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讲_管理人的撤销权、个别清偿、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时效、无效行为、取回权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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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08讲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08讲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几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1分,本章学习应该注重对制度的理解与运用,命题特点具有也可以与公司法相结合的趋势。

在学习中应当清楚整个破产程序,重点关注破产受理、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申报、重整与破产清算程序。

本章考情分析考点内容学习要点年度分布破产原因与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个别清偿等)2022、2016、2015破产管理人□管理人的资格和指定□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的报酬2012、2014、201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界定与清偿2014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追回权□股东未缴足的资本金□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可撤销的个别清偿2022、2012、2013他人的取回权□无权处分“占有的他人财产”的处理□代偿取回权□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协议的取回权抵销权□禁止抵销的情形破产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申报要求□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保证)□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2022、2021年、2018、2017、2013、2012重整制度与和解□重整程序与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和解制度2019清算程序□清偿顺序□别除权2022、2014、2012总 则 考点考点1-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一)含义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两种情形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提示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上半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合同实务考试题

上半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合同实务考试题

宁夏省2021年上半年企业法律参谋实务合同实务考试题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孙律师担任某企业法律参谋,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其成为某企业内部员工B.其个人应同某企业签订【聘请法律参谋合同】B.其与某企业是平等的法律关系D.其应同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一切关系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房地产的( )市场。

A.一级B.二级C.三级D.四级3.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局部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B.经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C.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D.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方式4.甲到外省出差,临时委托邻居乙照看房屋。

一日,乙进入甲屋,发现一盆鲜花因久未见阳光而开始发黄。

乙就将花盆移放窗外晒太阳。

后一阵大风将花盆吹落,将丙砸伤,共花去治疗费3000元。

该费用应当由〔C 〕承担。

A.甲B.乙C.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D.由乙承担,甲适当予以补偿5. 以下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归还本息15万元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6. 〔〕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

A、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四周岁B、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C、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D、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7.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假设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B )A.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B.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D.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8. 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A.注册资本B.授权资本C.资产总额D.净资产9. 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实施个别清偿的法律后果(3篇)

实施个别清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定方式履行债务的行为。

个别清偿是指债务人针对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的特定部分进行的清偿。

个别清偿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规定和后果,本文将重点探讨实施个别清偿的法律后果。

一、个别清偿的法律规定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的特定部分进行的清偿,对该债权人或者该债务的特定部分有效。

”2.《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对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的特定部分进行的清偿,不影响其对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的履行。

”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对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的特定部分进行的清偿,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二、实施个别清偿的法律后果1. 对债权人而言(1)清偿有效: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定方式对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的特定部分进行清偿,该清偿对债权人有效,债权人不得请求返还。

(2)影响其他债权:个别清偿不影响债务人履行其他债务,其他债权人不得因个别清偿而请求返还。

(3)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根据个别清偿的情况,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其他债务。

2. 对债务人而言(1)债务部分履行: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定方式对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的特定部分进行清偿,债务部分履行,债务人仍需履行其他债务。

(2)清偿范围扩大:债务人进行个别清偿后,其他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清偿范围可能扩大。

(3)风险承担:债务人进行个别清偿后,若其他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债务人可能面临承担多重债务的风险。

3. 对其他债权人而言(1)清偿不直接影响到其他债权:个别清偿仅对被清偿的债权人或者债务的特定部分有效,不影响其他债权。

(2)债权实现:其他债权人可以根据个别清偿的情况,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3)债务承担:其他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多重债务,但需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进行。

三、个别清偿的例外情况1.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不得对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的特定部分进行清偿:(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个别清偿;(二)法律规定不得个别清偿;(三)其他不得个别清偿的情形。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及参考答案完整版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及参考答案完整版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1、经济法概念的基本含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是纵向带有管理与被管理性质的经济关系。

2、代理制度的意义及内容。

(1)代理制度的意义: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制度。

代理制度可以解放个人知识的桎梏,拓宽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范畴,特别是在分身无术、事多繁杂的情况下,不必事必躬亲,亲力亲为,特别是对于社会生活中涉及个人知识、能力等难以企及的事项,不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是公民个人,均可以委托有能力的专业人士去代为办理事务。

委托人只需分辨代理人的能力、品德、专业知识等,并付出相对较少代价的金钱,就可以相对高质量、高效率的解决一切问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在诉讼中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既节省时间和社会资源,又能大大提高胜诉的机率。

(2)代理制度的内容:代理制度即代理法律制度。

其内容主要有: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无权代理的界定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表现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即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规范、限制的社会关系。

即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与经济法调整对象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是行政法和民法。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服从性的特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横向调整的特点。

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政治学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政治学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政治学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40题)1、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

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

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

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答案】 A2、董楠(男)和申蓓(女)是美术学院同学,共同创作一幅油画作品《爱你一千年》。

毕业后二人结婚育有一女。

董楠染上吸毒恶习,未经申蓓同意变卖了《爱你一千年》,所得款项用于吸毒。

因董楠恶习不改,申蓓在女儿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申蓓虽在分娩后1年内提出离婚,法院应予受理B.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C.董楠出售《爱你一千年》侵犯了申蓓的物权和著作权D.对董楠吸毒恶习,申蓓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答案】 A3、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

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

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后丁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B.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C.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D.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答案】 D4、属于A1级材料的是()。

A.无机矿物材料B.金属材料C.水泥刨花板D.天然木材【答案】 A5、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构是()。

A.中央委员会B.中央政治局C.中央政治局常委会D.中央书记处【答案】 A6、本题哪项不符合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要求:()。

债务人财产--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六章讲义4

债务人财产--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六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六章讲义4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据此规定,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申请受理时,而不是破产宣告时,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考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2008年试题)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答疑编号3945060306]『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在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后,出资人可以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这就可能出现企业在出资期限到达之前即告破产的现象。

公司法规定,出资人是以认缴的而不是实缴的出资或股份对公司承担,所以在企业破产时,出资人必须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原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

【相关考点】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独角兽法考2019商经法基础讲义-第16节-企业破产法(2)-李文涛

独角兽法考2019商经法基础讲义-第16节-企业破产法(2)-李文涛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三)撤销权(F31、32);★★1.欺诈行为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非正常交易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赠与无偿转让财产的;(2)低价卖、高价买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因撤销而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3)供物保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弃债权放弃债权的。

(5)提前偿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受理前已到期,不得撤销,但该清偿行为发生在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除外。

【例题】2013年8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该公司在2012年9月1日提前清偿对乙公司的负债,该负债于2013年5月1日届期。

①管理人对该提前清偿行为能否撤销?【答案】不可以②如果在3月1日提前清偿时,甲公司依法符合破产原因,如何处理?【答案】可以撤销2.偏颇行为(破产法解释二F11-17)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正常交易,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其他不得撤销的个别清偿情形:(1)担保债权的个别清偿有效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得撤销,但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债权人也可以创设债务以抵销方式清偿。

【例题】2013年2月1日,甲公司已经符合破产原因,2013年8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解读__j.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解读__j.

《破产法司解二》解读四、细化了可撤销的提前清偿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如果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原则上管理人无权撤销,但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清偿时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管理人仍有权撤销。

【案例】2012年3月20日,A公司向自然人王某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9月20日还清借款本息。

同年7月14日,A公司向王某提前清偿了该借款。

2012年10月1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对A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

经查,A公司于2011年年底即已具备破产原因。

【解析】王某的债权的确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到期,但A公司向王某提前还款时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且提前清偿行为发生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以内,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仍有权撤销。

五、明确了个别清偿中撤销权行使的限制和例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司法解释(二)》第14-16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不得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1.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9.05•【文号】法释[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试题及答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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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试题及答案(最新)1、[多选题]某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内出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该外国投资者出资方式的有( )。

A.外币B.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C.从境内商业银行获得的人民币贷款D.从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通常以外币缴付出资。

选项A正确;境外投资者可以进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即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活动。

选项B正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选项D正确。

2、[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作为出资的是( )。

A.债权B.特许经营权C.知识产权D.股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出资义务。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单选题]某公司因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

在重整期间,下列情形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债务人申请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B.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C.债务人为继续营业为借款设定担保D.债务人的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答案】D4、[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多方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因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B 是赠与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2016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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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及参考答案应试网校根据学员反馈的2016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真题,对2016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及答案进行了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关于管理人职责及债务人财产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可以向管理人员主张抵销B.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C.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面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D.债务人的董事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员应当追回【答案】A【解析】选项A: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2.甲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乙的房屋,将自己的汽车“押”给乙作为购房的担保。

双方约定,担保期间该车仍由甲使用。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于甲付清最后一笔房款后办理。

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存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关系B.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C.甲、乙之间存在保证合同关系D.甲、乙之间存在质押合同关系【答案】B【解析】(1)选项A:合同法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不适用于不动产,本题是房屋买卖。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适用于所有权保留买卖的规定,选项A错误;(2)选项B: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甲、乙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合同之债;(3)选项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第三人提供保证,不存在保证合同关系,选项C错误;(4)选项D:对于质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成立。

本题中并未交代是否签订了质押合同,所以无法判断是否成立质押合同关系。

3.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法考《商法》复习题集(第173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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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黑土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分立为红高粱公司和黄玉米公司。

双方约定平均分担黑土地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黑土地公司的债权人白云天公司于2015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对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白云天公司只能要求红高粱公司和黄玉米公司各自清偿其债务的一半B、白云天公司既可以要求红高粱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黄玉米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C、黑土地公司的分立决议应由董事会作出D、黑土地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7节>公司的分立【答案】:B【解析】:①《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分立后的公司对于债务清偿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公司分立前的债务仍然应该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并且黑土地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白天公司并没有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

故B选项正确,当选。

③黑土地2.下列有关公司合并或分立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公司合并或分立均需由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决议B、公司合并或分立均经过清算程序C、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公司合并产生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效力>>>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7节>公司的分立【答案】:B【解析】:考查公司的合并、分立规则。

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7条第(9)项的规定及第103条的规定。

第16讲_破产法律制度(2)

第16讲_破产法律制度(2)

【债权人会议僵局】(1)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0·单选题】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B.破产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对决议事项均享有表决权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D.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若不能获得通过,应由人民法院裁定【答案】D【解析】(1)选项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选项B: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3)选项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均为“复合决议”规则。

(4)选项D:债权人会议表①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原来已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物权担保,可撤销;在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不能撤销。

②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即出现破产原因)的除外。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概念及构成要件史尚宽先生认为:“债权人之撤销权,亦名废罢诉权,谓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也。

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有债务人之行为,该行为有无偿行为和不得撤销标的之行为;(2)其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连续存在;(3)须其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

”梅仲协先生认为:“撤销诉权者,因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之诉权也。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具备下述之要件:(1)须以自己之名义而行使;(2)须债务人之行为,有害及债权者;(3)须债务人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

”黄立先生认为:“撤销权,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

撤销权行使的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原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曾为法律行为;(3)债务人之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4)须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人之债权。

2、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或转得人之恶意。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要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为:1、客观要件。

包括:(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有偿行为以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无主观要件。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现实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要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依债务人所谓行为是否有偿无偿不同。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主观上有恶意。

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对策一、财产接管方面的问题二、债权申报、审查方面的问题三、债务人财产维护方面的问题四、有关人员和机构聘用方面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企业破产法》赋予了破产管理人许多职责。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这些职责的过程中,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因素,极容易出现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轻者会使管理人遭到债权人的质疑,重则可能面临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更换,甚至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问题主要如下:一、财产接管方面的问题在得到法院的指定之后,破产管理人需要在第一时间接管破产企业所移交的财产、印章、档案等,通过对破产企业的相关财产进行清理并登记,从而依法进行管理与处分。

这个程序是整个破产程序的初始,影响着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也是关乎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工作。

管理人在履行这一职责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在财产接收程序中,可能会因接管手续的不齐全和接管过程无见证人,而在之后财产清算中,导致企业的实际破产财产与管理人所接管的不相符合。

毕竟破产人与其财产之间具有利益关系,其所转移的财产资料文件等不一定完全真实,且不免会有一部分破产人的股东及高管从中克扣或趁机转移责任。

并且在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破产企业的财产可能因为所涉诉讼及法院的保全行为或债权人的催收,而分别被不同主体控制,破产管理人从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财产极有可能会发现材料缺失、财产丢失等问题。

管理人在接管破产财产时,可以将财产与清单进行核对并予以登记签字,再协同法院、政府等相关人员予以共同见证,或是通过录像的方式对接管过程予以记录。

以此保证管理人自己在接管这一程序中依法依规,并尽到谨慎义务。

(2)财产接收之后管理中的问题。

例如大型设备容易缺失零件,易移动小型动产容易丢失等,或是土地、矿山等动产因未妥善管理而被侵占或破坏。

管理人应当组织专门财产管理组,对于破产财产进定期检查、巡视;并且对每一次检查结果予以登记并汇报给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3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3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3(总分66,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27题)A. 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B. 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C. 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D. 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2. 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69题)A. 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B. 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D. 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3.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26题)A.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4. 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

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

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27题)A. 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B. 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C. 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D. 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5. 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个别清偿的法律后果(3篇)

个别清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个别清偿,是指债务人在全部债务中,只对某一部分债务进行清偿的行为。

在法律上,个别清偿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本文将从个别清偿的概念、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个别清偿的概念个别清偿,是指债务人在全部债务中,只对某一部分债务进行清偿的行为。

在法律上,个别清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部分清偿:债务人只对债务总额中的一部分进行清偿。

2. 顺序清偿:债务人在多个债权人中,只对其中一部分债权人进行清偿。

3. 部分免除:债务人在全部债务中,只对一部分债务免除。

三、个别清偿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对个别清偿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规定:1.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务人在全部债务中,只对某一部分债务进行清偿的,债权人可以接受。

2. 第五百七十七条:债务人在全部债务中,只对某一部分债务进行清偿的,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3. 第五百七十八条:债务人在全部债务中,只对某一部分债务进行清偿的,受清偿的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对其未受清偿的债务承担违约责任。

四、个别清偿的法律后果1. 对债权人的影响(1)部分清偿: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人的部分清偿,但未受清偿的债权仍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应继续履行债务。

(2)顺序清偿: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人的清偿顺序,优先受偿。

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3)部分免除: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债务,但免除的债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2. 对债务人的影响(1)部分清偿:债务人只需对已清偿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未清偿的债务仍具有法律效力。

(2)顺序清偿:债务人应按照清偿顺序履行债务,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3)部分免除:债务人可以免除部分债务,但免除的债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3. 对其他债权人的影响(1)部分清偿:其他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确保其债权得到实现。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的全部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考《商法》复习题集(第5419篇)

法考《商法》复习题集(第5419篇)

2019年国家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有一辆汽车价值50万元,但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将保险金额约定为40万元,并按照40万元的保险金额缴纳了保险费。

后来该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撞车事件导致厂部分毁损,造成损失10万元,此时保险公司应该向甲支付多少赔偿金?( )A、50万元B、40万元C、10万元D、8万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3节>财产保险合同【答案】:D【解析】:考查保险价值的理解。

法律依据为《保险法》第55条。

本题中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应按照比例承担责任,即8万元。

2.甲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下列人员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的是:( )A、宋庆龄基金会B、犯贪污罪服刑完毕未满1年的李某C、户籍民警赵某D、某上市公司>>>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2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答案】:B【解析】:考查合伙人资格。

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3条的规定。

另外《公务员法》第59条第(16)项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从事营利活动,在企业中兼任职务。

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因此不能成为合伙人,但所有的法律都未曾禁止曾犯罪服刑完毕的人员作为合伙人,所以B 选项正确。

3.甲证券公司接受乙客户的委托买卖股票,甲证券公司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A、客户乙要求买入某种股票1万股户单时,每股28元人民币,但客户乙的开户账户上只有10万元人民币。

为了保证客户乙能及时买到股票,甲公司依照公司的经营范围,决定暂时借给客户乙18万元人民币B、客户乙要求甲公司为其在该公司开立的账户保密,甲公司认为乙要求过分,其有权公开账户号码C、某交易日,客户乙所持有的A股价格猛烈上涨,虽然乙只有1000股,甲公司遂依据乙的全权委托将乙该种股票1000股抛售D、甲证券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经过股东会同意,可以向股东提供担保>>>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3节>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答案】:A【解析】:①《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精编法考《商法》考前复习题含答案和知识点解析(共80套)第 (76)

精编法考《商法》考前复习题含答案和知识点解析(共80套)第 (76)

最新国家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某基金管理公司在2003年曾公开发售一只名为“基金利达”的封闭式基金。

该基金原定封闭期15年,现即将到期,拟转换为开放式基金继续运行。

关于该基金的转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33题,单选)A、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B、转换后该基金应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或政府债券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该转换事宜的决定应经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D、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复制该基金的相关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7节>证券投资基金关系中的当事人【参考答案】:B【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考查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选项A:《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6条第4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这里规定的是“备案制”,并非“核准制”,A错误。

选项B:《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8条规定,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B正确。

选项C:《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第86条第3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中止B、继续进行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D、终结审理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2节>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参考答案】:A【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考查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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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单元撤销权
考点01:管理人的撤销权(★★★)(P322)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解释】债务人的上述五种行为,只要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即可撤销,至于该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还是善意,原则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2.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2018年案例分析题)
【例题·单选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了债权人甲公司申请债务人乙公司破产案。

管理人在对乙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时发现,乙公司曾于2011年9月11日为所欠丙公司的一笔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若管理人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B.管理人无须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C.若甲公司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D.甲公司无须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答案】B
【解析】该担保属于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

至于该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还是善意,原则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

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考点02:个别清偿(★★★)(P323)
1.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3)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4)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2013年)
A.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B.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C.向他人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D.在设定债务的同时,为该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答案】C
【解析】选项D: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属于对价行为,不能撤销。

3.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除外。

【解释】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1)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能撤销;(2)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也未到期的,可以撤销。

考点03:债权人的撤销权(★)(P323)
1.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04: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P323)
1.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2.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考点05:无效行为(★★)(P322)1.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债务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是()。

(2009年)
A.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B.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C.债务人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D.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答案】C
【解析】(1)选项AB: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行为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行为不能撤销;(2)选项C:属于无效行为,与时间无关;(3)选项D: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

2.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

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第六单元取回权
考点01:取回权的一般规定(★)(P325)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仍可行使取回权,但是应当承担迟延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3.取回权行使的对价给付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6年案例分析题)
4.取回权的异议与诉讼
(1)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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