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探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媒体法是法律领域的一个分支,其重点是保护隐私权的利益,并规定了新闻报道的限制和要求。
在这个领域中,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媒体法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的领域,其中涉及到对隐私权的保护,对新闻报道的自由展开,以及如何在这两种利益之间找到平衡。
隐私权和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在法律界和媒体界都备受关注。
一方面,新闻报道是民主社会中重要的信息传递渠道,它对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保护个人隐私。
因此,如何平衡新闻报道的自由和隐私权的保护成为媒体法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
一些新闻报道侵犯了被报道者的隐私权,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应;另一方面,一些诽谤行为也被打着新闻报道的旗号进行,损害了受害者的名誉。
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法律规定明确的标准和原则来规范新闻报道的行为,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的剖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
下面我们选择几个典型的案例,深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案例一:媒体报道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在这个案例中,某媒体报道了一名公众人物的私生活细节,包括其家庭、财产和其他个人隐私信息。
报道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并导致了被报道者的不愉快和困扰。
在这个案例中,媒体报道侵犯了被报道者的隐私权。
根据新闻报道的行为构成,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侵犯隐私权的标准。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包括了个人生活、家庭、荣誉和名誉等方面。
而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涉及到了个人隐私的披露,就有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新闻报道的责任。
侵犯隐私权的媒体报道不但损害了被报道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秩序。
因此,媒体在报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尊重被报道者的隐私,避免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摘要伴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新闻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新闻报道和传播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新闻自由的观念逐渐深入人。
这一时期,公民在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的同时,也对他人的生活包括个人隐私信息越来越感兴趣,新闻媒体就是传播和报道这些信息的主要渠道。
由于新闻自由的目的是将真实的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而隐私权的目的则是尽可能地保护个人私生活,因此两者一旦相遇,便会产生难以平衡的冲突与矛盾。
当前,这两者在我国都处于发展阶段。
一方面,在2023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将隐私权规定为民事权利,在这之前隐私权一直都属于名誉权的范畴,而且《侵权责任法》也仅对隐私权进行了简单的罗列,并没有对其进行详细规定。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对新闻自由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只在《宪法》中涉及到关于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内容。
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便是本文写作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主要通过梳理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理论,分析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的内在原因与表现形式,探讨新闻媒体免受处罚的例外情形,并提出平衡新闻自由和隐私权关系的措施,寻找两者之间关系的制衡点。
关键词:隐私权;新闻自由;公众人物导论1.1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1.2文献综述1.2.1国内文献综述1.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的权利属性王利明(2023)指出:“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就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在生活中,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人们一贯认为公众人物无隐私的观点是不严密的。
准确地说,公众人物并非没有隐私,只是因为公共利益、公众兴趣、舆论监督、社会治理等因素的需要,对其隐私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同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考虑,也就是说,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加以判断。
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
一、是什么,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的矛盾是什么?冲突的本质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
新闻自由作为作为一种权利,是媒体和广大的民众共同享有的权利,代表了表达自由,追求的是公共利益。
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它所追求则是个人利益。
利益取向不同,就必然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造成不同权利间的冲突即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发生冲突的主要表现——主要体现在信息采集手段与报道内容上1、新闻采集时的侵犯在社会生活中侵害公民隐私权大多是因为新闻媒体采制、刊播有关他人隐私内容发生过的。
一般来说,有以下侵犯隐私的行为:(1)非法闯入和强行采访。
未经被采访者的同意就偷偷进入甚至强行闯入进行采访,这无疑是对公民住宅的的侵犯。
(2)监听、监视。
这两种行为本是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时才可以使用的方法,而且,这两种行为还需要严格的程序进行审批。
但是,现在一些新闻记者当他们不能进入被访者的私人空间对其进行直接采访时,就采取使用电子偷拍,偷录的方法,记录他人的隐私。
更多的时候就是跟踪被采访者寸步不离,时时刻刻都跟在其后,给被采访者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和心理上的压力。
(3)窃取他人个人资料。
这是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是违反法律的,所以,案例并不多。
(4)隐性采访,俗称“暗访”,是指记者不暴露自己的身份和真实目的,以偷拍偷录和亲身感受的方式对事件进行采访,而被采访的对象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采访。
我们大家现在看到有很多电视节目采用这种方式。
对于“暗访”它存在积极和消极这两方面,积极的地方是在揭露违法犯罪活动时,以及在对公权运作的监督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当这种手段用于普通采访中,使被采访者的隐私权很容易就被侵犯。
在国外,就有很多国家禁止未经同意的谈话录音,包括电话谈话和当面交谈。
在我国虽然无相关的规定,但是,也应该对暗访这种形式进行规范,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使之既发挥作用,又不会侵犯他人隐私。
2、新闻报道中的侵犯(1)未经同意,对有关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家庭婚姻生活和生理缺陷、疾病的报道。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受侵犯的权利。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要尊重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
然而,在实际报道中,媒体往往因为新闻价值、公共利益等原因,会涉及到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因此,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成为了媒体法领域中的热点问题。
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各有不同。
一般来说,针对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宪法、民法、刑法等各个层面加以保障。
美国《第四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非法搜查、侵犯的权利,是保障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则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个人隐私权。
在中国,民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规定,保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非法收集和使用。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不得随意对个人隐私进行侵犯,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好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
同时,被报道对象也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媒体对侵犯自己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侵犯案例1.王菲与隐私权侵犯案2015年,歌手王菲被媒体曝光在医院产子的消息,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王菲诉诸法律,要求相关媒体删除有关的报道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部分媒体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需要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这一案例表明,即使是公众人物,也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隐私保护。
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时,应当在尊重公众知情权的基础上,尽量避免对其个人隐私的侵犯。
2.王宝强离婚案2016年,演员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成为了热门话题。
在此期间,媒体对王宝强与马蓉的私人生活进行了大量报道,包括偷拍、披露隐私等行为。
这一系列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也引发了媒体对隐私权侵犯的争议。
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现代社会中媒体报道中的隐私权问题。
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时,应该权衡新闻价值与隐私权保护,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一种人格权。
它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通俗来讲,隐私权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利。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种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本文将通过对于现实新闻报道中不规范行为的分析,提出通过完善新闻报道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构建以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这三种措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避免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公众知情权。
一、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在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今天,媒体行业的竞争逐渐激烈,信息市场的运行变得广阔而迅速,因而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对信息采集变得更加细致和功利化。
对于能够引起注意力的信息通常抓住不放,而这些信息往往具有隐密性,通常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此类信息中占据极大比例的正是一些牵涉到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新闻采访不断挖掘个人隐私的现象。
在新闻采访的形式上,为了获取更真实或者更具有可信度、更完善的信息时,新闻记者往往会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达成采访效果。
此类采访形式已经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隐性采访,即隐匿记者身份进行新闻采访随着现今社会公民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记者们为了获得真实信息往往会通过先进设备在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情况下进行暗访。
在对于涉及一些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采集时采用欺骗、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这一行为却并未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
例如有记者假扮成病人暗访诊所;隐藏身份采访无照旅馆等。
在这一采访过程中,记者的行为对于被采访的个人来说就是一种隐私权的侵犯。
[新闻报道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的研究]隐私权规定
[新闻报道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的研究]隐私权规定摘要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在做深入报道时往往会侵害到公民隐私权,这无疑造成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本文旨在通过对二者价值冲突加以分析,明晰隐私权的常见形态,分析现有隐私权立法,为解决这一冲突的相关立法司法提出有益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新闻报道保护一、新闻报道自由与隐私权价值冲突(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价值分析1、新闻自由的内涵及其价值。
我们平时所称的新闻报道自由(以下简称新闻自由),最早是由言论自由而来。
言论自由大概由如下几种自由权利构成:(1)、获取、了解各种信息和意见的自由;(2)以某种方式或形式将所见所闻所思形之于外的自由;(3)传播某种信息和意见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是从事、利用新闻活动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民主权利。
新闻自由以言论自由为依据,是言论自由的必然延伸。
新闻自由属于民主与人权范畴,从法理上看,主要由新闻媒体、公民和政府三方构成,表现为人类认识自然界、人生和社会的报道权。
2、隐私权的内涵及其价值。
隐私权,又作“不被打扰的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从隐私权诞生之日起,便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时至今日,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确认和保护,比如我国宪法中对隐私权就有相关规定,虽其中未明确出现“隐私权”的字眼,但是,隐私权的内容却基本涵盖其中。
从公民个人角度来说,隐私权从产生开始便体现着人格尊严和价值。
综合上述,新闻自由和隐私权是两种不可替代的价值,二者都是现代文明的产物,都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组成部分,也都是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不可缺少的。
就目前中国的状况而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皆不充分。
一方面,把报刊媒体定位为执政党或主办主管者的“喉舌”,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并未完全发挥出来:另一方面,是国人对人格权保护不够重视,尤其是像隐私权这样的纯粹的“舶来品”,许多人更是对其认识不足。
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繁荣、新闻媒介的快速发展,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矛盾日渐突出,在本篇论文中,我将阐述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一些看法。
一、新闻自由的含义所谓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可见,新闻自由不仅使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进行采访、报道、出版,提供不被政府或其他组织或个人非法监控的各类信息,而且也使人民能了解各类信息,满足知情权的需要,并提供了人民发表意见的场所,可以独立的发表意见,进而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促进政府或其他组织以及官员的行为合法化。
显然,新闻自由在现代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能促使社会向民主法制的方向前进,促使社会政治生活公开化。
新闻自由包括一个方面的权利:其一,排除政府干预的权利,即政府不能操纵新闻媒介,不能设置障碍;其二,采访权利,即新闻媒介可以独立采访,并有一些特权获得采访材料,从而保障新闻媒介能客观真实的再现采访的对象和信息;其三,扳道权利,即新闻媒介可以自由的将采访来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外传播,并可以发表意见。
新闻自由与知情权是一对不能截然分离的概念,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首先,知情权的存在为新闻自由奠定了基础。
公民作为知情权的主体,有知悉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信息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公民不可能花费全部的精力、财力以及时间去了解发生于自己身外的事情,只能借助新闻媒介。
可以说新闻媒介是基于人民的授权,代理人民去了解国家和社会中发生的人民应当了解的事情。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介享有一定的“特权”,例如在国家的有关会议中,新闻媒介可以出入进行采访,而普通的社会公众就没有这个权利。
而为了使公民能客观地了解社会事情,为了完全实现人民的知情权,新闻媒介在遵循法律以及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必须能独立自主的进行新闻采访和报道,这样新闻自由就成为必然。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现代新闻获取技术和新闻传播途径的不断发展,新闻自由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冲突日渐加剧。
一方面,新闻自由作为公民参与民主政治、了解社会生活、实现知情权的基本保证,已被赋予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大功能,新闻媒介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努力探知一切可以获得的信息。
作为公民的个人隐私在新闻自由所追求的高度透明化面前已越来越无处躲藏,常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曝露在社会公众面前。
新闻自由已成为现代公民个人隐私权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而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对精神生活要求的不断提高,为了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权利”,作为现代人格权重要内容的隐私权,也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
并且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丰富和多样化,可以作为“隐私”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充。
在这种情况,过度强调的隐私权保护就有可能阻碍新闻自由的正常行使,从而使其无法发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并最终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消解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已成为摆在法律理论界和立法、司法界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可谓与生俱来、不可避免。
隐私权由于其客体的隐密性,对公众来说往往具有较大吸引力,即具有人们通常所说的公众兴趣,这与新闻从业人员所追求的新闻性也是一致的,因此,隐私权的保护总是与新闻作品的传播相矛盾、相冲突的。
(一)滥用新闻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新闻侵害隐私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二是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
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一般是指新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获取新闻素材,在未征得采访对象同意的情况下,采用窃听、监视、私拆信件、窥视私人文件以及刺探等非法手段,收集采访对象隐私的行为。
由于这些行为违背了隐私的不可侵犯性,因此,只要非法收集、获悉他人隐私,即构成侵权。
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是指新闻媒体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在新闻言词中公开披露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或个人领域,造成当事人人格利益的损害的行为。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新闻媒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为公众提供信息,也监督着社会的运转。
然而,新闻报道也常常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问题。
新闻记者是否可以随意报道他人的私密生活?媒体在报道个人隐私时应该遵守哪些准则?这篇文章将从法律层面出发,剖析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并结合案例展开讨论。
一、隐私权的定义和法律保护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私人生活与私人信息的自由控制权,包括对于自己的身体、名誉、家庭、住所等方面的保护权。
在法律上,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民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来保障。
与此同时,各国的宪法和人权法律也对隐私权进行了规定和保护。
在美国,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媒体法》等法律来规范。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对于个人隐私的侵犯主要体现在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获取与披露上。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给受害者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媒体在报道个人隐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好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来更直观地了解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纠葛。
案例一:名人隐私权案2001年,美国著名女高音歌唱家凯瑟琳·詹金斯在《国家内联网》上提起侵犯她的隐私权诉讼。
詹金斯指控《国家内联网》的一篇报道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这篇报道涉及到了她的家庭生活和健康状况。
这篇报道的出发点是为了讨论她治愈乳腺癌后的生活,但是詹金斯认为这篇报道过于具体,违反了她的隐私权。
在这个案例中,报道者违反了对于名人隐私的尺度。
虽然名人在公共场合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但是他们的私人生活同样应该得到尊重。
虽然新闻报道对于公众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对于名人的个人隐私需要更多的保护。
这也提示着媒体在报道名人隐私时应当注意适当的取舍。
案例二:网络隐私泄露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隐私泄露问题也日益严重。
在网络媒体的报道中,隐私泄露问题时有发生。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或私人空间的控制权和保护权。
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存在着紧张的关系。
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往往需要涉及他人的隐私信息。
而如何平衡新闻报道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成为了媒体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隐私权在法律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中。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个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一定的权利,媒体不得擅自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然而,新闻报道又是公共利益的表现,对新闻报道的限制也不能过分约束媒体的报道自由。
因此,如何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解决新闻报道和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成为了关键。
在这方面,法律的规定显示出了一定的灵活性。
例如,在新闻报道中涉及个人隐私信息时,媒体可以通过事前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模糊化处理敏感信息等方式来保护个人隐私。
此外,新闻报道中的公共利益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只有当新闻报道的公共利益大于个人隐私权时,媒体才能够合法的报道。
下面通过具体案例来探讨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
案例一:《茶余饭后:娱乐明星被曝光》在这个案例中,一家娱乐新闻网站披露了某位知名影星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报道中涉及了该影星的家庭矛盾、婚姻问题等私人隐私信息。
该影星因此起诉媒体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分析的是报道的内容是否具有公共利益。
如果该影星的行为涉及到公共利益,例如因为其在社会公共场合出现的行为受到了公众关注,那么媒体在报道时有一定的合法性。
然而,如果报道的内容是属于私人生活范围内,并且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联系,那么媒体披露的信息则存在侵犯隐私权的嫌疑。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报道的方式和手法。
如果媒体在报道时采取了模糊化处理敏感信息、事前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等保护隐私的措施,那么报道的合法性会更高。
如果媒体在报道时没有考虑到这些保护隐私的措施,那么报道的合法性会受到质疑。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非黑即白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新闻报道作为传媒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传播信息、观点以及揭示社会问题的重任。
然而,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权问题和隐私保护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新闻报道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应采取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新闻报道中的侵权问题1. 涉及隐私的侵权在追求独家新闻或者吸引眼球的诉求下,部分新闻机构和记者会侵害个人的隐私权。
例如,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曝光其私人生活、家庭问题或个人情感等。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个人的尊严,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害。
因此,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严禁擅自揭露他人隐私,是新闻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2. 虚假报道的侵权虚假报道不仅误导公众,破坏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可能对个人或机构造成巨大的声誉损失。
为了追求点击率和曝光量,有些媒体不择手段地发布未经核实或者捏造的新闻,违背了新闻报道真实、准确的原则。
因此,严格约束虚假报道的产生,将是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隐私保护在新闻报道中的重要性1.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照片等,这些信息应该得到合理保护。
新闻报道过程中,应注意遵循隐私保护原则,尊重个人隐私权。
当事人对于是否公开其私人信息应有自主权,新闻报道者应该尊重并严格把握边界。
2. 公众权益的平衡新闻报道旨在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帮助公众了解社会事件和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
对于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公共利益的事件,适度披露相关信息是合理的。
然而,在报道个人隐私问题时,媒体应当谨慎行事,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
三、加强1. 建立法律法规国家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健全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权益的界定和保护范围。
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发展。
2. 媒体自律规范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如推出新闻协会或监管机构,制定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试论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解决
试论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解决论文摘要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由来以久,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在进行不断地探索,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采取根据个案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并考虑社会政治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及有限的公众合理兴趣,衡量两者的利益,作出准确的判断。
在保证新闻自由的同时保护公众人物的合理隐私,维护社会的和谐。
论文关键词新闻自由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解决原则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可以说是人类追求自由的历史,人人崇尚自由,人人追求自由。
但是,什么是真正的自由?自由的界限是什么?是不是不受任何人的约束就是自由?古今中外的学者都给予了充分的论述,马克思说:“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如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
”法国孟德斯鸠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可见,自由并不是像我们一般人的理解,而是有一定的限制,准确地说就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同样,新闻自由也是属于自由的范畴,新闻自由也需要法律的规制,当然人们在行使新闻自由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当事人特别是公众人物的一些私权利。
下面我们将谈谈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与解决方法。
一、新闻自由与公众知情权新闻自由或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可见,新闻自由的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
虽然每个国家对新闻自由的规定有不尽相同之处,但总的来说是大同小异。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在当今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新闻媒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肩负着向公众传递信息、监督社会、引导舆论的重任。
然而,在追求新闻价值和公众知情权的过程中,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深刻的思考。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涵盖了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公民有权自主决定这些隐私的公开范围和程度,以维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但新闻传播的特性使得这种权利面临着诸多挑战。
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首先,在新闻报道中,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其个人敏感信息,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医疗记录等,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困扰和威胁。
其次,对公民的私人生活进行过度曝光,如跟踪拍摄明星的私人约会、偷拍他人家庭内部的纠纷等。
再者,有些新闻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故意制造噱头,深挖当事人的隐私细节,甚至编造虚假的隐私内容,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名誉和形象。
那么,新闻传播为何会侵犯公民隐私权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新闻从业者职业素养的缺失。
在竞争激烈的新闻市场中,一些人为了追求独家新闻、提高点击率和收视率,不惜违背职业道德,不择手段地获取和传播隐私信息。
此外,新闻媒体在追求新闻自由的过程中,有时未能把握好合理的界限。
新闻自由固然重要,但不能以牺牲公民的隐私权为代价。
另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提供了可乘之机。
目前,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对于新闻传播中的隐私侵权行为缺乏明确的界定和严厉的惩处措施,导致一些新闻媒体在侵权问题上存在侥幸心理。
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觑。
对于被侵权的公民个人而言,他们的正常生活被打乱,可能面临骚扰、威胁甚至人身安全的风险。
从社会层面来看,这种现象破坏了社会的信任关系,导致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任度下降,影响了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容易引发公众的不满和恐慌。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媒体法是指规范媒体行为的法律,其中包括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条文。
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媒体通常需要处理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因此在报道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注意隐私权的保护。
然而,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因为新闻报道可能需要披露一些个人的隐私信息。
对于这一问题,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标准,媒体需要在报道中平衡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
下面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剖析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媒体报道个人隐私信息引发争议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报道了某小区内发生的一起杀人案件,报道中披露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
被害人的家属认为电视台的报道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权,要求电视台赔偿并公开道歉。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首先要了解媒体法中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原则。
按照我国媒体法律的规定,媒体在报道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隐私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然而,在新闻报道中,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的真实性,有时媒体可能需要披露一些个人隐私信息,这就需要在新闻报道中保持平衡。
在这一案例中,电视台披露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由于被害人已经去世,其个人信息的保护权利应当由其家属来主张。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延续至其死亡,并由其继承人来行使。
因此,电视台在报道中披露被害人的个人信息,需要尊重其家属的意愿,如果家属认为报道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权,可以要求电视台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
针对这一案例中的争议,我们可以看到媒体在新闻报道中需要平衡新闻自由和个人隐私权的关系。
在报道中,媒体需要谨慎处理个人隐私信息,并尽量征得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的同意。
如果报道涉及到他人的隐私信息,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报道对象的隐私,避免过度披露个人的隐私信息。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问题
人 既包括社 会公 众人 物也包 括普
通 自然人 。 因为 , 即使 当事人 答应 进行 采访也 并不代 表 当事人 同意 将采 访 的内容公诸 于众 。至 于经
隐私 权 保 护
我国台湾学者何孝元先生认
为 :秘密权 者 ,乃就 私生 活上或 “ 工业 上所不 欲人 知事 实 ,有 不便 王娟 先生认 为 :隐私权是 指 “ 公 民个 人和 死者所 享有 的个人信
息不被 非法 获悉 和公开 、个人 生
关 于新 闻 自由和 隐 私 权概 念
从 新 闻 自由与 出版 自由以及
由在 新 闻传播 活动 中 的体 现 和运
用 。[】 1 还有 学者认 为 :新 闻 自由是 “ 公 民的基本 自由之~ ,是 通过 传 播媒体 表现 出来 的言论 、出版 自 由。 它是指 自然人 和新 闻传 播媒
于 是越 来越 多的 新 闻活 动 有 意
或 无 意 侵 犯 了 自然 人 的 隐 私 权 。 隐 私 权 是 人 们 高 质 量 生 活 的 保
定义 的观 点主要 有 :
言论 自由者;然言论 自由的意义
实甚 狭 窄 ,不 足 以包括意 见 自由 的全 部 。 三 种 自由 , 这 自然都是 意 见 自由 :凡 意见 之 以 口语 表示 者 为言论 。 这种 表示 的 自由 , 是 而 便 所 谓 的言论 自由 ;凡 意见 之 以文 示的 自由 , 是所 谓著 作 自由 ; 便 凡
不包括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隐私权 的客体包 括私人 信 息和私 人领域 两类 ,不 包含私 人活 动或 者私事
决 定权 。 因此 , 隐私权 的定 义 为 :
8 O年代 , 国曾经进行过《 闻 我 新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在现代社会中,隐私权和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规定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面对媒体报道时该如何受到保护。
然而,新闻报道又要求对社会事件和公共人物进行全方位的报道,这就引发了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冲突。
在本文中,我们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对隐私权与新闻报道进行详细分析,探讨现阶段媒体法如何规定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看法,以期对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分析1.案例一:王某个人信息被媒体公开王某是一位普通市民,因为涉嫌犯罪而被警方逮捕。
在此事件曝光后,多家媒体对王某的个人信息进行了详细报道,包括家庭情况、工作单位等私人信息,甚至在报道中发布了王某的照片。
王某本人对此感到极度的困扰和伤害,随后提起诉讼,要求媒体立即停止对其个人隐私的侵犯。
2.案例二:著名演员被曝光私生活某著名演员在其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关于自己私生活的文章,随后被多家媒体引用报道,并进行了推敲和揣测。
在随之而来的报道中,媒体对演员的私生活进行了大量的揭露,并进行了大肆渲染,引发了不小的社会热议。
演员对此表示极度愤怒,并指责媒体侵犯了其隐私权。
以上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了隐私权和新闻报道之间的冲突。
在第一个案例中,王某作为一个普通市民,因为涉嫌犯罪而被媒体公开了个人的隐私信息,这直接侵犯了其隐私权。
而在第二个案例中,著名演员虽然在社交媒体上主动公开了一些私人信息,但媒体对其私生活进行详细的报道和揣测,却侵犯了其隐私权。
二、媒体法中关于隐私权和新闻报道的规定在中国的相关法律中,对隐私权和新闻报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的姓名、肖像、隐私,以及婚姻等私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也规定,盗用、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而在新闻报道方面,相关法律也做了明确规定。
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探讨
沃伦和路易斯 ・ 布兰替斯在《 D・ 隐私权》 文中提 出的, 一 之后
即得到 了美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承认 , 并在一些州立法被承 认 。什么是隐私权 ?台湾学者 吕光认 为 , 隐私权是一个人随心所
欲在实际上 自由往来 , 而不允许其照片被刊布 , 其照 片被讨论 , 其
成功经验被撰写刊用 , 其怪癖 被批评 , 无论 其方式 系传单 、 通告 、
文章编号 :6 3—2 1 (0 0 0 —0 1 0 17 11 2 1 ) 1 16— 5
治地 位的集 团 , 利用新闻机构维护 自己的利益 , 宣传 自己的主张 ,
l隐私 权
隐私权概念和理论最早是在 19 8 0年 由美 国学 者莎缪 尔 ・ D
・
是精 神表 达权 和思想传播手段 的所有者 , 各种不同利益集 团共 同
.
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 涉的私事 。隐私 除 了包括 个人信 息之 外 , 包括 个人 生活的安 宁和 个人事项 自由决定 。每个人都有 隐 还
私, 这是众所周知的 。隐私是人 作 为法律主体 天然就具 有的 , 只
是在相 当长的一段 时间 内, 隐私处 于 自由状 态, 有得 到 法律 的 没
像卢梭一样 , 多政治家 、 闻学家对新 闻 自由本质 的概括 之所 许 新 以发生错误 , 主要来 自认识逻辑 的谬误 。美 国学者 P- ・ M 弗德 说 : 新闻 自由之显现 , 数学上 一点 之定 义 , 既没有 长度 、 “ 如 它 宽 度 , 没有厚度 , 也 它是一种不可能的抽象名词。尽 管如此 , 闻 自 新
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 自然人 , 法人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 这是因为法人只是法律 上虚拟 的人格 , 不存在 “ 个人 生活” “ 和 身 心” 。但是法人也有个人信息 , 的个人信息也受法律保护 , 法人 不过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媒体在新闻报道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但在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开性的同时,也要尊重和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在媒体法中,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的关系,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剖析。
一、案例分析1.李小姐与记者的隐私权纠纷李小姐是一位知名明星,她因为一起绯闻事件而成为了媒体的焦点。
记者们纷纷对这起事件展开报道,其中不乏对李小姐私人生活的偷拍和追踪。
李小姐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遂起诉记者团队。
2.医生报告泄露事件某医院的一名医生在社交媒体上泄露了一名名人的病历,遭到了公众和媒体的关注。
媒体对这起事件进行了报道,并公开了该名医生的个人信息。
医生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起诉了相关媒体。
以上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了媒体报道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法将如何判定这些事件,保护受害者的隐私权,又如何确保媒体报道的公开性和真实性呢?接下来,我们将对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进行深入剖析。
二、媒体法中的隐私权隐私权在媒体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保护了个人的生活、名誉、荣誉和隐私不受侵犯。
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必须尊重和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得擅自公开或滥用个人的隐私信息。
媒体法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的认定媒体法规定,如果媒体在报道新闻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媒体的责任。
侵权行为通常包括偷拍、偷窥、侵入私人领域、公开个人隐私信息等。
当侵权行为被认定后,媒体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在报道新闻时,媒体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媒体有权报道某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但同时也必须保护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权。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法通常会对新闻报道的对象、内容和形式进行限制,以达到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
3.隐私权保护的例外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媒体可能有权报道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事件。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生活和私人信息的保护权利。
在媒体法中,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
媒体在报道新闻时,需要特别注意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得违反个人的隐私。
在实际的新闻报道中,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往往存在一些冲突。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对隐私权与新闻报道的关系进行剖析。
案例一:媒体报道明星隐私事件某娱乐报道网站报道了一名知名明星的隐私事件,内容涉及其家庭生活和私人信息。
报道中包含了明星的家庭照片、家庭视频和大量私人生活细节。
明星及其家人对此事感到愤怒和侵犯,要求媒体删除相关报道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针对该案例,媒体报道的行为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并不受侵犯。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要求删除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受侵害的侵权内容,并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媒体报道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应当删除相关报道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例二:媒体报道涉及公共利益的隐私事件某新闻媒体报道了一名政府官员涉及贪污腐败的事件,报道中涉及了官员的家庭生活和私人信息。
官员及其家人对此报道感到愤怒和侵犯,要求媒体删除相关报道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针对该案例,媒体报道的行为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公民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权,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能收集、保留或者传播他人的隐私。
”然而,政府官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因此,媒体报道涉及官员的私人信息时,需要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的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模糊处理或者不公开官员的家庭生活和私人信息来保护其隐私权,同时确保公众对官员的行为有所了解。
案例三:新闻报道公共场合的隐私事件某新闻媒体报道了一名普通市民在公共场合发生的一起丑闻事件,报道中涉及了市民的具体身份和私人信息。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引言:媒体法是涵盖媒体和传媒相关法律规定的一个领域,其中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是媒体法中常见的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对律师的观点予以探讨。
一、案例:鲍勃·琼斯诉时代杂志公司案时间:1971年事件:1971年,美国时代杂志公司发布了一期封面故事,描写了一名名叫琼斯的男子。
该报道中,时代杂志披露了琼斯私生活的各个细节,包括他的婚姻状况、子女数量以及他的性行为等私人信息。
琼斯因此起诉时代杂志公司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法律分析:琼斯主张,时代杂志公司发布的报道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这引发了媒体法中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辩论。
美国法院在这个案件中首次明确了隐私权的范围,并给予了隐私权一定的保护。
法院认为,时代杂志公司的报道虽然涉及了公众领域的信息,但其揭示的是琼斯的私人生活,侵犯了他的私人隐私。
结果:最高法院支持了琼斯的诉讼,并判决时代杂志公司向琼斯支付了损害赔偿。
律师观点:这个案例为媒体法中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法律关系树立了先例。
律师普遍认为,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应遵守隐私权的保护,尤其是当涉及到个人的私人生活时。
媒体在追求新闻自由的同时,也应切实尊重被报道者的个人隐私。
二、案例:戴安娜王妃车祸案时间:1997年事件:1997年8月31日,英国王室成员戴安娜王妃在巴黎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这一事件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巨大的关注,各大媒体争相报道。
然而,媒体对于这一事件中戴安娜的家庭生活和私人细节进行了大量的曝光,涉及其私生活、感情纠纷等敏感信息。
法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媒体对戴安娜王妃的隐私权进行了多次侵犯。
法律界普遍认为,媒体虽然有权报道具有公众关注度的事件,但他们不应该跨越隐私权的底线。
报道者应当权衡新闻价值与侵犯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并尊重当事人的隐私。
结果:未有司法判决,但公众对于部分媒体报道的行为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和抗议,引发社会共识,强调了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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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探析【摘要】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是一个矛盾的集合体,造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明确新闻报道中对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规范。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解决冲突的价值取向是当前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从而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更好的进行新闻报道是每一位新闻记者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报道;隐私权保护;策略1、前言近年来,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纠纷不断攀升,成为法律界的一个热点。
新闻媒体和社会成员享有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而公众人物隐私权是不是就因此被剥夺?当新闻报道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两者孰重孰轻?当两种权利交叉重叠时,如何界定二者的界限,平衡二者关系?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将注意力转向新闻侵权纠纷,但主要定位于如何防止新闻侵权问题上。
一般来说,新闻报道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理应受到“限制”,但“限制”的界限在哪里?在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而又不陷入新闻侵权纠纷的旋涡之中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2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新闻报道是在新闻采访之后的一个重要的新闻活动环节,记者采编或公众投稿的新闻作品通过这一活动公诸于众,并进而引发公众舆论的评价,最终达到新闻传播和监督的目的。
新闻报道常见的方式有互联网传播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传播方式。
这些传播方式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等特征,如果新闻报道的内容中包含了个人隐私信息,那么将给个人的隐私权造成严重的侵害。
具体而言,新闻的传播过程一般包括新闻的采访、报道、传递、发表以及受众的接收几个阶段。
其中,新闻媒体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闻采访和报道阶段。
新闻采访是获取新闻的主要方式,常见的侵害隐私权的采访行为有:第一,私自调查、偷窥他人私人文件。
第二,运用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调查或采访。
第三,侵入住宅等私人区域。
第四,监视跟踪、强行拍录采访。
第五,隐瞒记者身份引诱或探知他人隐私。
我国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最主要的表现是,未经许可随意对自然人的隐私进行公开报道而引发的纠纷。
这里的自然人既包括社会公众人物也包括普通自然人。
因为,即使当事人答应进行采访也并不代表当事人同意将采访的内容公诸于众。
至于经过其他当事人并不知悉的途径获取的信息,未经过当事人的允许更是不能随便公开报道。
但是,现实中很多新闻媒体为了达到监督或提高收视率的目的,常常将未经当事人许可公开的隐私内容公开报道,从而引发纠纷。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
例如全国首例跨越台湾海峡的新闻侵权案(张勇等诉湖北日报社等侵害名誉权案)中,被告擅自利用职务活动中获悉的原告隐私,撰写成纪实文学作品,刊登于《湖北日报》和《襄樊日报》,引发了原告的诉讼。
再如《杨沫的初恋》纠纷案、迟志强诉李宣东及温州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等等。
3、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面对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我们要更明确新闻中对隐私权的具体规范,从而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更好的进行新闻报道。
3.1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有责主体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有责主体的含义就是当事人的隐私被侵权后。
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种情况:3.1.1 非职务作品侵害隐私。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规定:杂志报刊对需要发表的作品,必须严格审查。
若发表的作品侵害第三者的名誉,影响到第三者的名声。
则作者和出版单位都有责任。
作者和出版单位为共同被告。
当事人可以选择作者还是出版单位之一为被告,也可以把两者同时列为被告。
一句话总结:当事人有权选择被告是单一的还是共同的。
3.1.2职务作品侵害隐私的。
早在1993年就有此规定,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查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如果因为职务行为发生新闻报道和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作者和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如果新闻报道或者作品为作者履行他的职务所导致的,那么只能列出版单位为被告。
一句话总结,如果作者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又有隶属关系。
则责任主体为新闻单位。
3.1.3 提供新闻材料引起侵害他人隐私权的。
此类行为分为主动和被动。
主动提供的。
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那么出版单位和提供者就为共同主体。
如果是因为被动采访,出版单位又不经过采访者的同意,擅自发表该作品,导致其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伤害的,那么采访提供者不承担责任。
如果采访提供者对这些行为采取默示或者知道不采取积极行动的,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提供者仍然承担应由的法律责任。
3.2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有如下几种形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但由于隐私是真实的事实,只不过当事人不愿意公开,所以一旦泄露,很难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而只能以前三种方式加以补偿。
这也是隐私权不同于名誉权的一个方面。
在明确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后,新闻人更应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更要保持住新闻人的职业操守与道德品质。
遵纪守法能做出更多更好的新闻报道。
下面我们从更深的层次中分析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4、影响新闻报道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因4.1 价值、利益层面。
新闻的自由与隐私之间的博弈其实就是价值和利益之间的博弈,这种博弈是对当前社会特定状况的反映。
在利益冲突的条件下,公平问题总是表现为新闻报道自由与隐私权平衡机制的问题。
也就是利益协调问题。
于是公平问题就转化为如何限权与保权的问题。
个人自主的领域--其存在和行动的范围不触及其他人的自由的领域.即是我们所称的隐私。
它使个人有权利使自己与其他人隔离开来,从公共生活中退回他自己的私人领域。
以按照他自己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愿望和期望塑造自己的生活。
这段话说明新闻报道应严格遵循“符合公共利益合理关联”原则。
即在保护公益的时候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比普通当事人高。
不同条件下新闻自由和隐私保护需求经常会造成两者冲突的根据。
甚至加剧或者缓冲和冲突的因素。
拥有足够权力而又极可能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政府而言。
公民渴求能寻求一种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政府的牵制作用。
4.2 规范层面,遵循法律均衡原则。
即意味着在处理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
要在法律、政策条文与源于处境公平的诉求之间取得平衡。
一方面规范新闻人报道的权责。
另一方面对公众人物的报道尤其以有权官员隐私的权限进行政策及法律的明晰化。
如何判断某种权利安排的正当性。
笔者依据经济共和主义的观点认为在一个共同体当中,其正当性是某种经济结构和文化传统的约束下,在不损害任何一个成员的生存和基本尊严的前提下,能够增进该共同体的总体利益。
对新闻报道首先要考虑的是:这样做会不会损害公众的隐私权,会不会带来公众利益的增进。
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那么这种改革的正当性就存在问题。
与此同时,注重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这就需要对新闻的规范在新的报道方式出现时。
在新的问题愈发凸显时,及时调整、补充,达到法律层面真正的动态平衡。
5 、新闻报道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策略原则5.1 恪守新闻的真实性,坚持客观公正的报道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记者应该恪守新闻伦理,始终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新闻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新闻中的人物、事件的经过等要真实报道,不能添加主观因素。
就像央视著名记者柴静所说,记者要表达事实而非情绪。
所以,对于报道一些负面的稿件,记者一定要采访事件的双方,坚持客观的报道,不能只听一面之词,带着自己主观的情绪做新闻,这样往往会惹上官司。
时刻谨记,记者只是新闻事件的记录者,至于其中的是是非非、孰对孰错的问题交给读者。
从一些媒体侵犯隐私权的案例中,笔者发现,许多案例都是媒体在无意间造成的。
我们要避免这种“无意”伤害到报道对象,也给自己和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5.2 推崇新闻人性化,尊重公民的隐私权在如今媒体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一些传统媒体面临着这样一个矛盾,对一些公众关注度高的社会热点事件,但是公民又不愿自己的相关信息被披露怎么办?此时,媒体不能只站在自己的立场考虑,要充分尊重采访对象的要求,对有些信息进行一些模糊处理,以免报道影响公民的工作、生活。
5.3 增加新闻的法律性,不触碰法律的红线在新闻报道中,记者一定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知道哪些该报哪些不该报。
有些记者在报道未成年人的案件时,经常用张某、李某等,而且对这些未成年人的住址也说得比较详细,这是严重违法的。
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如果记者在类似的稿件中用张某、李某等,虽然看似隐去了名字,但是从姓氏以及具体的地址读者就可能推断出稿件中提到的犯案的未成年人是谁。
因为不了解法律常识或是把关不严,许多媒体曾在这方面的报道中吃过官司。
笔者通过统计,发现许多记者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大多都存在这个问题。
所以,媒体工作者从进门的第一天起,就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名誉权保护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等,在报道中做到有的放矢,绝不触碰法律的红线。
5.4 增强侵权后的补救意识,及时更正或道歉我国当前对新闻的立法比较滞后,对采访和报道的尺度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也就导致了一些所谓的侵犯隐私权的新闻在司法判断上出现的分歧。
有些报道只是记者行使自己的采访权,通过正常的渠道传播新闻而已,但是有些当事人认为这样报道不合适,要打官司或是找媒体讨说法。
而且,媒体每天刊发的稿件数以万计,其中难免有些报道遭到质疑。
这种情况下,媒体要正面面对,如果真是自己错了,就要及时更正,进行道歉或是采取一些补救的办法。
如果不是媒体的责任,也要对相关的当事人解释清楚。
6 、结束语在处理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冲突时,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解决冲突的价值取向,以新闻传播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判断其是否侵害隐私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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