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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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讲解
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
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这一法定概念更为确切、具体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内容,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科学地区分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我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
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
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
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
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构
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
方造成侵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具有防卫意识,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

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

由于斗殴的双方
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
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

但是,在斗殴过程中
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一般来说,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即当不法侵
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或手段时,如果能够通过毁损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则可以通过毁损其财产进行正当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

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差距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利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

2.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

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这一规定,称之为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的防卫性质和防卫条件与前述的防卫理论是一致的,其特殊之处有两点:一是针对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殊规定;二是针对这种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所采
取的特殊防卫措施。

所以,它又是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一个补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严重的暴力犯罪。

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条件
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2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4具有避险意识。

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

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

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

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
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

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

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前者是一般共同犯罪的概念,后者是犯罪集团的概念。

二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概念与种类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2.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从犯的概念与种类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0 ”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

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
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
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

所谓辅助作用就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
罪实行,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

由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
中只是居于辅助性的地位,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只能是从犯。

4、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胁从犯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这里的被胁迫是指
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
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6、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教唆犯的概念及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在刑法理论上,
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具体些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预备的人,使他人决
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

8、教唆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
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七、刑

一缓刑
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

1.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
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接
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第二曰内,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已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如果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则应从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前先行羁押
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期与缓刑考验期的性质不同。

3、缓刑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
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减刑制度
1.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2.减刑的条件
1前提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
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3、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
罚予以适当减轻。

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
须有一定的限度。

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
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
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
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
十年。

4、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
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原判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其中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建议书由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需先报省级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再提出。

2有减刑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
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三假释制度
1.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
的制度。

2.假释的适用条件
1前提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故
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
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

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于
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3执行刑期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
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X才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
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4消极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首先,不管对累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
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其次,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暴力性犯罪”除
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
害、武装叛乱、武装、劫持航空器等罪。

最后,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十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此外,根
据《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
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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