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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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沪府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4〕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家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改革工作部署,更好协调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重要使命,以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为导向,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坚持系统观念。

系统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全链条改革,建立准入制度与执法监督制度的闭环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环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

——强化创新引领。

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发展需求,助力本市“(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改革制度。

——提升服务效能。

构建便利集约、高效智能的线上线下服务体系,拓宽审批“绿色通道”服务范围,依托数字赋能提升审批效能,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守牢预防底线。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严格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源头预防,严控“两高一低”项目准入,为高质量发展把好关、守底线、防风险。

二、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一)建立生态环境分区协同管控机制。

积极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推进规划编制、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等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

完善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协同管控机制,推动成果数据共享共用。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青环发〔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23〕79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19〕94号)、《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实施<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22〕22号)、《青岛市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名录(2021年)》同时废止。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日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前期试点,我局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实施的范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通过高水平环境保护,塑造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增强发展的潜力和后劲。

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对可能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项目,严格审批监管、守好底线。

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方向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一)《青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名录》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核,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4日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质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对试点城市的安排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的新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2018年改革试点和2019年优化提升基础上,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继续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提升审批效率,优化服务质量,降低企业成本。

到2020年6月底前,开展“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进一步优化提升告知承诺制效率。

2020年底前,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深入推进差异化分类改革,细化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将全流程审批用时控制在20至90个工作日以内,全面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努力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放管服相结合。

切实推动政府职能从重审批向强监管、优服务转变。

凡是在事前审批中提出简政放权措施的,应同步配套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闭合管理,确保减事项不减责任,放权限不弱服务。

(二)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沪府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3日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推动重大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精神,结合本市重大项目推进和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现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若干措施如下:一、完善项目准入立项机制1.优化战略预留区启用机制。

简化战略预留区内优质项目认定流程,原则上认定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战略预留区内优质改扩建项目,将项目认定权下放各区。

对重大功能性项目、战略性产业项目和其他需使用战略预留区的项目,将启用程序所需时间控制在10个工作日以内。

对功能定位已明确的成片区域,加快成片调整出战略预留区。

2.健全开发边界外项目认定机制。

对规划确认保留的现状工业用地上改扩建项目,允许按照规划实施。

对未经规划确认保留的现状工业用地上确需改扩建的项目,经项目认定和规划调整后实施。

将项目认定权下放各区,其中需突破原有土地出让合同容积率的项目,认定结果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报备。

3.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全面落实项目前期协调推进机制。

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改进项目用地管理方式4.优先保障重大项目指标。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为了加强行政审批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实施方案》。

一、改进审批流程1.简化审批环节:评估各项审批事项的风险,将合规性、安全性较高的事项实行简化审批流程。

2.优化审批时限:明确审批时限,压缩审批周期,建立延期审批责任制,对超时、拖延审批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推行跨部门审批:制定相关协作机制,实施跨部门、跨区域的审批,减少重复审批。

4.开展在线审批:建设统一的行政审批信息系统,实现在线申报和审批。

二、优化服务体系1.建立政府服务中心:整合各级政府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

2.实行承诺制和告知承诺制:对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事项,实施承诺制和告知承诺制,减少审批环节。

3.深化“一网通办”: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在线申报和审批,提供网上查询、办理和反馈。

4.优化服务人员素质:加强政府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建立激励机制,改善服务态度和效率。

三、加强信息公开1.推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标准、流程、时限、费用等信息,提升透明度。

3.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信息保护措施,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四、加强监督与评估1.建立监督机制: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度,对审批环节和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加强评估工作:定期开展行政审批的评估工作,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适时调整方案。

3.加强内部监察:建立行政审批制度工作的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五、加强宣传教育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行政审批制度的意义和效果,增强社会对的认同和支持。

2.加强培训教育:针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和企业代表,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企业代表的法律意识。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01.28
•【字号】豫环文〔2015〕33号
•【施行日期】2015.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环文〔2015〕3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环保厅制定的《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环保厅豫环〔2014〕149号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 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2015年1月28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04.01•【文号】环环评〔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我部研究制定了《“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生态环境部2022年4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4月2日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形势与挑战回顾“十三五”,环评与排污许可全面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效能,取得积极进展。

展望“十四五”,面对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艰巨任务,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仍任重道远。

(一)“十三五”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取得新进展制度改革创新蹄疾步稳。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从试点推进到全面铺开,完成了所有省级成果发布。

排污许可确立核心制度地位,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发证登记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环评“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和环评机构资质审批等多项行政许可,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在线备案,审批和监管向基层下沉。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09.19•【文号】环环评〔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制度衔接联动、优化环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及时推广,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闭环环境管理体系,发挥制度合力,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工作原则加强联动、提升效能。

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制度高效联动,发挥制度合力,拓展改革空间,优化环评管理,提升源头预防效能。

完善流程、保障发展。

统筹从宏观到微观、从源头到过程各项管理要求,优化管理流程,强化环评保障,提升环评效率和质量,服务高质量发展。

绿色引领、守牢底线。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理念,加强宏观管控,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引领、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守牢生态环保底线。

严格监管、注重实效。

加强与生态环境执法监督联动,严格监督管理,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制度执行到位、生态环保要求落实到位。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总体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衔接更加顺畅,基层审批、评估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显著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和企业落实环评责任意识持续提升,环评工作进一步优化。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近年来,为了解决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

本方案旨在扎实推进,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为各类主体提供更便捷和更优质的行政服务。

二、目标1.优化审批流程:通过简化审批环节、减少材料要求、提高审批效率等措施,实现行政审批流程的精简、高效。

2.推进“最多跑一次”:推行“网上办理、一次办好”,让申请人少跑腿、少奔走,提高政府服务的便捷度和满意度。

3.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创新创业,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

4.加强监督与问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和问责机制,落实责任,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内容和措施2.建立综合审批机制:整合相关审批事项,实行一套完整的审批系统,减少专项审批,推行通用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3.加强事前服务: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帮助,提供更全面、更精准的服务。

4.推行“测评制”和“告知承诺制”:对简单、明确、风险可控的审批事项,采取质量测评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告知承诺制度,加快审批进程。

5.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分析各个行政审批流程的痛点和瓶颈,通过流程再造、环节精简等手段,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6.法定办理时限:明确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对未按时办结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7.推动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推行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实现数据互通,提高行政效能。

8.加大审批中介服务的管理力度: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中介和乱收费行为。

9.建立健全监督和问责机制: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员制度,定期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问责。

10.加强培训和宣传: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解释。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察正文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以及《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现就我省贯彻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实行建设项目环评“三个一批”(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管理,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行“三个一批”环评管理(一)豁免管理一批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附件1),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中的临时性项目,可以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控,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4•【字号】闵府规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闵府规发〔2020〕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20年3月4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大力推进环评审批简政放权,科学规范环评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推动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有机融合,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规〔2019〕24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面落实规划环评制度,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简化项目环评内容。

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环评准入、审批、监管等工作程序,切实扭转“重审批、轻监管”的局面,形成“审批效率更高、服务质量更优、监督管理更强”的环评审批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统筹兼顾“放管服”,既要优化营商环境,又要守住生态环境底线。

坚持改革引领,强化区域规划环评宏观引导,优化项目环评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坚持分类施策,对量大面广、生态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对事关生态环境安全和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项目,严格风险管控,落实环境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改革内容(一)推进规划环评有效落实1.加强区域规划环评编制和跟踪评估。

根据国家及本市要求,对区内11个产业区块(1个产业基地、7个产业社区和3个转型产业区块)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工作;对于环保基础设施完善、近中期保留、具有一定规模的零星工业地块试行区域环评编制工作;支持存量工业转型升级等小规模地块开展区域环境影响分析工作;对已经编制的区域规划环评进行跟踪评价和评估。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环环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由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现环评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为衔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数量大幅压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持续增强环评信息化支撑,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显著提升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

二、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一)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工业重点领域项目,水库、引水工程、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置、围填海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

对该目录外的建设项目,各省份可因地制宜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不得随意层层下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省(区)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环评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二)做好省级以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评估调整。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成府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20〕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核,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4日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质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对试点城市的安排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的新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2018年改革试点和2019年优化提升基础上,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继续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提升审批效率,优化服务质量,降低企业成本。

到2020年6月底前,开展“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进一步优化提升告知承诺制效率。

2020年底前,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深入推进差异化分类改革,细化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将全流程审批用时控制在20至90个工作日以内,全面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努力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一流营商环境。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5•【文号】环环评[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目标,我部研究制定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2016年7月15日附件“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全面提高环评有效性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强基础,不断改进和完善依法、科学、公开、廉洁、高效的环评管理体系。

(二)主要原则坚持与相关重大改革任务相统筹。

与排污许可制相融合,实现制度关联、目标措施一体。

适应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调整优化分级审批和监管职责。

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统筹“放管服”。

坚持构建全链条无缝衔接预防体系。

明确战略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定位、功能、相互关系和工作机制。

战略环评重在协调区域或跨区域发展环境问题,划定红线,为“多规合一”和规划环评提供基础。

规划环评重在优化行业的布局、规模、结构,拟定负面清单,指导项目环境准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豫环办〔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环评服务保障,全力支持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既有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就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通知如下:一、深化改革,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一)切实做好开发区放权赋能。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2022年推动全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的要求,因地制宜推动省辖市级建设项目(“两高一危”项目除外)环评审批权限向开发区下放。

对于具备承接能力的开发区,要抓紧放权到位;对于暂不具备承接能力的开发区,要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延伸服务窗口,建立领办代办服务制度等方式,最大限度为区内企业提供便利。

(二)进一步扩大环评文件告知承诺范围。

结合我省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经验,将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水利、基础设施、交通等项目以及位于市级以上产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的酒类制造、卷烟制造、木材加工、金属制品等工业项目纳入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具体实施清单见附件1。

(三)推进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

按照省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根据各地申请,第一批在信阳光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等9个开发区(开发区名单见附件2)实施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

具体改革内容是:开发区内除了“两高”、矿山开采、核与辐射以及不属于《河南省产业园区环评审批重点行业名录》的项目,若项目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可简化为报告表,审批方式仍采用常规审批方式。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惠市环〔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环〔2017〕148号各县(区)环保局,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将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县(区)环保部门参照执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0月30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共惠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惠州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惠市委办发〔2013〕4号),我局于2014年7月21日制定印发了《惠州市环保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惠市环〔2014〕109号)。

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对《惠州市环保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修改。

一、实行正、负面清单制度市环保局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和适时调整惠州市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正、负面清单,以及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清单。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项目(见附件1),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在项目建成并投运前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在线备案,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黔环通[2012]184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2]184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党办发[2012]1号)精神,加快推进《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2修订)》(黔环通[2012]108号)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质量,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全过程管理,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推进和规范扩大县(市、区、特区)环评管理工作的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下发后,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推到了一个全新的历史起点。

在此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指引,准确把握新时期环评管理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定位,积极探索新时期环评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方法,认真实践新时期环评管理参与宏观决策的新途径,具有极为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李克强副总理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加强环境保护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加强环境保护是人民群众的迫切希望”,同时强调“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把环境保护作为稳增长转方式的重要抓手”。

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的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实施的方案 (5)

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的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实施的方案 (5)

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的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实施的方案一、背景简介随着深圳市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然而,传统的项目审批制度在面对大量项目的审批需求时,存在审批周期长、流程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

因此,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出了以下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2.1 目标•提高项目审批的效率和质量;•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加强监管,确保项目合规性。

2.2 原则•便民利民:以市民需求为导向,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规范公正:建立公平、透明、有序的审批机制;•突出重点:对符合发展方向、经济效益好、环境影响小的项目予以重点推进。

三、具体措施3.1 制度改革措施3.1.1 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实行联合审批、并行审批的方式,加快审批速度;•引入信息化手段,推行在线申请、审批和查询。

3.1.2 加强监管和评估•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确保合规性;•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定期对项目审批制度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

3.1.3 优化人员配备和能力培养•加强审批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优化人员配备,提高审批效率;•引入专家评审制度,确保审批决策科学公正。

3.2 引入政策支持措施3.2.1 扶持优质工程项目•鼓励和支持优质工程项目,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有创新性和示范效应的项目的扶持力度。

3.2.2 加大对环保和节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环保和节能项目的发展,提供财政补贴和减免税费;•加大对环保和节能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

3.2.3 引进专业机构参与审批•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批工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建立与专业机构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审批工作的改革和优化。

四、实施计划4.1 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时间节点•第一阶段:制定改革方案,明确目标及措施,时间为5个月;•第二阶段:推进改革落地,建立在线申请系统,时间为6个月;•第三阶段:逐步推广和完善改革成果,时间为12个月。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7•【字号】武清政〔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机关工作正文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3月7日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提升发展软环境,按照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工作目标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四次全会、区委四届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动“两集中、两到位”为抓手,以流程再造和标准化建设为突破口,着力解决审批效率低下、体外循环、重审批轻监管等弊端障碍,实现“五个一”工作目标:即推动审批、许可、职权、服务事项办理实现“一站式”;企业设立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现“一条龙”;行政事业服务收费实现“一票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一屏通”;政务服务标准实现“一体化”,打造公开、透明、高效、快捷的行政服务环境。

二、审批体制改革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做到“两集中、两到位”,实现部门、事项和人员应进必进。

(一)整合归并审批职能区内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包括市垂直管理部门),都要成立行政审批科,将部门内分散在各科室的审批职能整合到行政审批科,行政审批科整建制进入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

各部门要在归并整合的基础上,推动部门内部实现审、管分离,实现部门职能由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着力解决监管“缺位”问题。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河府〔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七届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6日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我市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更科学、更精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效力为导向,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着力构建“三线一单”、区域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相互衔接的全链条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体系,助力我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示范区”“排头兵”和“两个河源”建设,全力打造生态发展经济新标杆。

二、工作原则(一)注重系统推进。

强化“三线一单”空间管控,优化区域规划环评宏观指导,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有效衔接排污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构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体系。

(二)强化分类管理。

以生态环境质量为底线,对生态环境影响大、风险高的行业及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管理,严格环评要求;对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实施简化管理,试行环评豁免、告知承诺制、简化环评内容等改革措施。

三、工作任务(一)赋予江东新区、市高新区除重点行业名录以外的市级环评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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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创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新修订《环评法》为依据,结合环保部《“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和《X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要求,以“多规合一”平台为基础,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为手段,强化空间管控、总量控制、环境准入管理,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环保部门职能转变。

二、工作重点
㈠完善空间治理体系,推进区域国土空间环境评价。

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来合理控制区域、流域的开发强度,进行生态空间管控。

结合《美丽X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X-X 年)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分析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摸清
各区域环境容量底数,确定需要严格保护的生态空间,依托“多规合一”平台,将空间管制要求作为区域空间开发的底线和项目建设决策的依据,保护好“绿水青山”。

㈡深入开展规划环评,实行产业园区环评清单管理。

全市所有产业园区(工业区)在做好规划环评工作的基础上,实施园区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式管理,提升园区规划环评工作质量和效率,优化园区在城市总体空间格局中的布局和定位,科学确定主导产业、规模,进一步增强园区发展的环境支撑,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㈢创新项目环评审批,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在建设可能造成重大或者轻度环境影响的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评文件,并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对策和建议,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三同时”)主体责任。

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放管服有效过渡和衔接。

根据《X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部分环评文件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环保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最大限度简化环评审批。

同时,将环境管理贯穿于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作任务
㈠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并将生态保护红线融入“多规合一”一张图体系。

严格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规定,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㈡大力推进规划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推行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式管理。

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

制定三张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即:应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清单、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

各园区管理主体应当在三年内完成规划环评编制工作,对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编制的应当开展跟踪评价。

㈢严格落实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作用,推进项目环评审批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先期筛选一批较为成熟的片区和产业,运用规划环评成果,试点开展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对已采纳规划环评要求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和鼓励入驻的行业,简化相应环评内容和手续。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报告表全部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

项目环评文件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㈣推广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在全市范围内分行业推进环评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

1.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附件1规定的试点片区以外的其他片区(产业园区),符合各片区(产业园区)清单式管理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针对生产过程中没有产生废水、废气或者改(扩)建但“增产不增污”或者环境信用等级良好单位实施改扩建(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环评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文件,环评结论应当明确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的相符性,并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依据。

承担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的环评机构及编制人员,对环评结论终身负责。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提交符合规定的环评文件及承诺书,环保部门不再对环评文件开展实质性审查,直接出具审批意见,并同步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建设单位的承诺书和环评文件全本(涉密内容除外)。

2.对各类片区(产业园区)以外或者不在各类片区(产业园区)评价范围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对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差异化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实行环评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具体实施的项目类型名录由市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基础上进行细化(附件2)。

其他不在各类片区(产业园区)、不符合园区清单式管理或者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仍按照既有程序依法报请环保部门审批。

3.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指标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X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X府〔2016〕286号)规定,需要购买排污权的,应当在环评文件报批前获取总量来源指标。

㈤着力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落实环评文件对项目建设的指导作用。

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考核,市环保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对上一季度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环评文件进行抽查考核。

对项目不可行或不符合审批告知承诺制条件或编制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的环评文件,市环保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环评文件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市环保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对环评机构及主要编制人员实行惩戒。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照环评文件的要求,切实采取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令
进行修复,并依法实施处罚。

㈥探索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估。

在简化环评审批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环保部门探索开展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对环境影响重大的工业和生态类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估,准确评判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的要
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对环境带来的影响是否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提出环境保护改进要求,并作为后续日常环保监管的依据。

四、配套支撑
㈠建立公众参与平台。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落实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建立公众参与意见反馈平台,开辟公众意见反馈渠道,推进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公众反映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切实保障公众的环境安全。

㈡推行环评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通过构建“互联网”+政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环评信息,结合简政放权工作的深入推进,优化设置环评审批权限,形成市域范围内环评审批申请材料最简、流程最优、标准统一、全城通办的高效服务体系。

通过环评审批制度
改革,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责任,释放基层环保部门审批工作压力,将有限的基层监管力量充实到事中事后监管。

㈢培育环保咨询服务产业,推进环境保护领域供给侧改革。

深入推进环境保护第三方治理,促进我市环保产业融合、整合、做大、做强,培育几家涵盖环境咨询、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监理和环境治理等一体化服务的龙头企业,为排污企业提供一站式、专业化的环保技术支持,从环境保护端推进我市工业企业的转型升级,同时形成具有特色的环保产业集群。

转变环保服务模式方式,将环境保护第三方咨询、服务、治理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经营、退出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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