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业务典型案例讲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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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堵截及稳妥处置A银行票据诈骗案始末

2006年3月16日,黑龙江银监局及A银监分局成功堵截了A银行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这是一起由内外勾结引发的巨额金融诈骗案件。这突如其来的案件,对A银行来说犹如一场“灭顶之灾”,使该行陷入支付危机。面对惊天大案,监管当局以超强的风险识别与高超的监管技巧,力挽狂澜,成功堵截,为国家挽回了巨额资金损失。

一、案发及风险处置基本情况

A银行成立于1988年9月5日,案发前,截至2006年2月末,A 银行资产总额4036万元,其中贷款余额3094万元,不良贷款1889万元,不良贷款率61.05%;负债总额4022万元;账面所有者权益14万元。

2006年2月14日,经人民银行某县支行、A市中心支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总行的逐级审核同意,A银行领取了5000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

2006年2月28日,A银监分局在接到A银行开办票据业务报备的材料后,经请示黑龙江银监局,向A银行下发《监管通知》,禁止该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但该行拒不执行《监管通知》,于2006年3月2日为出票人A公司办理了30笔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合计金额3亿元(单笔金额为1000万元),收款人为深圳B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6年9月1日,用途是出票人承建A市中五路改造工程项目(经向A市政府咨询,中五路改造工程项目尚未立项),向B公司购买原材料和设备(提供伪造的3.5亿元的购货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2006年3月2日,B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廊坊C公司;农行辽宁省某县支行为该公司办理了票据贴现;C公司将贴现款29609万元分3笔全额划回出票人A公司在A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A公司从该账户提现40万元,同时办理两笔转账,分别为3900万元和60万元。其中, 3900万元转入该公司总经理在A银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60万元划给A市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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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均发生在同一天。

2006年3月2日-7日,A公司将2869万元分别汇往河北、安徽、山东、杭州、深圳、江苏、A市等地的个人和企业账户。

2006年3月6日,贴现行将A银行承兑的29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给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之后,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又将29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给建行上海分行。

2006年3月14日,A银监分局通过非现场旬报发现A银行存款突增,进而发现办理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后,立即向省局进行了汇报。省局于2006年3月15日派出工作组赴A市就此事展开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风险识别,工作组认为该业务涉嫌票据诈骗。2006年3月16日上午,工作组和A银监分局局长向A市政府主管领导通报了上述情况,建议立即派公安部门司法介入,以控制A银行的票据风险。当天下午,A市公安局以A公司涉嫌票据诈骗立案,并进驻A银行,冻结了出票人A公司及其总经理在该行开立的存款户资金合计26640万元。至此,此案正式进入侦破、缉捕、追缴程序。

2006年3月19日,A市公安局将A银行主任刑事拘留。A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闻讯后逃跑,2006年4月11日,二人在呼和浩特市被抓捕归案。2006年7月14日,A市公安局完成案件侦破工作,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案发后共追缴各中介人收取的赃款1100万元。目前,A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A银行主任有期徒刑三年,A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罪行还在审理过程中。

截至2006年11月30日,该案件给A银行和贴现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260万元,如果扣除贴现利息391万元,案件的直接损失金额为1869万元。

二、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资金

A公司董事长A是A市一名口碑极差的包工头,2004年底,A从哈尔滨市某局工作人员B处听说A市要对中五路进行改造,而后二人便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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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注册成立了A公司,法定代表A,股东B。二人商定由B负责运作中五路立项事宜,A负责工程预算、施工及一切费用资金。到2005年7月,由于B负责运作的中五路立项事宜子虚乌有,B便退出合作。A便根据道听徒说的信息异想天开想自己融资,准备运作承包中五路改造工程,实质这只是个借口,目的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到2005年底,A经人介绍与杭州市的无业人员C相识,C称如果A能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就可为其办理贴现,并介绍其与深圳B公司法定代表人D和台湾人E相识,商量一起运作此次融资事宜,同时约定由A公司在贴现款到户后,按11%比例向其支付中介费。

由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需要银行配合,A为此找到同乡好友A银行主任G询问能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并且口头告知G只有资金到位,中五路工程才能立项。G考虑到与A是十多年朋友,同时受利益驱动,就答应帮助A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此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文件,2005年10月28日,A银行以《关于A银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请示》(--信字[2005]11号)向人民银行某县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和票据凭证,经人民银行某县支行、A市中心支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总行的逐级审核同意,2006年2月14日,A银行职工M、县人民银行N 陪同人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的有关人员到上海领取5000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然后到苏州领取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

在C为A介绍认识了深圳B公司的D并多方联系其他当事人后,众人来到A银行考察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事宜。A银行主任G与各方人员进行了接触。2006年2月14日,A公司董事长A伙同该公司总经理以虚构的A公司承建A市中五路改造工程项目名义,并利用与B公司签订的虚假购买原材料和设备(标的额3.5亿元)的供销合同和B公司提供伪造的三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无原件,价税合计总额3.1亿元),向A银行提出办理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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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日,杭州C某、深圳D某、台湾E某到达A银行见到G,2006年3月2日,贴现行一行四人到达A银行,A银行为A公司办理了30笔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计金额3亿元(单笔金额为1000万元),收款人为深圳B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6年9月1日,由廊坊C公司实际负责人K将该承兑汇票向贴现行申请贴现。2006年3月2日,贴现行工作人员在A银行实地为廊坊C公司办理了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并扣除贴现利息341万元,同时K留取中介费50万元,而后贴现行将余额共计29609万元以电子汇兑的方式分三次汇入A公司在A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一)A银监分局及时发现疑点

2006年2月28日,A银监分局在接到A银行开办票据业务报备的材料后,按黑龙江银监局指示,向A银行正式下发《监管通知》,禁止该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此后加强了对A银行非现场监管力度,除日常报表外,还通过电话询问等方式监测,密切注意A银行异常情况。2006年3月14日,A银监分局发现A银行存款突增近3亿元,立即对该行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行所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1、出票人无真实贸易背景。经查,该行为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用途是用于A市中五路改造,经向市发改委查询,A市中五路改造没有立项。

2、超出风险控制能力,违背审慎经营原则。该社2006年2月末资产总额只有4036万元,竟然办理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而该笔业务敞口风险为3 亿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规定。

3、拒绝监管部门监管。2006年2月初,该行向A银监分局报备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A银监分局认为该行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水平均不具备开办此项业务能力。2006年2月28日,A银监分局向该社下达严禁办理此项业务的通知,并指派两人专程送达。但该行仍然我行我素,于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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