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新闻报道是否具有示范效应

合集下载

媒体案件报道的基本原则和职业伦理

媒体案件报道的基本原则和职业伦理

媒体案件报道的基本原则和职业伦理摘要:随着我国媒体报道自由度的提高,现阶段案件报道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和无序性。

2010年在媒体详实报道福建南平发生的恶性杀童事件后,短短一个月时间内又接连发生多起类似案件,引起人们对于案件报道中媒体基本原则和职业伦理问题的热议,有的赞同媒体报道会引发“示范效应”,认为媒体对于类似的重大案件应该进行“冷处理”,尽量少报;有的则认为媒体应该尊重新闻规律,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报道。

本文以“南平案”的报道为例,对传媒业内不同的两种报道价值取向进行分析和比较,认为媒体在案件报道中应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遵循在不掩盖事实真相的前提下进行负责任的报道的原则。

关键词:案件报道;客观原则;媒体伦理;媒体自律中图分类号:g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038-02一、绪论案件报道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对各类司法案件中具备新闻价值的案件事实的报道,报道的范围包括案发经过、案发原因、案件侦破、案件审判处理等。

法制日报社高级编辑李矗认为“所谓案件,是指社会现实中触及法律问题或引起法律诉讼的具体事件,在该具体事件中,相关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冲突、非经法律手段不能解决。

所谓案件报道,也就是新闻媒体对于上述具体法律事件的披露和传播”。

因此案件报道既属新闻范畴,亦属司法范畴。

长期以来,我国有关部委为了防止案件报道干扰案件的侦查和审理、防止案件报道对社会产生不良的负面效应,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案件报道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以此来规范媒体案件报道行为。

这些文件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公开的法律法规,如1999年司法部发布并实施的《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单位采编案件的规定(试行)》;二是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如2000年公安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重特大刑事案件新闻报道管理的通知》、2005年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报道的通知》等。

三是行业自律规定,如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1997年修正的《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

论侦查过程中的犯罪新闻报道

论侦查过程中的犯罪新闻报道

论侦查过程中的犯罪新闻报道【摘要】犯罪新闻报道在侦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揭示犯罪行为帮助警方收集线索。

报道中存在的不准确信息和过度渲染也会影响案件侦查进展和嫌疑人的形象。

媒体在侦查中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同时警方与媒体之间的合作也是提高案件侦查效率的关键。

犯罪新闻报道对舆论和社会影响深远,应确保报道准确公正。

加强警方与媒体的合作,确保犯罪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是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犯罪新闻报道在案件侦查中的重要性不可低估,需要警方与媒体共同努力,确保其正面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关键词】犯罪新闻报道,侦查过程,挑战,影响,媒体,警方,合作,案件进展,重要性,准确性,公正性。

1. 引言1.1 犯罪新闻报道的重要性在社会中,犯罪新闻报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犯罪行为会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而及时、准确地报道这些犯罪事件,有助于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警惕。

犯罪新闻报道不仅可以提高公众对犯罪现状的了解,促使人们警惕犯罪行为,还可以向社会传递法治理念,增强社会公正意识,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通过对犯罪新闻的报道,公众可以了解到各种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使得广大市民更加警觉和警惕,有助于防范犯罪的发生。

犯罪新闻报道也起到了监督执法机关的作用,促使警方更加重视犯罪现状和破案率,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

犯罪新闻报道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不仅是传媒的一种责任和使命,更是对社会公正、法治和安全的一种维护。

在侦查过程中,犯罪新闻报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警示和启示。

1.2 侦查过程中的挑战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和执法机构面临着诸多挑战。

犯罪分子通常会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犯罪行为,使得案件调查变得更加困难和复杂。

他们可能销毁证据、伪造alibi,或者向关键证人施加压力,阻碍警方获取真相。

现代科技的发展也给犯罪调查带来了新的挑战。

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进行犯罪活动,一些犯罪行为甚至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使得警方难以追踪和定位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中的媒体报道与公开审判

刑事案件中的媒体报道与公开审判

刑事案件中的媒体报道与公开审判在当下社会中,媒体的发展与普及不可忽视。

作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刑事案件的媒体报道也涉及到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公开审判的过程中。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媒体报道与公开审判的关系以及相关问题。

一、媒体报道的重要性媒体报道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媒体报道可以传递案件信息,让公众了解案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

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增强法治观念。

其次,媒体报道还可以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确保他们依法行事,不滥用权力。

此外,媒体的曝光还可以为案件提供更多线索和证据,有助于案件的调查和侦破。

二、媒体报道的挑战与问题然而,刑事案件的媒体报道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常常受到质疑。

有时候,媒体可能会以煽动性的标题和不客观的语言报道案件,引发公众的误解和情绪化的讨论。

此外,部分媒体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可能无意中泄露涉案人士的个人信息,侵犯他们的隐私权。

这给当事人和案件的调查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影响。

三、公开审判的意义和目的公开审判是刑事案件中的一项重要程序。

公开审判的目的是让公众了解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结果,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通过公开审判,社会可以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法官和各方当事人公正地履行职责。

公开审判还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四、媒体报道与公开审判的协调与平衡媒体报道与公开审判是相辅相成的,二者需要在协调与平衡中发挥各自的作用。

首先,媒体应该准确报道案件信息,避免不实和夸大其词的报道。

其次,媒体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在报道中泄露个人信息。

同时,媒体也应该遵守法庭规则,不得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

另外,法院和司法机关也应该加强对媒体的引导与监督,确保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总结:刑事案件中的媒体报道与公开审判是保障社会公正和法治的重要因素。

媒体报道可以传递案件信息,监督司法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

暴力犯罪的媒体诱因与对策反思——规避模仿示范效应的新路径

暴力犯罪的媒体诱因与对策反思——规避模仿示范效应的新路径
至于发生在广东 、 江苏 、 山东 的三 起 案 件 是 隔 日相 继 发 生 的 ;
以给媒体报道示范效应 的规避 及犯罪 的启示 。问题 的关 键在 于如何 挫败犯罪人 的犯罪意 图, 令其 通过犯罪获得 的利益远不及 因
而且 , 在犯 罪对象 的选 择和 手段 方 面也呈 现 出高 度 的相 似 性, 亦即犯 罪人均为持刀 或其他 凶器 , 针 对不具 备反 抗能 力 的小学生或者幼儿 园幼童 实施砍杀 行为 。行 凶者 的行 为无 疑是恶劣 的, 因而一经媒 体披露 , 迅 即遭到公众 的 口诛笔伐 , 但 问题在于 , 媒体连篇 累牍 的报道 , 不仅 没能让 犯罪 分子 就 此罢手 , 反而使类似事件表现 出“ 扎堆 ” 涌现之 “ 怪现 象” , 短 期 内, 引起 一定 的社会恐慌。 由此 , 有业 内专家 呼吁 : 应 警惕 媒体成 为校 园血案频发 的帮凶。 总结持此种 见解之学者 的理 由 , 无外乎在 于强调 甚或放 大 该类 “ 校园暴 力事件 新 闻报道 的负面 效应 ” , 即因报 道而 引发的“ 模仿效应 ” 或“ 示范效应 ” 。例如 , 有学者认为 “ 福建
论证路径存在何种差异 , 其研 究结论 却毫无 例外地 具有 “ 折 中意味” 的趋 同性 , 即不完全否 定媒体对 暴力犯 罪进行 报道 的价值 , 然而, 认为其报道 模式存有 不足 , 且需 改进 ; 至于具
体 的改进方式 , 则 无不 为“ 避 免犯罪 细节 展示 ” 、 “ 杜绝 炒作 渲染” 等等 。对此 , 笔者 以为 , 这种 泛泛而 论的研究 , 并 不足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2—2 6 6 3 ( 2 0 1 3 ) 0 3— 0 0 3 6— 0 4

校园杀童案报道的媒介伦理探讨

校园杀童案报道的媒介伦理探讨

校园杀童案报道的媒介伦理探讨作者:张子娟蒋建国来源:《新闻爱好者》2011年第10期摘要:2010年3月至5月,中国连续发生数起校园杀童血案,关于媒体报道是否存在“示范效应”也成为业界和社会热议的话题之一。

笔者拟以波特图式分析媒体报道的两难困境,并进一步分析媒体是否真的打开“潘多拉魔盒”,最后从新闻专业主义的角度去探讨媒体报道如何在自由和责任之间把握平衡。

关键词:校园杀童案媒体伦理媒体报道校园血案真相,尊重公众知情权,进一步做好社会防范;媒体沉默不报或者报道不充分,谣言四起,易引起社会恐惧,或者引起更大社会矛盾的爆发。

究竟报与不报,站在信息传达者的立场,还是以社会责任为最高标准,在社会大众的质疑声中,媒体也处于两难之中。

本文试图以波特图式分析不同媒体在校园杀童案中的伦理依循路线,以便分析媒体报道的两难窘境。

“波特图式”与校园杀童案的报道态度分析波特图式是由哈佛神学院的拉尔夫·波特博士设计的一种道德推理模式演变而来,它是将道德分析的四个方面(定义、价值、原则、忠诚)纳入其中,通过了解道德分析中的诸多因素,运用社会伦理学的推理方法,提高有关媒体伦理的辩论水平和理性工作的质量,从而在以后长期的媒介实践中加强选择的合理性。

图式如下①:笔者试用波特图式分析不同媒体对校园杀童案的报道态度,以此更清晰地看出媒体报道各自的价值观和判断的差异。

情景是自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发生小学校门前残杀儿童的事件经媒体报道并引起社会关注以后,至5月12日,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全国各省接连出现了至少6起校园暴力凶杀案。

有人认为,是媒体的报道造成了“示范效应”,甚至有人直接称媒体为杀童案“帮凶”。

在对校园杀童案的报道中,一些媒体选择淡化处理或者不报,比如南方日报记者张蜀梅在微博中表示:“今天上午我个人决定放弃派记者前往泰兴采访。

同时报告上级领导。

改用网视焦点的方式关注事件,同时对近期连续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进行反思……”而一些媒体则紧密关注事态发展,采访遇害者家长、学校、行凶者的邻居等相关人员,并对凶手作案动机进行推测,试图完整地呈现血案的真相,以通过报道来警示社会,更好地实现社会防范。

论媒体的示范效应

论媒体的示范效应

论媒体的示范效应论媒体的示范效应一、媒体的示范效应什么是媒体的示范效应?模式示范论是从社会学角度提出的新闻媒介效果理论,即“媒介内容对受众行为具有模式化的示范效果”。

媒体的示范效应怎么来的?这一理论主要由两个典型例子进行内容分析得出。

一是美国学者论诺.韦茨曼和她的同事对供学龄前儿童看的小人书内容进行分析;二是美国学者西伦.厄洛里及同事对肥皂剧的饮酒镜头对妇女酗酒行为分析。

西方社会责任论中提出,新闻不仅要给予公众充分地表达意见的自由,还要有社会责任意识,引导正确的社会舆论,教化社会公众。

媒体设置议题,引导公众发表舆论,基础是在媒体全面、正确、客观、公正的公布信息的基础上,而面对缤纷的信息,到底哪个是正确的,哪个是公正的,哪个最接近事实。

而如今大众传媒以无可比拟的信息功能与娱乐功能使它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建制。

与此同时,大众传媒中的伦理问题也愈加突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媒体也越来越向商业化地方向发展而逐渐忽视了本身应该具有的积极地示范效应。

少数传媒依凭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大肆聚敛财富,在竞争中不择手段,出现了低俗的唯利化、媚俗化的行为倾向。

这种无视真善美、迎合假丑恶的行为现象已严重危害着公众、社会和媒体自身。

二、媒体负面的示范效应(1)从电视相亲节目看媒体示范效应正如现在各大卫视非常火爆的电视相亲节目,一方面它创下了高收视率,另一方面它也遭受到了各方的指责,因为它在触碰着社会的道德底线。

节目中出现的一些类如“我还是坐在宝马车里哭吧”一类言论更是在我们的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其实像嫁了好丈夫这样的想法自古就有,但始终是难登大雅之堂,这种言论作为一个个体的选择本无可厚非,公众无权制止你,但是这种言论在公共媒体里进行这般广泛的传播,就会让很多观众误以为,这种言论既然可以在这样大的电视媒体里播出那就是具有一定合法性的,这无疑是在挑战着整个社会的承受底线。

一个本来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相亲节目如今却成了拜金和炫富的舞台,一个与人生与爱情相关的话题,过程中却充满了铜臭、讥讽、露骨、自私,甚至是互相谩骂。

论“富二代”犯罪新闻报道的失范与规范

论“富二代”犯罪新闻报道的失范与规范

新 闻快餐 化的倾 向使新 闻标题 制作 发生 了新 的变化 。 很多新 闻报道在标题 上 下 足了功夫 , “ 富二代” 犯罪新 闻报道更
是如此 。 实 题 和 虚 题 是 新 闻标 题 的两 种 主 要 类 型 ,法 制 新 闻报 道 一般 采 用 实 题 型 , 其最大特色就是直观 明了 , 但 不 能 有 主观
“ 仇富 ”的社 会心态 不无关 系 , 这也 与部 分媒体 的 “ 推波助澜 ”不无关 系 , 媒体 的
行 为 因 此遭 到 诟 病 ,媒 体 报 道 的客 观 、 公 正、 平 衡 的精 神 也 遭 到 了质 疑 。“ 富二代” 是 一个 复杂 而 特 殊 的 群体 , 应 客 观地 具 体 分析 , 不 能 以偏 概 全 。 二、 “ 富 二 代 ” 犯 罪 新 闻报 道 的 失 范 表 现 从 “ 胡斌案 ” 一直 到最近 的 “ 李 天 一 案 ”, “ 富二 代 ” 概 念 被 社 会 各 界 高 度 关 注。 媒体对 “ 富二代 ” 群 体 犯 罪 行 为 的 揭
是 存有 一 些 失 范 表 现 : 1 、 报 道 标 签 化 负 面化
发 “ 媒 体 审 判 ”等 消 极 影 响 , 这 对 受 众 和
的喜 爱 , 成 为各类媒体 推崇备 至的报道类
型。 但是 , 如果把 握不好 犯罪报 道 的量 与 度, 就 会适得其 反 , 媒体 过多地 或过 于集 中地报道犯 罪新闻 , 会使公众对类似犯罪
露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 但 犯 罪 新 闻 报 道 还
代” 犯罪新 闻报道 中有较明显的表现。


“ 富二代” 犯 罪新 闻 报 道 概 述
犯 罪 新 闻 是 法 制 新 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浅谈目前我国社会新闻存在的问题

浅谈目前我国社会新闻存在的问题

浅谈目前我国社会新闻存在的问题误区一:五花八门的明星绯闻。

作为社会新闻的一个分支,娱乐新闻是不可缺少的新闻品种之一。

无论是给读者提供消遣、愉悦,还是完善媒介的功能,吸引受众视线,娱乐新闻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目前部分媒体把娱乐新闻狭隘地理解为对明星绯闻的炒作,甚至曝光明星隐私,以此来获取轰动效应。

从王菲与谢霆峰传出“姐弟恋”,到张柏芝介入二人感情,再到媒体盛传王菲经受不住打击试图自杀,谢霆峰精神抑郁乱剪头,直到近日媒体盛传峰菲再度复合,娱乐新闻已堕落成了名副其实的“八卦新闻”。

误区二:声情并茂的两性故事。

媒体为了迎合个别读者的“窥私欲”,煞费苦心大打“擦边球”。

比如,开设当事人自述的“绝对隐私”“隐秘情感”之类的栏目,或通过记者暗访,宣扬婚外情,刊登一些两性故事,其中不乏大段大段细节描写,纯粹用感官刺激来吸引读者。

有的报纸甚至不负责任地从互联网上下载着装暴露的照片。

这些低级趣味的、思想腐朽的内容显然与国家的道德标准是背道而驰的。

误区三:细节化的血腥、暴力场景。

目前,社会新闻版几乎成了法制新闻版,满目望去都是“杀人放火”“警察抓小偷”等消息。

有些报道刻意渲染某些刺激性情节,将一些流血的、犯罪的、赤裸裸的血腥场面原生态地展示在读者面前。

对犯罪暴力行为的细节进行“曝光”,对犯罪分子的作案细节、犯罪手段、行凶现场、组织黑幕等大肆炒作,以追求传播的煽情效果。

误区四:不负责任的虚假新闻。

部分记者、编辑选择新闻的标准不是考虑其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不考虑舆论引导作用,而仅仅为了满足受众的心理需要。

造成不时有这样的事情出现:一家报纸今天发布了一则新闻,不出一天,针对同一件事又会刊出另一种截然相反的说法,无异于“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误区五:危言耸听的新闻标题。

新闻标题务求醒目,富有吸引力,但也要注意求真、求实、求正,而不应哗众取宠,极尽渲染之能事。

而今打开报纸,随处可见到这样的标题:《怪病闹得臀“冒火”,老妇重穿开裆裤》《女友要分手,小伙剁手指》《野猪猛发狂,咬掉农夫鼻》……甚至有的标题“挂羊头卖狗肉”以招徕读者。

电视案件报道如何突出正面效应——以孙伟铭案件为例

电视案件报道如何突出正面效应——以孙伟铭案件为例

电视案件报道如何突出正面效应——以孙伟铭案件为例郭荔苹【摘要】案件报道是媒体法制宣传的重要手段,在打击、震慑犯罪,弘扬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倡导社会公平等方面起着巨大作用。

一直以来,案件报道作为电视媒体的宣传内容,对社会正义具有正面效应。

但是同时,负面效应也因此而生。

电视作为社会影响最大的媒体,它对案件报道的优势更是明显,受众吸引度也更大,同样所产生的正负效应也就更突出了,例如孙伟铭案。

【期刊名称】《新闻窗》【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2页(P114-115)【关键词】案件报道;电视媒体;正面效应;孙伟;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法制理念;宣传内容【作者】郭荔苹【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广播电视台【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212案件报道是媒体法制宣传的重要手段,在打击、震慑犯罪,弘扬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倡导社会公平等方面起着巨大作用。

一直以来,案件报道作为电视媒体的宣传内容,对社会正义具有正面效应。

但是同时,负面效应也因此而生。

电视作为社会影响最大的媒体,它对案件报道的优势更是明显,受众吸引度也更大,同样所产生的正负效应也就更突出了,例如孙伟铭案。

孙伟铭系成都市某公司的一名高级职员,2008年12月14日下午5点左右,无驾驶证且喝醉了酒的孙伟铭,驾驶汽车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比亚迪牌轿车追尾,随后逃逸,呈“S”形高速前行约2公里,其间并越过双实线与正在等红灯的四辆汽车发生碰撞,致使其中一辆长安奔奔车上乘客四人死亡,一人重伤。

孙被当场抓获,并于2009年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审判依据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9月8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在维持其罪名认定的前提下,改变量刑,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频发,每年因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非常严重,成为公共安全的一大隐患。

孙伟铭成为“醉驾死刑第一人”,因此,引起受众的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全国众多传媒对孙伟铭案开展各种形式的报道,但是从实际传播效果看,媒体的争相报道并非都是正面的效应,有些媒体在深入挖掘该案件的线索时,偏离了案件本身的性质,引起受众的争议,甚至对最后的审判产生了负面的效应。

犯罪新闻报道及其社会效果分析的开题报告

犯罪新闻报道及其社会效果分析的开题报告

犯罪新闻报道及其社会效果分析的开题报告题目:犯罪新闻报道及其社会效果分析一、研究背景犯罪新闻是新闻报道的一个重要领域,每天都有大量的犯罪新闻出现在各类媒体上,涉及到的罪行类型也十分繁多,包括盗窃、抢劫、杀人、强奸等等。

这些犯罪新闻对于整个社会的影响非常深远,不仅仅是提醒公众注意安全、加强警惕,更是能够引起国家、社会制度、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深刻思考。

因此,研究犯罪新闻报道及其社会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分析犯罪新闻报道在社会中的作用、影响及其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进一步探讨犯罪新闻报道的特点、形式、与其他新闻报道的异同,寻找可能存在的规律和趋势。

同时,通过对犯罪新闻报道中的相关语言、图像、情感等方面的分析,了解新闻媒体在犯罪报道中的立场和角色,并引发对犯罪报道的伦理、道德等问题的反思。

最终旨在为提升新闻媒体的责任与公信力,以及加强社会治理提供参考。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通过对国内外文献进行系统的梳理及归纳,阅读并收集各类犯罪新闻报道及其社会效果方面的资料,形成全面、系统的理论框架。

其次,选取岛国特定时间段内的犯罪新闻进行分析,并对新闻报道中的语言表述、图像的选择、报道的侧重点等方面进行分析,以了解新闻媒体在报道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其在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

最后,运用统计学方法,对所分析的犯罪新闻报道进行量化分析,找出其中的规律与趋势。

四、研究内容本研究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 新闻报道的类型和特征通过分析一定时间段内的新闻报道,了解犯罪新闻报道的类型和特征,并与其他新闻报道进行比较,探讨其异同点。

2. 新闻报道与社会问题之间的关联通过分析新闻报道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从犯罪新闻的角度了解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对社会影响的深刻思考。

3. 犯罪新闻报道对社会的影响通过量化分析犯罪新闻报道的数量及其在社会中引起的影响,了解犯罪新闻报道对于社会治理的作用。

犯罪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中外比较研究

犯罪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中外比较研究

犯罪新闻(CrimeNews)报道是新闻报道的一项重要门类,由于其关系社会秩序稳定、个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危,具有监视社会的传播功能,因而得到了国内外媒体和受众的特别关注。

犯罪新闻报道的话题主要是“警察和安全、司法、腐败和恐怖主义,以及个人犯罪,而且包括对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的报道:街头犯罪、恐怖主义、腐败、毒品以及经济犯罪”①。

这类新闻题材由于现场感和纪实性强,在某种程度上满足或者迎合了部分受众的“猎奇”心理和收视欲望。

所以,犯罪新闻报道往往具有较高的阅读率、收视率和点击率。

根据一份美国关于1990~1996年各大新闻网的十大新闻主题调查中,犯罪新闻报道比其他形式报道多得多,超过经济和健康的报道。

②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记者因为报道犯罪新闻,引发侵害名誉权的诉讼,被告上法庭,引起新闻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讨论。

本文将从法学学理的角度剖析中外新闻媒介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期望能为新闻工作者提供参考和借鉴作用。

总体来看,犯罪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和处理方式,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有着明显的不同。

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所以把侵害名誉权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

这两种方式,犯罪新闻报道都容易涉及,因而引来新闻官司。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侮辱归纳在诽谤的范畴之内,犯罪新闻报道与名誉权的冲突方式除了诽谤还有一种,故意的感情伤害。

下面就分别论述之。

一、诽谤(Libel)根据一般的解释,所谓诽谤指的是恶意的评议。

但在法律立场上,各国对诽谤行为的构成,各有不同的解释。

例如在英国,诽谤被定义为“可以使公民受到憎恨、嘲笑或藐视的表述”,“使公民在思维正常的人中对他的评价降低的表述”等。

③在美国,诽谤的代表性定义有多种。

美国最高法院为诽谤所下的定义是:“诽谤乃对于尊严之损害,如无其他正常原因,而故意刊布有害于某个人记载,此种记载又为虚伪的、或对他人属实,而对此受害人个人则否者,亦应负一般的违法责任。

”纽约州刑法第1340条规定:“怀有恶意出版文字、印刷品、图片、画像、标记或者其他非口头形式的物品,使活着的人或对死去的人的记忆受到憎恨、藐视、嘲笑或指责,使他人受到孤立或有受到孤立的倾向,或使他人或任何公司、社团在经验或职业上的名誉有受到损害的倾向,皆为诽谤。

当前我国反腐类新闻报道娱乐化现象解析

当前我国反腐类新闻报道娱乐化现象解析

当前我国反腐类新闻报道娱乐化现象解析【摘要】当前我国反腐类新闻报道呈现娱乐化现象,引发社会关注。

娱乐化报道不仅在新闻界广泛存在,还受到公众追捧。

本文从娱乐化报道现象、原因分析、影响分析、应对措施、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娱乐化报道的原因主要包括媒体追求收视率、观众对于细节的好奇以及公众对反腐行动的关注等。

娱乐化报道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消极影响,如降低公众对反腐行动的重视程度。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加强对媒体的监管,规范报道内容,引导公众正确对待反腐行动。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讨论,可以引起社会对于娱乐化报道现象的关注,促进舆论对于反腐行动的理性讨论和认识。

【关键词】反腐类新闻报道,娱乐化现象,背景介绍,问题提出,原因分析,影响分析,应对措施,建议,总结,展望,意义。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当今我国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新闻报道中却出现了娱乐化现象。

娱乐化报道已经成为我国新闻报道的一种普遍现象,反腐败领域也不例外。

从股票行情到政治风云,从社会事件到反腐败行动,各类新闻都开始向娱乐化趋势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理性观察和消化这些信息,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娱乐化报道主要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加入了大量的娱乐元素,比如夸张、煽情、故事化等手法,使得新闻更具吸引力和传播性。

在反腐败报道中,这种娱乐化现象可能会对公众舆论和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误导公众对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如何规范和引导娱乐化报道,成为了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接下来的我们将就娱乐化报道现象的原因、影响分析以及应对措施进行深入探讨。

1.2 问题提出当前我国反腐类新闻报道普遍存在娱乐化现象,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娱乐化报道不仅影响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还可能对反腐斗争产生负面影响。

在这种背景下,问题提出如下:1. 娱乐化报道是否会模糊了反腐斗争的严肃性和紧迫性?2. 娱乐化报道是否会影响公众对腐败问题的认识和态度?4. 娱乐化报道是否会让反腐斗争变成一种娱乐化的谈资而非社会问题的关注焦点?这些建议问题将在本文的后续部分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以期能够对当前我国反腐类新闻报道娱乐化现象有更深入的了解和思考。

犯罪新闻报道是否具有示范效应

犯罪新闻报道是否具有示范效应

犯罪新闻学作业2 2008级新闻2班韩旭 08010403093 以校园血案为例探讨犯罪新闻报道是否具有示范效应自2010 年南平校园血案经媒体报道并引起社会关注以后,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全国先后出现了多起类似的校园暴力凶杀案。

对于是否是因为媒体的报道带来“示范效应”的争论已经成为每一个媒介人应当反思的问题。

一、血案中媒体的角色扮演从3月23日南平血案,到5月12日的陕西血案,媒体在血案发生、扩散(如果可以称后期的连续案件为一种扩散的话)的过程中到底扮演何种角色一直是舆论争论的焦点。

不妨对媒体在南平案中的报道内容与方式做一个粗略分析,由此可以大致刻画出媒体在血案报道中的角色。

因本文篇幅所致,因而只能以大体的概述来代替较为详细准确的内容分析。

结合横向(不同媒体)与纵向(时段内的报道数量与侧重点)两个维度指标来看,主流媒体类如新华社、《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多以评诉性报道和对策性建议为主,报道重点也侧重于事件后续的解决过程,而对于案件本身细节的描述和过程展现较少(或没有)。

而类如《扬子晚报》等都市报、晚报类则明显给予该事件更多的关注度,其报道形式既有对案件本身的报道,也有对事件发生原因的探析和相关评论。

在几类内容中,《扬子晚报》对案件本身的报道量几乎占到了其关于该事件报道总量靠的一半(王锋,翟文茜校园暴力事件新闻报道的负面效应东南传播2010年第7期)。

从微观上看,还有些报道对郑民生的描述有更为具体的“指导和示范”:如“南平血案凶手称知道捅什么地方最致命(搜狐)、“恶魔专找低年级学生下手(网易)等等。

事实上,不少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都呈献出与前几者类似的特点。

《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甚至是中新网等具有全国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媒体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必要的细节性渲染性描述。

很难说此类描述对后期的潜犯罪者们的犯罪动机诱发与犯罪手法示范没有关系。

而中新网和《南方都市报》对于郑民生因生活窘迫遭遇不幸而犯罪的表述,甚至存在塑造、加深其犯罪英雄形象的嫌疑。

法治新闻报道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法治新闻报道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传媒行业的发展与兴起,新闻领域也在不断的发展升级。

而法制新闻报道正是新闻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长久以来,法治新闻报道都给人一种严肃、刻板的印象,僵化的体制与沉闷的风格使法治新闻报道报纸的发行量不断下滑。

当前如何有效提升法治新闻报道的吸引力,提升其关注度成为新闻领域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法治新闻报道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一)舍本逐末,过度追求博取受众眼球这是当前法治新闻报道存在的最明显的缺陷与问题。

法治新闻报道与其他新闻不同,它承载着更多的社会意义与实践价值,其本身更应该追求的是对法治事件的挖掘,是对其背后意义的探讨以及对事件影响的分析,法治新闻报道应该重视新闻的真实性与突破性,而不是过度的追求新闻报纸的发行量与新闻效应,从而进入“娱乐至死”的怪圈,这不应该是法治新闻报道的归宿,也不应该成为法治新闻报道的歧途。

但是当前很多法治新闻报道都没有认清发展理念,而是过度的追求新闻的爆炸效应和发行量,认为只有法治新闻话题的热度最高,新闻效应最强,才是法治新闻报道的成功。

所以这些法治新闻部门就开始沦为“标题党”,通过内容失真的新闻标题将观众吸引到报纸中来,自主的设计一些狗血的桥段与剧情,擅自为法治新闻报纸加入剧本,使法治新闻报道变得不伦不类,失去了其专业性与权威性,无法有效地促进法治新闻报道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社会服务功能占比不足法治新闻报道与其他新闻报道类报纸存在的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法治新闻报道需要承担一部分社会责任,其本身就具备社会服务性。

法治新闻报道在做好基本的传播法治新闻知识的同时还要为社会公众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这是法治新闻报道需要做的。

尤其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理念,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大环境与大背景下,促进法治新闻报道的功能转化更具意义。

但是当前的法治新闻报道虽然可以较好的传播法治新闻与法律知识,却始终无法承担起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重担,无法有效的为民众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这并不是法治新闻报道的能力水平存在问题,而是法治新闻报道的自身定位存在的明显的偏差,才使得法治新闻报道无法得到有效的发展与进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犯罪新闻学作业2 2008级新闻2班韩旭 08010403093 以校园血案为例探讨犯罪新闻报道是否具有示范效应
自2010 年南平校园血案经媒体报道并引起社会关注以后,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全国先后出现了多起类似的校园暴力凶杀案。

对于是否是因为媒体的报道带来“示范效应”的争论已经成为每一个媒介人应当反思的问题。

一、血案中媒体的角色扮演
从3月23日南平血案,到5月12日的陕西血案,媒体在血案发生、扩散(如果可以称后期的连续案件为一种扩散的话)的过程中到底扮演何种角色一直是舆论争论的焦点。

不妨对媒体在南平案中的报道内容与方式做一个粗略分析,由此可以大致刻画出媒体在血案报道中的角色。

因本文篇幅所致,因而只能以大体的概述来代替较为详细准确的内容分析。

结合横向(不同媒体)与纵向(时段内的报道数量与侧重点)两个维度指标来看,主流媒体类如新华社、《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多以评诉性报道和对策性建议为主,报道重点也侧重于事件后续的解决过程,而对于案件本身细节的描述和过程展现较少(或没有)。

而类如《扬子晚报》等都市报、晚报类则明显给予该事件更多的关注度,其报道形式既有对案件本身的报道,也有对事件发生原因的探析和相关评论。

在几类内容中,《扬子晚报》对案件本身的报道量几乎占到了其关于该事件报道总量靠的一半(王锋,翟文茜校园暴力事件新闻报道的负面效应东南传播2010年第7期)。

从微观上看,还有些报道对郑民生的描述有更为具体的“指导和示范”:如“南平血案凶手称知道捅什么地方最致命(搜狐)、“恶魔专找低年级学生下手(网易)等等。

事实上,不少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都呈献出与前几者类似的特点。

《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甚至是中新网等具有全国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媒体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必要的细节性渲染性描述。

很难说此类描述对后期的潜犯罪者们的犯罪动机诱发与犯罪手法示范没有关系。

而中新网和《南方都市报》对于郑民生因生活窘迫遭遇不幸而犯罪的表述,甚至存在塑造、加深其犯罪英雄形象的嫌疑。

二、犯罪新闻报道之示范效应
现实中的暴力犯罪行为接连出现,与同期媒体报道呈现出交替、同步的高度关联性(时间关联而非逻辑关联)。

而对于媒体在血案接连发生的事件中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争论无非可以归结为两点,即犯罪新闻报道是否具有示范效应和(不管有或没有)媒体应当如何进行此类报道。

相关的调查研究至今未能够提供确凿证据,以证明这几起案件的发生与南平血案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就本话题来看,除非犯罪者承认(假设其陈述为真)其犯罪行为源于媒体对于同类事件的报道,否则很难准确证明两者之间确凿的因果关系,因而也无法说明犯罪新闻报道是否具有示范效应。

应当注意的问题在于,很多情况下“无证据证明两者有关”并不能成为“两者无关”的充分条件,犯罪新闻示范效应的探讨不能等同于对犯罪行为的判决问题。

若将两个月内接连发生的六案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许多共性:侵犯对象无一不是无抵抗能力的低幼龄儿童;侵犯人数基都超过10人,最多的竟达32人(泄愤方式似乎更能“见效”);从犯罪手法来看,从南平案后的6起校园暴力事件中,只有一起是使用“钝器”伤人,其余均为各种刀具,与郑民生的手法也几乎完全相同。

从这个层面说,亦难做出犯罪新闻报道无示范效应的判断。

而近年来的另一个类似案件似乎也能一定程度上印证该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的马皑对跳楼讨薪系列案例调查、记录后发现,自第一起案件被报道并引起较为广泛的关注后,该类案件明显呈递增趋势。

而最近发生的武汉爆炸抢劫案中,嫌犯学电影情节炸运钞车抢钱的行动充分证明了大众媒介的示范效应。

供词显示,嫌犯的犯罪手法几乎全部来自电影情节的启发和模仿。

虽然与报纸同为大众媒介,稍有常识的人都会做出电影的真实性远低于报纸的判断,因而其对于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影响明显要小于报纸。

如果电影情节能够诱发犯罪,那么反映客观事实的报纸所具有的示范效应是否更应当有存在的理由?
某种意义上,媒体应当关注的重点可能并不在于纠结示范效应是否存在或该效应到底具有多大的作用。

而是在假设效应存在的前提下,更多地关注自己的报道方式(某些情况下应当似乎应当先纠正动机)似乎更为恰当。

三、社会稳定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
在承认(至少不否认)示范效应作用的前提下,媒体往往陷入了对公众知情权与避免恐慌效应的抉择中(老师上课给出的文章对此已有深入的探讨)。

一方面,承认应当对事件进行报道,以满足公众知情权。

另一方面,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案件或突发事件,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其必然会带来恐慌效应和(可能会带来的)示范效应。

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其示范效应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我们无法否认以上任何一方面的合理性,在承认信息传递功能第一位的前提下(保证公众之情本身也是另一角度的维稳)问题从是否报道变为了怎样报道。

不管强调公众知情权,还是强调保证社会的稳定,在侧重点不同的情况下大多数人却得出了几乎一致的结论(正如课上的文章中指出的):在告诉公众真相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淡化有关细节,保证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虽然舆论对于事件本身性质、原因等的讨论更多地带有理论思辨色彩,而从媒体的角度来说,事情处理的态度很简单:在两者并不矛盾的基础上发挥媒体信息传递与舆论导向功能。

社会稳定与知情权的平衡,在媒体的“把关”中可以得到很好的均衡。

四、媒体的伦理反思
针对第一部分的陈述,不难得出部分媒体在报道方式上存在问题的结论。

在肯定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部分媒体对于案件本身进行细致而渲染性报道行为并不合适,然而其内在的原因却值得反思。

如果将媒体不当报道的动机归为主观与客观两大因素,其客观因素即因无意识地对犯罪细节、过程的涉及体现了传媒组织在责任意识方面的缺失甚至无知。

真正可怕的问题在于媒体的主观动机,如果为吸引受众关注而采取渲染性的做法,无疑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黄色新闻泛滥的美国媒体的翻版。

而一百多年之后的媒介伦理早已经将其社会责任提到了相当的高度。

媒体应从自身来探讨报道的合理方式,如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情况下,重视公共安全,确保信息不被歪曲利用。

不否认部分媒体的报道只是因自身报道定位的失误,而大量渲染性的报道却以保证社会知情权为由刺激着公众的感官,一些披着人性色彩外衣的报道以
探寻悲剧发生的深层社会因素为名,却将死难者的人性踩在脚下,而这些报道却蕴含着悲剧可能再次发生的诱因。

责任与利益的矛盾拷问着影响巨大的媒体的良心,作为社会公器,其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此,在报道自杀事件或是校园凶杀案时,媒体不仅有报道事实的责任,同时也有预防此类事件发生、发展的责任,呼吁、建议和引导的责任,包括同时给潜在的同类犯罪者提供相应的引导。

遗憾的是,媒体欲借凶犯(黄色新闻)扩大自身影响与凶犯欲借媒体报道(黄色新闻)扩大自身影响达成了利益上的契合。

媒体在利用犯罪者的时候,或许并未想过自己也会被利用。

媒体报道→社会关注→诱发犯罪→实施犯罪→媒体报道…此类“无良式”的报道很容易形成不断运行、发展的恶性循环。

如果媒体的伦理道德感不强,类似的利益共生模式事实上可能在媒体自己未曾发觉的时候就形成了。

即便媒体主观上不希望自身被犯罪者利用,这种共生体的形成却并不会因其主观意愿而只呈现媒体利用犯罪者的单向性。

而事实上犯罪者反过来对媒体的隐形利用,才是更加危险的结果。

一个共识是,社会责任应当成为客观主义报道的终结者。

就此案而言,无良媒体与犯罪者的利益共赢,足够对社会致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