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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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探析

【摘要】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是一个矛盾的集合体,造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明确新闻报道中对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规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解决冲突的价值取向是当前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从而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更好的进行新闻报道是每一位新闻记者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报道;隐私权保护;策略

1、前言

近年来,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纠纷不断攀升,成为法律界的一个热点。新闻媒体和社会成员享有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而公众人物隐私权是不是就因此被剥夺?当新闻报道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两者孰重孰轻?当两种权利交叉重叠时,如何界定二者的界限,平衡二者关系?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将注意力转向新闻侵权纠纷,但主要定位于如何防止新闻侵权问题上。一般来说,新闻报道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理应受到“限制”,但“限制”的界限在哪里?在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而又不陷入新闻侵权纠纷的旋涡之中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2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新闻报道是在新闻采访之后的一个重要的新闻活动环

节,记者采编或公众投稿的新闻作品通过这一活动公诸于众,并进而引发公众舆论的评价,最终达到新闻传播和监督的目的。新闻报道常见的方式有互联网传播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传播方式。这些传播方式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等特征,如果新闻报道的内容中包含了个人隐私信息,那么将给个人的隐私权造成严重的侵害。

具体而言,新闻的传播过程一般包括新闻的采访、报道、传递、发表以及受众的接收几个阶段。其中,新闻媒体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闻采访和报道阶段。新闻采访是获取新闻的主要方式,常见的侵害隐私权的采访行为有:第一,私自调查、偷窥他人私人文件。第二,运用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调查或采访。第三,侵入住宅等私人区域。第四,监视跟踪、强行拍录采访。第五,隐瞒记者身份引诱或探知他人隐私。

我国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最主要的表现是,未经许可随意对自然人的隐私进行公开报道而引发的纠纷。这里的自然人既包括社会公众人物也包括普通自然人。因为,即使当事人答应进行采访也并不代表当事人同意将采访的内容公诸于众。至于经过其他当事人并不知悉的途径获取的信息,未经过当事人的允许更是不能随便公开报道。但是,现实中很多新闻媒体为了达到监督或提高收视率的目的,常常将未经当事人许可公开的隐私内容公开报道,从而引发纠纷。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全国首例跨越台湾海峡的新闻侵权案(张勇等诉湖北日报社等侵害名

誉权案)中,被告擅自利用职务活动中获悉的原告隐私,撰写成纪实文学作品,刊登于《湖北日报》和《襄樊日报》,引发了原告的诉讼。再如《杨沫的初恋》纠纷案、迟志强诉李宣东及温州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等等。

3、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

面对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我们要更明确新闻中对隐私权的具体规范,从而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更好的进行新闻报道。

3.1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有责主体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有责主体的含义就是当事人的隐私被侵权后。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3.1.1 非职务作品侵害隐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规定:杂志报刊对需要发表的作品,必须严格审查。若发表的作品侵害第三者的名誉,影响到第三者的名声。则作者和出版单位都有责任。作者和出版单位为共同被告。当事人可以选择作者还是出版单位之一为被告,也可以把两者同时列为被告。一句话总结:当事人有权选择被告是单一的还是共同的。

3.1.2职务作品侵害隐私的。早在1993年就有此规定,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查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如果因为职务行为发生新闻报道和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作者和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如果新闻报道或者作品为作者履行他的职务所导致的,那么只能列

出版单位为被告。一句话总结,如果作者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又有隶属关系。则责任主体为新闻单位。

3.1.3 提供新闻材料引起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此类行为分为主动和被动。主动提供的。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那么出版单位和提供者就为共同主体。如果是因为被动采访,出版单位又不经过采访者的同意,擅自发表该作品,导致其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伤害的,那么采访提供者不承担责任。如果采访提供者对这些行为采取默示或者知道不采取积极行动的,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提供者仍然承担应由的法律责任。

3.2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有如下几种形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但由于隐私是真实的事实,只不过当事人不愿意公开,所以一旦泄露,很难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而只能以前三种方式加以补偿。这也是隐私权不同于名誉权的一个方面。

在明确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后,新闻人更应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更要保持住新闻人的职业操守与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做出更多更好的新闻报道。下面我们从更深的层次中分析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4、影响新闻报道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4.1 价值、利益层面。新闻的自由与隐私之间的博弈其实就是价值和利益之间的博弈,这种博弈是对当前社会特定

状况的反映。在利益冲突的条件下,公平问题总是表现为新闻报道自由与隐私权平衡机制的问题。也就是利益协调问题。于是公平问题就转化为如何限权与保权的问题。

个人自主的领域--其存在和行动的范围不触及其他人的自由的领域.即是我们所称的隐私。它使个人有权利使自己与其他人隔离开来,从公共生活中退回他自己的私人领域。以按照他自己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愿望和期望塑造自己的生活。这段话说明新闻报道应严格遵循“符合公共利益合理关联”原则。即在保护公益的时候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比普通当事人高。不同条件下新闻自由和隐私保护需求经常会造成两者冲突的根据。甚至加剧或者缓冲和冲突的因素。拥有足够权力而又极可能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政府而言。公民渴求能寻求一种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政府的牵制作用。

4.2 规范层面,遵循法律均衡原则。即意味着在处理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要在法律、政策条文与源于处境公平的诉求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规范新闻人报道的权责。另一方面对公众人物的报道尤其以有权官员隐私的权限进行政策及法律的明晰化。如何判断某种权利安排的正当性。笔者依据经济共和主义的观点认为在一个共同体当中,其正当性是某种经济结构和文化传统的约束下,在不损害任何一个成员的生存和基本尊严的前提下,能够增进该共同体的总体利益。对新闻报道首先要考虑的是:这样做会不会损害公众的隐私权,会不会带来公众利益的增进。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那么这种改革的正当性就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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