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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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冀建科[2014]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冀建科[2014]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冀建科〔2014〕3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提升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建筑节能技术发展实际,借鉴国内部分省、市的成功做法,决定在全省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

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一体化技术的重要意义一体化技术是实现建筑保温功能与墙体围护功能于一体,具有较长的耐久性且满足消防防火要求的技术。

推行一体化技术符合以人为本、节能环保发展理念,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一体化技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鼓励创新等,扎实开展一体化技术的推广工作。

二、严格落实一体化技术实施目标推行一体化技术要在全省有计划、有步骤地、有重点地实施。

凡具备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条件的市、县(市),2014年主城区的新建工程应全面推行一体化技术;其它市、县(市)2014年底前在主城区启动一体化技术试点示范。

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要率先采用一体化技术。

2015年,全省采用一体化技术的新建建筑,力争达到城镇建设工程总量的60%以上;2020年,力争达到80%以上。

三、开展一体化技术的筛选和认定工作建立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是一体化技术实施的保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水平继续实施“太阳能建筑城”的意见-政字[2013]18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水平继续实施“太阳能建筑城”的意见-政字[2013]18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水平继续实施“太阳能建筑城”的意见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水平继续实施“太阳能建筑城”的意见(政字〔2013〕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我市于2008年被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太阳能热利用专业委员会、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太阳能建筑专业委员会联合授名为“太阳能建筑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把好机遇,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全面提升,继续实施“太阳能建筑城”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太阳能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加快发展阳光经济,建设和谐邢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继续实施“太阳能建筑城”的基础与优势(一)太阳能资源丰富。

我市属于太阳能资源较丰富地区,太阳能年辐射总量为5900MJ/㎡,全年平均日照数为2800-3000小时,日照率为50-70%,具有良好的太阳能资源优势。

(二)太阳能热水器产业形成规模。

我市太阳能产业始于70年代,是全国起步最早的城市之一。

目前全市太阳能生产企业10余家,从业人数近2万人,年生产太阳能热水器达50余万平方米,年产销量占河北省总产量的70%左右。

(三)高新技术研发全国领先。

我市太阳能行业有多家高新技术企业。

河北晶龙集团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宁晋太阳能硅材料产业基地”。

河北光源太阳能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拥有13项国家专利,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多流道真空管集热太阳能开水器(系统),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河北三环太阳能有限公司被列为河北省太阳能利用科研生产基地,首批获得国家CGC产品质量认证企业。

节能交底

节能交底

节能工作交底会议一、准备工作一、需提供的资料1、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备案表;2、施工图纸(节能设计专篇);3、涉及到建筑节能的工程变更手续(原审图单位审查合格);4、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方案(各个节能分项);5、监理细则。

二、交底会参加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节能办监督人员。

二、节能交底会议程序1、工程建设单位介绍参会的建设、施工和监理人员及职务;2、节能办介绍参会的监督人员;3、建设单位对工程节能分项设计和施工计划等情况进行介绍;4、节能办监督人员根据工程情况进行技术交底;5、节能办监督人员就工程各方对交底内容提出的疑问进行答疑;6、建设单位进行会议总结。

建筑节能工程交底会议记录时间地点交底人工程名称参加人员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施工单位联系人电话监理单位联系人电话会议记录:三、交底内容(节能篇)一、工作职责节能科依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1、负责对在建工程墙体、屋面、地面、外窗等分项工程进行现场监督;2、对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质量及节能施工质量进行监管,对节能保温材料进行抽检;3、对申请验收项目实施监督。

二、监督内容依据节能设计备案表、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对工程及各方主体实施监督检查,监管的重点分项工程有:(1)、墙体节能分项工程(外墙样板墙、外墙、不采暖楼梯间、分户墙);(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在现场制作样板墙,节能办监督人员应到场确认(样板墙应选定窗口部位粘贴、并留有影像资料),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后置锚固件的锚固力应做现场拉拔试验,试验报告经节能办监督人员核查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2)、屋面节能分项工程;(3)、地面节能分项工程;(4)、外窗节能分项工程;(除采用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外保温工程施工前,门窗框或辅框应安装完毕。

)(5)、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6)、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节能各分项工程施工前,须向节能办主管科室报送进场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备案证、合格证、耐候性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及材料复验报告,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3日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15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思路以推进节能减排、促进绿色发展、推动建造方式创新、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市场引导、政府推动、全面推进的原则,严格规划设计把关,严格建设运营监管,全面落实支持政策,推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绿色建筑发展目标。

全面执行基本级绿色建筑标准,重点推动一星级绿色建筑落地,到2025年,一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40%以上,鼓励发展二星、三星等高星级绿色建筑;大力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40%;稳步推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持续推进太阳能热水、地源热泵和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探索绿色生态城区(园区)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二)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等四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等四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等四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9.22
•【字号】冀建质[2008]579号
•【施行日期】2008.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等四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
(冀建质〔2008〕57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编制单位:
现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等四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各编制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编制计划按时完成。

附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目录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河北 12层以下新住宅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河北 12层以下新住宅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日前 ,从 河北 省发 改委 获悉 ,2 1 年 ,河北 将加 快能 源结 00 厦 门 强调 新 建 住 宅 “ 阳光 权 ”
设计 、施工 单位 违 反节 能设 计标 准 的现 象 ,从而 尽 可能避 免 由
此造 成 的建 筑节 能 不达 标 。同 时 ,该专 项检 查还 将 对施 工图 设 计 文件 内容 擅 自变 更 、建筑 节 能未按 现 行 国家节 能设 计标 准设
计 、施 工单 位 不按 已审 定节 能 方案 施工 等 常见 建筑 节能 违规 行
住 宅 工程质 量 的好 坏直 接 关 系到人 民群 众 的切 身利 益 。据
析 、建筑 间距 等 方面提 出 了具体 要求 。 在 建 筑 间距 控 制上 ,新 版 技 术 规 定 增 加 了对 山墙 间 距 的
要 求 。相 邻 建 筑 山墙 投 影重 叠部 分 小 于 1 米 时 ,山墙 间 距 不 6
为 了尽量 照 顾每 一套 住宅 的 日照 时间 ,新 版技 术规定 作 出
了明确 的规 定 ,特别 是 针 对 2 米 以上 与2 米 以下居 住 建 筑 间 4 4
的 间距 ,新 版技 术规 定提 出 了新 的要 求 :当2 米 以上建筑 位 于 4
西 、北侧 ,平行 布置 时 ,按2 米 以下 建筑 高度控 制 ,且北 侧 建 4
I ndus r al I or at on l t i nf m i 行业动态
积 金使 用率 ,并 将 在 非公 有经济 组 织 中建 立住 房公 积金 制度 , 提 高住 房公 积金 制 度覆 盖面 ,让 住 房公 积 金 的互助 、保 障作 用
惠 及更 多人群 ,让 更 多职工 享受 到社 会发展 成 果。
据 银 川 市 住 房 保 障 局 工 作 人 员 介 绍 ,此 次性 能 认 定 成 果 将列 入银 川 市房 地产 行 业 “ 人居 小 区环 境奖 ”、 “ 十强 五优 企 业 ”和 “ 信 企 业 ”评 审考核 范 围 。对 于住 宅小 区 获得 年度 住 诚 宅 性 能认 定 2 级 以 上 的房 地 产 开 发 企业 ,在 企 业 资质 升 级 和 A 信 用等 级评 定 中将 给予 支持 。通 过 对新 建住 宅开 展 住宅 性 能认 定 ,将 提升 住 宅 适 用 性 、 安 全 性 、 耐 久 性 、环 境 性 和 经 济 性

全国太阳能规范大全

全国太阳能规范大全

浙江省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自2007年 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 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 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 能源。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 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湖北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日联合 发出通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 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 (含商住楼)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通知说,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病房 大楼、老年人建筑、学校宿舍、托幼建筑及政府机关 和财政投资的建筑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也应统 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 要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和维护管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 总预算。 同时,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 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 系统。鼓励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政策法规介绍
工程项目管理部 2011年5月8日
云南省


从2008年5月1日起,云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 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 与建设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中规定,太 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将作为"建筑构件"安装,云 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 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 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必须纳 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 可准予施工。
合肥市

自2007年8月起强制执行住宅小区太阳能 利用规定,新建小区太阳能利用率至少 达到30%。

全国各省市(区、县)最新太阳能政策一览

全国各省市(区、县)最新太阳能政策一览

全国各省市(区、县)最新太阳能政策一览1.云南省:从2008年5月1日起,云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设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中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将作为"建筑构件"安装,云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2.海南省《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据悉,政府将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别,补助企业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增量投资的30%~50%。

3.江苏省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我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 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4.浙江省《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5.湖北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6.安徽省2009年3月1日起,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将实施,届时,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通知文章来源:中国家电服务网发布时间:2007-04-12 文章作者:Editor 阅读次数: 6(宁经资源字[2006]174号2006年7月8日下发)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以下简称《规范》)和《住宅建筑太阳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DGJ32/TJ08-2005)(以下简称《规程》),以及《江苏省实施能源产业科技示范工程》(苏政办[2005]91号)文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居民利用太阳能集热器的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一、提高开发利用太阳能重要意义的认识经济高速发展,能源资源供给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太阳能资源是《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六种可再生能源中,可最直接利用的能源。

南京市地处北纬31~32度,每年日照量在2000~2200小时(最高年份近2700小时),属于太阳能比较丰富地区。

每年每平方米获得太阳的辐射热能相当于170~200千克标准煤燃烧发出的热量。

以我市现有太阳能集热器约40万台计算,每年节约标准煤15万吨左右。

同时,还减少环境污染,减轻能源运输压力。

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器,是利用太阳能资源的有效方法,也是节约能源、缓解能源紧张的主要措施之一。

太阳采光、光伏发电、热能利用是开发太阳能的主要技术。

太阳能集热器是热能利用的重要产品,其中,玻璃真空管太阳能集热器使用最广泛。

由于太阳能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不需成本的能源,随着能源紧缺、价格上涨、太阳能集热器产品不断完善等因素影响,太阳能集热器拥有量还会增加,太阳能集热器在热水器市场中的占有率也会不断上升,规范太阳能集热器已很迫近和重要。

二、明确太阳能集热器应用安装规范新建的住宅建筑,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和《规范》中“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要求,为安装太阳能集热器提供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备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3.23•【文号】建标标备[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备案的函(建标标备[2009]45号)河北省建设厅:你厅关于“河北省地方标准申请备案的函”(冀建标函[2009]0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

其中,同意第1.0.4、3.1.6、3.3.6、3.3.10(1)、3.3.11(4、5)、3.4.4、3.5.4、4.1.6、4.3.13、5.2.1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3.1.7、3.3.12(2、3、4)、3.3.13(2、3、6)、3.4.2、3.4.7、5.4.5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5.3.2、5.3.5、5.5.4、5.6.5、5.10.1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其备案号为J11369-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河北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河北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1.0.4 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其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3.1.6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3.1.7 建议修改为:3.1.7 既有建筑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应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并应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求。

3.3.6 建筑设计应对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市建〔2009〕28号)发布时间:2009/2/25 9:30:00 浏览次数:2173 信息来源:综合执法监督处【字号:大中小】各县(市)建设局,涿州市开发区建设局,白沟·温泉城建设局,各建设、开发、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是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工作,按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新建民用建筑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未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是否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同时委托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使用不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设备;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按相关验收规范、规程同步验收太阳能热水系统分部工程质量。

三、设计单位应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施工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和安装要求,并应有计算书。

施工图文件应当包括:总说明部分应有太阳能系统专篇,详细说明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等的安装位置、管道竖井、预埋件、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内容。

河北省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

河北省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

河北省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为促进河北省建设领域节能工作全面开展,加快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应用步伐,近日,河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11月1日起,各设区市、县(市)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

新建民用建筑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是否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规划、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充分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利用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纳入设计管理体系;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对从事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协调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改造。

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确保落实到位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融为一体、协调统一,整齐美观,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可靠;设计图纸内容、深度应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

张家口市将全面实施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

张家口市将全面实施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

龙源期刊网
张家口市将全面实施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
作者:
来源:《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上半月》2015年第06期
为了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示范工作,张家口市今年将全面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纳入民用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全市(含县、区、管理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全部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加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竣工交付使用,其造价列入工程预算。

同时,张家口市将实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产品备案推广制度,所有建设工程安装使用的太阳能建筑应用产品,应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节能机构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纳入节能专项验收,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竣工验收、运行后,项目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测评,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来源:太阳能产业资讯)。

建筑专业常用规范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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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图集1.关于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天津、内蒙古新版图集1)网上有河南电子版图集2)各省市图集内容完全一致,仅图集编号前缀不同3)前缀:河北、山西、天津、内蒙—12J,河南—12YJ,山东—L13J 2.住宅厨卫烟气道尽量选择地方标准图集1)国标《住宅排气道(一)》07J916-12)河北《住宅厨房卫生间ZDA防火型排气道》J10J1233)河北《住宅厨房、卫生间组合变压式耐火排烟气道》J13J1334)辽宁《厨房、卫生间自动调压排风道》2009J802-15)山东《住宅厨卫组合变压式耐火排烟气道》L12J1186)安徽《住宅防火型烟气集中排放系统》2005J1127)湖南《住宅防火型排气道》2010J9068)天津《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09SJ1169)江苏《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J19-200910)北京《导流式、防火型住宅厨卫排气道》09BJZ2811)北京《变截面、防火型住宅厨卫排气道》10BJZ4112)北京《防火型、变截面住宅厨卫排气道》10BJZ83.近期通用图集国标1)《防火门窗》12J6092)《平屋面建筑构造》12J2013)《坡屋面建筑构造(一)》09J202-14)《地下建筑防水构造》10J3015)《室外工程》12J0036)《住宅建筑构造》11J9307)《楼梯、栏杆、拦板》06J403-18)《钢梯》02J4019)《无障碍设计》12J92610)《建筑玻璃应用构造》11J50811)《建筑隔声与吸声构造》08J93112)《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10J1211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外墙自保温》10ZJ10614)《矿物纤维喷涂保温、吸声构造》11CJ3015)《中小学校场地与用房》11J934-216)《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图示》11J934-117)《住宅设计规范图示》13J815北京1)《楼板隔声和电梯井道、机房隔声》88JZ222)《建筑外保温(节能75%)》13BJJ2-123)《A级不燃材料外墙外保温》12BJ2-114)《SN保温连锁砌块 BM轻集料隔墙连锁砌块》11BJZ58国家标准基本规定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216号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3.《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2013)5.《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6.《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107.《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108.《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109.《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20131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1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3年版)》各类建筑1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13.《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1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标准—总体环境设计》17.《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1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19.《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20.《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21.《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22.《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05》23.《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24.《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25.《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GBJ 38—9926.《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27.《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28.《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 218-20102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30.《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31.《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32.《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33.《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47-200634.《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35.《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36.《特殊教育学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76-200337.《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38.《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39.《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40.《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41.《服装工厂设计规范》GB 50705-201242.《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环境4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年版)44.《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3-201345.《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201046.《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GB/T50878-201347.《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 GB/T50908-201348.《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286-2013屋面49.《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50.《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51.《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13地面52.《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2013墙体53.《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200854.《蒸汽加压混凝土砌块》GB 11968-20065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201156.《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201057.《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2010门窗58.《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59.《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60.《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ll3—200961.《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62.《防火门》GB 12955-200863.《防火窗》GB 16809-200864.《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200765.《铝合金门窗》GB/T 8478-200866.《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67.《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200868.《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5-200869.《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200770.《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防水71.《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72.《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73.《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74.《防水用弹性体(SBS)改性沥青》GBT 26528-2011节能75.《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286-20137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77.《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78.《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79.《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8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81.《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182.《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 JGJ/T 253-2011》83.《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 GB/T-25975-2010》84.《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 158-20138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86.《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201187.《泡沫混凝土》JG/T 266-2011人防88.《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89.《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90.《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9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9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93.《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 013-20109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34—200495.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2013消防9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9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98.《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99.《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10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 101.《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文件)10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验收10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201310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10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10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10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10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1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1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11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11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11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114.《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42-2011江苏标准1.《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2.《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消[2013]4号3.《江苏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JG32J 71-20084.《江苏公共建筑节能标准》DGJ32J96-20105.《江苏省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GJ32 J157-20136.《江苏省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苏建函科[2013]443号7.《江苏省地方标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J11973-20128.《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9.《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10.《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00611.《酚醛泡沫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专家咨询会会议纪要》苏建科发(2011)13号1.《河北省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B13(J)114—20132.《河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3.《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114.《关于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人防字【2010】51号5.《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6.《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推广、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目录》1.《山东省公建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2.《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123.《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63号政府令4.《山东省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安装使用有关技术规定》5.《山东省施工图审查机构2013年专业技术交流会问题研讨纪要》1.《辽宁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1T/1476-20112.《辽宁省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1/T1899-20113.《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规范》DB21/T2116-20134.《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2]69号文件5.《关于高层住宅电梯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建发[2012]98号文件1.《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1466-20112.《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1467-20111.《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32.《天津市建筑节能门窗技术标准》DB29-164-20103.《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01.《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4]30号2.《》1.《》2.1.《》。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提高住宅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市政[2014]47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提高住宅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市政[2014]47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提高住宅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提高住宅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市政〔2014〕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提高住宅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7月1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13日保定市提高住宅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建筑节能标准,打造低碳保定,实现绿色崛起,高标准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着力推进治污减排、实现绿色发展为宗旨,将新建住宅节能标准由原来的65%提高到75%,进一步提高住宅品质,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努力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绿色平台。

二、工作目标新建住宅节能75%的标准于2014年7月1日发布,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重点(一)加强建筑节能75%标准的强制力。

保定市区新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自2014年10月1日起强制执行建筑节能75%标准,鼓励建设超低能耗被动式建筑。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职能,同步协调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设等各个环节,明确责任,加强监管,认真做好建筑节能审查备案、材料复检、过程监管、专项验收、竣工备案等闭合管理工作,确保建筑节能75%标准贯彻落实到位。

(二)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能门窗等绿色建材。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要根据国家、省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绿色节能产品推广目录》,选用高效节能门窗、多功能复合墙材、低辐射镀膜玻璃、节能环保漆等绿色建材产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太阳能与住宅开发项目一体化建设宣讲会的通知-冀建科[2009]56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太阳能与住宅开发项目一体化建设宣讲会的通知-冀建科[2009]56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太阳能与住宅开发项目一体化建设宣讲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太阳能与住宅开发项目一体化建设宣讲会的通知(冀建科[2009]56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一系列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方针、政策,引导和推动全省太阳能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广泛应用,决定在保定市和邢台市举办太阳能与住宅开发项目一体化建设宣讲会,推广保定市、邢台市在住宅开发项目应用太阳能的成功经验,加快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

具体事项如下:一、宣讲会内容(一)保定市、邢台市住宅开发项目应用太阳能经验介绍。

(二)专家讲座(国内外现状、实例、示范项目)。

(三)参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住宅小区。

(四)参观太阳能研发生产企业。

二、组织形式及参会人员(一)以设区市为单位分期举办,其中北片城市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唐山、廊坊分别到保定市参会,南片城市邯郸、沧州、衡水、石家庄分别到邢台市参会。

(二)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会。

(三)具体会务工作由省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

三、时间安排(一)每期安排1天半,第一天上午专家讲座、经验介绍,下午参观住宅小区,第二天上午参观太阳能生产企业,下午返程。

(二)每期宣讲会的具体时间,由省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另行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结束——。

河北高层建筑拟强制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河北高层建筑拟强制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河北高层建筑拟强制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佚名【摘要】据日前召开的河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工作座谈会透露,今后,河北省将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预计从明年开始,具备条件的12层至30层左右的新建高层建筑强制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据悉,邢台、邯郸等市已对12层以上高层建筑的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进行了一些探索,并制定出台了一些政策。

近几年,石家庄、保定、邯郸等地已建成了一批高层建筑应用太阳能的示范项目。

【期刊名称】《门窗》【年(卷),期】2012(000)001【总页数】1页(P4-4)【关键词】高层建筑;太阳能;河北省;热系统;应用;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能源建筑【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974据日前召开的河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工作座谈会透露,今后,河北省将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预计从明年开始,具备条件的12层至30层左右的新建高层建筑强制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据悉,邢台、邯郸等市已对12层以上高层建筑的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进行了一些探索,并制定出台了一些政策。

近几年,石家庄、保定、邯郸等地已建成了一批高层建筑应用太阳能的示范项目。

河北省住建厅副厅长梁军告诉记者,从居民的需求来看,大家对使用太阳能的积极性非常高,另外,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的技术也非常成熟,可以说,强制推行的时机已经成熟。

相关政策将于2012年发布。

梁军说,使用方式可以灵活选择,如楼顶集中或墙体外挂等,但重要的是必须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据统计,今年1至11月份,河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117.58万平方米,应用比例为38.56%,超额完成河北省委、省政府下达38%的任务目标。

截止目前,河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累计建筑面积达9357.8万平方米。

在1117.58万平方米中,太阳能应用812.655万平方米,浅层地能应用374.925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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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08〕611号日期: 2008-10-13 00:00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精神,促进我省建设领域节能工作全面开展,加快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应用的步伐,根据国家《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等标准规范的规定,决定在我省民用建筑中全面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民用建筑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是否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充分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利用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纳入设计管理体系;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对从事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

四、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协调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改造。

五、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融为一体、协调统一,整齐美观,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可靠;设计图纸内容、深度应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

六、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纳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建筑节能专项审查中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理,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和配件进行查验,严禁将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及其配件应用于工程中。

八、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具体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使用不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设备;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一并验收。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施工中有涉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变更。

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十、各设区市、县(市)应在2008年11月1日起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

十一、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民用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落实到位,形成制度,抓出成效。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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