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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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3篇)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他人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法律体系对人身损害赔偿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人身损害赔偿的定义、法律依据、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定义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他人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1234条至第1237条对人身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侵权责任、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侵权责任法》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了具体说明和补充。

四、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赔偿(1)医疗费:包括因治疗受伤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包括受害人因受伤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3)护理费:包括受害人因受伤需要护理所发生的费用。

(4)交通费:包括受害人就医、转院等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因住院治疗而发生的伙食费用。

(6)营养费:受害人因受伤需要增加营养所发生的费用。

2.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受到损害的赔偿(1)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2)名誉损失赔偿: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名誉损失赔偿。

3.其他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赔偿(1)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残疾的,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残疾赔偿金。

(2)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0.06.30
•【文号】法发[2010]23号
•【施行日期】2010.06.30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实际失效
•【主题分类】侵权责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
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
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侵权法责任法》教案

《侵权法责任法》教案

《侵权责任法》教案第一章侵权责任的体系一、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侵权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注意:权益=权利+利益民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物权;2、人格权;3、身份权;4、知识产权;5、股权;6、继承权。

难点1:身体权、名称权没有规定,但是也包括在内。

难点2:隐私权是新增权利。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隐私权的客体: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3)侵害隐私权的形态:公开、骚扰。

注意: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过去:我国将隐私放入名誉权中保护(民通意见第140条)。

现在:隐私权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侵权法第2条)。

(1)主体:法人也有名誉权;隐私权只能是自然人;(2)客体:名誉是外在评价;隐私是私人信息和私生活安宁;(3)侵害行为:侮辱、诽谤;公开、骚扰;(4)侵害后果:社会评价降低;让公众知晓;(5)责任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隐私权不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案例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

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难点3:我国法律对第三人侵犯债权制度原则上不予承认。

虽然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理论通说,司法实践以及司法考试,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利,不包括相对权利的债权。

案例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

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

《侵权责任法各章》课件

《侵权责任法各章》课件
2 网络侵权责任的追究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机制,以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权益。
3 网络侵权纠纷的解决
侵权责任法也提供了解决网络侵权纠纷的途径和方法,以促进网络安全和良好发展。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侵权责任的消除、减轻和 免除
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一些特殊情 况下的免责事由,以减轻侵权 人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鼓励对受害人的精神损 害进行赔偿,以使受害人得到公正 赔偿。
道歉赔偿
侵权责任法允许受害人要求侵权人 公开道歉,以维护受害人的名誉和 形象。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实施补救
1
侵权行为停止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
证据保全
侵权责任法保障当事人获取、保全证据的权利,以确保侵权纠纷的公正审理。
3
司法救济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获得实质救济,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要求证明有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
法定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法定侵权责任的范围和适用条件,保护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责任制度,以确保公平和合理的赔偿。
保护期限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索赔的时效性,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侵权行为应向受害人支付的经济赔偿。
2
损害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界定了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用等。
3
赔偿方式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赔偿的方式,可以是经济赔偿、道歉、恢复名誉等。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网络侵权责任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理解与解释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理解与解释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后,各界对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的规定有不同的看法。

对此,我与其他学者进行过讨论,也在部分网站进行过调查,认为理解、解释第36条规定的最主要问题是,既要依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又要保护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

就此,我提出以下意见。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第二部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站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都构成侵权责任,都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要求的,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例如自己发布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在网站上发表他人作品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种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也都是自己责任,与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都不相同。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了两种规则:1.提示规则提示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中常考的知识点:一、侵权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法》对侵权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等。

侵权应满足下列几个特征:主体是侵权人,客体是权益,行为是侵权行为,损害是侵权结果。

二、侵权行为的形式和主体:侵权行为有多种形式,如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领地、非法使用他人财物、传播虚假信息等。

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侵权责任需依法承担。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举证: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充分证明侵权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需要侵权人承担赔偿、恢复损失或者消除危险等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主体责任和过错责任等。

五、侵权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等。

侵权赔偿的标准主要有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利益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多种形式。

六、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减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主张责任免除或责任减轻的理由。

例如,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七、侵权的公法性和私法性:侵权责任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两个方面,既具有一定的公法性,也具有明显的私法性。

公法性表现在侵权行为涉及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处罚等。

私法性表现在侵权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八、不同类型侵权责任的特点:九、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时效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明确侵权责任 3.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议一议
• 你是否遇到过侵权行为? • 你是如何解决的?
二、《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重点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其第一款规定:“侵害民 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 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思考: 1)甲服装公司缴纳的30万元罚款属于承担什么责任? 2)商标管理部门的罚款可否用来清偿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侵权责任法》的优先保障原则
重点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了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优先保障原则: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 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 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思考: 1)游客缴纳的旅行费用可否退还?为什么? 2)游客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是否应该支持?为什么?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请求权
重点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三条规定了被侵权人的侵权请求权,即“被侵权 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请求权是指侵权法律关系 发生后,被侵权人享有的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告赔偿交通费、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246万元。沈某的什么权
利受到了侵害?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试说明理由。
【 任务二】
侵权责任请求权
导学 引思
日升旅行社为更多吸引游客推出了“日韩7日游”的旅行套餐,并征 集了20名游客。为节约成本,日升旅行社随便指派了一名游客作为领 队。旅游途中,发现其中一名游客患有乙肝,其他19名乘客备感不安, 后这名患乙肝的游客在返程时死亡,更让这19名游客惊慌恐惧,他们 认为日升旅行社的行为已经严重地影响了他们的正常旅行,要求旅行 社退还出发时所缴纳的旅行费用并赔偿他们的精神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论文摘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其侵权责任形式几乎照搬《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形式之规定。

即其对物权诉讼中的侵权责任形式与债权诉讼中的侵权责任形式混淆在一起规定。

那么,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其分列各项侵权责任形式的标准是什么?各项侵权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又是什么?正是本文所要阐明之处。

论文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形式归责原则我们都知道,民法是确定权利的法,并同时规定权利行使的规则,既然有特定的规则,就会有违反规则的情况出现,这时民事权益受损,就需要《侵权责任法》提供救济。

《侵权责任法》作为救济法,自然应该规定侵权责任形式。

侵权责任形式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形式。

侵犯不同的民事权利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一、《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总体上讲,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两个大方面:一是私法上的绝对权。

首先,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必须是私法上的权利,公法上的权利(如宪法里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其次,必须是绝对权,具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又可以分为物权和知识产权。

二是第三人侵害的债权。

这里虽然涉及到相对权,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违约事项应适用《合同法》,但当涉及到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时,则可使用《侵权责任法》。

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分析,结合《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形式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形式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即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

其中绝对权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

从以前学习的知识我们都知道: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是指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着作权,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已在《知识产权法》里做了相应规定,从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请求权包括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饲养烈性动物的危害性生活中,在人多且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常会见到狗的主人带着大型犬、烈性犬悠闲自在地在公共场地遛犬,有的甚至不拴狗链、不戴嘴套,给周围的居民尤其是对老人以及小孩带来恐惧,狗咬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动物饲养人总是认为自己的狗最听话、很是温顺,不会咬人。

据了解,即使是平时从未暴露出进攻人倾向的动物,也可能会在突然之间野性发作。

狗是否温顺只是相对而言,比如獒犬对主人很温顺,但是对生人就很凶狠。

如某镇的一居民家中,一条一米多长的藏獒破门而出,冲上街头咬伤6人。

随后,藏獒被主人用铁链拴住,一个小时后,该藏獒挣开铁链,再次冲上街头,又咬伤了二十多位居民。

饲养动物人或者管理人的过失,会对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饲养动物对于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的危险性不仅存在,有时甚至是巨大的。

首先,许多动物在野性发作时或者发情时具有难以控制的破坏力,从而具有伤害人和损害财产的危险性。

其次,动物的流动性可能形成难以控制的破坏力。

动物的危险性不仅在于具有攻击性和难以预见性的行为,即使是温顺的奶牛或者绵羊卧倒在道路、轨道上也会引发交通事故,其动物饲养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前不久德国的一个案例:一个动物饲养人所饲养的信鸽在飞行中,被一架喷气式飞机吸人到引擎中,导致该飞机引擎出现了损害,德国法院判该动物饲养人承担该飞机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二、有关法律的规定美国没有统一的涉及养犬的法律,但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

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只要狗咬了人,狗的主人就要承担责任,具体的刑事罪名有:拥有危险狗罪、饲养凶猛动物致人死亡罪等。

如2001年1月,美国旧金山一对夫妇养的两条大狗将邻居女教练活活咬死,警方对狗实施安乐死,并勒令狗主人3年内不许养狗。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般侵权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是侵权责任最常见的一种。

和特殊侵权行为不同,其贯彻了两个基本原则:(1)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

(2)过错归责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如法国。

五要件说,即行为、过错、违法、因果关系、损害,如德国。

七要件说,即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利或法益、因果关系、损害,如台湾。

在大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众说纷纭,有三要件说,也有四要件说,但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侵权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行为人未为任何损害受害人之行为,自然谈不上承担侵权责任。

从举证责任角度论述,此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

注意,这里只考虑要有行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就可以了,即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不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等。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分为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行为人消极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可以构成消极加害行为,这些积极作为义务的产生大致有下列来源:1.由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2.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3.来自于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被侵权人可以获得何种赔偿。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共分为四章,涵盖了侵权的概念、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等内容。

第一章:概述概述章节主要对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

它明确了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即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社会道德的情况下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适用于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行为,但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适用于合同纠纷、行政责任等领域。

第二章: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章节详细列举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人身侵权、财产侵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

人身侵权包括人身伤害、人身自由侵犯和名誉权侵害;财产侵权包括财产损害、侵占和侵犯其他财产权益;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心理痛苦、精神苦闷等损害。

此外,侵权行为章节还对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做出了区分,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章节规定了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原则上应该由侵权人承担,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追究他人的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

此外,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导致的损害,还应承担赡养、抚恤或者扶养等经济责任。

第四章:侵权赔偿侵权赔偿章节详细说明了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和赔偿标准。

侵权人应根据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财产损失、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考虑到被侵权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收入情况等因素。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总结:《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涵盖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等内容。

它为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理解和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理解和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理解和解释摘要:《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

如何理解、解释该条的规则,关系到如何协调言论自由、互联网技术健康发展和民事主体权益保护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探讨法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其含义。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避风港规则;红旗规则;注意义务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网络侵权案件不断发生。

网络侵权具有其自身特点。

一方面,侵权行为具有隐秘性、及时性,侵权结果常具不可逆性;另一方面,不宜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苛以过重的注意义务和责任,否则会不适当限制网络技术发展。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

但是该条第2款、第3款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侵权责任法》是否借鉴了“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所谓“避风港规则”,指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若ISP被告知侵权,则ISP及时的移除内容,便可享受免责的保护,被认定无过错,躲进“避风港”之中。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等网络服务方面。

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第512条规定:对于提供信息服务和信息定位服务的服务提供商而言,只要符合法定免责条件,就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重要的一项条件是:在收到权利人发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后,迅速移除被指称侵权的内容,或屏蔽对它们的访问。

从该条的语义和结构来看,“及时移除”是一个免责条件,用以证明网络服务提供商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免其责任。

“通知和移除规则”目的是:在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被施加监控义务的情况下,通过“通知和移除规则”给予一个客观、可操作的标准,利于保护网络服务提供商。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对《侵权责任法》第56条的理解

关于对《侵权责任法》第56条的理解

关于对《侵权责任法》第56条的理解关于对<<侵权责任法>>第56条的理解《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或者授权的负责⼈批准,可以⽴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然⽽在该法颁布之后,对56条的理解与适⽤,即在患者⽣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法表达意见,患者近亲属不同意医疗机构采取⼿术等医疗措施的,医疗机构能否经负责⼈或其授权的负责⼈批准,⽴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却引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

⼀种观点认为:⽣命权和健康权应是法律维护的最⾼利益。

因此,医疗机构可以经负责⼈或其授权的负责⼈批准,⽴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另⼀种观点则认为,在此种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6条的规定,即使经医疗机构负责⼈或其授权的负责⼈批准,医疗机构也不得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理由是,《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的情形,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思,也⽆近亲属陪伴,⼜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但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况。

其实要想正确实施紧急情况下的救治⾏为,正确理解56条中的“不能”是关键。

“不能”包括既不能取得患者意见,也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况。

第⼀种情况,患者本⼈由于⽣命垂危,⽆法表达意思且患者近亲属不在救治现场或⽆法与患者近亲属取得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经医疗机构负责⼈或者授权的负责⼈批准,可以⽴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种情况,在患者病情危重,病情变化快,需要马上实施相关救治措施,来不及征求患者意见,或者没有患者近亲属在场,也来不及征求医疗机构负责⼈的批准,医务⼈员可以径直实施医疗⾏为。

医疗机构可以适⽤《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作为免责的抗辩事由。

第三种情况,患者⽣命垂危,⽆法表达意思,患者近亲属亲临救治现场,但不同意医务⼈员实施抢救⾏为。

这种情况极为少见,但现实中确有此类案件发⽣。

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理解(转载)

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理解(转载)

对《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理解(转载)对《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理解(转载)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员⼈⾝损害的,由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员,是指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和其他⼯作⼈员以外的⼈员。

这些⼈员实施侵权⾏为,应当⾸先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找到这些⼈员或者是其没有能⼒全部承担侵权责任时,才由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与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相应的补充责任,⽽不是全部责任。

在第三⼈侵权的情况下,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要件之⼀是须有未尽管理职责的⾏为,主要表现为不作为。

不作为构成侵权的前提是⾏为⼈须有作为的义务,对于学校等教育机构⽽⾔,作为的义务来源主要有两个:⼀是当事⼈的约定,例如,私⽴幼⼉园或者全⽇制幼⼉园与⼊托⼉童家长之间的特殊约定;⼆是法律的规定,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学校以及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对⽆民事⾏为能⼒⼈、限制⾏为能⼒⼈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例如,《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和教职⼯安全。

《未成年⼈保护法》第⼆⼗⼆条规定,学校、幼⼉园、托⼉所应当建⽴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的⼈⾝安全。

学校、幼⼉园、托⼉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园安排未成年⼈参加集体活动,应当防⽌发⽣⼈⾝安全事故;有时体现为对⽆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教育、引导义务,例如,对⽆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进⾏⼈⾝安全教育、危险防范教育等;有时体现为对⽆民事⾏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管理义务,例如通过制定学校的规章纪律,对学⽣进⾏管理,通过给予⼀定的处分,对学⽣的违纪⾏为进⾏惩戒等。

《侵权责任法》知识考试试题题库(含答案解析)

《侵权责任法》知识考试试题题库(含答案解析)

《侵权责任法》知识考试试题题库(含答案解析)一、单选题1. 以下哪项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A. 公平原则B. 自愿原则C. 合法原则D. 过错责任原则答案:B解析: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合法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等,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 在侵权责任法中,以下哪项不属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A.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B. 损害结果C. 因果关系D. 当事人同意答案:D解析: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

当事人同意不属于构成要件,而是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3. 以下哪种情形不构成侵权责任法上的不可抗力?()A. 地震B. 洪水C. 战争D. 当事人故意造成的损害答案:D解析: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地震、洪水、战争等属于不可抗力,而当事人故意造成的损害则不属于不可抗力。

4. 在以下哪种情况下,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无力赔偿B.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有过错C.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无过错D.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拒绝赔偿答案:B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监护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多选题5. 以下哪些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A. 产品责任B. 高空抛物C.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D. 无过错责任答案:ABC解析: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包括产品责任、高空抛物、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

无过错责任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

6. 在以下哪些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A. 侵害生命权B. 侵害健康权C. 侵害身体权D. 侵害名誉权答案:ABCD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等,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7. 以下哪些情况下,可以减轻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A. 当事人一方自愿承担部分责任B. 被侵权人有过错C. 侵权行为轻微D. 侵权行为发生在紧急情况下答案:ABCD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自愿承担部分责任、被侵权人有过错、侵权行为轻微、侵权行为发生在紧急情况下。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指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下,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63条是该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关于违反著作权法的责任。

下面将对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进行详细解读。

1、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的内容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明确规定了在侵权行为中,如何判定违反著作权法的责任。

根据该条款,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因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2、损害赔偿的具体原则根据第63条的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需要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经济损失,包括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和可以预见的间接损失。

为了让赔偿更加公平合理,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一些原则。

首先,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著作权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这些实际损失包括因未经授权使用著作权而导致的市场损失、商誉损失等。

著作权人可以依据实际损失的大小要求相应的赔偿金额。

其次,对于侵权行为导致的利益损失,著作权人也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例如,著作权人的作品因侵权行为而被盗版销售,导致著作权人的利润减少,这些利益损失也可以纳入经济损失的范围。

最后,侵权责任法还明确规定了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如果著作权人需要采取法律手段,向法院申请制止侵权行为,而导致一些必要的费用,侵权人也需要承担这些费用的赔偿责任。

3、构成侵权的判定标准侵权责任法的第63条也对构成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款,任何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这包括了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发行权等。

只要侵权人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对作品进行了上述行为,即可构成侵权。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对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作出了区分。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要求更大的经济赔偿金额,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第63条还强调了著作权人的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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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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