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 - 副本 (14-16)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的概念
立法体制是一个国家立法制度的核心部分,也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内容。立法体 制是由立法权分配、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构间之关系等所形成的体系化的制度结构。立法体 制的核心内容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二、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发展
新中国的立法体制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三、现行立法体制的基本架构
当前,我国的立法体制通常被概括为一种 “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 “一元” 是 指,由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家权力机关在 立法体制中居于中枢地位,在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所谓 “两级”是指,我 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
二、党领导立法原则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立法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是把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和人 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 中共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进立法,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二、行政执法的特点
1、内容的广泛性 2、单方意志性 3、主动性 4、高效性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行政执法
三、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效率原则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
(一)司法主体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 (二)司法活动是连接规范与事实的专门性活动 (三)司法活动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性 (四)司法活动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判断活动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19-20章
本章导言: 法律方法是法律人认识、判
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 维路径。本章通过分析法律人 独特的工作方式和思维方法, 尤其是法律发现、法律解释、 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数据处 理等,阐释法律人思维的基本 内容、重要形式和主要规则, 从而帮助学习者把握涉法思维 的一般规律。
第一节 法律方法概述
一、 法律方法的意义 ➢ 法律方法,一般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
萨维尼:“解释法律,系法律学 之开始,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 学性之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第三节 法律解释
(一)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 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
体行为的规范标准。 ➢ 法律解释就是消除法律的稳定性与其调整对象发展变
化之间的矛盾的重要机制。 ➢ 法律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才能趋于完善。
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法律推理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去 发现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肯定会包容的权利。 ➢ 其次,权利推理表现为自由推定——法不禁止即自由。 ➢ 再次,权利推理表现为保护社会弱者的原则。 ➢ 最后,权利推理表现为无罪推定。
第五节 法律论证
一、 法律论证的概念 ➢ 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
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合乎逻辑地应该被纳入该规定的适用 范围内,从而对适用该规定所作的解释,也就是我们常说 的“举重明轻”或“举轻明重”。
伽达默尔:“法律的规范内容 却必须通过它要被应用的现存 情况来规定。为了正确地认识 这种规范内容,他们必须对原 本的意义有历史性的认识,并 且正是为了这一点,法律解释 者才关注法律通过法律实践而 具有的历史价值。” 富勒:“法律解释所关注的核 心是法律的目的和结构,而非 法律的词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 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三章_法的价值
链接思考:夫妻家中看黄碟被捕,扫黄能否进家?
1、夫妻家中看“黄碟”是违 法行为还是个人隐私,警察执 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2、法律应否禁止夫妻在家中 看黄碟?
《夫妻家中看黄碟被捕,扫黄 能否进家》见《北方网》
第二节 法与秩序
一、法律秩序
1、秩序 又称次序,即常规、常度,是指自然界、人 类社会运作、发展、变化过程中的规律性现象,是各 种事物存在和运作中的一定的一致性、连续性、确定 性、规则性、均衡性的结构、过程、状态和模式。 秩序相对于无序,无序表明事物运动、发展是无连续 性的、无规律性的、变幻无常的,因而是无法预测和 理解的。
(一)法律自由的概念
法律上的自由与权利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即(法 律上)人的权利,自由权。 所谓法律自由,就是指一定国家的公民或团体在国家 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受到法律约 束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
亚里士多德:“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 法律毋宁是拯救。”
洛克:“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 自由。”
西塞罗:“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康德:“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服从法律,那么,他 就是自由的。” 卢梭:“自由与法律同命运,它要么因法律而兴,要么随法 律而亡。没有什么能比这一点更使我深信不疑。”
孟德斯鸠:“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 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迫去做他不应该做 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 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 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罗伯斯庇尔:“自由是人所固有的随意表现自己一切能 力的权利,它以正义为准则,以他人的权利为限制,以 自然为原则,以法律为保障。” 密尔把自由界定为“社会所能合法施于个人的权利。” 萨托利:“只有在普通法的法律体系之内,所有的人才 能同样享受我们的关系中的自由,而又不会使每个人去 损害他人。认为法律是对自由的违悖,这是一种误解; 没有法律,甲的自由可能最终会造成对已的压制。”
法理学法律的价值 PPT
第一,“价值”反映的是主体人与客体外界物(包括自然和社会)的 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足关系。 第二,“价值”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 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
法律价值:是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
概念
所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本节内容
一、秩序的含义 二、法律对秩序的作用
秩序的概念
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性现象。与秩序概念相对的是无序。
秩序多用于社会领域,即所谓 “社会秩序”。抽象地说,社会 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定程 度的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社会 关系的稳定性、有规则性和连续 性。
“秩序”在法律的价值目标体系 中,具有工具性价值的性质,它 为其他价值目标提供了现实的条 件,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无
法的价值应该包括: 第一,法律的内在要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 第二,社会主体对法的需要。 第三,要有法律实践这一重要环节。
(二)法律价值的特征
1.法律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法律的“价值”是其作用的主观体系,法律的“作用”
是其价值客观落实。 2.法律价值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 相对性,就是法律价值的条件性,它表现为法律的价
(四)法律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法律对国际正义的促进体现在: 1.促进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 2.为不同国际社会主体之间的交往提供正当 程序,保障实质正义 3.促进国际纠纷的和平解决,避免国际关系 中的暴力行为 4.对国际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为弱化因发 展的不均衡所产生的不正义提供规范保障 5.制止国际犯罪行为
值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不同的时代、社会、阶级、 群体而呈现出差别性、多样性、多元化。 绝对性,就是法律价值的普遍性。 3.法律价值是目的性价值和手段性价值的统一 目的性价值可以说是法的外在价值,手段性价值可以 说是法的内在价值。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一章法学
治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法理学基本论 题进行了全面阐释;对全
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理论与实践前沿问题进行了
系统论述。
目录
• 第一编 法理学导论 • 第一章 法学 • 第二章 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三编 法的起源和发展 • 第十二章 法的历史 • 第十三章 法律演进 • 第十四章 全球化与世界法律发展
ought to be) ➢ 社会法学派:主张法学应着重研究“实际运行并有
效的法律”(law in operation)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 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 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
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 ➢ 法的内在方面: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 ➢ 法的外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 形式性方面: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
➢ 方法论: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 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
➢ 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 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 法学方法论的两个基本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 法论的原则;第二个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
➢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 方法论原则:实事求是的思想观点;社会存在决定 社会意识的观点;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 的观点;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部
环境资源法学
门
军事法学
划
刑法学
分
诉讼法学
。。。
按 照 认 理论法学 识 论 应用法学 划 分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思想与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和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相结合,产生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并经历 了三次伟大飞跃。
法理学
法理学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1)秩序: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2)效益: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3)自由:一定社会中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是法的终极价值所在(4)平等:人与人的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涉及人身、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5)正义:正义是法律的先导法律实施和公布是不同的概念。
法律的公布是指由特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向全社会予以公告,法律的施行则是指法律开始生效。
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一般根据该项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通常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种方式在我国立法中曾较多地运用,但近年来逐渐减少,主要适用于对法律、法规的修订或者法律、法规较少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情形。
第二种是法律公布后先予试行或暂行,而后由立法部门加以补充完善,再通过为正式法律,但在试行期间,该法律也具有约束力。
第三种是法律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施行,经过一定时期后才开始施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施行的日期。
这是近年来我国在制定新法时使用的主要方式。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1)法律的废止:绝对的终止法律的实际效①法律本身规定了有效期限,期限结束,该法即自动终②法律为某一特定情况而制定,一旦该情况消失,即应废除该③新法取代旧法:新法明文规定废除旧法;新法优于旧法,旧法自动失(2)我国的法律不能溯及既往,即对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不能适用,但新法有利于被告人的除外,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所构成的体系,是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法,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但我国法律立法任务还很繁重,如社会领域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经济领域《土地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的制定或修改中华法系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形成的现代法律体系的总称,二者不可同一而论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仅限于现实法,且主要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法律部门指同类的法律,不包括国际法,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仅指国内法。
法理学 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
第二十章法的价值第一节法的价值的概念一、价值释义①从产生机理角度:价值表现的是一种“关系”,反映了在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的被需求关系,揭示了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人和实践对象的这种需求与被需求的对应关系,就是价值关系。
在价值关系中,人是价值主体,满足需求的对象是价值客体。
②从语义分析角度:价值表现的是一种“偏好”,用以表现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在人类实践活动中,对人类有用、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事物,就是有价值的事物。
③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之区别的角度:价值判断是关于“应然”的判断,即“应当是什么”;事实判断是关于“实然”的判断,即“是什么”。
需要注意的是,因个人价值观差异,由价值判断差异所引发的问题不能通过简单地列举事实来解决,即从事实判断中是不能推导出价值判断的。
但是,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是有所联系的,因为价值判断是基于价值观,个人的价值观的形成是由一定的事实因素决定的。
二、法的价值释义①用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值得期翼的或美好的东西。
被法律所保护的如人权、自由、安全、福利等这些美好的、有价值的东西,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是法律服务的对象。
因此,它们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外在价值”或“对象价值”。
②用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如:法律应逻辑严谨、简明扼要…它们被称为法的“内在价值”或“形式价值”。
③用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第二节法的价值体系一、法的价值体系释义三个基本特征:①从价值属性角度:法的价值体系是一组与法律上的权力、义务、责任以及法的制定、实施相关的价值组成的系统。
换言之,法的价值体系包含的价值是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可以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力或义务。
如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不偷窃、不诈骗等等。
②从价值主体角度: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即有效地控制了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
The end
法理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三、 法的形式价值体系 ➢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或表层上所具有的
优良品质。 ➢ 对于实现法的目的价值而言,形式价值的确具有无以复
加的重要性: • 法的权威性; • 法的普遍性; • 法的统一性; • 法的完备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四、 法的评价标准体系 ➢ 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
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阐发和法治价值体系的 建构,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为 主要内容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凝练与提出,增进了法治 领域的价值共识,释放出推进法治文明进程的巨大动力。
➢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 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 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 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 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 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 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 权利保障法治化。”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 美国法学家。
Roscoe Pound in China
第一节 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第三节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
本章导言: “法律是人类的作品,……一
个无视人类作品价值的思考是 不可能成立的,因此对法律的, 或者对任何一个个别的法律现 象的无视价值的思考也都是不 能成立的。……法律只有在涉及 价值的立场框架中才可能被理 解。”因此,法的价值问题是 法理学最根本的问题之一,它 涉及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期待以 及对法律的目的、正当性和理 想图景的思考。在讨论具体的 法的价值之前,要明确法的价 值的概念、法的价值体系以及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等一般 性问题,要把握社会主义法治 的核心价值。
法理学第二十一章 法与政治
(二)法律与政策的矛盾 从整体上说,国家法律和执政党政策是统一的 ,它们有相同的经济基础、相同的政治目的、基本 相同的指导思想,因此它们之间不会发生根本性质 的矛盾。在我国,宪法、法律都是根据执政党的总 政策和基本政策制定的,二者应当是一致的。但是 ,它们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事物,两者的制定主体 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实施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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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与政治体制改革 所谓政治体制,就是指建立在基本政治制度基 础之上的国家具体的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 式。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设有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我国基本的社会 主义政治制度。 (一)法律作用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全过程 在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始终离不开法 律的作用。 (二)政治体制改革是解决各种相关法律问题 的改革 从历史上看,任何一次政治改革进程总是伴随 着法律的变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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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的定义 在讨论近现代国际关系时,“国家”一词往往 指由政府、人民和领土组成的并拥有主权的政治实 体。“现代国家最根本的属性是主权,指拥有充分 的权力维护对外独立,对内政治秩序以及在其领土 内拥有制定、适用和解释法律制度的最高权和独立 权。”政府即政权和机构,如不拥有主权,便不能 称之为国家。 (二)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1.国家是法律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国家与法是同时出现的 。法律离不开国家,从属于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 4 与发展的政治基础。
(3)同属中国的大陆、港、澳、台各自有自 己的法律体系。以香港为例,就法制而言,香港属 于普通法系,同时还具有英国殖民主义的色彩,此 外,还残留了少许大清律例与习惯混杂其中。 (4)我国现在的“一国两法”属于多个法系 。香港回归祖国以后,并且随着澳门的回归,我国 特殊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下实施的法律,事实上属于 不同的法系。 3.“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 “一国两制”对中国当代法的体系、法的渊源 、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的解释等方面都已经和 正在带来多方面的影响。
第二十一章 法与秩序.
第一节 秩序对人类的意义 第二节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第三节 法的秩序价值的实现 第四节 社会改革中的法的秩一、秩序的含义 秩序,按照中国的传统解释,秩即常, 秩序即常度,指人或事物所在的位置, 含有整齐守规则之意。从最广泛的意义 上,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 变化的规律性现象。
第三节 法的秩序价值的实现
一、法的秩序价值实现的含义 法的秩序价值实现,是指法有效地调整 社会秩序,实现了法所预定的秩序目标, 并使依法建立的秩序得以维持、巩固和 发展。
二、法的秩序价值的实现方式 划定、分配和调整利益 暴力方式和规范方式
三、法的秩序价值的实现标准 法的规范功能的发挥程度 法对社会矛盾的解决状况 法对违法行为的控制效果 法对权力滥用的制约机制
二、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必需 三、秩序是人类发展的要求
第二节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一、法对秩序的重要意义 规则对秩序的必不可少 法本身为秩序而生 法为秩序提供预想模式、调节机制和强 制保证 法本身就是秩序
二、秩序是法的价值基础 秩序是法的价值 法必为秩序服务 秩序之所以是法的价值基础,根据在于: 由法对于社会的意义所决定;由秩序本 身的性质所决定;由法的其他价值所要 求;不等于秩序是法的唯一价值。
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秩序“意指 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 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秩序多用于社会领域,即所谓“社会秩 序”。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 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 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 和心理的安全性。
英国社会学家科恩总结的那样,秩序有以下五 种规定性: 一是“秩序”与社会生活中存在一定限制、禁 止、控制有关; 二是它表明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相互性: 每个人的行为不是偶然的和杂乱的,而是相互 回答或补充他人的行为的; 三是它在社会生活中捕捉预言的因素和重复的 因素:人们只有在他们知道彼此期待的情况下, 才能在社会上进行活动; 四是它能够表示社会生活各组成部分的某种一 致性和不矛盾性; 五是它表示社会生活的某种稳定性,即在某种 程度上长期保持它的形式。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重点笔记整理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重点笔记整理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目录第一编法理学导论第一章法学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法理学基本概念第四章法、法律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法律体系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法的要素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权利和义务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法律行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章法律关系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法的起源与发展第十二章法的历史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法律演进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四章全球化与世界法律发展14.1 复习笔记14.2 课后习题详解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法的运行第十五章法的制定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1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六章法的实施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1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法律程序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1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八章法律职业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1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法律方法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1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法的价值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2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21.1 复习笔记21.2 课后习题详解2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22.1 复习笔记22.2 课后习题详解2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法治与法治中国第二十三章法治原理23.1 复习笔记23.2 课后习题详解2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法治与经济和科技24.1 复习笔记24.2 课后习题详解2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五章法治与社会发展25.1 复习笔记25.2 课后习题详解2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26.1 复习笔记26.2 课后习题详解2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试看部分内容法理学导论第一章法学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学的历史★★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1)表1-1 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2)表1-2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考点二:法学与相邻学科(见表1-3)★★表1-3 法学与相邻学科考点三:法学的研究方法(见表1-4)★★★表1-4 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理学课件第二十一章 法的作用
第二节 法的作用
★最常见的分类是将法的作用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雨里孤村雪里山。看时容易画时难”。 --中国民谚
第二节 法的作用
四、法的规范作用 (一)指引作用
1.有选择性的指引
《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 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二节 法的作用
(四)教育作用
《伊朗的鞭刑》
(五)强制作用 ①强制社会主体作出某行为或抑制某行为 ②强令对他人或社会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③对违法者予以制裁
法谚:“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第二节 法的作用
三、法的社会作用
(一)法的社会作用 1.分配社会利益 2.解决社会纠纷 3.实施社会管理 (1)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生活秩序
(一)“法律无用论”与“法律万能论”的谬误
“那些相信万能国家的人,一定不会假设柏 拉图的哲人君主,他们必须假设有一个在超人之 下的超人治理者,或一个超人占多数并以权力委 诸超人行使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在我们生活的地 上世界里,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 段,那么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而 如果它不能再得到有组织的宗教和家庭的支持的 话,那么它就更加需要这些方面的支持了。” --庞德
第 二 十一 章
法的作用
法的 作 用
第一节 法的功能 第二节 法的作用
“中国人迷信过许多东西,惟独没有迷信过法,没有迷信过全面调 整社会关系的法”。 --梁治平 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 对未来的世界。 --梁治平 “法再大,都不如我的婆婆和茅根叔的嘴大。” --电影《浴女河》
《法的基本理论》课件
04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律义务、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由行为人 承担的不利后果。
它反映了法律制度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和谴责,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 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本质是代表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人进行制裁,具有国家强制性和 道义性。
法具有规范、引导、制裁 和保障等作用,旨在维护 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利益 和促进社会发展。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
法是国力
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对所 有社会成员具有普遍适用 性。
强制执行性
法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施的特征,违反法定义务 或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 制裁。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 个要素构成。
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客体
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 、行为、精神产品等。
法律关系内容
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 的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法律关系的种类
责任性原则
违法实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追 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06
法的发展与变迁
法的发展历程
古代法
古代社会的法律主要基于习惯和习俗 ,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变。
中世纪法
中世纪法律以教会法和封建法为主要 形式,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商业的发展 ,商人法和海商法逐渐兴起。
近代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近代法律体系 逐渐形成,以宪法、刑法、民法和程 序法为主要组成部分。
01
02
03
04
绝对法律关系
《法的价值的释义》课件
秩序和自由是相互依存的,但在某些情况下,秩序的维护 可能限制个人的自由,例如在维护公共秩序时对个人自由 的限制。
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
根据价值的重要性程度,优先满 足更重要的价值,例如在个人自 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社会秩序更
为重要。
个案平衡原则
在特定情况下,综合考虑各种价 值的重要性,寻求平衡点,以满
手段。
02
法的价值的重要性
保障人权
自由价值
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包括言论、信仰、结社、迁移 等自由,确保个人不受非法干涉
和限制。
平等价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 地位、财富如何,每个人都应受到 公正对待,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
尊严价值
法律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尊严,不 容许任何形式的侮辱、虐待和不人 道待遇,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
权利保障
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防止权力滥用和非法侵 害,确保个人权利得到有 效保障。
道德支持
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持,通 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弘扬社 会正义和良好风尚,促进 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
03
法的价值的具体体现
自由
自由:指法通过制度保障个人 或群体的自主行为,不受他人 干涉。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保 障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广泛 的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 由等。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平衡。
法律通过制裁违反秩序的行为,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稳定。
04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解决
价值冲突的表现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可能存在冲突,例如 个人自由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平衡问题。
自由与平等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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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法理
➢ 等级结构秩序观
➢ 自由、平等秩序观
➢ 社会本位秩序观
➢ 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第一节 法与秩序
二、 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一) 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二) 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三) 维护经济秩序 (四) 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五) 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荀子:“人生而有欲,欲而不 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 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 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 礼义以分之。”
性,缩小它们之间的矛盾性。 • 第一,在良好的社会制度下,效率和公平本质上是统
一的。 • 第二,正确的效率观包含或部分包含着社会公平因素,
是伦理与功利的统一,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 第三,效率是以自由而公平的竞争为前提的。
第三节 法与效率
二、 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 第一,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
亚里士多德:“公民们都应遵守一 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 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 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 救。” 李维:“拥有自由,就是拥有无需 依赖任何他人的意志,仅凭个人力 量卓然挺立、独自行事的能力。”
提图斯·李维
第二节 法与自由
• 马克思、恩格斯:“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 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 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 定的一样。”
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 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 ➢ 效率的概念和价值标准的适用范围大致有三种情况: • 第一,资源配置上的效率。 • 第二,收入分配上的效率。 • 第三,特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上的效率。如法律资源、 政治资源。
第三节 法与效率
(二) 效率与公平 ➢ 效率与公平是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社会价值。 ➢ 在效率和公平之间,我们要尽量扩大它们之间的适应
权利公平的三重意义: ➢ 权利主体平等; ➢ 享有权利平等,特别是基
本权利平等; ➢ 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
罗尔斯:“一个社会体系的 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 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 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 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思考题
1. 法如何维护秩序? 2. 为什么会存在无需法律的秩序和有法律却无秩序 的状态? 3. 如何理解“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4. 法如何促进效率? 5. 法如何实现正义? 6. 如何理解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 孟德斯鸠: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 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 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第二节 法与自由
(二) 自由对于人的价值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 卢梭:“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
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 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 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 马克思、恩格斯:“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
马克思: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第二节 法与自由
(三) 法律保障自由的原则 ➢ 第一,个人自由并存原则。 ➢ 第二,消极自由之保障原则。 ➢ 第三,积极自由之保障原则。 ➢ 第四,公益干预原则。
摩托车头盔
第三节 法与效率
一、 效率释义 ➢ (一) 效率的含义 ➢ “效率”的基本意义: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
第四节 法与正义
二、 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 赛尔苏斯:“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 • 叶适:“盖人不平而法至平,人有私而法无私,人有
存亡而法常在,故今世以‘人乱法不乱’为常语,此 所以难于任人而易于任法也。 ➢ (一) 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 ➢ (二) 法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 (三) 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 (三) 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美]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 美国哲学家。
第一节 法与秩序 第二节 法与自由 第三节 法与效率 第四节 法与正义
本章导言: 法的基本价值集中体现在
秩序、自由、效率、正义、 人权等目的价值上。为了更 好地了解法的基本价值,本 章就秩序、自由、效率、正 义的法理进行了多方面的解 析,并阐述了法对维护秩序、 保障自由、促进效率、实现 正义的作用。
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第二节 法与自由
二、 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一) 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 ➢ 第一,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强制和侵害。 ➢ 第一,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强制和侵害。 (二) 法律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 第一,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及其实现方式。 ➢ 第二,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 第三,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第四节 法与正义
(二) 正义的种类 ➢ 第一,从主体的角度,可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
会正义。 ➢ 第二,从正义发生和实践的领域的角度,可把正义划
分为道德正义、法律正义、经济正义、政治正义、全 球正义、转型正义等。 ➢ 第三,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角度,可把正义划分 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第五版)
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价值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 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 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 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 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美]约翰·罗尔斯
6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子 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 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 老人支出
第四节 法与正义
一、 正义释义 (一) 正义的含义 ➢ 第一,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 ➢ 第二,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 ➢ 第三,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 ➢ 第四,正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是理想的关系。 ➢ 第五,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 ➢ 第六,正义指一种公正的体制。
促进生产力的进步。 ➢ 第二,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
物质利益而奋斗。 ➢ 第三,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效益的目的
占有、使用或转让(交换)财产。 ➢ 第四,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
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 第五,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 第六,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
第一节 法与秩序
一、 秩序释义 (一) 秩序的含义
秩序往往“意指在自然进程和 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 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 在哲学上,秩序是指其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
➢ 社会秩序意指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 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二) 社会秩序观的四种类型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Treaty of Münster, 15 May 1648 (1648) by Gerard ter Borch
第二节 法与自由
一、 自由释义 ➢ 哲学上自由的含义: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 ➢ 政治学与社会学上自由的含义:自由所指涉的则是人
与社会的关系的一种状态;自由是指免于他人的压迫 或控制,每个人能够自主地安排自己的行为。 ➢ 法学上自由的含义,所指涉的是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 系。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 所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