳动合同的;

(六)解除合同获得补偿的标准
1、解除聘用合同补偿标准:被解聘人在本 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 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事业单 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2、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劳动者在本单 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解除合同 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高于全市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数额 支付,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事业单位适源自文库《劳动合同法》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 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 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原国家人事部答复意见:经正式函请国务 院法制办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国办发 [2002]35号)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 条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 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或者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七)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1、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合同无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不包括劳动者不同意
续订劳动合同的); (2)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消的
。 经济补偿标准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相同

(八)《劳动合同法》中的特别规定
1、集体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 3、非全日制用工
人发〔2007〕116号)

(二)合同期限
1、聘用合同: (1)短期合同(3年以内期限,有终止时间); (2)中长期合同(3年以上至退休,有终止时间);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2、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合同(约定终止时间的合同); (2)无固定期限合同(无终止时间的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三、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的关系
(一)政策法规依据
1、聘用合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 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 法》(京政办发〔2002〕50号)
2、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市政府 2001年第91号令)

4、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人员 以及编外人员签合同问题
(1)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人员签合同 执行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 件《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 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134号)
(2)事业单位中的编外人员签合同 执行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 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做好签订聘用合 同、劳动合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

(五)解除合同获得补偿的条件
1、解除聘用合同获得补偿的条件 (1)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受聘人同意; (2)医疗期满,不能继续工作; (3)考核不合格,调整岗位后仍不合格; (4)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5)单位未履行合同,受聘人提出解除聘
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获得补偿的条件 (1)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 关系
2020年7月18日星期六
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简要回顾 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三、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简要回顾
党的十二大提出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改革。 党的十三大提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构想。 党的十四大提出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相配套的干部人事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 要建立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推进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 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 保险,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劳动者同意解除;
(3)医疗期满,不能继续工作;
(4)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培训或调整工作岗 位后仍不胜任的;
(5)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6)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1、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暂行规定》(京人发〔2005〕114号)
2、聘用合同《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
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
3、岗位管理《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
置管理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7〕35号)
4、辞聘解聘《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
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


(四)承担的违约金
1、聘用合同: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 合同中自行约定,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 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1)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 培训的,可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 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 供的培训费用。(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 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单位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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