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广州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7桥隧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桥梁隧道(以下简称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办法,并结合我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辖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桥隧养护工程师负责制度,具体配置要求按《江西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执行。
桥隧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隧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四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省高速集团主管所辖运营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各路段桥隧养护工作。
第五条养护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安排专项经费对所辖桥隧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保证桥隧安全运营。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一条中心所辖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为鄱阳养护所,监管单位为XX中心。
第二条中心职责:(一)审核桥隧的技术状况的评定和桥隧的处治措施。
(二)审查桥隧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项目和经费。
(三)监督桥隧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审定各路段运营管理单位桥梁应急预案,批准或撤销各级响应。
《广东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

《广东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正文:----------------------------------------------------------------------------------------------------------------------------------------------------《广东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为加强我省危桥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桥梁行车安全,提高省级危桥改造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危桥改造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的桥梁改造工程的项目管理。
二、管理原则。
桥梁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应充分利用CBMS系统及公路数据库科学决策,按照统筹规划、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和组织实施的原则进行。
三、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桥梁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及管理程序如下:(一)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桥梁技术评估,建立危桥改造项目库;(二)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编制上报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的桥梁改造项目建议计划;(三)省公路局按照轻重缓急,经综合平衡,根据具体要求编制下达省级危桥改造专项资金投资补助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四)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及上报施工图设计;(五)省交通厅、公路局根据项目审批分级管理规定,批复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按规定核定省投资补助额;(六)根据年度部门预算批复,省分批下达省投资补助计划,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下达项目的实施;(七)按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八)按规定进行桥梁管理系统数据库更新工作;(九)有关单位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桥梁技术评估及施工图设计(一)桥梁技术评估桥梁技术评估包括桥梁技术状况的评定及改造方案的确定,桥梁技术评估应结合公路桥梁的正常养护工作一并进行,技术评估结果作为编制桥梁改造项目计划及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2、广州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广州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一、考核的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设施日常养护管理,切实提高养护质量水平,充分发挥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营,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城市整体形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依据(一)建设部《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二)建设部《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 )(三)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118 号令)(四)广州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16-2008 )(五)广州市《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DBJ440100/T22-2009 )三、考核组织由广州市交委组织市道路养护中心、市市政工程协会、各相关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及检测机构成立考核组进行考评。
其中,各相关道路养护管理单位临时抽调的考核人员不得参加对本单位的考核打分。
四、考核对象及范围(一)考核对象:市、区(含县级市,下同)两级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及专营管理单位(二)考核范围:市、区两级负责管养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
五、考核内容(一)社会责任考核。
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各类投诉、突发事件,对影响桥梁、隧道安全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考核内容分为:各类投诉处理、应急事件处理、桥隧安全管理等。
季度通报,不计入打分排名。
1 、各类投诉处理情况。
建立设施报修和接受群众投诉的24 小时服务热线,并按照服务承诺制的要求,及时处理和解决设施报修和群众投诉的问题。
2、应急事件处理情况。
建立设施应急抢修机制、落实应急抢修施工人员和应急抢修材料设备等,及时有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3、桥隧安全管理情况。
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相关检测;严格控制影响桥梁、隧道安全的行为;对检测发现的桥梁、隧道病害进行及时维修或加固处理;对危桥进行有效管控。
详细考核细则见附件一。
(二)资金投入状况考核。
根据国家有关养护定额、估算指标客观测算各区设施养护需求经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穗府规〔2017〕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4日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井盖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井盖设施,是指在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供水、排(污)水、燃气、电力、通信、供热、有线电视、路灯、公安、交通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井框、井圈等相关设施。
本办法所称装饰井盖,是指盖板顶面采用可填充的结构设计,外表材料与周围路面保持美观一致,具有装饰功能的井盖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考核区和市相关部门对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市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以“12345”政务热线为平台,接受群众和“110”联动等反映的井盖设施缺损情况,并及时交市相关部门、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或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处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明确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落实维护管理工作,承担辖区井盖设施的巡查监管和应急处置职责。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养护工程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
(三)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四) 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根据省交通厅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具体划分标准参见附录。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收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首先满足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预留抗灾、抢险费用的需要,再安排改建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及职责(一) 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1.收费公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重点管理;2.非收费国、省干线专项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收费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点管理;3.非收费国、省干线小修保养工程、专项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大中修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县级养护工程由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点管理;4.经营性收费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负责管理,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检查指导。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
2024年7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
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次修订)。
三、《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一级养护标准

《广州市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一级养护标准(一)《广州市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一级养护标准1.行道树(1)乔木主干直立,倾斜树不得超过该路段植株总数的5%,树木分叉离地面高度不高于2.3米,同一路段的同一树种树型及高度保持一致。
(2)树木生长强劲,叶色浓绿,并无枯枝败叶,并无病虫害。
(3)每年定期对各种规格的行道树进行修枝整形,及时清除萌枝、下垂枝、内堂枝、病虫害枝,维持树冠完备美观;栽种5年内胸径在13公分以下的乔木确保每年修枝整形2―3次;胸径在14公分以上的乔木确保每年修枝整形1―2次。
(4)及时松土、除草、开窝、浇水,努力做到一棵穴位土壤并无板结和缺水肥现象;胸径在20公分以下的乔木树穴每年除草6―8次,淋水48次以上,施复合肥3次(每次每株0.5公斤)。
胸径在20―30公分的乔木每年淋水12次以上。
观花果树及棕榈科植物每年要施复合肥2―3次(每次每株0.5公斤)。
(5)全路段无缺株,补植树木应保持与原品种规格一致。
(6)防护设施保持完整,树上无钉挂物。
(7)乔木主干每年涂白一次,涂白高度在地面以上1.2米,涂白必须光滑,边缘线必须直。
2.绿篱、灌木(1)保持绿篱完整无缺口,植物生长旺盛,叶色浓绿。
(2)绿篱每年展开修枝整形12―14次,确保各面线条美观、简洁、灌木丛根据相同品种修剪2―3次。
(3)及时预防病虫害,维持全系列路段绿篱并无病虫害。
(4)每年进行松土施复合肥4―6次(每次每平方米0.5公斤),淋水180次以上,努力做到土壤结石、并无板结和缺水肥现象。
3.花坛(1)灌木花坛:植物生长强劲,叶色浓绿,布局合理,各种植物层次分明,色彩鲜艳;每年进行修剪整形12―14次,做到造型美观,线条流畅;及时防治病虫害,保持花坛内无病虫害;每年松土施复合肥4次(每次每平方米0.5公斤),淋水不少于180次,做到土壤疏松、无板结和缺水肥现象;花坛清洁无杂物及枯枝败叶;喷灌与园林设施完好。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穗建规字〔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41号各有关单位:为继续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我局对《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本局以往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9月11日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含综合管廊)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或广东省计量认证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或其他省级计量认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与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材料,在资质许可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接受检测业务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南沙区市政设施验收及移交指南

南沙区市政设施验收与移交指南(道桥、排水、绿化及照明)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建设局前言为标准南沙区市政设施的验收和移交工作,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标准和标准的要求,并结合南沙区的实际情形,制定本指南。
为便于实际操作,本指南将验收分为完工验收、整体完工验收和部份完工验收;将移交分为利用移交和养护移交。
本指南的要紧内容包括市政道路(含桥梁、隧道)、排水、绿化园林及照明工程的验收与移交的相关程序及要求。
本指南由南沙区建设和治理局负责编制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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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名称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费用估算指标说明

附件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3说明一、《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3)(以下简称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二、本指标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已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的市政设施维护工程。
在工程保修期内由市政管养单位接管的维护工程,产生非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作业内容,按实际发生计算费用。
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包括道路维护、排水清疏养护、桥梁维护、隧道维护。
四、本指标是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修技术规范》(CJJ68-2007)、《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和《广州市排水管渠维修养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146-2012)规定的养护标准编制的。
五、本指标是参考《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编制的。
六、本指标价格为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如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
七、道路工程小修养护范围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进行划分,即小修保养工程量零星挖补不超过400m2。
八、工程的使用年限从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或进行大中修改造竣工验收保修期满算起。
九、排水站闸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桥梁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桥的维护费用;隧道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
跨江桥和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一、桥梁工程不含隔音屏,如发生隔音屏维护,可按5%维修率计算隔音屏维护费用。
十二、人行天桥不包括天桥绿化花槽的维护费用。
十三、人行天桥和人行隧道不包括电梯日常维护费用。
十四、隧道维护工程的排水设施维修、电气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维修、机电设备日常维护是指保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维修,不包括设施运行的水电费、燃油费,机电设备不包括大修和更换费用。
广州市市政协会评审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办法发布时间2017-04-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质量强市”的战略,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评优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已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
第三条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市政协会)、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装饰协会)分别设立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优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评优工作实施细则、组建评优专家库、发布每年评优工作通知、组成每年评审专家组、确定参评工程名单等工作事项。
第四条设立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市辖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联合会、市政协会、装饰协会派员参加。
审核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拟选定获奖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违法违规、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条各评优工作办公室按以下奖项分工制定实施细则、建立专家库和印发年度评优工作通知,具体实施年度评优工作:(一)广州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以下简称结构优质奖),是为全市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结构质量设置的单项奖,由联合会和市政协会分别组织评选、表彰奖励。
(二)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以下简称工程优质奖),是对全市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设置的综合奖,由联合会和市政协会分别组织评选、表彰奖励。
(三)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五羊杯奖(以下简称五羊杯奖),是全市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该奖项的前提之一是工程已获得结构优质奖和工程优质奖),分别由联合会和市政协会组织评选、表彰奖励。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7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持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排水、河道、自来水等设施完好,维护市容整洁和交通安全,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市政)管理部门是市政设施的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一整套管理、养护、维修的具体办法,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保证所管辖的市政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二章道路、桥梁设施管理第三条城市道路不准乱占、乱堆、乱放、乱建、乱挖;不准在路边、边坡挖坑取土;不准在道路范围内从事各种生产作业(包括在路面晒晾物品);不准在道路范围内试刹车及倒桩学车;不准擅自在路边及行人道上修筑车辆出入通道和私设摊档、车辆保管站;不准擅自在道路范围内修筑地下构筑物(如挖防空洞、化粪池等)。
第四条确因需要临时占用和开挖道路、人行道、广场、公共用地,按“广州市市容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由市公安局牵头的市临时占用道路联合审批小组审批、发证、收费和管理。
凡需临时占用和开挖内街,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城建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发证、收费和管理;凡占用渠箱、濠涌维护地带范围,必须报市政维修管理处审批。
经批准开挖道路、公共用地,要按章缴交修复费用和材料。
经批准占用和开挖道路、公共用地时,占用和开挖的单位或个人要设危险牌或明显标志,余泥什物砂石按批准的范围堆放,不得散出指定范围和流入沟渠沙井。
广州市市政评优细则

广州市市政工程质量评优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16-08-30(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规范我市市政工程质量评优活动,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办法》(下称评优办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DBJ440100/T200-2013)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市政工程质量评优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所称市政工程包括我市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车行隧道、人行天桥及隧道、垃圾处理厂(场)、地铁、轻轨、交通设施工程、供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电力、城市广场及市政大中修工程等。
其中城市道路、桥梁、车行隧道、人行天桥及隧道、垃圾处理厂(场)、地铁、轻轨、交通设施工程、城市广场及市政大中修等工程的评优活动归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住建委)指导;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程评优活动归口广州市水务局指导;供气、电力等工程的评优活动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根据评优办法,由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下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我市的市政工程质量评优活动;评选结果上报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备案,并纳入广州市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工程(下称结构优质奖)、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工程(下称工程优质奖)、广州市建设工程五羊杯奖工程(下称五羊杯奖)应按《评优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市政工程施工实行质量目标管理。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初始确定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质量最终目标;列入创优计划的工程,还需同时编写“工程质量创优计划书”,详细制订实现质量创优目标的措施及方法。
第六条结构优质工程必须是地基基础稳固、主体结构安全、耐久,抗震、消防、防雷以及环境保护、劳动卫生等指标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坚外美的结构工程。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穗府[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12〕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占用挖掘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的占用、挖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行道是指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以及与机动车道同一平面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混合道路。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除桥梁和隧道外,已实施的规划城市道路路缘石至道路红线边缘范围内的人行专用的城市道路,包括与人行道同平面设置的非机动车道。
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
第四条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并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城市道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道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城市道路和影响城市道路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城市道路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指导手册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指导手册(一)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二○一○年十月目录前言 (1)一、参评工程质量奖项 (2)(一)广州市级奖项(4项) (2)(二)广东省级奖项(3项) (2)(三)国家级奖项(4项) (2)二、广州市级奖项评选程序指导 (3)(一)、广州市工程质量评优设立四个奖项 (3)(二)、评选依据 (3)(三)、工程参加评选次序 (4)(四)、工程参加评选的具体程序 (4)1、参加广州市建设项目结构优良工程评选(没有主体结构工程除外) (4)2、参加广州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良样板工程评选 (5)3、工程竣工后参加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 (6)4、“五羊杯”奖工程评选的程序 (9)三、广东省级奖项评选程序指导 (10)(一)、广东省工程质量评优设立三个奖项 (10)(二)、评选依据 (10)(三)、工程参加评选次序 (10)(四)、工程参加评选的具体程序 (10)(五)、广东省金匠奖说明 (11)四、国家级奖项评选程序指导 (11)(一)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 (11)(二)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 (12)(三)市政金杯奖评选 (13)(四)詹天佑奖评选 (13)附件1:《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和“五羊杯”奖工程评选办法(试行)》(穗建筑[2010]29号) (15)附件2:《广州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评优办法(暂行)》(穗建筑[2002]5号) (25)附件3:《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开工前)申报表》 (30)附件4:《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开工前)申报费用一览表》 (32)附件5:《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修订)(粤建协字[2008]20号) (33)附件6: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优良样板工程评选规定(二○○七年四月[修改]) (44)附件7:《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建协[2008]17号) (53)附件8:《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 (63)附件9:《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2010版》 (73)附件10:《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评选条例》 (79)前言“创优质,保安全,争鲁班”是广州市城乡建委一直倡导的建筑业企业发展方针,得到我市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响应,广大建筑施工企业踊跃争创各项优良样板工程,坚持走“科技创新,质量兴业”之路,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广州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占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占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占用管理,保障城市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集约利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资源,充分发挥城市道路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占用管理。
第三条【用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道路的跨江河桥梁、车行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高架路以及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包括东、南、西、北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含省高网)、内环高架路及放射线、人民路、东豪涌高架路的桥下空间。
本办法所称桥下空间是指城市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以及城市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和规划红线退缩的用地。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占用应当遵循统筹管理、民生优先、安全使用、属地负责、依法许可的原则,保障城市桥梁完好安全、桥下空间占用有序。
第五条【管理分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占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由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各区、县级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的责任主体,指导督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镇、乡政府落实相关职责,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符合本办法和其他管理要求。
各区、县级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占用管理的组织实施、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占用管理的行政处罚工作。
城市桥梁业主单位、养护维修单位、城市快速路经营管理单位、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属地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许可制度】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占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在办理占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许可手续前,申请人应当与城市桥梁业主单位、城市快速路经营管理单位签订桥梁安全保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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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一、考核的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设施日常养护管理,切实提高养护质量水平,充分发挥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营,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城市整体形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依据(一)建设部《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二)建设部《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三)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118号令)(四)广州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16-2008)(五)广州市《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DBJ440100/T22-2009)三、考核组织由广州市交委组织市道路养护中心、市市政工程协会、各相关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及检测机构成立考核组进行考评。
其中,各相关道路养护管理单位临时抽调的考核人员不得参加对本单位的考核打分。
四、考核对象及范围(一)考核对象:市、区(含县级市,下同)两级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及专营管理单位。
(二)考核范围:市、区两级负责管养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
五、考核内容(一)社会责任考核。
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各类投诉、突发事件,对影响桥梁、隧道安全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考核内容分为:各类投诉处理、应急事件处理、桥隧安全管理等。
季度通报,不计入打分排名。
1、各类投诉处理情况。
建立设施报修和接受群众投诉的24小时服务热线,并按照服务承诺制的要求,及时处理和解决设施报修和群众投诉的问题。
2、应急事件处理情况。
建立设施应急抢修机制、落实应急抢修施工人员和应急抢修材料设备等,及时有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3、桥隧安全管理情况。
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相关检测;严格控制影响桥梁、隧道安全的行为;对检测发现的桥梁、隧道病害进行及时维修或加固处理;对危桥进行有效管控。
详细考核细则见附件一。
(二)资金投入状况考核。
根据国家有关养护定额、估算指标客观测算各区设施养护需求经费。
统计各区每年养护经费的实际投入金额,以及市、区当年所管养的道路、桥梁、隧道设施的数量,对各种设施单位面积所投入的养护经费情况进行考核。
年度通报,不计入打分排名。
计算公式如下:L i=M i/N i(i取1、2、3分别代表路、桥、隧)L i为单位面积设施量所占用的养护经费(元/平方米)M i为设施当年投入的养护费用(元)N i为设施当年管养的设施量(平方米)(三)日常管理考核。
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考核内容分为:日常巡查管理、定期检测及特殊检测、档案库及信息系统建设等。
计入年度考核评分。
1、日常巡查管理情况。
根据设施类型、特点和数量,制定相应的日常巡查及监督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巡查人员,巡查工作满足规范、制度要求,巡查记录齐全。
2、定期检测及特殊检测情况。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规范要求对道路、桥梁和隧道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或特殊检测,并具备完整的检测报告。
3、档案库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档案库建设项:按一路一档、一桥一档、一隧一档要求建立设施档案;养护管理信息化项:按照规范要求,建立道路、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养护管理信息化。
详细考核细则见附件二。
(四)道路设施服务水平考核。
根据专业检测机构对抽检道路技术状况的评定结果,对道路设施服务水平进行考核。
计入年度考核评分。
详细考核细则见附件三。
(五)桥梁安全状况水平考核。
根据受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抽检桥梁技术状况的评定结果,对桥梁安全状况水平进行考核。
计入年度考核评分。
详细考核细则见附件四。
(六)隧道安全状况水平考核。
根据受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抽检隧道技术状况的评定结果,对隧道安全状况水平进行考核。
计入年度考核评分。
详细考核细则见附件五。
六、考核方式和评分(一)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分为资料考核和现场考核两种。
1、资料考核:考核组根据各单位提交的资料、档案,对社会责任履行、资金投入情况及设施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组根据资料考核结果,通报各设施管理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及资金投入情况,考核结果不参与评分;日常管理工作考核成绩计入年度评分。
2、现场考核:由专业检测机构对道路设施服务水平、桥梁安全状况水平、隧道安全状况水平按20%比例进行抽检,并出具检测报告。
考核组根据抽检结果,将道路设施服务水平、桥梁安全状况水平、隧道安全状况水平考核成绩计入年度评分。
(二)考核时间1、季度考核:每季度对各单位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相关资料进行考核,每季度末通报。
2、半年考核:每年5月初和11月初对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定期及特殊检测情况每年仅11月初考核一次。
3、年度考核:每年对道路设施服务水平、桥梁安全状况水平、隧道安全状况水平进行年度考核。
次年1月对养护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年度通报。
(三)评分计算评分项目权重系数及计算公式如下。
1、资料考核评分。
评分内容为日常管理工作考核。
(1)各项目权重系数分配如下表:(2)计算公式A=∑[(A1×μ1+ A2×μ2 + A3×μ3)]/2A为资料考核当年(两次考核)的平均分Ai为考核各项目实际得分μi为各项目权重系数2、现场考核评分。
评分内容为道路设施服务水平、桥梁安全状况水平、隧道安全状况水平考核。
(1)各项目权重系数分配如下表:(2)计算公式B= B1×μ1+ B2×μ2 + B3×μ3B为现场考核年度考核得分Bi为考核各项目实际得分μi为各项目权重系数3、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考核总评分C=A×40%+B×60%C为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考核年度总评分(四)评比根据评分结果,对各被考核单位进行排名。
七、考核结果通报(一)季度通报:每季度将各单位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通报给各区政府及被考核单位。
(二)年度通报:每年将各单位的年度评分、评比结果上报给市政府,并抄送给各区政府及市级设施管理单位的上级部门,并对成绩突出的养护管理单位进行表彰。
八、附则(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将重新评估修订。
(二)本办法由广州市交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社会责任考核细则每季度各设施管理单位将本考核期内所发生的突发事件、各类投诉处理、桥隧安全管理情况如实上报考核组。
一、各类投诉处理各设施管理单位提交考核期内所发生的投诉案件资料。
资料内容主要包括:投诉处理规章制度、案件台帐、处理记录。
考核组考核投诉处理及时性和处理率。
二、应急事件处置各设施管理单位提交考核周期内所发生的各类应急事件资料。
资料内容主要包括: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及演练记录、应急事件台帐、处理情况记录等。
考核组考核应急事件处理及时性和处理率。
三、桥隧安全管理各设施管理单位提交日常管理过程中有关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的各种资料。
资料内容主要包括:相关规章制度;相关检测报告;影响桥隧安全行为的管控资料及记录、桥隧病害维修及加固管理记录、危桥管理资料等。
考核人员根据材料对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性及有效性做出评价。
附件二日常管理考核细则每半年对各设施管理单位的设施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考核评分。
考核内容如下,评分表见表1。
一、日常巡查20分各设施管理单位提交日常巡查工作制度、人员配置情况、巡查记录等资料。
考核组根据提交的资料,对制度的完善性,人员配置的合理性,记录的齐全性进行评分。
二、定期及特殊检测50分各设施管理单位提交设施检测资金计划以及检测报告。
考核组根据规范要求进行考核。
三、档案库及信息系统建设30分各设施管理单位提交档案管理制度、设施台帐和档案资料(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桥一档”、“一路一档”、“一隧一档”)。
考核组根据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档案的完整、及时、准确性进行评分;按照规范要求,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并进行评分。
表1广州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设施日常管理考核表(年中、年终)20 年月检查时间:20 年月日~20 年月日注:年中考核或年终考核使用时,在相应的词语上划“√”。
附件三道路设施服务水平考核细则对道路设施服务水平的考核采取抽检的方式,根据抽检道路技术状况PQI 评定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得到道路设施服务水平考核评分。
由交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抽检道路进行检测评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1、 道路抽样方法根据道路类别(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支路)分类抽检,全年抽检比例不少于各个类别道路条数的30% 。
长度小于500米的道路和已纳入本年度大中修及改扩建计划的道路不参与抽检。
2、 时间安排每年的9-11月完成委托、检测工作。
3、 道路设施服务水平考核评分计算方法道路设施服务水平根据道路设施服务状况指数进行考核,根据抽检道路设施在各个技术状况等级的分布,以及PQI 技术状况等级对应分数,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应按下式计算:∑∑===4141i ii ii l NNF A式中:i ——PQI 技术状况等级,即i 表示A 、B 、C 、D 四个等级。
i F ——对应PQI 技术状况等级的分数,如下表所示。
i N ——分别为对应抽检道路PQI 技术状况评价等级为A 、B 、C、D的数量,以条为单位。
A——道路设施服务状况指数,最大值为100。
lPQI检测评定方法参见《广州市城镇道路数据采集手册》。
附件四桥梁安全状况水平考核细则对桥梁安全状况水平的考核采取抽检的方式,根据抽检桥梁技术状况BCI 评定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得到桥梁安全状况水平考核评分。
由交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抽检桥梁进行检测评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具体考核办法如下:1、 桥梁抽样方法抽检桥梁根据设施养护等级(Ⅰ类养护、Ⅱ类养护、Ⅲ类养护、Ⅳ类养护、Ⅴ类养护)分别抽检,全年抽检比例不少于各个养护类别桥梁座数的30% (其中高架桥按总跨数的30%抽检)。
2、 时间安排每年的9-11月完成委托、检测工作。
3、 桥梁安全状况水平考核评分计算方法桥梁安全状况水平根据桥梁安全状况指数进行考核,根据抽检桥梁设施在各个技术状况等级的分布,以及BCI 技术状况等级(跨江的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分别为合格、不合格)对应分数,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应按下式计算:∑∑∑∑====++=51215121j i ijj i iijjq MN MG N F A式中:j ——BCI 技术状况等级,即j 表示A 、B 、C 、D 、E 五个 等级。
j F ——对应BCI 技术状况等级的分数,如下表4.1所示。
N——分别为对应抽检桥梁BCI技术状况评价等级为A、B、jC、D、E的数量,以座为单位。
i——跨江的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即合格、不合格。
Gi——对应技术状况等级的分数,如下表4.2所示。
M——分别为对应抽检跨江的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i况评价等级为合格、不合格的数量,以座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