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同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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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对合同原件的要求

外国法对合同原件的要求

外国法对合同原件的要求
1. 签字,合同必须由双方或多方签字,以表示各方的同意和承诺。

签字可以是手写签名、电子签名或者其他认可的形式。

2. 日期,合同应当注明签署日期,以确定合同生效的时间点。

3. 证人,有些国家要求合同必须由证人签署或者见证,以确保
合同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语言,合同应当使用合法的语言撰写,有些国家还要求合同
必须提供官方翻译版本。

5. 盖章,在一些国家,特别是亚洲国家,合同需要盖章才能具
备法律效力。

此外,一些国家还对合同的格式、内容、法律适用等方面有具
体要求。

需要根据具体的国家法律来确定合同原件的要求。

在国际
合同中,还需要考虑国际私法的适用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因此,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国家或地区而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了
解和确认。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际商法合同法的统一和发展。
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商法合同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 机遇。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逐渐缩小,国际条约和示范法的制定更加活跃,国际商法合 同法的发展呈现出更加统一和完善的趋势。同时,电子商务的兴起也对国际商法合同法
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如数据保护、电子签名等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以快速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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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总结词
租赁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使用权但不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详细描述
租赁合同规定了租赁物的使用、租金 、租赁期限、维修保养等条款,以确 保租赁物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承揽合同
总结词
承揽合同是一种提供专业服务的合同,如设计、建造、维修等。
详细描述
承揽合同规定了服务范围、质量标准、价格、工期等条款,以确保服务的高质量 和及时交付。
仲裁
仲裁程序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 决。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争议 进行裁决。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遵守。
VS
仲裁的优势
仲裁具有快速、保密、灵活和成本效益高 等特点。仲裁结果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 承认和执行。
诉讼
诉讼程序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法院根据法律 程序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结 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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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 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自 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条件和交易方 式的权利。
在实践中,合同自由原则也受到一些 限制,如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的限制 等,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国际贸易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有哪些

国际贸易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有哪些

国际贸易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有哪些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有下列几种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口头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有利于节省时间、简便行事,对加速成交起着重要作用。

其他形式。

热门城市:克山县律师百色律师株洲律师克东县律师中山律师苏州律师吉首律师义乌市律师台安县律师如今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网络电商也在蓬勃兴起,大到国内知名企业,小到淘宝网上的畅销小店,如今都进行着国际贸易。

国际间的贸易往来是越来越频繁了。

那么,大家是否对▲国际贸易合同法有所了解呢?国际贸易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有哪些呢?国际贸易合同成立的法律规范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资料。

▲一、合同形式有哪些在大陆法中,把合同形式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应按其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成立的合同。

例如,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由证人或公证机关证明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或者包括人证在内的其他证明形式的合同,而无须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在英美法中,虽没有要式和不要式的划分,但也有相同的概念,如,在英美法的分类中,有签字蜡封的合同。

该合同应属于一种按要求的形式和程序订立的合同,它与大陆法中的要式合同相似。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规定,凡是价金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须以书面形式作成,但仍保留了例外,如卖方已在实质上开始生产专为买方制造的,不宜于售给其他买方的商品,则该合同虽然没有采取上面的形式,但仍有约束力。

《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任何限制。

《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公约》的这一规定既兼顾西方国家的习惯做法,也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特点。

因为许多国家贸易合同是以现代通讯方法订立的,不一定存在书面合同。

但《公约》允许缔约国对该条的规定提出声明予以保留。

我国对此做了保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相关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相关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相关规则以下是 8 条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相关规则:1. 你得知道,品质保证超重要的哦!就像你买个手机,肯定希望它质量杠杠的。

比如卖家承诺给你提供一级品质的货物,结果到了你手里发现有瑕疵,这怎么行?2. 价格确定了可不能随便改呀!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呢。

就好比你和朋友说好一顿饭 100 块,吃到一半他说要涨到 200,你能乐意吗?比如合同里写明了这批货物的价格,那就得按这个来执行。

3. 交货时间一定得遵守啊!这就像你约了人几点见面,总不能让人家一直等吧。

要是卖家迟迟不交货,那买家不就着急上火啦?比如合同说 5 天内交货,那就得按时交。

4. 风险转移是谁的责任要搞清楚呢!这就好像接力赛,棒子交到谁手里出问题就找谁。

比如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得看风险在谁那里,责任该谁承担就得承担。

5. 违约责任可不是闹着玩的啊!这不就跟犯了错要受惩罚一样嘛。

假如一方违约了,那肯定得付出代价呀。

比如不按时付款,难道不用承担后果吗?6. 争议解决也得有办法呀!总不能吵得不可开交没个定论吧。

就像两个人有矛盾,得找个合理的途径解决。

比如约定去仲裁或者诉讼。

7. 合同的变更可得双方都同意啊!这可不是一个人能说了算的。

好比你和朋友商量去哪玩,你不能自己就改了主意。

比如要修改合同里的某些条款,必须大家都同意才行。

8. 通知义务也不能忘呀!这就像你有事情得告诉别人,总不能瞒着吧。

比如有什么重要情况,不通知对方那怎么行呢!我觉得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这些规则真的特别重要,大家都得好好遵守,这样交易才能顺顺利利,大家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国际贸易合同法

国际贸易合同法

国际贸易合同法国际贸易合同法1. 简介国际贸易合同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贸易中的合同法规定,旨在规范国际贸易活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国际贸易合同法的主要功能是促进跨国贸易的顺利进行,增加合同的可预测性,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2. 基本原则国际贸易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有权自行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包括合同的条款、订立方式等。

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2.2 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应平等对待,互相尊重对方的权益。

平等互利原则体现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商业道德的要求,保护了交易双方的诚信。

3. 适用范围国际贸易合同法适用于跨国贸易中的合同,包括货物买卖合同、服务合同、技术合同等。

国际贸易合同的适用之处在于跨国贸易的特殊性,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不同文化背景以及不同货币体系等因素。

国际贸易合同法适用的国际公约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维也纳公约》)、《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联合国海牙规则》)等。

4. 主要内容国际贸易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

4.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接受和合同的成立。

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表明意愿的行为,接受是指对方对要约表示同意的行为。

合同的成立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完整以及具备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等。

4.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如逾期交付、不合格产品等属于履行不当的行为。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

几小时后,和约签字的消息已为众人所知晓,烟草价格猛涨,被告拟取消此合同。
法院认为在交易中,任何一方均无义务将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通知对方,故判决原告胜诉。
威伯尔诉诺斯瑞特案。原告威伯尔持有一张被告开立的以原告为收款人的本票,但被告诺斯瑞特拒绝向原告付款。理由是他开立该本票时受到了欺诈。被告与其妻弟共同经营一家五金店,其妻弟在让他签字时告诉他这是一份贷款申请,被告未查看内容就签了字。其妻弟把转让该本票的所得花掉了,本票到了原告之手。当他要求被告付款时,被告以欺诈为由主张本票无效。
案例: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一个房客。一天晚上,当她顺着通道从她租的公寓的楼梯往下走时,由于那里没装电灯,她从楼梯摔下,受了伤。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就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签署的租赁合同包括了一个免责条款:“无论是出租人还是其他代理人,都不应对承租人,他的家庭、客人、雇员或房所属的建筑物的任何其他人所受到的任何伤害承担责任。”该案的判决表明:在一个居住用房租约中加入的在因房屋及辅助施放的维修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房客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免除房主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该条款与判例法的原则所体现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规定,契约金额在500美元以上的,需用书面形式,如没书面形式,仍然有效。但正式契约如不按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则无效。
案例:法国最高法院诉状审理庭1905年7月17日判决,购买房屋作妓院用的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该法庭在1923年4月17日判决,向一个已婚妇女出借房屋使其离开家庭与情人相聚的出租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可见,法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道德标准作为评定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尺度。对于违反道德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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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把一台300美元的商品按900美元出售,可以肯定是显失公平了。300美元本身已经包括了合理的利润。而信贷费用一项就比零售价高出100美元以上。对于一个社会福利金领取人,是明显不平等的。该价格的受害者,因为贫困,无法一次性支付300美元购买,而分期信贷购买要支付1234.80美元。该合同显失公平。法院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作出对该合同的支付条款加以限制性的判决:琼斯已支付619.88美元就足够了,余额不必再付。

国际贸易合同跨国合作的法律依据

国际贸易合同跨国合作的法律依据

国际贸易合同跨国合作的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的跨国合作越来越频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签订合同是各方达成意向、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

而国际贸易合同跨国合作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际法和相关国内法律。

一、国际法的法律依据国际贸易合同跨国合作的法律依据之一是国际法。

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规则,是各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等形式共同遵守的。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特别是涉及跨国合作时,以下几个国际法的法律依据尤为重要。

1.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CISG 是国际商法领域最重要的公约之一,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跨国合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旨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供统一的规则,适用于买卖双方属于不同缔约国的情况。

CISG 的适用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的差异,提高合同履行的可预测性,便于双方的协商和争端解决。

2. 国际商会国际商务条款(INCOTERMS)INCOTERMS 是国际商业活动中贸易术语的标准化规范。

该条款由国际商会发布,用于规定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货地点、分担费用、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INCOTERMS 的适用有助于减轻跨国贸易中双方合作的风险,提高交货的效率。

3. 国际商会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UCP600 是国际贸易支付领域的重要国际规则。

它规定了信用证的使用、开证行和受益人的权责,有助于规范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应用。

UCP600 的适用对于保障跨国合作中资金支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内法律的法律依据国际贸易合同跨国合作的法律依据之二是相关国内法律。

国内法律是指各个国家自身制定并实施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国内的经济、贸易活动。

在国际贸易合作中,各国的国内法律起到规范和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作用。

1.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调整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包含国际私法条约、国际私法公法规则等,常常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跨国合作中的法律纠纷解决。

了解不同法域的国际合同法

了解不同法域的国际合同法

了解不同法域的国际合同法国际合同法是指涉及跨国合作的合同法律规定。

由于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因此不同法域的国际合同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了解不同法域的国际合同法对于跨国合作的参与者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履行义务、争议解决等方面。

在国际合同法领域,常见的法域包括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混合法系。

英美法系主要适用于英国、美国等国家,其特点是以普通法为基础,注重案例法和判例法的运用。

在英美法系中,合同的形成主要依赖于双方的意思表示,即要求双方达成共识。

此外,英美法系还注重契约自由原则,即允许合同各方自由约定合同内容,但同时受到公共秩序和道德原则的限制。

与英美法系相对应的是大陆法系,主要适用于法国、德国等国家。

大陆法系以法典法为基础,强调法律的完备性和绝对性。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的形成主要依赖于法定要素,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合同。

大陆法系还注重合同的公平原则,即合同各方在合同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权益。

混合法系则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混合体,主要适用于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

混合法系在合同法领域中既有英美法系的契约自由原则,也有大陆法系的法定要素和公平原则。

在混合法系中,合同的形成既注重双方的意思表示,又注重法定要素的存在。

此外,混合法系还注重合同的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各方在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除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混合法系,还有其他一些法域也有其独特的国际合同法规定。

例如,中国法系注重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以保护弱势合同方的权益。

日本法系则注重合同的忠诚义务和契约精神,以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阿拉伯法系则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注重合同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了解不同法域的国际合同法对于跨国合作的参与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帮助参与者了解不同法域的合同法规定,避免因法律差异而导致的合同纠纷。

其次,它可以帮助参与者制定合适的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义务。

国际私法合同法律适用(2篇)

国际私法合同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一体化,国际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从国际私法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适用规则以及我国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和立法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在国际合同纠纷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一、国际私法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1. 合同法律适用原则合同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解决国际合同纠纷时,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确定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

合同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的法律适用应当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

(3)强制性法律适用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必须适用特定的法律。

2. 合同法律适用范围合同法律适用范围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合同法律适用规则1. 意思自治原则(1)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

(2)当事人未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1)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是判断合同法律适用的一个重要因素。

(3)当事人的国籍:当事人的国籍可以影响合同的法律适用。

3. 强制性法律适用原则(1)消费者合同:消费者合同通常应当适用消费者所在地的法律。

(2)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通常应当适用劳动者所在地的法律。

(3)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合同: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合同,可以适用母公司所在地的法律。

三、我国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和立法1. 实践方面我国在处理国际合同纠纷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

(3)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立法方面我国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国际商事 合同法

国际商事 合同法
• 量规按用途分为如下几种: • (1)工作量规 • 工作量规是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检验工件用的量规,它的通规和止规分
Hale Waihona Puke 别用代号T和Z表示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6. 1 概述
• (2)验收量规 • 验收量规是检验部门或用户验收产品时使用的量规。工厂检验工件时
,工人应使用新的或磨损较少的通规;检验部门应使用与加工工人用 的量规型式相同但已磨损较多的通规。用户所使用的验收量规,通规 尺寸应接近被检工件的最大实体尺寸,止规尺寸应接近被检工件的最 小实体尺寸。 • (3)校对量规 • 校对量规是校对轴用工作量规的量规,以检验其是否符合制造公差和 在使用中是否达到磨损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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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量规设计
• 但在实际应用中,极限量规常偏离上述原则。例如:为了用已标准化 的量规,允许通规的长度小于结合面的全长;对于尺寸大于100 mm的 孔,用全形塞规通规很笨重,不便使用,允许用不全形塞规;环规通 规不能检验正在顶尖上加工的工件及曲轴,允许用卡规代替;检验小 孔的塞规止规,常用便于制造的全形塞规;刚性差的工件,由于考虑 受力变形,也常用全形塞规或环规。
• 轴用量规称为卡规或环规,它的通规是按轴的最大实体尺寸设计的; 止规是按轴的最小实体尺寸设计的,如图6. 1(b)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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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概述
• 光滑极限量规的标准是GB/T 1957-2006,仍适用于检测国标《极限 与配合》(GB/T 1800 )规定的基本尺寸至500 mm,公差等级IT6至 IT16的采用包容要求的孔与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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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合同的订立
• 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合意, 或者要约的内容可以通过《通则》的解 释规则、默示条款或当事人已建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加以补充, 无 论要约的内容如何简单, 都应当视为有效的要约。

2 国际商事合同法

2 国际商事合同法

根据法国法,以下两种错误可以 导致合同无效:


(1)关于标的物性质方面的错误。 (2)涉及到逾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 所产生的错误。

承包合同 雇佣合同 借贷合同……

(3)原则上,动机上的错误不会导致 合同的无效
2.德国法

“表意人所作的意思 表示的内容有误时,或 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 种内容的意思表示者, 如可以认为,表意人若 知情并合理地考虑该情 况而不会作此意思表示 时,表意人可以撤销其 意思表示” 《德国民法典》119条

结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 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签订合同的目的: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下列双方错误,双方没有达 成真正协议,则合同无效。


合同的性质上发生错误 认定当事人上发生错误 认定合同标的物时,双方存在错误 标的物存在与否的问题上,双方发生共同的错 误 允诺一方知道对方有所误会,在此情况下,对 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对待错误英国法与大陆 法的区别


二、合同法
3.合同法的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遵守强行法规定的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1.概念: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 愿意按一定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你愿意和我签订这个合同吗?

国际商法第四讲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四讲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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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已有变通规定。根据该法典,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商人已经签字发出的要约,要约人仍须受其要约的约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我国的《合同法》均采用到达主义的标准,即规定要约必须在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一方凭借以往的交易经验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知道对方有可能向他发出要约,在收到要约前即主动向对方做出“承诺”。如果该“承诺”的内容与对方提出的要约的内容刚好巧合,能否认为双方已达成了协议,合同已经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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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所谓的意思表示一致,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个标的发表各自的意见,在协商的基础上接受对方的条件,从而实现意见一致以达成协议。
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和承诺。一般来说,一方的承诺与对方的要约相一致,即可构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两个关键问题,要了解合同的成立,就必须首先了解有关要约和承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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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offer) 要约的概念 定义: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提出的愿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提出要约的一方)——offeror 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offeree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合同通则》)的定义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要约的消灭(失效、终止) 撤销失效 撤回:要约生效之前将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按照各国的法律,要约必须达到受要约人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的这段时间里,由于要约还未生效,要约人当然有权将其撤回或者做出变更。例如,以平邮寄出的要约,在其送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将其撤回或者对其内容做出变更。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详细描述
加工合同规定了加工方和委托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材料或零部件的提供、加工过程、支付费 用等条款。在国际商法中,加工合同必须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以确保公平和透明 。
委托合同
总结词
委托合同是一种约定一方委托另一方代为处理事务的合同。
详细描述
委托合同规定了受托方和委托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事务的处理、费用支付、保密义务等条款。在国际商法 中,委托合同必须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以确保公平和透明。
提存
免除债务
因合同标的物存在瑕疵或数量不足,当事 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法定提存机关,合同关 系终止。
债权人放弃债权或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合同关系因债权债务消灭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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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违约方需支付。
解除合同
在严重违约情况下,非 违约方有权解 Nhomakorabea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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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履行不能
因意外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免责条款
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违约 方不承担责任。
合同安全原则
合同安全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商业 道德,保障交易安全和稳定。
合同安全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等情况,避免因对方违约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合同安全原则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或资信状况恶化 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自身利益。

第三章国际合同法

第三章国际合同法

第三章国际合同法第三章国际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大陆法的“协议说”;英美法的“允诺说”1.双方法律行为2.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3.合同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对当事人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1.法律是否规定合同的名称:有名;无名2.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双务;单务3.当事人是否从合同中获益:有偿;无偿4.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诺成;实践5.是否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要式;不要式6.合同法律效力的有无: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第二节国际合同法概述一、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1983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二)国际统一示范法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2004年修改(三)国内法1、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定法;法律评述(美国两次合同法重述)2、大陆法系:制定法;判例法3、中国法:制定法1999年10月1日前:《民法通则》中的相关部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等专门法律;1999年10月1日,新《合同法》生效。

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CISG第6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PICC第1.1条: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的内容。

中国《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以及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国际合同法规定

国际合同法规定

国际合同法规定篇一:第二章国际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在国际交往中,买卖交易、货物运输与保险、公司的设立、产品的销售、代理人的委托,都要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

(一)大陆法系的合同概念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的合同。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给其他合法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是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如果缺乏意思表示,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意思表示包括当事人内心意思以及表示这种意思的外在表示的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

所谓其他行为是指意思表示行为之外的一种行为。

(二)英美法系的合同概念大陆法系主要从理论上认识合同,而英美法系注重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救济。

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当事人所做的允诺,而允诺的关键是其在法律上的可强制执行性。

合同是一份能够产生法律承认或者法律予以强制实施的义务的协议。

强调合同订立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

(三)我国法律中的合同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以上对各国法律的介绍来看,尽管各国法对合同的定义有所不同,但其实并无本质差别,都是把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达成协议、形成合同关系的基本要素。

第二节合同成立各国合同法几乎都把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关于合同成立的含义存在形式和实质两种解释。

从形式上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关系经历了邀约阶段和承诺阶段,达成了合意。

从实质上说,合同的成立不仅包括具备了合意的形式,而且还不存在影响当事人合意的错误、欺诈、胁迫、重大失误等因素,也就是说合同获得了有效成立。

一、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与承诺(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定义:又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等,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提出要约的人叫做要约人,其向对方叫做受要约人。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法解析

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法解析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法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定义1.2 合同范围第二条:货物描述2.1 货物名称2.2 货物数量2.3 货物质量2.4 货物规格第三条:价格与支付方式3.1 价格确定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第四条:交货与运输4.1 交货地点4.2 交货时间4.3 运输方式4.4 运输保险第五条:检验与质量异议5.1 检验标准5.2 质量异议期限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卖方违约6.2 买方违约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地点7.3 适用法律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8.3 合同终止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义务9.2 保密期限第十条: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事件10.2 不可抗力后果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第十二条:合同的翻译与解释12.1 合同翻译12.2 合同解释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清单13.2 附件的有效性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定义卖方:地址:联系方式:买方:地址:联系方式:1.2 合同范围本合同规定了双方在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货物买卖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描述、价格与支付方式、交货与运输、检验与质量异议、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双方不得在其他文件或口头协议中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内容。

第二条:货物描述2.1 货物名称本合同所涉及的货物名称为(请具体填写货物名称)。

2.2 货物数量本合同所涉及的货物数量为(请具体填写货物数量)。

2.3 货物质量货物的质量应符合(请具体填写相关质量标准或质量证书的名称和编号)。

2.4 货物规格货物的规格应符合(请具体填写相关规格标准或规格书的名称和编号)。

国际合同法

国际合同法

国际合同法1. 引言国际合同法是指适用于跨国交易中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

随着全球化的加剧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国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成为了各国企业之间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国际合同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各方的利益,规范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等事项。

2. 国际合同的定义国际合同是指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制度、跨越国界范围的合同。

根据国际合同法的规定,一份合同在涉及多个国家的情况下,应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进行解释和执行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际合同法提供了一系列准则和原则,以确定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3. 国际合同法的原则3.1 自由意思原则根据国际合同法的自由意思原则,合同应由各方自主达成,在没有强制或欺诈等非法因素的情况下,各方应自由选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这个原则保护了合同各方的自主权,确保各方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3.2 诚实信用原则在国际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诚实、信用的态度。

各方应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合同的目标。

这个原则体现了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互惠和信任。

3.3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合理、公平,不能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当合同的某些条款被认为不合理或不公平时,根据国际合同法的规定,相关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修改。

3.4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原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形成的一种普遍性的商业行为规范。

根据这个原则,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应参考国际贸易中惯常的做法和惯例。

国际惯例原则提供了一种在跨国交易中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助于各方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内容和意图。

4. 国际合同法的适用4.1 选择法律适用在国际合同中,各方可以通过协商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个选择应经过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并在合同中明确表述。

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避免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4.2 无选择法律适用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根据国际合同法的规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根据相关准则和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事合同法

(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 货物、数量和价格,或者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方 法即构成明确。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公约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 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 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例如,悬赏广告
(4)要约到达时生效 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 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 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四、当事人的订约能力 (一)大陆法: 1、未成年人: 法国民法典规定,“年满18周岁为成年,达此 年龄者,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 不同之处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是7周 岁以下。 德国则规定合同经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 后,始发生效力。 “无条件的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
2、禁治产人: 如患精神病、嗜酒如命或浪费成性的人 作出的任何承诺没有法律效力
2、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 虚假陈述是指与事实不相符合的陈述或主张。包括 与事实不相符合的陈述,也包括对事实的隐瞒。 1942年斯文顿诉维廷什维尔储蓄银行案件 (Swinton v. Whitinsville Sav. Bank, Supreme Swinton Judicial of Court ,Massachusetts, 1942) 1969审理卡纳沃斯诉安妮诺(Kannavos v. Annino ,Supreme Judicial of Court, Massachusetts, 1969)
2、相关问题 、 交错要约 钢铁公司发信给房产公司说要出售某规格钢 材,房产公司在信件未到时发出同意的表示, 合同成立? 广告 标价商品
案例: 4月6日刊登“本星期六早上9点整,5件原价 值约100美金的皮外套,将以1美金出售,先 来者可享受此优待,”。同月13日刊登: “本周六上午9时整,原价值美金89.5元2件 全新貂制围巾,及原价值139.5全新黑色兔皮 围巾,均将以1美金出售,先来者可享受此优 待。”原告于特定日光顾被告商店,被告知 广告按店规,仅针对女性顾客,第二次因原 告知晓店规,所以拒绝出售给原告。

国际法和合同法(3篇)

国际法和合同法(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和合同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时代背景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合同法则主要规范私人之间的交易。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国际法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形成的、以国际法主体为行为主体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

2. 国际法的主要内容(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

(2)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

(3)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系列习惯做法,具有法律效力。

(4)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是指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关系和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3. 国际法的实践应用(1)国际贸易:国际法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国际投资:国际法规范了国际投资活动,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3)国际争端解决:国际法提供了解决国际争端的途径,如国际法院、国际仲裁等。

三、合同法1. 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关系所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1)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等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形成合同关系。

(2)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合同的生效、无效、可撤销等。

(3)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4)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终止合同关系。

3. 合同法的实践应用(1)企业合作:合同法在企业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股权转让、合资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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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同法规定篇一:第二章国际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在国际交往中,买卖交易、货物运输与保险、公司的设立、产品的销售、代理人的委托,都要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

(一)大陆法系的合同概念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的合同。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给其他合法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是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如果缺乏意思表示,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意思表示包括当事人内心意思以及表示这种意思的外在表示的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

所谓其他行为是指意思表示行为之外的一种行为。

(二)英美法系的合同概念大陆法系主要从理论上认识合同,而英美法系注重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救济。

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当事人所做的允诺,而允诺的关键是其在法律上的可强制执行性。

合同是一份能够产生法律承认或者法律予以强制实施的义务的协议。

强调合同订立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

(三)我国法律中的合同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以上对各国法律的介绍来看,尽管各国法对合同的定义有所不同,但其实并无本质差别,都是把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达成协议、形成合同关系的基本要素。

第二节合同成立各国合同法几乎都把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关于合同成立的含义存在形式和实质两种解释。

从形式上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关系经历了邀约阶段和承诺阶段,达成了合意。

从实质上说,合同的成立不仅包括具备了合意的形式,而且还不存在影响当事人合意的错误、欺诈、胁迫、重大失误等因素,也就是说合同获得了有效成立。

一、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与承诺(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定义:又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等,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提出要约的人叫做要约人,其向对方叫做受要约人。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要约应当包括即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款,能够表明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关于要约应当明确协商哪些内容,现代合同法理论出现简洁化趋势,其中包含了空缺条款留待日后依照惯例确定的意思。

第二: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自己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在于,后者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就应当受其约束,因为合同已告成立;而前者仅仅是做出让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邀请,因此,即使对方予以回应,只要自己没有承诺,合同仍未成立。

第三:要约必须送达。

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要约必须于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才生效力。

要约送达的规则包括:要约必须送达才有效,受要约人必须得知要约才能做出有效的承诺,要约必须由要约人送达才能生效。

第四:要约要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 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

2.要约的约束力要约的约束力应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对要约人,二是对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一般没有约束力,他只有承诺或者不承诺的权利。

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须划分为几个阶段进行分析:首先,当要约发出但尚未到达对方时,一般认为要约没有什么约束力,因为各国法规定,要约必须送达对方才能生效。

既然要约没有生效,要约人完全可以撤回要约或者修改其内容。

只要撤回或者修改的通知是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对方即可。

其次,当要约已经打到对方之后,要约人是受其要约的约束。

英美普通法基于对价理论认为,一个人做出的允诺在法律上有无约束力,取决于对方有无对价;或者没有给付对价,但已采取了签字蜡封的特殊允诺形式。

大陆法系的基本立场是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公约规定:要约在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可以撤销: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3.要约的终止一项要约创立一项承诺。

要约可能在被承诺之前因以下各种原因而致使效力中止:(1)要约因要约人撤回或者撤销要约而失效。

要约在被送达要约人之前或则同时可以用更为便捷的通讯方式通知撤回,撤回通知需与要约同时或者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即使是注明“不可撤销”的要约也可以如此。

(2)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

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间,则有效期届满要约即终止。

此后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表示被视为新要约。

(3)要约因拒绝要约或者反要约而失效。

要约一经拒绝即终止,受要约人不能通过承诺恢复其效力。

如果承诺是附条件,包含了新的条款,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询问与反要约的区别在于,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要约人地位是否把要约人的表示理解为一项能够被承诺的要约。

(4)要约因法律原因而失效。

一是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受要约人的承诺即告终止,不管受要约人是否知道这种情况。

但是,如果受要约人已经获得了做出承诺的选择权(即支付了对价),要约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不会使该选择权终止。

二是当情况发生变化是,如建议订立的合同出乎意料地变成了违法合同,或则合同的标的物发生灭失,此时要约便会失效。

批(二)承诺1.承诺的定义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已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拥有以下要件:(1)承诺的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需在要约确定的有效期内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从理论上说承诺应当与要约完全一致,承诺的内容中对要约的扩充、限制或变更不是承诺,而是反要约,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非实质性变更要约”,对要约意在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果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要约的条件,那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疑的表示拒绝这些不符,则此答复仍构成承诺。

如果要约人不做出拒绝,则合同的条款应以该项要约的条款以及承诺通知中所载有的变更为准。

(4)承诺的传达方式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2.承诺的生效与撤回承诺的生效时间在合同的成立中十分重要,因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在此问题上各国法存在较大分歧,理论上有“投邮主义”、“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

既然各国法以及国际公约、惯例对承诺的生效多采用到达主义原则,也就允许承诺人在要约人收到其承诺之前将它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比承诺的通知提前或则同时达到要约人即可。

(三)反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他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但受要约人可能对原要约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实质性变更,二是非实质性变更。

前者属于反要约,后者则要根据情况可能是承诺。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合同成立的特殊要求——对价(consideration)与约因(cause)(一)英美法的对价制度在英美合同法中,对价十分重要,它不仅是使合同获得强制执行效力的要件之一,而且是整个合同法的基石。

对价就是:一方为获得合同权利而向另一方支付的代价。

对价可以是某种允诺,也可以是某种行为。

现代英美法上的对价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简式合同需要对价支持。

2.对价包括待履行的对价和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待履行的对价是指双方相互允诺在将来履行的对价。

所谓已履行的对价是指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了他那部分业务时,其所提供的对价就是已履行的对价。

所谓过去的对价是指一方在对方做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他不能作为对方将来做出的允诺的对价。

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要求法律上充足而不一定相称。

如果对价极不相称,足以构成诈欺或错误,当事人可以请求给予衡平法上的救济,要求撤销合同。

4.已存在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爱、感情及道德义务不能成为对价。

对价制度的基本作用是通过对价的衡量使欺诈、恩惠等性质的合同归于无效。

对价制度的实施必将增加当事人撤销合同的机会,这对现代商业活动来说并非有利。

(二)法国法的约因法国法的约因是指当事人产生某项债务所追求的即时而且直接的目的。

约因与动机不同,约因直接影响从法律上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分析,而动机主要引向事实层面,可能多种多样。

法国法把约因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素之一。

通常在双务合同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各自而且相互给付的约因。

法国法强调赠与合同应具备一定的严格形式,比如公正形式,否则无效。

(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相关规定鉴于各国法对合同有效成立的其它要求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协商达成一致。

通则有关合同的效力的第三章采取了回避各国法的法律冲突的立法原则。

三.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的订约能力也是考察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要素之一。

(一)自然人的订约能力概括来说,各国法中自然人的订约能力取决于他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具有完全的订约资格。

在各国法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与法定的成年人年龄标准、精神状况等因素有关。

1.中国法关于自然人订约能力的规定第一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们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行为人除了可以独立进行与他们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活动外,其余的民事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则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自己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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