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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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运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道路运输企业的科技管理水平,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管理,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 3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 1 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安装使用云南省道路运输GP S系统(以下简称GPS系统)的单位和相关从事销售、安装、维护车载终端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GPS系统的安装使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一标准、企业自主选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GPS系统推广使用工作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提供技术支持和配合,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客货运输经营者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系统。省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下设GPS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省道路运输GPS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GPS车载终端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安装使用GPS系统的监管主体责任。经营者和驾驶人应当保证GPS车载终端的正常运行,负责对所属车辆

按规定安装GPS车载终端并进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五条GPS系统由GPS管理中心服务平台、客货运输经营者监控管理平台、GPS车载终端组成,实现各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六条使用GPS系统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按规定使用和发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GPS系统建设

第七条本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品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互与其规才相适应的GPS监控管理平台。

第八条本省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GPS车载终端并纳入GPS系统。

第九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符合标准的入网终端范围内自主选择安装并纳入GPS系统。

(一)入网的GPS车载终端产品(以下简称入网终端)应当满足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入网条件审

核认定,符合入网条件的产品方可向客货运输经营者销售、安装及纳入GPS系统。

(二)GPS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标准对入网终端生产企业的条件、产品技术质量以及服务承诺等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向客货运输经营者进行公示。

(三)入网终端生产企业应当向GPS管理中心提供入网终端样本、技术说明书以及固件等,入网终端应采用我省统一的通信协议并承诺不设置技术壁垒。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GPS管理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货运输经营者建立GPS监控管理平台及安装车载终端的情况进行检

查,督促其按规定安装GPS车载终端并正常使用,完善和落实GPS 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第九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符合标准的入网终端范围内自主选择安装并纳入GPS系统。

(一)入网的GPS车载终端产品(以下简称入网终端)应当满足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入网条件审核认定,符合入网条件的产品方可向客货运输经营者销售、安装及纳入GPS系统。

(二)GPS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标准对入网终端生产企业的条件、产品技术质量以及服务承诺等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向客货运输经营者进行公示。

(三)入网终端生产企业应当向GPS管理中心提供入网终端样本、技术说明书以及固件等,入网终端应采用我省统一的通信协议并

承诺不设置技术壁垒。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GPS管理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货运输经营者建立GPS监控管理平台及安装车载终端的情况进行检

查,督促其按规定安装GPS车载终端并正常使用,完善和落实GPS 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GPS管理中心职责

(一)负责组织入网终端的审核认定工作

(二)办理入网终端注册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三)建立和维护在网单位及入网终端数据库

(四)为各平台提供入网终端动态定位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

(五)负责平台软件的维护和升级

(六)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中心平台正常运行

(七)对客货运输企业监控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客货运输经营企业职责

(一)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按规定建立GPS监控管理平台,制定GPS系统管理制度,自主应用GPS系统,对所属车辆进行监控管理。

(二)为所属车辆安装GPS车载终端,建立和维护相关数据库。

(三)严格GPS系统监控值班制度。

(四)按有关要求设定和及时更新相应的监控参数。

(五)警示和记录所属车辆的违法、违规信息。

(六)对GPS系统记录到的所属车辆驾驶人在营运行车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理。

(七)监督指导所属车辆驾驶人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

第十三条入网终端销售、安装和维护企业职责

(一)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GPS车载终端的销售、安装和维护,并保证所安装的GPS车载终端与向GPS管理中心提供的入网终端样本一致。

(二)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设置技术壁垒。

(三)根据相关要求和服务承诺,为客货运输经营者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技术指导。

(四)保证GPS车载终端在线率达到规定指标。

(五)负责对车辆驾驶人进行GPS车载终端使用管理的培训。

第四章GPS系统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政,加大稽查力度,纠正和查处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GPS车载终端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GPS系统的使用、监控、值班制度,加强对所属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管理,监督车辆驾驶人按规定使用GPS车载终端,自主运用GPS系统对车辆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六条已安装GPS车载终端车辆的驾驶人,应当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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