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新闻报道是否具有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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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新闻学作业2 2008级新闻2班韩旭 08010403093 以校园血案为例探讨犯罪新闻报道是否具有示范效应
自2010 年南平校园血案经媒体报道并引起社会关注以后,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全国先后出现了多起类似的校园暴力凶杀案。对于是否是因为媒体的报道带来“示范效应”的争论已经成为每一个媒介人应当反思的问题。
一、血案中媒体的角色扮演
从3月23日南平血案,到5月12日的陕西血案,媒体在血案发生、扩散(如果可以称后期的连续案件为一种扩散的话)的过程中到底扮演何种角色一直是舆论争论的焦点。不妨对媒体在南平案中的报道内容与方式做一个粗略分析,由此可以大致刻画出媒体在血案报道中的角色。因本文篇幅所致,因而只能以大体的概述来代替较为详细准确的内容分析。
结合横向(不同媒体)与纵向(时段内的报道数量与侧重点)两个维度指标来看,主流媒体类如新华社、《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多以评诉性报道和对策性建议为主,报道重点也侧重于事件后续的解决过程,而对于案件本身细节的描述和过程展现较少(或没有)。而类如《扬子晚报》等都市报、晚报类则明显给予该事件更多的关注度,其报道形式既有对案件本身的报道,也有对事件发生原因的探析和相关评论。在几类内容中,《扬子晚报》对案件本身的报道量几乎占到了其关于该事件报道总量靠的一半(王锋,翟文茜校园暴力事件新闻报道的负面效应东南传播2010年第7期)。从微观上看,还有些报道对郑民生的描述有更为具体的“指导和示范”:如“南平血案凶手称知道捅什么地方最致命(搜狐)、“恶魔专找低年级学生下手(网易)等等。
事实上,不少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都呈献出与前几者类似的特点。《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甚至是中新网等具有全国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媒体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必要的细节性渲染性描述。很难说此类描述对后期的潜犯罪者们的犯罪动机诱发与犯罪手法示范没有关系。而中新网和《南方都市报》对于郑民生因生活窘迫遭遇不幸而犯罪的表述,甚至存在塑造、加深其犯罪英雄形象的嫌疑。
二、犯罪新闻报道之示范效应
现实中的暴力犯罪行为接连出现,与同期媒体报道呈现出交替、同步的高度关联性(时间关联而非逻辑关联)。而对于媒体在血案接连发生的事件中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争论无非可以归结为两点,即犯罪新闻报道是否具有示范效应和(不管有或没有)媒体应当如何进行此类报道。
相关的调查研究至今未能够提供确凿证据,以证明这几起案件的发生与南平血案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就本话题来看,除非犯罪者承认(假设其陈述为真)其犯罪行为源于媒体对于同类事件的报道,否则很难准确证明两者之间确凿的因果关系,因而也无法说明犯罪新闻报道是否具有示范效应。应当注意的问题在于,很多情况下“无证据证明两者有关”并不能成为“两者无关”的充分条件,犯罪新闻示范效应的探讨不能等同于对犯罪行为的判决问题。
若将两个月内接连发生的六案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许多共性:侵犯对象无一不是无抵抗能力的低幼龄儿童;侵犯人数基都超过10人,最多的竟达32人(泄愤方式似乎更能“见效”);从犯罪手法来看,从南平案后的6起校园暴力事件中,只有一起是使用“钝器”伤人,其余均为各种刀具,与郑民生的手法也几乎完全相同。从这个层面说,亦难做出犯罪新闻报道无示范效应的判断。而近年来的另一个类似案件似乎也能一定程度上印证该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的马皑对跳楼讨薪系列案例调查、记录后发现,自第一起案件被报道并引起较为广泛的关注后,该类案件明显呈递增趋势。
而最近发生的武汉爆炸抢劫案中,嫌犯学电影情节炸运钞车抢钱的行动充分证明了大众媒介的示范效应。供词显示,嫌犯的犯罪手法几乎全部来自电影情节的启发和模仿。虽然与报纸同为大众媒介,稍有常识的人都会做出电影的真实性远低于报纸的判断,因而其对于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影响明显要小于报纸。如果电影情节能够诱发犯罪,那么反映客观事实的报纸所具有的示范效应是否更应当有存在的理由?
某种意义上,媒体应当关注的重点可能并不在于纠结示范效应是否存在或该效应到底具有多大的作用。而是在假设效应存在的前提下,更多地关注自己的报道方式(某些情况下应当似乎应当先纠正动机)似乎更为恰当。
三、社会稳定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
在承认(至少不否认)示范效应作用的前提下,媒体往往陷入了对公众知情权与避免恐慌效应的抉择中(老师上课给出的文章对此已有深入的探讨)。一方面,承认应当对事件进行报道,以满足公众知情权。另一方面,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案件或突发事件,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其必然会带来恐慌效应和(可能会带来的)示范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其示范效应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我们无法否认以上任何一方面的合理性,在承认信息传递功能第一位的前提下(保证公众之情本身也是另一角度的维稳)问题从是否报道变为了怎样报道。不管强调公众知情权,还是强调保证社会的稳定,在侧重点不同的情况下大多数人却得出了几乎一致的结论(正如课上的文章中指出的):在告诉公众真相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淡化有关细节,保证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虽然舆论对于事件本身性质、原因等的讨论更多地带有理论思辨色彩,而从媒体的角度来说,事情处理的态度很简单:在两者并不矛盾的基础上发挥媒体信息传递与舆论导向功能。社会稳定与知情权的平衡,在媒体的“把关”中可以得到很好的均衡。
四、媒体的伦理反思
针对第一部分的陈述,不难得出部分媒体在报道方式上存在问题的结论。在肯定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部分媒体对于案件本身进行细致而渲染性报道行为并不合适,然而其内在的原因却值得反思。
如果将媒体不当报道的动机归为主观与客观两大因素,其客观因素即因无意识地对犯罪细节、过程的涉及体现了传媒组织在责任意识方面的缺失甚至无知。真正可怕的问题在于媒体的主观动机,如果为吸引受众关注而采取渲染性的做法,无疑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黄色新闻泛滥的美国媒体的翻版。而一百多年之后的媒介伦理早已经将其社会责任提到了相当的高度。媒体应从自身来探讨报道的合理方式,如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情况下,重视公共安全,确保信息不被歪曲利用。不否认部分媒体的报道只是因自身报道定位的失误,而大量渲染性的报道却以保证社会知情权为由刺激着公众的感官,一些披着人性色彩外衣的报道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