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资料《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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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刑法(1)第3章

本科:刑法(1)第3章

练习1: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与国内 犯罪分子相勾结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对阿姆杜 拉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处理? 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练习2:分析我国刑法对下列行为人的行为有无适用效力及具体 的适用原则: 1、甲是美国公民,一日我国一艘货轮停靠在美国港口,甲某向 船上射击,将船上的朝鲜公民乙射死。 2、中国留学生王某从日本向美国境内邮寄炸弹想炸死自己的异 国情敌,但在日本邮寄时被日本警方抓住。 3、A国杨某在中国某医科大学留学期间,与境外黑社会组织3S 党勾结,想制造冰毒,杨某负责从我国某省提供制造冰毒的原 材料,邮寄至国外,由3S党在境外制成毒品并销售。 4、国际大毒枭老K(美国籍)来我国旅游,老K以前从未在我国 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但现在国际刑警组织接受美国警方的请 求在全球范围内对其发出了通缉令。
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我国《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 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 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对外国判决的消 极承认。表明:我国拥有司法主权,又从实 际情况及国际合作角度出发避免使被告人受 过重的双重处罚,因而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 性的统一。)
第三,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 处罚(双重犯罪原则)。
(三)普遍管辖原则 又称世界主义,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
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 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 地的属性,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 领域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 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适用的限制: 第一,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犯罪应当是国 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罪行;第二,我国是相 关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第三,国内刑 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第四,要求罪犯 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刑法学之空间效力专讲

刑法学之空间效力专讲

刑法学之空间效力专讲一、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

中国的刑法能否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中国的刑法能否在中国的领土外适用?是否存在任何国家都有权管辖的罪行?过去的行为能否用将来的法律评价?(一)概念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也就是在、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二)原则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以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本国及本国人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

以上各原则都有缺陷见5、结合原则:综合上述各项原则。

以属地原则为主,皆采其它原则。

国内犯1、属地管辖原则2、(一)刑法规定(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二)解释:1、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行为、结果择一说”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A 行为:全部行为或者部份行为;单独犯行为或者共犯行为;既遂行为或者被一国刑法规定为犯罪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连续行为或者继续行为;过境犯罪B 结果:实际结果与可能结果(设想结果)以及危险状态。

如甲在俄罗斯向中国境内乙射击不中;虽然没有对中国境内产生危害结果,但是没有射中同样是一种“结果”,也就是说,不论这颗子弹是否射中,只要它进入了我国“领域”就可以说一定会产生某种“结果”,就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在国外途经我国的工具上装爆炸物品。

虽然“行为”(也就是安装炸弹这一动作)和“结果”(也就是炸弹爆炸或不爆炸都是结果)都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但是我们既可以说炸弹在途经我国的时候,其危险状态(也就是这颗炸弹有可能在我国爆炸)经过了我国,同样可以适用我国刑法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适用范围之空间效力-民法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适用范围之空间效力-民法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 刑法的适用范围之空间效力-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之空间效力在考试中是重点, 也是难点。

今天就来为大家整理一下这部分的知识点。

【刑法的属地管辖】首先,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所谓的法律特别的规定主要是指,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而领域就包括领陆, 领水, 领空。

因此所谓的属地就是只要是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无论是中国公民, 还是外国人, 还是无国籍人, 一律受到刑法约束。

因此做题的关键就在于, 判断改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只要是, 则直接适用属地管辖。

其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

此条也被称为旗国主义。

最后,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也即是, 并不要求犯罪完全完整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有一部分即可。

【刑法的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

根据上述规定,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 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 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者何国公民的利益, 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

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该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

所谓可以不予追究, 是表明不予追究的一种倾向性, 并非绝对不追究, 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 认为必要时, 也可以追究。

但如果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 则不论其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类人员具有代表国家形象的特殊身份、肩负特殊的职责, 其工作与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 故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实施的犯罪在管辖上应从严要求。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01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01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
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 ,是指
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 么时间具有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空间效力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 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一般原则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即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 论其国籍,都有适用其本国刑法的加以管辖的权利 。
(一)对国内犯罪的适用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 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刑法第6条第1款(属地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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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的含义:
(1)领陆、领水(内水、领海)、领空
(2)船舶或者航空器(浮动领土)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刑法典第6条第2款)
毒品犯罪属于公认的国际犯罪,我国也加入了一系列关于毒品犯 罪的国际公约。在本案中,阮某虽为无国籍人,且其进入我国境
内也不是为了从事毒品犯罪,但是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我国有权
对阮某案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4、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
犯罪嫌疑人甲,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员。 1995年8月,时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员 的甲经人介绍,与A公司商定,A公司将150万元 存入甲所在的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存期1年, 利率19.5%(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同年9月,A 公司将150万元的支票交给,甲给A公司出具了加 盖有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公章的存单。
研 析

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刑法的空间效力)

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刑法的空间效力)

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总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主要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以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在招警的考试中,刑法的空间效力作为理解型考点,会在单选、多选以及判断里面出一些案例题,需要大家准确分析出案例里面不同的管辖原则,例如“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有什么区别需要逐个理清。

一、属地管辖是指: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有特别规定之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其中的“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还包括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例如“糯康杀人案”之所以能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就是因为糯康是在中国的渔船上残忍的杀死了13名中国人,完全符合属地管辖,因此中国拥有管辖权。

其次属地管辖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我们也俗称“沾边就管”。

第三法条中说“除有特别规定之外”意味着有一些人不归属地管辖,这些人拥有外交特权或者外交豁免权,哪怕他们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只能遣送回他们自己的国家去管辖。

二、属人管辖是指: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通俗来讲就是中国人在国外犯罪,中国也具有管辖权。

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以3年为期限,最高在3年以下的有期,因其危害较轻,那么可以不予追究,反之则需要正常接受审判。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本法。

三、保护管辖是指: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或者国家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用本法。

通俗来讲就是外国人在国外侵犯中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就适用于保护管辖。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023年司 法考试刑法部分大纲

2023年司 法考试刑法部分大纲

2023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大纲关键信息1、协议名称:2023 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大纲2、适用范围:2023 年司法考试3、大纲涵盖内容:刑法总则、刑法分则4、考试重点分布:各章节的重点知识点及权重5、参考教材与法律法规:明确列举相关参考资料6、出题形式:选择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等的比例及要求7、考试时间与时长: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及作答时间限制8、评分标准:各类题型的得分要点及扣分细则9、大纲更新与调整机制:说明可能的变动情况及通知方式11 刑法总则111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12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113 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114 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115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116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117 罪数形态一罪的类型数罪的认定与处罚118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主刑附加刑119 刑罚的裁量量刑的原则和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120 刑罚的执行减刑假释121 刑罚的消灭赦免12 刑法分则121 危害国家安全罪重点罪名及构成要件法律规定与处罚122 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12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等12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等125 侵犯财产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126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127 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128 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21 考试重点分布211 刑法总则部分,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刑罚的裁量等章节为重点,约占总分的 40%。

212 刑法分则部分,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等章节为重点,约占总分的 60%。

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一)概念、种类1、概念:刑法的适用范围,亦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或“刑法的效力”,是指一国刑法在什么领域、对什么人、于什么时间具有效力,以及刑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2、种类:(1)空间效力:主要解决刑法对地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2)时间效力:着重解决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和溯及力的问题(二)空间效力1、属地管辖【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意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实际领土:领海、领陆、领空△拟制领土:船舶、航空器(注意不包括国际列车、国际汽车)(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刑法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不适用中国刑法)△【宪法第三十一条】港澳台地区适用其本地刑法,不适用内地刑法典及普遍效力刑法。

(不适用中国大陆刑法)△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

(不适用刑法典)△【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立法法第六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州、县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当地适用变通规定。

(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3)犯罪地认定:只需犯罪行为与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可2、属人管辖【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1)对我国公民可以适用(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适用),对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军人必须适用。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为大家整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含义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某刑罚法规对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犯罪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适用原则当今世界各国有以下几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原则:1、属地原则:又称领土原则,指对在国家主权统治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适用犯罪地国的刑法。

2、属人原则:又称国籍原则,即本国公民无论在何地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中的“人”是指犯罪人而非被害人。

3、保护原则:又称安全原则,指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和犯罪地如何,都应当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即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注意:这四个原则有适用的优先顺序,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例如:中国公民甲在北京杀死了中国公民乙,中国对该案件具有刑事管辖权,所依据的原则是()A.属地原则B.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该题从表面上来看,行为地与结果地在中国北京,符合属地原则;行为人是中国公民甲,符合属人原则;被害人是中国公民乙,符合保护原则,似乎答案无疑是B。

但这题的答案不是B,而是A。

因为这三个原则有一个优先顺序,即当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同时符合的时候,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只有在属地原则不存在时,比如中国公民甲在法国巴黎杀死了中国公民乙,才考虑适用属人原则。

在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均不存在时,才考虑适用保护原则。

我国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适⽤的空间效⼒是怎样的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对地和⼈的适⽤效⼒,各国刑法为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对刑法的空间效⼒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

我国刑法采取了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那么我国刑法适⽤的空间效⼒是怎样的呢?店铺⼩编为您答疑解惑。

我国刑法适⽤的空间效⼒是怎样的《刑法》适⽤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和对什么⼈有效⼒。

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都适⽤我国《刑法》。

除此之外还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论该船舶或飞机是否⾏驶或飞⾏在我国领域内或领域外,包括在国外,适⽤我国《刑法》处罚。

犯罪⾏为或结果有⼀项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如犯罪⾏为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丙实施,⽽结果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发⽣;或犯罪⾏为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结果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发⽣,上述两种情况都认为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适⽤我国《刑法》处罚。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我国《刑法》处罚。

但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国家⼯作⼈员和军⼈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我国《刑法》处罚。

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以及外国⼈在我国领域外犯上述罪后进⼊我国领域的,除实⾏引渡的以外,可以适⽤我国的法律规定处罚。

另外,外国⼈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适⽤我国《刑法》。

事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事合作条款的国际条约,如《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条约》 等。《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
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在所担当的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 权的,适用本法。”
依据刑法规定,适用普遍管辖权的犯罪应具备 以下条件,〔1〕犯罪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犯 罪者也非中国人,否则,适用属地原则或届人原 则就可对其管辖;〔2〕犯罪并未直接侵害到我 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否则,适用爱护原
〔1〕在犯罪性质上,所实施的犯罪必需是针 对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犯罪。
〔2〕在法定刑上,必需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 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最低刑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上是较为严峻 的犯罪)
〔3〕必需是依据犯罪地 法律也应当受到惩罚的犯罪。
四、我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 我国先后参与起草、缔结和参加了一系列含有
刑法的失效时间,根本上有三种状况: 一是立法机关明确废止的时间 ,通常是由立法机 关公布特殊的法律,宣布废止某项法律。例如 《刑法》第452条第2款规定:“列于本法附件一 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 和打算,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生效之日 起,予以废止。”
二是刑法明文规定有终止失效的时间,即所谓限 时法。通常是为特定时期之需而公布的法律,由 于特定的时期届满,该法律也就失效; 三是由于新法的实施而旧法自然 失效。新的法律生效后,本着新 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与新法相抵 触的旧法自然失效。
①行为地说。认为只有犯罪行为发生在该国领 域内,才视为在该国领域内犯罪;
②结果地说。认为犯罪结果必需发生在该国领 域内,才认为是在该国领域内犯罪;
③行为与结果择一说。认为行为与结果有一项 发生在该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其领域内犯罪。

第2章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第2章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第二章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

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阎效力两个部分。

第一节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1.刑法的空间效力概念刑法的空间效力,又称刑事管辖权,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效力。

2. 刑法空间效力的意义规定刑法的空间效力,旨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的问题。

刑法空间效力的核心维护国家主权和协调国际关系。

其意义重大,历来为各国和各个地区的刑重视。

3.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原则古今中外关于刑事管辖权问题的原则,主要有五种:(1)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一律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若是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一律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

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刺益为标准,凡是实施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一律适用本国刑法法。

5)综合原则。

综合原则与上述四种原则不同,它不是单一性的原则,而是对上述四种原则兼取混合。

这是因为,如果单一地采用上述任何一种原则来解决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不免有利有弊,利弊共存。

因而,我国刑法和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原则,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形成了综合性的、结合型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二、我国刑法关于空问效力的具体规定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采取综合原则,具体内容是以行使属地管辖权为基础,同时有条件地行使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具体规定如下。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刑法典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刑法的空间效力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刑法的空间效力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刑法的空间效力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学沛,男,26岁,工人。

被告人王文勇,男,24岁,工人。

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

1982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

同月24日,轮船停?白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酗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

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叛逃第三国。

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文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的隐身之处。

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审理]
此案经过外交途径将二被告引渡回国,由我国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他们进行了定罪处刑。

[提示与讨论]
首先,关于属人管辖权。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其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不予追究。

本案被告人所犯罪行严重,应适用我国刑法。

其次,关于管辖冲突与礼让。

如果巴西刑法也采取属地管辖原则,那么巴西对此案也有管辖权,其属地管辖权便与我国的属人管辖权发生冲突。

对于这类管辖冲突,实际控制罪犯和证据的国家往往处于主动地位。

它可以依据本国法起诉审判,其他有管辖权的国家只有保留追诉的权利。

它也可以依请求,将罪犯引渡给有关请求国。

在有条约的情况下,依据条约引渡;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准予引渡只能是一种礼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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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试刑事法考点:刑法的空间效力

2012年司法试刑事法考点: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即国内犯,我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原则是首要原则,只有属地原则不能适用时才考虑适用其他原则。

对于属地管辖原则,要掌握:◆适用条件: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

这是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规定。

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无论其国籍如何,均受我国刑法的管辖;◆“领域”包括我国领土、领海、领空,我国的航空器和船舶;◆领域的认定标准——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因此,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管辖协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请注意:国际列车和航空器、船舶的适用原则不同。

凡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不管该船舶或航空器在哪里,我国均有刑事管辖权。

(二)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于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犯罪,即国外犯,我国根据三种不同情况确定了三种不同的适用原则,即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1.对于属人管辖原则,要掌握:适用条件: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考试用书(1)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无论罪行轻重,一律适用本法;(2)一般公民在国外犯罪的,适用刑法,但按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对于保护管辖原则,要掌握:适用条件: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国家和人民犯罪的;(1)必须在犯罪地也属于犯罪;(2)必须属于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3.对于普遍管辖原则,要掌握:适用条件: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如贩毒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恐怖活动罪、灭绝种族罪等;(1)既是权力,也是义务。

只要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就应当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2)其结果是或起诉或引渡。

如果我国不将其引渡给相应国家,就必须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3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3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1、领域的含义
自然领土:领陆、领空、领水、底土
领陆:陆地和珍岛宝屿岛
领水:江河湖泊、界水(河流/主航道中心线为界) 内海、领海(12海里)
领空:领陆和领水的上空100-110km 底土:领陆和领水以下,理论上至地心
国际列车 使领馆
2、属地原则之“地”
实行地
预备地
共同犯罪,尤其是犯罪集团,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 为在国内,对该共同犯罪可适用我国刑法。
3、除外
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况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 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
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
要求派遣国召回
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外国代表 与外交官一起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宣布其为 不受欢迎的人
限期离境
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况
对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不适用大陆刑法
分析下列各行为人的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
8、美国人汤姆在日本盗窃了我国公民陆某3000美元,后趁 来我国旅游之机,刺探我国经济、军事情报并卖给A国,到 A国后强奸了中国妇女吴某,并参加贩毒集团,从A国贩毒 到B国,后被通缉逃窜到我国,被我国警方抓获。
根据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1、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1998年初因涉嫌犯罪 被捕。李某有以下犯罪事实:1996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 中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导致公司数百万元的 货物被骗。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新刑法规定的罪名,旧法未 规定,从旧——无罪
2、赵某因倒卖外汇于1996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 有期徒刑5年。新刑法实施后,赵某提出申诉,理由是: 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

司法考试之刑法考点笔记:刑法的空间效力

司法考试之刑法考点笔记: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从各国刑法及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一国刑法不仅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外,但刑法在国外的适用受到国际法的制约。

制约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的国际法原则,就是国家自我保护与国际协同。

当行为与本国具有场所的、人的、物的关系,侵犯了本国国家或其公民的利益时,就有适用本国刑法的权力。

防止犯罪和保障犯罪人的权利,是现代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心的问题,是各国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相互协力追求的目标。

刑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涉及对国内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与国外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的效力。

(二)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刑法对国内犯的基本适用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人,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第6条第1款是对属地管辖原则的规定,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以及陆地以下的底土)、领水(内水、领海及其领水的水床及底土)和领空(领陆、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法律有特别规定”包括以下几类情况:(1)不适用中国刑法(广义刑法)的情况,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

(2)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的情况,即我国香港、澳门与台湾地区适用其本地刑法,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但由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属于我国的区域性刑法,故不能认为这些地区不适用“中国刑法”。

(3 )不适用刑法典的情况,即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法。

(4 )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的情况,即民族自治地区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而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了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时,行为符合该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适用该变通或补充规定,而不适用刑法典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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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资料《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
发布日期:2010-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讲刑法的适用范围
相关法条
第6—12条
★★一、空间效力——一国刑法在何领域,对什么人有效力,考察刑法的管辖权问题
国内犯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刑法的空间效力国外犯保护管辖
普遍管辖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运用方法:先确定犯罪是属于国内犯还是国外犯,再确定适用管辖的原则。

首先是属地、其次是属人、再次是保护、最后普遍管辖。

(一)属地管辖——针对的是国内犯
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有特别规定之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1.如何理解“犯罪地”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即犯罪地(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在我国领域内。

包括如下情形:
(1)只要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可。

(2)未遂犯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

(3)共同犯罪场合: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内。

(4)在网络犯罪的情况下,虽然犯罪人在外国实施的行为,但是结果可能会发生在全世界,出现犯罪结果的国家的刑法都有管辖权。

★2.我国领域的范围包括哪些?
(1)领陆、领水、领空。

(2)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

——延伸的范围
注意:
a.必须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理解,适用我国刑法并不排斥适用他国刑法。

例如,外国航空器在我国上空,发生了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当然,根据外国刑法的规定,也可能认为是在其领域内犯罪,这就涉及到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但无论如何,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我国刑法的效力,我国刑法对此当然具有管辖权。

b.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

[1](要掌握,在国际列车上犯罪不要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其他的交通工具刑法没有规定,视同自行车,如果不在我国领域内,不能认为适用中国刑法。

c.我国驻外使、领馆。

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这些地方亦视同我国领域,在其内发生的任何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

3.特别规定(即使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不使用我国刑法的)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注意该类人员范围
在我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
a.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外交职员(一、二、三等秘书,随员,陆、海、空军武官,商务、文化、新闻参赞或专员)以及他们的家属(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之女非中国公民)等;
b.外国派来参加在我国召开的国际会议的代表;
c.来我国访问的外国高级官员、政府首脑;
d.途经或暂时留在我国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等。

(2)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的规定。

(当然,不能认为这些地区不适用“中国刑法”,只是不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5年卷二56.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解析:AC。

(二)属人管辖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注意几个特别规定: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照本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对公职人员、军人从严
★3.上述犯罪,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中国不放弃自己的刑事管辖权
4.刑法第7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解释为“裁判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例,甲原本为外国人,在外国犯罪后取得我国国籍,发现其以前曾在外国犯罪,仍可适用我国刑法处理。

(三)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民或者国家犯罪。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法益。

★2.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罪
★3.双重犯罪: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该受处罚。

★4.符合上述条件,“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举个例子,美国人甲在美国针对实施侵害中国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应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请问是否可以适用中国刑法?(答:不可以,因为法定最低刑是6个月有期徒刑,而非3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普遍管辖原则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1.行使普遍管辖原则的限制:
★(1)针对的应当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2)我国是相关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
★(3)我国刑法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4)原则上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2.处理方式:
(1)或引渡;
★(2)或起诉——适用国内刑法
3.常见的国际犯罪:海盗罪、恐怖主义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战争罪、灭绝种族罪、毒品犯罪。

(五)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0条)
该条规定的原因:各国刑法规定的管辖原则涉及交叉,防止罪犯受到双重处罚。

2007年卷二51.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D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

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1] 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可参照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规定办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
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
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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