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 财库[2014]183号
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9.02•【文号】财库[2002]43号•【施行日期】2002.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9月2日财库[2002]43号)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国家计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外经贸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中科院,气象局,自然科学基金会,安全监管局,中医药局,中国红十字总会: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试点单位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垫付资金处理问题(一)本通知所指垫付资金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应由财政资金支付但财政资金暂时无法到位,试点单位从其他渠道先行垫付的资金。
(二)请各基层预算单位将发生在2002年9月1日前的各项垫付资金情况汇总,分垫付资金的预算科目,将垫付资金的来源、相关合同、具体支付凭证及说明材料,于2002年9月20日之前,一次性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
(三)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接到试点单位报送的归垫申请及有关材料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制度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试点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垫付的原因以及所用资金的来源、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等。
审核工作须于接到审核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书面审核意见,退试点单位。
(四)试点单位接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后,与有关归垫申请材料一起,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于2002年10月15日之前,统一将归垫申请和专员办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国库司。
国库现金管理 试点
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引言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国家财政部门对国库现金收支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流转和合理利用。
为了提高财政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国家财政部门决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工作。
本文将围绕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展开讨论,包括试点的背景、目标、内容、意义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等。
试点背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重要的改革领域。
以往的财政管理模式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财政资金管理分散、财政流程繁琐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财政部门决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工作。
试点的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提高财政管理的效率:通过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国家财政部门可以集中管理和控制财政资金,简化财政流程,提高财政管理的效率。
2.加强财政监督的透明度: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可以提供更加透明和可追溯的财政数据,有助于加强财政监督,防范腐败行为。
3.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通过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国家财政部门可以更加精确地统筹财政支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试点目标国库现金管理试点的目标是建立统一、高效、透明的财政管理制度,推动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具体的试点目标包括:1.建立国家财政资金集中管理制度:通过试点,逐步建立国库现金集中管理制度,将财政资金集中到国库,实现统一管理和控制。
2.建立财政流程精简化机制:试点将推动财政流程的精简化,减少繁琐的审批流程,提高财政管理的效率。
3.提高财政数据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试点将通过建立财政数据管理系统,提高财政数据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加强财政监督。
4.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试点将通过统筹财政支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益。
试点内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国库现金收付管理:试点将实现财政资金的集中收付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高效流转。
2.财务报告和统计管理:试点将建立财政数据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和报告财务数据,提高财政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1.07.10•【文号】财库[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10日财库〔2001〕53号)水利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馈。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和特设专户,用于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未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或改革试点实施前财政已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原有账户支付和核算,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各单位可自主选择银行开设账户。
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国库现金管理试点
国库现金管理试点一、背景国库现金管理试点是指在一定的区域或领域范围内,以国家财政系统为主导,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和管理理念,进行对国库现金的集中管理和有效运用的测试工作。
目前,我国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资金分散、账务不透明、运用效率低下等。
为了改进和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国财政部决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工作。
二、试点内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集中管理试点区域内的各级财政部门将现金集中到指定的国库账户,实现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通过集中管理,可以有效避免资金分散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2. 资金运用优化通过对国库现金的集中管理,试点地区可以更加有效地运用资金。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同时,还可以通过加强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的应用,降低运用成本和风险。
3. 账务透明公开国库现金管理试点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做到账务透明公开。
通过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账务核对机制,确保资金的准确记录和及时汇报。
同时,还要积极推广财政信息公开,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互动,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试点范围和时间安排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将分两个阶段进行,初步实施试点后,根据经验和问题的反馈进行调整和完善。
1. 第一阶段试点第一阶段试点将在一些先进地区或特定领域进行,试点时间预计为半年至1年。
这段时间将用于对试点工作的流程、制度和技术进行验证和改进,为后续的试点做好准备。
2. 第二阶段试点第二阶段试点将扩大试点范围,覆盖更多地区和领域。
在第一阶段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国库现金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推动试点工作向全国范围内推广。
四、试点目标和效果评估国库现金管理试点的目标是提高国库现金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推动财政工作的现代化。
同时,还需要关注试点工作的效果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7]51号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正文:----------------------------------------------------------------------------------------------------------------------------------------------------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是我国财政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目标是通过制度创新,建立现代国库管理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作出了整体部署。
2001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明显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基本确立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基础地位。
目前改革处于深化和完善的关键阶段,需要进一步推进制度创新,有效解决改革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促进相关改革措施尽快到位,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现对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和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地财政部门要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争到2010年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管理,各级预算单位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为此,省级财政要力争到2008年将改革实施到本级所有基层预算单位,并逐步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同时,要加大推进力度,促进上级补助下级的专项资金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力争到2008年,初步建立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地市级财政要力争到2008年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到地市本级的所有基层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纳入改革实施范围。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1.03.16•【文号】财库[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2001年3月16日财库〔20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
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01年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部门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2002年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
各地可根据改革试点方案,自行确定改革的时间和步骤。
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进行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反馈试点情况和有关问题。
中央部门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布。
地方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自行制定。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为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方案。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37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37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开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
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5月26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从易到难、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
在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测货币市场情况,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具体操作。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11.12.29•【文号】财库[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各代理银行: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中央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和授权支付资金的会计对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六方会计对账主体:(一)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基层经办行(以下简称“基层经办行”);(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基层预算单位”);(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一级预算单位”);(四)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总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总行”);(五)中国人民银行;(六)财政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204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4日财库[2013]204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现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选择、监督考核和退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办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是指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组织代理银行的选择、履约情况的监督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商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资格进行认定,实施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和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理银行选择第五条财政部在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具备代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理银行。
第六条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的招标工作分别进行。
第七条代理银行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因素主要包括投标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偿付能力、服务水平、信息系统、网点分布、风险控制等。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1. 引言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地方政府对公共财政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良好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能够提高政府财政运作效率,确保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本文将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背景、目标和重要性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2.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政体制的改革,地方政府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公共财政资金也大幅增加。
如何对这些巨额资金进行有效管理,成为地方政府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应运而生,旨在提高财政运作效率,降低财政风险,确保资金的合规和安全运用。
3.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目标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目标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3.1 资金安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
通过建立健全的资金收付流程和核算制度,加强对现金资金的监督和控制,避免资金遗失、损毁或挪用等风险。
3.2 资金合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要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合规管理。
通过建立规范的政府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度,加强预算监督和内部控制,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3.3 资金效益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另一个目标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通过优化财政资金的配置和运作,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增加财政运营的收入,实现财政资金的最优利用。
4.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重要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 风险防控地方政府财政风险的主要表现之一是资金丢失、损毁或挪用等各种风险。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能够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控制,有效减少这些风险的发生,保障公共财政的安全。
4.2 资金管理效率地方国库现金管理通过建立统一的资金收付流程和核算制度,优化财政资金的流转和使用,提高了地方财政资金的管理效率。
这有助于加强财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效果的提升。
4.3 资金使用效益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关注财政资金的最优利用,通过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财政资金的最大化价值。
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库现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国库现金是指省政府存放在同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库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
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以及财政支出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国库现金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协调性原则。
国库现金管理应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保持协调性。
第四条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
本细则所称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以下简称国库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并向山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支付利息。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人行济南分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每期操作前进行必要沟通。
第二章定期存款操作第六条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济南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第七条商业银行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2.10•【文号】财库〔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更好适应地方财政库款管理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地方财政库款考核通报频次从2018年起,地方财政库款考核由按月通报调整为按季通报。
财政部继续按月对《关于调整完善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的通知》(财办库〔2017〕110号)中设定的5项指标,分地区考核计分,但不再按月通报;于季初月份对上一季度3个月的月度考核指标值,按照3:3:4的比例,换算为季度指标值,计算出季度考核得分及排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报。
月度相关指标考核情况作为《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财预〔2018〕4号)中“国库库款管理工作”部分的考核计分依据。
二、关于地方财政库款月报编报内容和时限从2018年1月起,各地方财政部门按月编报《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地方财政专户资金情况月报》《地方财政暂存款项与暂付款项构成情况统计表》;原《地方财政库款情况考核表》不再报送,相关信息内容整合到《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中(报表格式见附件)。
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上述库款月报表报财政部,报送时限为每月前6个工作日内。
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报送信息的审核职责,督促指导市县财政部门扎实做好报表编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信息真实、格式规范、报送及时。
财政部对报表报送不及时、数据信息存在缺失和差错的地区,将按每例0.5分累加扣减其季度库款考核综合得分。
三、关于地方库款运行情况分析和报送时限各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经济财政运行和库款监测统计等情况,继续加强库款运行分析工作。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
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探析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探析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国库科课题组【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深入推进,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库存余额沉淀现象增势明显.如何有效利用账户余额,缓解库存余额高企,推进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是当前国库工作亟待研究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因此,应稳妥推进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新措施,制定现金管理目标原则、协调性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和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配套制度,而且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标准和评价标准,加强监督,以保障地方国库的资金安全.【期刊名称】《河北金融》【年(卷),期】2017(000)012【总页数】4页(P69-72)【关键词】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资金投放;国际经验;对策分析【作者】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国库科课题组【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河北邢台 054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43我国自2014年始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开展较晚。
2014年按照国务院要求,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选择3~6个省(区、市)作为地方现金管理的试点地区开始进行操作。
财政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年底印发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原则、操作工具及程序、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2015年,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
2016年,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扩大到天津、河北等15个省(市、区)。
2016年河北省进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工作,每季度开展对商业银行的公开招投标,以定期存款的方式进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2016年共收回利息2.98亿元,效果良好;2017年河北省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增加了资金投放次数,每个月河北省财政厅都会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在各商业银行的资金投放规模,以实现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安全平稳操作,最终达到安全性与收益性共赢的局面。
我国中央及省级以上国库管理体制改革已经日臻成熟,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目前只在省一级地方政府进行了试点工作,在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下,地市一级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开展的时机也会随着各项条件的发展渐趋成熟。
浅谈地方国库现金管理
浅谈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作者:李扬来源:《财经界·下旬刊》2019年第12期摘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开始实施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有效提高了国库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明显的成效。
但是,由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开展时间较短,积累经验较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管理方式单一、操作过程繁琐等。
本文在总结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优化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现金; 管理一、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概述地方国库现金,是指地方存放在同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库款的管理活动。
国库现金管理要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地方国库现金作为公共资金,其安全性关乎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安全性是开展地方國库现金管理的首要目标。
由于国库资金要满足财政支出日常周转需要以及应对突发支出,因此保持国库资金合理的流动性是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重要目标。
在满足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金融工具进行有效运作使国库资金获得最大收益是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主要目标。
二、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必要性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财政收入也实现了大幅增长,国库现金盈余成为国库账户中资金运行的常态。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由2009年的2026.81亿元增长至2018年的5785.92亿元,十年增长2.85倍。
如果大量的地方财政资金闲置在国库,不仅会造成货币时间价值得不到充分利用,还会影响财政资金的资源配置效率。
图1 北京市地方公共财政收入2009-2018注:数据来源:Wind当前,中国经济呈现新常态,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
在经济结构转型调整期,财政收入也将告别长期以来的高速增长。
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7(000)020【摘要】各有关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5页(P40-4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31【相关文献】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J],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3.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0]17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1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15号2007年12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随着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财政国库资金余额经常保持在较高水平。
面对数额较大的库款,个别地方采取了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有的将财政国库资金调入财政资金专户直接用于投资理财,有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虚列财政支出等,不仅违反相关制度规定,也给财政国库资金安全带来新的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国库资金管理,防范财政国库资金安全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牢固树立资金安全、规范管理意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强化财政国库资金管理,杜绝违规转移财政国库资金的行为发生。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专户管理,严禁超越财政专户资金核算管理范围,将应存放在财政国库的预算资金违规调入财政资金专户进行投资理财。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有效把握预算执行进度,严格财政国库资金支出管理,确保预算执行真实、规范。
不得违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将财政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虚列财政支出。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严把财政国库资金审核关,不得违规将财政国库资金转移出国库周转使用。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财政国库资金安全核查工作,凡存在上述违规问题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及时排除财政国库资金安全隐患。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对照检查并做好本级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所属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安全管理的指导和规范,确保财政国库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2016年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地区的通知-财库[2016]62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2016年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地区的通知正文:----------------------------------------------------------------------------------------------------------------------------------------------------关于确定2016年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地区的通知财库[2016]62号天津市、河北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海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南京、成都、西安分行,石家庄、长春、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海口、兰州、西宁、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按照国务院要求,为进一步扩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范围,促进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经研究,确定天津、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厦门、江西、海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新疆15个省(区、市)为2016年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地区。
现将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此次纳入试点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实施细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实施。
二、各试点地区要严格规范操作流程,按照《试点办法》规定,及时上报月度操作计划和每次操作具体信息;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应及时公开。
三、各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29号)规定办理质押,地方政府债券不受发行主体限制可跨地域质押,试点地区不得指定特定质押品种。
四、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主动控制融资成本,指导金融机构在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议定的存款利率范围内,结合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库现金存款投标利率水平,进一步完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存款利率形成机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
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库
【发文字号】财库[2002]39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2015修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2.06.06
【实施日期】2002.06.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2年6月6日财库[2002]39号)
中央各试点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的有关规定,取消试点单位小额现金账户,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试点单位会计核算,我部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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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2014年12月10日
财库[2014]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立健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制度,有利于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工作。
为了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要求,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经商试点省级政府同意,2014年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选择3~6个预算管理水平高、财政专户清理力度大、政府债务约束考评机制相对完善的省(区、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今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政策性强,应加强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建立包括决策机制和工作机制在内的协调机制,确保国库现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试点地区应根据试点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细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实施。
试点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地方国库现金管理高效运行。
试点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反馈。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地区将另行公布。
附件: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
抄送:法制办、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国库现金,是指地方政府存放在同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库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方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
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财政支出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协调性原则。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应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保持协调性。
第四条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并向地方财政部门支付利息。
第五条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
第六条地方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包括季度、月度例会制度以及每期操作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第七条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范围为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应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第九条商业银行参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十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匡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制定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分月操作计划。
每月25日前应将下月操作计划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操作计划提出建议。
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将具体操作信息上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执行中有调整的,及时上报更新操作信息。
第十一条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应成立招标小组,小组成员由地方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人员构成。
每次招标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财政部门网站、人民银行网站公告信息,招标完成当日及时公布经招标小组成员一致确认的结果。
第十二条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以下简称地方国库定期存款)利率按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由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内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
第十三条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应严格控制单一存款银行存款比例,防范资金风险。
单期存款银行一般不得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当期存款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存款总额的1/4。
单一存款银行的地方国库定期存款余额一般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不得超过地方财政国库定期存款余额的20%。
第三章定期存款质押和资金划拨
第十四条存款银行取得地方国库定期存款,应当以可流通国债为质押,质押的国债面值数额为存款金额的120%。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质押账户,登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的存款银行质押品质权信息。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具体质押操作。
第十六条地方财政部门确认存款银行足额质押后,通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资金划拨。
第十七条存款银行收款后,应向地方财政部门开具存款单,载明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十八条地方国库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存款银行质押品实施管理,确保足额质押。
第十九条存款银行应于存款到期日足额汇划存款本息。
本金和利息应分别汇划,不得并笔。
本息款项入库后,存款银行质押品相应解除。
第二十条存款银行应设置“国库定期存款”一级负债类科目,科目下按国库级次分设账户,分别核算存入、归还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国库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将增设“国库定期存款”科目变动情况报人民银行备案。
该科目纳入一般存款范围缴纳存款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应设置“国库现金管理”资产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到期收回以及余额。
该余额纳入国库库存表反映(格式见附1)。
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国库现金管理资金划拨情况,于次一工作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当期地方国库定期存款资金划出、存款到期本息划回明细表(格式见附2)。
第二十三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月、按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地方国库定期存款操作、存款到期和余额(分银行)以及利息收入等报表及电子信息(格式见附3),并进行对账。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按月、按年向财政部提供分省、分银行的地方国库定期存款操作、存款到期和余额以及利息收入等报表及电子信息(格式同附3)。
第二十五条地方国库定期存款利息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
第二十六条地方国库定期存款属于地方政府财政库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在存款银行的国库定期存款。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不得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与银行贷款挂钩。
第二十八条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地方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地方国库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地方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四章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存款银行违反存款协议规定,未及时、足额汇划地方国库定期存款本息的,不予解除质押品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存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商业银行参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活动。
(一)未按规定足额质押或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可能危及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商业银行参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不定期对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实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季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开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反映。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细则,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此前地方发布的国库现金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各地不得通过财政专户实施国库现金管理操作。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金库××库库存日报表
2.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划出明细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本息划回明细表
3.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月(年)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