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助磨剂企业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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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助磨剂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1.4.6

水泥助磨剂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泥助磨剂企业管理,提高水泥助磨剂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水泥、水泥助磨剂产品标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助磨剂生产企业及水泥助磨剂原材料供应商。

第三条水泥助磨剂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参考采用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确保有效性和符合性。

第四条企业法人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企业法人可以任命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

第五条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中国水泥协会和省级建材(水泥)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水泥助磨剂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保证出厂水泥助磨剂的产品质量。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企业应设立以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和符合《水泥助磨剂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1)的化验室。

(二)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企业化验室和生产车间的质量管理工作。

(三)化验室负责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生产车间负责本部门的生产和设备维护。

(四)化验室需取得中国水泥协会助磨剂分会颁发的验室合格证。

(五)水泥助磨剂企业化验室合格证的评审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三)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五)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第八条化验室的职责

(一)质量检验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质量控制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并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出厂水泥助磨剂的确认、检验、交货和验收

1、严格按照相关产品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对出厂水泥助磨剂的质量进行确认,编写出厂水泥助磨剂的质量确认程序文件。

2、按相关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出厂检验、交货和验收,杜绝不合格水泥助磨剂出厂。

(四)试验研究

根据用户需求进行产品试验研究,提高产品的使用性能。

第九条化验室的权限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受控状态,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二)参与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三)有权越级汇报企业质量情况,提出并坚持正确的管理措施。

(四)有水泥助磨剂出厂决定权

企业领导不得无理干预化验室的职权,更不能借故打击报复,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化验室人员配备

(一)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及研究试验和生产检验等人员。检验人员人数应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化验室从事生产检验的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

(二)化验室人员任职要求

1、化验室主任: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从事化验室工作3年以上,具备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坚持原则,熟知生产工艺、相关标准和质量法规。

2、检验和技术人员: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培训证书。

3、化验室人员要相对稳定,化验室业务骨干的任用和调动应征求化验室主任意见。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内控指标,参照GB/T19000—ISO9000族标准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二条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主要包括:

(一)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三)检验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与国家级、省级对比验证;内部抽查对比验证;使用国家有证标准样品/标准物质对比验证)。

(四)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制度。

(五)文件管理制度。

(六)样品管理制度。

(七)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八)检验原始记录、台帐和检验报告的填写、编制、审批制度。

(九)出厂水泥助磨剂的合格确认制度

第十三条检验、环境条件与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

(一)仪器设备必须按相关水泥产品标准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附件1)要求配置齐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和执行仪器的检定、校验制度,建立仪器设备档案。(二)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证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三)检验环境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试验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应按水泥助磨剂产品标准的要求,定期向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寄(送)样品进行型式检验,同时接受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结果以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

(一)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使用统一的表格,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按月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按期存技术档案室。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三年。台帐应长期保存。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完整,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加盖修改人印章,涉及出厂水泥助磨剂的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化验室主任签字。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和统计,每月有月统计报表和月统计分析总结,全年应有年统计报表和年统计质量总结。企业应创造条件,建立计算机质量管理数据库。

第十六条人员培训和考核

(一)每年年初应制定企业内部培训和考核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和总结。

(二)参加国家和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的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等专业培训和考核。

(三)建立人员培训档案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原材料供应商,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建立原材料供应商的档案,并对其符合性进行评价。对质量波动大的原材料应及时记录,并在生产时注意搭配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及时通知供应商或委托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或仲裁检验。原材料控制指标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第十八条水泥助磨剂原材料供应商应按相关原材料的标准进行检验,所出厂的原材料应对人体无害,并注明危害等级及防护措施,随出厂提供每批原材料的品质检验报告,每种原材料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安全性检验报告(如重金属、甲醛、氨等),在包装和运输中避免混杂。

第十九条水泥助磨剂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第五章水泥助磨剂的生产和过程质量管理(半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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