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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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资料来源:研究生论文网,研究生论文,硕士论文,本科毕业论文,专科毕业论文,论文写作咨询,期刊发表〗见义勇为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已经逐渐增多,这说明,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法律分析的迫切性。在制定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有必要将见义勇为的行为作一个正式的定位,而对见义勇为进行界定,就需要我们去做很多工作,如何对见义勇为者精心救济;把见义勇为以及由此带来的问题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等等,以更好弘扬见义勇为行为的高尚品格和精神,这也与当前建设和谐社会、引导社会科学发展的格调相符合。
关键词见义勇为道德法律利益救济
当前,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归于民法无因管理行为的种类之一的,除此之外,见义勇为行为也与其他类似的行为之问形成“兄弟关系”。笔者认为,见义勇为有别于其“兄弟”,且具有自身特点,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引起的负有义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履行各自的义务,由此形成的合同之债关系,这主要表现在见义勇为行为者和行为所引发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一、见义勇为的基本含义追溯见义勇为的含义,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网0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关于什么是见义勇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部分地区有做出规定的,但是却很不完善。
在我国民法法律中,《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为实现《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范意旨,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其中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l5条也有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些法律的规定虽然不明确,但是这不妨碍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去引用。
除此之外,我国的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解释或规定。例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行为。这个说法对见义勇为的涵义有更深的规定,但是缺陷也是明显的。例如,他们把见义勇为的主体仅仅限定为公民,这似有不妥,因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世界经济一体化成都不断加强,在我国居住工作的外国人也自然会越来越多,如果这些外国人中有人做了对国家、集体或个人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举动,这无疑是应该表彰的。所以,如果我们在法律法规上对主体表达不清,这就显得很不适当:另外,该规定还要求见义勇为行为人是在“不顾个人安危”的情况下,当然,大多数情况是这样,但这明显表达不全面,为什么呢?因为;在一些情况下,行为人是既顾及了个人安危,又有效地保护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挺身而出而未出现个人安危”的行为俨然是符合见义勇为的形式和实质意义的。因此,做出规定是好事,但是去完善它则更为重要。
从这些规定也可以看出,见义勇为行为无论是对弘扬道德文化和社会进步,还是教育后人和保障合法权益,都有着积极意义,从法律层面边吁界定和完善是有长远意义的。所以,处理好见义勇为所带来的后续问题并为其提供法律救济是很具有必要性的。
作为受益人不是侵权行为人,不负有赔偿责任,而只负有补偿责任,而补偿不是全部而只是适当的。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精神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本着社会进步、顾全大局的精神,根据受益人实际的受益情
况,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程度以及不同情况作出裁决,达到理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见义勇为行为与其他“兄弟行为”的关系一)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而之所以说二者属于“兄弟行为”关系,是因为在法律实务中,多数人则大多类推适用民法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来看待见义勇为行为。当然,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二者在内涵和外延上的确有相似之处,但是二者并非一个概念。
首先,定义上看。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这一点上来说,见义勇为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但是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无因管理行为都认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牵涉到物质赔偿方面的问题时,人民法院对见义勇为大多数是依照无因管理规定加以处理的。以日常生活中一个常见的现象为例:甲乙邻里,甲邻居失火,乙奋力扑救而被烧伤,受益的邻居甲不愿意为见义勇为的受伤者乙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司法机关适用“无因管理”规定说服了受益人,由其为见义勇为人支付了2万元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这里,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来处理却是不妥当的。可以这么说,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和一般的无因管理相比,对国家、对社会具有更大的有益性,因此,我们应当把见义勇为行为从无因管理中分离出来,另行规定,适用单独完整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
二)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此种情况的列举,较之第一种情况,比较好理解。二者的关系可以定义为交叉关系。首先分析定义。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的行为。其次分析构成要件。正当防卫有五个构成要件,大概意思可以分为以下几项:a、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b、不法侵害正在进行:c、出于防卫的意图;
d、防卫对象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
e、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f、造成了损害后果。
对比二者的涵义可以看出,除了为了本人的人身、财产利益而进行防卫行为之外,其它的正当防卫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而见义勇为只能说是正当防卫的个别情形。因此,相比见义勇为来说,正当防卫的外延要更大,所以说,不是所有的见义勇为都可认定为正当防卫。我们可以从简单的角度来看待二者的关系:l、防卫行为是为了本人利益时,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2、防卫行为是针对违法犯罪行为且只是针对违法犯罪者本人实施的防卫时,而见义勇为行为的对象包括人和事,除了违法犯罪行为,还可以是针对自然事故和人为情况。
其实,之所以将二者进行区分,是因为正当防卫规定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主要是在于区分罪与非罪、刑事责任大小方面。对正当防卫者的奖励、保护和救济等措施,民法刑法中都没有相应的规定。这就是将二者进行区分对待的必要性。原则上可以这么来处理:当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正当防卫行为者,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而在结果处理上,可同时适用正当防卫的有关保护、奖励和救济的规定。这样有利于更大程度上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也能更好地鼓励人们去实践见义勇为行为,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三)见义勇为与紧急避险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见义勇为和紧急避险之间没有多大联系,日常生活中,我们也不容易把二者归为一体,但是这并不排斥二者之间的“兄弟关系”。一股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采取的损害另一种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从定义可以看出,紧急避险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危险发生且正在发生:2、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3、行为人是不得已而为之:4、避险所损失的利益应当小于保全的利益;除此之外,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通过对比和分析二者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除了为了本人的人身、财产、其它权利所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