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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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01
•【字号】宿政办秘[2014]61号
•【施行日期】201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宿政办秘〔2014〕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市政府对1999年至2013年底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84件)
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6件)
3.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6件)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日附件1。

安徽省在2020年的户籍管理规则

安徽省在2020年的户籍管理规则

安徽省在2020年的户籍管理规则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本 document 详细阐述了 2020 年安徽省的户籍管理规则。

本规则旨在加强户籍管理,规范户籍迁移、登记和变更等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户籍迁移1. 城市间户籍迁移1.1 迁入地原则:按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条件,实行积分制,合理引导人口流动。

1.2 积分指标:包括住房条件、就业情况、社会保险缴纳年限、教育背景等。

1.3 积分计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积分计算。

1.4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积分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入户。

2. 城乡间户籍迁移2.1 迁入地原则:按照“合法稳定住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条件,合理引导人口流动。

2.2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入户。

三、户籍登记和变更1. 出生登记1.1 婴儿出生后,父母或监护人应在三个月内到婴儿出生地公安机关办理出生登记。

1.2 提交材料:出生证明、户口簿、父母身份证等。

2. 死亡登记2.1 公民死亡后,家属或监护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死亡地公安机关办理死亡登记。

2.2 提交材料:死亡证明、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等。

3. 姓名变更3.1 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3.2 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4. 性别变更4.1 公民申请性别变更,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性别鉴定证明等材料。

4.2 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性别变更手续。

四、户籍注销5.1 公民因迁移、死亡等原因,需注销户籍的,由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予以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五、附则本规则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政策解读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政策解读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0•【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政策解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皖政〔2015〕53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指导各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逐步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等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意见》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早在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4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紧出台本地区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省政府出台《意见》,正是适应形势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

二、《意见》主要内容《意见》共分五大部分十九项内容。

一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二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落户条件。

同时继续落实人才落户政策,妥善解决户口管理中的重点问题。

安徽省户籍管理条例

安徽省户籍管理条例

安徽省户籍管理条例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作为我国的一个重要省份,其户籍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总则安徽省户籍管理条例旨在规范本省户籍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和社会发展。

户籍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要。

二、户口登记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户口迁移:分为省内迁移和跨省迁移。

省内迁移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就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跨省迁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户口变更与更正姓名变更: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应当提供充分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予以变更。

出生日期更正:确因登记错误需要更正出生日期的,应当提供原始户籍资料、出生证明等有效证明,经审核后予以更正。

民族变更: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项目变更:如住址、婚姻状况等,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四、户口管理与服务户籍档案管理: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户籍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户籍资料,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信息化建设:加强户籍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户籍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便民服务措施:推行网上办理、一站式服务等便民措施,方便群众办理户籍业务。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户籍管理条例的行为,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3篇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3篇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选3篇(一)户籍制度改革是指通过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以消除户籍歧视、降低户籍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实现人口迁移的自由和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以下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1. 完善市民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市民基本权益保障制度,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权利。

取消对非本地户籍居民的地区限制,确保他们在各方面享有与本地户籍居民同等的权益。

2. 优化户籍管理体制:建立一体化的户籍管理体制,实现户籍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

取消户籍迁移的限制,允许公民自由选择落户地,建立简化和便捷的户籍迁移程序。

3. 建立公平的公共服务制度:制定并实施公平的公共服务政策,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取消对非本地户籍居民的差异化待遇,确保公民在不同地区享有相同的公共服务。

4.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逐步解决农民因户籍限制而无法享受城市公共服务和福利的问题。

5. 支持中小城市发展:通过优化中小城市的发展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吸引人口流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加大对中小城市的投资和扶持力度,提升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吸引力。

6. 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保障: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保障水平。

建立健全可信、高效的居民身份认证和个人信息管理机制,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7.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户籍制度改革的认识和理解。

加强舆论引导,促进社会各界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支持和参与。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可以逐步消除户籍歧视,降低户籍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实现人口迁移的自由和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同时,还可以提高公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选3篇(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意见:1. 目标确定:确定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重点是解决农民工和流动人口的户籍问题,实现人口自由流动和平等待遇。

安徽省户口实施意见

安徽省户口实施意见

安徽省户口实施意见范文一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21〕96号精神,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积极创新人口服务管理,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打造创新型“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提供良好环境。

2.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3.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强化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4.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7•【字号】宿政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宿政发〔2016〕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纲要》描绘了我市“十三五”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是打造创新型“四个宿州”的行动纲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增强执行《纲要》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各级政府要把《纲要》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作为工作重点,认真分解落实,综合运用市场、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障《纲要》顺利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做好规划实施的衔接与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推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为主抓手,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主动作为,圆满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奋力开创美好宿州建设的新局面!2016年5月17日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目录第一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节“十二五”发展成就 7第二节“十三五”发展环境 14第三节“十三五”发展思路 16第四节“十三五”发展目标 19第二章突出创新发展,培育提质增效新动力第一节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 24第二节构建发展新体制 28第三节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0第四节拓展网络经济空间 32第三章突出协调发展,形成统筹推进新格局第一节优化城镇空间格局 37第二节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39第三节加快美丽乡村建设 42第四节强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43第五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50第六节推动军民融合发展 53第四章突出绿色发展,实现生态环境新改善第一节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 54第二节节约集约利用资源 56第三节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58第四节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59第五节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61第五章突出开放发展,打造合作共赢新高地第一节主动融入国家三大战略 63第二节加强区域合作交流 64第三节提升招商引资水平 65第四节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66第五节强化大通道建设 67第六章突出共享发展,着力增进民生新福祉第一节打赢脱贫攻坚战 70第二节加快发展教育事业 72第三节提高就业创业和居民收入水平 74第四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75第五节推进健康宿州建设 76第六节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78第七节推进安全发展 79第七章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努力实现中高端发展第一节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程 81第二节实施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工程 86第三节实施服务业加快发展工程 92第四节实施创新型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 98第五节实施县域经济振兴工程 105第六节实施园区转型升级工程 107第七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工程 109第八节实施民营经济提升工程 110第九节实施质量品牌提升工程 111第十节实施人才高地建设工程 112第八章保障规划实施第一节加强党的领导 116第二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16第三节建设法治宿州 117第四节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118第五节优化发展环境 119第六节完善规划实施机制 119“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的五年,是深化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的五年,是依法治市全面推进的五年,是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最为关键的五年。

安徽省宿州市户籍管理规定与审批流程

安徽省宿州市户籍管理规定与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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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意见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意见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意见一、改革目标1.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2.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

3.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

4.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平正义。

二、具体措施1.放宽迁移限制(1)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区分,实现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

(2)放宽迁移条件,降低迁移门槛,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自由迁移。

(3)简化迁移程序,提高迁移效率。

2.完善户籍管理制度(1)建立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2)加强户籍管理,防止户口造假、违规迁移等现象。

(3)完善户籍政策,确保政策合理、公正。

3.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1)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生活品质。

(2)优化城乡教育资源分配,提高农村教育水平。

(3)加大对农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

4.优化人口结构(1)鼓励生育,提高生育率。

(2)加强职业教育,提高劳动力素质。

(3)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5.保障公民合法权益(1)完善法律法规,确保户籍制度改革依法进行。

(2)加强户籍制度改革宣传,提高公众对改革的认识。

(3)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三、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阶段:对现行户籍制度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制定方案阶段:根据调查研究成果,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

3.征求意见阶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改革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4.实施阶段:按照改革方案,分步骤、分阶段推进改革。

5.监测评估阶段: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改革措施。

四、预期效果1.城乡一体化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城乡差距逐步缩小。

2.人口结构得到优化,劳动力素质提高。

3.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4.公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提高。

5.户籍制度改革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改革户籍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让我们携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作出我们的贡献!注意事项一:确保政策制定的公正性与透明度解决办法:要防止改革过程中出现利益集团对政策制定的不当影响,必须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保每一步政策出台都经过严格的论证和评估,保证政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篇

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篇

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精选2篇(一)一、改革背景我国户籍制度是根据人口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由国家制定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然而,当前我国户籍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户籍迁移限制较大、农民工难以在城市落户、户口落地难等,不利于促进人口流动和社会发展。

因此,必须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二、改革目标1. 逐步取消户籍迁移限制,实现家庭户籍自愿迁移。

2. 打破农民工在城市落户的障碍,促进城市化建设和农民工就业机会的提供。

3. 简化户籍登记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4. 完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保障人民权益。

三、改革内容1. 逐步取消户籍迁移限制:建立户籍自愿迁移机制,允许家庭根据需求自主选择迁移户籍地;实行户口迁移审批制度,以审查环境、住房、就业等因素为基础,对申请户籍迁移的家庭进行审核。

2. 改革农民工落户政策:实行农民工城市落户政策,允许农民工在城市落户,并享受城市居民的权益;建立健全农民工人才库,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

3. 简化户籍登记程序:简化户籍登记手续,提高办理效率,推行网上办理,减少办理时间和人力成本。

4. 完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加大对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投入,提供更多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农民享受到同等待遇。

四、改革措施1. 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户籍改革法》,规范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2. 建立健全机制:建立户籍迁移审核机制,确保审核的公正和合理;建立农民工城市落户机制,提供相应的补贴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3. 宣传教育:加强对社会的宣传教育,普及户籍改革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增强社会各界对户籍改革的参与和支持。

4. 加大投入力度:增加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城市化建设的整体效益。

五、改革效果评估1. 减少户籍限制带来的人口流动障碍,促进人口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社会发展效益。

宿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3•【字号】•【施行日期】200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三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化、城镇化进程,扩大城镇人口规模,提高城镇发展质量,提升人气,富集要素,达到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以及市第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到2005年市区常住人口达到30万人、全市城市化率提高到35%的目标。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顺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按照“锐意改革、强力推进、整体规划、有序放开、公开公正、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总体目标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剥离依附于户口的各种不合理待遇,确立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健全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准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推动城乡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3•【字号】皖政[2001]54号•【施行日期】200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迫切要求,对于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周密部署,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办好。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七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省公安厅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安徽省“十五”计划,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向城镇转移,进一步推动我省城市特别是小城镇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现就改进户籍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推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及县以下小城镇。

(二)凡在上述改革实施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小城镇登记为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凡在乡镇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其直系亲属可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三)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宿政发[2008]89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05
【实施日期】2008.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8〕89号 2008年9月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二OO八年九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扩大人口规模,提高城市和城镇发展质量,提升人气,富集要素,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准入范围包括市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

第三条常住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为:有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

固定住所: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租住房、单位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集体住房。

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含民营和私营)、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其中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或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9•【字号】宿政办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8月24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9日宿州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全国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切实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总体要求落到实处。

二、改革目标和任务在实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简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切实解决涉企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等问题,有效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注入动力、添加活力。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3]28号【发布部门】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27【实施日期】2013.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3〕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5号)精神,促进我市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顺应城镇化发展规律,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市区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分类有序引导。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对市辖区和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分类明确迁移入户条件,有序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

2.统筹兼顾,完善配套政策。

坚持统筹兼顾,加快调整与户籍管理制度相关的行政管理措施,着力完善有利于人口合理流动的配套政策,逐步剥离依附于户籍管理制度上的其他制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户籍管理制度。

3.坚持自愿,保障农民权益。

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一)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在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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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5]23号【发布部门】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0.13【实施日期】2015.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5年10月8日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3日宿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规范有序、统筹配套的原则。

放宽城镇户口准入条件,加快城镇化进程。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公安、法制、发展改革、财政、人社、农委、民政、教育体育、卫生计生、住建、房管、公积金管理中心、统计、国土资源、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提高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第二章户口迁移第五条放开市区、县城和建制镇(以下称城镇)户口迁移限制。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在城镇申请登记户口:(一)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如以购买商品房、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二)在城镇租赁合法产权房屋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居住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三)在我市投资经商,有合法稳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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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10-20 05:37 作者:信息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规范有序、统筹配套的原则。

放宽城镇户口准入条件,加快城镇化进程。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公安、法制、发展改革、财政、人社、农委、民政、教育体育、卫生计生、住建、房管、公积金管理中心、统计、国土资源、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提高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第二章户口迁移
第五条放开市区、县城和建制镇(以下称城镇)户口迁移
限制。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在城镇申请登记户口:
(一)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如以购买商品房、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
(二)在城镇租赁合法产权房屋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居住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
(三)在我市投资经商,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且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在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所在地或居住地申请登记;
(四)来我市工作的大中专、技工院校以上毕业生,可在创(就)业地或居住地申请登记;
(五)进城务工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在工作地申请登记;
(六)在我市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或者属于其他紧缺人才的,可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申请登记;
(七)属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的,可在共同生活亲属的居住地申请登记;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申请在城镇登记户口的,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加强户口迁移管理,制定便捷的管理程序,合理简化入户登记、迁移手续,及时按规定时限办理户口迁移,保障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第三章享有权利
第九条农业转移人口原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征地补偿权,在户籍迁移城镇后,依法保持不变。

农业人口可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

自愿有偿退出的,具体实施方案须经县(区)以上政府批准。

第十条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户籍迁入城镇常住人口(以下称迁移人口),随迁子女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一)按户籍与居住地就近入学(居住地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租赁房屋且办理租赁登记的房屋所在地),与其他城镇子女平等享有就读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
(二)职业教育阶段,按规定参加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迁移人口在社会保险方面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一)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政策规定享受各项社会
保险待遇;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非从业人员);
(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迁移人口在住房保障方面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一)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
(二)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迁移人口在养老、社会救助等方面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老年证,免费办理公交IC卡、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等社会优待;
(三)低收入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四)高龄津贴;
(五)城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

第十四条迁移人口在就业方面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安置;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创业担保贷款;
(四)职业介绍、创业培训;
(五)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技能提升培训;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五条迁移人口在卫生和计生方面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申请计生奖励和扶助、救助;
(三)免费享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迁移人口平等享有城镇居民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及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市政府成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制定相关事项办理流程,明确办理
条件、办理机构、办理时限等,提供咨询、告知、材料转送等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承担迁移人口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成本投入。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增加城镇教育资源供给,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保障迁移人口随迁子女与城镇子女“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平等接受教育。

教育体育部门要全面梳理就学政策,全面消除迁移人口随迁子女就学障碍,科学、合理保障义务教育入学,不得设定仅以房屋产权作为入学条件的限制就学政策。

第二十条市公安、财政、人社、教育体育、卫生计生、房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围绕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和自身职责,在2015年12月底前制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配套制度,细化教育保障措施,明确迁移人口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认定标准,优化办理程序,保障本办法规定的迁移人口各项权利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人社、房管、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依法为迁移人口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提供多种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督查室等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
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推诿,妨碍迁移人口权利实现、造成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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