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供用电合同(一)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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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_
(2)用电分类:
(3)生产班次:,周休日

3.用电容量 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千瓦(具体用
电设备清单见附表)。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HZ电源、220/380伏电压的 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式采用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 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 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 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 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 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 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 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 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1) 供电方从线路公用变号低压
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百度文库。供电容量为千瓦。
(2)用电方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备用电源采用:
a.供电方从路用变低压杆
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千瓦。
b.由用电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UPS)
容量为千瓦。
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 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约定事项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 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 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 配合检查。
a.用电方每月日定期交付。
b.供电方委托艮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c.。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
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元。用电终 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 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 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2)用电方用电容量在100KW及以上时,按国家规定加装
无功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 标准为。
(3)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分时电 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 费的方式为: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 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如用电方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0.85以上,或用电方谐波 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超过 国家标准时,供电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用电方应负责采取措施 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责任分界点设在处。属于。分界点电源侧
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 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 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 通知对方。
比为。用于计量用电量。
2.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装表计量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 的用电量,约定按每月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
电量的%计算。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
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 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 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低压供用电合同(一)
合同编号:
供电方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传:
邮编:
四、用电计量
1.电方根据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 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方。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 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1)用电计量安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
为安培,无功电能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
于计量用
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
电能表为安培,无功电能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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