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公约下的申请流程EPC – processing of an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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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是一个国际专利公约,旨在为发明家和创新者提供统一的专利申请制度。

EPC旨在为欧洲国家提供一个统一的专利申请程序,从而减少了专利申请的成本和复杂性。

为确保其有效实施,EPC还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

以下是关于EPC实施细则主要内容的详细介绍。

首先,EPC的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专利申请程序的要求和步骤。

根据实施细则,专利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申请文件,其中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

申请文件还需要满足一系列规范要求,如文件格式、语言要求等。

其次,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根据EPC的规定,专利申请需要经过欧洲专利局进行审查。

实施细则规定了审查程序的具体步骤和要求,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对专利申请的内容审查等。

审查程序还包括对专利权要求的审查和考虑对专利申请的异议。

此外,EPC的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公开和公告程序。

根据实施细则,专利申请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公开和公告,以便公众了解专利的内容和范围。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公开和公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实施细则还包括对专利申请的程序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专利申请需要进行程序,以确定专利的先前技术。

实施细则规定了程序的要求和程序,包括报告的提交和评估等。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决定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欧洲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是否授予专利。

实施细则规定了审查决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对审查决定的通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的要求等。

最后,实施细则还包括了一个关于专利的续展程序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专利申请人可以选择对已授予的专利进行续展,以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

实施细则规定了续展程序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续展申请的提交、续展费用的支付等。

总体而言,欧洲专利公约的实施细则为欧洲国家提供了一个统一的专利申请制度,并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和要求。

专利申请epc途径

专利申请epc途径

专利申请epc途径专利申请EPC途径一、EPC简介EPC(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是指《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的简称,该公约于1973年签署,并于1977年实施。

EPC是欧洲专利组织(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的组成部分,旨在统一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和授权程序,为发明人提供在欧洲范围内的专利保护。

二、EPC途径的优势1. 统一申请程序:通过EPC途径,可以在一次申请中涵盖多个欧洲国家,避免了分别在每个国家逐个进行申请的麻烦和成本。

2. 一次性翻译:根据EPC规定,申请人只需提供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同时附上英文摘要,无需在每个国家进行翻译,大大减轻了翻译费用和工作量。

3. 统一授权程序:经过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的审查,一旦获得授权,即可在各个国家享受相应的专利权益。

4. 减少申请成本:相比于分别在每个欧洲国家进行申请,通过EPC 途径可以大幅减少申请费用和律师费用。

三、EPC途径的申请流程1. 提出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需要准备一份包含发明的详细描述、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摘要的专利申请文件,并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

2. 审查程序:欧洲专利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发明的创新性和可实施性进行评估。

3. 发布公告:当专利申请符合要求后,欧洲专利局将公布该专利申请,使其进入公众审查阶段。

4. 异议程序:在公告期间,任何人都有权提出对专利申请的异议。

欧洲专利局将对异议进行审理,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估。

5. 授权决定:如果专利申请通过审查并通过了异议程序,欧洲专利局将作出授权决定,并颁发专利证书。

四、EPC途径的注意事项1. 申请人需要确保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在技术上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可实施性,以提高申请成功的机会。

2.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根据欧洲专利局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申请文件,以增加通过审查的可能性。

欧洲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规则研究

欧洲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规则研究

欧洲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规则研究贾丹明商业方法专利是现代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发展的自然产物,是计算机软件技术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应用和渗透的必然结果。

2000年,欧洲专利局(EPO)上诉委员会以Pension Benefit一案形成了自己的判例。

在该案的裁决中,上诉委员会对于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

此后,欧洲有大量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得到了授权。

本文将分析EPO商业方法专利的法理要求和审查规则。

相关规定EPO在专利审查和授权过程中,审查商业方法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欧洲专利公约(简称EPC)第五十二条和EPC实施细则第二十七、第二十九条。

一般认为,EPC是明确规定将计算机程序排除在专利法保护之外的。

EPC第五十二条是关于专利保护的发明主题和专利要件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1)规定:一个发明要想取得专利,必须是新颖的、有创造性并能在工业中应用。

该条说明了一项发明可授予专利权的三个必要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应用性。

同条(2)则有除外规定,列出了不受专利法保护的主题,主要包括:a.发现、科学原理、数学运算方法;b.艺术创作;c.执行智力活动、游戏或商业方法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d.信息的表达。

同条第3款对第2款做了进一步限定,指出第2款所列的主题或活动仅限于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有关活动的本身。

粗看EPC第五十二条(2)的规定,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在EPO,商业方法即使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应用性,也被排除在专利客体之外。

但由于第3款将第2款的除外仅限于这些活动的本身,因此并非只要是属于第2款所列主题的相关发明就被EPC一律排除在外。

EPO从1998年以来,鉴于美国对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积极态度,对EPC第五十二条关于不属于发明主题的“限于计算机程序本身”作了明确的解释。

EPO认为,计算机程序本身被排除在专利保护客体之外,是因为其“本身”是指那些没有发明创意,缺乏技术属性,与数学方法等同的抽象的计算机程序。

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

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
B8----专利说明书的更正扉页 B9----专利说明书的全文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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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欧洲专利文献检索方法
检索途径 一:esp@cenet 可以检索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超过6,000万件专 利文献,可以查看著录项目、说明书全文、同族专 利、法律状态等信息。
检索途径 二:epoline 可以检索欧洲及指定欧洲的PCT专利文献,可以 查看同族专利、法律状态和审查过程文件等信息。
EPC规定,对专利申请经形式审查后进行专利检 索,即对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必要的调查,因 而公开出版的全部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都应附有检 索报告。检索报告通常作为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的 一部分与其一起出版,当不能与欧洲专利申请说明 书一起出版时则单独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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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洲专利审查程序和 欧洲专利文献
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满18个月后出版
欧洲专利公约(EPC) EPC是一个地区性的国家间的专利组织,只对欧 洲国家开放。 1973年14国签订,1978年正式生效,现有缔约国 36个。 目的:加强欧洲各国之间关于发明保护的合作, 统一专利审查程序和授权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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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洲专利公约和 欧洲专利局
欧洲专利公约(EPC) 任务:授予欧洲专利。 审查制度:“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及授权后的 异议制度。 组织机构:欧洲专利局(EPO),行专利文献
欧洲专利说明书----经异议、修改后出版 自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 专利说明书经修改后再公告一次,出版新的欧洲专 利说明书,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B2。 自1980年开始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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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洲专利审查程序和 欧洲专利文献
欧洲专利说明书----修正后出版 另有两种经过修正的欧洲专利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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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洲专利公约和 欧洲专利局

专利申请epc途径

专利申请epc途径

专利申请epc途径【原创实用版】目录1.专利申请 EPC 途径的概述2.EPC 途径的申请流程3.EPC 途径的优势4.EPC 途径的注意事项正文【专利申请 EPC 途径的概述】专利申请 EPC(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途径是指通过欧洲专利公约途径来申请专利。

EPC 途径旨在为发明者提供一种简化的、高效的申请欧洲专利的方式。

通过 EPC 途径,发明者只需提交一份申请,便可在所有签署欧洲专利公约的国家和组织中寻求专利保护。

【EPC 途径的申请流程】EPC 途径的申请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申请:首先,发明者需要提交一份欧洲专利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等文件。

2.申请日的确定:欧洲专利局会在收到申请后,确定申请日,并给予申请号。

3.申请的公开:在申请提交后 18 个月,欧洲专利局会将申请公开,公开后的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4.实质审查:欧洲专利局会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发明是否具备专利性、新颖性和创造性。

5.授权:如果欧洲专利局审查员认为发明符合授权条件,将会发出授权通知书。

发明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授权费,才能获得专利证书。

6.在其他国家寻求保护:在欧洲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发明者可以在其他签署欧洲专利公约的国家和组织中寻求专利保护。

【EPC 途径的优势】EPC 途径具有以下优势:1.简化的申请流程:通过 EPC 途径,发明者只需提交一份申请,便可在所有签署欧洲专利公约的国家和组织中寻求专利保护。

2.节省时间和成本:EPC 途径避免了在各个国家分别提交申请的繁琐流程,从而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3.提高专利保护的效率:EPC 途径使得发明者在整个欧洲范围内获得专利保护更为便捷,提高了专利保护的效率。

【EPC 途径的注意事项】在通过 EPC 途径申请专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申请文件的准备:申请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欧洲专利局的要求准备,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欧洲专利公约下申请流程EPC–processingofanapplication

欧洲专利公约下申请流程EPC–processingofanapplication
• Publication of application, and in an annex the ESR – Triggers six months time limit for:
• Request for examination • Payment of designation fees • Mandatory reply (R. 70a) if negative EESR
Formalities Art. 90
Search Art. 92 Publication Art. 93 Examination Art. 94
Refusal Art. 97(2)
Grant Art. 97(1)
PACE
在欧专局的流程——直接申请
提交 Art. 75/78/80
形式审查 Art. 90
12 M 18 M
PCT
ISR+WO
22 M
Chapter II?
30 M
STOP
EP US …C N
EP
1a OA 1a reply
US C…N
Grant
SE GB
PL …
R 71(3)
Validatio Opposition
Grant n
国家阶 0 月 段申请 提交
中国/ 瑞典等
优先权 公开
12个 18个
Lack of unity in search (Rule 64)
• European search report will be drawn up on those parts which relate to the invention first mentioned in the claims.
检索时缺乏单一性 (Rule 64)

在欧盟国家申请专利的途径与程序等流程

在欧盟国家申请专利的途径与程序等流程

在欧盟国家申请专利的途径与程序等流程目前,欧盟地区的专利包括有欧盟专利(欧盟发明专利)和欧盟外观专利两种,但是有很多企业朋友对于这两种专利的申请流程都不是很了解。

1977年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成立了欧洲专利局(EPO),EPO根据统一规则对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申请进行审查授权并且在EPC缔约国内生效,享有在缔约国内申请同样的权利。

截止2015年5月11日,公约缔约国共有38个,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荷兰、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英国、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芬兰、阿尔巴尼亚、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匈牙利、冰岛、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挪威、波兰、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土耳其。

此外,欧洲专利还可在非EPC缔约国(延伸国和生效国)内生效,包括延伸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黑山,有效国——摩洛哥,因此欧洲专利在40个国家内享有同等保护程度的法律效力,但是欧洲专利后续可能的执法和司法仍由指定生效国具体进行。

目前欧洲正在讨论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相关协议(the Agreement on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在欧盟生效后,欧洲专利持有人可向EPO申请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在欧盟范围内将会获得统一机构——统一专利法院的保护。

一、欧盟发明专利申请途径1.直接向欧洲专利局申请专利(需要在中国专利局预先做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通过后,即可直接向欧洲专利局申请专利);2.通过巴黎公约向欧盟申请专利(优先权有12个月);3.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向欧盟申请专利(优先权可达到30个月)。

二、欧盟发明专利申请程序:1、整个欧洲专利从申请到授权需要时间:3-5年2、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

欧洲专利申请策略及专利诉讼

欧洲专利申请策略及专利诉讼

欧洲专利申请策略及专利诉讼一、引言欧洲专利体系作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于创新者和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欧洲专利申请的策略,并简要介绍欧洲专利诉讼的相关内容,为创新者和企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欧洲专利申请策略1. 选择合适的申请途径欧洲专利申请可以通过直接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申请,或者通过《欧洲专利公约》途径在多个国家同时申请。

创新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申请途径。

例如,如果创新内容具有全球范围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且市场需求广泛,那么通过《欧洲专利公约》途径可能更为合适,以便在多个国家同时获得专利保护。

2. 专利检索与分析在正式申请专利之前,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与分析至关重要。

通过检索欧盟及其成员国的专利数据库,创新者可以了解现有技术和相关专利情况,评估创新内容的新颖性、创造性以及潜在商业价值。

这有助于避免重复申请和侵权风险,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3. 准备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文件是申请的核心,应包含详细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必要的附图。

这些文件需用EPO的官方语言(英语、法语或德语)撰写,准确描述创新内容、技术特点以及实施方式。

此外,还需注意权利要求的明确性,避免过于宽泛或模糊的描述。

4. 提交申请并关注审查过程准备好申请文件后,创新者可通过EPO的在线系统或邮寄方式提交专利申请。

提交后,需关注审查过程,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关注申请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而实质审查则对创新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深入评估。

创新者应积极配合审查过程,及时回应审查员的意见和要求。

三、欧洲专利诉讼概述欧洲专利诉讼主要涉及专利权的确认、侵权纠纷以及无效宣告等方面。

在欧洲,专利权的确认和侵权纠纷通常由各国法院管辖,而《欧洲专利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为这些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专利权确认方面,创新者需证明其专利的有效性,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方面。

而侵权纠纷则涉及对他人使用或销售专利产品行为的指控和辩护。

epc欧洲专利公约

epc欧洲专利公约

epc欧洲专利公约EPC(欧洲专利公约)是一个旨在促进欧洲地区专利保护和创新的法律框架。

该公约于1973年签署,旨在统一欧洲各国的专利法律,以避免重复申请和提供更高水平的专利保护。

EPC的签署国家包括欧洲联盟成员国以及其他几个欧洲国家。

这意味着一项由EPC保护的专利不仅在欧盟内部有效,还可向其它签约国申请专利法律保护。

EPC的最大优势之一是简化了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

按照EPC的规定,通过在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提交一份统一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即可在多个签约国获得保护。

这减少了重新递交申请的需要和费用。

与此同时,EPC也确保了专利审查的质量和一致性。

欧洲专利局通过审查申请文件,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进行评估。

这有助于防止低质量的专利被授予,保护整个市场的利益。

而要获得EPC的专利保护,首先需要确保发明是新颖且具有工业应用。

此外,发明还必须满足创造性的要求,即不仅仅是当下已知技术的延伸或简单的改进。

这意味着发明必须在技术领域中具有创新性,是前所未有的。

在申请EPC专利时,申请人需要向欧洲专利局提交详细的申请文件,包括清晰的发明描述、技术背景、附图和权利要求等。

这些文件对于专利审查至关重要,因为它们为专利局提供了评估专利保护是否合理的依据。

一旦EPC专利被授予,专利持有人可以享受多个签约国的权利和保护。

这为企业创新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鼓励他们在欧洲范围内开展业务和投资。

然而,EPC还须解决一些挑战。

尽管旨在统一欧洲各国的专利法律,但实际上每个国家还是可以通过国家法律规定相应的专利制度、诉讼程序和费用等。

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欧洲专利保护的成本和复杂性可能仍然存在差异。

在未来,EPC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例如,加强申请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加强专利审查员的培训,以提高审查的质量和一致性。

另外,与国际专利组织的合作,也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欧洲的专利利益。

总而言之,EPC的实施为欧洲地区的专利保护和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讲解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讲解
▪ 双方当事人最初提交的文件 – 异议请求 – 专利所有人提供的意见 (细则第79条(1))
▪ 官方通知 – 对所有当事人 (细则第81条(1)) – 回应当事人的请求
▪ 口审程序 (欧洲专利公约第116条) ▪ 裁定
在先公开使用
▪ 举证责任: “充分证明" (T 472/92) – 何人 – 什么 – 怎样 – 何时
– 特定情况时,申诉扩大委员会重审申诉委员会的裁定 (欧洲专利公约第2条和 第112条a)
申诉程序概览
做出一审的部门:
▪ 受理处 ▪ 审查处 ▪ 异议处 ▪ 法律处
相关决定
局长 提议
申诉
申诉委员会
▪ 技术 ▪ 法律
提议
申诉扩大委员会
需要更多信息吗?
info@ Tel. + 49 (0)89 2399 - 4636
异议程序如何进行?
异议程序的对抗性:
▪ 专利所有人和异议提出人之间的博弈 ▪ 异议处进行仲裁并做出最后决定
异议提出人
专利所有人
异议程序:
▪ 异议请求应当在专利授权公布日起9个月内提交 (欧洲专利公约 第99条) ▪ 除专利所有人以外,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 (审查指南9/93) ▪ 异议是一个独立审查程序 ▪ 与双方当事人相关
– 导致中止 ▪ 裁定
申诉委员会
受理
检索
公布
审查
授权
异议
申诉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 法律事务申诉,如退费
技术委员会 ▪ 审查中的技术问题,如缺乏新颖性的驳回
申诉扩大委员会 ▪ 申诉委员会的重要法律问题
– 在申诉程序中 ▪ EPO局长提出的法律问题
– 各申诉委员会做出相互冲突的决定 ▪ 新EPC2000:

欧洲专利公约下的申请流程EPC – processing of an application

欧洲专利公约下的申请流程EPC – processing of an application
No publication if withdrawn or refused before the termination of technical preparations • Invalid publication – does not give rise to prior right effect Art. 54(3) Publication of application, and in an annex the ESR Triggers six months time limit for: • Request for examination • Payment of designation fees • Mandatory reply (R. 70a) if negative EESR
©2012
© 2002
细则62a——包含多个独立权利要求的申请
• 在每一种类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仅当它们指向相互关联的产品、产品 或器械的不同的用途、或特定问题的可替换方案而不适于采用单个权 利要求时才被允许 • 不满足这一要求的申请将会被检索部反对,即,在实质审查之前 • 检索只会以每一类的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做出——欧专局将会发出缴 纳附加检索费的邀请,可以异议
未完成的或部分的检索 (Rules 63, 64) 不可能做出有意义的检索(Rule 63):
技术特征,没有从可专利性中排除,足够清楚和完整, 权利要求必须清楚、简明并得到说明书支持 邀请2个月内提交陈述 如果没有陈述或陈述不充分——发出部分检索报 告或声明无法做出有意见的检索 当实审部接手后,会邀请你从申请中删除没有检索的 主题,除非它发现检索索部的反对是不公平的
– When the examining division assumes responsibility, it will invite you to delete the unsearched subject-matter from the application unless it finds that the objection was unjustified.

专利申请epc途径

专利申请epc途径

专利申请EPC途径1. 什么是EPC?EPC(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是指欧洲专利公约,是欧洲国家之间的一项国际协议,旨在统一和简化欧洲专利申请和授予程序。

EPC规定了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的职责和权力,以及专利申请的程序和要求。

2. EPC途径的优势与直接在各个欧洲国家逐个申请专利相比,选择通过EPC途径申请专利有以下优势:•统一性:EPC提供了一种统一的申请程序,使得在多个欧洲国家申请专利更加便捷和高效。

•成本效益:通过EPC途径申请专利可以降低申请成本,相比逐个申请专利,可以减少翻译、代理费用等。

•一次性申请:通过EPC途径申请的专利可以在多个欧洲国家生效,无需逐个申请,减少了工作量和时间成本。

•统一的专利权利:一旦专利获得授权,享有的专利权利在欧洲范围内是统一的,无需为每个国家单独维护和管理。

3. EPC申请流程EPC专利申请的流程如下:3.1. 申请准备阶段在正式提交EPC专利申请之前,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专利搜索:进行全面的专利搜索,确保所申请的专利符合专利可行性要求,避免重复申请和侵权。

•技术描述:准备详细的技术描述,包括发明的背景、技术问题、解决方案等,确保申请的专利具备创新性和实用性。

•权利要求:编写清晰具体的权利要求,确保专利的范围明确,避免歧义和不必要的限制。

3.2. 递交申请完成申请准备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递交EPC专利申请:•在线递交:通过欧洲专利局的在线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相关材料。

该方式快捷、高效,可以随时跟踪申请进展。

•邮寄递交:将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寄送至欧洲专利局。

需要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同时注意邮寄时间和邮寄方式。

3.3. 审查和授权一旦申请递交后,EPO将进行以下程序:•形式审查:EPO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实质审查:EPO对申请的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对专利的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适用性等方面的评估。

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有什么区别-

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有什么区别-

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有什么区别?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的区别就是两者的成员国是不一样的,因为欧洲有44个国家,而欧盟只有28个成员国。

但是,不管是欧洲专利还是欧盟专利,其实现在专利的申请早就已经是在各个国家单独进行的,如果属于欧盟成员国,在本国申请的专利,一般欧盟成员国之间都受保护。

▲一、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有什么区别?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的区别就是成员国的个数不一样。

欧洲有44个国家,欧盟有28个成员国。

欧洲专利商标局,是欧洲所有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欧洲专利的权限肯定大于欧盟的专利。

具体点讲是没有这样的称呼的,国外地专利申请具体到哪个国家,没有统一的简称;比如美国专利,英国专利,日本专利;但没有称之为“欧盟专利或者欧洲专利”就包含了美国专利,英国专利的;欧洲专利制度,是欧洲国家的相关专利制度总称。

早在70年代,欧洲的专利申请是在各个国家单独进行处理的。

▲二、欧洲专利申请流程具体有哪些?欧洲专利的申请程序一般包括向欧洲专利局(EPO)提出申请、检索请求、公布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授权、生效等8个步骤。

(1)提出申请和对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申请人可以英、法、德三种官方语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请。

(2)检索请求及检索报告的公布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出检索请求及缴纳检索费。

对于主张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大约1年内可收到检索报告。

自2005年7月1日起, EPO出具“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EESR),在报告中附加一份对该申请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书。

该检索报告可帮助申请人预估授权前景,便于其适时作出修改或撤回申请案的决定。

(3)公布专利申请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EPO 将于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

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如果PCT公开的语言不属于EPO规定的官方语言,则该申请将以所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语言公开。

如果PCT公开的语言已属于EPO 规定的官方语言,则该申请不需重复公开。

ep 专利优先权译文

ep 专利优先权译文

ep 专利优先权译文
"EP专利优先权"是指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规定的一项权利,允许申请人在在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享受先前申请同一发明的国家或地区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根据EPC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在欧洲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内提交了一份与先前申请相同或者部分相同的专利申请,那么该欧洲专利申请将享受到与先前申请相同的优先权。

这意味着在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该申请将被视为在先前申请的日期上提交的,享受到与先前申请相同的权益和保护范围。

EP专利优先权的译文可以是"European Patent Priority"或者"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Priority"。

这个译文能够准确传达出EP专利优先权的含义。

EP专利优先权的重要性在于,它允许申请人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之前,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然后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到在欧洲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

这样的话,申请人可以在保护自己的发明时获得更早的日期,并且避免了在先前申请后的技术
领域内出现的新的技术或者其他人的申请对其造成的影响。

EP专利优先权的使用需要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的申请文件和声明,以及提供先前申请的相关信息。

在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中明确声明并提供优先权的相关信息,以确保其享受到该优先权。

总之,EP专利优先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允许申请人在欧洲专利申请中享受先前申请同一发明的国家或地区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这一权利的使用可以为申请人提供更早的保护日期,并在专利申请程序中获得更有利的地位。

欧洲专利申请策略及专利诉讼

欧洲专利申请策略及专利诉讼

Latvia (20)拉脫維 拉脫維 亞
Lithuania (21)立陶宛 立陶宛
Malta (22)馬爾他 馬爾他 Poland (23)波蘭 波蘭 Slovakia (24)斯洛伐克 Slovenia (25)斯洛維尼亞
Bulgaria (26)保加利亞 保加利亞 Romania (27)羅馬尼 羅馬尼 亞
共同体外观设计国家(UCD&RCD,27个EU)
2.2EU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 定义:产品或其装饰特别是线条、轮廓、颜色、形状、 定义:产品或其装饰特别是线条、轮廓、颜色、形状、 结构或者材料构成的产品的部分或整体的外观 。可以 是复合产品。 是复合产品。 提交方式:在线、传真、邮寄、面交。 提交方式:在线、传真、邮寄、面交。 申请手续:申请人(地址)、外观设计图形、特征说 申请手续:申请人(地址)、外观设计图形、 )、外观设计图形
有实用新型的国家
没有实用新 型的国家
具有实用 新型的国 家 德国,奥地利,爱 尔兰,法国,荷兰, 芬兰,比利时,意 大利,瑞典。
2.欧洲专利保护的客体 欧洲专利保护的客体
2.2 外观设计(通过 或国家局 ) 通过OHIM或国家局
a. b. c. 通过国家局( 个欧洲国家中的绝大多数 个欧洲国家中的绝大多数) 通过国家局(48个欧洲国家中的绝大多数) 仅限于27个 国家 国家) 共同体外观 (仅限于 个EU国家 : 仅限于 由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三国共同组成的保护体系(Benelux) 由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三国共同组成的保护体系( )
语言,原文为修改基础。 语言,原文为修改基础。
c.新申请缴费期限:一个月 (申请、附加、检索) 新申请缴费期限: 申请、附加、 新申请缴费期限 d. 附加费:权项超过 项,说明书超过 页。 附加费:权项超过15项 说明书超过35页

欧洲申请早期程序——简介与实务

欧洲申请早期程序——简介与实务

欧洲申请早期程序——简介与实务一、引言对于一件欧洲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EPO)在正式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OA)前可能会发出名目众多的检索报告(Search Report),例如不完全检索报告(Incomplete Search Report)、根据EPC细则62a(1)的邀请(Invitation pursuant to Rule 62a(1) EPC)、部分检索报告(Partial European Search Report)、扩展检索报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补充检索报告(Supplementary European Search Report)。

专利代理人在初步接触到欧洲专利申请时,面对上述诸多种类的检索报告,想要了解每一种检索报告针对的具体问题以及采取何种解决方案,难免会感觉头绪繁杂,难以下手。

笔者基于处理欧洲申请的一些经验,对欧洲申请早期程序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并且有针对性地探讨适当的处理方式,希望对初步接触欧洲申请的专利代理人有所帮助。

二、欧洲申请早期程序的相关规定及相应的建议2.1. 不完全检索报告(Incomplete Search Report)如果EPO认为一件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清楚或者范围太大以致无法全面检索,会针对该欧洲专利申请发出不完全检索报告(Incomplete Search Report),要求申请人提交声明,指明要检索的主题。

这一通知的答复期限是2个月并且不能延期,也没有后续程序。

如果申请人不答复或者答复没有说服力,EPO可能不检索或者只检索部分主题。

申请人可以在答复本通知书的时候,或者也可以在后续的审查过程(包括检索书面意见及后续的实质审查意见)答复中进行争辩和/或修改,如果争辩成功,那么EPO会进行全面的检索。

2.2. 根据EPC细则62a(1)的邀请(Invitation pursuant to Rule 62a(1) EPC)欧洲申请有一个特殊的规定,即所谓“一类一独权”原则(a single independent claim in each category),例如产品、方法都只允许有一组独立权利要求(实际上,EPO将这个规定与单一性分开处理,可以理解为这是单一性以外的特殊规定)。

欧洲发明专利所需资料

欧洲发明专利所需资料

欧洲发明专利所需资料简介欧洲发明专利是指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在欧洲范围内获得的专利权。

在申请欧洲发明专利之前,申请人需要准备一系列资料以满足专利法律的要求和专利局的审核流程。

本文将介绍在申请欧洲发明专利时所需的资料。

申请人信息在申请欧洲发明专利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信息: -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或注册地; - 申请人的地址; - 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 申请人是否为个人还是公司等法人实体。

发明者信息在申请欧洲发明专利时,需要提供发明者的姓名或名称、国籍或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如果发明人不同于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发明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发明的说明书发明的说明书是申请欧洲发明专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发明的说明书中所需的资料: - 发明的标题:简明扼要地描述发明的内容; - 技术领域:明确发明所属的领域,并提供相关技术背景和现有技术的概述; - 发明的问题:描述发明解决的问题,并说明现有技术的局限性; - 发明解决的技术方案:详细介绍发明的技术方案,包括各个组成部分、关键特征和运行原理等; - 发明的优点:强调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优点和创新之处; - 实施例:提供发明的实施例,包括具体的实施步骤、实施装置和实施方法等; - 图片和附图说明:附上与发明相关的图纸、图表和示意图,并提供相应的说明和标注; - 摘要:提供发明的简要摘要,突出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实际应用价值。

专利要求书专利要求书是发明专利申请的核心部分,用于明确发明的范围和保护要求。

以下是专利要求书中的要素: - 发明的独立要求:描述发明的主要特征和技术方案,定义发明的保护范围; - 发明的依赖要求:对独立要求进行补充,进一步明确发明的特征; - 发明的权利要求:对发明的保护范围进行最终的定义; - 描述附图的要求:对使用图纸的要求进行说明。

优势和市场分析报告在申请欧洲发明专利时,申请人可以提交一份包含发明的优势和市场分析的报告。

欧洲专利同盟(EPC)专利制度简介

欧洲专利同盟(EPC)专利制度简介

专利种类:
发明专利(Invention patent)
专利定义:
发明专利:对于任何有创造性并且能在 工业中应用的新发明,授予欧洲专利。
专利期间:
发明专利:申请日起届满 20 年为止。 专利期间内需依规定缴纳专利年费,否 则专利权将被撤销。
国际优先权
欧洲专利同盟(EPC)为巴黎公约、专利 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15 项时,则需依超过的项数另行缴纳 额外费用。 国家指定费:依指定的会员国国家数计 费,指定国家超过 7 国以上时,一律缴 纳 7 国的指定费。延伸国的国家指定费 需单独计算,不得与指定会员国合并计 算。
贝斯特提供的协助及服务
贝斯特专精于知识产权法律,对个人、中 小企业及大型企业提供价格合理且有效的 专业服务,并成为台湾业界中拥有最佳价 值及最高服务质量的专家级智权服务公 司。 我们努力创造与客户之间的真诚合作关 系,藉由紧密的合作关系,依照每位客户 的需求、目标及经营方向,为每一客户量 身打造其个人化的优质智权服务内容。 我们非常了解我国、世界各国以及例如 EPC、PCT、CTM、RCD、EAPO、Madrid 商标、OAPI、ARIPO、GCC等国际性或 地区性智权组织的智能产权法律规定,并 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我们将与您一起讨 论、激发,并且依据您的需求,勾勒出您 企业对于专利、商标等智慧产权的全球布 局及保护方案,帮助您在短时间内成为市 场上的领导者。更详细的信息请参观我们 的网站: http://bst.tw
贝斯特国际智权股份有限公司
欧洲专利同盟(EPC)专利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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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登记生效程序的各会员国及延 伸国,则不予专利权。
备注:
专利年费:发明专利不论是否已核准, 均应自申请日计算第 3 年起,每年预缴 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申请案的有效 性。领取欧洲专利证书前,专利年费系 缴纳给欧洲专利局(EPO);领取欧洲专 利证书后,专利年费则需分别缴纳给办 理登记生效的各会员国或延伸国。 新颖性检索报告:申请人可依据欧洲专 利局(EPO)核发的「新颖性检索报告」, 判断其发明的可专利性,再行评估是否 缴纳审查费及国家指定费,请求进行实 质审查。 自愿性修正:申请人可依据「新颖性检 索报告」的内容,针对专利说明书及/ 或申请专利范围(claims)提出自愿性修 正。如果「新颖性检索报告」的内容有 不利于核准专利的事由,且申请人未提 出「自愿性修正」时,则当申请人缴纳 审查费及国家指定费请求进行实质审 查后,欧洲专利局(EPO)核发的第 1 次 实质审查意见书的内容将与该「新颖性 检索报告」的内容相同,而为不予专利 的审定;申请人必需于规定期限内对该 不予专利的第 1 次实质审查意见书提 出修正答辩,否则即为被核驳确定。 审查费:申请专利范围(claims)的项数 未逾 15 项(含)时,以一固定金额缴纳。 申 请 专 利 范 围 (claims) 的 项 数 如 超 过

欧洲专利流程

欧洲专利流程

欧洲专利流程介绍欧洲专利流程是指在欧洲范围内申请和获得专利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

欧洲专利是指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在欧洲国家范围内有效的专利。

申请程序1. 选择专利类型在进行欧洲专利申请之前,首先需要确定专利的类型。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 拟定专利申请文件准备申请材料是欧洲专利流程的关键步骤之一。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专利申请书:详细描述发明的内容、技术特点和技术效果。

•说明书:描述发明的实施方式和技术背景。

•所有权声明:标明专利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图纸:用于进一步解释发明的实施方式。

•摘要:对发明的简洁描述。

3. 选择申请途径欧洲专利可以通过直接申请、欧洲专利组织(EPO)的国际申请和欧洲专利的分册方式进行申请。

•直接申请:将申请文件直接提交给指定的国家专利局。

•国际申请:通过国际专利申请组织(WIPO)的专利合作条约(PCT)系统进行申请。

•分册申请:在申请欧洲专利时,可以选择在提交申请前先申请欧洲专利办公室(EPO)的欧洲专利分册。

4. 完善申请材料欧洲专利办公室(EPO)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如果发现问题会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5. 审查程序欧洲专利办公室(EPO)对申请的专利进行审查。

审查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细致的评估,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和讨论。

6. 合格决定如果申请材料合法且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审查官会作出合格决定,并最终颁发专利证书。

专利保护1. 专利费用的支付在欧洲专利保护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支付一系列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等。

2. 专利权的维持与续期欧洲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但需要在特定时间内支付维持费用才能继续保护专利权。

3. 专利的效力范围欧洲专利的效力范围是通过专利权主张来确定的。

专利权主张定义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他们由独立主张和从属主张构成。

4. 专利的转让与许可申请人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专利的方式将专利权交给其他人使用。

epc第62a 欧洲专利法

epc第62a 欧洲专利法

欧洲专利法第62a条主要涉及加快欧洲专利申请的程序,即PACE (Prioritized Examination and Granting of European Patent)程序。

这一程序旨在加快欧洲专利的审查和授权过程,提高专利的质量和价值。

具体来说,欧洲专利法第62a条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要求优先审查和授权其欧洲专利申请。

这些条件包括:
申请人在申请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申请人在申请时已经提供了完整的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
申请人在申请时已经选择了适合的欧洲专利局(EPO)部门进行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时已经声明其希望通过PACE程序加快审查和授权。

一旦满足上述条件,欧洲专利局将会优先审查该申请,并尽可能快地将该专利授权给申请人。

这一程序的优点是,可以缩短审查周期,加速专利权的获得,提高专利的质量和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PACE程序并不保证一定能够获得欧洲专利权,最终结果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此外,PACE程序也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申请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是否使用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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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chnical preparations completed five weeks before the expiry of 18 month from date of filing or priority • Application may be withdrawn before this date – can be made on condition of non-publication
加快程序
Examination of an application – Main phases
• 1. Examination on filing Art. 90(1) and Art. 90(2) – Date of filing (indication, contact information, description/reference)
未完成的或部分的检索 (Rules 63, 64) 不可能做出有意义的检索(Rule 63):
技术特征,没有从可专利性中排除,足够清楚和完整, 权利要求必须清楚、简明并得到说明书支持 邀请2个月内提交陈述 如果没有陈述或陈述不充分——发出部分检索报 告或声明无法做出有意见的检索 当实审部接手后,会邀请你从申请中删除没有检索的 主题,除非它发现检索索部的反对是不公平的
– ESR and opinion
• Plurality of independent claims
• Incomplete search – partial or no search
• Lack of unity rt
– Triggers request for examination – Designation fees
Examination of a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 Request for examination:
• Up to six months after the date on which the publication of the search report is mentioned
EPC – Processing of an application
• Anders Hansson • Sofia Zander-Jakobsson
欧洲专利公约下的申请流程
安德思.汉森 索菲亚 赞得-雅各布逊
Priority Publication
0M
12 M
18 M
National Filing CN/SE/ etc.
• Multiple independent claims in each category are allowed if they are directed to inter-related products, different uses of a product or apparatus or alternative solutions to a particular problem when a single claim is not appropriate. • An application not fulfilling this requirement will be objected to by the Search Division, i.e. before the start of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 Search will be carried out on the basis of the first independent claim in each category – EPO will issue invitation to pay further search fees, may be done under protest.
©2012
© 2002
细则62a——包含多个独立权利要求的申请
• 在每一种类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仅当它们指向相互关联的产品、产品 或器械的不同的用途、或特定问题的可替换方案而不适于采用单个权 利要求时才被允许 • 不满足这一要求的申请将会被检索部反对,即,在实质审查之前 • 检索只会以每一类的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做出——欧专局将会发出缴 纳附加检索费的邀请,可以异议
检索时缺乏单一性 (Rule 64)
欧洲检索报告将针对首次提到的那组权利要求做出
检索部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附加检索费
如果在实审过程中发现检索部要求支付附加检索费是不公平 的,则可以申请退回附加检索费
Publication of a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 2. – – – – – Examination on formal requirements Art. 90(3) Languages Request Designation of inventor Declaration of priority Representation

In most cases the EPO will invite the applicant to correct deficiencies 3. Examination on substantive matters Art. 94(3)
7

申请的审查——主要阶段
1. 对提交的审查Art. 90(1) and Art. 90(2) 申请日(指示, 联系信息, 说明书/对比文件)
2. 形式要求的审查 Art. 90(3)
语言 请求 指定发明人 优先权声明 代理
EPO会邀请申请人补正缺陷 3. 对实质性事项的审查Art. 94(3)
Drawing up the European search report Art. 92 • 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 (EESR)
– Invited to file statement, within 2 M
– No statement or not sufficient - issue a partial search report or a declaration that no meaningful search can be carried out.
No publication if withdrawn or refused before the termination of technical preparations • Invalid publication – does not give rise to prior right effect Art. 54(3) Publication of application, and in an annex the ESR Triggers six months time limit for: • Request for examination • Payment of designation fees • Mandatory reply (R. 70a) if negative EESR
Incomplete or partial search (Rules 63, 64)
• Meaningful search impossible (Rule 63):
– Technical character, not excluded from patentability, sufficiently clear and complete, claims must be clear, concise and supported by the description.
Grant
22 M
30 M
PCT
ISR+WO Chapter II?
STOP
SE GB PL … 1a OA 1a reply R 71(3) Validatio Opposition
EP US C … N
EP
Grant n
US CN …
优先权
公开
国家阶 段申请 提交 中国/ 瑞典等
0月
12个 月
9
欧洲检索报告的起草Art. 92
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EESR) 检索报告(ESR)+审查意见
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未完成的检索——部分检索或无检索 缺乏单一性
检索报告的公开
请求实审的触发点 指定费
R 62a – Applications containing a plurality of independent claims
Lack of unity in search (Rule 64)
• European search report will be drawn up on those parts which relate to the invention first mentioned in the claims. • Search division informs applicant that a further search fee must be paid in respect of each of the inventions within a period that it specifies. • Any further search fees paid will be refunded on request if it emerges during examination proceedings that the Search division's request for payment
• The applicant is given an opportunity to comment the EESR and corrrect deficiencies
– Mandatory reply if EESR is neg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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